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11月20日-112年11月24日

  • 按權益法認列有實質營運活動的海外投資公司,請留意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申報投資的相關損益規定
  • 員工未確診因防疫需要請假與員工確診COVID-19隔離治療請假,符合條件者都可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 有關政府委託代辦勞(業)務免徵營業稅範圍
  • 贈與不動產「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由受贈人自行繳納,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應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
  • 假藉公設地移轉規避贈與稅,當心被補稅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 個人出售繼承之房地與房貸,房地合一稅負可減除
  • 遺贈侵害繼承人特留分依法自遺贈財產扣減而移轉部分,非贈與稅課徵範圍
  • 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間,不因獲准分期或延期繳納而延長
  • 營業人作廢發票未收回,不得免除其溢付獎金賠付責任!
  • 營業人銷貨附送之贈品或舉辦抽獎贈送獎品免開立統一發票
  • 公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解析

按權益法認列有實質營運活動的海外投資公司,請留意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申報投資的相關損益規定

企業因應產業環境改變,至海外設廠投資,被投資公司有實質營運活動,對於被投資公司盈餘分配及處分投資,因財務處理及稅法規定差異,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特別注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針對採權益法認列上述投資的盈餘分配及處分投資事項,易造成錯誤申報部分表列如下: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1月1日以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於越南投資持有100%股權的A公司,A公司有實質營運活動。A公司109及110年度稅後淨利分別為150萬元及70萬元。A公司110年6月1日決議以盈餘轉增資50萬元並配發現金股利50萬元,A公司於分配甲公司時,於越南繳納所得稅5萬元。111年1月1日處分30%股權,按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計算出售利益45萬元,甲公司稅務上應列報投資收益及股權處分損益如下:
一、109及110各年度財務上按權益法認列投資收益,分別為150萬元及70萬元,因尚未分配,屬未實現收益,稅務上無須認列,但屬帳載盈餘應計入未分配盈餘申報。
二、A公司110年6月1日決議分配盈餘,應申報應稅的投資收益100萬元(盈餘轉增資50萬元+現金股利50萬元),其在越南已納所得稅5萬元,可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於限額內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應納稅額。
三、111年1月1日處分A公司股權,應申報處分資產利益45萬元。

員工未確診因防疫需要請假與員工確診COVID-19隔離治療請假,符合條件者都可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COVID-19)疫情期間,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以下統稱雇主)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給付員工未確診COVID-19申請防疫照顧假期間(適用截止日112年6月30日)或疫苗接種假期間(適用截止日112年4月30日)的薪資,均得依給付薪資金額200%自當年度的所得額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除上揭雇主給付未確診員工防疫照顧假或疫苗接種假符合條件者得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外,財政部於112年9月15日以台財稅字第11200604860號令釋,加碼就112年6月30日適用截止日前,雇主給付員工確診COVID-19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置於指定處所或醫院「隔離治療」請假期間,「超過」勞動基準法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薪資部分金額,只要當年度所得稅申報案尚未核課確定者,得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就超過部分金額200%,自當年度的所得額中減除。
該局提醒,雇主給付確診員工前述薪資支出所屬年度申報案件,於112年9月15日尚未核課確定者,得於112年12月31日前,按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薪資金額證明、計算明細表及請假相關證明文件(如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的COVID-19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或隔離治療通知書、請假單或其他證明文件),申請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另員工因確診隔離治療請假時間落於112年1月1日至同年6月30日間,應於辦理112年度所得稅申報時提出申請。

有關政府委託代辦勞(業)務免徵營業稅範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99年2月3日修正公布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下稱組織基準法)第3條規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除保留原「機關」、「獨立機關」定義並刪除「附屬機關」外,另增訂「機構」定義,指機關依組織法規將其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成其設立目的的組織;另同法第16條規定,機關於其組織法規規定權限、職掌範圍內,得設附屬實(試)驗、檢驗、研究、文教、醫療、社福、矯正、收容、訓練等機構;機構組織,準用組織基準法規定。故組織基準法規定的「機構」,其權限及職掌原係所屬機關一部分,其本質可認屬機關延伸。例如衛生福利部為辦理老人業務及依法執行相關福利事項,依「衛生福利部老人身心障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組織準則」所設老人之家,為其四級機構,依其權限及職掌屬機關的延伸。
為因應社經環境變遷需要及政府組織調整,財政部特於112年11月2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1204651080號令核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有關政府委託代辦勞(業)務,所稱「政府」包括政府行政機關及組織基準法第3條第3款規定的機構,且政府委託代辦勞(業)務應以政府基於職能所應為,並由政府直接委託代辦者為限。

贈與不動產「土地增值稅及契稅」由受贈人自行繳納,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應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贈與土地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贈與房屋繳納之契稅,納稅義務人為受贈人,如由受贈人自行繳納,可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將可繳納較少的贈與稅。惟如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應以贈與論,應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則相對於由受贈人繳納,贈與人需繳較多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母親甲君於112年度贈與房地給女兒乙君,贈與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計1,200萬元,即贈與總額為1,200萬元,乙君應繳納土地增值稅200萬元及契稅12萬元共212萬元。土地增值稅及契稅若由乙君自行繳納,則贈與總額除免稅額244萬元外,可再扣除該稅捐212萬元,則贈與稅額74.4萬元〔(1200萬-244萬-212萬)*10%〕;若由甲君出資代為繳納,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該稅捐212萬元應以贈與論計入贈與總額再予同額扣除,則應繳納贈與稅額95.6萬元{〔(1200萬+212萬)-244萬-212萬〕*10%}。

假藉公設地移轉規避贈與稅,當心被補稅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假藉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下稱公設地)予配偶或直系血親,適用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贈與稅,倘經國稅局調查認定係取巧安排移轉其他應稅財產屬租稅規避者,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規定,除補徵稅款外,並按補稅金額加徵15%滯納金及加計利息。
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6月間申報贈與公設地予孫子乙君,國稅局依規定核發贈與稅免稅證明,但乙君於受贈次月即出售該公設地予丙君,取得價款2,244萬元,經國稅局調查發現,甲君在辦理贈與稅申報前,即與丙君談妥該筆土地買賣事宜,顯見甲君係利用私法自治、契約自由原則,以贈與公設地免徵贈與稅之外觀形式,實則使乙君獲得出售土地價款2,244萬元,所以依經濟實質認定甲君贈與標的為上開出售土地價款,需補徵贈與稅200萬元〔(2,244萬元-免稅額244萬元)*稅率10%〕,並加徵15%滯納金及加計利息。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形式上假藉移轉公設地適用免徵贈與稅規定,實際上卻是贈與應稅財產,有租稅規避情事,除會被補稅外,還會被加徵15%滯納金及加計利息!

個人出售繼承之房地與房貸,房地合一稅負可減除

民眾來電詢問父親過世於112年5月1日繼承房地遺產,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下稱房地現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因父親係於107年1月1日購置,且有房貸,過世時尚有金融機構抵押借款之未償債務餘額700萬元,因無力償還,繼承後於112年9月30日以900萬元出售該房地償還貸款,詢問房地合一稅課稅問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繼承取得房地時,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該房地貸款餘額,衡量其經濟實質負擔,以該貸款餘額超過因繼承取得之房地價值(房地現值合計)部分,且確實由該個人實際負擔償還者,屬於繼承的額外負擔,未來在出售該房地時,依房地合一新制規定計算交易所得時得減除該項額外負擔,以符合實質及量能課稅原則。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案例計算結果,以售價900萬元減除繼承時房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成本430萬元(400萬元*107.5%),再扣除額外負擔300萬元(700萬元-400萬元)及法定移轉費用27萬元(900萬元*3%)後之餘額為143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0元),併計其父親持有期間共5年9個月,持有期間超過5年且在10年以內適用稅率20%,只需要負擔28.6萬元(143萬元*20%)房地合一稅。

遺贈侵害繼承人特留分依法自遺贈財產扣減而移轉部分,非贈與稅課徵範圍

繼承人因被繼承人所為遺贈,致法定特留分受侵害,依法請求自遺贈財產中扣減,受遺贈人致須財產移轉返還,非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贈與,無涉課徵贈與稅情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67年8月8日台財稅第35311號函釋規定,民法應繼分規定的設置,係為解決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的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則取得遺產多寡未予限制,從而不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據此,被繼承人生前預立遺囑,死後將財產全部遺贈予某一繼承人,致其他繼承人法定特留分受侵害,依法請求由遺贈財產中扣減時,原取得全部遺產繼承人須返還財產予其他繼承人的部分,仍屬遺產分割範疇,並不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有3名子女,配偶已過世多年,甲死亡時遺留新臺幣(下同)4,500萬元財產,甲生前預立遺囑全部財產遺贈長子1人,2名女兒以特留分受侵害為由訴請扣減遺贈財產,經法院判決長子應將特留分部分返還其他繼承人,因3名子女應繼分各1/3,特留分為應繼分之1/2即1/6(1/3*1/2),2名女兒請求自遺贈財產中扣減後,長子自遺贈財產中各交付750萬元(4,500萬元*1/6)給2位姊妹部分,均不課徵贈與稅。
該局強調,繼承人於繳清遺產稅後持憑遺產稅繳清證明,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但繼承後再無償移轉仍涉有贈與情事,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間,不因獲准分期或延期繳納而延長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應納稅額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該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間,不會因納稅義務人經國稅局核准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捐而延長。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收到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及稅額繳款書,限繳日期為112年2月20日,公司受景氣影響,營業收入驟減,發生財務困難,無法於期限內繳清稅款,故申請分期繳納,經國稅局核准分6期,最後1期的繳納期限為113年2月20日。如甲公司對上開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欲申請復查,應於原限繳日期即112年2月20日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而不是自分期繳納最後1期的繳納期限113年2月20日之翌日起算30日。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不論有無經國稅局核准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捐,都應於原核定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以免因逾期申請致不符合救濟程序。

營業人作廢發票未收回,不得免除其溢付獎金賠付責任!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有應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應另行開立,並在該誤載的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及收回黏貼於存根聯上,如為電子發票,已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應收回註明「作廢」字樣,且均應於當期的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又依同辦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作廢發票未收回統一發票收執聯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時,由其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具函責令該營業人賠付溢付獎金,尚不得免除賠付責任。

營業人銷貨附送之贈品或舉辦抽獎贈送獎品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惟當此無償移轉之貨物係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營業人如依視為銷售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自己,於申報銷項稅額之同時,又可同額申報進項稅額,為簡化作業,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寢具公司為促銷商品舉辦年終回饋,消費者購買雙人床包四件組即贈送枕頭套1組,甲公司贈送枕頭套給消費者時,因隨貨附贈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依上開說明應設帳記載,可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若甲公司將購買作為贈品使用之貨物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則應視為銷售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將贈品轉供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而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公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財政部於今(23)日公告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詳附表),納稅義務人於114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財政部說明,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前開各項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1年度,113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1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5.50%,已達應調整標準,爰依規定按上漲程度調整。預估受益戶數約662萬戶,增加民眾可支配所得新臺幣175億元。
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依本條例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個人適用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03年度,113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03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12.18%,已達應調整標準,爰依規定按上漲程度調整;至營利事業適用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2年度,113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2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爰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各項金額按消費者物價指數連動調整,係為符合國民經濟情況,依法進行之調整機制,有別於一般具特定政策目的之減稅措施,納稅義務人於114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解析

加速折舊對台商的好處只是延遲納稅增加現金流,若盈利好則很有幫助,但若虧損就不一定有利。
2023年8月大陸稅務總局發布第37號公告,台商在大陸新購進的設備,只要單位價值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就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並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將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延續到2027年底。其實《企業所得稅法》第32條早就規定,只要企業有充分證據證明資產是由於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或常年處於強震動、高腐蝕狀態,都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採用加速折舊方法;其中,縮短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規定的60%,或是加速折舊方法選擇雙倍餘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台商都可以考慮引用。
2014年起大陸官方陸續在不同行業,根據固定資產類別、用途和資產單位價值,分別推出不同優惠政策,而且優惠範圍逐步擴大,至今仍在執行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如下:
一、單位價值不超過人民幣5,000元的固定資產
財稅〔2014〕75號文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企業新購進或已持有的固定資產,只要單位價值不超過人民幣5,000元,都可以在稅前一次性計提折舊。
二、單位價值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的設備、器具
本文一開始所說的37號公告中,所謂的設備、器具,是指房屋建築以外的所有固定資產,包括生產和研發用的儀器、設備、工具,各種通用設備,管理用設備、生財器具,車輛、運輸工具等。該項政策不論農業、工業、服務業等行業,也不論大、中、小等企業規模,不管生產、研發、辦公等資產用途,只要滿足兩個前提,即不是房屋建築物,且單位價值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

三、房屋建築物,以及單位價值超過人民幣500萬元的設備、器具
財稅〔2014〕75號、財政部稅務總局2019年第66號公告中,規定所有製造業和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在2027年12月31日前,新購進的房屋建築物,或單位價值超過人民幣500萬元的設備、器具,都可縮短折舊年限或採取加速折舊方法。
但選擇享受折舊優惠的台商,還需注意以下三大問題:
1、稅務折舊不同於會計折舊
會計上計算資產的折舊,需要考慮資產實際使用年限、帶來現金流入的情況等,考慮的是收益和成本的匹配性。但稅務上執行的加速折舊,在會計上並不允許加速折舊,因此會出現財稅差異。通過遞延所得稅科目調節,在不考慮企業所得稅金額變化影響下,財報上的實際淨利潤並不受稅務折舊的影響,也就是稅務上加速折舊,最終不會導致財報淨利潤減少。
2、研發費加計扣除
研發費中的資產折舊,是按會計政策計算的折舊額,但允許加計扣除的折舊金額應是稅法金額。按照《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時,就稅前扣除的折舊部分計算加計扣除,即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可以疊加享受加速折舊政策。
3、慎重選擇適用期間
台商一旦選擇採用一次性扣除、縮短折舊年限、雙倍餘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等加速折舊方法,一經選用就不得更改。
符合條件的台商可自行選擇是否適用加速折舊,畢竟好處只是延遲納稅,企業享受的實際是延遲繳納稅金的現金流時間價值,對盈利情況好的企業的現金流很有幫助,但是對於虧損企業,由於虧損只能遞延五年,加速折舊就不一定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