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12月18日-112年12月22日

  • 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
  • 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
  • 列報投資抵減稅額之營利事業,如事後申請更正未分配盈餘減除之實質投資金額者,應注意投資抵減稅額之限額
  •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應注意事項
  • 自110年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及非興櫃公司股票應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併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納稅
  • 欠稅人計畫性脫產將聲請法院實施假扣押及管收
  • 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即使虧損仍應依限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法定免徵遺產稅的土地,免併計遺產總額
  • 中古汽車汰舊換新退稅相關規定
  •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貨物稅退稅應注意事項
  • 個人出售購買取得之房地,應核實申報房地取得成本
  • 適用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之範圍及例外情形
  •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後縱無應納稅額,仍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罰
  • 加強查緝OMO線上線下整合銷售逃漏稅
  • 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達營業稅起徵點者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 遺產稅申報身心障礙扣除額之「適用對象」
  • 遺產稅逾30萬 兩方式抵繳
  • 公司補繳鉅額稅捐 可分期
  • 轉讓未發行股 視同財產交易
  • 藥局賣保健食品 課營業稅
  • 列扣境外稅額 兩個注意
  • 跨境倂購資金支付外匯實務

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

立法院第10屆第8會期第12次會議今(19)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規定,並將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改列為特別扣除,俟總統公布後,將自明(113)年1月1日施行,114年5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一、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擴大適用年齡至6歲,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6歲以下子女,第1名子女扣除額度由現行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為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加成50%,即每人扣除22.5萬元,並取消排富規定,適度減輕所有育兒家庭之經濟負擔。
二、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為照顧無自有房屋族群,房屋租金支出扣除方式由現行列舉扣除改列特別扣除項目,申報戶無論採標準或列舉扣除方式,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需租屋自住,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列報特別扣除,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上限由現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訂定排除適用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包括適用累進稅率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按20%課徵基本稅額)者,不適用之,以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
財政部說明,本次修正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部分,預估有67萬戶受益,增加可支配所得約23億元;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部分,預計有46萬戶至102萬戶受益,增加可支配所得約32億元至71億元。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本次修正規定自113年1月1日施行,民眾於114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配合修訂相關申報書表及說明,使新制順利實施。

營利事業列報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外幣兌換盈益或虧損,須實際發生才能計入,如係因匯率調整而產生之暫時性帳面差額,屬未實現兌換損益,不得列計為當年度收益或損失。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第1款及第98條第1款規定,認列兌換損益應以實現者為限。因此,營利事業從事交易如透過外匯存款帳戶進行收、付款,該帳戶提領或解約兌換新臺幣時,應按當日之匯率折算,認列當年度收益或損失,並應保存明細計算表供國稅局核對,損益計算方式得以先進先出法或移動平均法之方式處理;倘該外匯存款帳戶僅係因匯率變動而發生的暫時性損益,尚非實際發生之兌換損益,則不得列計盈虧。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2,000萬元兌換損失係源自該公司當年度以外匯存款帳戶匯出外幣對外融資貸款,及收回外幣對外貸款後存入外匯存款帳戶,該公司將外幣借貸時點誤認為兌換損益已實現,並以原購買外幣的匯率與借貸時的匯率差額列報為兌換虧損,經查核發現甲公司該筆外幣截至會計年度結束時並未兌換新臺幣,其列報兌換虧損尚未實現,乃否准列計損失,調增課稅所得額2,000萬元。
該局提醒,年底將屆,營利事業當年度從事之交易如涉及外幣,應注意正確列報所發生的兌換損益,倘有外幣匯率變動發生的帳面匯兌差額,因尚未實現,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依前揭查核準則第98條第1款規定不得列報,以免因不合規定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列報投資抵減稅額之營利事業,如事後申請更正未分配盈餘減除之實質投資金額者,應注意投資抵減稅額之限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稅額者,得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又依同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未分配盈餘進行實質投資符合規定者,該投資金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爰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事後申請更正未分配盈餘減除之實質投資金額,將造成應納稅額變動,應注意投資抵減稅額之限額是否正確。
該局進一步說明,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所稱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指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及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稅額。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於申報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後始完成投資者,依同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則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一年內檢附投資證明文件,向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行計算該年度未分配盈餘,退還溢繳稅款,同時應注意原列報投資抵減稅額有無超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原申報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0元,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稅額為2,400萬元(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金額後之餘額為4.8億元*5%),合計應納稅額為2,400萬元,列報減除投資抵減稅額720萬元【實際可抵減稅額為1,000萬元,限額720萬元(應納稅額2,400萬元*30%)】;嗣因甲公司以盈餘增加實質投資1.6億元,並於期限內申請更正未分配盈餘減除實質投資金額後之餘額為3.2億元、應加徵稅額為1,600萬元(3.2億元*5%)、減除原申報投資抵減稅額720萬元後,主張應退稅額為800萬元。惟依前揭規定可減除投資抵減限額為480萬元(應納稅額1,600萬元*30%),經該局重新計算投資抵減限額並核定應退稅額為560萬元。簡要列表說明詳附表。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請更正增加未分配盈餘減除之實質投資金額致未分配盈餘應納稅額變動,應按更正後應納稅額重新計算投資抵減稅額之限額,以計算正確應繳納稅額。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從事跨國投資佈局或交易乃為國際潮流趨勢,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其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於限額內扣抵應納稅額;另需留意境外所得來源國與我國是否有租稅協定減免課稅之適用,如因未向境外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適用租稅協定致溢繳之國外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將不得申報扣抵國內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11年度取得日本公司給付的權利金收入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境外扣繳稅額240萬元(在日本適用就源扣繳,稅率20%)列報國外稅額扣抵,惟查甲公司因取得該筆收入的相關成本費用360萬元,計算因加計該國外所得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為168萬元【(1,200萬元—360萬元)*20%】,甲公司在日本扣繳稅額為240萬元,除超過可扣抵稅額上限168萬元外,另依我國與日本簽署「亞東關係協會與公益財團法人交流協會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權利金的上限稅率為10%,因此,甲公司未申請適用租稅協定致溢繳國外稅額120萬元(240萬元—120萬元),不得申報扣抵國內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故核定境外可扣抵稅額12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時,應注意境外收入須減除相關成本、費用,以淨所得計算可扣抵稅額,另需留意有無租稅協定之適用。

自110年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及非興櫃公司股票應核實計算證券交易所得併入基本所得額申報納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所發行或私募的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的證書(以下簡稱未上市櫃及非興櫃股票),其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該發行或私募公司,如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其交易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及非興櫃股票,應以出售時的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計入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的基本所得額,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申報當年度基本所得額。其出售的實際成交價格,得按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所載成交價格申報交易價格;至其取得成本,納稅義務人如未保存原始投資資料,應洽被投資公司提供核算原始取得成本,連同出售未上市櫃及非興櫃股票發生的費用(如: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等),自實際成交價格中減除,按減除後的餘額,申報及繳納基本所得額及稅額,如未依規定辦理申報,稽徵機關除按查得資料核計基本所得額及補徵稅額外,另須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9月以每股新臺幣(下同)40元出售A公司未上市櫃股票100萬股,成交總價格為4,000萬元,並繳納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12萬元及手續費10萬元,惟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規定一併申報出售A公司股票的基本所得額及稅額,經該局查獲,核算甲君取得A公司股票的原始取得成本為1,000萬元(100萬股*10元),連同甲君交易股票所繳納的證券交易稅12萬元及手續費10萬元,自實際成交價格中減除,核算甲君證券交易所得2,978萬元(4,000萬-1,000萬-12萬-10萬),加計綜合所得淨額50萬元後,核定基本稅額471萬餘元【〔(2,978萬元+50萬元)-免稅額670萬元〕*20%】及補徵應納稅額469萬餘元,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及非興櫃股票的交易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及自行申報納稅,如有出售110年及111年未上市櫃及非興櫃股票,但未依規定辦理所得年度基本所得額申報、或未核實計算有價證券的交易所得及繳納基本稅額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除應加計利息外,免予處罰。

欠稅人計畫性脫產將聲請法院實施假扣押及管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如發現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的跡象,將立即啟動假扣押機制,聲請法院就欠稅人的財產實施假扣押,並會持續追查欠稅人的財產動態資訊,蒐集相關資料提供行政執行分署實施拘提、管收手段,促使欠稅人履行法定繳納義務。
該局舉例,轄內甲君因未依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欠繳綜合所得稅新臺幣(下同)1,500萬餘元。該局發現甲君於111年5月起陸續將其投保的3份壽險保單解約、股票出脫賠售,並將不動產以買賣名義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其出售財產所得於匯入銀行存款帳戶後,隨即提領現金或轉匯給其他親屬,顯有藉移轉財產以規避稅捐執行的情形。該局為保全稅捐債權,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旋即向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假扣押執行,該分署迅即就甲君存款、投資及保險解約金核發執行命令,陸續徵起52萬餘元。嗣甲君逾滯納期限仍未繳納稅款,經該局將相關財產及所得動態資料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經該分署認定甲君有故意不履行及有隱匿或移轉財產的情形,向法院聲請管收甲君獲准,甲君於法院裁定管收次日,即由其妻繳納550萬元並提供擔保分期繳清剩餘欠稅,才予免除管收。

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即使虧損仍應依限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說明,屬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的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不論有無應納稅額,皆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填具申報書,並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其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稅款繳納收據。房地交易損失可檢附國稅局核定損失金額的核定通知書,申請自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0年3月8日以新臺幣(下同)890萬元買入A房地,嗣於111年間以885萬元出售並於111年5月10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交易結果為虧損,惟甲君未於111年6月9日以前(自111年5月10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該局查獲,以甲君係房地合一所得稅制施行後第1次裁罰案件,處以行為罰1,5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本次交易並無所得,且已依規定向地政機關登錄實價,不應處罰云云。經該局以房地合一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個人出售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與甲君向地政機關辦理實價登錄係屬二事,駁回甲君復查申請,全案業已確定。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法定免徵遺產稅的土地,免併計遺產總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及特定親屬的土地,如該贈與土地在法律上同時有免徵贈與稅及遺產稅的規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該贈與的免稅土地,免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視為被繼承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及各該親屬配偶的財產,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其立法目的係在避免當事人於死亡前短期間內藉贈與財產規避遺產稅,但該贈與的財產如果法律上已規定免課徵遺產稅者,就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行為而言,即不具規避遺產稅的動機,因此,該類被繼承人生前贈與的財產,繼承人即無須再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父111年1月1日贈與子乙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嗣於112年5月1日死亡,繼承人乙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將該贈與土地併入被繼承人甲的遺產總額申報,並檢具註記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列報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因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已明定,因繼承而移轉予配偶、直系血親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遺產稅,故甲君該生前贈與行為,顯無規避遺產稅的動機,乙君無須再將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併入被繼承人甲君的遺產總額,及以該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遺產價額,同額列報公共設施保留地扣除額,以茲簡政便民。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免徵遺產稅的土地,除了前揭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有贈與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的農業用地及新市鎮開發條例第11條規定的新市鎮土地等,是類土地依各該法律均已明定免課贈與稅及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即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再予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中古汽車汰舊換新退稅相關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本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將中古車汰舊換新,自110年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報廢登記滿1年且出廠10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最高減徵5萬元。民眾於完成報廢車輛及購買新車且完成領牌登記後,應將相關資料委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6個月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逾期不得申請退還。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綜整民眾申請中古汽車汰舊換新退還減徵貨物稅案件,最常見不符合退稅規定情形如附表。如欲查詢相關規定或案件進度,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查詢。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貨物稅退稅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8年6月15日至114年6月14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的新電冰箱、冷暖氣機或除濕機,每臺可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下同)500元至2,000元。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凡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換貨者,買受人可於購買日(即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6個月內,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免附)、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雲端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免附)、電器產品保證書或保固卡影本(載有製造號碼或機器號碼)及存摺封面影本,就近向任一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該局彙整最常經國稅局否准退稅的樣態如附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君於112年4月12日以30,000元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第1級新電冰箱1臺,可申請退貨物稅2,000元,應於112年10月12日前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惟其遲至112年11月10日始提出申請,已逾6個月申請期限,遭該局否准退稅。

個人出售購買取得之房地,應核實申報房地取得成本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購買取得的房地,辦理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應以購買的實際支付價款列報為取得成本,如有買賣契約簽訂後才自賣方取得的折讓,應特別注意不能列報為成本,以免因虛列成本造成漏報所得,遭到補稅及處罰。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購買取得房地交易所得之計算,係以成交價額減除房地取得的成本及費用為課稅所得額。所謂「成本」,是指購入時實際付款金額,以及購入房屋達可供使用狀態前的必要費用,包括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裝潢修繕費等。至於出售時支付之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則可作為費用減除,不過都須要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供核。
該局舉例,甲君於109年5月間與乙建設公司簽訂買賣契約購買A房地,雙方約定買賣總價600萬元。甲君於112年6月間出售A房地,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係以購買該房地之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600萬元列報為取得成本;經國稅局調查後發現,甲君與乙公司約定的買賣總價600萬元包含由乙公司代繳稅費15萬元,且事後雙方有協議折讓價款70萬元,甲君購買A房地實際付款金額僅有515萬元。甲君未據實申報取得成本,致短報課稅所得額85萬元,國稅局除發單補徵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適用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業之範圍及例外情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提升稅務行政效率並節能減紙,持續推動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採行「原則免填發,例外予以填發」作業。
該局說明,112年度所得適用免填發憑單之範圍,必須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一、憑單填發單位於113年1月31日以前已向稽徵機關申報的112年度免扣繳憑單、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相關憑單。二、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三、扣繳、免扣繳或股利資料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或分離課稅憑單。
該局指出,雖實施各式憑單免填發方案,惟下列情形仍應主動填發憑單:一、憑單所載的納稅義務人為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執行業務事務所、信託行為受託人及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二、納稅義務人要求填發憑單者。三、憑單填發單位逾期(113年2月1日以後)申報或更正的憑單。四、憑單填發單位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裁撤或變更的情形所申報的憑單。五、未經稽徵機關納入結算申報期間提供所得資料查詢服務之扣繳、免扣繳或股利憑單。但分離課稅憑單仍可適用免填發作業。
有關「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作業」相關資訊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 扣繳申報專區查詢,如尚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服務。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後縱無應納稅額,仍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的金額,按相關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千5百元。
該局舉例說明,近日查獲轄內甲公司110年度短漏報已列報成本費用的營業收入67萬餘元,致漏報所得額67萬餘元,因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原經核定全年所得額虧損100餘萬元,加計該短漏所得額後仍為虧損,雖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該短漏所得額67萬餘元,依該年度適用稅率20%計算金額13萬餘元,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處罰鍰5萬餘元。

加強查緝OMO線上線下整合銷售逃漏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OMO(Online Merge Offline)「線上線下整合」係指營業人同時擁有線上通路(例如:網路、Line)與線下實體店面。國稅局透過多元管道積極蒐集各項金流、物流及資訊流等課稅資料,再與營業稅申報資料相互勾稽比對,加強查核申報銷售額與掌握資訊差異較大的業者,以遏止營業人藉由OMO銷售模式逃漏稅捐。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自創服飾品牌,鎖定年輕上班族為主要客群,除有實體店面外,並透過自有網站銷售服飾,嗣該局蒐集相關金流及物流資料,經與其營業稅申報資料勾稽比對,查獲甲公司111年間短漏開發票計新臺幣(下同)2,800萬餘元,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140萬餘元外,並以甲公司於裁罰處分前已繳清應補稅款,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70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達營業稅起徵點者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並利用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的網路賣家,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營業稅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即必須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為了讓網路交易資訊更透明,買家更充分知道其交易對象是誰,財政部已修正稅籍登記規則,要求專營或兼營網路銷售業者,自112年1月1日起,稅籍登記項目新增「網域名稱、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於網頁載明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為讓營業人充分了解新制內容,各地區國稅局於輔導期間(112年1月至4月)逐一輔導已辦稅籍登記之專營或兼營網路銷售業者辦理變更登記,以符合新制規定。該局說明,目前仍有個人賣家銷售額已達起徵點而漏未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致其網頁仍未載明營業人名稱或統一編號。為維護租稅公平,該局運用AI大數據偵測技術分析,挑選每月銷售額達起徵點未辦理稅籍登記之個人資料進行查核,以遏止逃漏稅。
該局舉例,甲君於109年至111年間透過A網路平台銷售家鄉特產,經該局運用AI大數據偵測分析甲君於前揭期間透過A網路平台交易頻繁,查獲甲君於前揭期間銷售額達4,100萬元,除補徵營業稅205萬元,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擇一從重處102.5萬元罰鍰外,另輔導其辦理稅籍登記,於稅籍登記事項載明網域名稱、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並於網頁載明營業人名稱或統一編號。

遺產稅申報身心障礙扣除額之「適用對象」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報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時,其「適用對象」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規定,限經常居住境內之被繼承人所遺配偶、父母及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且未拋棄繼承權者,始得適用該項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所遺配偶、父母及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於申報遺產稅時,現行每人得列報身心障礙者扣除額新臺幣618萬元(113年度為693萬元)。但被繼承人本人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嚴重病人,則非本項扣除額適用之對象,不能申報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月間死亡,繼承人乙君申報遺產稅時,檢附甲君本人及其配偶丙君及受甲君扶養之兄長丁君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障礙等級為極重度,申報身心障礙扣除額1,854萬元(618萬元*3),惟因被繼承人本人甲君及受其扶養之兄長丁君並不適用身心障礙扣除額之規定,爰該案經核認被繼承人之配偶乙君之身心障礙扣除額618萬元。
申報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應檢附載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事實之證明(例如身心障礙手冊影本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生出具載有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影本等)。

遺產稅逾30萬 兩方式抵繳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針對30萬元以上遺產稅經常有繳納困難時,可以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之部分,申請遺產中的公共設施或上市及上櫃股票抵繳。
針對以公共設施抵繳,該局說明,抵繳之設施若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因繼承移轉至被繼承人,得以全額抵繳。進一步舉例,陳先生於2023年1月15日往生,其遺產稅經申報核定總額為9,000萬元(包含4,500萬元的公共設施A土地,以及其他存款),應納遺產稅額為270萬元,繳納期限至2023年7月25日,繼承人得以用陳先生52年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A土地抵繳遺產稅,其得申請抵繳稅款的上限金額為135萬元〔遺產稅額270萬元x(A土地4,500萬元/遺產總額9,000萬元)〕。

針對以被繼承人所遺之上市或上櫃股票抵繳時,該局表示,會根據申請日收盤價與被繼承人死亡日收盤價之高低情形而定,有兩種計算方式。舉例來說,繼承人陳君遺產價值為2,500萬元,應納稅額為200萬元,而陳先生未遺留現金或存款,得以用遺留之A上市公司股票抵繳,陳先生死亡日收盤價為每股40元,共50,000股,核定價值為200萬。
首先,申請日收盤價為每股45元,高於死亡日收盤價,得以抵繳該股票全額200萬元。(死亡日收盤價40元x50,000股)。反之,若申請日收盤價為每股35元,低於死亡日收盤價,就該依利率計算,其中股票價值占遺產總值之8%,抵繳金額為16萬元(應納稅額200萬元x8%),得抵繳股數為4,000股(抵繳稅額16萬元/死亡日收盤價40元)。
納稅人申請抵繳時,需經由繼承人過半數以及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的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避免影響自身權益。

公司補繳鉅額稅捐 可分期

為協助有繳納稅捐意願的納稅義務人完納稅捐,以避免逾期繳納加徵滯納金或移送強制執行,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包括機關團體)經核定補徵鉅額稅捐,無法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可以在規定繳納期限內,申請分期繳納。
北稅局說,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應補徵鉅額稅捐(核定補徵應繳稅款在200萬元以上),無法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可以在規定納稅期限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分期繳納;經核准分期繳納的期間,不得逾三年,並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稅捐稽徵機關得要求納稅義務人提供相當擔保。
北稅局舉例說,A公司收到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補徵稅款300萬元,繳納期間自2023年10月16日至2023年10月25日止,因金額龐大,A公司無法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款,遂於2023年10月16日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經核准分三期繳納,每期應繳100萬元,第一期繳納期間自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1月25日止,A公司於2023年11月24日繳納第一期分期稅款時,除繳納本稅100萬元外,並應自2023年10月26日至2023年11月24日止,依2023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475%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轉讓未發行股 視同財產交易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公司未發行股票,股東之股權轉讓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轉讓該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的股票,是屬於財產交易(非屬證券交易),其轉讓價格超過出資額部分應按財產交易所得課稅。因財產交易所得不在申報期提供報稅下載資料範圍,個人如有轉讓公司股權,應以實際買賣價格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以免補稅受罰。
沙鹿稽徵所舉例說,甲君2016年以780萬元出資取得A有限公司股權,後於2021年以2,400萬元出售,但僅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120萬元。案經查獲短漏報財產交易所得1,500萬元,核定補徵稅額513萬餘元,並按所得稅法規定,處罰鍰256萬餘元。
沙鹿稽徵所提醒,在未經檢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免予處罰。

藥局賣保健食品 課營業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藥局除銷售依醫師處方箋調劑藥品不課徵營業稅外,如銷售其他藥品、保健食品或日常生活用品等貨物,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北稅局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同法第3條第2項但書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藥局銷售依醫師處方箋調劑藥品的調劑費及藥品費,因屬主持藥師的執行業務所得,尚無課徵營業稅問題。但藥局如兼營其他藥品、保健食品或生活用品等貨物銷售,應依法課營業稅。
北稅局舉例說,甲藥局原為專營藥品調劑業務,免辦理稅籍登記。之後甲藥局開始銷售成藥、保健食品、奶粉及紙尿褲等貨物,卻未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後,除對該藥局補徵所漏營業稅外,並就違章情事裁處罰鍰。

列扣境外稅額 兩個注意

企業在申報營所稅時,在國外已繳納過所得稅部分,可在限額內扣抵我國應納稅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有兩大提醒,第一是留意計算扣抵稅額方式,第二是留意所得來源國家是否與台灣有租稅協定。

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營利事業從事跨國投資布局或交易,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我國境內、境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所稅。
不過,為避免重複課稅疑慮,公司在境外的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規定繳納所得稅,則可在限額內扣抵我國應納稅額。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時,應注意境外收入須減除相關成本、費用,以淨所得來計算可扣抵稅額;可扣抵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這筆境外所得,而增加的應納稅額。
其次,應留意境外所得來源國與台灣是否有租稅協定減免課稅,如因未向境外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導致在國外多繳稅,溢繳的國外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規定,不得申報扣抵國內應納營所稅。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2年取得日本公司給付的權利金收入新台幣1,200萬元,境外扣繳稅額240萬元(在日本適用就源扣繳,稅率20%)列報國外稅額扣抵。
不過國稅局發現,甲公司因取得該筆收入的相關成本費用為360萬元,應從收入中扣除,以淨所得840萬元來計算,可扣抵稅額上限應為168萬元。
另外台灣與日本簽有租稅協定,權利金上限稅率為10%,甲公司若申請適用租稅協定,實際上僅須在日本扣繳120萬元,但甲公司並未向日本申請,導致在日本多繳稅120萬元,多繳的國外稅額就不能申報扣抵國內營所稅。
國稅局提醒,台灣目前已有34個已生效所得稅協定,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時可多加留意,另也要注意計算方式,須減除相關成本、費用,以淨所得來計算可扣抵稅額。

跨境倂購資金支付外匯實務

大陸境內外併購衍生的資金收付,須考慮外匯規定操作實務,不可僅憑合同約定。
不管是從境外併購大陸境內公司,還是從大陸境內向境外收購股權,因為大陸仍然在資本項下執行外匯管制,所以涉及跨境股權收購的資金支付節點,不能依一般協議約定,只要收購方將股款支付至指定帳戶即可,而是要按照外匯管理要求,開立符合規定的帳戶讓資金流遵守外匯法規。
一、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和減持A股上市公司股份的外匯登記與資金匯出匯入
外國投資者戰略投資A股上市公司股份,需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登公司」)開立A股證券帳戶,境外資金入帳時,要根據收購的不同方式,如協定轉讓、要約收購、認購定向發行股份等,提供相應證明。
同時還須辦理外資併購登記或外匯變更登記,並提交書面申請,並附上《境內直接投資基本信息登記業務申請表》,若被投資上市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還須提供上市公司FDI業務登記憑證,以及開證券戶的證券公司出具的外資股東投資A股上市公司的交易證明文件,及中登公司出具的投資前後外資股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變動情況證明文件等。
若是外國投資者減持A股,則須先辦理外匯變更登記,書面申請附上上市公司FDI業務登記憑證、證券公司出具的外資股東減持A股的交易證明文件、中登公司出具的減持前後外資股東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變動情況證明文件等。減持股份所得資金,不管是要在境內投資或匯出境外,在提交書面申請時,還需提交業務登記憑證,若股票減持所得用於境內投資,還應提交被投資企業FDI業務登記憑證,及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稅務憑證。
外國投資者的證券交易資金結算帳戶為一般用NRA帳戶,雖然《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A股上市公司外資股東減持股份及分紅所涉帳戶開立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銀辦發〔2009〕178號),已於今年3月份廢止,但NRA帳戶仍然沿用,且仍適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境外機構境內外匯帳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9〕29號)。
二、外資收購非上市的大陸內資公司,須注意支付資金幣別不同存在的差異
今年7月24日,國家外匯局發布《關於進一步深化改革促進跨境貿易投資便利化的通知(徵求意見稿)》,其中已提及境內股權出讓方(含機構和個人)接收外商投資企業,若是以外幣支付的股權轉讓金,可直接匯入資本專項結算帳戶,同時將「資本專項-資產變現帳戶」整合為「資本專項-結算帳戶」,資本專項結算帳戶內的資金可自主結匯使用。
根據《關於進一步優化跨境人民幣政策支持穩外貿穩外資的通知》(銀發〔2020〕330號),外國投資者以人民幣倂購境內企業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以人民幣向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股東支付股權轉讓金,相關各中方股東無需開立人民幣倂購專用存款帳戶,或人民幣股權轉讓專用存款帳戶。
三、其他情形
若是大陸境內企業倂購境外公司股權,在大陸境內無需開立任何銀行專用帳戶,境外投資企業所發生的轉股、減資、清算等業務,及境內居民個人從特殊目的公司獲得資本變動收入而需匯回大陸資金,銀行可根據境內機構、境內居民個人的申請直接辦理「資本專項-資產變現帳戶」的開戶手續;帳戶使用完畢後,銀行可根據客戶申請直接辦理帳戶登出手續。資金入帳後境內機構、境內居民個人,可憑相關業務登記憑證直接在銀行辦理結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