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12月11日-112年12月15日

  • 財政部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
  • 房地合一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還要件
  • 經國稅局查獲補徵鉅額稅捐繳納有困難,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最長3年
  • 遺產有下市股票或租用金融機構保管箱,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者,檢附淨值計算有關文件或會同開啟保管箱財產清冊,可加速取得遺產稅證明書
  • 信託受託人不論有無信託收入,每年1月皆應辦理信託申報
  • 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最高40萬元
  • 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即使虧損,仍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
  • 未依規定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補徵並處以罰鍰
  • 納稅義務人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分期繳納欠稅後,確實依分期期限繳納,若仍有繳納困難之情形,應主動協商解決方法,以免遭廢止分期繳稅
  •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案件常見錯誤態樣
  • 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需依規定計算得抵繳之限額
  • 建物交換 要課契稅
  • 企業報營所稅 三個注意
  • 企業投資抵減 兩個迷思
  • 投資減碳享三類租稅優惠 降低綠色轉型負擔
  • 台商申報大陸境外投資

財政部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部分條文

財政部表示,配合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112年度施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相關法令更迭、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意旨,並為稽徵實務需要及簡化作業,該部於今(11)日修正發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CFC制度修正(第2條、第30條、第32條、第100條):
定明自112年度起,營利事業認列CFC之投資收益及處分該CFC股份或資本額之損益,應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規定辦理。
二、配合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等會計準則公報修正(第36條之2、第95條):
參照財務會計準則之規定,修正營利事業出租與承租資產、資產售後租回及持有投資性不動產計提折舊之稅務申報規定,適度縮短財稅處理差異,以利企業遵循。
三、配合相關法令修正及實務需求修正(如第70條、第74條、第88條):
(一)刪除營利事業分攤國外總公司(或區域總部)管理費用之應檢附文件須經我國駐外機關驗證之程序,可依其提示相關財務報告及其他證明文件核實認定,簡化企業作業負擔。
(二)修正放寬乘坐飛機之應檢附憑證規定;修正營利事業員工搭乘高速鐵路當日往返者,免檢附車票憑證,准以經手人證明為憑,簡政便民。
(三)為適度反映物價變動情形,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額度由現行新臺幣(下同)2,400元提高為3,000元,並自112年1月1日起適用,減輕員工租稅負擔。
四、配合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修正(第111條之2):
上開判決指出,財政部66年3月9日台財稅第31580號函釋計算所得稅法第39條以往年度虧損扣除時,應將各該虧損年度不計入所得額之投資收益,先抵減各該期虧損數,以計算實際營業虧損,符合該條文立法意旨,並指出稽徵機關核定各期虧損之基準,以法律或法律具體明確授權之命令明定為宜。爰參照上開判決意旨、彙整財政部現行函令及檢視租稅優惠相關法規,定明所得稅法第39條稽徵機關核定各期虧損之範圍,俾利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配合上開查核準則修正營利事業員工伙食費免計入薪資所得額度,該部同步發布釋令,將執行業務者員工之伙食費免稅額度由現行2,400元提高為3,000元,以期一致。

房地合一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還要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申請房地合一重購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或退還,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有「實際居住」事實,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方符合自住房地之要件。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及退還之適用範圍,係以個人於出售原有自住房地(即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使用)後,另行購買房地作自住使用,或先購買自住房地後,再出售其他自住房地,且該等房地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重購自住房地稅額扣抵或退還之租稅優惠機制係為鼓勵民眾實際自住,而是否符合自住房地的要件,則以「房地客觀使用狀態」為判斷的標準,因此,除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外,亦須「實際居住」才符合自住房地的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A君於111年4月27日買賣登記取得甲房地,又於同年5月7日買賣登記取得乙房地,於同年7月4日出售甲房地,在同年8月申報111年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經該局查核後發現A君並未入住甲房地,故否准其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A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確實有入住甲房地但天數不長,因為不方便才想換屋,且迄今時間超過1年,所有單據已遺失無法舉證。經該局以A君雖有將戶籍遷入甲房地,惟經查A君持有甲房地期間之每期實際用水度數均為0度,用電度數均為一般用電戶基本度數,A君持有期間無實際居住使用之客觀事實,與房地合一自住房地規定不符,乃駁回其復查。
該局呼籲,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已明定有關自住房地交易所得稅額扣抵及退還之規定,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且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始得申請重購退稅。

經國稅局查獲補徵鉅額稅捐繳納有困難,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最長3年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補徵鉅額稅捐若繳納有困難,可在繳納期間內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最長3年。
該局說明,「鉅額稅捐」是指每次核定補徵應繳稅款個人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含機關團體)在200萬元以上,如果有繳納困難,無法在規定期限內一次繳清,就可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但國稅局得要求提供相當擔保,擔保品的範圍、計值及其他相關事項,依「稅捐稽徵機關受理擔保品計值及認定辦法」規定辦理。分期繳納的各期利息計算方式是自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的翌日起至繳納日止,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至於分期期數視應納稅款而定,應納稅款在100萬元以上未達500萬元得分2至24期、500萬元以上得分2至36期。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該局查獲應補徵111年營業稅240萬元,繳納期間自112年10月11日起至112年10月20日止,甲公司繳納有困難,不能一次繳清,在繳納期間內向該局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並提供易於變價及保管的等值擔保品;經審核後,核准自112年11月起至114年10月止,每月為1期,分24期繳納,每期繳納本稅10萬元及自112年10月21日起至繳納日止按日加計的利息。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如期繳納的分期稅款,若有任一期未如期繳納,國稅局將就未繳清的餘額發單通知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將加徵滯納金並移送強制執行。

遺產有下市股票或租用金融機構保管箱,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者,檢附淨值計算有關文件或會同開啟保管箱財產清冊,可加速取得遺產稅證明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遺有下市公司股票,或於金融機構有租用保管箱,因下市公司股票無法查得被繼承人死亡日淨值,而租用金融機構保管箱,未經國稅局會同點驗不能確定財物內容及計價數額,致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民眾於申報遺產稅時,檢附下市有價證券公司被繼承人死亡日之資產負債表或會同開啟保管箱財產清冊等,可節省國稅局查核時間,加速取得遺產稅證明書。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2年9月15日死亡,子乙君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經回復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查其原因為被繼承人遺有下市A公司股票840股及於B銀行有租用保管箱。乙君於申報遺產稅時,檢附A公司112年9月15日資產負債表及會同開啟保管箱財產清冊,併同甲君所遺土地、房屋、投資、存款等申報。遺產總額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且財產內容單純,無需進一步查核,符合該局遺產稅櫃檯化作業規定,於臨櫃向該局申報遺產稅時,現場即時取得遺產稅證明書。

信託受託人不論有無信託收入,每年1月皆應辦理信託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信託受託人於信託成立後,應向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之國稅局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及相關憑單。
該所提醒,信託財產不論是否發生所得,信託受託人每年1月底前都應填具上一年度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辦理申報,若有逾期未申報者,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補報,如符合在稽徵機關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已自動補報者,可減半處罰,又如當年度所得額在新臺幣6萬元以下者,可以免罰。

報廢老舊大型車,換購新大型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最高40萬元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為加速報廢老舊大型柴油車,改善空氣品質,於106年8月18日至115年12月31日期間報廢第1期至第3期老舊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或曳引車,且在前揭期間內購買上述任一車種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新、舊車車主為同一人,每輛新大型車最高可減徵貨物稅40萬元。
該所進一步說明,無論先買新車、再報廢舊車,或先報廢舊車、再買新車,只要在106年8月18日至115年12月31日間完成汰舊及換新即可申請退稅,符合條件者,得檢附證明文件洽新車經銷商轉請新車整車或底盤產製廠商(或進口商),向所在地國稅局(或進口地海關)提出申請,申請期限以「舊車回收日」、「舊車車籍報廢異動登記日」及「新車新領牌照登記日」等3個日期的「最後完成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申請。

個人交易屬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之房屋、土地,即使虧損,仍應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不論獲利或虧損,都必須在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
該局說明,房地合一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交易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之房地,縱使虧損,無應納稅額,仍應依同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地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如未依限完成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應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甲君於105年間以總價6千萬元買入房地,107年8月間以總價5千萬元出售房地,並於同年10月3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但未於同年11月2日前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經該局第1次查獲後處罰鍰1,5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不知道賣房虧損也要申報,案經該局以所得稅法第14條之5已明定,個人交易房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該自行填具申報書,向管轄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甲君無法以不知法規為由卸免申報義務,乃駁回甲君申請之復查。
該局呼籲,請民眾多加注意,若有類此情形,務必如期向戶籍地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又申報計算的交易損失,經稽徵機關核定後,該損失金額得於交易日以後3年內之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未依規定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補徵並處以罰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雲林分局說明,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項目包含「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上櫃、興櫃)股票及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之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選擇分開計算之股利及盈餘合計數」及「95年1月1日以後,各法律新增的減免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額或扣除額,經財政部公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者」。另自112年1月1日起,個人或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直接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以上者,該個人應將該CFC當年度之盈餘,按其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之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營利所得,與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之海外所得合計,計入當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該分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申報戶111年度綜合所得淨額計500萬元,綜所稅應納稅額113萬6千元,一般所得稅額113萬6千元。A當年度海外所得500萬元(假設海外繳納稅額0元)及特定保險給付100萬、配偶同年度取得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150萬元、A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減除受扶親屬親屬之非現金部分之捐贈扣除額50萬元,納稅義務人A該年度基本所得額計1,300萬元,應依規定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個人所得基本稅額126萬元〔=(基本所得額1,300萬元-670萬元)*20%〕,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12萬4千元(126萬元-113萬6千元)繳納基本稅額。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倘同一申報戶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113年度調整為750萬元),應併同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納稅義務人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分期繳納欠稅後,確實依分期期限繳納,若仍有繳納困難之情形,應主動協商解決方法,以免遭廢止分期繳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如因經濟狀況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可以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其因經濟狀況或因天災、事變致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稅捐,行政執行分署在徵得移送機關同意後,得酌情核准其分期繳納,惟經核准分期繳納,而未依限繳納者,行政執行分署得廢止其分期並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未依限繳納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經該局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後,甲君表示因遭公司裁員,經濟狀況不佳,無法一次繳清稅款,若其僅有的自住房屋遭拍賣,將嚴重影響家人生活,遂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並停止執行,經行政執行分署徵得該局同意後,核准甲君分12期繳納稅款,甲君藉由分期方式逐期順利繳清欠稅,並得以保留房屋不被拍賣。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案件常見錯誤態樣

購買符合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以下簡稱節能電器),非供銷售且無退換貨者,可申請每臺退還減徵貨物稅最高新臺幣2,000元,申請期限自購買日次日起算6個月內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部分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案件,因不清楚規定而未能退稅或延緩退稅,因此彙整以下常見錯誤態樣提醒注意:
一、應於節能電器購買日(即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交易日期)的次日起算6個月內,向任一國稅局(含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提出申請,逾期申請將無法退還稅額。
二、採「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線上申請,但未上傳存摺封面:採用前述方式線上申請,須核對申請人金融帳戶資料,如未上傳存摺封面、填錯帳戶資料或提供的帳戶為外幣帳戶等,將無法退還稅款,須待申請人補正後才能辦理核退。
三、申請人非買受人:取得的統一發票或收據上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者,應由該統一編號的買受人提出申請。
四、電器的製造號碼或機器號碼填寫錯誤:為確保填寫資料的正確性,請參考保固卡、包裝外箱或機體貼紙載明的電器資訊;另分離式冷暖氣機僅室外機具能源效率分級,應填寫室外機製造號碼。
五、購買的電器未符合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能源效率分級資訊可至「經濟部能源局」能源效率分級標示管理系統查詢。

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需依規定計算得抵繳之限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但仍需依規定計算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第3項規定,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若於劃設前已為被繼承人所有,或於劃設後歷次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該土地得以全額抵繳,除此以外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皆須按下列公式計算之金額為抵繳上限:〔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依本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全部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月15日往生,其遺產稅經申報核定遺產總額為9,000萬元(包含4,500萬元的公共設施保留地A土地,且未遺有存款及現金),應納遺產稅額為270萬元,繳納期限至112年7月25日,繼承人為乙、丙、丁等3名子女,乙取得丙及丁的同意,於繳納期限前申請以甲君70年買賣登記取得的A土地抵繳遺產稅,該土地於52年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所以甲君是在該地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才取得,因此依照上開公式,其得申請抵繳稅款的上限金額為135萬元【計算式:遺產稅額270萬元*(A土地4,500萬元÷遺產總額9,00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縱使被繼承人以繼承原因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但若其前次取得是在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得抵繳遺產稅款之金額仍須依上述公式計算抵繳限額。

建物交換 要課契稅

屏東縣財稅局表示,民眾之間若有交換建物,屬於契稅課稅範圍。如果是等值交換,稅率為2%;若不是等值交換,差額部分則要按照買賣、贈與的契稅稅率6%來課徵。
財稅局指出,建物若有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都要申報繳納契稅。
其中建物交換時,應由雙方交換人訂定交換契約書,向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稅捐機關申報繳納交換契稅。
財稅局表示,兩棟房屋互相交換,若等值交換,雙方可按交換契稅稅率2%核課;若非等值交換,雙方除按交換契稅2%核課外,差額部分應按買賣或贈與稅率6%核課契稅。
根據房屋移轉方式,適用的契稅稅率各有不同,買賣、贈與適用6%,納稅義務人分別為買受人、受贈人;交換適用2%,納稅人為交換人雙方;此外若為承典案件,典權稅率為4%;另分割稅率為2%,占有取得稅率為6%。

企業報營所稅 三個注意

財政部公告「營所稅查核準則」修正,重點包括調整員工伙食津貼以及虧損扣除規定。針對修正條文,資誠昨(12)日提醒企業報稅三重點,首先伙食津貼的調整使企業增加員工的免稅額。第二,需留意期間員工所得申報與員工協議。最後,注意相關法律之免稅所得需抵減該期虧損。
「營所稅查核準則」修正有兩大重點,第一,未視為薪資標準的員工伙食津貼從原先的2,400元調整為3,000元。第二,依法律所規定之免稅所得,企業須先行減抵該期虧損,才得以在純益額中扣除。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會計師林巨峯提出三點注意,首先,各別員工之伙食津貼免稅金額達到全年3.6萬元,該費用優化所得稅制,免列為員工的薪資所得標準。第二,企業在調整伙食津貼時,須留意是否共同修正該準則發布前(2023年1月至11月)之會計帳務、員工所得申報以及員工協議。
最後,營利事業在扣除前十年內核定的各期虧損時,須將不計入所得額的投資收益和相關法律所規定的免稅所得抵減,才得以自當年純益額中扣除。
然而,免納所得稅的土地交易所得、證券交易所得、依企併法規定免徵營所稅之所得,以及損失等,則不得計入當期核定虧損額。
此次修正因應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主要用於台灣個人與公司在每年所得稅申報時,填報其設立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境外公司,免於利用CFC的避稅行為。

企業投資抵減 兩個迷思

企業善用投資抵減租稅優惠,可達節稅效果,國稅局提醒投資抵減常見兩大迷思,首先,投抵稅額不能用來抵減企業最低稅負,其次,投抵稅額雖可用來抵減暫繳稅額,但以國稅局核定的以前年度尚未抵減的投抵稅額為限。
為達到扶植產業、鼓勵智慧機械、5G投資、擴大民間投資等各項政策目的,包含產業創新條例、促參法等法令皆有設計投資抵減制度,企業申報營所稅時,若符合法令要件,即可用來抵減營所稅,是企業節稅良方。
不過企業運用投資抵減時,除了留意適用要件及申請時程外,也常會提出兩大問題。

首先,投抵稅額能否用來抵減最低稅負?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的差額(也就是最低稅負),不能用其他法律規定的投抵稅額來減除。
台北國稅局解釋,最低稅負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了避免享受過多租稅優惠而造成免繳稅情況,不能再以投抵優惠來抵銷應繳納的最低稅負,否則將與立法意義背道而馳。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21年營所稅以證券交易所得為主,一般所得稅額為0,基本稅額為78萬元,甲公司申報最低稅負基本稅額後,又申報減除投抵稅額30萬元,僅繳納48萬元,但因不符前述規定,遭國稅局剔除投抵稅額並補稅。
其次,企業也常問,投抵稅額能否用來抵減營所稅暫繳稅額?財政部官員表示,若有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投抵稅額,在暫繳申報時可用來抵減暫繳稅額。
不過要留意的是,必須是以前年度(非當年度)、經國稅局核定的各項投抵稅額,才能用來抵減。公司可檢附證明文件及投資抵減明細表,在當年度暫繳申報時,申報全額抵減當年度應納暫繳稅額。
財政部表示,產創條例、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等法令,皆有提供投資抵減租稅優惠,企業可善加利用、聰明節稅,但也要留意適用要件,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投資減碳享三類租稅優惠 降低綠色轉型負擔

邁向2050淨零排放,財政部對於企業投入發展減碳技術或節能及環保相關政策,提供所得稅、貨物稅、關稅等三稅租稅優惠,符合各自條件即可申請適用,協助企業降低綠色轉型負擔。
首先在所得稅方面,財政部表示,配合產業發展需求,《產業創新條例》提供多項租稅優惠,例如研發支出投資抵減、購置智慧機械或服務投資抵減、實質投資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等。
依產創條例規定,企業投資在研發的支出可抵稅,抵減方式二擇一,可在支出金額15%內抵減當年營所稅,或支出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各年營所稅。以不超過應納營所稅30%為限。
智慧機械投抵則必須符合投資金額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抵減率為當年度5%或三年內3%,上限不超過當年度營所稅額30%。
未分配盈餘方面,企業自申報2018年未分配盈餘加徵營所稅起,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在盈餘發生次年起三年內,以盈餘實質投資達100萬元以上,投資金額可在申報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列為減除項目。
財政部表示,企業進行各項減碳活動,例如投入研發減碳技術或購置相關設備符合規定者,可申請適用,減輕租稅負擔,鼓勵企業從事淨零轉型。
其次在貨物稅方面,財政部指出,針對專供太陽光電模組用之玻璃,只要檢具承諾不轉售或移作他用的聲明書及用途證明文件,可免徵貨物稅;而針對購買節能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新除濕機,以及購買電動車輛、汰換換新車等,也分別提供貨物稅減免。
財政部表示,希望透過租稅誘因,促進太陽光電產業發展、鼓勵民眾綠色消費及引導產業轉型。
最後在關稅方面,為鼓勵國內廠商發展再生能源,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規定,公司進口供其興建或營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使用,且在國內尚未製造供應的營建或營運機器、設備、施工用特殊運輸工具、訓練器材及其所需零組件,可申請免徵關稅。
財政部表示,會遵循台灣2050淨零排放路徑政策,透過租稅、非租稅政策工具推動各項促進減碳措施,確保國家永續發展。

台商申報大陸境外投資

大陸官方大幅簡化台資企業從大陸向境外投資須申報的次數及內容。
為簡化境外投資所需申報的資訊,2023年9月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優化納稅服務簡併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報表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7號),合併了之前《關於居民企業報告境外投資和所得信息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8號)的《居民企業參股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和《受控外國企業信息報告表》,還重新設計為《居民企業境外投資信息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降低了報送次數,也將原來在企業所得稅預繳時的季度申報改為年度申報,也就是從四次季度申報改為一次性的年度申報,大幅減少企業須報告的次數,並將之前填報的57項信息調整降低為28項,最新填報規定分析如下:
一、《報告表》填報條件
台資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的任何一天,直接或間接持有外國企業股份或有表決權股份達到10%(含)以上,都須由直接境外投資的台資企業履行填報義務:
1、針對境內申報企業而言,假設台商設立薩摩亞A公司,通過A公司在大陸境內投資設立持股100%的B公司,B公司在大陸境外投資設立持股60%的C公司,那就由B公司申報境外投資情況,A公司無需申報;
2、針對需要申報的境外企業來說,如果B公司在境外持有幾層股權的公司,那在判定控制力時,多層間接持有股份按各層持股比例相乘計算,中間層持有股份超過50%則按100%計算,一旦持股比例超過10%就需申報。
同上例,境外C公司持有境外D公司10%股份,則計算B公司對D公司的持股比例為100%×10%=10%,B公司應就境外C公司、D公司分別填寫《報告表》。
二、《報告表》主要增減內容
1、新增境外企業的雇員人數、外國企業所在層級等資訊;
2、新增外國企業生產經營資訊,包括各項收入總額(主營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特許權使用費等收入需單列)、資產總額(其中長期股權投資、無形資產需單列)、所有者權益(未分配利潤需單列);
3、減少披露大陸居民個人擔任外國企業高管或董事情況;
4、減少披露對外國企業股份的變動資訊,包括收購和處置情況。
三、謹慎填寫受控外國企業資訊
股份控制是指在納稅年度任何一天,台資企業持有境外被投資企業50%以上股份,或有表決權的股份;台資企業直接或間接單一持有境外被投資企業1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該境外被投資企業 50%以上股份。實質控制是指台資企業持股比例沒有達到股份控制標準,但在股份、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對該境外被投資企業構成實質控制。
台資企業應自行判定是否構成受控外國企業及控制類型,並謹慎勾選相應選項,若勾選為實質控制,則境外子公司很有可能被大陸稅務機關判定為境外註冊中資控股企業,根據《關於印發《境外註冊中資控股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5號)規定,需在大陸進行稅務登記並按分季預繳、年度匯算清繳方法申報繳納所得稅;另外其向非居民企業支付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收入等款項時,也須依法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四、執行時間
因本公告自2023年10月10日起執行,故達到申報條件的台資企業自今年第三、四季度起可不再填報資料,在明年申報2023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填寫《報告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