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7月22日-113年07月26日

  • 查定課徵營業人如遇有停歇業情況,依規定辦理停業或註銷稅籍登記
  • 信用卡線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 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應注意事項
  • 營利事業出售股權或出資額如符合要件,應注意報繳房地合一稅
  • 誤開金額統一發票無法收回作廢重開,主動報備可免罰!
  • 未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之營業人取得之統一發票,中獎不得兌領獎
  • 以Line通訊軟體開設群組、粉絲團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 個人因房屋土地遭法院拍賣,無論有無所得,均應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 繼承房地共同出售與經由轉贈後再出售,稅負不一樣
  • 凱米颱風逼近,民眾若受颱風影響有財物損失,記得向國稅局報備!
  • 海關為凱米颱風受災商民提供各項協助措施
  • 母子公司合報未分配盈餘 次年度虧損不得併計扣抵
  • 拍賣成交 平台別漏開發票
  • 凱米造成中小企災損 中企署三面向給貸款幫協商
  • 借款利息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分析

查定課徵營業人如遇有停歇業情況,依規定辦理停業或註銷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如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則免繳納營業稅,倘若於停歇業時未向稽徵機關辦理停業核備或註銷稅籍登記,致國稅局仍依原查定銷售額歸課負責人各年度營利所得,將產生課稅爭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0條及第31條規定,營業人遇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情形者,需於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填具申請書,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而營業人暫停營業時,也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
查定課徵營業人如遇有前述停歇業未向所屬稽徵機關申請停業或註銷稅籍登記,致核課負責人各年度營利所得,欲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核實認定時,須提供相關事證並敘明實際情形。

信用卡線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目前營所稅經核定開徵之稅款、罰鍰,也已經可以使用信用卡(以一張信用卡為限,不限本人信用卡)進行繳納,透過網際網路(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可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經檢核無誤並取得發卡機構核發之授權號碼後,即完成繳納程序。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免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或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款因未如期繳納,限期一次發單補徵)之營所稅稅款及違章罰鍰繳納案件亦適用上開繳納之規定;至於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規定營所稅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案件,僅違章罰鍰可以適用。
整理目前常見可使用信用卡繳納營所稅的繳稅類別及注意事項如下表:

繳稅類別 注意事項
結算申報 含本稅及未分配盈餘申報自繳稅款 限透過網路申報以營利事業或其負責人本人持有之信用卡
暫繳 申報自繳稅款 不限本人信用卡
核定開徵 含本稅、違章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26條免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案件 含本稅、違章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案件 僅違章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27條繳納案件 含本稅、違章罰鍰

經使用信用卡繳納營所稅授權成功後,不得取消或更正授權;另逾期案件如無法以上開方式繳納時,請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

營利事業列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稅額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於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時,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前揭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之大陸地區所得所繳納之稅額,應以該大陸地區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之所得額,據以計算前開可扣抵之數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納稅額400萬元,減除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26萬元後,申報自繳稅額374萬元(400萬元-26萬元)。惟查甲公司於計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可扣抵之稅額時,係以取得大陸地區公司支付技術服務收入280萬元計算,未減除相關成本費用200萬元,案經調整計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為80萬元(取得大陸地區公司支付技術服務收入280萬元-相關成本費用200萬元),可扣抵稅額為16萬元〔應納稅額400萬元(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課稅所得額2,000萬元*稅率20%)-(課稅所得額2,000萬元-大陸地區來源所得80萬元)*稅率20%〕,因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26萬元超過前開可扣抵稅額16萬元,依前開規定,可扣抵稅額應為16萬元,核定補徵稅額10萬元(應納稅額400萬元-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之稅額16萬元-自繳稅額374萬元)。
營利事業取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及兩岸關係條例等相關規定,正確計算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及其可扣抵稅額,以免遭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出售股權或出資額如符合要件,應注意報繳房地合一稅

近來有公司主張出售未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為何要報繳房地合一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主要為避免納稅義務人藉由出售受其控制的股權或出資額,實質上是為了移轉受其控制營利事業的境內房屋、土地,以減少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自110年7月1日起,營利事業出售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之股權或出資額且同時符合2項要件,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按股權或出資額持有期間適用之稅率,課徵房地合一稅。


該局進一步舉例,未上市櫃A公司已發行股權總數為100萬股,甲公司在109年10月取得A公司股權90萬股,嗣於110年12月及111年2月分別出售45萬股及10萬股,並於辦理110及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停徵證券交易所得500萬元及100萬元;但經查核發現,甲公司出售股權交易日A公司境內房地價值佔股權價值均超過50%,應補徵房地合一稅,原申報於所得基本稅額之證券交易所得予以核減。其查核情形如下表:

出售日期 11012 1118
持股比率 交易日 90% 45%
交易日前1年任1日最高數
(以110年7月1日為末日)
90%(110.7—110.12) 90%(110.8—111.8)
出售股數 45萬 10萬
持有期間 109.10—110.12(1年3個月) 109.10—111.8(1年11個月)
適用稅率 45% 45%
補徵稅額 225萬元 45萬元

該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出售股權或出資額之情形,應檢視是否符合「持有股權或出資額過半數」及「被投資營利事業價值50%以上由境內房屋、土地構成」要件,如符合要件,於辦理交易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申報房地合一稅,填報申報書C1-1頁次,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方式完納稅捐。

誤開金額統一發票無法收回作廢重開,主動報備可免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同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形,應另行開立,並收回該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並均在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若營業人開立錯誤金額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已交付個人消費者,但不知其聯繫方式,無法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時,營業人可檢具申請書,敘明統一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存根聯影本向稽徵機關報備。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者,得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下稱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免予處罰。但為督促營業人正確開立統一發票,同標準第24條規定,1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規定,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以該張統一發票「正確銷售額」為裁罰計算基準,處1%罰鍰,惟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
該局舉例,某店家出售商品一批與個人消費者,銷售金額2,500元(銷售額2,381元、稅額119元),結帳時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惟誤將銷售金額登打為25,000元(銷售額23,810元、稅額1,190元),又因聯繫不到消費者收回開立錯誤統一發票,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1,500元罰鍰(按正確銷售額2,381元作為裁罰基準*1%,並不得少於1,500元)。惟該店家如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即得適用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規定,免予處罰;另該店家於申報當期營業稅時,仍應依正確銷售額2,381元,而非按錯誤銷售額23,810元申報及繳納營業稅,並無須負擔額外稅賦。

未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之營業人取得之統一發票,中獎不得兌領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未辦理稅籍登記擅自營業,所取得之進項發票,雖未記載買受人統一編號,因買受人本質上仍為營業人,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9款及財政部108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704616110號令規定,不適用給獎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個人一年內取得營業人大量開立之二聯式手續費統一發票,經查核發現甲君係經營精緻禮品專賣店未辦理稅籍登記擅自營業,取得中獎發票已兌領獎金新臺幣(下同)4,300元,全案除就未辦稅籍登記補稅並處罰外,亦請甲君將誤兌領之獎金繳回。
國稅局會不定期產出取得特定營業人大量發票之個人清冊,進行深入查核,經查如屬應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之營業人,除依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規定補稅及處罰外,所兌領中獎獎金將責令繳回國庫。

以Line通訊軟體開設群組、粉絲團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因應數位經濟時代來臨,網路交易興起,民眾消費習慣隨著商品類型及交易模式推陳出新也跟著改變,許多交易行為已由實體店面走向網路,近來不少個人藉由Facebook、Instagram、Line等社群媒體開設粉絲專頁、群組、社團等,並利用社群媒體發布商業廣告,再私下與消費者約定會面地點交付商品或提供勞務服務,若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時,則應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利用Facebook、Instagram、Line等社群媒體的隱私性銷售貨物或勞務,以規避國稅局查核,該局已積極研析各類交易型態並整合網路交易金流、物流與資訊流等相關資料,蒐集可能逃漏稅的營業人。
該局舉例,轄內個人甲君自110年1月起開設紋繡、彩妝教學課程,並透過Line通訊軟體等方式安排學員或消費者前往特定地點,提供相關服務並收取報酬,經蒐集甲君於網路上刊登之行銷廣告資訊暨收款帳戶等資料,查獲甲君110至111年間未辦稅籍登記銷售勞務,依查得資料核定甲君未辦稅籍登記銷售勞務金額計3,274萬元及漏稅額163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163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163萬餘元。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最遲應於次月月底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若營業人有類似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個人因房屋土地遭法院拍賣,無論有無所得,均應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納稅義務人因未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不服國稅局寄發之罰鍰繳款書,復查主張其房屋土地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相關稅費應由法院代為扣繳,且拍賣金額還不足還債,根本沒有所得,為何還需申報房地合一稅,對該行政處分提出異議,被國稅局駁回。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規定,經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拍賣或交債權人承受之土地、房屋及貨物,僅有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及營業稅4種稅目,係由法院或行政執行分署代為扣繳,其他各稅並不包括在內。
該局進一步說明,房地合一稅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迄今已超過8年,大部分民眾都知道交易不動產有賺錢時要辦理申報,但對於虧錢出售或被法院拍賣不動產的民眾來說,卻常誤以為沒賺錢或法院會代為扣繳就不用辦理申報,其實房地合一稅是由納稅義務人自己辦理申報,一般交易是在過戶登記之次日起算30天內就要申報,而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則是在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又即使被法院拍賣,不論有沒有拿到分配款都需要自行申報。

繼承房地共同出售與經由轉贈後再出售,稅負不一樣

民眾出售房地,依取得原因、日期不同,應適用房地交易稅制也不同,取得成本及持有期間等因素,亦會影響稅負的計算,提醒民眾多加留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黃先生出售房地是母親77年購買,103年1月15日母親身故,由黃先生及哥哥2人繼承各二分之一,兄弟2人考量產權單一,出售價格較高,哥哥107年11月1日將房地持分贈與給黃先生,113年6月1日以新臺幣(下同)550萬元出售該房地,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該局說明,黃先生出售房地,其中二分之一持分房地,係於103年1月15日繼承取得,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範圍,土地交易所得免稅,房屋交易所得應併計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另外哥哥贈與的二分之一持分房地,因取得日期為107年11月1日,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持有期間為5年7個月,適用稅率20%。黃先生應分別繳納綜合所得稅70,500元及房地合一稅441,636元,計算說明如下:

取得原因 繼承取得 受贈取得
持分 二分之一 二分之一
取得日期 103年1月15日 107年11月1日
適用範圍 財產(房屋)交易所得 房地合一稅
申報期間 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 113年6月1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
假設條件
  1. 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200,000元、土地公告現值600,000元。
  2. 黃先生113年綜合所得稅稅率為20%。
  3. 假設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150,000元、土地公告現值850,000元。
  1. 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176,000元、土地公告現值660,000元,繳納契稅、土地增值稅、規費等合計20,000元。
  2. 以107年11月為基期,113年6月消費者物價指數105.1%。
  3. 未提示移轉費用。
應納稅額
(單位:元)
房屋交易所得額:
〔(售價5,500,000—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200,000+600,000)〕*出售時房地比〔150,000/(150,000+850,000)〕*持分1/2=352,500綜合所得稅:352,500*20%=70,500
出售價額:房地售價5,500,000*持分1/2=2,750,000

可減除成本:〔受贈時房地現值(176,000+660,000)*消費者物價指數105.1%*持分1/2〕+20,000=459,318

可減除移轉費用:2,750,000*3%=82,500

土地漲價總數額:0

課稅所得額:2,750,000—459,318—82,500—0=2,208,182

房地合一稅:2,208,182*20%=441,636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案例若哥哥未將房地持分贈與給黃先生,直接於113年6月1日共同出售,則兄弟2人不動產的處分均屬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課稅範圍,假設2人的綜合所得稅率都是20%,應繳納綜合所得稅合計為141,000元(70,500元+70,500元),而黃先生受贈哥哥持分後始全部出售的應納稅額則為512,136元(70,500元+441,636元)。

凱米颱風逼近,民眾若受颱風影響有財物損失,記得向國稅局報備!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凱米颱風逼近,受暴風圈影響,部分區域將有強風豪雨,該局提醒民眾做好防災準備及注意自身安全。若財物遭受災害損失,請民眾在動手清理前,務必記得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所轄國稅局申請稅捐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避免風雨強大出門造成不便,請多利用線上申辦災害損失租稅減免,以減少自身安全風險,相關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等災害損失減免及應檢附的證明文件,已彙整於該局網站「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查詢路徑: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類/災害損失報備專區),民眾可至該專區查詢。

海關為凱米颱風受災商民提供各項協助措施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自昨日至今日連二日臺灣因凱米颱風造成民眾財產損失,該署已請各關秉持從寬、從速原則,提供受災商民減免關稅、救難物資免稅進口與快速通關及受損保稅物品除帳等協助措施。
關務署就與商民關係較為密切的規定及措施補充說明如下:
進口貨物受損免稅:進口貨物起卸以後,驗放以前,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而遭受損失或損壞致無價值者,得依關稅法第50條規定免徵關稅。
救難物資免稅通關:政府機關為緊急救難自行進口或受贈的器材及物品,得依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徵關稅。若未能及時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例如內政部或衛生福利部)核發之免稅文件,得依關稅法第18條規定先向海關辦理押款進口。
救濟物資先行通關後補文件:進口供災區救災與重建所需民生物資、醫療藥品及器材、工程機械與器(機)具及設備、環境清理消毒所用機具及藥劑等救濟物資,因時間急迫無法及時向衛生福利部申請免稅核准文件時,依救濟物資進口免稅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可向進口地海關具結係供救災及重建之用,准予先行免稅進口。但申請人應於貨物放行之翌日起2個月內,依同法條第1項規定補辦申請程序。
受損保稅物品除帳:海關監管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科學園區、科技產業園區、農業科技園區業者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保稅貨物遭受災害而致損毀,得依各該法規申請核實除帳。
原料沖退稅期限可展延:因天災事變致無法如期辦理原料沖退稅,可依關稅法第63條第4項規定申請延期,最長1年。
快速通關單一窗口:各關機動成立救災物資快速通關單一窗口,以利救災物資快速通關。

母子公司合報未分配盈餘 次年度虧損不得併計扣抵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企業若採連結稅制,母、子公司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時,在減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項目時,各公司損益須個別計算,不可合併扣抵。
台北國稅局說明,營利事業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或《企業併購法》規定,母、子公司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時,針對盈餘計算可合併計算,但如果各公司有減除「次一年度虧損」時,子公司的次年度虧損就不能用來抵母公司的盈餘。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與子公司A公司採連結稅制,合併申報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甲公司未分配盈餘9,500萬元,A公司有稅後淨利180萬元,次年度虧損5,400萬元,甲公司合併申報時,加計了A公司的180萬淨利,但減除了A公司次年度虧損,導致多減了5,220萬元,遭國稅局以5%稅率補稅261萬元。

拍賣成交 平台別漏開發票

網路銷售方式五花八門,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採取公開競價的「拍賣」方式、價高者得,除了收取佣金需要開發票,也要按成交價格開立發票、課徵營業稅。
高雄國稅局近期發現,有營業人將「居間」交易與「拍賣」交易混淆,導致短漏開統一發票遭補稅處罰,提醒營業人應依「實質交易型態」,確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國稅局解釋,「居間交易」主要是指媒介買賣雙方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報酬,主要賺取佣金、手續費或收取轉付差額作為收入,在這種情況下,營業人應依照收取的佣金開立統一發票。
至於「拍賣」交易,主要是由拍賣人拍板或依其他慣用的方法為賣定表示成立的契約,例如公開競價等方式,價高者得。依財政部函釋,包括成交價格開立發票課徵營業稅,至於向賣主及所有買主收取的佣金,也應依法開立發票報繳營業稅。
舉例來說,營業人甲公司在拍賣網路平台經營代拍業務,接受賣主乙公司委託拍賣商品,拍賣成交價200萬元,甲公司交付商品給買受人,並收取拍賣價金200萬元後,即同額轉交付給乙公司,另向乙公司收取佣金收入5萬元。依規定,甲公司針對成交價200萬元、佣金5萬元,都要開立發票,交給乙公司。
國稅局指出,現今網路行銷成為企業成功關鍵之一,但為避免交易糾紛,應注意自身交易型態,確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依法報繳營業稅,以維護消費者兌獎權益並免遭補稅處罰。

凱米造成中小企災損 中企署三面向給貸款幫協商

凱米颱風豪雨為部份中小型公司帶來災損,經濟部今宣布啟動「中小企業災後復舊財務協處」,共有三面向協助,包括「財稅災害申報輔導」、「營業復舊復工貸款」,以及如財務周轉困難, 可代向「銀行債務協商」。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表示,遇豪大雨或強風受災的中小企業,務必於清理營運場所前,先蒐集完整受災情形佐證資料,以供日後申請租稅減免或向銀行申請復舊貸款。
災後復舊財務協處共提出三方面協助,第一是「免費融資諮詢、融資診斷輔導及財稅災害申報輔導服務」。其次「營業復舊復工貸款」。中企署指出,要檢附受災害次日起1年內,地區鄉鎮公所或地方主管機關出具的受災證明,或經銀行調查屬實等文件,就可由信保基金提供9成信用保證且免計收保證手續費。
第三是「銀行債權債務協商」,中小企業因受災而致財務週轉困難者,由中企署協助與往來金融機構協議調整還款方案,紓解資金壓力。

借款利息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分析

台商須留意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能否稅前扣除。
台商除了向大陸境內外金融企業借款外,也可能向關聯方、非關聯方等非金融企業借款,借入資金的利息支出,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便成為財務管理上的重點。
1、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利息
台商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不管是向金融機構還是非金融機構借款,所發生的利息支出都可以稅前扣除。
根據《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時,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並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提供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以證明利息支出的合理性,要注意的是,該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省級區域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的貸款利率情況。
所謂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可以是金融企業公佈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實務中,因為財務公司、信託公司的利率比較高,因此只要台商支付的借款利率不高於財務公司或信託公司,基本上可以按照實際支付的利息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未繳足註冊資本的關聯方借款利息
根據《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9〕312號)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應繳資本額,則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核算應計付的利息,不屬於企業合理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所以不得在稅前扣除。
大陸今年7月1日實施的新《公司法》,已要求註冊資本五年內必須到位,若在公司章程規定期限內有未到位的註冊資本,則等額資金的借款利息無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意味著借款利息不能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舉例來說,截止2024年6月30日某公司股東尚有300萬元未到位的實收資本,若公司向銀行借款500萬元,則企業只能在所得稅前扣除200萬元(500萬-300萬)借款的利息。
3、已繳足註冊資本的關聯方借款利息
(1)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都准予在稅前扣除,但超過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2)企業如果按照稅法及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原則,或該企業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則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准予稅前扣除。
實務中台商支付關聯方利息是常見的事,要特別注意哪些情況不能稅前扣除,同時也要留心稅前可以扣除的利息有哪些須取得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