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3年07月08日-113年07月12日

  • 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 營利事業購置、興建固定資產相關利息支出之認列規定
  • 免辦稅籍登記之營業人購買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而取具之統一發票不得兌獎
  • 大樓(廈)管委會出租外牆屋頂要辦理稅籍登記
  • 因欠稅遭禁止處分之標的可否變更另未被禁處標的?
  • 113年度遺產稅提高6項扣除額及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
  • 父母存款轉存子女名下定存單之贈與行為,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 繼承人為免逾期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處罰,可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以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 機關團體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期間之薪資費用,可150%自當年度所得額減除
  • 給付所得予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惟於課稅年度未入境之個人,應依非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及申報
  • 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應依限上傳電子發票資訊存證
  •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應依個人課稅規定辦理申報
  • 固定資產折舊 留意耐用年數
  • 匯兌損益 「已實現」才能列報
  • 誤用前期發票 兩招補救
  • 節能家電換貨 另案申請退稅

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2年1月1日將資金1,000萬元借與股東未收取利息,截至112年底股東尚未還款,A公司於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112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867%計算利息收入286,700元課稅【=10,000,000元 × 2.867%】。
該局提醒,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若有將資金貸與他人,即使未實際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仍應自行依所得稅法規定調增利息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購置、興建固定資產相關利息支出之認列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參據國際會計準則第23號「借款成本」及企業會計準則第11號「借款成本」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修正有關購置、興建固定資產之相關利息支出認列規定。
該局進一步整理前揭修正規定重點如下:
一、 因購置房屋、土地以外固定資產而借款之利息,自付款至取得資產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列入該項資產之成本。
二、 因興建固定資產及供營業使用之房屋而借款,在建造期間應付之利息費用,應作為該項資產之成本;建築完成後,應行支付之利息,可作費用列支。但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房屋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
三、 購買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之借款利息,應列為資本支出;經辦妥過戶手續或交付使用後之借款利息,可作為費用列支。但屬存貨及非供營業使用之房屋、土地,其借款利息應以遞延費用列帳,於出售時再以費用列支。
四、 因房屋、土地以外進貨借款所支付之利息,應以財務費用列支,不得併入進貨成本計算。

免辦稅籍登記之營業人購買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而取具之統一發票不得兌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9款規定,買受人為營業人者,不適用該辦法之給獎規定。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統一發票應載有統一編號,取得未載有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中獎,不論有無申請稅籍登記,均不得兌領獎金。
該分局說明,轄內A君為看護工,兼職於網路平台銷售低價手工品,其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8萬元,依財政部95年12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504553860號函及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釋規定,得暫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該分局查得A君於113年1-2月支付平台業者貨運費及手續費,取得未載有統一編號之雲端發票計400餘張,中獎發票5張。A君雖主張其依規定得暫免辦理稅籍登記,故無國稅局核准之統一編號可登載,認為中獎發票可兌獎,惟經該分局查證A君取具之統一發票為銷售貨物所產生之「貨運費」及「手續費」,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依規定A君所取得之發票不得兌獎,已追回兌領之中獎獎金。
該分局提醒,即便營業人符合營業稅法規得免辦稅籍登記,惟取得之統一發票,不論是否供營業上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即不適用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之給獎規定,不得兌領中獎獎金。

大樓(廈)管委會出租外牆屋頂要辦理稅籍登記

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雖非營利性組織,但若有銷售貨物(勞務)行為,仍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以管委會名義與他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的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收取的租金收入係屬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收入,依法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大樓(廈)管理委員會若平均每月銷售額未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為按特種稅額計算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者,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按查定銷售額計徵營業稅,稅率為1%,僅需依稽徵機關按季填發的繳款書繳納營業稅即可。惟若平均每月租金收入達20萬元者,應使用統一發票,並自行按每兩個月為一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管委會若有出租大樓外牆、屋頂等行為,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轄區國稅局補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因欠稅遭禁止處分之標的可否變更另未被禁處標的?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欠稅,致其財產遭稅捐稽徵機關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禁止處分,必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欠繳稅額之財產作為擔保,才能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惟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2款規定,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之行政行為。
該分局指出,曾接獲甲君來電詢問,其名下有三部車輛,因欠稅遭禁止處分登記其中一部車輛(A車輛),而該部車輛因要出售過戶與第三人,得否變更禁止處分另一部價值相當之車輛(B車輛)。
該分局說明,遭禁止處分登記之車輛,如要辦理過戶,必須繳清欠稅或提供相當欠繳稅額之財產作為擔保,才能塗銷禁止處分登記。惟行政程序法第7條第2款規定「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甲君變更禁止處分車輛之請求並未損及公法債權,且對義務人損害較少,故該分局得因甲君提出申請,函請監理機關塗銷A車輛之禁止處分,同時對B車輛辦理禁止處分。

113年度遺產稅提高6項扣除額及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山稽徵所表示,因應消費者物價指數(CPI)漲幅達調整門檻,財政部於112年11月23日公告調高遺產稅6項扣除額及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並自113年1月1日起發生的繼承案件開始適用。
該所表示,遺產稅調整前、後的各項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是以繼承事實發生日(即被繼承人死亡日)為適用基準點而非按申報日。換句話說繼承事實發生在113年1月1日以後的遺產稅案件,可適用調高後之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如果是繼承事實發生在112年12月31日以前,而納稅義務人在113年1月1日以後向國稅局申報的案件,仍應按調整前的各項扣除額及不計入遺產總額申報課稅。
調整前、後的遺產稅6項扣除額及2項不計入遺產總額金額如下:

由於遺產稅的申報期限係以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通常申報日與繼承事實發生日有時間上的落差,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可能會有誤用扣除額或不計入遺產總額的情形,因而導致漏報遺產稅而被處罰之情形!

父母存款轉存子女名下定存單之贈與行為,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父母自銀行帳戶提領存款並以子女名義辦理1年期定期存單,因定期存單金額已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卻未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查獲補稅並處予罰鍰。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贈與是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而所謂的財產,依同條第1項規定,是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0年間自銀行帳戶分次提領存款150萬元、120萬及100萬元,並以兒子名義辦理3筆1年期定期存單,1年後定存單到期時本金連同利息全數存入兒子銀行帳戶,經該局查獲,甲君亦認諾係透過定期存單分次贈與存款予兒子,該局除核定補徵贈與稅額150,000元〔(150萬元+120萬元+100萬元-免稅額220萬元)*稅率10%〕並處予罰鍰。

繼承人為免逾期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處罰,可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以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間因故無法一次繳清稅款,部分繼承人可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先行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逾期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繼承人可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並於繳納後申請核發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但全部遺產稅款未繳清前,不得就該公同共有不動產為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600萬元,繼承人為A君、B君、C君、D君、E君及F君等6名子女,因繼承人間對遺產分配尚未達成協議,無法一次繳清稅款,A君為避免因逾期未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而遭地政機關裁處罰鍰,乃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即6分之1)繳納100萬元(600萬元*1/6)的遺產稅,並於繳納稅款後,向國稅局申領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部分繼承人雖已按應繼分繳納稅款,但遺產稅是由全體繼承人負清償責任,如逾期未繳清全部稅款,仍將一併移送強制執行。

機關團體給付員工接受後備軍人召集期間之薪資費用,可150%自當年度所得額減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簡稱各機關團體)給付員工接受教育召集及臨時召集請假期間之薪資費用,得就其給付薪資金額之150%自當年度申報所得額減除。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為保障後備軍人接受召集之相關權益,並減少召集期間對各機關團體營運之衝擊,國防部及財政部於111年11月30日會銜訂定發布「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辦法」,自111年1月1日起,各機關團體申請適用本規定優惠,應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召集期間給付薪資之明細表、請公假之假單、請假紀錄、教育召集令或後備軍人志願短期在營服役之契約證明及解召證明文件。
該分局舉例,甲君受雇A公司,於112年間接受14天教育召集,召集期間A公司給付甲君薪資20,000元,可適用薪資加成減除規定,故A公司於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自所得額減除薪資費用及加成減除部分共計30,000元(薪資20,000元*150%)。
各機關團體給付員工請假期間之薪資金額,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但該薪資如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得重複適用前揭辦法之規定。

給付所得予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惟於課稅年度未入境之個人,應依非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扣繳稅款及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給付所得予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個人,若該設籍之個人於課稅年度內從未入境中華民國境內者,應依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扣繳稅款,並於給付日起10日內完成扣繳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針對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個人,認定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其認定原則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事務所指派設籍於臺灣之A員前往日本進行長期考察業務,A員自甲事務所取得之勞務報酬,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甲事務所112年度按月給付A員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30,000元並於113年1月將A員之薪資所得併同辦理112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惟查A員於112年全年度未入境臺灣,應認定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甲事務所指派A員前往日本,應知悉A員入出境情形,甲事務所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第2項規定,於每次給付A員所得時,依據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適用之扣繳率6%(每月薪資未超過基本工資1.5倍之扣繳率為6%,超過則為18%)代扣繳稅款1,800元,並於給付日起10日內完成扣繳申報,案經查獲後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對甲事務所扣繳義務人裁罰4,000餘元。

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應依限上傳電子發票資訊存證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表示,營業人於開立電子發票後,應於規定時限內上傳發票相關資訊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以利買受人接收、查詢及保障消費者兌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權益。
該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買受人為非營業人或營業人,分別於開立後48小時或7日內傳輸統一發票相關資訊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俾利買受人查詢或接收上開資訊,如有發票作廢、銷貨退回或折讓、捐贈或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等變更發票資訊時,也應依前述時限內上傳變更發票相關資訊。

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出售房地應依個人課稅規定辦理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於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應由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個人課稅規定以所有或持分共有部分之持有期間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並按適用稅率於交易日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該交易所得(損失)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所指出,為防杜短期炒作不動產,維護租稅公平及落實居住正義,房地合一稅2.0從110年7月1日起施行,營利事業交易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暨符合一定條件的股份或出資額,其交易所得應按持有期間適用差別稅率分開計算稅額,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惟屬於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在出售房地時,因該房地登記所有權人為個人,與具獨立法人格之營利事業為所有權人之登記主體有所不同,應依個人課稅規定辦理,該出售房地交易所得,不計入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110年7月房地合一2.0上路後,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若有出售房屋、土地行為,應依個人課稅規定辦理,不論有無應納稅額,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

固定資產折舊 留意耐用年數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在計算固定資產折舊時,應留意「財稅差異」的處理方式,若財務會計帳載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低於稅務使用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時,才需要自行調整。
北區國稅局舉例,甲公司在財會帳載估列某機器設備耐用年數為八年,而稅務上所使用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對於該機器設備的耐用年數規定為五年,甲公司在申報營所稅、提列折舊時,該用八年還是五年計算呢?
國稅局表示,稅上使用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五年是「最低年限」概念,企業申報時並非只看最低年限,若財會上帳載耐用年數為八年,稅務申報時也應以八年來提列折舊,除非財會上的耐用年數比最低年限低,才需要自行調整。
國稅局指出,企業計算固定資產折舊時,應依照「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的耐用年數,逐年提列、且不得間斷。

匯兌損益 「已實現」才能列報

近來市場匯率波動劇烈,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因外匯兌換產生的損益,應以「實現者」列報;兌換盈虧未實現部分所造成的帳面金額變動,不可列為當年度損益,並應依法自行調整。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規定,兌換收益應以實現者才能列入收益,若僅是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免列為當年度收益,同時兌換收益應有明細計算表供核對。

若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的收益,應列為當年度兌換收益,免再調整其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此外營所稅查核準則第98條也規定,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列為損失,若僅是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不得列計損失;同樣也應有明細計算表供核對。
若營利事業國外進、銷貨,其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的損失,應列為當年度兌換虧損,免再調整外銷收入或進料、進貨成本。
北區國稅局解釋,營利事業有以外國貨幣記帳的各項收入、成本、費用及損失者,應按所得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的年度平均匯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五位,換算為新台幣,據以辦理營所稅申報。
舉例來說,甲公司110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兌換虧損400萬元,經核對明細計算表及相關憑證,有150萬元屬匯率波動所產生的帳面差額,依查核準則第98條規定,甲公司僅可列報250萬元兌換虧損,因此帳面差額150萬元不可以認定,並依法補繳稅款。
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公司申報兌換盈虧時,應確實區分已實現及未實現部分並檢附相關明細計算表,且應注意以外國貨幣記帳應使用的匯率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誤用前期發票 兩招補救

新的月份開始,有商家常會忘記更換發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若商家不慎誤用前期統一發票,別忘兩個步驟,首先要向國稅局報備,再來要將誤開發票的銷售額併入實際月份。每年有兩次免罰機會。
統一發票以每兩個月為一期,每遇奇數月份,都會需要更換新一期發票,例如7月1日開始,就不能再開立5-6月期發票交付消費者。
不過商家偶爾會忙中出錯,對此財政部給予營業人每年兩次免罰機會。
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曾有某商號店長向國稅局詢問,店員在7月1日時忘記更換收銀機發票紙券,已開立多張5-6月份收銀機統一發票給消費者,無法追回,該怎麼辦?
國稅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非當期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國稅局核准者,不在此限。因此營業人如有誤用前期統一發票交給買受人,在未經他人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應主動向稽徵機關報備,其有漏報繳情形並已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國稅局表示,商家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誤用上期統一發票之報備」,即可即時改正。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如自行發現有誤用前期統一發票情形,應儘速向國稅局報備,並將錯開的銷售額,併入實際月份,例如前述案例,即併入7-8月期申報繳納,在未經檢舉調查前,符合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可免予處罰,但一年只有兩次機會。

節能家電換貨 另案申請退稅

民眾購買節能家電可申請退還貨物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如有發生需要換貨情況,要留意申請流程,記得在換入貨物購買日次日六個月內另案申請退稅。
為鼓勵消費者購買節能家電,《貨物稅條例》提供減徵優惠,實施至2025年6月14日,在實施期間,消費者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可申請退稅,每台最多退稅2,000元。
不過如果因商品瑕疵等問題而須換貨,國稅局提醒申請流程。首先,若換貨前已領取家電退稅,應在換貨日30日內,持繳款書到國庫繳納,至於換入貨物則在賣家發票所載的購買日次日起六個月內,向國稅局另案申請家電退稅。若民眾換出貨物,未繳回退稅款,國稅局可依換入、換出家電的貨物稅差額辦理多退少補。
若在換貨前尚未領取退稅,也應在換貨日次日30日內,向國稅局申請撤案;同時換入貨物也要在購買日次日起六個月內,向國稅局另案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