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9月02日-113年09月06日

  • 營利事業帳載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之應付款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 餐飲、喜宴訂位之訂金,應於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
  • 贈與須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之財產,縱未超過免稅額仍應申報贈與稅
  • 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多數決同意提出申請
  • 企業支持運動產業可享租稅優惠!
  • 納保官化解稅務爭議以保護納稅者權利
  • 法院強制執行事件獲償利息,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 遇稅捐爭議可向稽徵機關申請納保官協助維護納稅者權益
  • 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相關規定
  • 執行業務者執業地址與住所同一處所,相關執行業務費用認定原則
  • 營業人購入貨物及勞務,用於交際應酬、酬勞員工者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營業稅
  • 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取具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 贈與未上市櫃股票 時價認定
  • 營所稅盈虧互抵 三個要件
  • 電子發票上傳新規 三亮點
  • 營所稅暫繳申報 三個注意

營利事業帳載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之應付款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仍未給付者,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規定,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課稅,嗣後如實際支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方式列帳。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125條至第127條規定,請求權消滅時效可分為一般時效及短期時效,一般時效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短期時效又分為5年及2年,如為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及其他1年或不及1年之定期給付債權,請求權時效為5年;如為運費、商品貨款、承攬報酬等,請求權時效為2年。請求權如未在時效內行使將因而消滅,惟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與帳載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有時效中斷情事,致未逾請求權時效者,營利事業得提示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A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帳載期末應付帳款有1筆108年度進貨之應付帳款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該筆應付帳款已逾2年請求權時效,且未發生時效中斷之情形,爰將該筆應付帳款200萬元轉列為111年度其他收入。倘若A公司日後實際支付該筆貨款,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申報。
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留意是否有逾請求權時效之應付未付款項需轉列其他收入情形,以免因不符規定而遭調整補稅。

餐飲、喜宴訂位之訂金,應於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

銷售食物或飲料品之一般飲食業者,收取消費者於消費前訂位之訂金,如非屬憑券消費者,應於整筆交易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凡供應食物或飲料品之一般飲食業,包括冷熱飲料店、專營自助餐廳、飯店、食堂、餐館、無陪侍之茶室、酒吧、咖啡廳、對外營業之員工福利社食堂及娛樂業、旅宿業等兼營飲食供應之營業,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其統一發票開立時限如下:一、憑券飲食者,於售券時開立;二、非憑券飲食者,於結算時開立;三、外送者,於送出時開立。
該局舉例說明,結婚新人於飯店預定婚禮宴席給付之訂金,飯店業者尚無須於收款時開立統一發票,待完成婚禮宴客結算餐費時,再由飯店業者併同宴席訂金開立統一發票。

贈與須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之財產,縱未超過免稅額仍應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民眾詢問,贈與財產在贈與稅免稅額範圍內,是否均免申報贈與稅,產生疑義。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贈與人在1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者,需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惟贈與之財產,如須辦理移轉登記,因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於辦理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檢核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等,始得為移轉登記。因此,縱加計同1年內贈與他人財產總額未超過免稅額,仍應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贈與人甲君本(113)年度欲將其所有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新臺幣(下同)80萬元之車位贈與子乙君,甲君本年度無其他財產之贈與,該車位之贈與價額,雖未超過贈與稅免稅額(113年度為244萬元),惟因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需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所以甲君應申報贈與稅才能取得該證明書。

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比照多數決同意提出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減少繼承人須另外籌措現金繳納遺產稅之煩惱,繼承人得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稅捐之繳納以現金為原則,是以遺產繳納遺產稅時,遺產中之存款應優先於其他種類遺產,惟遺產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倘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以遺產存款繳納時,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過世後,繼承人為配偶A及子女B、C、D計4人,必須繳納遺產稅800萬元,其中繼承人B因工作因素無法返國,甲君遺產中有存款900萬元,繼承人A、C、D(應繼分合計四分之三)申請以遺產中存款繳納遺產稅,符合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情形,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800萬元)之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存款機構辦理繳納稅款。
納稅義務人取得國稅局核發之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後,仍應於繳納期限內前往存款機構辦理稅款繳納,並依存款機構規定,配合提示應檢附資料,以完納稅捐。

企業支持運動產業可享租稅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可透過教育部所設置專戶,對特定對象捐贈,以享有最高按捐贈金額150%列為當年度費用的租稅優惠,但值得注意的是,捐贈對象及捐贈人間是否為關係人,企業的捐贈限額及享有租稅優惠也會有所不同,相關規範如附表。
此外,依財政部111年10月6日台財稅字第11104634360號公告,因捐贈金額加成減除部分,自110年12月24日起應計入營利事業之基本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透過專戶捐贈600萬元給教育部認可的職業運動球隊,則甲公司結算申報時可按捐贈金額150%加成後為900萬元,並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而其中加成減除金額300萬元(即900萬元-600萬元)須計入基本所得額;但若甲公司與受贈職業運動球隊間具有關係人身分,則其結算申報時只能按捐贈金額100%減除600萬元。
營利事業如欲享受上開租稅優惠,請記得在教育部公告後2個月內填具申請表向教育部申請捐贈,並保存好教育部所開立之收據,以便結算申報時提供與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維護自身權益。

  一般優惠 特別優惠
捐贈對象 教育部認可之職業或業餘運動業 1.教育部專案核准之重點職業或業餘運動業
2.教育部公告之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
捐贈限額 1,000萬元 無上限,核實認定
教育部專戶捐贈總額上限30億元
費用加成率 150% 150%
關係人限制 於1,000萬元限額內按100%減除

納保官化解稅務爭議以保護納稅者權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協助納稅者與稅捐稽徵機關進行稅捐爭議溝通與協調、權益侵害之申訴或陳情及行政救濟之諮詢與協助。該局納保官適時協助納稅義務人,化解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稅務爭議案件。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4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為身心障礙人士,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者,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另財政部104年10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404638970號令補充核釋,納稅義務人申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如未依規定檢附上開證明,僅提示醫師診斷或鑑定證明書,不得列報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惟如其嗣後基於與前檢附之診斷或鑑定證明書所載相同事由,經鑑定後取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除有其他事證得認定身心障礙之事實係於課稅年度後始發生者外,准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聽力障礙岳父(乙君)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因乙君經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僅至110年度,遂改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惟遭該局審認文件不符規定,剔除乙君111年度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核定甲君補稅。甲君不服,主張乙君係逾90歲高齡之聽障人士,既有醫師診斷證明,何須提示身心障礙證明,徵納雙方爭執不下之際,該局納保官主動協助溝通此一稅務爭議。納保官首先積極聯繫乙君戶籍所在地鄉公所,瞭解身心障礙鑑定流程,轉知甲君參考,並多次向甲君解釋稅法規定,終說服甲君補提示乙君112年度身心障礙證明。經納保官審酌該身心障礙證明所載乙君聽力障礙之事實,與前所檢附111年度醫師診斷證明書所載為相同事由,隨即協助甲君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向該局申請111年度退稅獲准。

法院強制執行事件獲償利息,應於取得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不動產向他人抵押貸款,嗣後無法清償遭法院強制執行,債權人經法院分配獲償的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應併入債權人實際取得利息所得年度,計算課徵綜合所得稅,且因個人間借貸所產生的利息非源自金融機構之存款,無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4年7月貸款予乙君新臺幣(下同)650萬元,約定收取年利率5%利息,並由乙君提供不動產設定抵押,嗣因乙君無力清償,其不動產於110年間遭法院拍賣,經法院分配價金,甲君於111年6月獲償本金650萬元及取得104年7月至110年9月間的利息203萬元,惟甲君漏未將該筆利息所得併入111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案經該局核定予以補稅及處罰。
稽徵實務常見民眾個人間借貸所收取利息所得,因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無法向國稅局查詢或下載,因而疏忽未依規定申報。民眾如有是類所得而漏未申報者,在稽徵機關尚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經查獲後遭補稅並受罰。

遇稅捐爭議可向稽徵機關申請納保官協助維護納稅者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落實徵納雙方實質地位平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特別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的協助;因此,民眾如遇稅捐爭議可向稽徵機關申請納保官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保官提供納稅者的協助有三大項目,其一為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的溝通與協調;其二為受理納稅者的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其三為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的諮詢與協助。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0年12月間出售持有3年的房地,未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天內申報房地合一稅,經國稅局按稅率35%核定應納稅額45萬元,並裁處罰鍰18萬元。甲君不服,申請納保官協助,主張其對稅務不了解,代辦業者也沒有提醒要申報房地合一稅,直到收到稅單後才知道自己漏未申報,並不是惡意逃漏稅。納保官耐心傾聽甲君陳述事實,詳細說明核定緣由及法律依據,卻從甲君言談之中發現其所出售的房地是自住,並於111年1月間又買入新房地供自住,應可適用自用住宅重購退稅規定。經輔導甲君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後,納保官建議核定單位重新審酌,經核定單位核認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後,應補徵稅額從45萬元減為16萬元,罰鍰也從18萬元減為6萬5千元,維護了納稅者權利。
如有稅捐爭議需要納保官的協助,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查詢納保官的姓名、聯絡電話及申請方式。

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相關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於當年度物價指數較該資產取得年度或前次依法令規定辦理資產重估年度物價指數上漲達25%時,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並應注意以重估價基準日之帳面金額或帳載未折減餘額重估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之資產在重估價基準日前各年度中,如有依法應列計之折舊、耗竭或攤折而帳面未經調整者,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補提列折舊、耗竭或攤折額後,再行計算重估價值。如有耐用年限屆滿後仍繼續使用之情況,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列折舊至重估價基準日為止,就帳載未折減餘額辦理資產重估價。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2月1日申請資產重估(重估價基準日為112年12月31日),重估資產是80年1月以新臺幣(下同)6,200萬元購入之建築物,耐用年數30年,殘值200萬元,採平均法提列折舊。該建築物已屆耐用年限,甲公司仍供營業使用,並預估該建築物尚可再使用10年,殘值0元,惟未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2項規定,按原提列方法於應提列年度調整補列折舊。甲公司申請資產重估時,應就殘值200萬元,按尚可使用年限10年自110年起調整補列折舊至112年12月31日,並以未折減餘額140萬元辦理資產重估。
營利事業辦理資產重估,應注意須以重估價基準日之帳面金額或帳載未折減餘額重估計算,重估後增加之價值可增加折舊提列金額。另重估差價應記入權益項下之未實現重估增值項目,免予計入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日後處分該資產時,前項未實現重估增值,應於轉讓、滅失或報廢年度,轉列為營業外收入或損失。

執行業務者執業地址與住所同一處所,相關執行業務費用認定原則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其執業地址與住所為同一處所,應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5條規定列報相關費用。
該局指出,執行業務者之執業場所如與住所在同一處所,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相關必要費用之認定規定如下:1、因執業須租用房屋,其一部分非供執行業務使用者,其非供執行業務使用之租金,應按面積比例計算,不予認列;2、水電瓦斯費,如無法明確劃分,以1/2計算;3、住所裝置的電話,或日常使用的汽車,如係執行業務與家庭合用者,其相關費用以1/2認列。
該局舉例,近期查核某獨資律師事務所111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發現該事務所負責人甲君係承租房屋供居住及事務所經營共同使用,惟於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誤將該房屋租金支出新臺幣(下同)36萬元、水電瓦斯費2萬6千元及郵電費3萬2千元全數列報為事務所費用,未依前揭查核辦法分攤計算,因甲君無法明確劃分該等費用係供執業或住家使用,該局爰依該房屋實際非供執行業務之比例60%計算,剔除租金費用21萬6千元(36萬元*60%),另水電瓦斯費及郵電費以1/2計算,分別剔除1萬3千元(2萬6千元*1/2)及1萬6千元(3萬2千元*1/2),共剔除當年度費用24萬5千元並補稅。
執行業務者之執業地址與住所在同一處所時,應確實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遭剔除補稅。

營業人購入貨物及勞務,用於交際應酬、酬勞員工者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規定,營業人購入貨物及勞務,用於交際應酬、酬勞員工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因此,營業人舉辦具交際、聯誼性質之活動,或購入禮品贈送客戶或員工所取得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皆不得列報扣抵銷項稅額;如原購入供銷售貨物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日後轉用於交際、酬勞員工者,應依同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視為銷售」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中秋節時,購入電扇10台作為慰勞員工之禮品,其取得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餽贈員工時免視為銷售、免開立統一發票;該公司另自其倉庫取出原購買供銷售之腳踏車10輛,轉為對績效特優員工之獎勵使用,則應依上述視為銷售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時,應逐筆檢視進項統一發票,剔除屬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等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統一發票,以免誤扣抵銷項稅額,造成虛報進項稅額之逃漏營業稅情事。營業人如發現有申報錯誤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國稅局調查前申請更正該期營業稅申報書,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

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取具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被繼承人遺產中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又因其非屬課徵標的物,故不能抵繳遺產稅。另經都市計畫法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因繼承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但該道路用地應先計入遺產總額中,再同額列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減除,故屬課徵標的物,可用以抵繳遺產稅。據此,兩者在租稅減免法規適用及核課方式大不相同,請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多加留意。
該分局舉例說明,林君於113年3月15日死亡,遺有甲、乙、丙丁4筆土地,其中甲地為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丁地為非都市計畫土地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則遺產稅負計算如下:丁地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甲、乙、丙3筆土地則依林君死亡時土地公告現值計入遺產總額,並將甲地以公告現值列入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中減除。
被繼承人如遺有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繼承人可向道路主管機關申請土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之證明文件,並經稽徵機關查明該土地非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則該筆土地不計入遺產總額,免課遺產稅。

贈與未上市櫃股票 時價認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贈與未上市櫃股票,若申報每股淨值低於稽徵機關核定金額,依規定,被低估的財產價值部分將會被國稅局補徵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表示,財產所有人將自身財產贈與他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財產價值計算,以贈與時的「時價」為準。
財政部官員指出,贈與財產的價值,要以贈與時的時價為準,依據贈與財產的不同,各自有其規定。例如,贈與土地的話,是以土地公告現值為準;房屋則是以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來計算。
而若是贈與上市櫃公司股票,則是用贈與日的股票收盤價,來計算贈與價值;若為興櫃股票,則是以贈與日的加權平均成交價來估定。
如贈與財產為未上市、未上櫃及非興櫃股份或股票,依規定,應以贈與日該公司的資產淨值估定,除非公司已擅自停業、歇業、他遷不明或有其他具體事證,足以認定股票價值已減少或已無價值外,贈與人申報贈與股票的每股資產淨值,若經稽徵機關發現短差,仍應課徵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公司組織的會計基礎,應採用國際公認標準,股票發行公司提供股東贈與日的期中財務報表,仍應以應計基礎編製,以真實表達公司財務狀況,避免公司資產淨值低估。
舉例而言,老蔡2023年11月30日將甲公司股票30萬股贈與兒子小蔡,按每股資產淨值12元,申報贈與總額360萬元,應納贈與稅額為360萬元扣除244萬免稅額後,再乘上稅率10%,應繳11.6萬元。
不過經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公司為營造公司且有在建工程等項目,因編製財務報表前未先調整,短列同年1月至11月工程利益,造成每股資產淨值低估,重新調整後,核定每股資產淨值為25元,贈與總額應調高至750萬元,應納贈與稅調高成50.6萬元,要再補稅39萬元。
國稅局呼籲,公司提供財務報表給股東前,務必檢視該財報已依規定調整,並依遺贈稅法規定辦理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國稅局核發的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

營所稅盈虧互抵 三個要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企業申報營所稅時,若符合三要件,可適用盈虧互抵,首先是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其次是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都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第三是如期申報。
《所得稅法》規定,針對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訂有盈虧互抵機制,若符合一定條件,可將前十年核定虧損,從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課稅,必須符合三大要件。
首先是「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北區國稅局表示,主要依照所得稅法第21條規定,企業應具備足以正確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的帳簿憑證及會計紀錄,但若涉及短漏報所得額等情況,除非短漏報情節輕微,否則原則上不可適用盈虧互抵。

所謂短漏報情節輕微,依財政部函釋,即短漏報所得稅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才能視為情節輕微、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2年營所稅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全年所得額500萬元,並列報前十年核定虧損400萬元後,申報課稅所得額100萬元並自繳稅額20萬元。
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公司當年度短漏報所得額70萬元,由於短漏報所得額70萬元占全年所得額570萬元的比率為12.3%,已超過5%,且短漏報所得稅額14萬元,也已超過10萬元,不符短漏報情節輕微條件,視同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不得適用盈虧互抵。
因此國稅局重新核定,不僅前十年虧損無法認列,漏報的70萬元也要加回來,全年課稅所得額為570萬元,應補稅並處罰。
除了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等要件,最常忽略的是「如期申報」,依規定,包括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都要如期申報,才能適用,若有逾期申報狀況,將不符合要件。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適用盈虧互抵規定,申報扣除前十年核定虧損時,應注意符合所得稅法規定適用要件,以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及加計利息。

電子發票上傳新規 三亮點

財政部賦稅署昨(2)日表示,行政院已核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修正條文,自明年元旦起上路,增訂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應依規定時限將發票相關必要資訊上傳到財政部平台,否則最高可罰1.5萬元。
財政部解釋,新法上路後,將有三大好處:首先,可確保買受人可正確扣抵營業稅進項稅額。
其次,消費者可即時透過平台或統一發票兌獎App,確認取得雲端發票以及查詢消費明細,維護統一發票中獎清冊資料庫的正確性,保障民眾兌獎權益。
第三,記帳業者可利用平台運用委託營業人之進、銷項憑證資料,簡化申報作業程序。
據統計,去年全台共開出約92億張電子發票,占全部統一發票約86%,近年在財政部推廣下,電子發票已日益普及。
總統今年8月7日公布增訂並修正營業稅法條文,財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新規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正重點在於明確訂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負有依限將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存證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的義務,並訂定違反義務的處罰規定。
財政部表示,營業人未依時限或未據實存證電子發票以及相關必要資訊者,處1,5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限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可按次處罰;也就是店家如果未依規定在時限內上傳電子發票相關資訊,最重可被罰1.5萬元。
為防止業者逃漏稅、保障消費者兌獎權益,財政部呼籲,上傳電子發票的時限與義務已提升至法律位階,有助政府掌握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情形,請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並據實存證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以免受罰。

營所稅暫繳申報 三個注意

今年度營所稅暫繳申報已自9月1日開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時要留意三件事,包含房地合一稅2.0、受控外國企業(CFC)相關規定及免辦暫繳規定。另外財政部也提供便民措施,企業可多加利用。
營所稅暫繳可分為兩種方式,首先是「一般申報」,以今年而言,是據2023年結算申報所得稅應納稅額二分之一來計算暫繳稅額;另一種是「試算申報」,適用於公司、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等會計帳冊完備的營利事業,可依據今年前六月營業收入試算暫繳稅額。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所稅暫繳申報自9月1日至30日止,記得在期限內完成辦理,否則除須補稅外,還要按日加計利息。營利事業記得留意三大重點。

首先是關於房地合一稅2.0。國稅局提醒,如果採一般申報,即以前一年稅額的半數來申報暫繳,記得在計算上年度稅額時,要將分開計稅的房地合一稅2.0納入計算。
同樣道理,若採試算申報,即以今年上半年營收來試算稅額,上半年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2.0的不動產、預售屋等產生的應納稅額,也要合併計算暫繳稅額。
第二,在CFC投資收益方面,根據財政部解釋令,企業採一般申報,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可免納入應認列的CFC收益。
第三,國稅局指出,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財政部自2020年起連續三年提供紓困,若公司受疫情影響可申請免辦暫繳,由於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僅到2023年6月30日,今年已無受疫情影響而免辦暫繳規定。
國稅局也表示,財政部提供便民措施,今年度繳稅方式更多元,新增可以信用卡繳納,採網路申報納稅人,可持已參與繳稅作業發卡機構所發行的營利事業信用卡或營利事業負責人信用卡,以一張信用卡為限。
另外,營利事業如採網路申報,可在申報期間屆滿前,網路上傳附件,免再寄送紙本,如未能及時上傳附件,可在10月9日前將應檢附證明文件,以紙本方式寄交所在地國稅局。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額者,在自行向公庫繳納稅款後,可免辦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