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8月05日-113年08月09日

  • 給付免扣繳稅款之所得也應依限向國稅局申報,才不會受罰
  • 小規模營業人進貨取得進項發票可以扣抵營業稅
  •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應課徵贈與稅
  • 營利事業不動產經法院拍賣,應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作為所得歸屬年度
  • 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繳稅
  • 代收代付免開統一發票,須符合二項條件!
  • 個人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相關成本及費用得核實申報減除
  • 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 颱風受災戶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 鼓勵機關團體參與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
  •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帳戶餘額應列報其他收入
  • 貨物送國外修理後遵期復運進口,得以修理所需費用計徵關稅
  • 自用保稅倉庫應就存倉保稅貨物主動提供足額保證金
  •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雖無應納稅額,仍會被處罰
  • 生前購買預售屋如何申報遺產稅
  • 假賣股真賣房避稅 行不通
  • 非以公益長照社團法人 適用虧損扣抵及試算暫繳
  • 財產傳承 贈與免稅有撇步
  • 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最新優惠政策

給付免扣繳稅款之所得也應依限向國稅局申報,才不會受罰

扣繳制度是督促扣繳義務人善盡作為義務,包括扣取、繳納及申報扣(免)繳憑單等,以利國稅局掌握課稅資料,因此所得稅法第111條、第111條之1及第114條明定違反扣繳義務者應予以裁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2,000元者,免予扣繳〕,或給付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因不屬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仍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國稅局。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免扣繳憑單申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扣繳單位如違反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未依限填報或未據實申報免扣繳憑單,應依同法第111條規定處扣繳義務人1,500元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報,經通知限期補報,仍不補報者,將再依法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類此案件時常發生,近來即有一位王老闆於112年間給付未達起扣點之租賃所得12,000元,誤以為給付免扣繳所得就是免申報,雖已於洽詢國稅局後在113年5月自動補報112年度免扣繳憑單,惟已逾法定申報期限,應處1,500元罰鍰,因屬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可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按應處罰鍰減半裁處750元罰鍰。

小規模營業人進貨取得進項發票可以扣抵營業稅

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申報者,該進項稅額之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為鼓勵查定課徵營業稅之小規模營業人索取進項憑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於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時,如已取得載有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憑證,且無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之情形,並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所轄國稅局申報者,可按進項稅額之10%,在當期查定稅額內扣抵,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抵,惟查定銷售額未達起徵點者,則不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為小規模營業人,經查定每月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元,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其於113年7至9月取具符合規定之進項統一發票載明營業稅額共3,000元,該商號可於113年10月5日前檢附各該發票,向所轄國稅局申報扣抵其進項稅額之10%,故甲商號當季應納營業稅額為2,400元〔(9萬元*1%*3個月)—3,000元*10%〕。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購置財產之資金,以贈與論,應課徵贈與稅;如該購置之財產為不動產者,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為贈與金額。
該局舉例,剛成年的大學生甲君於111年間購買臺北市某精華地段房地,契約總價9,200萬元,與其資力顯不相當,經該局追查發現,甲君給付該不動產之資金係由甲君之母親乙君匯款至賣方帳戶支付,涉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以贈與論之情事,該局遂通知乙君於收到通知函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嗣乙君於規定期限內以該房地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3,920萬元申報贈與總額,經該局核定乙君111年度應納贈與稅額426萬4仟元。
納稅義務人如有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贈與論之課稅要件,應即辦理贈與稅申報,或於接獲國稅局通知申報之期限內申報贈與稅,否則國稅局除將補徵贈與稅額外,並以贈與人違反申報義務,依同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營利事業不動產經法院拍賣,應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作為所得歸屬年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有不動產遭法院拍賣,依強制執行法第98條第1項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及依財政部94年4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404526320號令規定,納稅義務人所有房屋遭法院拍賣,其財產交易所得年度之認定,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之所屬年度為準。因此,營利事業應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其交易日,並視該房屋土地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分別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或房地合一所得相關課稅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A公司於110年11月間經法院拍賣108年間取得的房屋土地,屬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拍定人於110年11月領得權利移轉證書,A公司於111年2月取得拍賣價金分配與債權人後的剩餘款項,A公司誤認以111年取得該房屋土地分配款為所得歸屬年度,經該局核定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房地交易日認定原則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但如經法院強制執行,於辦理所有權登記前已移轉所有權,為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營利事業應特別留意,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繳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所發行股票,應以出售時的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計入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之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該發行或私募公司,如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其交易所得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民眾倘未申報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除補徵稅額外,還可能會遭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甲君於110年12月以每股新臺幣(下同)40元出售A未上市櫃公司股票50萬股,成交總價格為2,000萬元,繳納證券交易稅6萬元。惟甲君於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上開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經該局查得,甲君取得A公司股票的原始取得成本為500萬元及出售時繳納證券交易稅6萬元,核算甲君證券交易所得1,494萬元(2,000萬元-500萬元-6萬元),加計甲君當年度的綜合所得淨額150萬元,核定基本稅額194萬8千元【〔(1,494萬元+150萬元)-免稅額670萬元〕*20%】,除補徵稅款外又被處罰鍰。
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櫃股票的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納稅,民眾如疏忽漏未申報,在未經檢舉、調查前,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代收代付免開統一發票,須符合二項條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營業人若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沒有額外收取差額,因非實際買賣雙方,無須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指出,關係企業之間常見互相協助處理金流,若中間人主張所收款項僅係代收代付,必須符合「代收及轉付之間無差額」及「轉付款項取得的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才可免開立統一發票。舉例來說,甲公司受關係企業A公司委託,向乙公司購買1億元商品,甲公司將A公司交付的1億元價金轉付給乙公司,並取得以A公司為抬頭的統一發票,且甲公司未向A公司收取任何費用時,才符合代收代付的交易型態要件,此時甲公司就此交易無須開立統一發票,只須將代為付款時所取得的統一發票交付給A公司即可。
營業人代收轉付的款項若無法證明無差額,或者無法提示付款時取得載明買受人為委託人的合法憑證,國稅局將以代收款項列為收款人的營業收入,除涉及營業稅補徵外,並將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如要避免此類交易中間人稅務上的負擔,相關適用文件務必妥善保存。

個人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相關成本及費用得核實申報減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及坐落基地(以下簡稱房地),其交易所得或損失的計算方式,房地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的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的餘額為所得額,並依法申報納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可以減除的成本,除了取得房地的成交價額之外,屬於購入房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公證費、仲介費等),都可列為成本扣除;此外,個人交易房地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換約費等),也可以列為費用扣除。但個人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到移轉登記予他人名下的期間內,所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6年8月購買A屋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後,隨即以該房地向銀行申辦貸款,用以支付尾款,嗣於111年7月出售,期間已繳納的房屋貸款利息合計28萬元,甲君在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將該貸款利息列報為成本費用,自出售房地成交價額中減除。經該局向貸款銀行查證,甲君繳交該貸款利息的期間,是在106年8月登記取得房地後,至111年7月移轉登記予買方之前,屬房屋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經該局予以剔除,補徵稅款9.8萬元。
民眾報繳房地合一所得稅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時,應再檢視相關憑證及留意成本費用的列報規定,以免列報不得減除的成本或費用,而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於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已選用標準扣除額完成申報,嗣申報期結束後如欲改採列舉扣除額,應於稽徵機關核定該申報案之前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選定填報適用標準扣除額者,或因未填報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經依規定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其結算申報案件一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再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民眾報稅後如欲改採列舉扣除額,在稽徵機關核定前,可以填寫書面的申報書向申報時戶籍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更正申報。

颱風受災戶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凱米颱風挾帶強風豪雨,多處地區傳出淹水等嚴重災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因受風災影響而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納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以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申請延期或分期(不加計利息)繳納稅款。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04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404569950號令頒「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的相關規定如下:
一、適用條件及證明文件
(一)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二)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延期或分期(不加計利息)標準
(一)稅捐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二)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三)稅捐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四)稅捐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五)稅捐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三、申請期限:應於規定繳納期限內提出申請,倘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
四、申請方式
(一)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但個人須使用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行動自然人憑證作身分驗證。
(二)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行下載申請書(委任他人申請者請另行檢附委任書)或至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索取,填妥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應如期繳納的延期或分期稅款,若有任一期未如期繳納,國稅局將就未繳清的餘額發單通知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將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請納稅義務人務必留意延分期繳納期限,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鼓勵機關團體參與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有數個機關團體詢問,要如何參與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以便利捐贈者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捐贈資料納入稽徵機關提供查詢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的範圍。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單據電子化作業,須由受贈的機關團體出具同意書,於每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止,向該局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後,由財政部核准通知申辦的機關團體,輔導申辦單位透過扣除額電子資料交換系統,登錄捐贈資料檔,捐贈者即可透過手機報稅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經由報稅系統查詢下載及自動帶入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捐贈資料,且於申報其捐贈列舉扣除額時,免再檢附捐贈收據正本。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領回帳戶餘額應列報其他收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得依所得稅法第33條規定限額內列報為提撥年度之費用,惟嗣後發生解散或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支付退休金之員工而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時,應將該帳戶結清之剩餘本金及利息,列報為領回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111年度領回經縣(市)政府結清結算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帳戶剩餘本金及其利息合計新臺幣(下同)240萬餘元,惟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將該剩餘本金及其利息列報為其他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額240萬餘元,經該局補徵稅款並處罰鍰。
營利事業依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事後若結清該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其領回之剩餘本金及其利息自應列報其他收入。

貨物送國外修理後遵期復運進口,得以修理所需費用計徵關稅

基隆關表示,關稅法第37條規定運往國外修理的貨物,應於出口放行翌日起1年內復運進口,如因事實需要,於期限屆滿前,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海關申請延長6個月,其進口稅款方得依修理所需費用核估完稅價格計徵關稅,如逾期復運進口,則按一般進口貨物價值核估完稅價格課稅。前揭「復運進口」日期,係指關稅法施行細則第6條所稱運輸工具進口日,即抵達本國通商口岸日期。
基隆關說明,為利確認出口貨物與復運進口貨物之同一性,前開運往國外修理的貨物,出口及復運進口時,均應於出口或進口報單詳列品名、數量及規格等,並聲明係運往國外修理者。同時將修理之損毀缺失情形於出口報單載明,且統計方式須申報7M(國貨出口修理)或9M(退回國外修理之外貨)。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近來有業者按修理費課稅方式報運復進口貨物,經海關查驗結果,非屬原運送國外修理的貨物,而係國外廠商因無法修理乃另以新品貨物替代,爰無關稅法第37條適用,應按一般進口貨物價值核估完稅價格課徵進口稅款,倘另涉及虛報情事而有漏稅額,尚須依海關緝私條例論處。
運往國外修理的貨物欲以修理所需費用作為完稅價格計徵關稅,應於法定期限內復運進口,並於報關前確認是否為原出口修理的貨物,以免遭補稅或處罰。

自用保稅倉庫應就存倉保稅貨物主動提供足額保證金

臺中關表示,核准設立自用保稅倉庫的業者,儲存於自用保稅倉庫的貨物可取得暫緩繳納稅費資格,相較其他業者能展現更優勢的資產流動性及市場競爭力。但緩繳稅費的基礎是建構在業者事先向海關提供足額保證金,如果保證金不足以擔保緩繳的稅費,業者又沒能主動補足即可能受罰。
臺中關說明,業者對自用保稅倉庫保證金的計算可能不甚瞭解,原則上,核准設立營業的前三年保證金為新臺幣(下同)6百萬元,營業滿3年後調整為3百萬元,但存倉保稅貨物所涉稅費加計售予課稅區廠商按月彙報先行出倉貨物所涉稅費,超過上開規定的6百萬元或3百萬元保證金時,應按所涉稅費主動提供足額保證金。
未主動補足保證金的業者,海關得處以警告或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會再予以處罰,若處罰3次仍未改正,得停止6個月以下進儲保稅貨物、按月彙報或廢止登記。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雖無應納稅額,仍會被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金額,分別按已依規定或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課稅所得額為虧損130萬元,經該局查得當年度虛列營業成本100萬元,雖加計短漏報所得額100萬元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其短漏報所得額100萬元按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所計算之金額20萬元,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0.5倍罰鍰10萬元,但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故處以9萬元罰鍰。
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係以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為適用要件,非以發生逃漏稅捐結果為認定應否處罰之依據,該處罰規定主要目的在維護租稅公平並督促納稅義務人善盡誠實申報義務。納稅義務人如因疏忽致短漏報所得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可免予處罰。

生前購買預售屋如何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來預售屋交易市場熱絡,惟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後,至房屋興建完工交屋的工期平均長達4到5年。該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其配偶在購買預售屋後、建商尚未交屋前不幸過世,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生前與建商簽定「不動產預定買賣契約書」,在房屋興建完工交屋前死亡,其死亡當時所遺留的財產,係未來建案完工後,請求不動產過戶的「權利」,並非房屋、土地之所有權,應以截至被繼承人死亡日累計已付價款,計算該債權價額,併課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8年7月間與建商簽訂房地預定買賣契約書,購買A建案B1棟8樓房屋及地下室1個停車位,契約約定房地買賣總價為68,000,000元(房屋及土地64,500,000元、停車位3,500,000元),預計於113年底完工交屋。惟甲君不幸於112年7月15日過世,經依繼承人提供房地預訂買賣契約書、支付各期房地價款之統一發票及匯款單等資料,計算截至被繼承人甲君死亡日已支付建商之各期房地價款合計19,000,000元,核定為「債權」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稽徵機關為服務民眾,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作為辦理遺產稅申報之參考,惟該清單並無預售屋資料,被繼承人生前如有購買預售屋,繼承人可向建商查詢被繼承人生前已付房地價款情形,申報債權併入遺產,以免因漏報而受罰。

假賣股真賣房避稅 行不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2.0上路後,符合兩大要件的未上市櫃股權交易,也納入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兩要件包含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超過半數、公司價值有超過半數為不動產。
國稅局表示,為了避免納稅人藉由出售受其控制的股權或出資額,表面上賣股,實質是移轉受其控制營利事業的境內房屋、土地,藉這種「假賣股、真賣房」方式來避稅,房地合一2.0已將特定股權交易納入課稅範圍。

也就是說,2021年7月1日起,營利事業出售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權或出資額且同時符合「持有股權或出資額超過半數」與「被投資營利事業價值50%以上由境內房屋、土地構成」這兩項要件時,應視同房地交易,同樣要按持有期間適用稅率,課徵房地合一稅。
國稅局解釋,「持有股權或出資額超過半數」這項要件,為「直接加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權或資本額」占「被投資營利事業已發行股權總數或資本總額」50%以上,並非只以「直接持有」來計算。
另外,「被投資營利事業價值50%以上由境內房屋、土地構成」,則是包含被投資公司的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等,占被投資公司全部股權逾五成,並非僅計算房屋與土地兩項價值。
國稅局舉例,未上市櫃A公司已發行股權總數為100萬股,甲公司在2020年10月取得A公司股權90萬股,並於2021年12月及2022年2月分別出售45萬股及10萬股,在辦理2021及2022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停徵證券交易所得500萬元及100萬元。
但經查核發現,甲公司出售股權交易日A公司境內房地價值占股權價值均超過50%,應補徵房地合一稅,原申報在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的證券交易所得,則可核定減少。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果有出售股權或是出資額,應檢視是否符合房地合一稅2.0要件,在辦理交易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時,應記得申報房地合一稅,以免挨罰。

非以公益長照社團法人 適用虧損扣抵及試算暫繳

財政部5日發布最新解釋令,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設立的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如非以公益為目的,依該條例第32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得於章程中規定社員按其出資額保有對法人之財產權利,並得將其持分全部或部分轉讓第三人及依同條例第36條規定為結餘之分配,其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之其他組織方式營利事業。
此外,上述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比照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要件者,得適用盈虧互抵規定;符合同法第67條第3項規定要件者,得以當年度前六個月營業收入總額,依同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財產傳承 贈與免稅有撇步

不少父母會運用每人每年244萬元贈與稅免稅額,分年贈與子女,「無痛」傳承財產。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昨(5)日表示,長輩在規劃贈與時,要留意免稅額適用、什麼情況會視同贈與等兩大重點。
2022年起,贈與稅免稅額為每人每年244萬元,實務上,常有納稅人誤解「每年」、「每人」定義,而遭到國稅局補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贈與稅免稅額規定的「每年」,是採曆年制,也就是自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而非從贈與日起算一年;「每人」則是以贈與人(如:父母)來計算,而非受贈人。
財政部官員說明,贈與稅每人每年免稅額244萬元,是指贈與人而非受贈人,也就是每一位贈與人,每年無論贈與多少人,累計贈與金額合計不超過244萬元,才可免納贈與稅。
另外為了防止避稅,避免「假買賣真贈與」情況發生,國稅局針對特定情況,會視同贈與,同樣必須課贈與稅。
舉例來說,近期有個案例,甲君為22歲大學生,在2022年間購買台北市某精華地段房地,總價9,200萬元,顯然與其資力不相當,國稅局追查後發現,甲君給付不動產的資金來源,是甲君母親匯款到賣方帳戶支付。
國稅局表示,向甲君案件就可能涉及遺贈稅法規定須視為贈與的情況,因此通知甲君母親在收到通知後十日內申報贈與稅。國稅局以該房地的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公告土地現值合計3,920萬元,申報贈與總額,核定甲君的母親應納贈與稅426.4萬元。
國稅局提醒,納稅人如有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符合遺贈稅法規定以贈與論的課稅要件,就應辦理贈與稅申報,或在接獲國稅局通知申報期限內申報贈與稅,否則國稅局除將補稅外,也將以贈與人違反申報義務,依規定處兩倍以下罰鍰。

先進製造業增值稅最新優惠政策

台商要注意在2024年6月公布的最新先進製造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2023年9月大陸稅務總局發布43號公告,在2023年到2027年期間,先進製造業企業可按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可加計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含跨境業務相關進項,但要注意的是,適用企業需同時滿足三個條件:高新技術企業、製造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024年6月工信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頒布《關於2024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先進製造業企業名單制定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廳聯財函〔2024〕248號),台商要特別注意,須在2025年4月10日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提交申請材料,至於需關注的補充新規分析如下:
一、製造業銷售額統計口徑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台商從事製造業務相應發生的銷售額,合計占全部銷售額比重50%(不含)以上,全部銷售額及製造業產品銷售額均不含增值稅。之所以特別指出不含稅銷售額,可能是上一年度有些涉及進出口業務的企業,為增加適用銷售額比重,將銷項稅額統計到境內銷售額。
委託加工產品的銷售額不計入製造業銷售額是另一個重磅更新。如果高新企業本身不從事生產加工,而是將產品委外生產,該部分銷售額不計入製造業銷售額;對於偏重於研發和設計的高新技術企業影響非常重大,可能失去加計抵減資格。受託加工企業如果符合先進製造業企業標準,可以將加工費計入製造業銷售額,但要注意是加工費,不可以含產品原材料成本。
二、2023年已進入名單的企業享受政策時限
適用政策的企業名單每年須重新制定,2023年已進入名單的企業,今年還需要繼續申請。根據高新證書有效期限分以下情況處理:
1、高新證書在2023年到期,2023年未重新申請高新企業資格或重新申請高新資格但未獲通過,即2024年不具備高新資格的台商,則2024年不能享受加計抵減優惠政策。
2、高新證書在2024年到期,2024年6月30日暫停享受政策。自7月起若重新成功申請進入名單,可享受政策到2024年12月31日;若未能進入今年的名單,未進入名單的原因不是因為取消高新資格,或高新資格到期,或被列入不再享受政策的企業名單,則名單發布之月起不再享受優惠。
3、高新證書在2024年內全年有效,跟今年高新證書到期的處理邏輯基本一樣,不同之處在於成功進入今年名單,可享受政策到2025年4月30日。
4、高新證書被取消的企業,會被列入不再享受政策的企業名單,名單註明不再享受政策的時間,稅務部門會從當月起停止加計抵減,已經計提的加計抵減需要轉出,已實際加計抵減的則要追繳。
三、2024年新認定的高新企業享受政策時限
2024年新申請以及重新申請成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台商製造業企業,自9月起若重新成功申請進入名單,從2024年1月1日到2025年4月30日可以享受加計抵減優惠政策。
四、關於分支機構新規定
先進製造企業的分支機構能否享受優惠政策,須分兩種情況考慮:
1、增值稅匯總繳納的企業,總公司需要匯總計算各分支機構銷售額和比重進行申報,分支機構不單獨享受優惠政策,進入名單後的總公司可享受政策。
2、非增值稅匯總繳納的企業,在分公司為製造企業前提下,總公司和分支機構分別計算製造業銷售額比重分別進行申報,進入名單後的總公司、分支機構可分別享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