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11月04日-113年11月08日

  • 營利事業辦理決清算申報,應注意申報期間規定,以免逾期申報
  • 盲盒公仔網路銷售,應開立全額應稅發票予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 非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不得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 納稅義務人於未繳納應補徵稅款前計畫性脫產,恐使財產遭假扣押
  • 產製酒品販賣應經核准及登記,以免遭補稅處罰
  • 個人出售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免稅額時,應留意設籍及居住相關規定
  • 經營實體店面有新增網路銷售業務應辦理變更稅籍登記,並於網頁登載詳細營業資訊
  • 債權人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之動產抵押物,債務人、債權人均應開立統一發票
  •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駐臺外交機構或其人員,應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
  • 節能家電退還減徵貨物稅申請期限為6個月
  • 外國營利事業得預先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並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 營業人解散或歇業,須向國稅局申請註銷稅籍登記
  •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商品標價應內含營業稅
  •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短漏報課稅所得額,仍須處罰
  • 營利事業CFC選案查核四大重點
  • 扣繳單位承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者,視同租金
  • 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請多加留意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是否為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以免受罰
  • 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
  • 遺產總額在新臺幣3,500萬元以下可申辦遺產稅線上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 綜合所得稅申報死亡配偶,應併同申報其所得及扣除額
  • 房地合一稅之交易日及取得日,以移轉登記日為準
  • 營所稅盈虧互抵 條件放寬
  • 優化扣繳制度 四個重點
  • 註銷境外公司重點分析

營利事業辦理決清算申報,應注意申報期間規定,以免逾期申報

營利事業辦理決清算申報時,應確認決議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日期及主管機關核准日期,以利計算決清算期間與申報期間,並在規定申報期間內辦理決清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申報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日之決算期間所得額;並應於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起30日內,申報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為利營利事業瞭解,該局臚列決清算期間與申報期間說明如下表:

決清算期間 申報期間
決算 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年度開始日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 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
清算 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日之次日至清算完結之日 清算完結之日起算30日內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6月29日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112年7月14日收到主管機關發文日期為112年7月12日之核准解散文書,並於112年10月30日辦理清算完結,其決清算期間與申報期間圖釋如下:

營利事業經決議解散後,未依前揭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期限申報當期決算所得額或清算所得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

盲盒公仔網路銷售,應開立全額應稅發票予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從境外購入各款專屬限量的公仔娃娃,並透過實體店面或網路平臺進行銷售;該局提醒,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並利用網路銷售自行進口貨物的網路賣家,經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應開立全額應稅發票予買受人,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近期查獲轄內營業人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自111年起透過電商平臺銷售日本動漫周邊商品及公仔,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報銷售額700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35萬餘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裁處罰鍰17萬餘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應覈實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漏開統一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非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不得列為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為促進產業創新,提升產業競爭力,凡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研究發展活動具有高度之創新,且支出項目符合「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投資抵減辦法)規定者,應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審查,並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擇按支出金額15%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或按支出金額10%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惟所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前開研究發展活動,除委外研究發展及共同研究發展約定由國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執行部分者外,以在臺灣地區從事者始得認列研究發展支出,並應注意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所規定「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支出項目,僅限配置於研究發展單位且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或未設置研究發展單位,但配置於非屬研究發展單位之全職研究發展人員確係專門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並應提供前開人員之工作內容、工作時間紀錄及足資證明為符合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認定;倘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人員另有兼辦行政管理、市場調查、統計、管制及主管等工作,即認屬非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其薪資支出尚非屬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得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
該局指出近日查核轄內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經審核發現其研究發展支出項目列報「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全職人員之薪資」,包括指派至境外子公司提供技術服務人員薪資,因該等人員當年度出境天數高達3百多天,核非屬在臺灣地區從事研究發展活動,且審核其工作內容主要係管理、監督及製造業務,亦非屬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經該局自研究發展支出項目剔除該等人員薪資支出新臺幣(下同)2千萬餘元,並按申報抵減率15%計算,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0萬餘元。
公司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租稅優惠,應留意相關費用或支出是否符合前揭投資抵減辦法相關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

納稅義務人於未繳納應補徵稅款前計畫性脫產,恐使財產遭假扣押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有效徵起稅捐,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於未繳納應補徵稅款前有脫產跡象時,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法院聲請就其名下財產實施假扣押。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12年6月出售A房地並於同年7月取得B房地,辦理A房地的房地合一稅申報時,列報減除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新臺幣(下同)100萬餘元。經該局於113年4月查獲甲君於重購2年內將B房地提供乙公司營業使用,不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遂依法核定補徵甲君100萬餘元,嗣於同年8月查得甲君於追繳稅款期間將B房地賣出,有隱匿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該局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並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假扣押執行,經分署成功扣押甲君存款,因帳戶被凍結,甲君立即與該局聯繫並繳清稅款。

產製酒品販賣應經核准及登記,以免遭補稅處罰

依菸酒管理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私釀酒品每戶合計未逾100公升且僅供自用者不予處罰外,如未經合法許可逕將自製酒品對外販售者,將處罰鍰。又依菸酒稅法第8條、第9條及第12條規定,產製及出廠應課徵菸酒稅產品(如啤酒、料理米酒等),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產製前先向工廠所在地國稅局辦理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並於產製出廠之次月15日以前向國稅局辦理申報並繳納應納稅款。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近日查獲某業者為了吸引顧客,除在商店內販售合法酒品外,並陳列販售私自釀造酒品,經調查販賣私釀酒品事實明確,未依規定向國稅局申報及繳納相關稅款,違反菸酒稅法規定,經補徵稅款並裁處罰鍰4萬餘元。
民眾如欲釀酒販售,應依照菸酒管理法及菸酒稅法規定,於釀造前申請許可執照、廠商及產品登記,並遵守相關規範,以免觸法受罰,凡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工廠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個人出售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免稅額時,應留意設籍及居住相關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設籍未連續滿6年之房地,縱其持有及居住該房地已連續滿6年,亦不符合自住房地400萬元免稅額適用要件。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以下3要件者,可享有課稅所得400萬元以下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則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其要件為:(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13年1月出售其於106年1月取得的A房地,自行申報課稅所得860萬餘元,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繳納稅額46萬餘元,經該局以甲君107年9月始於A房地辦竣戶籍登記,迄出售時,甲君於A房地設籍未連續滿6年,不符合自住房地免稅額適用要件,核定甲君應補稅額126萬餘元。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已實際居住於A房地超過6年,不應以設立戶籍時間點為認定標準,案經該局以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家庭自住房地交易得定額免納所得稅之立法理由,係為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但須符合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及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免稅等要件,甲君持有A房地期間雖滿6年,但設籍時間未連續滿6年,仍與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要件未合,遂予以復查駁回。
個人出售房地如設籍的人為成年子女或父母,亦與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免稅額之適用要件不符。

經營實體店面有新增網路銷售業務應辦理變更稅籍登記,並於網頁登載詳細營業資訊

營業人經營實體店面已辦妥稅籍登記,但新增網路銷售業務是否需要重新申請或變更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稅籍登記規則已於112年1月1日起修正實施,「網域名稱、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如同實體店面營業人之營業地址,屬重要資訊且已納入稅籍應登記事項。已完成稅籍登記營業人,有利用自有或他人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及網路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情形,應主動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變更稅籍登記事項,增列上開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並於網路銷售頁面及相關應用軟體或程式之明顯位置,詳細登載「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利消費者辨識營業人資訊,保障消費者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王小姐原本經營實體服飾店,並已辦理稅籍登記,為了拓展客源,想要新增網路銷售業務,則王小姐應填具變更登記申請書,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網域名稱、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等網路銷售應登記事項,並應於銷售網頁及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明顯位置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以利消費者辨識,提升交易資訊透明度。

債權人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之動產抵押物,債務人、債權人均應開立統一發票

債權人為保全債權,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依動產擔保交易法規定設定動產抵押之抵押物或設定動產質權之質押物,債權人及債務人如屬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依財政部99年7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904066410號令規定,均應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及債權人。
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債務人甲公司因借款將所有機器設備設定動產擔保抵押權予債權人乙公司,嗣因未依約清償借款,債權人乙公司依動產擔保交易法拍賣售出該抵押物予買受人丙公司,拍定價格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含稅),乙公司已開立統一發票30,000,000元(含稅)交付丙公司,並於收到丙公司支付之價金時,通知甲公司開立統一發票30,000,000元(含稅)與乙公司,惟甲公司仍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予債權人乙公司,該局遂依上揭財政部令釋規定,核認甲公司短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28,571,429元(30,000,000/1.05),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除補徵稅額142萬餘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非經由法院拍賣抵押物或質押物,債權人自行拍賣或變賣債務人之動產抵押物或質押物,除注意應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外,另應通知債務人開立銷售憑證交付債權人作為進項憑證,若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開立統一發票並補報繳所漏稅額,可免予處罰。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駐臺外交機構或其人員,應開立零稅率統一發票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遇到駐臺外交機構人員前來購買應稅貨物或勞務,並出示外交部核發之「免徵營業稅證明卡」(下稱免稅卡),該如何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免稅卡係基於對等互惠原則,由我國與他國就派駐享有外交官待遇人員,雙方同意給予免稅待遇。為營造友善購物環境,提高免稅卡使用便利性,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給持有免稅卡之駐臺外交機構或其人員時,應以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扣除營業稅後之金額收款;例如銷售之應稅貨物定價為新臺幣(下同)1,050元,則應扣除內含營業稅50元,以1,000元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勾選零稅率,並於「買受人名稱」欄位載明「駐臺外交機構或其人員名稱」,且於「憑證備註」欄位載明免稅卡上免稅證證號,由負責採購業務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於該憑證上簽名。
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6款規定,營業稅稅率為零者不適用給獎規定,該張發票不得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

節能家電退還減徵貨物稅申請期限為6個月

為鼓勵民眾使用節能家電,以達減少碳排綠色消費政策目標,民眾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下稱節能家電),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每臺可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最高新臺幣2,000元,但民眾要留意申請期限,依購買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應於購買日(即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之交易日期)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各地區國稅局提出申請,逾期就不得申請退還。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審理民眾申請購買節能家電退還減徵貨物稅案件,有因逾期申請,以致喪失退稅的權利,該局提醒民眾注意申請期限。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45,000元購買符合能源效率第1級的新冷暖氣機1臺,取得銷售人開立113年2月11日之統一發票,甲君應自該購買日之次日(即113年2月12日)起算6個月,即113年8月11日前向國稅局提出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因該日適逢星期日,以該日之次日為末日;也就是說,甲君最遲應於113年8月12日以前提出申請,惟甲君於113年10月10日始提出申請,已逾6個月申請期限,遭該局否准退稅。
購買節能家電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一定要自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日期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申請。

外國營利事業得預先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所得額,並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取得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及第9款規定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且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為減少徵納雙方退稅作業程序及減輕外國營利事業因溢扣繳稅款造成資金積壓情形,財政部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所得稅法第8條第3款及第9款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得於取得收入前,檢附相關合約、營業內容及境內外交易流程說明等文件向國稅局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下稱淨利率及貢獻度),依該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所得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該局舉例說明,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與國內營利事業甲公司簽訂機械設備維修及安裝服務合約,雙方約定合約價款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A公司於取得收入前向國稅局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及貢獻度,經審核合約等證明文件,取得之收入確屬勞務報酬性質,且係由A公司派員至甲公司提供勞務,勞務之提供全部在中華民國境內進行且完成,爰依該行業核定適用淨利率10%,貢獻度100%計算所得額。嗣甲公司支付A公司該筆勞務報酬時,依前揭核定之淨利率10%、貢獻度100%及扣繳率20%計算應扣繳稅款2萬元(100萬元*10%*100%*20%),較未申請前之扣繳稅款20萬元(100萬元*20%)大幅降低,減少A公司資金積壓情形,提高徵納雙方行政效率。
外國營利事業若欲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可於取得收入前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k.gov.tw)「書表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核定計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申請書」下載申請書表並檢附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

營業人解散或歇業,須向國稅局申請註銷稅籍登記

公司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向所在地市政府申請核准解散,為何未接獲國稅局核准註銷稅籍登記公文?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已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之營業人終止營業,除應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或縣市政府)辦理解散或歇業登記外,尚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0條第1項及稅籍登記規則第10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所轄國稅局申請註銷稅籍登記,如屬依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應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應按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規定,填具當期營業稅申報書,連同統一發票明細表及有關退抵稅款文件,一併向所轄國稅局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9月20日決議解散,除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外,並應於113年10月5日前填具「營業人註銷登記申請書」,連同當期營業稅申報書及相關資料,向所轄國稅局辦理註銷稅籍登記。
民眾容易將公司或商業登記與國稅局主管之稅籍登記混淆,營業人倘有解散或歇業情事時,應留意註銷稅籍登記。

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商品標價應內含營業稅

購物結帳時向店家索取統一發票,店家表示還要額外加收5%營業稅,這種行為是否違反稅法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亦即應稅商品應標示含稅之定價為銷售價格。買受人為營業人時,其銷項稅額應與銷售額於統一發票上分別載明;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時,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1台定價為新臺幣(下同)10,500元之電器與買受人,如買受人為營業人時,應開立記載銷售額10,000元、營業稅額500元及總計10,5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一般民眾),應開立記載總計(定價)10,5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經國稅局初次查獲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1規定,處1,500元罰鍰;如於1年內經第2次通知仍未限期改正者,則另處9,000元罰鍰;若經第3次及以後通知亦未依限改正者,則繼續處15,000元之罰鍰。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並依商品標價收取價款,不可要求買受人額外支付營業稅款,以避免因短漏開統一發票或主張定價未含營業稅而受罰。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短漏報課稅所得額,仍須處罰

依法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獨資、合夥商號,營利所得雖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直接列為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綜合所得稅營利所得項目繳納綜合所得稅,惟如有短漏報營利所得額,是否會受到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上揭情況,除個人綜合所得稅應補稅及處罰外,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4項規定,獨資、合夥商號仍應就稽徵機關核定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罰。該局並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嗣經國稅局查獲其漏報所得額100萬元,該商號資本主除因綜合所得稅漏報營利所得100萬元遭補稅及處罰外,該商號雖無需補繳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仍應就國稅局核定短漏之所得額100萬元,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之金額20萬元,處2倍以下之罰鍰。
獨資、合夥商號於申報期限內依規定正確申報計算所得額,倘因疏失而有短漏報課稅所得額情事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及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CFC選案查核四大重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將對轄區內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進行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選案查核,請營利事業自行檢視申報內容,如有短漏報CFC投資收益情事者,請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CFC選案查核作業,將對四大態樣案件加強查核:
一、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關係企業之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或對該低稅負區關係企業具有控制能力,符合CFC構成要件,應申報而未申報CFC投資收益案件。
二、營利事業已申報CFC符合豁免規定案件,其CFC是否符合實質營運活動構成要件及CFC當年度盈餘是否符合微量盈餘豁免門檻。
三、營利事業已申報CFC當年度虧損案件,其虧損之計算是否正確。
四、營利事業已申報CFC投資收益案件,其CFC當年度盈餘及投資收益計算是否正確。

扣繳單位承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者,視同租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等扣繳單位承租房屋,如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扣繳稅款及全民健保補充保費者,該代出租人負擔之扣繳稅款及補充保費即視同租金,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辦理扣繳稅款及憑單申報。
該所舉例說明,A公司向國內居住者甲君承租房屋,租賃契約約定10%扣繳稅款及2.11%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由A公司負擔,甲君每月實收租金50,000元,則A公司扣繳義務人應依給付總額56,889元〔50,000元÷(1—扣繳率10%—補充保費率2.11%)〕辦理扣繳,每月扣繳稅額5,689元(56,889元*10%)。A公司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日之次月10日前繳納扣繳稅款,並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
扣繳單位承租房屋時,如有約定由承租人代出租人負擔相關款項者,應併入給付租金計算給付總額,並由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稅款及填報扣繳憑單。

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請多加留意所取得之統一發票是否為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以免受罰

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一經稽徵機關查獲,除依法追繳營業稅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惟營業人如能證明確有進貨事實,且實際交易對象已依法補稅處罰,符合營業稅法第51條第2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可補稅免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0年5月間以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經該局查獲乙公司係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甲公司涉嫌虛報進項稅額5萬元,所幸甲公司金流、物流、交易資訊及帳簿憑證保存完備,主張實際銷貨人為A君,經查證確係A君持乙公司開立之發票交付甲公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A君承認違章事實經補稅處罰,甲公司則以有進貨事實經核定補徵營業稅5萬元並免罰。
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除應確認交易對象外,並注意取得之進項憑證,是否為該銷貨之營業人所開立,如因一時不察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統一發票,並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配合稽徵機關查核指出實際交易對象,如經查證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業人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業人已依法處罰者,可免於處罰。另外,若納稅義務人涉及前揭違反法令情事,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轄屬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亦可免於處罰。

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以書面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留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但屬於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之情形,經稽徵機關聲請法院選定的遺產管理人,應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6個月內申報遺產稅,如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致無法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的期間,命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的聲明,基於上述期間未屆滿前,遺產管理人無法確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及潛在的受遺贈人,致無法於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故類此由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的案件,財政部以74年1月29日台財稅第11162號函規定,准予遺產管理人延長至該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提出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0年7月15日過世,繼承人皆拋棄繼承,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經法院於111年1月24日選定遺產管理人乙君,乙君依規定應於111年7月24日前辦理遺產稅申報,惟乙君111年11月24日刊登報紙公示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期限為1年6個月,乙君因預期無法在原法定期限內辦理遺產稅申報,遂於原申報期限內的111年5月23日,向甲君死亡時戶籍地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經准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限113年5月24日屆滿1個月內(即113年6月24日前)提出申報。
遺產管理人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間及申請延期申報的規定,如因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致不能如期申報,務必要在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6個月的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

遺產總額在新臺幣3,500萬元以下可申辦遺產稅線上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的中華民國國民,遺產總額在新臺幣(下同)3,500萬元以下,並符合一定條件,繼承人為配偶、子女者,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線上申辦「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該局說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設有「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專區,從申請到確認回復,都可在線上完成,程序簡便且不受時間或地點限制,申辦步驟如下:
一、線上申請:首先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開始報稅頁面,點選「線上申辦查詢被繼承人財產、金融遺產、死亡前二年內贈與、所得資料及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二、線上下載(或補列印)申報試算通知書:申請後30日起至90日內,即可線上下載稅額試算通知書確認試算內容。
三、線上登錄回復:繼承人確認稅額試算通知書內容無誤,點選「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線上登錄回復確認」,即完成遺產稅申報。

綜合所得稅申報死亡配偶,應併同申報其所得及扣除額

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年度中死亡,如遺有配偶,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應將其課稅年度之所得及扣除額,由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課稅年度中死亡配偶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關死亡配偶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若無法透過納稅義務人經認證的憑證或臨櫃申請併同提供,須請繼承人攜帶身分證或居留證正本,並檢具死亡配偶除戶謄本等證明文件,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就近至任一國稅局或其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查調死亡配偶所得及扣除額資料。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透過綜合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及國稅局臨櫃查詢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的所得及扣除額,仍應依法一併辦理申報,以免因漏報所得而受罰。

房地合一稅之交易日及取得日,以移轉登記日為準

房地合一稅制下,出售以買賣方式登記取得之房地,其交易日及取得日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也就是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上記載之登記日期,並非簽訂買賣契約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屬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交易日及取得日之認定,除有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4點但書規定之特定情形(如因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或拍定取得等)外,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4年11月間與乙君簽訂土地買賣契約書,以總價1,300萬元購入土地,因故遲於105年2月1日始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於110年9月間出售並辦妥移轉登記,成交總價2,000萬元,經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所得額為650萬元。甲公司於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認為土地於104年11月間即簽約購買,非屬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故將出售土地所得額列報為免稅所得,而未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遭處罰鍰。
該局提醒,出售房地應注意取得及交易日時點,正確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相關規定,以免遭補稅處罰。

營所稅盈虧互抵 條件放寬

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放寬企業營所稅適用盈虧互抵的「如期申報」條件,當營利事業逾期繳稅,但尚未達到加徵滯納金規定(即逾期繳稅兩天內),可視為如期申報,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所得稅法》針對公司組織等營利事業,訂有盈虧互抵機制,只要符合三大要件,就可將前十年核定虧損,從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課稅,包含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如期申報。

而何謂「如期申報」,實務認定上常出現爭議,稽徵機關認為「報繳合一」原則下,如期申報應包含自行繳納結算稅額。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表示,原本規定下,營利事業需在法定申報期間內辦理所得稅申報並自行繳納應納稅額,才算符合「如期申報」要件。
新發布函釋放寬規定,逾期繳納應納稅額但未達加徵滯納金規定者(目前為每逾三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可視為情節輕微,仍符「如期申報」要件。
林巨峯提到,過去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案例中,認為稽徵機關將已如期申報、但未如期繳納認定為「未如期申報」是種限縮解釋,將不利納稅人適用盈虧互抵,最終判決納稅人勝訴。
然而此次財政部解釋,仍將超過法定期限三日以上才繳稅案件,視為不符合「如期申報」,仍無法適用盈虧互抵,這部分營利事業要多加留意。
根據國稅局過去經驗,適用盈虧互抵各項要件中,除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等要件,最常忽略的是「如期申報」,依規定,包括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都要如期申報,才能適用,過去曾有企業只有申報年度有如期,過去虧損年度逾期報繳稅,那就不符合要件,將無法盈虧互抵。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規定,申報扣除前十年核定虧損時,應注意符合所得稅法規定適用要件,以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及加計利息。

優化扣繳制度 四個重點

財政部修正《所得稅法》優化扣繳制度,自2025年1月1日上路。適逢今年底到明年初為公司給付年終獎金旺季,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留意新制四大重點,尤其要留意適用時間點。
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維護扣繳義務人權益,2024年8月7日修正公布的所得稅法部分條文,經行政院核定自2025年1月1日施行。

高雄國稅局提醒,新制主要是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提醒營利事業留意四個重點。第一,新制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從原本給付所得的事業負責人或機關團體、學校的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等自然人,改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法人本身,以符合事責一致。
第二,比照居住者申報扣免繳憑單期間,若遇連續國定假日延長申報期限規定, 增訂非居住者扣繳稅款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若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可延長五日,減輕扣繳義務人遇連續假期的作業負擔。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5年1月22日給付非居住者年終獎金並扣取稅款,其應繳納稅款、申報及填發扣繳憑單期限為2025年1月31日(即代扣稅款日起十日內),不過因2025年1月28日至31日適逢農曆春節假期,在報繳期間遇連續三日以上國定假日,依此次所得稅法修正條文,可再延長五日至2025年2月5日。
第三,修正未依規定申報與填發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可在一定裁罰金額範圍內,衡酌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受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的裁量權,以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第四,國稅局提醒,這次所得稅法修正條文自2025年1月1日施行,應留意適用時間,若公司在2024年給付的所得,在2025年申報扣免繳憑單時,仍適用修正前規定。
國稅局舉例,乙公司2025年申報2024年給付各項所得的扣免繳憑單,仍適用修正前規定,憑單及申報書表的扣繳義務人應為乙公司負責人;至於乙公司2025年1月1日後給付的各項所得,則適用修正後規定,扣繳義務人為公司本身。

註銷境外公司重點分析

註銷境外公司應小心相關步驟及涉稅風險。
隨著國際反避稅或銀行對反洗錢工作的重視,境外公司的註冊地紛紛要求各種更嚴格的申報手續,例如在申報最終受益人時,須說明是否適用經濟實質法的豁免規定,甚至還有類似香港公司必須提交自結財報以揭露公司營運情況;加上台灣已開始實施受控外國公司法,這些外在環境變化,除了逼使境外公司的維持費用不斷提高外,境外公司未來也很難再扮演稅負遞延或隱藏財富的角色,迫使台商進一步思考境外公司存續的重要性。
台商應先盤點每家境外公司的存在價值,並瞭解不同註冊地間的註銷解散程序、註銷所需時間和費用都不相同,以香港為例,香港稅務局可能會要求提交過去七年的審計報告,以確認是否有漏繳香港利得稅的情況,如果之前未委託香港會計師進行審計,那要花費的時間及費用就很可觀。
雖然實務上有些地區的境外公司可選擇不繳納年費達到註銷效果,但董事股東應盡的責任義務都沒有消滅,當地政府仍保留對股東或董事的追究權利,像BVI雖可因未繳納年費而被除名,但當地的註冊處會刊登除名公告宣告解散,並要求公司財產將歸官方所有。
台商盤點境外公司名下資產與對外往來情形應及早處理,並在銀行帳戶註銷前將帳戶內的資金轉移至其他帳戶,至於過去簽署仍有效的合同,應通知簽約對方重新簽署並修改簽約主體,若是境外公司擁有專利或商標等無形資產,應將轉移至其他個人或公司名下,要提醒的是,將境外公司資產移轉至其他公司或個人名下時,需留意是否造成接收方的應稅所得,例如台灣個人於海外取得財產,可能會被視為海外所得須在台申報課稅。
這當中最要注意的是作為控股用的境外公司,因為股權移轉可能產生高額的稅費成本,像香港公司股權轉讓是依交易價格或市場價值繳納千分之2.6印花稅,而大陸公司則需依該公司公允價值支付10%的股權轉讓稅。
嚴格說,因為台灣已實施受控外國公司法,所以未來每年台商都要申報境外公司財務報表,若境外公司進行註銷,但該公司剩餘財產超過原始投資成本,則台灣個人或公司還是需要在台繳稅,因此註銷過程中需保留相關財務報表及註銷文件,以備向國稅局說明剩餘財產分配的計算過程,並留意財務報表是否衍生其他稅務風險,例如境外公司借錢給股東,長期未歸還且於註銷時沒有清償,會不會涉及境外公司實質盈餘分配,造成前幾年股東漏報所得情況。
最後,台灣營利事業所得稅可認列的投資損失,是以被投資事業實質發生營運虧損為限,唯有營運虧損透過減資彌補虧損等解散清算方式造成的投資損失才算真正實現,因此,若境外公司是投資大陸的控股公司,需要檢附損失來自大陸公司的佐證文件,並經兩岸公認證程序才可在台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