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11月11日-113年11月15日
- 營利事業未辦理113年度暫繳者,國稅局將寄發繳款書
- 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之限額計算方式
- 個人債權人因法院拍賣債務人不動產獲分配的違約金,屬分配年度的其他所得,應併入當年度各類別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 投資型保單收益之課稅時點
- 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可線上查詢退稅進度
- 公司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達100萬元,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的身心障礙兄弟姊妹,不適用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
- 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供CFC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者,應於今年12月2日前提供
- 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短漏報所得額計算方式說明
- 不實發票抵稅 重罰
- CFC選案查稅 鎖定三重點
- 累虧未補 不得捐政治獻金
- 利息、違約金收入 課綜所稅
- 年度中過世 仍須報綜所稅
- 大陸台資銀行對境外公司開戶盡職調查重點
營利事業未辦理113年度暫繳者,國稅局將寄發繳款書
營利事業逾113年10月31日仍未依規定辦理暫繳,國稅局將按應納暫繳稅額加計1個月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連同暫繳稅額繳款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繳納期間(113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繳納,因113年11月30日適逢假日,繳納截止日順延至113年12月2日,請營利事業收到繳款書後儘速繳納,以免因逾期繳納而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限至113年9月30日止,營利事業未於上揭期限前申報繳納暫繳稅款,而於113年10月31日前補繳稅款者,應自113年10月1日起至其繳納暫繳稅額之日止,按暫繳稅額依113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6%),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營利事業逾113年10月31日仍未辦理暫繳者,國稅局將於113年11月16日前按應納暫繳稅額加計1個月利息,寄達繳款書通知繳納,請營利事業留意繳納截止日,逾期尚需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滯納金按應繳稅額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至10%),滯納利息則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息,請營利事業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如營利事業持稽徵機關開立的繳款書於113年11月18日繳納稅款,係於繳納截止日113年12月2日前,除暫繳稅款外,需加徵1個月的利息;若營利事業於113年12月6日繳納稅款,已逾繳納期間4日,除加徵1個月的利息外,尚需加徵1%滯納金。
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之限額計算方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可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全額抵繳或按限額計算,須視被繼承人取得日期及原因等情形而定。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除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該土地得以全額抵繳外,其餘應以限額抵繳,抵繳金額上限以下列公式計算:〔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依本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甲君於113年1月間死亡,其遺產稅經國稅局核定遺產總額為6,000萬元,應納稅額為150萬元。甲君未遺有現金或存款,亦無死亡前2年內贈與繼承人現金或存款等情形,納稅義務人申請以遺產中A公共設施保留地(A地於民國52年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核定價值4,000萬元,無遭占用情事)抵繳遺產稅,其得抵繳限額之計算,依下列情形分述如下:
一、倘甲君於民國80年自其父繼承取得A地,甲父於民國45年買賣取得,A地係甲父於劃設前取得,雖甲君於劃設後方因繼承取得,仍可以A地之部分持分抵繳遺產稅150萬元。
二、倘甲君於80年買賣登記取得A地,因甲君係於A地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方以繼承以外原因取得,故A地得抵繳上限稅額為100萬元【150萬元*(4,000萬元/6,000萬元)】。
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時,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之人數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遭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
個人債權人因法院拍賣債務人不動產獲分配的違約金,屬分配年度的其他所得,應併入當年度各類別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申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方式向他人借款,屆清償期限未履行清償,經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物,債權人所獲分配違約金部分,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的其他所得,應併計實際受分配年度各類所得,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5年間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予乙君,由乙君以名下的不動產向地政機關申請設定抵押權作擔保,完成設定登記,雙方約定債務屆清償期而未清償時,乙方應按日支付每萬元10元違約金予甲方,未另外約定遲延利息。嗣乙君屆清償期限未依約償還借款,甲君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乙君設定抵押權的不動產,並陳報債權額7,300萬(含本金及違約金),該局向執行法院查調乙君不動產的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查得甲君111年度獲分配金額5,200萬元,經參酌最高法院80年度台上字第390號民事判決「至於違約金之性質則與利息不同,民法(註:民法第323條前段)既無違約金儘先抵充之規定,其抵充之順序,應在原本之後。」的要旨,於扣除本金2,500萬元,就甲君獲配的違約金2,700萬元,認屬甲君111年度其他所得,惟甲君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該局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及裁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債權人因法院執行債務人財產所獲分配的金額,係執行法院按雙方當事人約定給付項目及法院判決(裁定),依民法第323條規定的抵充順序分配清償債務的種類,稽徵實務上常見債權人獲分配清償債務的種類包括「債權原本」、「利息」及「違約金」3類,其抵充順序,依前揭民法規定及最高法院判決要旨,應先抵充利息,次充原本,再充違約金;其未約定利息或法院未裁定給付利息者,則先充原本,剩餘部分全歸屬違約金。債權人受償的種類,除「債權原本」不課徵所得稅以外,所受分配的「利息」及「違約金」分別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的利息所得及第10類的其他所得,均應併計分配取得年度的各類所得,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如因一時疏忽,漏未申報前揭經法院裁定或執行獲分配的違約金,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可免於處罰。
投資型保單收益之課稅時點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於99年1月1日起購買投資型保單,如保單連結之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之運用標的發生收益,應於該「收益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所得,由要保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申報納稅,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有關個人投資型保險所得之課稅規範,按財政部98年11月6日台財稅字第09800542850號令規定,個人投資型保險契約之收益發生年度,係指契約所連結投資標的或專設帳簿資產運用標的獲配收益之年度。易言之,上開收益發生年度即指保險人將投資收益計算分配至「要保人投資帳戶日」之所屬年度;是以,當投資帳戶價值因獲配投資收益致金額增加時,即表收益已發生。又個人購買之投資型保單如係連結境外之投資標的者,該投資收益則屬海外所得,應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納稅。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已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其與配偶購買投資型保單獲配之投資收益,經該局查得甲君及其配偶110年度分別有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12,000,000元及1,900,000元,合計13,900,000元,經該局加計綜合所得淨額、扣除免稅額6,700,000元後,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核定應補稅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系爭海外所得並未匯入其銀行帳戶,依收付實現原則,該所得尚未實現,嗣經該局以該投資收益業經分配至申請人及配偶之投資帳戶,要保人對於該等收益即可自由處分運用,無論是否經提領,均屬已實現之所得,遂駁回其復查申請。
納稅義務人於課稅年度有獲配投資型保單之投資收益時,於該收益發生年度,應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於辦理綜合所得稅時一併申報,如納稅義務人仍有疑義,得檢附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所轄之稽徵機關確認,以利正確申報綜合所得稅。
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可線上查詢退稅進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中古汽車(包括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並於規定期限內購買上開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汽車定額減徵新臺幣5萬元(機車定額減徵4千元)。如該新汽車出廠時應納貨物稅低於5萬元(機車4千元),其減徵之貨物稅金額則以該新車出廠或進口時已繳納之貨物稅為限。
該局說明,已經向國稅局提出前揭車輛汰舊換新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款之車主,查詢辦理進度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首頁/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消費者進度查詢」(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
公司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達100萬元,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為鼓勵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依據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實際支出金額之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其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100萬元,其實質投資之「投資日」及「支付日」必須均符合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得列於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於申報後始完成投資者,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取具統一發票、進口報單等原始憑證及該期間付款證明等)送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審查。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1年度有未分配盈餘500萬元,於112年度訂購機器設備2台,供自行生產使用,112年7月10日支付訂金90萬元,113年8月1日交貨並支付尾款210萬元,因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100萬元,且支付日及交貨日均於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即112至114年度】完成,A公司得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將上開購買供自行生產使用機器設備的支出金額共300萬元,列為111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另因機器設備實際交貨日係於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日後完成,A公司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即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申請更正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的身心障礙兄弟姊妹,不適用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先生於113年辭世,遺留財產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甲先生有配偶乙和1名成年子女,另外還有1位已成年受其扶養並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的妹妹丙。故乙在申報甲先生的遺產稅時,自遺產總額中減免稅額1,333萬元、配偶扣除額55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萬元、受其扶養之妹妹丙的扣除額56萬元,以及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並認為丙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的重度障礙條件,應加扣693萬元的身心障礙扣除額,故申報遺產淨額0元。
該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被繼承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再加扣693萬元。惟本案受其扶養之妹妹因非屬前述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因此,無該項扣除額之適用,經核定遺產淨額為364萬元(遺產總額2,500萬元—免稅額1,333萬元—配偶扣除額55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56萬元—兄弟姊妹扣除額56萬元—喪葬費138萬元)及應納稅額36萬4千元(課稅遺產淨額364萬元*稅率10%)。
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供CFC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者,應於今年12月2日前提供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於今年5月31日前已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10條規定,申請延期提供CFC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者,可延至今年12月2日(因今年11月30日為例假日,順延至下一個上班日)前提供。
營利事業於規定期限檢附或提供文件,始得選擇將CFC持有「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始得於虧損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依序自該CFC當年度盈餘中扣除。
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申報所得稅,短漏報所得額計算方式說明
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方式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發現短漏報收入,依「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擴大書審要點)規定,其漏報所得額之計算,視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是否已申報,及短漏報非營業收入金額多寡而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有營利事業誤以為經查獲短漏報收入,僅需依適用之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漏報所得額,惟擴大書審要點第10點明定短漏報營業收入之成本已列報者,應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成本未列報者,得適用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計漏報所得額,但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限。另短漏報非營業收入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按全額核定漏報所得額,超過10萬元,得就其短漏報部分查帳核定併入原申報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2年經營服飾類商品網路購物,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500萬元及非營業收入0元,並申報適用擴大書審依純益率6%計算所得額30萬元,應納稅額6萬元,惟經國稅局查得A公司漏報營業收入500萬元且成本未列報,另有漏報利息收入5萬元,漏報營業收入部分應按經營網路購物(服飾類商品)業別(標準代號:4871-15)之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23%核定漏報所得額115萬元,加計原申報所得額30萬元後,合計145萬元,已超過全部營業收入1,000萬元依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12%核定所得額120萬元,故前揭營業收入核定所得額以120萬元為限,再加上漏報利息收入5萬元,應核定所得額為125萬元,應納稅額25萬元,扣除已申報稅額6萬元,依法補徵19萬元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依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適用擴大書面審核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仍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核實申報收入。如有短漏報所得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不實發票抵稅 重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若取得的統一發票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卻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一旦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營業稅,也將依法從重處罰。
高雄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若因一時不察,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配合查核指出實際交易對象,如經查證確有進貨、憑證確實由實際銷貨營業人交付,且實際銷貨營業人已依法處罰者,誤用發票的營業人可免罰。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以乙公司開立的100萬元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國稅局查獲乙公司開立不實發票、甲公司涉嫌虛報進項5萬元。
由於甲公司金流、物流、交易資訊及帳簿憑證保存完備,主張實際銷貨人為A君,經查證確實為A君提供乙公司發票給甲公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且A君承認後補稅處罰,甲公司則因有進貨事實,經核定補徵營業稅5萬元獲免罰。
CFC選案查稅 鎖定三重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將針對轄內營所稅申報案件,展開受控外國企業(CFC)選案查核,鎖定三大重點,稅局提醒企業自行檢視申報內容,如有短漏報CFC投資收益,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
三大重點包含,第一,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的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符合CFC構成要件,應申報而未申報CFC投資收益案件。
第二,營利事業已申報CFC符合豁免規定案件,其CFC是否符合實質營運活動構成要件、當年度盈餘是否符合微量盈餘豁免門檻。
第三,已申報CFC當年度虧損,或已申報收益案件,在計算虧損或當年度盈餘及投資收益時,是否正確計算。針對前述三大重點,國稅局將一一查核。
為防杜跨國企業或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配合國際反避稅趨勢,財政部2016年在所得稅法中建立CFC制度。立法院在2019年7月3日三讀通過境外資金專法時,附帶要求CFC制度自2023年起施行。
我國營利事業及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均適用CFC制度,應於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CFC財務報表。營利事業CFC制度今年5月完成首次所得稅結算申報。
若營利事業今年5月申報延期提供CFC的財務報表,最長延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也就是必須要在11月30日完成。
國稅局針對營利事業申報案件,將展開選案查核,包括應申報未申報案件,或是聲稱適用豁免條款、實則不然,以及在計算CFC損益階段未依規定計算者,都是國稅局查核重點。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遭到稽徵機關選案查核前,如有未依規定申報或短漏報CFC投資收益者,應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累虧未補 不得捐政治獻金
企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政治獻金,可在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昨(11)日提醒,營利事業若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贈政治獻金。
不少營利事業藉由捐贈政治獻金來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表達支持,捐款金額也會在申報營所稅時列為費用或損失。
依《政治獻金法》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可在申報營所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可減除金額不可超過所得額10%,且其總額不得超過50萬元。
國稅局提醒,依政治獻金法規定,營利事業前一年度財報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者,不得捐政治獻金。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3年對某政黨捐贈政治獻金20萬元,並列報捐贈費用,但國稅局查到,甲公司2022年有累積虧損100萬元且尚未彌補,符合不得捐贈政治獻金的條件,因此依規定剔除捐贈費用20萬元。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政治獻金捐贈,應留意前一年度資產負債表累積盈虧項目,若有累積虧損則不得列報為捐贈費用。
除了營利事業,個人若有捐贈政治獻金,也可申報綜所稅的捐贈扣除額,不過也同樣受到政治獻金法規範。依規定,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參選人的捐贈,每一申報戶可扣除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的20%,捐贈總額則不得超過20萬;如是對同一擬參選人之捐贈,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申報政治獻金相關費用或扣除額,應留意限額及相關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利息、違約金收入 課綜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借錢給別人,對方以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作為擔保,當欠債人欠錢不還,借款人可向法院申請強制拍賣不動產,除本金不須課所得稅,其他屬「利息」、「違約金」都應併入取得年度各類所得,報繳個人綜所稅。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小美2016年將2,500萬元借給阿花,阿花以名下不動產向地政機關申請抵押權,雙方簽訂契約罰款,若債務到期未清償,阿花應按日支付違約金,未另外約定遲延利息。
待約定還款期限一到,阿花果真無法如期還錢,小美便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阿花設定抵押權的不動產。
國稅局發現,小美2022年獲分配金額為5,200萬元,扣除原本借出的本金2,500萬元後,獲得的違約金達2,700萬元,認定應屬2022年其他所得,但小美在辦理綜所稅申報時,漏掉這筆所得,因此須補稅並處罰。
國稅局表示,債權人因法院執行債務人財產所獲分配的金額,是按雙方約定給付項目及法院判決裁定,實務上常見債權人獲分配清償債務的種類包括「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依民法所定的抵充順序,應先抵充利息,再來抵充本金,最後再抵充違約金;當未約定利息或法院未裁定給付利息,則先抵充本金,剩餘部分全歸屬違約金。
國稅局解釋,除了本金不課所得稅,利息及違約金分別屬於稅法中的利息所得及其他所得,借款人應併計分配取得年度的各類所得,報繳個人綜所稅。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如因一時疏忽漏報違約金,應自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報,並補繳應納稅額及加計利息,才可免罰。
年度中過世 仍須報綜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家人若在年度中過世,配偶或繼承人除申報遺產稅外,也別忘申報其綜所稅,若無法查到所得資料,則必須到各地國稅局查詢後辦理申報。
國稅局提醒,依所得稅法規定,死者若遺有配偶,應由配偶在隔年5月報稅季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只有當所得低於死亡年度的免稅額與扣除額時,才可免予申報。
國稅局指出,若配偶無法以自然人憑證或健保卡,查到死亡配偶的所得資料,必須持身分證正本及死亡配偶的除戶戶籍資料或死亡證明書,至各地區國稅局查詢,並合併辦理申報。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辦理綜所稅結算申報時,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及國稅局臨櫃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如有其他來源的所得及扣除額,仍應依法一併辦理申報,以免因漏報所得而受罰。
如果死者沒有配偶該由誰來申報?國稅局說,所得稅申報就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負責。
大陸台資銀行對境外公司開戶盡職調查重點
大陸台資銀行對境外企業在大陸開戶盡職調查應注意七大重點。
境外公司在大陸境內可開立的銀行帳戶有三類,分別是NRA帳戶(NON-RESIDENT ACCOUNT)、OSA離岸帳戶(OFFSHORE ACCOUNT)及自貿區的FT(Free Trade)自由貿易帳戶。
NRA/OSA/FT三種境外企業在大陸開立的帳戶,若是與境內帳戶往來,資金的流動按跨境交易進行監管,但若是與境外帳戶往來則相對自由。基於自由度和低監管的特性,容易衍生出利用NRA帳戶非法買賣外匯,虛構貿易背景將大陸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等風險。
大陸台資銀行若盡職調查不力,未識別出空殼性質的離岸公司,將給銀行帶來風險。台資銀行對境外公司開戶開展盡職調查,至少須識別以下七方面:
1、境外公司基本資訊、股權結構和受益所有人
須收集公司章程、註冊證明書、存續證明文件、秘書公司查冊證明、董事會決議、被授權人簽字資料及印章式樣、董事任職文件及身分證明等文件。對股權結構和受益所有人的核實,可通過公開網站,比如香港公司註冊處、英國等官方網站查詢股權結構。或客戶提供關於受益所有人的自證資料,銀行予以核實。對無法取得受益所有人的身分資料,可考慮強化盡職調查。
2、客戶身分背景核查
包括名單篩查、主要負責人背景、負面資訊、歷史開戶情況核查四方面。首先是名單篩查,須包括對股東、實控人、關聯方、經辦、有權簽字人都要過名單系統。對新開的帳戶,如果能寫出預計交易對手資料,則對交易對手也要過名單;其次,對主要負責人背景核查,須留存負責人身分資料,並核查有無違法或不良銀行記錄情況,重點是落實面簽政策,避免冒名虛假簽名開立帳戶;第三是負面資訊核查。瞭解境內關聯公司是否存在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若關聯企業在銀行開戶,須查看該企業是否是高風險客戶,以判斷是否准入。最後,針對歷史開戶情況,須考慮該客戶是否1年內在其他銀行開戶,並瞭解為什麼要來本行開戶,是否是被他銀行拒絕的客戶?並瞭解是否在不同銀行開立過多的帳戶情況。
3、客戶涉及高風險因素
首先要關注客戶是否涉及珠寶、藝術品、古董、娛樂場所、匯款代理、貨幣兌換等高風險行業;其次看客戶是否涉及伊朗、朝鮮、古巴等明顯的高風險地區。同時還要關注客戶是否毗鄰高風險地區,像是東三省延吉、丹東地區靠近朝鮮,若股東、交易對手的出生地、居住地等涉及以上地區,也應謹慎開戶。
4、經營物項和交易對手核查
關於軍民兩用物品清單,可查看商務部海關總署關於《兩用物項和技術進出口授權管理目錄》最新公告,並進一步瞭解實際交易對手或預計交易對手情況,是否為受制裁國家。如果交易對手涉及離岸中心,需請客戶提供貿易背景資料。
5、瞭解預期交易情況
瞭解客戶開戶目的和預期交易情況,瞭解資金來源和去向,預計交易是結算還是跨境交易等。
6、瞭解是否正常營業
實地拜訪客戶境內辦公位址,瞭解是否正常營業,並留存對客戶實地調查的照片和相關文字記錄。
7、瞭解關聯企業與境內帳戶往來交易情況
關注在大陸開戶的關聯企業或個人帳戶間交易的真實性;交易價格公允性,以避免通過轉移定價方式避稅。對資金往來頻繁、交易量大、筆數多,資金停留時間短,帳戶發生額大,餘額小的客戶,銀行須重點關注交易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