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7月15日-113年07月19日
- 中古車商如何申報進項稅額
-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
- 營業稅網路申報已經可採營業人或營業人之負責人所持有之信用卡繳納營業稅
- 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可線上列印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
- 營業人重複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溢付獎金須由營業人賠付及受罰
- 欠稅人逃避稅負、隱匿財產、規避強制執行,稅捐稽徵機關會依法實施多項保全措施,以確保租稅債權
- 遺產稅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需先取得證明
-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可扣除之金額應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至0元為限
- 營利事業汰換車輛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認列規定
- 營利事業計算房地合一稅2.0交易所得,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 個人預售屋購買權利轉讓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者,按3%計算移轉費用時,係以實際收取價額為認定基礎
- 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扣抵或退還稅額應有居住事實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農業用地之遺產稅申報
- 賡續輔導具開立統一發票能力之餐飲店使用統一發票,以維護租稅公平
- 自職工薪津扣撥之福利金得免視為職工福利委員會當年度收入
- 免稅發票可以兌領中獎獎金
- 機關團體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期間之薪資費用,可150%自當年度所得額減除
-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應依個人課稅規定辦理申報
- 給付所得予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惟於課稅年度未入境之個人,應依非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及申報
- 兼營投資業務 扣抵有眉角
- 境外稅額扣抵 掌握三關鍵
- 營所稅申報 別踩五地雷
中古車商如何申報進項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中古車商向個人購買中古汽(機)車供銷售,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5條之1及「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規定,計算及申報得扣抵進項稅額。
該局說明,中古車商向個人收購中古汽(機)車銷售,因銷售人為自然人,致無法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依上揭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得以買賣合約書、讓渡書或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及其他憑證,作為進項憑證,逐輛以購入成本按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計算進項稅額,並於申報各該輛中古汽(機)車銷售額當期,逐輛比較進項稅額及銷項稅額,取其小者作為可扣抵進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中古車商應檢附「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併同申報書辦理申報,至於前述相關進項憑證於申報時可暫免附,但應依規定妥善保存,於稽徵機關要求提示時提供查核。
該局舉例說明,甲中古車行於113年3月以新臺幣(下同)315,000元向張三購入1輛中古汽車以備銷售,進項稅額經計算為15,000元〔315,000元÷(1+5%)*5%〕,同年5月間以378,000元售出,銷項稅額為18,000元〔378,000元÷(1+5%)*5%〕,該輛中古汽車的進項稅額未超過其銷項稅額,爰甲中古車行於申報該輛中古汽車銷售額當期(即113年5-6月期)營業稅時,該筆進項稅額15,000元可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包之工程若已建造完成並交付委建人使用,即屬完工,而非以取得工程驗收證明或保留款後,始計算認列工程損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承包工程,其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如前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其屬承造非建築物之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承作新建大樓門窗安裝工程之分包商,其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尚未取得承包商驗收證明及保留款為由,未列報其於108年承攬乙營造公司新建大樓之門窗安裝工程相關損益,惟經該局查核發現乙營造公司所承作之新建大樓主體工程已於110年度完工驗收,並連同甲公司承作之門窗安裝工程一併交付委建人受領使用,即屬完工,爰依前揭規定調增應於110年度認列之工程損益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補徵稅額300萬元。
營業稅網路申報已經可採營業人或營業人之負責人所持有之信用卡繳納營業稅
依財政部113年4月12日台財資字第1130001073號令發布修正「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第3點及第14點規定,透過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軟體(以下簡稱營業稅報稅軟體)以信用卡繳納營業稅已可使用營業人或營業人之負責人本人持有已參加信用卡繳稅之發卡機構所核發信用卡繳納稅款,但需注意僅能使用一張信用卡。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又現行營業稅申報方式有人工申報、電磁紀錄媒體申報及網際網路申報等3種方式,營業人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下載安裝營業稅報稅軟體並透過網際網路上傳申報資料,申報資料相關欄位如發生邏輯性錯誤可透過系統自動檢核功能發現並即時更正,且繳稅管道也更加多元,籲請營業人多加利用。
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可線上列印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應由代徵人(即證券買受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依成交總價額的千分之三向證券出賣人代徵證交稅,於代徵之次日填具證交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經檢視相關資料欄位正確無誤後,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不含郵局及便利超商)繳納稅款。
該局補充說明,有關稅款之繳納,民眾除可至鄰近稽徵機關索取紙本繳款書填寫外,亦可利用網路列印三段式條碼繳款書,只要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電子申報繳稅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證交稅/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依序輸入出賣人資訊、買賣證券資訊、交易股數、成交總價額、買賣交割日期及代徵人資訊等欄位並確認鍵入資料無誤後,自行列印條碼化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稅款。
營業人重複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溢付獎金須由營業人賠付及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業人若重複開立或列印相同字軌號碼的電子發票,導致發票開獎時發生同一號碼有兩人以上同時中獎,中獎人可領取中獎獎金,惟溢付獎金須由營業人賠付及受罰。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重複開立或列印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該溢付獎金將責令由營業人賠付。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規定,字軌號碼為應行記載事項之一,營業人如有重複開立字軌號碼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處罰。
該所呼籲,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系統應具備發票字軌號碼自動給號及重號檢核等功能,以免因字軌號碼登載錯誤或重複開立致賠付獎金及受罰,若有上揭情事,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並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5款規定,免予處罰,但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規定。
欠稅人逃避稅負、隱匿財產、規避強制執行,稅捐稽徵機關會依法實施多項保全措施,以確保租稅債權
欠稅人如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的跡象,國稅局將蒐集相關事證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就欠稅人財產實施假扣押,以確保稅捐債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轄內A公司因販售黑心食品引爆全台食安危機,除檢調單位對A公司及相關企業進行搜索,地方政府亦對其開罰,並廢止食品業務登記事項及食品業者登錄,因檢方查得整起事件主要負責人為關係企業B公司的甲君,該局即持續關注前述公司營業狀況,並清查是否有審理未結案件;據報載甲君除擁有豪宅,豪宅住處更停放多台名貴汽車,事件爆發後甲君即與配偶辦理離婚登記,前配偶住處天花板更經查獲藏匿超過2千萬元的不法所得;該局後發現A公司及關係企業均已申請停業獲准,停業期間A公司已開始移轉名下財產,顯有隱匿、移轉財產跡象。經蒐集分析相關資料後,加速審理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送達後,立即啟動稅捐保全措施,向管轄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最終順利徵起稅款。
遺產稅列報身心障礙扣除額需先取得證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被繼承人所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父母,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且非拋棄繼承權者,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就符合條件者,可加扣身心障礙扣除額每人693萬元。但原則以繼承開始前已取得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或精神衛生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之專科醫師診斷證明書為限。
該局補充說明,上開對象倘未於繼承日前取得重度身心障礙證明,惟能提示醫院鑑定文件,證明於繼承日前已具重度身心障礙之條件,繼承日後才基於相同事由,向社政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該份證明,仍可准予依規定扣除693萬元。
該局舉例,甲君於113年1月間死亡,遺有配偶乙君、兒子丙君及母親丁君3人,丙君於同年7月辦理遺產稅申報,檢附乙君及丁君之重度身心障礙證明,列報2人之身心障礙扣除額1386萬元(693萬元*2),國稅局查核發現,乙君未拋棄繼承,乙君及丁君之重度身心障礙證明取得日期分別為113年5月(繼承日後)及112年12月(繼承日前),而丙君無法提出乙君於繼承日前已符合重度身心障礙之相關證明,故無法適用扣除規定,所以本件僅得扣除丁君之身心障礙扣除額693萬元。
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可扣除之金額應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至0元為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前揭未分配盈餘之計算,得減除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各款規定之項目,其中減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應以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至0元為限。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9條或企業併購法第45條規定合併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各公司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計算未分配盈餘後,各公司未分配盈餘之正數或負數,應相互抵銷合併計算,其合計數為合併申報未分配盈餘。又未分配盈餘係採「年度」課稅方式,各公司計算未分配盈餘,如有減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該次ㄧ年度虧損可減除金額應以該公司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減至0元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採連結稅制,併同其子公司合併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甲公司之子公司A公司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稅後淨利200萬元、提列法定盈餘公積20萬元、「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5,400萬元及未分配盈餘負5,220萬元(200萬元-20萬元-5,400萬元),並將A公司未分配盈餘負5,220萬元與甲公司未分配盈餘9,500萬元相互抵銷合併計算,申報合併未分配盈餘4,280萬元(-5,220萬元+9,500萬元)。經查A公司109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虧損雖為負5,400萬元,惟A公司108年度稅後淨利減除法定盈餘公積提列數後僅為180萬元(200萬元-20萬元),依前揭規定,A公司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僅能列報180萬元、未分配盈餘為0元,因A公司未分配盈餘減項溢報5,220萬元(5,400萬元-180萬元),致甲公司合併未分配盈餘短報5,220萬元,經該局核定補徵稅額261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採連結稅制合併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ㄧ年度虧損」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汰換車輛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認列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車輛新車,並報廢舊車,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視申請年度,列為該資產成本之減項或未折減餘額之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規定,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車輛新車所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屬購置該資產成本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營利事業於購置當年度申請退還前開貨物稅條例規定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列為該資產成本之減項。其於購置次年度始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者,該退稅款應於申請時列為該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所得稅法第52條規定計算折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小客車租賃業,於112年1月間購買6臺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小客車新車後,即同步報廢6臺舊車,新車係按耐用年數5年計提折舊,並於112年2月1日向該局申請退還每輛減徵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貨物稅,共30萬元。惟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退稅款30萬元列帳,即未列為該等資產成本之減項,致虛列折舊費用6萬元(退稅款30萬元/耐用年限5年),除補徵稅額1萬2千元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規定車輛新車,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應特別留意所得稅之認列規定,以免因虛增折舊費用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計算房地合一稅2.0交易所得,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於計算土地交易所得時,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自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當年度房地交易所得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其前開交易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應依法核課房地合一稅。爰營利事業於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時,既已依前述規定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自不得再將已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土地增值稅列為成本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10月1日出售於108年1月10日取得之土地1筆,持有期間逾3年,出售價款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取得成本1,400萬元、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並據以繳納土地增值稅40萬元及支付佣金等費用40萬元,申報土地交易所得為220萬元〔(成交價額1,800萬元—成本1,400萬元—費用80萬元(土地增值稅40萬元+佣金支出4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惟查其已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則該部分繳納之土地增值稅40萬元不得再列為費用,自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案經該局調增土地交易所得40萬元,除補徵稅額14萬元〔40萬元*稅率35%(超過2年,未逾5年)〕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個人預售屋購買權利轉讓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者,按3%計算移轉費用時,係以實際收取價額為認定基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0年7月1日實施房地合一稅2.0後,個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在110年7月1日後交易者都要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如納稅人未提示移轉費用相關資料,稽徵機關得以成交價3%計算移轉費用〔以新臺幣(下同)30萬元為限〕,成交價指的是納稅人實際收取的價額。
該局說明,預售屋交易包括個人(或營利事業)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在取得房地所有權前,將該預售屋買賣契約讓與第3人之交易,以及個人或營利事業於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前,將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3第5項所定之書面契據(即紅單)讓與第3人之交易。納稅義務人在讓與預售屋(含紅單)權利交易之成交價額(收入)應按讓與該權利價額認定,也就是以受讓人支付與讓與人的價額認定,不包括受讓人支付給建設公司(地主)的價款。
該局舉例,A以房地總價1,000萬元與甲公司簽定預售屋買賣契約,嗣A與B簽訂該預售屋預購權利轉讓契約,契約內容為B同意以房地總價1,030萬元取得A原購屋契約之權利,B支付30萬元向A購買該預售屋之購買權利,及支付給A已繳付給甲公司購買預售屋之價款300萬元,本案的成交價並非1,030萬元,而是330萬元(30萬元+300萬元),得以按3%認列之移轉費用則為99,000元(330萬元*3%)。
申請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扣抵或退還稅額應有居住事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房屋所有權人換屋需求,減輕民眾換購自住房地租稅負擔,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新制之自住房地,並另行重購自住房地,可享重購退稅優惠。
該局說明,個人換屋申請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重購租稅優惠,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一、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之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以內,二、出售與重購之房屋均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三、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其中應特別注意有關自住房地的認定,除需符合設籍及無出租等規定外,亦須有實際居住的事實,始符合適用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8年6月20日以新臺幣(下同)1,400萬元取得A屋,嗣於112年6月20日以1,900萬元出售A屋,並於同年月30日以3,200萬元重購B屋,甲君於同年7月10日申報112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經該局查核後發現甲君雖於109年7月5日將戶籍遷入A屋,惟查甲君持有A屋期間之用水資料係註記「空戶」,顯無居住事實,又甲君無法提供足資證明具有自住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該局認定甲君持有A屋期間無實際居住使用,與房地合一自住房地規定不符,故否准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並予以補徵稅額146.3萬元【(成交價額1,900萬元—可減除成本1,452萬元—移轉費用30萬元)*35%】。
民眾經核准適用房地合一重購優惠,應注意重購之新房地於5年內不能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如經查獲,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農業用地之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農業用地,因配偶間財產相互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於贈與人死亡時,該贈與的農地,應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產生疑義。
該局說明,農業用地贈與配偶,視贈與時是否申請適用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遺產稅之申報大不同:
一、贈與時已申請適用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者:
(一)受贈配偶自受贈後仍繼續作農業使用者:免將該農地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二)受贈配偶自受贈後未繼續作農業使用者:因配偶間之贈與依稅法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無須追繳贈與稅,惟應將該農業用地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但能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證明繼承發生時,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者,仍可申報農地農用扣除額,免徵遺產稅,並自繼承發生之日起列管5年。
二、贈與時未申請適用農地農用免徵贈與稅者:應將該農業用地併入贈與人之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但能取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證明繼承發生時確作農業使用者,亦可申報農地農用扣除額,免徵遺產稅,並自繼承發生之日起列管5年。
國稅局會定期清查列管農地,如發現土地所有權人未依規定作農業使用,且經限期恢復作農業使用,仍未恢復作農業使用,或已恢復作農業使用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者,將追繳應納稅賦,納稅義務人應留意作農業使用情形,以免遭補徵稅款。
賡續輔導具開立統一發票能力之餐飲店使用統一發票,以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免用統一發票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等餐飲店,如其查定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且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該局將輔導其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為平均每月新臺幣20萬元,而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及麵食館等,雖屬免予申報銷售額之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其每月銷售額得不受前開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但國稅局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營業規模,就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例如近年部分免用統一發票之知名餐飲店以連鎖、加盟、採電腦叫號或取餐、透過網路銷售或以電子方式開立收據等方式經營,具有相當規模及制度,如其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國稅局仍得視其營業性質及規模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某免用統一發票之知名餐飲店,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每月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原依其查定銷售額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惟經查該商號以連鎖及電子系統設備提供號碼牌方式經營,並透過網路銷售,已達相當規模及制度,顯具開立統一發票能力。經該局輔導並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後,該商號已於112年度開立雲端發票,不僅加快其開立發票及結帳之速度,亦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刺激消費意願。
自職工薪津扣撥之福利金得免視為職工福利委員會當年度收入
職工福利委員會(下稱職福會)自職工薪津內扣撥職工福利金屬福利基金之增加,得免視為該職福會當年度之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福會,為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應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徵免所得稅。職福會自職員薪津內提撥的職工福利金,屬福利基金增加,得免視為該職福會當年度收入,於計算免稅標準時,不列入職福會當年度收入項下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職福會112年度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收入有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含60萬元薪資扣撥之福利金),用於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165萬元,當年度結餘款135萬元,自行申報支出比55%(165萬元/300萬元),未達免稅標準第2條第1項第8款「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60%」之規定,經查發現甲職福會誤將薪資扣撥的福利金60萬元列為收入,經重新計算後,支出比應為68.75%(165萬元/240萬元),已符合免納所得稅標準。
免稅發票可以兌領中獎獎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免稅之統一發票,非屬不能兌獎範疇,因此免稅發票如果中了獎項,可於兌獎期限內,於代發獎金單位公告兌獎營業時間前往領取中獎獎金。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免用及免開發票之範圍,而飼料及未經加工之生鮮農、林、漁、牧產物、副產物,非屬免開發票之範疇,所以別以為免稅發票,皆為免開發票,也要記得向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店家索取免稅之統一發票。
機關團體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期間之薪資費用,可150%自當年度所得額減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各機關團體)給付員工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費用,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150%自當年度申報所得額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保障後備軍人接受召集之相關權益,並減少召集期間對各機關團體營運之衝擊,國防部及財政部於111年11月30日會銜訂定發布「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團體申請適用本規定優惠,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召集期間給付薪資之明細表、請公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教育召集令或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在營服役之契約證明及解召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甲君受雇A公司,於112年間接受14天教育召集,召集期間A公司給付甲君薪資20,000元,可適用薪資加成減除規定,故A公司於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自所得額減除薪資費用及加成減除部分共計30,000元(薪資20,000元*150%)。
各機關團體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但該薪資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得重複適用前揭辦法之規定。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應依個人課稅規定辦理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課稅規定以所有或持分共有部分之持有期間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並按適用稅率於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該交易所得(損失)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局指出,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租稅公平及落實居住正義,房地合一稅2.0從110年7月1日起施行,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符合一定條件的股份或出資額,其交易所得應按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稅額,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惟屬於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在出售房地時,因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之營利事業為所有權人之登記主體有所不同,應依個人課稅規定辦理,該出售房地交易所得,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局特別提醒,110年7月房地合一2.0上路後,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若有出售房屋、土地行為,應依個人課稅規定辦理,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給付所得予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惟於課稅年度未入境之個人,應依非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及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給付所得予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個人,若該設籍之個人於課稅年度內從未入境中華民國境內者,應依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並於給付日起10日內完成扣繳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針對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個人,認定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其認定原則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該局舉例說明,甲事務所指派設籍於臺灣之A員前往日本進行長期考察業務,A員自甲事務所取得之勞務報酬,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甲事務所112年度按月給付A員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30,000元並於113年1月將A員之薪資所得併同辦理11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惟查A員於112年全年度未入境臺灣,應認定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甲事務所指派A員前往日本,應知悉A員入出境情形,甲事務所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第2項規定,於每次給付A員所得時,依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6%(每月薪資未超過基本工資1.5倍之扣繳率為6%,超過則為18%)代扣繳稅款1,800元,並於給付日起10日內完成扣繳申報,案經查獲後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對甲事務所扣繳義務人裁罰4,000餘元。
兼營投資業務 扣抵有眉角
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的股利收入,每年申報一次營業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在計算不可扣抵比例時,可分為「比例扣抵法」、「直接扣抵法」兩種,若採直接扣抵法須符合一定條件且三年不得變更。
兼營營業人是指同時銷售應稅及免稅貨物勞務的營業人,在申報營業稅時,應計算免稅銷售額占全數銷售額比率,亦即「不得扣抵比例」,來正確申報、調整稅額。
財政部統計,2022年全台約有6.4萬家兼營營業人,其中有近四成有取得股利收入。
北區國稅局表示,為簡化報繳手續,兼營投資業務的營業人,在年度中所取得的股利收入,可暫免列入當期免稅銷售額申報,等到年度結束時,再一次彙總全年股利收入,納入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
國稅局解釋,營業人取得股利收入含國內、國外的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不含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部分),應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即11至12月期、隔年1月15日前申報。
營業人計算當期或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時,可自行選擇採用「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
比例扣抵法因為計算方法簡單,適用於免稅收入較少或帳簿記載較未完備的企業,計算方式為依照當期免稅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比例來計算不得扣抵比例。
直接扣抵法則以「應免稅銷售額共同使用的進項稅額」計算不得扣抵稅額,雖具節稅效果,但採用直接扣抵法營業人須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實際用途,且經採用後三年內不得變更,因此較適合帳簿記載完備且免稅收入較大的企業。
國稅局提醒,申報營業稅時選擇採用「比例扣抵法」調整稅額,並經國稅局核課確定者,不得再就該確定案件申請改採「直接扣抵法」調整當期稅額。
國稅局表示,已主動發函輔導提醒,若尚未完成去年度股利收入申報及調整,或申報案件尚未核課確定欲申請變更扣抵法的營業人,務必自行檢視並在8月9日前自動補報繳稅款、或申請變更扣抵方法,避免影響權益。
境外稅額扣抵 掌握三關鍵
企業全球布局取得境外所得,在他國已繳納稅款可在限額內扣抵我國稅負。勤業眾信稅務部資深會計師陳建宏昨(17)日表示,境外稅額扣抵應留意三大注意事項,包含計算方式、租稅協定、相關憑證。
為加速全球供應鏈調整並分散風險,愈來愈多台商從事跨境投資貿易、賺取境外所得,若有境外來源所得而被扣繳的所得稅款,為避免重複課稅,營利事業可依《所得稅法》規定,針對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規定辦理就源扣繳的稅款,申報扣抵台灣營所稅。
陳建宏提醒三大注意事項。首先是計算方式,營利事業較易錯誤申報的是境外所得額,應為取得海外收入減除其所提供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所得額,而非直接以海外收入全數作為境外所得。
其次,營利事業在取得境外所得時,也須注意境外所得是否有來自與台灣簽訂租稅協定的國家,如納稅人因未向境外所得來源國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導致在國外多扣稅款,多扣的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國內應納營所稅。
第三,境外所得已在所得來源國繳納稅額的營利事業,應取得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在申報營所稅時主張抵扣。
依財政部規定,納稅憑證可免經台灣駐外單位驗證,但如有主張扣抵大陸已納稅款者,依規定仍應經過公認證程序。另,「同一年度納稅憑證」是指營利事業按權責基礎併計的境外所得所屬年度的同一年度納稅憑證,而非實際繳納國外所得稅年度。
最後,陳建宏提醒,跨國集團應檢視集團內,若有屬於租稅協定所規範,不論是所得來源國或台灣境內免予課稅或訂有上限稅率的所得,都應向所得來源國或台灣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相關規定減免課稅。
營所稅申報 別踩五地雷
報稅季結束後,各國稅局陸續檢視申報情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再次檢查營所稅申報資料,尤其常見有五大錯誤,若發現有短漏報所得,應趕緊補報補繳、加計利息,以免被查獲後遭補稅處罰。
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常因疏漏、不熟悉法令規定,導致短漏報所得,為提醒營利事業正確申報,國稅局彙整常見五大地雷。
第一,漏未申報年度中被查獲漏開發票的銷售額;第二,漏未申報政府補助款,例如經濟部、地方政府經發局或環保局等補助款、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例如出售海外基金)、海外利息所得、結清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金額等。
第三,未將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或購買節能電器所退還的貨物稅稅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第四,以有價證券投資為業者,若有應稅收入及免稅收入,未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計算免稅收入應分攤數。
第五,漏未將經國稅局核定短漏報稅後淨利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
國稅局指出,近期查獲案件,在查核甲公司2021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在2021年有海外財產交易所得250萬元,漏未入帳,因此核定其短漏報所得額,補稅50萬元,並處以罰鍰。
之後隔年查核甲公司2021年未分配盈餘時,發現仍未將核定短漏報稅後淨利200萬元(短漏報所得額250萬元-補徵稅額50萬元),申報在2021年未分配盈餘中,因此補徵未分配盈餘稅額10萬元並處以罰鍰。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時,應正確申報年度收入、成本費用、損失金額,如發現有短漏報狀況,應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並將短漏報的稅後所得額,填報在該年度未分配盈餘中,以免遭補稅處罰。
若營利事業遭查獲發現所得額有短報或漏報情事,依規定應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罰鍰;除罰鍰,納稅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還應負擔刑事責任,也就是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