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8月21日-112年08月25日

  • 營業人於出貨前收取之訂金,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
  • 因欠稅遭行政執行的財產不以經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的財產為限
  • 聲明訴願,網路嘛也通!
  • 捐贈財產予「非」財團法人組織不符合免徵贈與稅規定
  • 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的財產,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日時價計算遺產價值
  • 土地所有權人當年9月22日前申請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規定,當年即可適用
  • 營利事業出售被投資公司因盈餘轉增資而取得之股票,應以除權基準日認定取得日期
  • 個人出售購買取得之房地應以實際付款金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的取得成本
  •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不服申請復查,應以納稅義務人為申請人,於法定期限內提出
  • 填直接劃撥同意書 企業退稅快速便利
  • 三種情形 營所稅免辦暫繳
  • 申請房屋自住稅率 後年起須設籍
  •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兩屋打通合併也適用

營業人於出貨前收取之訂金,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其於發貨前已收取之貨款,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營業人於發貨前未向買受人收取貨款,則以發貨時為開立統一發票之時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5月間向乙家具行訂購含稅總額新臺幣(下同)50,000元之床具1組,先支付訂金10,000元,雙方約定於112年6月底出貨並付清餘款。乙家具行於112年5月向甲君收取訂金10,000元時,應先就該訂金開立含稅總額為1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君,於112年6月底送貨時,再就餘款開立含稅總額為4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君。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於出貨前已先向消費者收取訂金,未依前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開並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因欠稅遭行政執行的財產不以經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的財產為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滯欠稅款經移送強制執行,行政執行機關得就欠稅人之各類所得及財產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為保全國家稅捐債權之實現,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以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車輛或不動產等財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強制執行。而債務人(即欠稅人)的財產為債權人債權的總擔保,行政執行分署得就納稅義務人所有所得及財產,選取易於執行且符合比例原則,優先執行,不以稅捐稽徵機關禁止處分的財產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因欠繳營利事業所得稅100萬元,經該局依法通知地政機關對甲公司所有A土地為禁止處分登記,並移送強制執行。嗣行政執行分署執行扣押甲公司銀行存款,連同執行必要費用及滯欠稅款一併全額徵起,甲公司來電表示其土地既遭禁止處分,為何還扣押其存款。經該局說明,禁止財產處分目的僅在防止納稅義務人任意自行移轉財產或設定他項權利減損財產價值,以規避稅捐債務,並非限縮執行範圍及標的。本件考量倘拍賣土地,欠稅人應負擔之相關執行必要費用(如指界費、鑑價費及登報費等)遠較扣押並執行其銀行存款所發生之必要費用為高,行政執行分署在符合比例原則之前提下,乃選擇對欠稅人損害最少之方法為之。

聲明訴願,網路嘛也通!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加強便民服務,財政部全球資訊網日前已建置「線上聲明訴願」功能,民眾可以先在線上聲明訴願,不須要使用任何憑證,只要登錄訴願人基本資料、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日期文號及案由,即可透過網路完成訴願的聲明,並以財政部收受線上聲明當日為訴願提起日。
該局為方便民眾使用上述線上服務,除了在復查決定書及行政處分函內載明線上聲明訴願之連結路徑及QR-Code,也在該局網站行政救濟專區(首頁/主題專區/稅務專區/稅務行政項下)及QR-Code專區(首頁/主題專區/數位專區/QR-Code & APP專區項下)設置「線上聲明訴願」超連結項目,提供多元服務管道,供民眾運用。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的復查決定或非核定稅捐的行政處分,應於收到復查決定書或行政處分函的次日起30日內,向原處分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提起訴願;又訴願為要式行為,依訴願法規定,必須以「訴願書」載明法定事項,並由訴願人簽名或蓋章,因此「線上聲明訴願」僅有表示不服行政處分的效果,民眾務必於「線上聲明訴願」的隔日起算30日內,向財政部補送親自簽名或蓋章的紙本訴願書(如有委託代理人並需檢附委託書正本),並檢附原行政處分書影本及相關證據等資料,否則聲明訴願的案件將會因屆期未補送訴願書,而受「訴願不受理」的決定,請民眾務必留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捐贈財產予「非」財團法人組織不符合免徵贈與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如捐贈財產予「非」財團法人組織,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應依法課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個人捐贈財產予依法登記財團法人組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其必須先符合行政院訂定發布「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始得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徵贈與稅,而「非」財團法人組織則無此項規定之適用,仍應依規定報繳贈與稅。
該局舉例,贈與人甲君110年贈與現金1,000萬元予某社團協會,因受贈對象為「非」財團法人,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之適用,甲君未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依同法第24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查獲,補徵贈與稅78萬元【(贈與價額10,000,000元—贈與當年度免稅額2,200,000元)*稅率10%】並處以罰鍰。

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為其所有的財產,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日時價計算遺產價值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歸屬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自法院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有關遺產價值的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生前購買10筆土地借名登記在乙君名下,甲君的繼承人在甲君100年1月10日死亡後,向乙君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經乙君拒絕,甲君的繼承人向法院起訴,請求乙君返還借名登記的土地,全案於112年3月7日經終局判決確定,乙君應將該10筆土地返還予甲君,甲君的繼承人應於判決確定日112年3月7日起算6個月內(即112年9月6日之前)補申報甲君遺產稅,該10筆土地的遺產價值,應以甲君死亡日(100年)的土地公告現值計算。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死亡後經法院判決確定為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要以被繼承人死亡日該財產的時價(土地按公告現值估算)計算遺產價值,而不是按判決確定日的時價計算。如有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

土地所有權人當年9月22日前申請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規定,當年即可適用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地價稅特別稅率(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得申請減免者(例如:騎樓走廊用地等),土地所有權人依規定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當年地價稅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次年才開始適用。
據統計,近5年(107年至111年)土地所有權人申請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及減免稅案件,每年平均約44萬餘件,除經稽徵機關核准自當年度起適用之案件平均35萬餘件,以及否准適用案件平均5萬餘件外,每年仍約有3.5萬件(占比約8%)須俟次年始得適用租稅優惠。該署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倘欲自今(112)年起適用上述地價稅租稅優惠者,務必在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始能適用,上述申請截止日距今不到1個月,請民眾多加留意,以維自身權益。
該署進一步說明,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者,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未變更,免重新申請,倘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或事實已消滅(例如:全戶戶籍遷出或土地信託等),應即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或恢復徵稅;如未申報而減少應納稅額者,依土地稅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將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之罰鍰。
另外針對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設籍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出境逾2年,戶籍於109年或110年遭戶政機關依規定辦理遷出登記,導致110年、111年地價稅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者,該署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最遲須於今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該戶籍遭遷出者出具其出境期間無法返國係因受疫情影響之切結書,經核准後,110年、111年始可繼續按2‰課徵,逾今年9月22日申請者,將無法適用;至112年之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仍應於今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且經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審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始得按2‰課徵。該署籲請土地所有權人可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09w)線上申請(免用憑證),省時又便利。

營利事業出售被投資公司因盈餘轉增資而取得之股票,應以除權基準日認定取得日期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於計算出售被投資公司因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而取得之股票,其取得日期之認定,應以除權基準日為準,據以判定是否適用已持有滿3年而得減半課稅之優惠。
該局指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出售其持有滿3年以上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股票者,於計算基本所得額時,得以減除當年度出售該持有滿3年股票交易損失後之正數餘額之半數計入,惟若其出售之股票中包含被投資公司盈餘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之股票,應按該股票之除權基準日判斷是否已持有滿3年。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5年1月1日購入面額10元之乙公司公開發行股票1,000股,乙公司於111年6月15日經股東會決議配發每股2元之股票股利,並訂定除權基準日為111年8月15日,故甲公司共取得乙公司200股股票股利。甲公司嗣於112年6月15日將所持有乙公司1,200股股票全部出售,於計算112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得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時,誤將所獲配之200股股票股利一併計入,惟查該股票股利自除權基準日111年8月15日起算至出售日112年6月15日,其持有期間尚未滿3年,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案經調整補徵基本稅額。

個人出售購買取得之房地應以實際付款金額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的取得成本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購買取得之房屋、土地,如前於簽訂購買契約後,另有協商折價或銷貨折讓,應以實際付款金額,即契約買賣總價款減除折價或銷貨折讓後的餘額,作為出售房地時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的取得成本。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107年10月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購買契約書,買賣總價金為2,000萬元,簽約後與建設公司協議折價200萬元,實際付款金額為1,800萬元,嗣甲君於111年出售該房地,卻列報折價前2,000萬元為取得成本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經該局依匯款明細及協議書查獲甲君僅支付折減後價款1,800萬元,核定取得成本為1,800萬元,並因虛增取得成本200萬元致短報課稅所得,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購入房地後若有減價約定,即使未重新簽訂買賣契約,仍應以實際支付價金為取得成本,若有誤以買賣契約的總價款申報成本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辦理更正並補繳短繳稅款及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不服申請復查,應以納稅義務人為申請人,於法定期限內提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不服申請復查,應以納稅義務人為申請人,於法定期限內提出。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對核定稅額不服,如以代表人或負責人名義申請復查,為當事人不適格之程序不合案件,其申請復查將遭駁回。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該局指出,公司組織的屬性是法人,具有法律上之獨立人格,與代表法人之自然人,分屬不同的權利義務主體,是公司如欲行使法律上之權利,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規定,應以公司名義申請始符法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未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寄發滯報通知後逾期仍未補報,該局乃依查得資料核定補徵稅額9萬餘元,甲公司收到稅單後不服,卻以代表人個人名義申請復查,雖經該局通知,甲公司逾期仍未補正,遭國稅局認定不符合復查申請之法定當事人資格,依程序不合,駁回其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請復查時,除應留意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外,亦應特別注意當事人資格的規定,以維護在行政救濟上之權益。

填直接劃撥同意書 企業退稅快速便利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方便營利事業領取退稅款,營利事業可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申請將營利事業所得稅退稅款直接撥入其存款帳戶內,快速便利。
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常有營利事業退稅支票逾期未兌領或遺失等情形,為避免支票遺失、被竊、忘記兌領或郵局領件的麻煩,營利事業可申請把營利事業所得稅退稅款直接劃撥至公司帳戶,不受時間地點限制,可節省前往金融機構兌領的時間,比退稅支票更早取得稅款。
營利事業所得稅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可至各分局、稽徵所索取,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書表及檔案下載/申報書表及範例下載/稅務行政,下載「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使用、異動、取消直接劃撥退稅同意書」,填妥後送營業地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辦理即可。

三種情形 營所稅免辦暫繳

9月將迎接營所稅暫繳申報,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果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在申報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向國稅局申請免辦暫繳;另外,有三種情形可直接適用免辦今年度營所稅暫繳,無須另外提出申請,國稅局將採「申請從簡、認定從寬」原則辦理。
國稅局說明,依照《所得稅法》規定,特定的營利事業不用辦理暫繳申報。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的營利事業、獨資營利事業和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或是具教育、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公有事業,依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因此不用申報暫繳,若不符合上述規定的企業皆需要辦理營所稅暫繳。

不過,根據財政部逐年發布的解釋令,在紓困條例行期間內,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可申請免辦今年度營所稅暫繳,以減輕受疫情影響營利事業繳稅資金壓力。第一,是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授權訂定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第二,或是受疫情影響,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2020年1月起任連續兩個月的月平均營業額或任一個月的營業額,較2019年12月以前六個月或2018年後的任一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都可免辦理暫繳申報。
此外,高雄國稅局表示,有三種情形之一的企業,可以免辦暫繳採「申請從簡、認定從寬」原則辦理。第一種是公司在去年、前年已根據財政部函令免辦暫繳者,可直接適用免辦今年度營所稅暫繳,無須另外提出申請。第二種則是營利事業在辦理今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規定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奢侈稅,或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也不用再提出申請,直接適用免辦暫繳。第三種營利事業在辦理112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疫情紓困措施相關規定申請並經國稅局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

申請房屋自住稅率 後年起須設籍

房屋稅後年5月開徵將有兩大重要變革,財政部表示,依目前預告的房屋稅條例修正草案,房屋稅除了比照地價稅,擬訂出納稅基準日(2月最後一天),另一重點是目前「自住」房屋不強制設籍,修法後也將比照地價稅要求設籍。
財政部說明,房屋稅條例預告後將經送行政院和立法院,如果今年可完成修法,預定明年7月1日生效,也就是最快後年5月起徵的房屋稅才會適用新制。
官員表示,依現行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規定,個人所有住家用房屋符合房屋無出租使用、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三戶以內的三大條件,可視為自住。
但過去僅地價稅的部分,要求如地價稅要符合自住稅率,必須持有人設籍,房屋稅的部分未強迫設籍,而是以稅捐機關實地訪查使用情況認定。
財政部因此在本次預告修正房屋稅條例時,新增房屋要適用「自住」稅率,除了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需實際居住,並「應辦竣戶籍登記」;同時新增房屋稅納稅基準日為每年2月底,變更使用情形申請期限為每年3月22日。
官員表示,依囤房稅2.0的精神,自住房屋的稅率又可再分為全國單一自住房屋和自住房屋,前者指家戶(即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全國僅持有一戶房屋且供自住,排除豪宅後,房屋稅可自現行1.2%降至1%。
至於自住則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的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三戶以內,未出租且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適用稅率維持現行1.2%不變,但和全國單一自住房屋一樣,未來都必須辦理戶籍登記。
舉例來說,過去某甲在台中和台北和高雄各持有一間房屋且申報為自住,只要稅捐機關查核認為其確實為自用住宅,即適用房屋稅自住稅率1.2%。
未來某甲如選擇台北的房子為全國單一自住,他本人、妻子和未成年子女就必須設籍在台北的地址。至於台中的房子可能是某甲提供父母或岳父母居住,高雄則是提供已成年子女在當地工作居住。由於某甲和其父母、岳父母和成年子女都屬直系親屬(姻親屬),且合計全國未超過三戶,雖然三間房屋持有人都是某甲,由上述親屬設籍在其台中和高雄的房子,一樣適用房屋自住稅率1.2%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兩屋打通合併也適用

土地上相鄰2棟房屋打通合併使用,但僅有1處設有戶籍,只要符合地價稅要件,可全部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新竹市稅務局表示,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須符合建物屬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等要件,且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的受扶養親屬以一處為限。
因此,如無人辦妥戶籍登記,地價稅原則上不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但兩屋如已打通合併使用,所有權人為同一人或夫妻個別所有,且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經稅務局派員勘查確實打通使用,則打通的兩屋可合併認定為一處,一併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但留意的是,土地如果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要件,須在當年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當年度即可以適用優惠稅率,逾期申請者,自申請的次年起適用。
另外,依據財政部函釋,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因設籍人受疫情影響出境逾兩年,其戶籍於109至110年間遭戶政機關遷出,且無其他符合條件者設籍,導致不符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用地規定,而被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者,土地所有權人可於9月22日前提出申請,恢復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新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民眾只要檢附該戶籍遭遷出者的「出境期間係受疫情影響無法返國之切結書」,經審認核准後,仍可續按千分之2稅率課徵地價稅,並退還前已按一般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而產生的溢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