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12月25日-112年12月29日

  • 營業人辦理尾牙餐會取得之相關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自然人返還宗教團體借名登記不動產免申報贈與稅
  • 財政部修正發布「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 買賣未經簽證發行的股票不屬於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的「有價證券」,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
  • 憑單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 資金借人 應設算利息繳稅
  • 多項新制明年上路 基本工資調漲、稅制優化等措施一次看
  • 申請產創投資抵減 留意期限

營業人辦理尾牙餐會取得之相關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歲末年終舉辦尾牙或新年初始舉辦春酒餐會之場地租金、表演人主持費、表演費及提供獎品摸彩等相關進項稅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舉辦尾牙等活動取得相關進項憑證,係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該等憑證所含之稅額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購入獎品於贈送員工時,則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可免開立統一發票。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果是將購入備供銷售貨物,轉作員工抽獎獎品使用時,其購入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按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入10台平板電腦作為尾牙摸彩獎品,購買價額為210,000元(含稅),則該進項統一發票所含之進項稅額10,000元,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又甲公司另將進貨尚未售出之10個無線藍芽耳機,轉作員工尾牙摸彩獎品,因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甲公司應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誤將酬勞員工貨物、勞務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或有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之情形,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

自然人返還宗教團體借名登記不動產免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民眾詢問,家中長輩早期出名給宗教團體登記之房地,經宗教團體向民政主管機關申請返還時,應否申報贈與稅產生疑義。
該局說明,內政部「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於111年制定公布後,過去宗教團體購置或受贈不動產借用自然人名義登記者,已可向民政主管機關提出權利歸屬審認申請,如權利歸屬經釐清無誤,地政機關即可辦理更名登記。
該局指出,宗教團體借用自然人名義登記的不動產,依據前揭暫行條例向民政主管機關申請權利歸屬審認移轉為宗教團體所有,係財產權之歸還,非屬贈與行為,出名之自然人免申報贈與稅,地政機關辦理更名登記時,亦無須檢驗完稅證明。
該局呼籲,前揭暫行條例申請權利歸屬審認期間僅至民國113年6月11日止,宗教團體只要符合權利歸屬審認規定者,請務必保握時限,盡速向民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避免期限日後回復不動產所有權衍生贈與稅徵免爭議。

財政部修正發布「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

財政部表示,為防杜跨國企業或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下稱低稅負區)設立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我國稅負,我國於105年及106年公布增訂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以下合稱CFC稅法)規範營利事業CFC制度及個人CFC制度,並於106年訂定發布「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合稱CFC辦法),嗣經行政院核定分別自112年度及112年1月1日施行。為使CFC制度運作順利,該部參酌外界意見於112年12月21日及22日修正前開CFC辦法,完備我國CFC制度相關執行細節,並考量臺商對外投資型態,放寬部分規定,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調整「微量豁免門檻之防止濫用規定」計算範圍(詳附件1)
CFC辦法依CFC稅法授權訂定2項豁免規定,豁免1:具實質營運活動及豁免2: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以下,營利事業或個人(以下稱納稅義務人)如有符合任一豁免規定之CFC均可免依CFC稅法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惟為避免納稅義務人藉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每家CFC當年度盈餘均控制在700萬元以下,另針對豁免2訂定防止濫用規定,納稅義務人(個人包含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之全部CFC(含因間接持股比率達股權控制要件50%或符合豁免1規定者)當年度盈餘合計數逾700萬元者,應就各該CFC當年度盈餘為正數者計算所得。本次修正,考量CFC符合豁免1具實質營運活動者,當年度原即不適用CFC制度,而不符合豁免規定者,納稅義務人僅以CFC當年度盈餘按其「直接」持有股權比率認列投資收益或計算營利所得,爰將豁免2中判定全部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是否逾700萬元之計算範圍,限縮於納稅義務人「直接持有股權且不具實質營運活動」之CFC當年度盈餘合計數。
二、對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數額,提供免列CFC當年度盈餘加計項目之過渡措施(詳附件2)
修正前CFC辦法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屬源自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按權益法認列之盈餘,可列減項,而該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盈餘時(或投資損失實現時)則列加項(或減項)。考量CFC 112年度獲配投資收益多屬CFC制度施行前之累積損益,又部分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111年度之盈餘受當地法令限制,須俟112年度始得決議分配,爰提供CFC源自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之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免列加項措施,並給予額外3個月決議分配盈餘期間,即該非低稅負區轉投資事業於113年3月31日前決議分配111年度及以前年度盈餘者,納稅義務人如能依限提示證明前開分配事實之文件,得免列CFC當年度盈餘之加項。
三、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評價損益得選擇延後至實現時計算損益(詳附件3)
考量FVPL所產生之公允價值變動數短期波動幅度較大且非人為所能操控,爰修正放寬納稅義務人得選擇CFC當年度盈餘排除其FVPL評價損益,俟處分或重分類時以實現數計入CFC當年度盈餘,但一經選定,原則上不得變更。
財政部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上開新修正之規定,依限辦理申報及檢附相關文件,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欲瞭解完整規定,可於財政部賦稅署網站(https://www.dot.gov.tw),點選「公開資訊\法令規章\賦稅法規\法律與法規命令\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法規\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綜合所得稅相關法規\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項下查詢。

買賣未經簽證發行的股票不屬於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的「有價證券」,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除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外,應依法徵收證券交易稅。而該條例所稱的「有價證券」,有下列二種情形:一、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印製股票,並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後發行實體股票者;二、依公司法第161條之2規定,公司發行股份不印製股票,而洽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登錄發行無實體股票者。
張先生出售甲公司的股票,可先確認該股票是否已完成法定發行手續,如果未經依法簽證(實體股票),也未採登錄發行(無實體股票),就不屬於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的「有價證券」,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但張先生出售甲公司股票係為轉讓出資額,屬財產交易範圍,應以交易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繳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憑單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112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截止日至113年1月31日,請扣繳義務人及營利事業如期並正確申報,以免逾期申報或申報錯誤而受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避免申報錯誤,整理常見錯誤態樣如下,提醒注意:
1.扣繳義務人及營利事業透過網路辦理憑單申報,因需更正申報資料,未連同前次已上傳申報資料一起上傳申報,造成檔案覆蓋前次資料,形成短漏報而受罰。
2.所得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所得金額漏寫或填寫錯誤。
3.小規模營業人給付租金給房東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未申報扣(免)繳憑單。
4.年終尾牙等抽獎中獎獎項為實物,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未申報扣(免)繳憑單。
5.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未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誤按居住者方式辦理扣繳申報。
6.營利事業對國內慈善機關團體的捐贈,漏未填報免扣繳憑單。
7.房屋所有權人已變更(已死亡),所得人欄位仍填報原所有權人。
8.聘請員工或臨時工(按時計酬),未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
9.向共有人承租共有物時,未對各共有人分別填報扣(免)繳憑單。
10.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分配盈餘之日起,6個月內尚未給付股利視同給付,漏未申報股利憑單。

資金借人 應設算利息繳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台中分局表示,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應設算利息收入課稅。
中稅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的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的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
北稅局舉例說,甲公司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銀行利息收入3萬元,但上下年度資產負債表借方股東往來餘額變動增加8,000萬元,經查係甲公司於2021年1月1將資金8,000萬元借與股東並約定無息。依前揭規定,應按2021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366%,設算利息收入189萬2,800元【=8,000萬元×2.366%】,調增課稅所得189萬2,800元,補稅37萬8,560元。
北稅局提醒,公司若有將資金貸與他人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之情形,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增利息收入,以免遭調整補稅。

多項新制明年上路 基本工資調漲、稅制優化等措施一次看

行政院綜合業務處於今於行政院院會報告「2024年元旦利多便民措施」,內容包括勞工基本工資調漲、軍公教調薪4%、調高2023年度基本生活費等稅制優化措施、延長大宗物資降稅措施、提高0-2歲托育補助、調增國民年金、社福及老農津貼、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宿補貼、擴大發放成年禮金(文化幣)、TPASS行政院通勤月票新增嘉義縣(市)及澎湖縣,延長住宅家電汰舊換新節能補助及新增住宅燃氣器具節能產品補助,以及111簡訊共同契約平台上架等。
行政院綜合業務處指出,薪資成長方面,勞工基本工資已是連續8年調漲,明年月薪由2萬6,400元調整至2萬7,470元,時薪由176元調整為183元,約239萬名勞工受惠;軍公教調薪4%,包括薪俸額、專業加給及主管職務加給等3項,均調足4%,約有73萬人受惠;調整公立大專校院助理教授以上教師學術研究加給15%,並補助私立大專比照辦理。
負擔減輕方面,202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由19.6萬元提高至20.2萬元,預估235萬戶受惠,另調高2023年度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之員工伙食費免列入薪資所得額度,由每人每月2,400元增加為3,000元,此2項明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調高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等減稅優惠,預估662萬戶受惠,此項為2025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延長大宗物資降稅措施至2024年3月31日止,以穩定民生物價;提高0-2歲托育補助,送托公共托育機構者,每月補助由5,500元調高至7,000元,送托準公共托育服務者,每月補助由8,500元調高至1萬3,000元,其中低收入戶及弱勢家庭、中低收入戶、第2名及第3名以上子女再調高補助金額。
福利增加方面,調增國民年金各項給付金額、社福及老農津貼,預估分別約有172.9萬人(國民年金)、67萬人(社福津貼)及54萬人(老農津貼)受惠;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及其配套措施,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每年3.5萬元,經濟弱勢學生再加碼減免1.5萬元至2萬元,並推動高中全面免學費;大專校院學生校內住宿補貼,每學期補貼每名住宿生最高5,000元,經濟弱勢身分每名補貼7,000元;擴大成年禮金(文化幣)發放對象為16歲至22歲青年,每人每年1,200點文化幣。
生活便利方面,明年TPASS行政院通勤月票將再擴增嘉義縣、嘉義市及澎湖縣等3縣市;延長住宅家電汰舊換新節能補助,購買能源效率一級之冷氣機或電冰箱,每台補助3,000元,並新增住宅燃氣器具(瓦斯熱水器、瓦斯爐)節能產品補助;111簡訊共同契約平臺上架,政府機關及重要民生服務(如台水、台電)可於共同契約平台採購使用本簡訊服務,使民眾更易於識別政府資訊,有效降低詐騙風險。

申請產創投資抵減 留意期限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或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經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選擇於符合規定支出金額5%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
若是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所稅額,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且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30%為限。
北稅局說,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欲申請上述投資抵減,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四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登錄經濟部智慧機械與5G系統及資安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申辦系統,依格式填報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並上傳有關證明文件,經系統通知後始完成線上申辦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