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11月13日-112年11月17日

  •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結餘款時,應將該筆結餘款列報為領回年度其他收入
  • 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之所得要申報課稅
  • 設廠以機具設備產製茶飲料應課徵貨物稅
  • 放寬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房屋、土地,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計算規定
  • 營利事業列報已達耐用年限提列足額折舊之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提示毀棄證明文件,始得認列
  • 網路申報營業稅可併同上傳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 營業人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收取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應依法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列報關係人利息支出 有限額
  • 貨品先運往國外倉庫 銷售收入須附上證明
  • 香港豁免課稅與電子報稅分析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結餘款時,應將該筆結餘款列報為領回年度其他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對解散或已無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員工之營利事業,在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之結餘款應作為當年的其他收入。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就其員工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於提撥年度以薪資支出等營業費用列支,嗣因營利事業於支付該等員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支付退休金之員工,依規定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而領回之結餘款項,應轉列領回年度其他收入課稅。
該局指出,查核轄內A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A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於109年間向主管機關結清其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結餘款新臺幣140萬餘元,惟A公司漏未申報該筆結餘款收入,經該局核定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之所得要申報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該分局提醒民眾留意,以免因短漏報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以每股23元購買A公司未上市櫃股票33萬餘股,110年間以每股成交金額49.45元出售,惟甲君未將該筆所得計入110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並申報。案經查獲核定基本所得額為872萬餘元,補徵稅額46萬餘元,另依該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裁處罰鍰36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漏未申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設廠以機具設備產製茶飲料應課徵貨物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貨物稅課稅範圍,依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所稱「設廠機製」,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盒、罐、桶)固封者。
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
曾查獲知名連鎖飲料廠商使用機具設備,將茶葉泡煮、裝填、裝罐產製成茶類飲品,銷售予加盟店家、餐廳,因未依規定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擅自產製出廠,除補徵貨物稅外並核處罰鍰。

放寬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房屋、土地,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持有期間計算規定

財政部於日前(112年11月2日)發布解釋,放寬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房屋、土地(下稱房地),依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計算下列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繼承(受遺贈)的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一、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有關適用稅率的持有期間。
二、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第1目及第2目規定有關自住優惠適用要件的6年期間。
財政部說明,個人因繼承(受遺贈)而取得的房地,可能具有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於短期內將該房地出售,如因持有期間較短而適用高稅率,未盡合理,爰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4項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於計算上開期間時,得併計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由於房地如果連續發生2次以上(含當次)繼承(受遺贈)而移轉所有權者,同樣具有前述情形,且對各次繼承人(受遺贈人)而言,其取得時點及原因具有非人為所能操控的特性,故該部放寬將「各次」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均納入併計範圍,以利適用較低稅率或自住優惠〔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適用10%稅率〕,以兼顧情理,落實稅法規定意旨,保障繼承人(受遺贈人)權益。
財政部舉例說明,102年1月甲君的爺爺買入A房地,111年1月爺爺身故,由甲君的爸爸繼承A房地,未料爸爸於112年1月身故,由甲君繼承A房地並於同年11月出售,依本令規定,計算房地合一所得稅之持有期間與適用稅率說明如下:
一、甲君持有A房地的期間得併計爺爺及爸爸的持有期間後,合計超過10年(102年1月至112年11月),適用稅率為15%。
二、如甲君、爸爸及爺爺持有A房地時都是自住使用(即所有權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及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甲君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過該自住優惠,甲君出售A房地還可以適用自住優惠,享有400萬元免稅額及10%稅率。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因本令有利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規定,對於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得適用。

營利事業列報已達耐用年限提列足額折舊之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提示毀棄證明文件,始得認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57條第1項規定,固定資產於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時,其廢料售價收入不足預留之殘價者,不足之額得列為當年度之損失。其超過預留之殘價者,超過之額應列為當年度之收益。爰此,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使用年限屆滿且提列足額折舊後,倘無法繼續使用,欲毀滅或廢棄時,雖無須向稽徵機關報備,惟仍應提出固定資產毀棄之證明文據,方得將殘值轉列為當年度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8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已達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且提列足額折舊,逕行沖銷帳載固定資產,並將原估列之殘值轉列至報廢損失,因甲公司僅提示固定資產報廢明細表,無法提示固定資產實際毀滅或廢棄之證明文件,案經該局剔除其列報之報廢損失,補稅160萬元。

網路申報營業稅可併同上傳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又依營業稅電子資料申報繳稅作業要點第11點第8款規定,營業稅申報應檢附非經海關適用零稅率銷售額及固定資產退稅之證明文件,於完成當期(月)營業稅網路申報上傳後,於法定申報期限內,得以電子檔案方式遞送。

營業人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收取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應依法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收取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4條規定,屬在境內銷售勞務,應依法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今年疫情趨緩後,許多學生開始規劃至國外留學或遊學,並透過留遊學代辦中心代辦相關申請手續。營業人於國內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經申請留學、遊學之學生至國外學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等手續後,國外學校會給付該營業人佣金。該項勞務之提供地及使用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屬境內銷售勞務,非屬與外銷有關之勞務,尚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零稅率之適用,營業人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營業人代A君辦理海外J校之留學服務,經A君自行向J校完成註冊及繳交學費後,國外J校給付甲營業人新臺幣10,000元之佣金,甲營業人取得該佣金後,應依法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提醒,營業人從事代辦海外留學、遊學服務,而取得國外學校給付之佣金收入,如有誤按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法補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

列報關係人利息支出 有限額

有公司取巧透過大量關係人借款來替代股權出資,以此弱化資本避稅。國稅局指出,「公司對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超過規定標準「3比1」者,其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並應於年度結算申報時,於申報書揭露該比率。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3年度帳上,關係人的利息支出為900萬元,而當年度每月平均關係人負債合計數為3.6億元,每月平均業主權益之合計數為6,000萬元,也就是說,關係人負債3.6億元占業主權益6,000萬元之比率為「6比1」。
台北國稅局表示,甲公司已超過規定標準「3比1」的兩倍,也就是說,甲公司2023年關係人的利息支出為900萬元,其中450萬元的利息支出為超過部分,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因此,甲公司辦理202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調減利息支出450萬元,並依規定揭露相關資訊。
為避免營利事業藉由大量關係人借款,作為替代股權出資,以此弱化資本、影響稅制公平,依所得稅法及「營利事業對關係人負債之利息支出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查核辦法」規定,公司直接或間接對關係人的負債,若占業主權益比率超過規定標準3比1者,超過部分之利息支出,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
國稅局說明,所謂「關係人負債占業主權益比率」,是依照「當年度每月平均各關係人負債合計數÷當年度每月平均業主權益合計數」計算。
公司若有對關係人之利息支出,應依規定,正確計算可列報之利息支出金額,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以免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

貨品先運往國外倉庫 銷售收入須附上證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先將貨品運送至國外發貨倉庫存放,應提示會計師簽證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等證明資料,核認銷貨收入。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於貨品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時,先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後於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針對其已實際出售者,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並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簽證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為憑證。
若營利事業委託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進行存貨盤點,並可提出相關證明者,仍可憑該會計師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核實認定其實際銷售價格。而收入調節表並無特定格式。

香港豁免課稅與電子報稅分析

在符合香港持股要求條件下,台商將大陸分配的股利匯進香港仍不需在香港繳稅。
之前專欄已分析,香港於2023年起實施境外收入豁免徵稅機制條例(Foreign Source Income Exemption,簡稱FSIE條例),提醒台商特別注意香港公司收取的股利收入,匯進香港後要如何課稅及豁免課稅;更重要的是香港稅務局已明確表示利得稅申報應檢附審計報告,已為將來香港推行電子報稅預作準備,說明了台商設立的香港公司須全面進行審計,將是無可避免的工作。
一、境外股利收入匯進香港可豁免繳稅規定
一如之前專欄所說,從香港境外,例如從大陸匯進香港的股利收入,自2023年起在香港都須繳納16.5%的利得稅,但根據條例及最新解釋,同時符合下述三項持股要求,境外匯進香港的股利收入仍可免稅:
(1)持有轉投資公司股權不少於12個月,且持續持股比例不少於5%;
(2)股利收入已於外地繳付所得稅,或是轉投資子公司已於當地代扣代繳所得稅;
(3)轉投資當地的一般稅率(企業所得稅率)不低於15%。
以台商最熟悉的大陸為例,大陸的企業所得稅率為25%,且在股利匯出前還須繳納5%或10%的利潤匯出所得稅,因此形式上已符合香港豁免課稅規定,但因還有上述另兩項稅率以外的條件,所以還是要由香港會計師判斷,是否可於利得稅申報時將大陸的股利列為免稅所得。
另外,根據香港稅務局最新釋例說明,若香港公司與投資於大陸的子公司間,還插有一層類似BVI等免稅天堂的境外公司,只要該境外公司的收入,完全來自轉投資的大陸子公司,則香港官方仍視同符合上述豁免繳稅規定。
但要台商應注意,香港雖然已於2023年實施FSIE條例,但歐盟仍不滿意,依然將香港繼續列入灰名單中,表示香港還須修法以獲得歐盟同意將香港從灰名單中移除,因此台商要持續關心新版FSIE的變化。
二、香港實施全面電子報稅的影響
雖然利得稅申報表於2022年之前,註明營業額少於港幣200萬元的小型企業,在備妥審計報告前提下,可暫不提交審計報告,但稅務局仍保留可隨時要求公司補交審計報告的權利,因此如果台商只進行零申報而未進行審計,原則上仍不符合規定。
比較值得關注的是,香港稅務局在2023年利得稅申報表上,已刪除「小型企業豁免」相關文字,並強調所有於香港設立的有限公司,在申報利得稅時均應一併提交審計報告,進一步表示台商無法再循過去方式進行零申報就符合規定。
香港稅務局已於2023年開始推行半電子申報,並要求利得稅報稅表補充表格須以特定電子格式上傳,但審計報告及利得稅申報表仍得以紙本申報,代表香港官方已在為全面推行電子申報做準備,最快將於2025年開始推行利得稅電子申報作業,屆時審計報告將是必備文件並需以特定格式上傳,這將如大陸稅務局使用金稅四期查核企業所得稅一樣,若台商申報的財務數字明顯不合理時,將大幅提高被香港稅務局關注的機會。
以往台商設立的香港公司,一般都是每三到四年才會被要求進行一次利得稅申報,但未來當全面實施電子申報後,所有的財務資訊已可透過電腦進行查核,將可能增加利得稅申報頻率,進而增加台商相關作業成本,最後還要提醒台商,註銷香港公司將被要求提交最近七個年度的審計報告,這也是一項不小的費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