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9月25日-112年09月28日

  • 營利事業漏報營業收入之漏稅額計算相關規定
  • 以他人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營業稅額將構成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漏稅情事
  • 幫子女繳納信用卡費超過贈與稅免稅額須課徵贈與稅
  • 直播主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
  • 112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將於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截止
  • 企業盈虧互抵 四個必要
  • 免雙重課稅生效前 4大點應注意
  • 財產無償送人 要課贈與稅
  • 強制執行稅款 可刷卡繳納
  • 小型營業人 買營業用貨物勞務發票 可抵稅

營利事業漏報營業收入之漏稅額計算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漏報營業收入,未能提示漏報收入關係所得額之帳簿文據,經稽徵機關就該漏報收入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不受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限制,其核定之所得額得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
該局說明,查核準則第6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之帳簿文據,其關係所得額之一部未能提示,經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1條之規定,就該部分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其核定之所得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之所得額為限。但營利事業有漏報營業收入情事,經稽徵機關就該部分按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者,不在此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營業收入淨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營業淨利150萬元,主要經營項目為電子器材、電子設備批發(行業代號4642-11,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17%、淨利率8%),惟查核發現甲公司110年度漏報營業收入500萬元,經通知甲公司說明漏報營業收入之相關營業成本申報情形,並提供漏報收入關係所得額之相關帳簿憑證供核,惟甲公司未提示,遂按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核計漏報所得額85萬元【500萬元*17%】,雖核定所得額235萬元【=150萬元+85萬元】已超過當年度全部營業收入淨額依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核定之所得額120萬元【1,500萬元*8%】,惟依上開查核準則第6條第1項但書規定可不受限,爰經核定全年(課稅)所得額235萬元,補稅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自行檢視有無漏報營業收入之情形,如有發現漏未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以他人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營業稅額將構成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漏稅情事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時,應以其本身對外購進貨物或勞務時取得之進項憑證為限,若持其他營業人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構成虛報進項稅額之違章漏稅情事。
舉例說明,甲公司申報營業稅時,以買受人為乙公司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10,000元,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額10,000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應確實核對進項憑證之正確性,以免被查獲後遭補稅處罰;如以其他營業人的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案件前,主動向轄區國稅局更正並補繳稅額及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

幫子女繳納信用卡費超過贈與稅免稅額須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法第5條第1項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父母代子女繳納信用卡費,實質上與贈與現金或存款無異,應於當年度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時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先生自銀行帳戶代扣繳配偶、子女3人之信用卡卡費,111年度合計繳納信用卡費800萬元,其中300萬元屬子女之信用卡費,經該局查獲,核課A先生應納贈與稅額5.6萬元〔(30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10%〕。

直播主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科技多元發展,任何人只要用低成本就可向全世界傳播即時影音訊息,透過直播平台銷售貨物或勞務,成為最具有潛力的銷售模式,直播主為了吸引民眾關注,會融合唱歌跳舞與遊戲等直播活動,與民眾做最佳的雙向互動,亦可在任何時間、地點進行銷售,加上完整的金流、物流,致直播方式銷售產品愈來愈夯。
該局表示,直播主僅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無實體店面,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者〕,應即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若直播主除直播外另設實體店面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向營業地址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經營水晶手飾等相關商品零售,除於實體店面展示產品外,亦於臉書直播銷售水晶相關產品,而水晶長期受到國人喜愛,因此擁有數萬名粉絲,並獲買家給予高度的評價,嗣該局查獲甲君111年3月至112年3月間短漏報銷售額合計4千1百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2百萬餘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1百萬餘元。
該局籲請直播主自行檢視,如有應辦理稅籍登記之情事,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112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將於10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10月31日截止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2)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將於今年10月1日至31日開徵,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該署說明,自用車輛使用牌照稅於每年4月1日開徵,營業用車輛(可從行車執照分辨自用或營業用)則於每年4月及10月分上、下二期開徵。今年營業用車輛下期使用牌照稅繳款書,近日各地方稅稽徵機關將郵寄納稅義務人,未接獲繳款書或對稅額有疑問者,可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其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申請補發或查詢。
為利稅款繳納,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利用工商/金融憑證或統一編號加車牌號碼,直接線上查繳稅款;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或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繳納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
財政部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間截止日(今年10月31日)於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稽徵機關不會以電話要求確認存款帳戶餘額,請務必小心求證。
該署特別說明,為簡政便民及節能減碳,自今年7月1日起,各地方稅稽徵機關提供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或長期約定轉帳繳納通知)歸戶服務,納稅義務人得於開徵2個月前,向車籍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就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內之全部車輛進行歸戶,每張歸戶繳款書以5筆車籍為限,已申請歸戶之車輛車籍如無移轉管轄,不必每年申請。該署鼓勵民眾多加利用「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入口網」(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申請歸戶,並勾選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歸戶資料,現在申請明(113)年4月開徵的使用牌照稅就可適用。

企業盈虧互抵 四個必要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的盈虧互抵,除符合「營利事業之組織型態為公司組織」、「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均使用藍色申報書」及「如期申報」等要件外,也須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的要件,才能適用前十年虧損扣除之規定。
北稅局說,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有關「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中所稱之「完備」,依財政部相關規定,是以業經依照所得稅法及商業會計法等法令設置帳簿,並依法取得憑證為要件。營利事業如有成本費用中的記帳憑證欠缺或經核定認有未取得支付憑證,並未依商業會計法第14條辦理情事者,應不得適用前開盈虧互抵之規定。

不過,如符合財政部函示規定短漏報所得稅稅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免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仍可適用盈虧互抵規定。
北稅局舉例說,甲公司202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之全年所得額2,000萬元,並經扣除2018年度核定之虧損2,000萬元後,申報課稅所得額為0元。
經查核發現甲公司2021年度短漏報課稅所得額200萬元,因該短漏報課稅所得額200萬元占核定之全年所得額2,200萬元之比例9%已超過前揭函釋規定之5%,且短漏所得稅稅額40萬元(短漏報課稅所得額200萬元×稅率20%)亦已超過10萬元,其短漏報情節非屬輕微,按會計帳冊簿據不完備認定,核定全年(課稅)所得額2,200萬元,並調減其列報2018年度核定虧損數2,000萬元,予以補稅及就短漏所得額部分裁處罰鍰。

免雙重課稅生效前 4大點應注意

美國參議院通過台美避免雙重課稅相關法案,對於赴美投資的台商而言,有助減輕過往被雙重課稅的壓力,該協議目前還未生效,建議台商要檢視4大要點,一旦生效後就可無縫接軌地享受法案所帶來的好處。
首先,考慮調整投資架構,改為直接投資以適用較低的扣繳稅率。這次美國稅法修正,使得台商投資美國最重的30%股利扣繳稅款,可以降低至15%;其中,股利分配前連續12個月持續表決權超過10%,可進一步降低扣繳率達10%。台商以往透過海外控制公司,如英屬維京群島,百慕達等間接投資,可以考慮調整投資架構,改為直接投資以適用較低的扣繳稅率。
其次,確認是否適用相關優惠稅率。在適用台美避免雙重課稅法案時,須遵守美國稅約範本的規定,且受利益限制條款的拘束,比台灣目前對被動性所得適用租稅協定規定,僅需對方國家出具居住者證明及所得者自行填發的受益所有人聲明,要嚴格許多。因此,適用租稅協定的優惠稅率時,應請專家就個案事實進行詳細評估,以免與美國稅局意見相左而受罰。
若美國避免雙重課稅法,不但降低在美國稅負,同時有利解決台商透過第三地投資,面臨的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的衝擊,匯出的股利更可直接在台灣扣抵。同樣利息及權利金扣繳率也可降低到10%,利息及權利金費用在符合稅法規定範圍內,得抵繳聯邦稅及州稅,以債取代股本投資的規畫具有吸引力。
金融面而言,投資美國金融商品利息若屬投資組合利益,本享有免稅,而銀行基於授信業務取得的利息則不在此列。來自授信業務的利息所得,以往適用30%的扣繳稅款,以後有機會降到10%,大大降低台灣金融業總部及非美國分行在美國市場參與聯貸案的稅負成本。
最後,若無常設機構,則營業利潤免稅。台美避免雙重課稅法案也比照美國所簽訂的其他租稅協定,有營業利潤及常設機構的規定,法案施行前,台商在美國如果有租物流倉儲,會擔心是否被認定該公司在美國有貿易或商業行為,導致需要在美國報稅。
法案施行後,在美國是否有常設機構,且在美國有貿易或商業行為的條件更高,一般的物流倉儲可能未達常設機構的規定,即在美國交易案未構成常設機構,或該獲利行為沒有透過常設機構進行,取得的利潤可以主張營業利潤免稅,不過,判斷是否為常設機構則須要看相關事實及交易安排,屬於個案判斷的範疇。

財產無償送人 要課贈與稅

民眾將財產無償送給別人,對方也同意接受,就屬於贈與稅課徵範圍。財政部提醒三種常見「無贈與之名、卻有贈與之實」情況,依稅法規定,也必須課徵贈與稅。
首先是二親等內親屬間財產買賣,將被視為贈與。除非能提出實際支付款項證明,且所支付的款項,不是向出售的家人借錢,或出售財產的家人提供擔保向別人所借的錢,才不算贈與案件。
舉例來說,甲君向哥哥購買不動產,若無法提出付錢的確實證明,國稅局將會視同哥哥贈與不動產,會向贈與人(也就是甲君哥哥)課徵贈與稅。
第二種情況,是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也會被視為贈與。例如乙君以自身資金300萬元,幫妹妹買下上市公司股票,這300萬元將視為乙君對妹妹的贈與。
第三種情況,是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也算是贈與的一種。例如仍在債務求償期間,卻同意債務人不用償還欠款。實務上也常出現父母擔心子女負擔太重,代子女償還房貸,站在國稅局觀點,這種情況和贈與現金沒有兩樣,也要記得在贈與總額超過免稅額時,報繳贈與稅。
舉例而言,林太太的兒子小林還有未繳清房貸500萬元,林太太為減輕小林負擔,自掏腰包為小林償還剩餘貸款,扣掉當年度免稅額244萬元後,贈與淨額256萬元,乘以稅率10%,應報繳贈與稅25.6萬元。
實務上因為類似狀況被國稅局補稅處罰的案例不少,國稅局官員表示,先前曾有一案例,是一位民眾將手中某公司股份30萬股以近600萬元「出售」給表妹,但國稅局發現,雖表面上名為出售、還申報證交稅,但實際上表哥從未向表妹收錢,國稅局認定為逃漏贈與稅,補稅加罰近70萬元。
雖然這位表哥向國稅局主張,他和表妹簽訂同意書,約好兩年後付款,為期十年付清,但國稅局查到,實際上付款時間卻是一再展延,直到國稅局調查時都未付過一毛錢。
另外在交易當時,表妹未滿18歲,年所得不到10萬元,難以認定具有龐大資力足以買下600萬元股份。最後國稅局仍認定此案為贈與,除依規定補稅外,還被加罰一倍罰鍰。

強制執行稅款 可刷卡繳納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可持國稅局開立代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滯納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並掃描繳款書上之QR-Code行動條碼,進行線上繳稅。
北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可至便利商店繳納,或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此外,自2023年3月1日起新增使用信用卡或轉帳的繳納方式。民眾只要持具備行動上網功能的手機,掃瞄繳款書上之QR-Code行動條碼,於繳納截止日前,即可用信用卡或轉帳等方式進行線上繳稅,不必再親自到金融機構或便利商店繳納。
國稅局舉例,甲君臨櫃取得代收移送行政執行分署滯納稅款及財務罰鍰繳款書後,詢問是否有更便利的繳納方式。北稅局協助甲君使用手機掃描繳款書上QR Code,連結至財政部Pay Tax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頁自動帶入繳款資訊後,甲君選擇使用信用卡方式繳納,順利繳清欠稅款。

小型營業人 買營業用貨物勞務發票 可抵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計算營業稅額的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時,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並在每季依規定申報者,該進項稅額10%可在查定稅額內扣減,超過查定稅額的話,次期得繼續扣減;但如果未依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的進項憑證,就不得扣減。
國稅局說明,稽徵機關會定期稽查,小規模營業人每月的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在1月、4月、7月及10月底前,填發前一季的繳款書通知繳納,為強化進銷勾稽效果,稽徵機關鼓勵小規模營業人索取統一發票。
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在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時,如已取得載有其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的憑證,且無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的情形,並分別於1月、4月、7月及10月的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者,該進項稅額的10%,可在當期營業稅查定稅額內扣減,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但如果沒有依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份的進項憑證,就不能扣減查定稅額。
國稅局舉例,甲早餐店每月查定銷售額為新台幣16萬元、稅額1,600元(160,000元×1%=1,600元),所以該早餐店在2023年4至6月份,查定營業稅額為4,800元,其已取得並依限申報符合規定的進項憑證稅額8,000元,所以可扣減的進項稅額為800元(8,000元x10%),當期應納稅額為4,000元〔4,800元-(8,000元x10%)=4,000元〕。
國稅局提醒,按查定計算營業稅額的小規模營業人,在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時,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並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即可依規定扣減查定的營業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