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8月19日-113年08月23日

  • 個人房東出租房屋應如實申報租賃所得
  • 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營業稅轉帳繳稅免手續費
  • 自本(113)年6月26日起旅客入境免稅額調高至3萬5千元
  • 買賣中古車應注意取具及保存相關進項憑證及正確計算進項稅額
  •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13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 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 隱匿財產規避稅捐,將面臨財產遭假扣押
  •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 營業人務必申請稅籍設立登記
  • 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應注意列帳規定
  • 個人投資海外如有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 酒品分裝係屬產製行為,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依法徵收菸酒稅
  • 個人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抵房地合一稅,須有實際居住事實
  • 國內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營業稅課稅規定
  • 遺產管理人辦理遺產稅之申報相關規定
  • 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訴願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案件,經移送執行後,始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款者,得撤回執行
  • 免稅原料轉讓或移作他用不符免稅規定,應於期限內申報繳納貨物稅
  • 財政部致力推動洽簽所得稅協定,營造有利於臺商全球布局之合理賦稅環境
  • 113年7月1日起實施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
  • 遺產稅未繳清 這樣做可先移轉產權
  • 避免稅則分類糾紛 基隆關:善用稅則預先審核

個人房東出租房屋應如實申報租賃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個人因出租房屋所收取之租金及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應依規定併入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該分局說明,我國綜合所得稅採自動申報制,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列報租賃所得,亦即以全年租賃收入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向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於計算租賃所得時,如能提具必要損耗及費用確實證明文件者,可於申報時舉證核實減除,常見之必要費用有修繕費、房屋稅、地價稅等;如未能提出相關憑證者,則按租賃收入43%計算必要損耗及費用。納稅義務人倘未依規定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有短漏報租賃所得者,將依規定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分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持有多戶房屋109至111年度均未列報出租房屋之租賃所得,經該分局依查得用水用電等所蒐集資料研判可能有出租情形,嗣查獲甲君109至111年度漏報租賃所得計114萬元,核定補徵稅款14萬餘元,另處罰鍰7萬餘元,且該分局後續亦持續列管追蹤甲君112年度以後租賃所得申報情形。
個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及押金,應確實依相關規定併計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如有短漏報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更正申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息免罰。

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營業稅轉帳繳稅免手續費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每3個月(按季)由國稅局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發單課徵。該局建議營業人多利用約定轉帳繳稅,只要完成轉帳納稅申辦手續,就可享有自動扣款繳稅。
該局指出,營業人如欲辦理營業稅查定課徵稅款約定轉帳繳稅,可利用在金融機構或郵局開立之帳戶【合夥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之存款帳戶辦理;獨資之營利事業得以負責人或其配偶之存款帳戶辦理】,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或直接填寫國稅局寄發繳款書所附印「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書」並蓋用印鑑章,在稅款開徵起日2個月前提出申請,辦妥轉帳納稅手續後,查定課徵之稅款即可適用轉帳繳稅,國稅局將於每季查定課徵營業稅開徵前,寄發轉帳納稅通知書,通知營業人於繳納期限內存足稅款,且在繳納期限最後一日才由帳戶扣款。
查定課徵營業稅的營業人可多採用約定轉帳來繳納營業稅,一經申請即可長期使用,亦可隨時變更或終止。

自本(113)年6月26日起旅客入境免稅額調高至3萬5千元

臺北關表示,財政部修正「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自113年6月26日起,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及家用行李物品(管制品及菸酒除外)免稅額每人調高至新臺幣3萬5千元,但有明顯的帶貨營利行為,或經常出入境且有違規紀錄者,不適用。
臺北關進一步表示,旅客入境攜帶自用物品完稅價格超過免稅額,應主動至紅線檯申報,另如有攜帶公司貨物作為販賣用途,因該貨物不屬於自用範疇,亦需主動至紅線檯以公司名義按一般貨物申辦進口報關手續。該關同時提醒,目前加熱菸尚未有業者通過健康風險審查評估,依據菸害防制法規定,旅客如攜帶加熱菸入境,違反該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將移由地方衛生局依第26條第2項規定處以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請旅客務必留意,以免違法而受罰。

買賣中古車應注意取具及保存相關進項憑證及正確計算進項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受疫情解禁影響,近期買賣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下稱中古車)市場漸趨熱絡,該局提醒,中古車商購入中古車時,應特別注意取具及保存相關進項憑證及正確計算進項稅額,才能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以維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銷售其向依同法第4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政府機關或個人購買中古車,得以該購入成本,按規定稅率5%計算進項稅額,於銷售該輛中古車之當期,申報扣抵該輛中古車之銷項稅額;另購入之中古車如屬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其進項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該局特別提醒中古車商於申報進項稅額時,應注意之事項如下。
該局舉例,營業人甲為中古車商,113年1月以新臺幣(下同)31,500元向個人乙君購入中古機車1輛,同年2月以42,000元(含稅)出售,申報該機車銷售額的當期,可申報扣抵進項稅額1,500元{〔31,500/(1+5%)*5%〕,未超過該機車銷項稅額2,000元〔42,000/(1+5%)*5%〕}。另甲車商在113年1月以210,000元向小規模營業人丙購入供銷售的中古汽車1輛,113年2月以189,000元(含稅)賠售,該車輛進項稅額10,000元〔210,000/(1+5%)*5%〕,超過該車輛銷項稅額9,000元〔189,000/(1+5%)*5%〕,超過部分不得扣抵,申報該輛中古車銷售額當期得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為9,000元。
中古車商自行檢視是否有營業稅進項稅額扣抵計算錯誤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13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113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止,營利事業除符合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者外,應依同法第67條規定,計算暫繳稅額自行繳納,並填具暫繳稅額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113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申報規定,摘要說明如下:
一、應辦暫繳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規定,有下列兩種申報方式:
(一)一般申報:營利事業按112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
(二)試算申報: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113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其暫繳稅額。
二、免辦暫繳之營利事業:
(一)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條之1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二)獨資、合夥組織及經核定之小規模營利事業。
(三)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四)112年度營利事業結算申報無應納稅額或113年度新開業者。
(五)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其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
(六)營利事業按其112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下同)2,000元以下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如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且未以投資抵減稅額、行政救濟留抵稅額及扣繳稅額抵減暫繳稅款者,僅須自行向公庫繳納暫繳稅款,得免辦理暫繳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為提供多元及便利之繳納稅款方式,113年度營利事業暫繳申報,應納稅款除可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或利用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ATM)、活期存款帳戶轉帳或到便利商店(3萬元以下)繳納外,新增可以信用卡繳納,採網路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可持已參與繳稅作業之發卡機構所發行之營利事業信用卡或營利事業負責人信用卡(以一張信用卡為限),於繳納期限內透過電子暫繳申報繳稅系統完成繳稅程序。

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股東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的課稅方式,取決於該股票是否依法完成法定發行簽證手續。若個人股東所出售的股票已依公司法規定簽證發行,自110年1月1日起,其證券的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若該股票未完成法定發行簽證手續,則該筆所得須納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股東出售已依法簽證發行的未上市(櫃)股票,其證券的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併同其他應計入基本所得額項目的金額,加計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綜合所得淨額,於扣除免稅額〔110-112年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670萬元,113年度起調整為750萬元〕後,再按20%計算基本稅額,如果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除原來的綜合所得稅額外,尚應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例一)甲君出售的A公司未上市(櫃)股票已依法簽證發行
甲君於106年間以面額10元出資認購A公司股票100萬股,並於112年間以每股40元全部出售,總成交金額4,000萬元,繳納證券交易稅12萬元(4,000萬*千分之三)及手續費10萬元(4,000萬*0.25%),核算其交易所得計2,978萬元(4,000萬-1,000萬-12萬-10萬)。假設甲君原綜合所得淨額為50萬元及「一般所得稅額」為2.5萬元(50萬*稅率5%),因該筆所得屬證券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加計綜合所得淨額50萬元後,扣除112年度免稅額670萬元,核算基本稅額為471.6萬元{〔(2,978萬+50萬)-免稅額670萬〕*稅率20%},是甲君除應繳納原一般所得稅額2.5萬元外,尚應就「基本稅額」471.6萬元與「一般所得稅額」2.5萬元的差額469.1萬元,繳納所得稅,合計應納稅額為471.6萬元。
(例二)甲君出售的A公司未上市(櫃)股票未依法完成法定發行手續
甲君出售該股票的所得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全部免稅額及扣除額後,按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稅率級距(所得淨額4,720,001元以上,適用稅率40%;累進差額864,000元)計算應納稅額為1,124萬8千元〔(2,978萬+50萬)*稅率40%-累進差額864,000元〕。
因財產交易所得與證券交易所得的課稅方式及適用稅率不同,如前揭釋例所示,兩者之所得稅申報稅負存在差異,是以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股東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時,應先確認該股票是否經依法簽證發行,並留意其股票交易所得的類別及申報適用法規,依法辦理申報納稅,若疏忽將財產交易所得誤以證券交易所得申報,恐衍生漏稅及裁處罰鍰問題。

隱匿財產規避稅捐,將面臨財產遭假扣押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確保稅款得以順利徵起。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8至111年間未辦稅籍登記擅自營業,透過網路購物平臺銷售鞋類及服飾等商品,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3,629萬餘元,經該局核定補徵165萬餘元及處罰。該局調查發現甲君於收受貨款後隨即將現金提領一空,而名下除1臺車輛及7筆投資額外,並無與銷售額合理對應之存款或其他財產,所得款項流向不明,顯有移轉財產藉以規避稅捐執行之情形。該局為保全稅捐債權,立即向管轄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並移送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假扣押執行,經分署就甲君收取貨款之銀行存款帳戶及投資股票等核發執行命令後,甲君驚覺將嚴重影響其網路銷售業務及商業交易活動,立即與該局聯繫並繳清稅款。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如受有保險給付,應自醫藥及生育費中予以減除,按減除後的餘額列報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申報時若選擇採列舉扣除額,並列報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應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規定,檢具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及診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所開具的醫藥費單據,並自行減除受有保險理賠給付金額後,按減除後的醫藥費額度,列報該項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17萬元,其中115萬元屬受扶養親屬乙君醫療費,經該局查得乙君該年度因疾病就醫支出,業經保險公司理賠給付75萬元,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甲君111年度僅得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為42萬元(即117萬元-保險給付75萬元),經該局重新計算後予以補徵稅額。
該局另補充說明,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已修正「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適度放寬「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適用條件,符合修正後條件且尚未加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私立醫療機構,倘經申請成為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納稅義務人取具該等機構的醫療收據,得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民眾如須查詢「財政部核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相關資訊,可至該局公告專區,查詢全國經財政部核定之醫療機構名稱、地址及適用年度等資料。

營業人務必申請稅籍設立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設有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如果係透過網路購物平臺銷售商品,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亦應申請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依同法第45條規定,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得按次處罰。另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經主管稽徵機關第1次通知限期補辦,即依限補辦者,免予處罰。一般飲食業每月銷售額如達起徵點8萬元者,應繳納營業稅;每月銷售額已達20萬元者,並應開立統一發票。如查獲逃漏稅情事,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營業人甲於113年初即於轄內經營特色小吃店,網路評分高達4.8,卻未依規定於開始營業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未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獲始補辦稅籍登記,其短漏報銷售額640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32萬餘元,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以罰鍰,三者相較擇一從重,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裁處罰鍰16萬餘元。

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應注意列帳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及新除濕機(下稱節能電器),可於發票或收據載明的購買日起6個月內,檢附相關資料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但應注意列帳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係購買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應列為該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如於購買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該貨物如原以費用列帳者,該退稅款則列為申請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於112年9月1日以新臺幣(下同)43,000元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之冷暖氣機1臺,並帳列當年度費用,甲公司於113年2月5日向國稅局申請退還貨物稅,取得貨物稅退稅款1,600元,甲公司應將該退稅款列為113年度之其他收入。
營利事業購入節能電器如帳列固定資產,其取得貨物稅退稅款時,應於申請退稅年度,將應退稅款列為購置成本的減項後,再提列折舊;如帳列購置當年度費用,並於次年度申請取得貨物稅退稅款者,應於申請年度列為其他收入,以免因虛增折舊費用或漏報其他收入而遭補稅處罰。

個人投資海外如有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個人投資海外金融商品盛行,每一申報戶全年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等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113年度起,免稅額調高為750萬元)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海外所得不屬於國稅局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故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民眾利用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調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清單之中,並不包含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海外所得資料,且依「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納稅義務人查詢之所得資料,僅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之參考,如有其他來源的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該局於審理甲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查獲甲君漏未申報海外營利所得90餘萬元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1,100餘萬元,該局函請甲君陳述意見,甲君表示已向稅捐機關查調所得資料,並於規定的申報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並非故意漏報海外所得云云,經該局審理結果,核認甲君漏報系爭海外所得核有過失,除補徵稅款100餘萬元外,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40餘萬元。
個人從事海外投資如有海外所得,記得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倘有短漏報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酒品分裝係屬產製行為,應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依法徵收菸酒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酒品廠商將大容量包裝之酒品,拆裝成小容量酒品銷售,因分裝係屬產製行為,產製廠商應於產製前辦理廠商及產品登記並依法報繳菸酒稅。
該局說明,依據菸酒稅法相關規定,「產製」行為包括製造、分裝等有關行為;其中「分裝」行為係指將散裝或其他較大重量、數量、容量包裝之菸酒,重新拆封予以改裝或灌裝為較小規格包裝,而無其他製造或加工之行為。另菸酒產製廠商除應依菸酒管理法有關規定,取得許可執照外,並應於開始產製前,向工廠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增加銷售酒品之多樣性,自國外進口酒品並分裝成小瓶裝販售,甲公司於分裝前應先辦理菸酒稅廠商登記及產品登記,如非自行分裝,而是委由酒品產製廠商進行分裝事宜,該受託之酒品產製廠商亦應辦理產品登記,完成登記後始得產製出廠販售。
酒品產製廠商,除於開始產製酒品前,應向稽徵機關辦理產品登記外,並應於酒品出廠時徵收菸酒稅及於次月15日前自行申報繳納。

個人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抵房地合一稅,須有實際居住事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課稅規定,如原有自住房地因住所遷徙之實際需要而必須出售,並於他處另購買自住房地,為避免因課稅降低其重購房地的能力,無論在出售前、後購買其他新房地,只要新、舊房地均符合自住要件,且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的移轉登記時間相距在2年內,即可在其應繳納或已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額度範圍內,申請扣抵或退還。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適用自住房地稅額扣抵及退還之要件,係以個人於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即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使用)後,另行購買房地作自住使用;或先購買自住房地後,再出售其他自住房地,且該等房地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為適用範圍。基此,重購自住房地稅額退還或扣抵之租稅優惠機制係為鼓勵自住,且自住房地要件係以「房地客觀使用狀態」為準,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10年2月25日買賣取得A房地,嗣將A房地出售並於110年11月2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自行申報並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新臺幣85萬餘元。甲君嗣於111年2月15日再購買B房地,向該局申請退還已繳稅款,經該局調查2屋雖均設有戶籍,但A房地並無實際使用水電情形,且承買人亦表示購買時為全新空屋,並無裝潢及家具,故以甲君於A房地無居住事實,核與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要件不符為由,否准退還。
個人出售房地經國稅局核定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倘重購新房地於5年內改作其他用途或再移轉,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款。

國內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營業稅課稅規定

財政部表示,事業取得國內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下稱減量額度),可依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用以溫室氣體增量抵換、自溫室氣體排放量中扣除或用於抵銷溫室氣體超額量等用途,為稅法所稱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爰營業人移轉減量額度,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環境部委託臺灣碳權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碳交所)設置交易平台,供事業進行減量額度之交易或拍賣,並由碳交所代環境部向減量額度買方事業收取手續費後,撥入該部設置之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基於減量額度具權利性質,爰賣方事業(即供給減量額度之事業)依溫室氣體減量額度交易拍賣及移轉管理辦法(下稱溫管辦法)規定有償或無償移轉減量額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第3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有關環境部提供交易平台供買方事業及賣方事業交易減量額度,依溫管辦法第11條規定向買方事業收取之手續費,經環境部認屬特別公課,爰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遺產管理人辦理遺產稅之申報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經稽徵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指定之遺產管理人,其申報遺產稅之期限,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內;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申報。
該局說明,上開經法院指定之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須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基於上述期間未屆滿前,無法確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致未能於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內正確申報,故類此由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之案件,已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其申報期限准依規定予以延長至該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提出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5月15日死亡,因甲未婚且無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法定繼承人,其利害關係人乙君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經法院113年2月20日裁定選任丙君為遺產管理人確定,其遺產稅申報期限至113年8月20日,丙君於113年4月10日刊登報紙公示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期限1年6個月,並於113年4月20日向稽徵機關申請延長申報期限,經准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限114年10月10日屆滿1個月,即114年11月10日。
遺產管理人,應注意申報期限之規定,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

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於召開股東常會時,贈送股東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不得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於召開股東常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該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扺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鼓勵股東參加股東常會,並感謝股東的支持,購買隨行杯1萬份作為贈送股東之紀念品,共花費新臺幣(下同)105萬元(購貨金額100萬元,進項稅額5萬元),該購買紀念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5萬元,屬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為交際應酬使用之貨物,爰甲公司於申報營業稅時,不得申報扣扺銷項稅額。
營業人如有將贈送股東紀念品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訴願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案件,經移送執行後,始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款者,得撤回執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即提起訴願,經移送強制執行後,始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款者,稽徵機關應准予受理,並於繳納前揭稅款後撤回執行。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救濟未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者,應移送強制執行,惟經移送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繳納三分之一者,參照該條項立法意旨及依財政部81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810858591號函規定,稽徵機關應准予受理,並撤回執行;上開所稱經移送執行始要求繳納者,依財政部94年8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8190號函規定,係指移送強制執行後,納稅義務人始要求自行繳納三分之一稅款之情形而言,不包括執行機關執行徵起逾三分之一稅款之情形在內。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繼承A君遺產,經國稅局核定遺產稅應納稅額90萬元,甲君對核定稅額不服,申經復查未獲變更,雖依法提起訴願,但未依規定繳納應納稅額之三分之一即30萬元,國稅局遂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分署執行。甲君為避免其繼承之財產遭強制執行,始要求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之三分之一,國稅局應准予自行繳納,並俟其繳納後撤回執行;惟稅額之三分之一若係由上開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所獲償,因非屬納稅義務人自行繳納之稅款,與前揭要件不符,納稅義務人不得要求國稅局撤回執行。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不服提起訴願時,請依限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三分之一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遭移送執行。

免稅原料轉讓或移作他用不符免稅規定,應於期限內申報繳納貨物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貨物稅產製廠商如有將原經稽徵機關核准採購之免稅原料轉讓或移作他用不符合免稅規定,應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為避免重複課稅,產製廠商產製應稅貨物,採購另一應稅貨物為原料者,依貨物稅條例第3條第1項第1款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5條規定,可填具「貨物稅採購原料免稅申請書」或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採購免稅原料專區/貨物稅廠商申請採購免稅原料」登錄資料,向稽徵機關申請免徵原料貨物稅;惟經核准之免稅原料,嗣後如轉讓或變更用途時,應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及第23條第4項規定,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該局舉例,轄內產製冷氣機甲廠商連續申請多筆免稅採購壓縮機,惟申報出廠量並未相對應增加,經稽徵機關派員實地查核,發現庫存之壓縮機數量與帳載資料不符,甲廠商坦承部分壓縮機已轉售給經銷商供維修使用,未依規定申報納稅。經核對甲廠商開立之銷貨發票,其轉讓日期均已逾30日,除核定補徵貨物稅外,並依貨物稅條例第28條及第32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為維護自身權益,請產製廠商自行檢視如有將免稅原料轉讓或移作他用而未依規定報繳貨物稅之情形,在未經檢舉及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工廠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財政部致力推動洽簽所得稅協定,營造有利於臺商全球布局之合理賦稅環境

財政部表示,我國目前簽署生效之所得稅協定達35個,包括亞洲10國、大洋洲3國、歐洲16國、非洲4國及美洲2國,將持續配合臺商全球布局經貿或外交需要,與理念相近國家推動洽簽所得稅協定,綿密我國所得稅協定網絡。
財政部說明,我國所簽定之所得稅協定,皆係參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考量雙方之經濟及貿易狀況而商訂,主要由所得來源地國提供減免稅措施,居住地國提供稅額扣抵,消除重複課稅,並提供爭議解決機制。以我國居住者企業於協定夥伴國營業取得利潤為例,倘未構成或未經由協定規定之「常設機構」(PE),可於該協定夥伴國享免稅待遇;其在協定夥伴國取得之股利、利息及權利金,可依協定於該國享有優惠課稅待遇,增加資金週轉利益。另所得稅協定規定相互協議程序(MAP)爭議解決機制,透過雙方協定主管機關致力溝通,消除適用所得稅協定爭議,或預防雙重課稅爭議之發生(例如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
財政部進一步解釋,以新南向夥伴為例,我國已與澳洲、印度、印尼、馬來西亞、紐西蘭、新加坡、泰國及越南簽署生效所得稅協定,目前臺商於該8國投資占所有新南向夥伴國投資比率高達9成以上,有助臺商在該等國家從事經貿活動免於雙重課稅之困擾,提升其於該等國家之企業競爭力。財政部提醒,臺商進行全球投資部署時,可善用我國已簽署生效之所得稅協定,消除跨境所得重複課稅,提升租稅確定性及降低營運成本。
財政部重申、將持續本平等互惠原則賡續拓展所得稅協定網絡,傾聽臺商需求,以營造合宜、穩定且有保障之租稅環境,提升臺商全球布局下之國際競爭力。

113年7月1日起實施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

為鼓勵房屋有效利用及合理化房屋稅負,自今(113)年7月1日起施行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下稱房屋稅新制),明(114)年5月1日開始繳納全國歸戶差別稅率房屋稅。
財政部說明,房屋稅新制透過調整稅率,除加重多屋族空(閒)置房屋持有稅負,促使住家用房屋釋出作有效利用外,房屋稅新制就自住住家用房屋(下稱自住房屋)適用優惠稅率1%(單一自住)或1.2%,參照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地價稅優惠稅率千分之二,增訂「辦竣戶籍登記」之要件,房屋符合(1)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2)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用並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3)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3月22日、明年3月22日適逢假日,展延至3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下稱稽徵機關)申報按自住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確保民眾權益並兼顧簡政便民,今年6月30日以前房屋稅稅籍資料記載為自住房屋,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已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者,納稅義務人無須申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將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續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至尚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各稽徵機關已訂定輔導措施,將寄發輔導通知書,輔導於明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其經輔導並於明年3月24日以前辦竣戶籍登記者,稽徵機關將依戶政資料逕行核定續按自住稅率課徵房屋稅,納稅義務人亦無須申報;屆期仍未辦竣戶籍登記者,將自明年(114年)期起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補充說明,依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徵收率係授權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於法定稅率範圍內訂定。為使各地方政府訂定差別稅率有其準據,且為使發展情形類似之地方政府訂定之差別稅率不致差異過大,該部已公告或發布相關子法規(例如:房屋稅差別稅率之級距、級距數及各級距稅率基準等),供地方政府參考。目前連江縣、新竹縣及新竹市3縣市已完成修正所轄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該部將持續關注各地方政府研修自治法規之辦理情形,以利明年5月1日房屋稅順利開徵。

遺產稅未繳清 這樣做可先移轉產權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若有特殊原因,例如想要出售部分遺產以繳納稅款,必須於繳清稅款前辦理遺產的產權移轉,可向國稅局申請提供擔保以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就可以先行處分部分遺產。
台北國稅局說明,根據「遺贈稅法」第41條第1項規定,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遺產稅前,若有必要先行移轉部分遺產時,可提供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1條規定的確切擔保品,經國稅局查證確實可供納稅擔保,且對遺產稅款的徵起無影響,即可先行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
舉例說明,甲君的遺產稅核定應納稅額500萬元,繳納期限為2024年10月25日,因遺產中無存款可繳納稅款,而全體繼承人欲脫售遺產中的A公司股票(核定遺產價額為600萬元),再以所得價款繳納遺產稅;因此,經繼承人提供第3人定期存單500萬元做為納稅擔保,申請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順利完成出售A股票及繳納遺產稅事宜。
不過,台北國稅局提醒,遺產稅的繳納期限不因辦理擔保及處分遺產而展延,仍應如期繳納,以避免因逾期未繳納稅款而遭加徵滯納金、利息及移送行政執行。

避免稅則分類糾紛 基隆關:善用稅則預先審核

為促進貿易便捷並加速貨物通關,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20日表示,商民若欲瞭解擬進口貨物應歸列的貨品分類號列,可依關稅法第21條規定於貨物進口前向海關申請稅則預先審核。
基隆關指出,申請稅則預先審核,應依規定格式填寫申請書,並檢附原廠型錄及說明書等相關資料或樣品向各進口地海關申請。另為簡政便民,除以紙本申請書遞件外,申請人亦可使用「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於「關港貿單一窗口」登入「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申請作業(MI05)」,線上填具申請書並將相關文件上傳;海關線上收件後即進行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回復申請人,節省函件寄送等待時間。
基隆關提醒,依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實施辦法第6條但書規定,依關稅法第13條第1項(通知實施事後稽核)、第17條第5項(更正報單)、第18條第1項或第2項(核定應納稅額)規定處理中的相同或類似貨物、因稅則號別爭議進行行政救濟程序中的相同或類似貨物、假設性或仍在設計中的虛擬性貨物、申請人未於期限補件或補件不全、廢料或其他經海關認定不適合預先審核的貨物,海關不予預先審核。
基隆關呼籲,預先審核結果對各地海關及申請人均有拘束力,且會參採申請人意願,公開於「稅則預審案例綜合查詢作業(GC431)」供大眾查閱。此外,稅則預先審核係海關提供的便民服務,不收取任何費用,請商民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