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10月14日-113年10月18日
- 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 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載有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中獎發票可以兌領獎金
-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依法設置帳簿、保存憑證,可核實認定所得額,並享有租稅優惠
- 個人出售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須移轉與自然人始能符合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
- 受限制出境之欠稅人須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可解除出境限制
- 繼承人間對分配遺產沒有共識而漏未申報遺產稅
- 營利事業取具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應以存證函退回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前,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
- 申請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應有居住事實
- 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 欠繳稅款,國稅局將對信託財產聲請假處分以保全稅收
- 考量營業人因受山陀兒颱風影響,主動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 尚未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儘速補辦申報
-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申報時,依當年度稅務行業標準代號表填報正確行業代號
-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雖無應納稅額,仍要處罰
- 收到員工扣薪令 依限辦理
- 企業提供CFC財報 11月30日截止
- 無形資產攤折費用 有眉角
- 收入採總額還是淨額認列 勤業眾信給出三提醒
- 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最新優惠政策
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所扣抵稅額上限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近日查獲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將源自大陸地區營利所得20,000元及財產交易所得3,500,000元併同申報納稅,甲君雖主張採用網路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但因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範圍,亦即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查調課稅年度所得資料、透過網路下載所得資料及稅額試算通知書,並不包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資料,案經該局補稅並處罰鍰。
如有是類所得而漏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經查獲後遭補稅並受罰。
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轄內甲公司以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取得之統一發票,銷售金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進項稅額10萬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10萬元,違反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經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10萬元,甲公司雖已補繳稅款,惟仍應就其所漏稅額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鍰。其漏稅額計算以虛報進項稅額10萬元扣減自漏稅行為發生日至查獲日止經核定之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0元,裁處罰鍰5萬元,該公司未申請復查而告確定在案。
營業人如有申報前揭不得扣抵進項稅額之情形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載有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中獎發票可以兌領獎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統一編號分為營業人統一編號及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而載有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中獎發票是可以兌領獎金。
該所說明,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9款規定,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部隊及營業人者不適用給獎,所以只要中獎發票買受人非前述5種對象者,皆可領取中獎發票獎金。民眾常誤解無法兌獎之中獎發票買受人,如人民團體、私立機構(幼兒園、醫院等)及執行業務者(律師、會計師、記帳士事務所及診所等)等因需辦理扣繳所得稅作業而編配統一編號者,取得載有其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中獎發票,仍是可以兌獎的。
該所進一步說明,打上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中獎發票如何兌獎,請兌領人攜帶中獎發票,同時準備「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及代領人身分證件,於營業時間(請詳各金融機構官網)至第一銀行、彰化銀行、全國農業金庫、金門信用合作社及連江縣農會信用部等兌換;如二獎以下獎別、雲端發票專屬千元獎及百元獎亦可於信用合作社或農/漁會信用部兌領。
依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多元服務作業要點相關規定,非金融機構實體兌獎通路及統一發票兌獎APP,僅接受自然人中獎發票兌領,扣繳單位中獎發票請務必至上開金融機構兌領。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業者依法設置帳簿、保存憑證,可核實認定所得額,並享有租稅優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至少應分別保存10年及5年,有關帳簿、憑證之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辦理。執行業務者若未依法設帳或保存憑證,除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依財政部頒定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應依查得資料核定外,否則應按財政部頒定標準核定所得額。以會計師為例,財政部頒定112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中會計師為核定收入總額之35%,換算其純益率為65%;而依法設帳及保存憑證之業者,可依帳簿憑證核實計算所得,無須按該財政部頒定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可避免實際發生虧損時,卻被稽徵機關核定有所得額而需繳稅之情形。
執行業務者依法設置帳簿憑證,還可享有下列租稅優惠:
一、依帳載核實認定,可適用盈虧互抵
依財政部89年8月3日台財稅字第0890454042號函釋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二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經核定有虧損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二、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公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
執行業務者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公假期間之薪資,依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第8條規定,得就該薪資金額之15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
三、有利病患列舉申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醫療機構依法設置帳簿憑證並核實申報,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有利病患就診之醫藥費收據,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個人出售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須移轉與自然人始能符合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免納所得稅,換句話說,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土地,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1規定,並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其出售土地的所得免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也就是說,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出售與自然人時,才能符合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要件;反之,如將農業用地出售與公司(非自然人),因不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爰須於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天內,向申報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並繳納土地交易的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表示,個人出售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如要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者,除應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發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外,還須取得地方稅稽徵機關核發「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即出售的土地須同時符合「作農業使用」及「移轉與自然人」,始能符合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要件。該局提醒,土地增值稅之應納稅額為0元,不能取代「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證明書」,因此不可作為申請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免稅的證明文件。
受限制出境之欠稅人須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可解除出境限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之欠繳稅款(不含罰鍰)單計,個人在1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300萬元以上者,經稅捐稽徵機關審酌符合財政部頒定「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條件者,得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欠繳109年度綜合所得稅300萬元,且有隱匿及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經所在地國稅局依上開稅捐稽徵法規定審酌認有必要,爰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甲君出境。嗣甲君規劃與親友出國旅遊,申請提供第三人所有之定期存單擔保其欠稅,經辦妥相關擔保設定手續後,該局即解除其出境限制,甲君始得順利出境。
若有滯欠稅捐應儘速繳納,以免受限制出境;有戶籍之國民亦可憑自然人憑證至內政部移民署網站線上申辦專區查詢限制出境情形。
繼承人間對分配遺產沒有共識而漏未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遺產稅申報與遺產分配有其先後順序,繼承人須先完成遺產稅申報、繳納,取得國稅局核發相關證明後,才能依繼承人間協議,辦理繼承登記或遺產分割。而遺產稅申報期限,是從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6個月內,但如具正當理由不能依限申報,可在法定申報期限屆滿前,向國稅局申請延長3個月申報期限。
繼承人因親人離世產生遺產分配糾紛而未依規定期限辦理遺產稅申報,經國稅局啟動調查,才驚覺已超過申報期限而遭受處罰。其實遺產稅申報係納稅義務人就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財產辦理申報,與遺產如何分配無關,一定要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遺產稅申報,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取具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應以存證函退回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逾期2年之債權,經催收取具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應以存證函退回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及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又依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第6點第3款規定,債權逾期2年,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且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107年6月間銷售貨物予乙公司之應收帳款未獲清償,甲公司於110年12月28日以郵政事業存證函向乙公司催討,並於111年1月14日取得乙公司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依上開規定,該筆呆帳損失應列報於存證函退回之111年度而非110年度。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中華民國來源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前,申請核定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度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點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我國來源之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得自行或授權代理人或由扣繳義務人事先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使國內營利事業買受人(扣繳義務人)得據以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以減少扣繳義務人先以給付額(收入)計算扣繳稅款,事後再由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重新計算所得額並退還溢繳稅款,造成資金積壓之情形,並減輕徵納雙方事後退稅作業負擔。
該局進一步說明,鑑於實務上,部分外國營利事業於合約約定由國內營利事業買受人負擔該筆所得之扣繳稅款,國內營利事業未能取得該外國營利事業之授權代理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或未能知悉該外國營利事業申請核定之結果,致須按給付額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故首揭認定原則亦規定,扣繳義務人若於給付該筆所得前可提示其實際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為申請主體,免檢附外國營利事業委任書,依相關規定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度,並以該我國來源收入按核定之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
該局舉例,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於112年度提供生產管理顧問服務與國內甲公司(即扣繳義務人),雙方約定報酬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由甲公司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甲公司依首揭認定原則,檢附生產管理顧問合約等證明文件,事先向國稅局申請並經核定適用淨利率21%(行業標準代號:7020-99其他管理顧問)及貢獻度100%計算所得額。嗣甲公司於支付A公司該筆報酬時,爰依前揭核准之淨利率、貢獻度及扣繳率20%,計算並繳納扣繳稅款4萬2千元(我國來源收入100萬元*核定淨利率21%*貢獻度100%*扣繳率20%)。
申請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應有居住事實
保障自住需求,避免因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而降低個人重購房地的能力,所得稅法規定個人重購自住房地可申請房地合一稅額扣抵或退還。如欲申請適用房地合一重購稅額扣抵或退還,須符合哪些條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個人換屋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的優惠,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
2.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重購的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3.該出售及重購的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而所謂之「居住」,則需具「實際居住的事實」,方符合適用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8年11月11日購買A屋並遷入戶籍,嗣於109年12月24日出售A屋,依規定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後於111年5月17日購買B屋,申請退還已繳納之房地合一稅。惟該局查核發現甲君持有A屋期間用水情形註記為空戶,用電亦為少許度數,以房地客觀使用狀態而言,甲君持有期間顯無實際居住事實,雖其本人戶籍設於A屋且該屋無出租及營業情形,然而無居住之事實與自住房地規定不符,故否准其重購退稅之申請。
個人經國稅局核定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的自住房地,如重購的新房地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依稅法規定,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若符合財政部110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令規定之要件,亦即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並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第4款規定,營業人購進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及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故營業人承租員工住宿之租金,如符合前揭財政部令規定之要件,其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但相關水電及瓦斯費等支付之進項稅額,依財政部75年8月4日台財稅第7559760號函規定,屬具酬勞員工性質,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甲公司承租房屋供員工住宿使用且符合上揭財政部110年9月9日解釋令規定,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未稅),該期水電費2,000元(未稅),甲公司營業稅係以2個月為1期申報,該期營業稅可申報扣抵上開員工宿舍租金所支付之進項稅額1,000元(10,000元*2個月=20,000元,20,000元*營業稅率5%=1,000元);但該期水電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100元(2,000元*營業稅率5%=100元)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欠繳稅款,國稅局將對信託財產聲請假處分以保全稅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欠繳稅款,將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第三人,規避稅捐執行者,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5項準用信託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並對該不動產實施假處分,以確保稅捐順利徵起。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未依所得稅法規定,短漏報101至103年度扣繳稅款及執行業務所得,經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1,800餘萬元,因逾滯納期仍未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其名下所有財產後,至113年2月尚滯欠1,400餘萬元。嗣該局發現A君為避免不動產遭第三人聲請執行,於104年3月以信託方式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其母B君,此信託行為曾遭法院判處損害債權罪確定在案。該局為保全債權,於113年3月向法院提起確認A君與B君間不動產信託契約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之訴訟,又為避免A君於訴訟期間處分信託財產,同時向法院聲請假處分,該局於法院裁定准予假處分後,隨即聲請執行,經法院就信託不動產查封後,A君感受到壓力,即主動聯繫該局繳清所欠鉅額罰鍰。
考量營業人因受山陀兒颱風影響,主動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受山陀兒颱風影響,主動協助及輔導查定課徵營業人(下稱小規模營業人)減免營業稅。但小規模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係依課稅資料覈實查定者,因已按其實際營業情形課稅,其因山陀兒颱風影響致銷售額減少,查定銷售額自將減少。
該局考量本次災情嚴峻,爰主動將小規模營業人本(113)年10月1日至6日共6天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均調減為0元;如有其他特殊情形(例如:受災嚴重停業超過10天……),小規模營業人亦可自行提出申請,該局將派員瞭解營業狀況,並按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覈實調減其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前述因特殊情形自行提出調減查定營業稅額之申請,除了可臨櫃與書面郵寄辦理外,也可多加利用線上申請,申請書及相關資訊可至該局網站「災害損失報備專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類/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查詢及下載。
尚未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儘速補辦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於規定期限之113年5月31日前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該局即將寄發滯報通知書通知辦理補報手續。
該局說明,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與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如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按核定之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10%滯報金,滯報金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如逾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另徵20%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20%怠報金,怠報金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申報時,依當年度稅務行業標準代號表填報正確行業代號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每年均有營利事業未依實際營業項目選用適當行業代號,或是填列不存在行業代號的情形,電腦系統均可勾稽異常,尤其是採用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辦理申報,或是採所得額標準申報之案件,國稅局須再向營利事業查證,以確保申報之正確性;營利事業申報之行業代號不僅關連到計算所得額適用的利潤率,更可能因為填報的行業代號與進銷項等資料交查異常,被列為查核案件。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業別為「茶葉批發」且淨利率達財政部頒定該業別之所得額標準,惟電腦勾稽發現申報之業別與其登記之主要營業項目不符,進一步查得該公司主要係提供餐食及飲品,核認實際屬「餐館、餐廳」業,經調帳查核,甲公司未提示帳簿憑證,乃按實際經營餐館、餐廳之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所得額,補徵稅額40餘萬元。
營利事業應按實際從事之營業項目及行業代號辦理所得稅申報,避免因疏忽或存有僥倖心態誤報行業代號,如實際營業項目與稅籍登記不符者,應儘速向轄屬稽徵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以免事後遭稽徵機關查核。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雖無應納稅額,仍要處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營業虧損,如經查得有短漏所得額情事,加計短漏所得額後雖無應納稅額,仍會被處罰。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按有無辦理結算申報處2倍或3倍以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全年課稅所得額為虧損300萬元,後來經國稅局查獲當年度有短漏報所得額40萬元,雖加計該筆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仍應就短漏所得40萬元依適用稅率20%計算之金額8萬元(40萬元*20%)處罰,因甲公司於稽徵機關裁罰處分核定前以書面承認違章事實,並願意繳清罰鍰,且查獲日前5年內未曾查獲有相同違章行為,所以依所計算金額8萬元處0.3倍罰鍰2萬4千元。
營利事業誠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倘因疏失而有漏報所得額情事者,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
收到員工扣薪令 依限辦理
桃園市地方稅務局表示,公司有員工欠稅,收到法務部執行分署要求扣押員工薪資的執行命令時,應依限辦理,切勿置之不理,否則恐牽連公司本身財產。
稅務局近期收到公司會計詢問,公司收到執行分署執行命令,要求公司將某職員每月薪資扣押三分之一以繳納欠稅,是否應配合辦理?稅務局指出,公司必須積極依限辦理,否則恐影響公司權益。
稅務局舉例,王先生在甲公司上班,甲公司有給付薪資義務,王先生對甲公司取得薪資債權,因王先生有欠稅,稅捐稽徵機關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若執行分署核發執行命令,扣押甲公司應給付王先生薪資抵償欠稅,則甲公司須配合辦理。
企業提供CFC財報 11月30日截止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今年5月完成首次所得稅結算申報,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今年5月申報延期提供CFC的財務報表,最長延期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也就是必須要在11月30日完成。
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營利事業及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均適用CFC制度,應於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CFC財務報表。
當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檢附上述文件,而申請延期提供者,北區國稅局指出,應留意相關規定,包括「申請延長提示期限」,也就是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供後,延長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採曆年制併同申報案件申請延期,也就是須在11月30日前完成。
此外,營利事業提供的CFC財務報表應依中華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編製,報導期間應與營利事業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所屬會計期間相同,並經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若營利事業有其他文據足資證明CFC財報真實性、並經所在地稽徵機關確認,得以文據取代簽證。
國稅局提醒,未依規定辦理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核定投資收益,如營利事業拒不提供文件,依規定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同時,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應依限提示,並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因逾限提出導致不得選擇「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的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才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也不得適用CFC前十年虧損扣除,影響權益。
無形資產攤折費用 有眉角
無形資產可依規定攤折費用,在申報營所稅時列報。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較常見的無形資產像是專利權,列報時必須依法登記,並提出出價取得證明,才能適用計提攤折費用規定。
舉例來說,甲公司因營業所需購入專利權,辦理2018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專利權攤折費用200萬元。國稅局稽查發現,甲公司未取得專利權專責機關核發的證明文件,同時也未提供該專利權是由出價取得的相關證明,導致不符專利權攤折費用規定,遭國稅局剔除攤折費用200萬元,補稅40萬元。
不只是專利權,依《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及各種特許權等無形資產,都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同時,參考財政部過去函釋,專利權應以依照專利法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者,才能提列攤折數額。
國稅局表示,專利權是由法律所賦予並保障之權利,若營利事業取得未經登記的專利權,或未提供專利權是由出價取得的證明,因缺乏法定可享有年數,無法計算攤提標準,也就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計提攤折費用規定。
另外所得稅法第60條也提到「無形資產估價」相關規定,包括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無形資產估價,以自其成本中按期扣除攤折額後的價額為準。
攤折額以其成本照攤折年數按年平均計算,營業權以十年為計算攤折標準;著作權則以15年為計算攤折標準;商標權、專利權及其他各種特許權等,可依其取得後法定享有年數來計算。但在取得後,如因特定事故不能按照規定年數攤折時,可提出理由,申請稽徵機關核准更正。
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各項耗竭及攤折費用,應注意符合稅法相關規定,以免有剔除費用及補稅情形,以維護自身權益。
根據過往案例,相較於有形資產,無形資產所衍生的爭議案件,通常徵納雙方見解差異較大,所牽涉補稅金額也更為龐大,企業要特別留意。
收入採總額還是淨額認列 勤業眾信給出三提醒
依據移轉訂價查核準則,受測個體的財務數字係以財務報表資料為基礎,因此,財會準則對交易性質認定,將影響移轉訂價分析時受測個體的功能風險屬性定位與可比較對象的選擇,進一步影響利潤率留取是否符合常規。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醒,針對企業收入採總額或淨額認列,在移轉訂價分析時應掌握「功能風險定位之差異、人員配置變化、報表前後期改變之影響」三注意事項。
勤業眾信南區稅務部負責人賴永發資深會計師說明,實務上有案例,台灣母公司代採購原料給海外子公司,部份原料投入製造後再銷售回台灣母公司,部分原料由子公司自行製造後銷售予非關係客戶。回銷給母公司之受控交易於海外子公司帳上認列進銷貨,但於台灣母公司帳上則僅認列加工費,並主張是去料加工。
理論而言,採淨額認列損益,其計算出之營業淨利率較採總額認列高,雖然子公司帳上關於原料進貨之交易採總額認列損益,由於子公司原料進貨時並無特別區分與紀錄屬於來料加工或是屬於自行製造使用,且有跨年度使用之情形,無法明確拆分單純屬於來料加工交易採淨額入帳之損益數字。
國稅局主張因子公司功能單純且不負擔原料相關風險,查核時採整體損益均以進銷貨淨額換算營業收入計算受測個體之營業淨利率,可比較公司選擇時量化剔除條件設定較低之存貨占比,導致可選擇之可比較公司所營事業與該子公司差異頗大且利潤率偏低。子公司在淨額換算之利潤率明顯高於總額下之利潤率,又因常規交易區間之利潤率偏低,而產生調整補稅的情形,明顯不利於納稅義務人。
類似的情形也發生在外商在台子公司,某公司由於組織重組,集團總部由台灣移至海外,原本由台灣採購原料銷售海外關係企業,改為提供海外總部採購服務,導致移轉訂價分析時台灣公司之職能由貿易轉換為服務提供,關係人計價方式也從採購價格加成改為服務成本加成計收,原本採總額損益搜尋貿易職能可比較公司,改為用淨額損益搜尋服務提供之可比較公司。
賴永發表示,雖然交易模式改變會影響收入認列方式,但進行移轉訂價分析時,受測個體究竟要以總額還是淨額計算利潤率,並找尋哪一種可比較公司,仍應依據關係人交易對象實際執行之功能風險來決定。若上述集團組織重組雖造成台灣公司職能轉換及計價模式改變,惟實際執行時台灣公司仍承擔採購之風險,且人員及設施配置與重組前仍未改變,國稅局進行移轉訂價查核時仍會將公司財務報表還原成重組前之交易模式計算利潤率及搜尋可比較公司進行分析。
勤業眾信稅務部協理曾繼瑩表示,實務上也有案例是執行之功能風險未變動,但因財會準則改變而一併變更其移轉訂價分析方法的情況。例如在IFRS15公布前,該公司關係人交易係以總額進銷貨入帳。然而,在IFRS15公布後,由於該公司之角色為代理人,故僅能以淨額服務收入入帳,導致移轉訂價分析時可比較公司搜尋方向也從原先的製造或貿易職能改為服務職能,差異頗大。
綜上所述,移轉訂價分析之受測個體之營業收入應採取總額或淨額入帳,應先評估交易對象之功能風險,再搜尋相同職能之可比較公司;若企業因財會準則變更導致帳務處理改變,則需先分析交易對象之功能風險是否改變,不一定要修改原本分析方式。若要修正,為了降低以前年度查核風險,建議事先評估改變分析方式下是否會產生以前年度之交易不符常規情形。
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最新優惠政策
質保費會計處理即將從銷售費用調整到主營業務成本。
一般來說不論是法定要求,或正常質保期限內提供的品質保證服務,都不屬於單項履約義務,無需單獨核算質保服務收入。
如果是客戶能選擇單獨購買的質保服務,則屬於單項履約義務,相關服務收入與產品銷售收入需要分開核算,基於收入成本配比原則,質保服務發生的人工、差旅、物料、運輸等支出應計入營業成本。多數企業需要承擔的產品品質保證服務,都是根據法定要求,或常規質保期內的售後服務,客戶在購買商品時不會對售後服務部分單獨計價,不屬於單項履約義務,根據現行會計準則,這部分售後服務費用需按或有事項規定,計入銷售費用。
今年8月底,大陸財政部公布了《關於徵求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8號(徵求意見稿)意見的函》,質保費的會計處理將發生重大變化,進而影響企業財報中的毛利率以及財務核算系統。18號解釋的徵求意見稿關於「不屬於單項履約義務的保證類品質保證」的會計處理調整意見,是從原來的銷售費用調整到主營業務成本,這句話看似簡單,但對企業影響卻很深遠。
1、降低銷售毛利和毛利率
按18號解釋的徵求意見,這部分支出從銷售費用調整到主營業務成本,必將降低企業銷售毛利和毛利率。從上市公司2023年年報披露資料看,這項調整對部分公司毛利率幾乎沒有影響,比如以外銷為主的企業,幾乎沒有售後服務費用;而部分售後服務較多的公司,對毛利率影響甚至會超過1%。在與同行業對比時,質保費占比較高的企業毛利率將會比較難看。
2、對財務報表影響
新會計處理規則公布後,即使還沒有實施,上市公司財報中已需要披露新規則對報表的影響,原來只是財報附註中銷售費用一個不起眼的明細專項,未來將被作為重點信息披露,會更容易引起關注,尤其是與同行業對比差異較大。徵求意見稿很可能2025年正式實施,屆時2024年的報表可能需追溯調整,所以今年財務核算就會受新規影響。
3、對財務核算系統的影響
對財報的影響或許只是文字遊戲,但直接受影響的是財務核算系統。看起來只是會計分錄從銷售費用變更為營業成本,但財務系統需要修改地方非常複雜,例如與銷售相關的運輸費計入營業成本已執行多年了,但很多企業目前仍然靠手工核算,也有企業為了實現系統核算花費鉅資修改。質保費計入銷售費用,無需與銷售的產品進行配比,大多數企業按部門或產品類別做細化核算,比較簡單。
ERP系統中與產品相關的成本大多通過工單進行歸集,生產完工後工單完結,將料工費成本分攤到各產品中去,ERP系統中成本歸集工作結束。有些核算細化的企業,不僅按產品歸集和分攤成本,甚至同一產品不同批號也會分別核算成本。後續發生的與產品相關的成本,比如運輸費、質保費等,如果要歸集到產品,則需要修改ERP系統,增加新的模組,對前端資料的錄入也提出更高要求。
為提高財務核算品質,這次將運輸費、質保費及其他在生產完工後發生需要歸集到營業成本的費用,都一起納入系統核算,也是一個完善財務核算系統的契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