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3月1日-112年3月3日

  •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年度申報自3月1日開始 要在3月底前完成申報
  • 海關呼籲保稅工廠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應遵守貿易局規定不得課稅內銷
  • 繼承人可採「多數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
  • 外資股利優稅 提前申請
  • 廠房轉租 房屋稅不能減半
  • 退貨營業稅額 須當期申報
  • 居家辦公「離線權」北市勞動局:非工作時間可拒接line
  • 避免員工於離職後與公司產生競爭關係 雇主如何訂定「競業禁止條款」?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年度申報自3月1日開始 要在3月底前完成申報

配合洗錢防制政策,公司法第二十二條之一規定公司應定期申報負責人及重要股東資訊。經濟部提醒非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在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111年)截至12月底止有關「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股份(或出資額)超過10%股東」的資料,申報至「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網址:https://ctp.tdcc.com.tw)。
經濟部表示,公司申報的類別包含「首次(設立)申報」、「變動申報」及「年度申報」。公司在完成「首次(設立)申報」後,所申報的資料如有變動,業者要在變動後15天內完成「變動申報」。並自109年起,公司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都應進行「年度申報」。
經濟部表示「年度申報」目的是確認公司上一年度(111年)截至年底之申報資料正確性。在112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未變動申報的公司皆須在112年3月底前完成「年度申報」。申報平臺也會在3月初依公司所填寫的聯絡資料,主動以電子郵件提醒公司依限完成年度申報。經濟部提醒民眾,公司如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資料不實,經限期通知未補正者,將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之罰鍰,經再限期通知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的年度申報自3月1日起開放,公司可透過電腦、平板或手機在線上完成申報,全程不用5分鐘。曾經申報過的公司,直接用自行設定之帳號密碼登入「公司負責人及主要股東資訊申報平臺」後,進入年度申報畫面先按「匯入前次申報資料」,如資料未變動,經檢視匯入資料無誤後直接點選「確認申報」即可完成申報。
經濟部已於申報平臺放置操作教學影片及常見問題Q&A,並提供「4121166」客服諮詢專線,民眾於年度申報過程中如有疑問,可洽詢客服諮詢專線。

海關呼籲保稅工廠輸入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應遵守貿易局規定不得課稅內銷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下稱貿易局)已於111年8月29日公告修正「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之輸入條件」(下稱輸入條件),明定保稅工廠輸入未經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經加工或重整後之物品,不得課稅內銷。
關務署說明,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保稅工廠得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物品。亦即保稅工廠倘輸入貿易局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僅限加工外銷及重整後全數外銷,尚不包含課稅內銷。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為符合法令及實務作業,貿易局業公告修正輸入條件,明定是類物品不論是原型態、於加工過程中產製或產生、或有無經重整,均不得課稅內銷,應全數外銷或憑主管機關核發之同意文件影本逐批向海關申報轉售(轉儲)其他保稅區。又為避免我國相關產業受到衝擊,是類物品倘經銷毀後仍屬經濟部未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者,亦不得課稅內銷,請業者務必注意遵守規定。另科技產業園區及科學園區廠商輸入是類物品,因前開辦法第7條第1項第7款亦有相同規範,籲請業者一併注意。
關務署最後表示,為落實控管是類物品全數外銷或轉售(轉儲)其他保稅區,保稅工廠應設置專帳專區管理,並可透過保稅智慧服務平臺(網址https://bis.sw.nat.gov.tw)按月線上向海關核備相關物品數量統計表。

繼承人可採「多數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款繳納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的存款繳納遺產稅,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按財政部106年12月6日台財稅字第10600631250號令釋示,比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提出申請,採用「多數決」決定動用遺產,向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45萬元,遺產中的銀行存款125萬元,甲君之繼承人為子女A、B、C、D計4人,其中繼承人A、B、C提出申請以上開遺產存款繳納遺產稅,經該局審核其3人的應繼分已達四分之三,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情形,即於應納遺產稅額45萬元之範圍內,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事宜。
該局提醒,相關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下載路徑為「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遺產稅\遺產稅存款繳納申請書(中英併列)」。

外資股利優稅 提前申請

台北國稅局表示,針對來自租稅協定國的外資,在台進行投資後,取得股利或債券利息等所得,依協定內容扣繳時可以適用較優惠的稅率,並建議外資可以事前提出申請,有利於國內企業支付股利時,直接以優惠稅率扣繳。
官員解釋,外國機構投資人投資台灣境內股票,或債券取得中華民國來源的股利及利息所得,可於取得前申請預先核准適用所得稅協定關於股利或利息的上限稅率,於被投資公司給付股利或利息時,即可依較優惠的稅率,從原本21%,申請後大多降為10%辦理扣繳申報,免除事後辦理退稅的不便,且可避免資金積壓。
國稅局表示,先前外資欲適用優惠稅率,須預先申請核釋,規定也較為繁雜,不過財政部2019年發布函釋後,針對來自我國租稅協定國的機構投資人,相關規定放寬許多,機構投資人不必再針對每個個別受益人列冊,而是以法人身分,提出自我聲明,證明自身為信託或基金的所得受益人,便可依法人締約國居住者身分,享有租稅協定給予的優惠。
官員說明,國內公司可能會按季或按每半年發放股利,這影響到外國機構投資人獲利時機,因此針對新加入本地市場的外資,或是過去取得的核准函已屆期的機構投資人,建議在2月底前提出申請文件,才來得及在今年度第1季股利發放前,及時取得租稅優惠核准函。

廠房轉租 房屋稅不能減半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合法登記的工廠且供直接生產使用的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稅率1.5%),但若廠房已轉租,就不符合減半徵收,應恢復按營業用稅率3%核課。
合法登記的自有工廠,是指工廠為公司或法人組織者,其房屋為公司或法人本身所有;工廠為合夥組織者,其房屋應為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所有;工廠如為獨資者,房屋應為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
合法登記工廠房屋減半課稅的適用範圍,包含從事生產所必須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自有房屋;至於辦公室、守衛室、餐廳則不包含在內。
稅務局說明,若廠房已轉租,雖仍作工廠使用,則已不符要件,應向改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官員舉例,甲公司原有廠房1,000平方公尺,已申請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並經稅務局核准在案,後因故將其中500平方公尺轉租給乙公司繼續作工廠使用,此時,轉租工廠即應向稅務局申請取消減半課徵,改按營業用稅率課稅。

退貨營業稅額 須當期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列出營業人申報營業稅常見錯誤三樣態,第一,貨物售出後有瑕疵,營業人之間約定退貨或折讓的營業稅額,未在退貨當期稅額中申報;第二,申報不屬於扣抵銷項稅額的進項憑證;第三,將已作廢的發票提出扣抵。
官員說明,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的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也就是說,如果營業人未正確申報而多報進項稅額,將造成當期應納營業稅額少報或多退營業稅額情形,除補徵稅款外,也會遭受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常見錯誤一、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的營業稅額,應在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當期,將進項稅額中申報扣減。
舉例來說,甲公司在2022年5月向乙公司購買營業用機具一批,乙公司依規定開立銷售額新台幣100萬元、稅額5萬元的統一發票,幾天後因機具出現瑕疵於是退貨,不過甲公司卻未在當年5月、6月期申報該筆進貨退出折讓證明單,要求甲公司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
官員表示營業人另一常見錯誤為,將不屬於扣抵銷項稅額的進項憑證申報。
國稅局指出,不少營業人會將非供本業及附屬使用的貨物或勞務,申報抵扣。舉例來說,營業人A在2022年間,取得觀光旅館B股份有限公司發票共七張,進項金額為30萬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1.5萬元。
經查核發現營業人A申報扣抵費用,是支付日商技術人員來台的住宿費,不過因日商人員來台營業人A已支付相關費用,住宿費實際由日商支付,因此營業人A不能將住宿費當作進項稅額扣抵,國稅局除依法追繳營業人A已扣抵稅額外,並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此外,官員提醒,實務上有部分營業人將作廢的發票提出扣抵,國稅局指出,曾有公司將以作廢發票誤報扣抵,事後營業人卻主張屬於減免罰標準規定的「登錄錯誤」免罰範圍。國稅局提醒,無論是將作廢發票誤報扣抵,或是誤報他人進項憑證的行為,都是違反營業稅法規定,皆沒有免罰規則。

居家辦公「離線權」北市勞動局:非工作時間可拒接line

疫情影響居家工作型態,居家辦公彈性、自由,卻衍生不少勞資爭議。北市勞動局首創「台北市事業單位實施居家工作勞動條件保障指導原則」,今公布7項重點,減少爭議案件發生,其中勞工的「離線權」首次提出。勞動局指出,勞工在工作時間外,有權不接收,或回應任何與工作相關的電子郵件電話或訊息。
勞動局科長葉思延指出,離線權提指勞工在工作時間外,有權拒絕與工作有關的連繫不接收或回應任何與工作相關的電子郵件電話或訊息,縱使有讀取訊息亦有不回應的權利,且不因拒絕連繫 、回應而遭雇主有不利的對待。
另外,勞工離線權的方式與期間,是指勞工休假或非約定工作時間的期間,如仍有傳送相關電子郵件或數位訊息通知時,應伴隨提醒受訊者「毋須立即回復或處理」的文字提醒,若有緊急突發事務須立即處理,應依勞基法第32條第四項或第40條,因特殊事故強制勞工繼續工作,給予加班費或補假。
勞動局強調,雇主不得因勞工在休假時間,或休假期間內未回覆工作上,對勞工的勞動條件、職務或職場晉升遭受處罰或不利對待的結果。勞工與管理階層,也應對離線權,實施教育訓練。
勞動局指出,111年期間針對848家事業單位進行輔導,發現有三成左右的事業單位實施居家辦公時,未達法令標準,違法前三名,分別是未依法記錄工作時間至分鐘(142家)、未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51家)、未依法置備出勤紀錄(37家)。經過後續追蹤檢查,仍有36家事業單位未見改善而受罰,裁罰金額達303萬元。其中不少是資訊、 科技和批發零售業。
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雇主對於居家工作勞工差勤管理改善有迫切的需求,於是催生了這項居家工作勞動保障指導原則,這是地方政府首度對居家工作制訂相關保障措施,包括「勞動權益不得損害」、「勞資協商書面約定」、「建立工時回報機制」、「尊重勞工離線權益」、「重視居家工作安全」、「設置申訴處理機制」、「提供必要設施補助」等7大重點,另有14項條文、25項自行檢核項目,提醒雇主實施居家工作時應考量的勞動保障措施。
高寶華說,勞動局設計的「自主檢核表」,設立25項檢核項目,雇主可以自我評估,如符合標準未達15項者,有高度勞資爭議的風險,建議要立即修正改善。而事業單位必須讓工作時間與休息時間之界線應予明確,約制主管人員,賦予勞工「離線」權利,確保勞工休息及家庭生活的品質,而「離線權」的保障也是國內首度正式納入政府的保護措施。

避免員工於離職後與公司產生競爭關係 雇主如何訂定「競業禁止條款」?

問題
甲空調公司負責人為了保護公司的商業機密以及避免員工於離職後與公司產生競爭關係,欲在「員工聘僱契約書」內加註「競業禁止條款」。試問:何謂「競業禁止條款」?訂立競業禁止條款時,法律上是否有限制?
解析
一、所謂「競業禁止」,係指事業單位為保護其商業機密、營業利益或維持其競爭優勢,要求特定人與其約定於在職期間或離職後之一定期間、區域內,不得受僱或經營與其相同或類似之業務工作(註)。
由此可知,競業禁止條款區分為二個時期,一為「在職期間」、二則為「離職後」。其中「在職期間競業禁止」,多為約定勞工不得於在職期間從事或經營與雇主直接競爭之商品或服務;而「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則廣泛用來作為雇主保護營業秘密之工具,約定禁止勞工在離職後,前往競爭對手任職,或自行營業,以免與原雇主產生競爭關係。
二、然「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事涉雇主的財產權與勞工的工作權保障之衝突,因此,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必須符合以下情況者,雇主才能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三、另外需注意者是,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必須以「書面」為之,並應詳細記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以及「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等內容(《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
其中關於「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部分,期間約定最長不得超過「二年」、區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活動之範圍為限、職業活動範圍以及就業對象應具體明確,且與勞工原職業活動範圍相同或類似、就業對象要有競爭關係者為限(《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3)。
「合理補償」部分,則應約定每月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並應為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2),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始為適法。
四、綜上所述,競業禁止條款關乎雇主和勞工自身財產權之權益,要如何訂立和權衡,尚需專業律師就具體個案為評估及建議,始能保障雙方利益!
註:參台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52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793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