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10月11日-112年10月13日

  •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之違約金或賠償款應開立統一發票
  • 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瑕疵退回,應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
  • 禁止財產處分登記不因分期繳納欠稅而得塗銷
  • 未於規定期限辦理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辦理補報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
  • 申請預先審核是否為貨物稅應稅貨物
  • 有關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遺產稅之規定
  • 會計師看時事/落實減碳 三大關鍵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取之違約金或賠償款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而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據此,營業人取得之違約金或賠償款原因如係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反之,若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全新貨車總價計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給乙商號,因價格不斐,故於契約明定如乙商號逾履約期限延遲取車,須支付延遲金15萬元給甲公司;另約定甲公司應依限期交貨,逾期交貨須支付賠償款10萬元給乙商號。嗣後乙公司倘逾期取車,甲公司依契約向乙商號收取延遲金15萬元,因係銷售貨物價額外所收取之費用,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惟若甲公司未如期交付貨車給乙商號,乙商號自甲公司取得之逾期交車賠償款10萬元,即使以車款價額抵付,因非屬乙商號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代價,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29款規定,不生開立統一發票問題,可書立普通收據,並依法貼用印花稅票交付甲公司。

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瑕疵退回,應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外銷貨物發生瑕疵退回,依財政部81年5月30日台財稅第810798531號及財政部賦稅署106年6月2日臺稅消費字第10504702350號函釋規定,於貨物復運進口時,應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自行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申報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在零稅率銷售額銷貨退回及折讓欄(即營業稅申報書第19欄)填報復運進口金額。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12年4月5日報關出口貨物1批,出口報單價格美金5萬元,當旬海關公布報關適用匯率為1美金:30.345新臺幣,甲公司申報零稅率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1,517,250元。嗣部分貨物發生瑕疵,於同年6月20日貨物復運進口,進口報單價格美金1萬元。甲營業人應以112年4月5日報關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即1美金:30.345新臺幣)計算銷貨退回金額303,450元,並填報於112年6月營業稅申報書第19欄。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申報外銷貨物復運進口之當期(月)零稅率銷售額如減除營業稅申報書第19欄後,合計(即營業稅申報書第23欄)為正數,應就該餘額按營業稅徵收率5%計算得退稅限額;如合計數為負數,應在計算「得退稅限額」(即營業稅申報書第113欄)時零稅率銷售額合計以零計算,以免影響購買固定資產可退稅之金額。

禁止財產處分登記不因分期繳納欠稅而得塗銷

納稅義務人因欠稅而被國稅局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雖經行政執行分署核准分期且如期繳納中,仍須等到欠稅全數繳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才可塗銷禁止財產處分登記。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國稅局除通知地政或監理機關對欠稅人財產辦理禁止財產處分登記外,仍會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縱使欠稅經行政執行分署同意分期繳納並如期繳納中,但為防止欠稅人藉移轉財產規避稅捐繳納,須將所滯欠的稅捐全數繳清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後,國稅局才會通知有關機關塗銷禁止財產處分之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核定應補繳稅額20萬元,稅額繳款書已合法送達,甲君逾繳納期限卻仍未繳納,亦未提供相當之擔保,該局為保全稅捐債權,通知監理機關就甲君名下車輛辦理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並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後,甲君向行政執行分署申請分期繳納獲准,因打算出售該車輛,請國稅局塗銷禁止處分。國稅局表示,甲君雖獲行政執行分署分期繳納,但尚未全數繳清,仍屬欠繳應納稅捐,在其未依規定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欠繳應納稅捐數額財產作為擔保前,仍無法塗銷該車輛的禁止處分登記。

未於規定期限辦理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辦理補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於規定期限112年5月31日前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該局即將寄發滯報通知書通知辦理補報手續。
該局說明,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與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如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按核定之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10%滯報金,滯報金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如逾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另徵20%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20%怠報金,怠報金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呼籲,尚未辦理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請儘速補辦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加徵怠報金。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主動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山稽徵所表示,為遏止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維護租稅公平,將不定期派員至轄內所屬營業人處所實地稽查統一發票開立情形,並以下列營業人為優先稽查對象:
一、經常被檢舉未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
二、已有漏開統一發票紀錄之營業人。
三、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之營業人。
四、長期累積巨額留抵稅額或異常之營業人。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但處罰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100萬元。1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籲請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實體店面或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並給與,避免因疏忽而受罰。

申請預先審核是否為貨物稅應稅貨物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貨物稅係對特定類別貨物於國內產製出廠或自國外進口時課徵。目前課徵貨物稅類別有橡膠輪胎、水泥、飲料品、平板玻璃、油氣類、電器類及車輛類等7大類貨物,每一特定貨物課徵都有其立法目的,應否課稅會因產品結構功能不同而異,產製廠商對其擬產製貨物是否屬應稅貨物有疑問時,可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預先審核。
該局以「電器類」為例,「氣炸鍋」與貨物稅條例規定的電烤箱相同,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9款規定「電烤箱」的課稅項目,應課徵15%貨物稅。
產製廠商對於各類新型產品應否課徵貨物稅如有疑義,得於產製貨物出廠前填寫「產製貨物出廠前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申請書」及檢附相關型錄、操作說明及圖樣等逕向工廠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審認,並於辦理具結手續後再行出廠,以免被查獲後,除補稅外還須受罰。
該局特別提醒,產製廠商於產製前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之稅務資訊項下「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專區」,查詢參考預先審核貨物稅徵免案例(該專區已置放電器及飲料類等84個案例可供查詢)及下載預先審核相關申請書表。

有關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遺產稅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遺有水源特定區內之土地,依水源特定區土地減免土地增值稅贈與稅及遺產稅標準第3條規定,應視其土地使用分區類型減免遺產稅,依規定自遺產總額扣除土地價值之比例如下:
(一)農業區、保護區、河川區、行水區、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使用分區管制內容與保護區相同者,扣除半數但水源特定區計畫發布實施前或自來水法第12條之1規定施行前已持有該土地,於計畫發布實施後或自來水法規定施行後發生之繼承、第一次移轉或繼承取得後第一次移轉者,扣除全數。
(二)風景區、甲種及乙種風景區,扣除40%。
(三)住宅區,扣除百分之30%。
(四)商業區及社區中心,扣除20%。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7月間死亡,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主張甲君所遺2筆土地〔公告現值分別為A地新臺幣(下同)500萬元、B地1,000萬元〕,均為水源特定區內土地,應有減免遺產稅規定之適用。經該局查明,A地係於42年間(水源特定區計畫發布前)取得之河川區,B地係於105年買賣取得之住宅區。依前揭水源特定區減免遺產稅規定,A地土地價值500萬元可全數自遺產總額扣除,B地土地價值1,000萬元可扣除30%(即300萬元),合計減免遺產土地價值800萬元,以遺產稅率10%計算,得節省遺產稅額80萬元。
該局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列報水源特定區之扣除額,應檢附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會計師看時事/落實減碳 三大關鍵

台灣碳權交易所(碳交所)於2023年8月7日正式成立,未來台灣將以兩種制度並行,包含〈氣候變遷因應法〉進行「碳費」徵收,以及碳交所轄下的「碳權」交易。根據世界銀行〈2023碳價現況與趨勢報告〉統計,歐美500家中大型企業中,有90%企業認為碳權對於彌補其無法減少的碳排放量相當重要。然而,未來可能須購入或抵換產生的碳權,都取決於企業自身減碳情形,因此企業仍須先了解自身將面臨的碳相關規範,並落實減碳行動。
台灣預計於2025年實施第一階段碳費徵收,首波碳費徵收對象為年排放量達2.5萬噸之製造及電力業者,預計約500多家企業受影響。若為非碳費徵收企業,則可參照環境部(前環保署)「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草案,執行「自願減量專案」。將來若被納為碳費徵收對象,可將該專案取得的減量額度用於抵減碳費。
針對興建工廠、擴建園區等開發行為,另有「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草案規範。若開發行為經評估,其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達10%以上,則須每年至少抵換10%、連續抵換至少十年,違者將處以罰鍰;抵換來源也包含「自願減量專案」取得的減量額度。
在這尚未明朗的浪潮下,面對雨後春筍般的碳相關政策,企業須思考如何降低可能面臨的成本風險及法遵風險。自主減碳,是企業進行碳風險管理的首要對策。
應對碳市場的三大減碳關鍵分述如下:
一、完成碳盤查與確信。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的「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全體上市上櫃公司應於2029年前分階段完成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透過會計師確信程序,不僅能提升數據可信度,同時也可檢視溫至氣體盤查內部控制程序是否尚有強化之處,以確保未來盤查之正確性。
二、制定自主減碳目標。透過碳盤查確立基準年排放量後,企業可進一步根據科學方法(例如SBT科學基礎減量目標)訂定減碳目標(部分企業需包含範疇三),並對外公開淨零承諾。訂定目標後,應每年對外揭露溫室氣體排放情形,並確實對內有效溝通,確保企業內部在減碳行動上達成共識。
三、執行自主減碳方案。企業可依據預計投入的資源,循序漸進地執行各項減碳方案,如導入ISO 50001能源管理系統,並以碳相關KPI將減碳績效與管理者、執行者的薪酬連結,確保減碳方案的落實。此外,也可搭配內部碳定價機制,參照國內外碳價趨勢制定企業內部碳價,管理碳成本風險,並評估碳排可能為企業帶來的財務衝擊,提前為未來政策法規做準備。
即將施行的碳費與碳權機制,於企業而言可能是把雙面刃。企業若能完善自主減碳方案,不只能降低碳成本,甚至從中發掘新商機(例如:碳權販售);反之,則可能產生重大營運風險及影響。值得注意的是,企業經常不小心淪入以碳權為重的陷阱,「碳權」應作為減碳的最後一哩路,「自主減碳」才是企業真正的責任,也是減碳的最大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