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10月07日-113年10月11日
- 營業人已開立統一發票,漏未併同申報當期營業稅,經國稅局查獲後無免罰規定之適用
- 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 營利事業取得國外公司給付佣金收入應注意認列時點
- 執行業務者提列醫療用機器及設備折舊,應依正確之耐用年數計算
- 申報退職所得勿重複減除定額免稅的金額,以免短漏稅遭罰
- 營業人銷售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縱取得外匯收入,仍應課徵營業稅
- 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之相關規定
- 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房屋稅及地價稅可依生存期間比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 房地合一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相關設籍規定
- 財政部持續落實居住正義,協助經濟發展,減輕家庭負擔,建構優質賦稅環境
- 專利權未經核准登記及出價取得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計提攤折之規定
- 公司買中古車 留意三稅事
- 公司提供社宅出租 不得放棄租金免稅
- 財產「三角移轉」避稅 補帶罰
- 國外佣金申報 節稅有眉角
- 欠稅追繳期 最長15年
- 台籍個人資金匯出重點分析
營業人已開立統一發票,漏未併同申報當期營業稅,經國稅局查獲後無免罰規定之適用
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的處罰一律免除,但其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按日加計利息至補報日止。反之,經人檢舉、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後,始補報補繳稅款者,則無免罰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2月間銷售壹台定價新臺幣(下同)52,500元冷氣機給消費者A君,在出售時已依規定開立含稅金額52,500元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A君,惟經國稅局查獲甲公司於申報113年1-2月當期營業稅時,漏未申報該筆銷售額50,000元並繳納營業稅2,500元,甲公司雖主張其已誠實開立統一發票給消費者,僅因一時疏忽漏未申報,惟因不符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補繳免罰之規定,仍應依法補稅處罰。
營業人如有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卻漏未申報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移轉時,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地合一稅制申請重購自住房地之稅額扣抵或退還,如重購之自住房地自重購後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稽徵機關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該局說明,按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適用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及退還之要件,係以個人於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即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使用)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另行購買房地供自住使用,或先購買自住房地後,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再出售其他自住房地,且限定該等房地應以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適用範圍。基此,立法者為避免投機行為,爰予規定自重購後5年內如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應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該局舉例,甲君於110年4月間因買賣而登記取得A房地,嗣於同年10月間出售A房地後另購買B房地,甲君申報110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列報出售A房地之應納稅額90餘萬元,同額減除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經該局查得B房地於111年間出租予第三人乙君,不符合重購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規定,重行核定應補稅額90餘萬元。甲君雖主張B房地並無出租情事,惟該局查得乙君承租B房地之租賃契約及租金支付證明,且乙君於111年間亦將戶籍遷入B房地,足證乙君確實有承租並居住於B房地的事實,從而,認甲君重購之B房地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出租用途,不符合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之要件,追繳原扣抵稅額。
如欲申請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還,除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須有實際居住之事實,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外,民眾應注意重購之自住房地自重購後5年內不可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以免遭稽徵機關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
營利事業取得國外公司給付佣金收入應注意認列時點
國內營利事業以居間人的身分介紹客戶予國外供應商交易,而獲得外國供應商給付的佣金報酬,營利事業應注意該筆國外佣金收入應於何時列記收益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基礎如採權責發生制,其佣金收入應依權責發生日期列為收入。如有應收國外佣金收入,其權責發生日期應以交易完成日為準,也就是廠商已經依照商業信用狀或委託購買證件裝船之日為準;但如支付之對方為外匯管制國家,且其佣金額度在經當地政府核准範圍以內,考量外匯管制國家申請核准外匯頗費時日,為兼顧實情,營利事業應以當地政府核准日為權責發生日,列為當期收益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國內甲公司介紹乙公司與美商A公司進行交易,A公司於112年12月1日將商品裝船出貨(交易條件為FOB),A公司並同意按交易價格5%給付甲公司佣金報酬,甲公司雖然於113年1月20日才收到A公司所匯入之佣金報酬,但因甲公司會計基礎是採權責發生制,且美國並非外匯管制國家,所以,甲公司仍應以交易完成日亦即112年12月1日為該筆佣金收入的權責發生日,於112年度認列收入。
執行業務者提列醫療用機器及設備折舊,應依正確之耐用年數計算
執行業務者在計算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如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採用平均法,並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另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耐用年數為7年。
該局指出,近期查核某醫事檢驗所111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發現該檢驗所購買醫療檢驗設備新臺幣(下同)350萬元,預估殘值0元,誤以耐用年數5年提列折舊費用70萬元〔(350萬元—0元)÷5年=70萬元〕,經依正確耐用年數7年計算,每年折舊額為50萬元〔(350萬元—0元)÷7年=50萬元〕,當年度折舊金額超過20萬元部分,予以剔除並補稅。
執行業務者列報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應留意按正確之耐用年數計算,以免遭剔除補稅。
申報退職所得勿重複減除定額免稅的金額,以免短漏稅遭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退休時領取的退職所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依扣繳單位所開立的扣繳憑單總額全數申報,切勿重複減除雇主已依所得稅法規定減除的定額免稅金額,以免造成漏報所得,如經查獲短漏報,除補稅外還要被處罰鍰喔!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公告112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的金額:(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如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如超過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如超過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14,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三)兼領一次退職所得及分期退職所得者,應依其領取一次及分期退職所得之比例分別計算可減除之金額,而扣繳單位係以實際給付之退職所得減除上開規定免稅額之餘額填報扣繳憑單,因此納稅義務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以憑單所載所得總額全數申報退職所得,勿再減除上開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度退休時一次領取退職所得總額計15,000,000元,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將扣繳憑單填載給付總額6,525,000元(已減除上揭定額免稅金額),再減除定額免稅金額,列報退職所得為442,500元【〔6,525,000元-(188,000*30年)〕*1/2】,經該局查獲後依扣繳憑單給付總額核定退職所得為6,525,000元,除補徵稅額外,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個人如領有退職所得,請確實依據相關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被查獲而遭補稅處罰,如有短漏報的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更正申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
營業人銷售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縱取得外匯收入,仍應課徵營業稅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營業稅稅率為零;又按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應具備之文件為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政府指定外匯銀行掣發之外匯證明文件;取得外匯未經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者,為原始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實務上發現營業人誤以為勞務買受人位於境外並取具收取外匯證明,該勞務即可申報適用營業稅零稅率。實則倘勞務之提供地在境內、使用地也在境內,縱然取得外匯收入,仍無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零稅率之適用,營業人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本國甲公司接受國外A公司之委託,對國內乙公司所製造之產品提供安全性檢測服務,因該服務之提供及使用地均在國內,即便取得國外A公司之外匯收入新臺幣(下同)63萬元,亦非屬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範疇,該外匯收入63萬元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5%營業稅3萬元(=63萬元÷1.05*5%)。
營業人如有取得國外匯入之勞務報酬時,應檢視其服務合約,確認該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倘報繳營業稅有誤適用零稅率之銷售額,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法補報補繳營業稅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自112年度施行,並於今(113)年5月完成首次所得稅結算申報,我國營利事業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在我國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均適用CFC制度,應於申報時依規定格式揭露相關資訊及檢附CFC之財務報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未能依限檢附前開文據,申請延期提示文據者,應特別留意下列相關規定:
一、申請延長提示期限:營利事業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供,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採曆年制併同申報案件申請延期至113年11月30日前提示文據,經稽徵機關核准者,將以公告代替核准函,並自公告日起發生送達效力。
二、CFC財務報表及其他文據應合乎條件:CFC財務報表應依中華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編製,報導期間應與營利事業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所屬會計期間相同,並經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或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但營利事業有其他文據足資證明CFC財務報表之真實性並經營利事業所在地稽徵機關確認者,得以該文據取代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
三、未依規定提示相關文據之處罰: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提示上開文據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之資料,核定其投資收益;如營利事業拒不提示文件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6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營利事業申請延期提示CFC財務報表,應依限提示,並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因逾限提示致不得選擇「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始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亦不得適用CFC前10年虧損扣除之規定,影響自身權益。
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房屋稅及地價稅可依生存期間比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遺產中如有房屋土地,其死亡年度所發生之房屋稅及地價稅,若在繼承日還沒繳納,應按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並非以房屋稅及地價稅繳款書所載稅額全數列報。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其中被繼承人生前應納之房屋稅及地價稅部分,依財政部75年1月11日台財稅第7520338號函釋規定,應按被繼承人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房屋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計算可扣除金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A君於112年3月20日死亡,名下遺留房屋及土地,112年房屋稅新臺幣(下同)70,000元及地價稅126,000元於112年5月及同年11月開徵,其繼承人於同年5月及11月分別繳納。A君遺產稅可自遺產總額扣除應納未納房屋稅及地價稅金額計算如附表。
附表 | |
A君於課稅期間之生存天數 | 房屋稅:263天(111年7月1日至112年3月20日) 地價稅:79天(112年1月1日至同年3月20日) |
可扣除金額 | 房屋稅:70,000元*263/365=50,438元 地價稅:126,000元*79/365=27,271元 |
合計可扣除金額 | 房屋稅50,438元+地價稅27,271元=77,709元 |
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可檢具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的房屋稅及地價稅繳款書,並依規定計算可扣除金額,自遺產總額中減除。
房地合一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相關設籍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新制施行後,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適用自用住宅免稅額及優惠稅率時,應注意設籍相關規定。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及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8目規定,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其自住房地交易所得欲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及適用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應符合(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申請適用優惠稅率者。
該局舉例,甲君於106年購入A房地,並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嗣於110年間遷出戶籍,由其父母及已成年子女將戶籍遷入A房地,甲君112年出售A房地,誤認只要房地所有權人之直系血親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即得適用自用住宅之免稅額及優惠稅率,依其計算之房地合一稅所得額1200萬元,於申報時扣除自用住宅免稅額400萬元,並就超過部分以10%稅率計算應繳納稅額,經國稅局審核其未符合設籍相關規定,否准其扣除免稅額及適用優惠稅率,核定補徵稅額160萬元。
財政部持續落實居住正義,協助經濟發展,減輕家庭負擔,建構優質賦稅環境
財政部近年持續落實賴總統於本(113)年10月10日國慶演說中所提各面向之支持措施,就實現居住正義、協助產業發展,及扶老攜幼等社會福利等面向,積極提供多項有感租稅措施:
一、居住正義面:健全房地稅制,擴大照顧租屋族
(一)推動房地合一所得稅
面對不動產交易市場炒作問題,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所得稅1.0,110年7月1日起升級為2.0,將適用高稅率(45%及35%)之持有期間由2年延長為5年及將預售屋交易納入課稅範圍,以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
(二)健全不動產租賃市場
為鼓勵房東釋出空餘屋,供公益出租、社會住宅使用,及為發展租賃住宅專業經營制度,於「住宅法」及「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提供綜合所得稅、營業稅、地價稅及房屋稅之租稅優惠。另為改善租屋黑市,各地區國稅局歷年均將個人租賃所得列入重點查核項目,並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針對持有多屋族進行專案查核。
(三)調高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限額
自113年1月1日起,房屋租金支出由列舉扣除額改列特別扣除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上限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結合其他部會住宅政策(如租金補貼),減輕租屋族負擔,落實照顧國人居住需求。
(四)實施房屋稅差別稅率2.0
自113年7月1日起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明(114)年5月1日開始繳納全國歸戶差別稅率房屋稅,對於房屋所有人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進行「全國歸戶」,除特定房屋外,調高多屋族法定稅率範圍為2%至4.8%(原為1.5%至3.6%),各地方政府「均應」按戶數訂定差別稅率,且採「全數累進」課徵,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
二、產業發展面:提供合宜之功能性租稅獎勵措施
配合相關部會於產業創新條例、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等法規,就資金面、人才面及技術面提供多項租稅優惠措施,包括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智慧機械等設備投資抵減、員工獎酬股票及留攬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增僱員工及員工加薪薪資費用加成減除等,有助引導企業持續轉型升級,提升產業競爭力。
三、社會福利面:提供扣除額,扶老攜幼減輕家庭負擔
因應高齡化及少子女化趨勢,我國稅制提供支持性措施,例如提供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減輕照顧身心失能者家庭之負擔,另將稅收挹注長照基金,截至113年9月底,遺產稅、贈與稅、菸酒稅及房地合一所得稅合計撥入長照基金逾5千億元。此外,自113年1月1日起,擴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年齡至6歲,且扣除額度由12萬元提高為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扣除22.5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減輕育兒家庭經濟負擔。
財政部表示,健全稅制乃長期工作,該部將持續推動各項稅制稅政改革方案,建立公平合理賦稅環境,且將配合社會經濟發展需要,持續以租稅措施協助政府重要政策推動。
專利權未經核准登記及出價取得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計提攤折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應營運所需而取得之專利權,倘未提示專利權係依法登記並出價取得之資產,則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計提攤折費用之規定。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均限以出價取得者為資產。另參照財政部67年4月4日台財稅第32189號函意旨,所得稅法第60條所稱之專利權,應以依照專利法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者,始能提列攤折數額。顯見專利權係法律所賦予並保障之權利,倘營利事業取得未經登記之專利權或未提示專利權係出價取得之證明,因無法定可享有之年數可供計算攤提之標準,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計提攤折費用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因營業所需購入專利權,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專利權攤折費用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經該局查得甲公司未取得專利權專責機關核發之專利權證明文件,亦未提供該專利權係出價取得之相關證明,不符合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有關專利權攤折費用之規定,該局爰剔除該攤折費用200萬元,補徵稅額40萬元。
公司買中古車 留意三稅事
公司剛開始創立起步時,通常需要較多資金購買設備,但也導致手上資金不足,此時若有用車需求,可能會向親戚朋友購買二手車,國稅局提醒,第一、無法扣抵營業稅;第二、可以申報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第三、若要作為銷售目的,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扣抵。
國稅局官員表示,營業人向個人買車時,因為個人無法開立統一發票,且營業人也未支付營業稅額,因此沒有扣抵營業稅的問題,但二手車屬於固定資產可以計提折舊,只要備齊資料申請。
另外,國稅局提醒,購入二手車固定資產入帳,是按照取得的成本作為入帳價值,取得時的成本包含買價、運輸費和保險等相關費用,因此不管二手車買前已使用幾年,公司皆要將二手車購買時的總價,作為固定資產入帳。
若營業人為中古車商,購入二手汽車作為銷售用途,國稅局指出,可在銷售當期申報進項稅額,進項稅額計算方式為「購入成本÷(1+5%)× 5%」,不過當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則不得扣抵。
公司提供社宅出租 不得放棄租金免稅
營利事業提供社會住宅出租服務收取的租金收入,依住宅法第22第3項規定免徵營業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免徵營業稅之租金收入」並非營業稅法內所規定的免稅項目,因此也無法適用放棄免稅的規定。
中區國稅局分享轄內案例,甲公司參加市政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提供社會住宅出租服務所收取的租金收入,符合住宅法規定的「免徵營業稅」項目。但甲公司在評估後,主動行文向財政部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
財部主張,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設立之營利事業,不符合營業稅法內所稱的「社會福利團體」、「社會福利機構」或「勞工團體」等非營利事業,而且將參加社宅包租代管計畫,也不符合提供社會福利勞務,因此無法用同法規定放棄免徵營業稅申請。
財產「三角移轉」避稅 補帶罰
父母都想將財產無痛轉移給子女,不過可別走旁道,國稅局表示,部分民眾透過「三角移轉」方式,將財產移轉給特定的第三人,再轉回給自己子女,透過假買賣、真贈與方式避稅,這都會被認定是迂迴移轉財產,而遭課徵贈與稅。這是近年來是查核重點,除可處以罰鍰,還可能有刑事責任。
國稅局解釋,所謂的「三角移轉」,就是個人將手中財產出售給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出售給二親等以內的親屬,以規避贈與稅,近年來已將該財產移轉方式列為重點稽查對象,一旦查獲以這種迂迴方式,實質將財產贈與子女,卻未依法申報贈與稅,將補稅並裁處罰鍰。
二親等以內的親屬,包括「血親」,像是父子、兄弟姊妹及「姻親」,包括兄嫂、弟媳、妯娌、連襟,依民法規定,稱姻親者,包括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及配偶的血親的配偶。
國稅局分享曾經查獲案例,老張(化名)2021年2月把持有的甲公司股票,股權淨值約4,000萬元,全數賣給乙公司,乙公司隨即在6月30日又把股票出售給老張的兒子小張。
國稅局表示,因為小張非常年輕,應無資力可支付巨額股款,經過查核,老張才坦承自己是聽到朋友分享,可以透過「三角移轉」把財產移轉給兒子,可以不用繳交贈與稅,最終依遺贈稅法規定核課贈與稅,連補帶罰共處756萬元罰鍰,而甲公司因為配合調查與說明,因此僅按遺贈稅法處罰。
國稅局強調,若為情節嚴重案件,可能還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幫助他人逃漏稅等,嚴重者將涉及刑罰,呼籲納稅人應避免以身試法。
另外,除了三角移轉避稅,國稅局官員表示,也有父親賣房,請買方將價款直接匯到兒子的戶頭,這樣也會被視為規避贈與稅。民眾若有相關規避贈與稅作為,在未經檢舉、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才可加息免罰。
國外佣金申報 節稅有眉角
全球貿易盛行,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支付國外佣金時,除提供雙方簽訂的合約、結匯證明或銀行匯款等,還要提供能佐證對方有居間仲介服務的具體事證,像是雙方洽商的紀錄或詢價及訂單合約等紀錄。
台商經營跨國業務時,有時需要透過海外夥伴來牽成交易,因而支付佣金支出,雖列報相關費用能節稅,不過實務上,經常發生證明文件不足而被剔除補稅情形,若能提前將資料準備齊全,就能避免增加營所稅負擔的風險。
列報佣金支出是經常被國稅局查核並剔除的補稅項目。國稅局表示,佣金支出是營利事業對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因介紹或代理銷售產品或服務而支付的報酬,因此有無支付佣金的必要,應以有無實際提供仲介勞務為判斷標準,若營利事業未提示足資證明確有居間仲介事實的證明文件,則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費用。
國稅局官員提醒,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時,首先,要提供「款項實際流通的證明」,包括雙方簽訂的合約、結匯證明或銀行匯款等;還要佐證對方確實有「居間仲介服務的具體證據」,包括仲介及洽商過程的傳真、電子文件、電話通聯記錄等,或是完整的詢價、報價、訂單、銷售合約等紀錄提供查核。
官員表示,國稅局要求查核時,以上二個要件缺一不可,有時候跨國企業的關係人之間,沒有實際提供仲介勞務,卻在形式上簽訂合約書或者結匯支付證明,為了避免浮列佣金,稅法針對這類費用有較嚴格的要求,若被認定交易沒有仲介事實,或並非經營業務所必需的支出,就會剔除該筆國外佣金。
另外,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台幣支付國外佣金者,應在不超過出口貨物價款3%範圍內,若佣金超過貨款3%時,應另提供國外代理商或代銷商已收到該款項或存入其帳戶的證明。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還需留意,透過仲介進行跨國貿易時,只有對象為經紀人、代理人或代銷商時,才能列報佣金支出,若是直接向客戶的業務人員洽談,並不能列報佣金支出節稅。
欠稅追繳期 最長15年
別誤以為欠稅超過五年,就可以不用繳。國稅局表示,欠稅案的追繳期,是以強制執行啟動與否來分界,尚未移送執行的案件,追繳期是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五年止;但若已被查獲、移送執行的欠稅案件,追繳期間將延長至最多15年。
曾有民眾致電詢問,為何自己五年前所欠繳的稅款還要被執行分署追討,不是欠稅達五年以上就可以不用繳了嗎?
國稅局說明,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稅捐徵收期間是自繳納期間屆滿隔日起算五年,但徵收期間截止前,只要欠稅案件已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就可繼續執行五年;且在五年期滿前,行政執行分署已開始執行,還可以再繼續執行五年,等於徵收及執行期間,前後共有15年。
台籍個人資金匯出重點分析
台籍個人有很多管道可將資金合法匯出大陸。
個人在大陸每年有等值5萬美元的便利化結匯額度,但購匯並沒有便利化額度。台籍個人在大陸境內取得的薪資、房產轉讓收入、股息紅利等完稅後的合法人民幣收入,均需憑本人有效身分證件(台胞證)和有交易額的購匯資金來源文件資料、納稅憑證等在銀行辦理匯出手續。
1、薪資所得匯出
台籍個人在大陸取得的薪資,需提供勞動合同、工資收入的銀行流水、個人所得稅交稅清單等資料,經銀行審核後購匯匯出;另為便利薪資匯出,匯發〔2021〕13號規定,境外個人勞動合同有效期內,到同一銀行再次辦理合法薪酬收入的購匯,銀行可根據首次辦理情況,免於審核重複性資料。
台籍個人薪資可選擇購匯匯出,或以人民幣直接匯出。如薪資匯回台灣後,需再兌換為台幣,選擇以人民幣匯出可避免兩次換匯的匯率損失。在金額較小情形下,還可選擇用大陸銀行卡在台ATM機領取現金方式,目前大陸銀行卡境外取現額度為每卡每日等值1萬人民幣,每人每年總和不超過等值10萬人民幣。
2、房產轉讓所得匯出
在申請台籍個人轉讓大陸境內房產所得的購匯匯出時,房產需已經完成產權轉移,並提交本人有效身分證件、房產轉讓合同及登記證明文件、稅務證明資料等。若是委託他人辦理,還需提供經公證的授權書及受託人有效身分證明等。需注意的是,房產和配偶共同持有的情形下,如配偶為陸籍,則只能申請匯出台籍個人持有的房產份額對應金額,另外房產轉讓所得只能購匯匯出,不能用人民幣匯出。
3、股息紅利匯出
台籍個人直接投資大陸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目前大陸仍暫免繳納個人所得稅。憑書面申請、與本次利潤匯出相關的股東會或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或合夥人利潤分配決議、企業自身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憑證等資料至銀行申請匯出。
4、現金兌換及匯出
台籍個人如持有原兌換未用完的人民幣需兌回外匯,可憑本人有效身分證件,和自兌換日起24個月的原兌換水單購匯;如當日累計兌換不超過等值500美元(含),以及離境前在境內關外場所當日累計不超過等值1,000美元(含)的兌換,可直接憑本人有效身分證件辦理。
台籍個人外幣現鈔匯出,當日累計等值1萬美元以下,直接憑本人有效身分證件辦理;若超過上述金額,則需本人有效身分證件、經海關簽章的《海關申報單》或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辦理。
5、每日8萬人民幣匯款
《台灣居民個人跨境人民幣劃款通知》規定,台籍個人每日可從台灣匯入大陸8萬人民幣,《中國人民銀行 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 國資委 銀保監會 外匯局 關於進一步優化跨境人民幣政策支持穩外貿穩外資的通知》(銀發〔2020〕330號)規定,匯款用途僅可用於境內消費性支出,不得購買有價證券、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金融產品。至於對匯入的款項能否匯回,《關於開展台灣個人人民幣匯款業務的通知》(福銀辦〔2013〕46號)中已明確,未提用的部分可匯回。
6、大陸境內外幣劃轉
根據《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匯發〔2020〕14號)規定,台籍個人在大陸境內的外幣劃轉僅限本人帳戶與近親屬帳戶之間。如近親屬為陸籍,則外幣劃轉需按跨境交易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