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11月06日-112年11月10日

  • 個人仲介房地買賣取得之佣金收入,應據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 營業人捐贈對象不同,適用相關營業稅法令規亦不同
  •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
  • 申報退職所得勿重複減除定額免稅的金額
  • 辦竣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案件才能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之折舊,依法自其成本減除預估殘值,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
  • 機關團體簽訂政府合作計畫收取政府補助款,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 營業人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應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
  • 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差額不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減除
  • 旅宿業者銷售住宿券或餐券,應注意開立發票時點
  • 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銷貨收入認定規定
  • 境內自然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取得定價內含營業稅之雲端發票
  • 網路賣家應注意營業稅問題
  •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申報,以免遭處罰鍰
  • 納稅義務人應核實申報個人房地交易之成本及費用,倘經稽徵機關查獲虛報者,將補稅並處罰
  • 營利事業接獲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暫繳稅額繳款書,請於112年11月16日至30日繳納
  • 個人出售未上市櫃且非屬興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 台商大陸資金往來合規風險分析
  • 大陸公司法草案恢復股東應限期繳足資本 勤業籲台商注意

個人仲介房地買賣取得之佣金收入,應據實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勞務,居間仲介買賣不動產,獲取之佣金收入或酬勞,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房地買賣透過個人仲介成交者,依一般交易習慣,買賣雙方或一方會按買賣價格的一定比例計算佣金給付介紹人,取得該項佣金收入之個人,如未能提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核實減除,可依財政部發布執行業務費用標準(一般經紀人)20%,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必要費用,以佣金收入減除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君欲出售名下不動產,乙君獲悉後居間仲介丙君以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價格購買及協助甲君辦理相關簽約事宜,嗣後乙君於110年取得甲君給付之報酬60萬元,因乙君未能舉證相關費用,且不知如何申報所得,經向該局洽詢遂依財政部發布之一般經紀人費用標準,按佣金收入之20%計算其必要費用後,申報11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為48萬元〔60萬元*(1—20%)〕,併同其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申報納稅。

營業人捐贈對象不同,適用相關營業稅法令規亦不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後段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應按貨物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又依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於購買貨物時,已將支付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轉作捐贈使用時,除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外,依上揭稅法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應按貨物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給自己,且該筆統一發票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甲公司購入50個電熱毯,以進貨或費用科目列帳,並將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甲公司將其中30個電熱毯捐贈給市政府社會局,每個時價新臺幣(下同)3,150元,依前揭規定應按視為銷售處理,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之統一發票含稅總金額94,500元(銷售額90,000元、稅額4,500元),因屬對政府捐獻,如開立統一發票給自己,此進項稅額4,500元依法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為簡化作業,除應設帳記載外,得免開立統一發票。又甲公司倘將其餘20個電熱毯捐贈給民間社福團體,則甲公司應依時價開立買受人為自己之統一發票含稅總金額63,000元(銷售額60,000元、稅額3,000元),此張統一發票所載之稅額3,000元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扣抵聯應由甲公司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註記作廢。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財政部特以108年8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15550號令,規範導入行動支付之小規模營業人,經受託之行動支付業者向國稅局申請核准者,可享主管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限制,即每月查定銷售額超過20萬元,亦可適用稅率1%之優惠,租稅優惠期間自核准之當季至114年12月31日止。
該局說明,近年受疫情影響,為降低與消費者接觸傳染風險並維持安全社交距離,減少現金支付,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的普及率明顯提升,其好處除了營業稅繼續適用1%稅率、免開立統一發票,還可以提供消費者不同的付款方式,提升經營績效並減少現金遭竊風險及保管的困擾。小規模營業人只要同時符合以下3個情形,即得申請適用租稅優惠:
(1)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
(2)應委託行動支付業者提出申請;接受兩家以上行動支付業者金流服 務者,則需分別且全部委託。
(3)同意受委託的行動支付業者提供銷售額資料與主管稽徵機關。
該局舉例,好香麵包店在創業初期規模不大,經國稅局核定為查定課徵營業稅之營業人,可以免用統一發票,而好香麵包店為提供消費者多元付款方式,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並委託行動支付業者向國稅局申請核准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之後雖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但好香麵包店在租稅優惠適用期間係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仍由國稅局查定每月銷售額,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申報退職所得勿重複減除定額免稅的金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領取的退職所得,扣繳單位所開立的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已經減除所得稅法規定的定額免稅金額,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勿再重複減除,以免造成漏報所得。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公告111年度~112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的金額:(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如領取總額在新臺幣(下同)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如超過188,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如超過377,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814,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該局指出,日前查獲轄內甲君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按扣繳憑單所載的給付總額800萬元再減除上揭定額免稅金額後,誤列報退職所得為165萬元〔(800萬元—18.8萬*25年)*1/2〕,經該局依扣繳憑單給付總額核定退職所得為800萬元,補徵稅額並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辦竣被繼承人死亡登記之案件才能適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的中華民國國民,已辦竣死亡登記,遺產總額在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且其配偶、子女未辦理拋棄繼承並有身分證統一編號,於符合一定條件規定時,可以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
該局說明,國稅局受理被繼承人的配偶或子女申請後,被繼承人已死亡登記完竣,將彙整被繼承人不動產、汽車、金融遺產(含金融債務)、公共設施保留地及身心障礙等資料,提供最適申報內容及試算應繳稅額。配偶或子女在收到國稅局提供的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經確認內容無誤後,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登錄回復確認;或於確認申報書中簽章後,以掛號郵寄或臨櫃遞送確認申報書,即完成遺產稅申報。

營利事業固定資產之折舊,依法自其成本減除預估殘值,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不得間斷,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固定資產已屆耐用年數表規定使用年數,仍繼續使用者,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原提列方法計提折舊。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05年1月1日以1,200萬元購入機器設備,採平均法計提折舊,耐用年數5年,預估殘值200萬元,每年應提列折舊200萬元〔(1,200萬元-200萬元)÷5年〕,該機器設備至109年12月31日已屆耐用年限,卻仍於110年度提列折舊200萬元,經該局查核後甲公司主張108年度因故未提列折舊,故於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補提列折舊,惟依前揭規定甲公司108年度漏未提列之折舊,應申請更正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而非於110年度補提列,又查機器設備於110年度仍繼續使用,是另依其原估列之殘值200萬元,按該公司重行預估之可使用年數4年及殘值40萬元,核認甲公司110年度折舊為40萬元〔(200萬元-40萬元)÷4年〕,是剔除甲公司110年度多列報之折舊費用160萬元(200萬元-40萬元),並核定補稅。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固定資產之折舊,倘有未逐年依率提列折舊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不得自行選擇補提列年度,以免遭調整補稅。

機關團體簽訂政府合作計畫收取政府補助款,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第1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第2條)。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下稱機關團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人(第6條)。是以,機關團體受政府單位委託參與辦理行政計畫,如執行成果歸屬政府單位所有或雙方共同擁有者,所收取之補助款為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的對價,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例如,甲協會與某縣政府簽訂共同執行計畫合約,約定執行成果歸該政府機關擁有,則甲協會依約所收取的補助款為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報酬,應開立5聯式之407繳款書,將第4、5兩聯交付該政府機關,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第1、2、3聯向公庫繳納營業稅。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如有收受政府「補助款」,不能僅以「補助款」名稱即認定所收取款項無須繳納營業稅,需再自行檢視合約內容及款項性質,如有應繳納營業稅者,應於規定期限內繳納,逾限未繳納者,倘在經他人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熱門線上服務/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點選營業稅407繳款書,輸入相關欄位列印持憑向公庫繳納並加計利息,得予免罰。

營業人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應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兼營投資業務,年度中取得之股利收入,於申報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應彙總列入免稅銷售額,並填寫「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調整計算表」,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額辦理申報繳納。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8年5月22日台財稅第780651695號函,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於年度中所取得之股利收入,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當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將全年度之股利收入,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以下簡稱兼營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繳納。
該局指出,日前查獲A公司為依兼營辦法規定之兼營營業人,於辦理111年11-12月(期)營業稅申報時,雖已依前揭兼營辦法規定,計算當期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惟漏未將其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所獲配之現金股利3,000,000元及投資國外營利事業取得之股利收入1,000,000元列入免稅銷售額,併同調整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比例,致虛報進項稅額,除遭補稅外,尚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兼營投資業務之營業人取得投資國內及國外有價證券獲配之現金股利及未分配盈餘轉增資之股票股利,均應彙總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免稅銷售額,計算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如因疏忽或不諳法令致未依規定計算調整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差額不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減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其應納之所得稅,除按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計算認定外,應另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認定之,且該差額不得以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減除之。
該局進一步說明,訂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目的,在避免因適用租稅減免規定而造成繳納稅負偏低之情形,爰營利事業一般所得稅額高於或等於基本稅額者,依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除應按一般所得稅額繳納所得稅外,尚須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差額繳納所得稅,該差額不得以投資抵減稅額減除之,以符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立法意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為-900萬元(=全年所得700萬元-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1,600萬元),依所得稅法計算之一般所得稅額為0元,基本稅額為78萬元〔=(課稅所得-900萬元+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1,600萬元 -扣除額50萬元)×基本稅率12%〕,惟甲公司於計算基本稅額後,又申報減除投資抵減稅額30萬元,因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剔除列報之投資抵減稅額,並補徵稅款3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申報基本所得稅額時,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規定正確計算應繳納之基本稅額,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旅宿業者銷售住宿券或餐券,應注意開立發票時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下稱時限表)規定,旅宿業者有別於一般買賣業,應於「結算時」開立統一發票,因此營業人雖於銷售住宿券時先收款,得暫免開立統一發票,俟消費者持住宿券入住結算時,再行開立統一發票即可;另依時限表規定一般飲食業,憑券飲食者應於「售券時」開立發票,旅宿業者有單獨銷售餐券仍應比照一般飲食業者於銷售餐券時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甲飯店為連鎖型飯店,本(112)年度11月1日至30日舉行線上旅展,於飯店網站銷售自家的聯合住宿券1張新臺幣(下同)3,000元,吃到飽自助餐券1張800元,民眾可憑聯合住宿券或餐券於甲飯店任何一家分店住宿或用餐,乙君於本年11月10日於該飯店網站線上購買電子住宿券5張,電子餐券5張,並以信用卡支付19,000元。甲飯店應於銷售餐券時開立4,000元發票與乙君;另住宿券之發票可於乙君實際至該飯店住宿結算時開立。
該局呼籲,旅宿業者自我檢視於銷售餐券時,或銷售住宿券於結算時有無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有發現未依規定開立或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

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銷貨收入認定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先將貨品運送至國外發貨倉庫存放,應提示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等證明資料,以憑核認銷貨收入。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於貨品出口至國外發貨倉庫時,先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嗣於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已實際出售者,應按實際銷售價格調整營業收入,並檢附當地合格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以憑核認;惟營利事業如係委託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所在地進行存貨盤點,並可提出相關證明者,亦可憑該會計師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核實認定其實際銷售價格。至所稱收入調節表,並無特定格式,惟應能顯示自國內出口時申報之銷售金額及數量,及國外實際銷售之金額及數量及上開之調節數。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拓展海外銷售市場,縮短供貨時程,110年度先行將貨物新臺幣(下同)1億元出口至海外發貨倉庫,並就110年底尚未出售3千萬元部分,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營業收入調節表中調減,惟查甲公司並未委託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至海外發貨倉庫進行存貨盤點,據以證明該部分存貨確未出售,亦無法提示其實際銷售價格及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等資料,故該局按查得資料予以調整補稅。

境內自然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取得定價內含營業稅之雲端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內自然人向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下稱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取得定價內含營業稅之雲端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之1規定,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開立定價內含營業稅之雲端發票交付消費者,並以民眾消費時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作為儲存雲端發票之載具。當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所儲存之雲端發票幸運中獎時,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大平台)會主動寄送中獎通知,中獎通知信內含發送一次性密碼之連結,消費者得於領獎期間持此密碼(48小時內有效)到超商多媒體事務機(KIOSK)列印中獎發票證明聯,即可於實體通路兌獎據點(如四大超商、全聯、第一銀行及彰化銀行等)領獎。

網路賣家應注意營業稅問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時〔貨物:新臺幣(下同)8萬元,勞務:4萬元〕,應即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有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有別於一般有實體店面之營業人,財政部規定個人以營業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者,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以降低徵納雙方成本,倘當月銷售額已達起徵點時,應即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舉例,甲君於乙網路平台銷售少女服飾,於111年10月開始於乙網路平台銷售服飾,該月份銷售額只有7萬餘元,同年11月間為迎接雙11購物節舉辦優惠活動吸引消費者購買,銷售量爆紅,當月銷售額即有50萬餘元(已達起徵點),嗣該局查獲甲君111年11月至112年6月間銷售額合計817萬餘元,未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除補徵營業稅額40萬餘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20萬餘元。
該局呼籲,賣家以網路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自行檢視,如有應辦理稅籍登記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申報,以免遭處罰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但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倘未申報被查獲者,除需補稅外並應處以罰鍰,不可不慎。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年事已高,因不慎摔倒,住院期間覺得應事先規劃一下身後事,乃於111年1月間其意識仍清楚時,將名下存款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以轉帳方式贈與配偶乙君。嗣甲君於112年1月間死亡,生存配偶乙君誤以為被繼承人贈與之存款3,000萬元,為配偶間贈與財產,不用課徵贈與稅,亦免課徵遺產稅,而未列入甲君遺產申報遺產稅,經該局查獲,將該存款3,000萬元併入遺產總額,核定補徵遺產稅額600萬元,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情形,如有贈與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對象之財產,仍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免遭補稅處罰。

納稅義務人應核實申報個人房地交易之成本及費用,倘經稽徵機關查獲虛報者,將補稅並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於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如將持有該房地期間所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下稱裝修費),包含於可減除成本中減除,應有裝修之事實,並檢附相關之憑證。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1年12月間出售其同年5月間取得之房屋、土地,於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提示估價單及統一發票列報裝修費230萬元,經該局函請甲君提示裝修契約及給付證明等相關裝修事證,甲君僅提示裝修後之房屋室內相片數張,並無法提示其他證明文件。
該局為求慎重,另請買方說明交屋時之房屋現況是否有經裝修情形及提示相關佐證資料,經買方表示交屋時僅有冷氣機、床板及床墊等基本傢俱並提示點交房屋時之相片,然其提示之相片與甲君提示之裝修後相片不符,該局爰請甲君再次說明,甲君始承認並無裝修情事,而係以不實之單據虛報費用,該局爰自可減除成本剔除裝修費230萬元,核定補徵稅額103.5萬元(230萬元x適用稅率45%)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時,切勿心存僥倖以不實之契約書或統一發票等虛報裝修費逃漏稅捐,以免遭補稅及裁罰。若有前揭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接獲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暫繳稅額繳款書,請於112年11月16日至30日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暫繳稅額補徵案件之繳納期間為112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經統計該局所轄,本次核定補徵案件計1,355件,補稅金額為3.5億元,該局將陸續寄發核定暫繳稅額繳款書,營利事業於收到後請儘速在繳納期限內繳納。
該局說明,本次核定補徵案件,係營利事業逾10月31日仍未辦理暫繳申報或繳納暫繳稅額,稽徵機關按其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加計1個月之利息,一併填具暫繳稅額核定通知書連同核定暫繳稅額繳款書,通知該營利事業於期限內繳納。營利事業接獲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如有疑義,請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
該局指出,目前繳稅管道非常多元,納稅義務人除可持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應繳納稅額在3萬元(含)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來來(OK)及萊爾富等四家便利商店繳納;亦可利用信用卡、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或活期存款帳戶轉帳繳稅。多元繳稅管道的操作方式,於繳款書有詳載說明,請參考運用。
該局呼籲,請納稅義務人留意繳納截止日,逾期繳納除僅能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郵局不代收),尚需繳納滯納金及滯納利息,既費時又增加負擔;滯納金按應繳稅額每逾3日加徵1%(最高加徵至10%),滯納利息則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計息,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個人出售未上市櫃且非屬興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個人交易未上市、未上櫃及未登錄興櫃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以下簡稱未上市櫃股票)之交易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免予計入。
該所說明,上述之課稅規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民眾若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或損失者,記得於每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申報3重點如下:

該所進一步說明,上述所得額之計算方式有4種類型如下:

台商大陸資金往來合規風險分析

台商要理解銀行的反洗錢、外匯合規等義務,才能在最低風險下進行資金安排。
台商在大陸進行資金調度,需從銀行端考慮銀行的反洗錢及外匯合規等義務,瞭解銀行關注的重點,才不會給自己帶來稅務等因資金往來引發的風險。
由於大陸銀行需履行反洗錢義務,因此銀行必須對公司資金交易進行監控,大陸銀行對企業的資金交易監控分為兩個層面:
一、大額交易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第3號)規定,大額交易的標準為:
1.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的現金收支、結售匯等。
2.非自然人客戶銀行帳戶,與其他的銀行帳戶發生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的款項劃轉。
3.自然人客戶銀行帳戶,與其他銀行帳戶發生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的境內款項劃轉。
4.自然人客戶銀行帳戶,與其他的銀行帳戶發生當日單筆或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的跨境款項劃轉。
對符合上述定義的交易,銀行必須在交易發生日起的五個工作日內,向大陸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二、可疑交易
上述的3號文還規定,當銀行發現或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即可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大額交易有明確判斷標準,符合條件的大額交易每筆均會被申報,類似於常規報告。可疑交易的標準,則由銀行根據相應法規自行制定,需從客戶的身份識別到交易的異常情形等多角度判斷。相較大額交易,可疑交易已具備異常特徵,因此一旦資金往來被銀行識別為可疑交易,那是非常嚴重的事。
對存在可疑交易的帳戶,銀行可能會採取限制帳戶的交易方式、交易金額等措施。需注意的是,頻繁的公轉私、私轉公交易,可能會涉及虛開增值稅發票、隱匿收入偷逃稅款等行為,由於逃稅屬於洗錢的上游犯罪之一,因此銀行有報告此類異常交易的義務。
金稅四期目前已實現「以數治稅」的目標,稅務部門完全可根據資金交易異常,再結合企業其他資訊進行綜合判斷,以確定企業是否真的有逃稅行為。台商在資金調度中需注意公轉私、私轉公帳戶交易的頻率、交易的合理性及必要性,避免反洗錢帶來的帳戶被管控和補稅風險。
另一方面,台商在貿易項下的跨境資金調度,還須符合外管局的規定。比如被外匯分類為A類的台商,30天以上(不含)的預收貨款、預付貨款,或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收款、延期付款等,都需在貨物進出口或收付匯業務實際發生日起的30天內,通過貨物貿易監測系統,向所在地外管局報送對應的預計收付匯,或進出口日期等資訊。
如未履行上述報告義務,則外管局可能將企業的外匯評級降為B類甚至C類,那台商的貿易相關外匯業務就會受到限制,自然會對台商日常經營造成影響。
資本項下的跨境資金調度,則需進行相應登記或資訊變更登記,比如境外股東發生變更,未及時辦理股東變更登記,也會影響後續利潤匯出作業;至於外債期限變更,則需辦理相應的外債簽約變更登記等;另外,資金用途也需符合資本項下的使用規定,不能挪作他用,才能避免外匯被處罰的風險。

大陸公司法草案恢復股東應限期繳足資本 勤業籲台商注意

大陸公司法草案日前進行第三次審議稿審議,為完善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維護資本充實和交易安全,明訂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到位,恢復股東應限期繳足股本。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曉婷表示,公司應在企業資訊公示系統公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日期,股東股權轉讓等股權變更資訊。
徐曉婷提醒,在公司法草案正式施行前,公司應盤點是否仍有股東尚未繳足認繳之資本,可選擇:一、盡速將未繳足的資本完成注資;二、若原認繳之股東因故改變認繳計畫,也可將認繳出資額進行轉讓,由受讓人承擔繳納該出資的義務;三、若已確定不繳足資本者,應辦理減少註冊資本額。
在台灣,則應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做相應作業,包括:一、當原認繳出資之股東完成對中國大陸公司的出資時,須備妥出資證明文件,在實行投資後六個月內完成報備;二、若將未出資的認繳資本進行轉讓,當受讓方為台灣地區的投資人,須在轉讓認繳資本前事先向投資審議司申請許可,並在完成認繳之出資後,進行報備;三、若辦理減少註冊資本額,雖未有實際資金注入大陸公司,仍需向投資審議司申報註銷原先申請的投資額度,以免占用可對大陸投資的額度。
徐曉婷提醒,有大陸關係企業的公司,應確認目前公司的認繳資本出資情形,盡速將未繳足的資本辦理相關後續作業,以免待立法正式通過後,已屆成立期限超過五年的公司仍有未繳足的資本,在當地經營上面臨一些限制,目前實務上已有公司因資本金未到位而被限制盈餘不能匯出,建議公司盡早調整以減少未來面臨主管機關的挑戰及作業不確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