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10月28日-113年11月01日

  • 因調職而轉售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應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尚無20%優惠稅率規定之適用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境外出售收藏藝術品,其出售所得,應併入其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 經常遭檢舉漏開發票之營業人,國稅局持續不定期派員稽查
  • 個人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除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外,也要申報營業稅
  • 個人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 個人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地,房地成本以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計算
  • 113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止
  • 民眾於接獲海關核發之緝私處分書時,如有不服請於期限內依式提起復查
  • 出口退關原因務必據實填報
  • 康芮颱風造成的災害損失,得申請相關稅捐減免
  • 保留期限屆滿之貨樣貨主可自行具結領回
  • 房地買新賣新不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
  • 個人拍賣收藏藝術品應申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
  • 電影票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但仍應報繳營業稅
  • 銷售貨物或勞務給小規模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發票
  • B2B交易 要開三聯式發票
  • 投資租賃改良物 不能享優稅
  • 父母分年贈與子女 搞錯這個規定被補稅及罰鍰
  • 新聞中的法律/CFC 申報 三點不漏
  • 股票抵繳遺產稅 計算有眉角
  • 外幣支付薪資 仍要扣繳
  • 台商跨區遷移稅務新規分析

因調職而轉售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應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尚無20%優惠稅率規定之適用

個人購買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於興建完成前,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轉售該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應納之房地合一所得稅,尚無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稅率為20%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得適用稅率20%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因尚未興建完成,無法取得所有權及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是縱有前揭非自願性離職因素而須轉售,其應納房地合一所得稅仍無20%稅率之適用。
該局舉例,A君原於高雄工作,111年2月10日與建設公司簽定建案在高雄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預購權利買賣契約,嗣A君在該建案興建完成前,因調職決定定居臺中,遂於113年4月10日將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預購權利轉讓予B君,因不符合「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的要件,無法只以「調職」因素就適用稅率20%,而應依房地合一所得稅之相關規定,按持有期間2年2個月,適用稅率35%計算應納稅額。
如工作容易有調動情形,購買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時,需一併考量其轉售可能衍生之房地合一所得稅負擔。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境外出售收藏藝術品,其出售所得,應併入其所得基本稅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境外出售收藏藝術品之所得,核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該局說明,凡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取得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即海外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一申報戶全年之海外所得扣除財政部每年公告之扣除額後,按基本稅率20%計算其個人基本稅額。但一申報戶全年之海外所得合計數未達100萬元者,免予計入。
該局舉例說明,小明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110年度申報綜合所得淨額及一般所得稅額均為0元,經該局查得小明110年間於法國出售收藏之藝術名畫,並取得出售價款新臺幣(下同)1億元,惟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個人基本稅額,亦未能提出相關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證明文件。該局遂依財政部核定之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按成交價格之20%核認甲君短漏報海外所得2,000萬元(1億元*20%),減除該年度公告之扣除額670萬元後,除補徵所漏稅額266萬元〔(2,000萬元—670萬元)*20%〕外,並依同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於境外出售收藏藝術品,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經常遭檢舉漏開發票之營業人,國稅局持續不定期派員稽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業人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規定,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1年內(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一日止)經查獲達3次者,停止其營業,停止營業處分之期間如下:
(一)營業人1年內(指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第1次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者,其期間為7日至14日;第2次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者,其期間為14日至28日;第3次以上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者,其期間為2個月以上,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二)營業人1年內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達3次者,國稅局於次年再為停止營業處分時,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其期間為3個月以上,但最長仍不得超過6個月。

個人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除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外,也要申報營業稅

個人交易105年以後取得適用房地合一稅制的房屋,除依規定申報房地合一稅外,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三)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四)具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但房屋取得後逾6年始銷售,或建屋前土地持有10年以上者,不在此限。」即屬以銷售不動產為業,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1年間陸續出售8件109年以後自行興建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已依規定報繳房地合一稅,惟房屋取得皆未逾6年,土地持有期間亦未滿10年,屬於有經常性或持續性銷售房屋行為,經該局查獲通知,甲君承認有建屋出售之營業事實,乃補辦營業稅籍登記並繳清所漏稅款,但其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即經營自有不動產買賣,仍應受罰。
個人銷售105年以後取得房屋,無論是因買賣購入(含法拍屋)或將持有之土地建屋(含拆除改建房屋及與營業人合建分屋)並銷售,如有符合上開要件,即應辦理稅籍登記並申報繳納銷售房屋之營業稅(土地免徵)。另因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房屋、土地,其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一般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具獨立法人格得為所有權之登記主體有別,是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同法第24條之5第6項規定不列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所得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個人房屋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次日起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即屬於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俗稱房地合一稅)之課稅範圍。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寫申報書並繳納稅款,檢附契約書影本及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簡言之,只要在地政機關完成移轉登記,就要在登記次日起30日內申報,不因買方未付清款項而免除依法申報之義務。
國稅局補充,實務上常有民眾認為尚未「交屋」,只是過戶還沒收到全部款項,或是低價賣給親友沒賺錢、誤認為代書會幫忙申報及以為實價登錄即已完成申報房地合一稅等原因沒申報,直到國稅局調查後才發現錯過申報報期限。這時如有應納稅額,除了補稅外還要面臨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的罰鍰;而如果是虧損,也要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未盡申報義務的行為罰。
賣房要注意房地合一稅的申報期限,除了紙本申報書外,也可利用「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網路申報,連同附件一併上傳,線上繳稅。

個人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地,房地成本以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計算

個人交易105年以後取得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屋、土地(下稱房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倘房地為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地,於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實務上常發現納稅義務人在計算可減除成本時,僅於申報書填寫「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而漏未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予以調整價值,造成房地可減除成本少計,致有溢繳稅款之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乙君109年1月購入A房地,乙君110年5月死亡,甲君繼承取得A房地,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數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嗣113年2月以總價400萬元出售,甲君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列報可減除成本200萬元,並繳納稅款65.8萬元〔(成交價額400萬元-可減除成本200萬元-未提示移轉費用按成交價額3%計算12萬元)*持有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之適用稅率35%〕。案經該局審查發現,甲君漏未依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核算可減除成本,經按消費者物價指數107%計算後,調整可減除成本為214萬元(200萬元*107%)及應納稅額為60.9萬元〔(成交價額400萬元-可減除成本214萬元-移轉費用12萬元)*稅率35%〕,該局乃辦理退還溢繳稅款4.9萬元(65.8萬元-60.9萬元)。

113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止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本(113)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已於本年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年月31日(星期四)截止,納稅義務人如遺失或尚未收到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者,將移送強制執行。逾期未完稅之車輛,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者,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將處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該署籲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民眾於接獲海關核發之緝私處分書時,如有不服請於期限內依式提起復查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對於海關所核發之緝私處分書不服,請於收到上開行政處分之翌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申請復查,以保障自身權益。
關務署說明,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第47條第1項規定,海關對依該條例處分之緝私案件,應製作處分書送達受處分人。受處分人及利害關係人不服該處分者,得於收到處分書之翌日起算30日內,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原處分海關申請復查。上開復查案件將由原處分海關召開復查委員會進行審議,倘申請復查逾越法定期間,該復查案件依法應為不受理之決定,經統計近3年緝私案件逾期申請復查而為不受理決定之案件比率約為6%,籲請民眾特別注意。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有關海關受理日期之認定,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復查申請書者,其受理日期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非以掛號方式提出者,以受理機關收受復查申請書之日期為準;若民眾受限於郵局寄送之營業時間或未及備妥相關書面表格,可利用關港貿單一窗口「線上申請復查」系統(網址:https://gov.tw/wm6),先以線上填表方式提出,並於申請翌日起3日內補送復查申請書紙本,以符合書面之法定要件,受理日期係以於關港貿單一窗口提出申請日期為準。

出口退關原因務必據實填報

基隆關表示,出口人申報出口後,發現工廠出錯貨、更改船期、國外取消訂單等各種原因,可向海關申請退關,實務上因故申請退關原因雖不一而足,但一定要向海關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基隆關進一步表示,為確保退關貨物未被掉包、夾藏管制物品,海關依規定會就退關貨物進行查驗,倘查驗結果顯示退關貨物與原出口報單申報不一致,出口人即有涉虛報違章之虞。為免受罰,出口人可依海關緝私私條例第45條之3規定主動向海關申請更正或陳報,於更正或陳報範圍內,依法免受處罰。
基隆關舉例說明,出口人如果發現工廠出錯貨導致貨名或數量、重量不符,而主動向海關申請退關,惟退關原因僅填列「更改船期」,事後經查驗結果,發現涉有虛報違章,雖出口人主張申請退關在先,並無虛報意圖,惟因不符合前述免罰要件而仍遭裁處。該關強調,此類因工廠出錯貨而退關,在適用海關緝私條第45條之3的免罰要件,除主動申請更正外,出口人仍應據實說明原申報事項(如貨名或數量、重量)有何錯誤而應予更正,才可就更正範圍內的事項主張免罰。
基隆關提醒,退關申請書之注意事項第1點記載「退關或註銷報關原因務必據實填報,以免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而遭受處分。」,籲請出口人特加注意,於退關貨物與原出口報單不一致而申請退關時,切勿求快僅填報「更改船期」、「國外取消訂單」等與報單更正無關事項,以免受罰。

康芮颱風造成的災害損失,得申請相關稅捐減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受康芮颱風影響,可能造成部分地區嚴重災情,該局將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因颱風造成財產損失時,記得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相關事宜,該局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請民眾參考(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

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項目 申請事項 申請書表名稱 申報(請)期限 受理機關
綜合所得稅 個人災害損失 個人災害損失申報(核定)表 災害發生後30日內 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災害損失 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30日內 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及設備報廢或災害申請書
營業稅 小規模營業人扣除未營業天數 小規模營業人扣除未營業日數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申請 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娛樂稅 查定課徵之娛樂業扣除未營業天數 災害損失減徵娛樂稅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申請 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
貨物稅 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30日內 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菸酒稅 菸酒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申請書 災害發生後30日內 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
房屋稅 房屋毀損三成以上 房屋災害損失稅捐減免申請書 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 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
地價稅 土地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 減免地價稅申請書 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 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
使用牌照稅 汽車、機車(151cc以上)因災害受損停駛、報廢 使用牌照稅退稅申請書 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 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分支單位
備註:

一、綜合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下者,可自行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由國稅局書面審核。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申報損失總金額在50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由國稅局書面審核。
三、稅捐延期或分期繳納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或為經濟弱勢者,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納稅期間內,依財政部訂定之「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最長12個月,分期最長得分36期。
四、災害損失減免稅捐各項申請書表,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下載。
五、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

保留期限屆滿之貨樣貨主可自行具結領回

高雄關表示,為鑑定貨物之名稱、種類、品質、等級及原產地等,供稅則分類、估價或核退稅費之參考,海關得提取貨樣。在「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修正前,貨主如不慎遺失貨樣收據,限於貨主及報關人聯名出具收據才可領回貨樣,但有時貨主與報關人已無委任關係,難以聯名出具收據領回貨樣,影響貨主權益甚鉅。
高雄關進一步表示,財政部關務署已於113年8月19日修正發布「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其中第48點修正貨樣收據遺失,考量報關人係貨主代理人,僅須由貨主自行出具收據即可領回,或由其委託之報關人出具聯名收據代為領回,以確保貨主權益。

房地買新賣新不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優惠

重購自住房地可扣抵或退還已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規定,係避免有重購自住房地需求之民眾,因出售舊自住房地之租稅課徵而影響其重購新自住房地的能力,以減輕其換屋負擔,並落實保障自住權益。民眾欲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抵)稅,須符合買新賣舊原則,意即買新賣新不得適用重購退稅之租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個人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抵)稅優惠,無論是「先售後購」或「先購後售」,皆須符合以下條件: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間隔須在2年內。二、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出售及重購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有居住事實。三、出售及重購房屋不可有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6月間取得A屋,嗣後於111年12月間購入B屋,旋於112年7月間出售B屋,甲君先後於兩屋均設有戶籍,並主張有居住事實。甲君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自行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惟甲君購買B屋出售B屋時,仍持有A屋,即出售B屋並非換屋所需,此種「買新賣新」之交易型態,與前揭出售「舊」房地重購「新」房地之規定不符,乃否准甲君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並補徵稅額。
納稅人出售舊房地經國稅局核定適用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重購退(抵)稅優惠,如重購之新房地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已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個人拍賣收藏藝術品應申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收藏之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計算方式如下:
(一)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屬財產交易所得,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未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按6%純益率計算之課稅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計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境內居住者)透過經文化部認可的文化藝術事業,在臺舉辦展覽及拍賣活動而交易藝術品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可自行選擇採分離課稅或併入綜合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一經選定不可再變更,需審慎評估後再選擇,茲說明如下:
(一)分離課稅:該文化藝術事業已於展覽或拍賣活動開始一個月前,填具申請書,向文化部申請適用分離課稅並經核准者,於取得出賣人之同意書後,就個人透過該活動交易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由該文化藝術事業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成交價款予出賣人時,按其成交價款之6%為所得額,依20%稅率扣取稅款。倘個人適用綜合所得稅稅率大於20%者,選擇分離課稅較有利。
(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文化藝術事業未在展覽或拍賣活動開始一個月前(含逾期申請),填具申請書,向文化部申請適用分離課稅並經核准者。
該文化藝術事業已申請適用分離課稅並經核准,惟出賣人未出具同意書(未選擇分離課稅)者。
出賣人應將前揭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電影票收入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但仍應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電影院之電影票收入,屬娛樂稅法第2條所稱之娛樂場所所收票價,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1項第27款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電影票收入雖得免用或免開立統一發票,惟營業人應填載於當期營業稅申報書之免用統一發票應稅銷售額欄位;如符合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規定免徵營業稅者,則填載於免稅銷售額欄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並繳納營業稅。
該局運用跨稅目數據分析並交叉比對相關課稅資料,查獲某電影院109年至111年間涉嫌短漏報免開統一發票之電影票收入銷售額3,000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150萬餘元外並依法裁罰。
電影院業者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未依規定申報及繳納稅捐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得免受罰。

銷售貨物或勞務給小規模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發票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不論買受人是否使用統一發票,均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及第9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者,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並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如開立二聯式發票,因未載明買受人統一編號,涉有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的情形,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金額最少1,500元,最高可罰15,000元。
該局近期發現有品牌業者,銷售貨物及勞務給加盟的小規模營業人,收取權利金及銷貨收入,只開立二聯式發票作為雙方交易憑證,雖主張已申報銷售額,無逃漏稅意圖,但因發票上未載明買受人統一編號,仍應按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小規模營業人雖非屬加值體系營業人,免用統一發票,但依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其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仍可就其申報進項稅額的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該局呼籲使用統一發票的營業人,銷售對象即使為小規模營業人,仍應開立載有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的三聯式發票,以供小規模營業人申請扣減進項稅額,並免自身受罰。

B2B交易 要開三聯式發票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給另一位營業人(B2B交易)時,依規定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給買受人,若誤開成二聯式,應記得作廢後重開三聯式發票,以免受罰。
國稅局表示,三聯式發票應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並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國稅局說,若營業人誤將三聯式發票開成二聯式發票,依營業稅法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金額最低不可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萬元。
若屆期仍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按次處罰,第二次後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2%,金額最低不得少於3,000元、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國稅局舉例,甲營業人銷售20萬元貨物給乙營業人,僅開立二聯式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發票未載明乙的統一編號,也未將交易金額區分為銷售額及營業稅額,處1%罰鍰、即2,000元,通知後仍未補正,再罰2%罰鍰4,000元。

投資租賃改良物 不能享優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以未分配盈餘投資租賃改良物,因未取得建物所有權,因此不能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租稅優惠。
為鼓勵營利事業以年度盈餘從事實質投資,依產創條例規定,公司可有條件將投資金額,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以達節稅效果。
符合實質投資類型,包括像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等,依據產創條例第23條規定,只要在盈餘發生年度的次年起三年內,進行實質投資金額達100萬元,即可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獲取租稅優惠。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承租建築物及進行租賃物改良支出,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

父母分年贈與子女 搞錯這個規定被補稅及罰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給他人的財產總額未超過免稅額時,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而贈與稅免稅額(244萬)是以每位「贈與人」為計算依據,而非以「受贈人」分別計算。此外,若因辦理產權登記而需要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時,仍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說明,根據「遺贈稅法」第22條及第25條規定,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44萬元)。贈與人在同1年內有2次以上應申報納稅之贈與行為,應於辦理後1次贈與申報時合併申報;而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是以每位「贈與人」為計算依據,所稱「每年」或「一年內」則按曆年制計算。
舉例說明,甲君2023年1月1日及9月1日,分別贈與兒子、女兒現金各200萬元,甲君誤以為贈與稅免稅額是以「受贈人」分別計算,未於在1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免稅額時,辦理贈與稅申報。經國稅局查獲,甲君同1年內贈與兒子及女兒累計400萬元,已超過免稅額,減除免稅額244萬元後,贈與淨額為156萬元,因此發單補稅15.6萬元(156萬×稅率10%),並依未申報裁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民眾可善用贈與人在1年內的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合法節稅,同時應注意稅法相關規定,若有未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情事,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可免罰。

新聞中的法律/CFC 申報 三點不漏

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施行後,今年5月首度申報,在實施初期,不少公司或個人股東對CFC法令尚不嫻熟,有許多申報計算、文據準備及提示規定必須遵循,建議可從檢附文件、盈虧互抵規定、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的金融工具(FVPL)損益是否遞延等三個面向來多加留意。
首先,應留意申報CFC投資收益,應主動提示或備妥文據的時間,以及相對應準備的文件。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公司及個人股東應依規定申報並揭露CFC相關資訊。若CFC符合豁免規定,雖免於計算投資收益課稅,但仍需申報,並檢附符合豁免規定適用要件的相關文件;反之,則應計算申報CFC投資收益,揭露資訊及檢附文件可依照提示時間點區分為兩大類。
第一個時間點,是在辦理所得稅申報時檢附文件,應包含與關係人結構圖、股份持有比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的CFC財務報表、前十年虧損扣除表、投資收益計算表、實際獲配股利納稅憑證、轉投資股東會議事錄、減資彌補虧損或合併等證明文件。
第二個時間點是,當國稅局調查函送達後一個月內提示或敘明理由申請延長一個月提示文件,包含持股變動明細、CFC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財報、有實質營運活動的證明文件等。
須特別提醒注意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如已於2023年所得稅申報時勾選併同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曆年制者將延期至2024年11月30日,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也應主動在11月30日前將2023年CFC財務報表送至國稅局所轄稽徵所或分局。
其次,由於CFC當年度虧損可後抵十年,提醒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須格外留意虧損後抵的適用要件,包含應在申報時檢附關係人結構圖、CFC財務報表、CFC前十年虧損扣除表及CFC投資收益計算表,並經國稅局審定等要件。
最後,另一種特殊情形是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選擇CFC持有FVPL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也要留意應符合三個要件。第一,是應在所得稅申報時檢附關係人結構圖、CFC財務報表等文件,第二,會計師查核CFC持有、衡量及處分金融工具情形的查核報告應在國稅局調查函送達後一個月內提供,第三,連續採用相同方式計算FVPL評價損益。
必須提醒的是,若當中有任何一項未符合,則十年內不可適用FVPL評價損益遞延規定,且CFC累積至該年度決算日已遞延的評價損益數,應計入CFC當年度盈餘計算。
營利事業及個人股東在CFC施行初期,營利事業或個人股東可能對CFC法令尚不嫻熟,許多申報計算、文據準備及提示之規定需要遵循,提醒納稅人務必多加留意。

股票抵繳遺產稅 計算有眉角

繼承遺產卻繳不出稅款時,國稅局表示,遺產稅額超過30萬元,納稅人可在繳納期間,申請以遺產中的上市櫃股票抵繳稅款,不過抵繳稅額要視「收盤價高低」而定,拆分成兩種情形計算。
繼承龐大遺產時,如果遇到被繼承人遺留資產多為房地產或股票,雖然所須繳納的遺產稅額相當高,但戶頭中所剩的現金數少,就可能出現納稅人繳不出稅款情形。
台北國稅局表示,當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納稅人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時,可在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的上市或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但抵繳稅額,要注意「申請抵繳日收盤價」、「被繼承人死亡日收盤價」這兩個關鍵日期,計算方式有所不同。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當申請抵繳日「高於」死亡日的股票收盤價時,代表該股票上漲,可以全額抵繳;若是申請抵繳日「低於」死亡日的股票收盤價時,代表股票價值縮水,則須按照公式計算抵繳稅額限值,先把股票價值除以遺產總價值,再乘上應納稅額計算。
國稅局舉例,被繼承人老王留下遺產5,000萬元,應納稅額為300萬元,因老王未遺留現金或存款,兒子小王繼承時,申請以老王所遺某上市公司股票抵繳稅款,老王死亡日收盤價為40元,共持有100萬股,遺產價值為4,000萬元。
可以抵繳多少稅款,要看小王申請抵繳日而定,假設申請時的股票收盤價為45元,比老王死亡日股價還高,此時小王可提領7萬5,000股,以死亡日收盤價40元計算,繳清300萬元遺產稅。
另一種情形,小王申請抵繳日收盤價只剩35元,比老王死亡日收盤價還低,那能扣抵限額計算方式為,股票核定價值4,000萬元除以遺產總額5,000萬元,得出0.8,再乘上應納稅額300萬元,得出可抵繳遺產稅額為240萬元,再除以老王死亡收盤價40元,得抵繳股數為6萬股。

外幣支付薪資 仍要扣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公司用外幣給付員工薪資時,仍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否則一旦被查獲,除了要補繳稅款外,還可依法裁罰。
常有企業誤以為以外幣支付就歸屬國外所得,僅須由員工申報個人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免辦扣繳,但這是錯誤觀念。中區國稅局解釋,按《所得稅法》規定,所得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報酬,皆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法課綜所稅,公司無論用哪種幣別給付,都應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2年以高薪聘僱小張,部分以新台幣、部分以美元給付薪資,公司未針對以美元給付部分辦理扣繳,遭到國稅局查獲短漏扣稅款及申報,除責令補繳、補報扣繳憑單外,還可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國稅局提醒,公司以外幣給付員工薪資所得,仍應依規定辦理扣繳。

台商跨區遷移稅務新規分析

剛生效執行的38號文可有效解決企業跨區遷移的稅務問題。
跨省或跨市遷移是台商在大陸常見的經營實務,但遷出地稅務機關出於地方利益保護,常會人為阻攔正常遷移,甚至會發生因跨區遷移而補繳稅款的情況。
稅務總局8月發布了《關於進一步便利納稅人跨區遷移服務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的通知》 (稅總徵科(2024)38號),針對企業跨區遷移提供了全流程的指引並自9月1日起生效執行。
一、優化事前提醒:主動推送指引
稅務機關與市場監管部門登記信息共用,並根據市場監管部門共用的跨區住所變更登記信息,通過電子稅務局等管道主動向納稅人推送跨區遷移涉稅事項辦理指引,提醒納稅人查詢辦理未辦結涉稅事項。
二、提速事中辦理: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1、優化未辦結事項
若申請跨區遷移的納稅人存在未辦結涉稅事項,比如有未申報的記錄、欠稅情況等,出口企業在辦理備案變更前需確認是否已經結清稅款,無已出口但尚未申報的資料,稅務機關應即時推送納稅人確認未結事項是否繼續辦理,若納稅人選擇繼續辦理,則稅務機關應限時辦結;若納稅人選擇不再辦理,稅務機關應立即終結該涉稅事項。
2、簡化發票使用手續
針對以前要到稅務大廳繳銷發票及稅控設備,手續複雜,38號文則優化為對使用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的納稅人,信息系統自動將其發票額度轉至遷入地。若納稅人使用稅控設備,屬於省內遷移,可線上變更稅控設備信息,無需在遷出地稅務機關繳銷稅控設備;若是跨省遷移,則可線上遠端註銷稅控設備,直接向遷入地稅務機關領用稅控設備,或使用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
3、分類處理涉稅風險
納稅人存在未完成的風險任務,稅務機關對低風險的即時辦理遷移手續,將風險任務推送至遷入地稅務機關繼續處理;稅務機關對中、高風險的按規定限時完成風險應對,及時辦理遷移手續。
4、優化退稅辦理環節
納稅人存在多繳稅款情況,信息系統自動提醒辦理退稅,對選擇在遷移前辦理退稅,稅務機關應限時辦理;對選擇暫不退稅者,稅務機關應輔導納稅人在遷移後辦理退稅。
以前企業在遷移後,須在遷入地進行複雜的稅務登記信息確認,耗時耗力。目前在新電子稅務局就可以便捷辦理,遷入地稅務機關通過一鍵確認方式,不僅公司登記信息自動變更,連增值稅留抵稅額資料也能遷移;迅速延續了企業在遷出地原有信用等級狀況、發票額度、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所得稅虧損彌補等重要信息及權益,確保企業在遷移過程中稅務權益可無縫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