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8月14日-112年08月18日

  • 扣繳單位短漏扣繳稅款或未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情事,稽徵機關查獲前儘速向國庫繳清稅款,並向扣繳單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扣(免)繳憑單,可減輕處罰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將自有房屋供自己執行業務使用,得列報該房屋折舊及相關稅捐費用,惟不得列報租金支出
  • 營業人應依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被加徵怠報金
  • 享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優惠,因特殊原因未設戶籍可免追繳稅款
  • 國內營業人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包予國內另一營業人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所收取之款項適用零稅率
  •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總價值超過免稅限額,應依相關規定併入遺產申報
  • 變更保單要保人,應依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 新設立營利事業之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扣繳並依限申報扣(免)繳憑單
  • 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應注意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
  • 二聯式發票開立錯誤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應檢具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報備,可依實際交易金額申報營業稅
  • 連續第四年!財政部宣布:符合兩情形可免辦營所稅暫繳
  • 公司僅聘1人 也要投保職災險
  • 子公司獎酬股票 可列報薪資
  • 營業人銷售保稅貨物 仍需開立發票
  • 企業列報員工福利 有眉角
  • 台商利用外債新規創造資金綜效

扣繳單位短漏扣繳稅款或未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情事,稽徵機關查獲前儘速向國庫繳清稅款,並向扣繳單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扣(免)繳憑單,可減輕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該局持續進行扣繳檢查作業,扣繳單位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並依限填報扣(免)繳憑單,若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或依限填報扣(免)繳憑單義務,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111條及第114條規定處罰。
該局整理下列扣繳義務人易短漏扣繳或未依規定辦理扣繳申報而遭稽徵機關裁罰之疏失,提醒扣繳義務人多加留意:
一、扣繳單位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未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辦理扣繳。
二、扣繳單位給付外國營利事業技術服務報酬,如由國內營利事業負擔稅款,扣繳義務人未以外國營利事業實際取得之技術服務報酬,加計其應負擔之扣繳稅款後之給付總額,作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
三、國內營利事業支付價款予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外國營利事業(包括外國非平臺業者或外國平臺業者)屬我國來源收入,未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或未於代扣繳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四、營利事業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包含個人及營利事業)之股利或盈餘,扣繳義務人未依規定扣繳率21%扣繳,或未於代扣繳稅款之日起10日內繳納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
五、職工福利委員會尾牙摸彩給付三節獎金或慶生禮品,未申報免扣繳憑單。
六、扣繳單位舉辦競技或機會中獎活動、尾牙摸彩活動,給付獎金或獎品,未依規定扣繳及申報扣繳憑單。
七、扣繳單位發行員工認股權證,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免扣繳憑單。
八、扣繳單位給付退職人員之退休金,未依規定計算應稅退職所得,且未扣繳及申報扣繳憑單。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將自有房屋供自己執行業務使用,得列報該房屋折舊及相關稅捐費用,惟不得列報租金支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獨資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之房屋供其事務所、醫療院所等使用者,得列支該房屋(包括基地)供執行業務使用部分之地價稅、房屋稅及折舊為其執行業務之費用,惟不得列報執行業務租金支出。
該局表示,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9條第6款前段規定,執行業務者以本人所有之房屋供本人為執行業務使用者,不得列支租金支出。又依同辦法第30條第1款前段規定,供執行業務使用之固定資產,為執行業務者本人所有,取有確實憑證者,得依規定提列折舊。至於該房屋(包括基地)所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依財政部75年10月22日台財稅字第7528632號函釋規定,執行業務者於依法完納稅款後,亦得列為其執行業務之費用。
該局舉例說明,最近於查核某獨資經營醫療院所110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時,發現該醫療院所除列報負責人所有房地之地價稅、房屋稅及折舊費用外,另列報租金支出600,000元。經查核後,該醫療院所列報之地價稅、房屋稅及折舊費用全數准予認列為費用,惟列報租金支出600,000元因與前揭查核辦法第19條第6款前段規定不符,予以剔除。

營業人應依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被加徵怠報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未於接獲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補行申報,應按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另加徵怠報金。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未依規定期限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接到稽徵機關寄發之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僅會就核定應納稅額加徵10%,最高3萬元最低1,500元之滯報金。若A公司逾限未辦理補報,稽徵機關會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還會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20%,最高9萬元最低4,500元之怠報金。

享房地合一稅重購自住房地優惠,因特殊原因未設戶籍可免追繳稅款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之自住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以下3條件,屬先售後購者,得於重購自住房屋、土地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先購後售者,得於出售自住房屋、土地申報時申請扣抵稅額:
一、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設有戶籍並居住。
二、出售前1年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之移轉登記日間隔在2年以內。
該局說明,為避免投機,落實保障自住權益之立法目的,適用重購自住房地優惠之新房地,於5年內若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如未設戶籍登記及居住,或出租、供營業、執行業務使用),將被追繳原退還或扣抵稅額。但若屬下列3種特殊原因之一,致戶籍遷出未設戶籍於該重購房屋,倘該重購房屋實際仍作自住使用,確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事者,得認屬未改作其他用途,可免被追繳稅款:
一、未成年子女就讀或擬就讀學校訂有應設戶籍於該學區之入學條件。
二、本人或配偶因公務派駐國外。
三、原所有權人死亡。

國內營業人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包予國內另一營業人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所收取之款項適用零稅率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委託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包予國內營業人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自國外客戶收取之款項,可申報適用零稅率。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103年1月8日台財稅字第10200557250號令規定,營業人(甲)承攬境外工程,並轉委託予國內營業人(乙)共同派員赴境外場地施作工程之交易型態,營業人(甲)自國外客戶收取之收入,應按減除轉付營業人(乙)後之差額,檢附外匯證明文件、工程合約及付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至營業人(乙)自營業人(甲)取得之收入,可檢附工程合約及收款證明文件等相關交易資料,依上開規定申報適用零稅率。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總價值超過免稅限額,應依相關規定併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汽車、機車等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新臺幣(下同)89萬元以下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6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如其總價值超過89萬元,應以超過部分列入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112年死亡時所遺之財產中有汽車及機車各1台,倘汽、機車殘餘價值在89萬元以下,則該2台車不計入遺產總額;假設汽、機車殘餘價值合計為150萬,因價值合計已超過89萬元,則以超過部分61萬元(150萬元-89萬元)列入遺產總額。

變更保單要保人,應依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指出,依保險法第14條規定,要保人對於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有保險利益;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常見父母以自己為要保人並繳納保險費,於子女成年後,透過變更要保人的方式,將保單轉移予子女,此時簽訂變更保險契約日即為贈與行為成立日,應以簽約日該保單之價值準備金作為贈與金額,依限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0年間投保年金保險,並以甲君本人為要保人,其子為被保險人,後甲君於110年將保單之要保人變更為其子乙君,惟未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查獲按變更日保單價值核認贈與金額約4,000,000元,因超過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除補徵甲君贈與稅額約18萬元外,並依相關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保險契約中途變更要保人,原要保人(即贈與人)未依規定申報繳納贈與稅者,如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新設立營利事業之扣繳義務人應依規定辦理扣繳並依限申報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並依限申報扣(免)繳憑單,若扣繳義務人違反扣繳或依限申報扣(免)繳憑單義務,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111條及第114條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新設立營利事業之扣繳義務人常因未諳法令規定,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漏未扣取稅款而未向國庫繳納,亦未依限向稽徵機關申報扣(免)繳憑單。若扣繳義務人發現112年度或以前年度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已扣繳稅款而未依規定期限按實申報扣(免)繳憑單情形,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查獲前,自行向國庫補繳扣繳稅款及補申報扣(免)繳憑單者,稽徵機關得分別依所得稅法第111條、第114條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5條規定,減半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美容館負責人甲君為扣繳義務人,美容館於111年給付租金100萬元予我國境內居住之出租人時,甲君已按規定之扣繳率10%扣取稅款10萬元並向國庫繳清,惟未於112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申報租賃所得扣繳憑單,經稽徵機關查獲甲君未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辦理,除責令限期補申報扣繳憑單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按扣繳稅額處20%罰鍰,裁罰2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短漏扣繳稅款或未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情事,請儘速向國庫繳清稅款並向扣繳單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扣(免)繳憑單,在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繳可減半處罰。

公司將資金貸與他人應注意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營業人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對於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予認定。
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初將自有資金新臺幣(下同)2千萬元提供股東使用,未收取利息,截至111年底股東尚未還款,因資金係自有資金,非以其他借款支應,該公司應按111年1月1日臺灣銀行基準利率2.366%計算利息收入47萬3千2百元(2千萬元*2.366%);同例中甲公司提供股東使用之資金如屬借入款項(利率年息4%),依前述規定,應就相當於貸出款項(2千萬)所支付的利息80萬元(2千萬元*4%)調減利息支出。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使用,如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應注意依規定計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以免遭調整補稅。

二聯式發票開立錯誤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應檢具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報備,可依實際交易金額申報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記載錯誤,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應檢具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報備,可依實際交易金額申報當期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如果書寫錯誤,應向顧客收回原發票作廢,並另行開立正確發票予買受人;但如因不知顧客身分或聯絡方式,致無法收回原發票時,如經檢附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報備,可依實際交易金額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字軌號碼、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同法第24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有前開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情事者,應另行開立。倘有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不得超過15,000元。經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餐廳因用餐時間結帳繁忙,將交易金額只有150元的餐費,誤開出150,000元的統一發票,事後發現時因沒有消費者聯繫資訊,致無法聯繫該名顧客收回該統一發票,恐遭受處罰。經洽詢該局補救方法,該局立即回復甲餐廳可檢具申請書,敘明發票種類、字軌號碼、正確銷售額及該紙發票存根聯影本,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報備,即可於申報該期營業稅時,按實際交易金額報繳。
該局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如有應行記載事項記載錯誤而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並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者,免予處罰;但1年內達3次以上者,不適用免罰規定。

連續第四年!財政部宣布:符合兩情形可免辦營所稅暫繳

營所稅暫繳申報將在9月展開,財政部今(11)日宣布,延續過去紓困措施,公司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符合一定條件,可在營所稅暫繳申報期間內申請免辦暫繳,且若前幾年已因疫情適用免辦暫繳,今年可免申請、直接適用,採從簡辦理。
不過,若營利事業今年度會計年度開始日,並非在紓困條例施行期間內,也就是在今年7月1日後,就不能適用。
財政部表示,今年營利事業若符合兩情形之一,即可申請免辦暫繳。第一,是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紓困條例授權訂定辦法,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第二是受疫情影響,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2020年1月起任連兩個月月平均營業額或任一個月營業額較2019年12月以前六個月或2018年以後之任一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
賦稅署長宋秀玲表示,由於紓困條例施行至今年6月30日,且營利事業採歷年制、4月制等,今年上半年營運期間仍落在紓困條例施行期間,且上半年外銷訂單、工業生產指數表現仍不算好,因此今年仍延續這項紓困措施。
財政部指出,這向紓困措施循例採「申請從簡,認定從寬」原則辦理,營利事業已依財政部相關令釋規定免辦理109年度、110年度或111年度營所稅暫繳者,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12年度營所稅暫繳,無須再提出申請。
此外,若在辦理今年度暫繳申報期間開始前,已依疫情紓困措施相關規定經國稅局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也無須再提出申請,可直接適用免辦暫繳。

公司僅聘1人 也要投保職災險

2022年5月1日上路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明定,依法已辦理登記事業單位雇主,不論僱用人數多寡,皆應向勞工保險局申請成立投保單位,並為勞工辦理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否則可依《災保法》開罰。
勞動部表示,依《災保法》第6條規定,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等事業單位,縱屬僱用人數4人以下微型企業,皆應成立投保單位,為員工辦理參加職災保險。
但勞動部強調,登記有案的微型企業,並不適用第10條規定的簡便加保,雇主或勞工本人不得以簡便方式加保,而應由雇主循成立投保單位的方式辦理加保,以確保勞工職災保險權益。
勞動部提醒,凡登記有案的事業單位,均應依法定方式為員工辦理參加職災保險,勞資雙方權益都可受到保障;員工遭遇職業傷病事故時能獲得完善職災給付權益,同時也可分攤雇主職災補償責任,穩定企業經營。若未成立投保單位為所屬員工加保,屆時除將面臨罰鍰外,還會被追繳保險給付,得不償失。
鑑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發生職災風險高,勞工發生墜落、滾落等職災傷害事故時有所聞,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鄭重呼籲,承攬各項營造工程的事業單位,務必於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其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以保障勞工工作及生活安全,並避免受罰。
至於若是未辦理登記的自然人,則可依《災保法》第10條規定,由雇主或本人以簡便方式參加職災保險,截至今年6月底止,透過特別加保制度參加職保者,累計申報單位數為2萬9768家,人數為5萬2700人。
勞保局提醒,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雇主的勞工(家事移工)也是勞工職災保險強制投保對象。

子公司獎酬股票 可列報薪資

財政部日前發布解釋令,母公司員工取得子公司發行的員工獎酬股票,母公司可以列報薪資費用。會計師表示,新規定發布後,母公司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以就子公司發給母公司員工股權性質的獎酬費用列報薪資支出作為稅上費用,並認列其對子公司投資成本的減少,有助集團企業獎酬集團內的員工及留攬人才,提升競爭力。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法律服務副總經理歐陽泓說明,在2018年《公司法》修訂時,為了提供集團企業更大的彈性,放寬集團企業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如打算透過發行限制型股票、員工認股權等股份獎酬工具,增加留才的籌碼,公司可以在章程中明訂發放對象可以是符合一定條件的對方公司員工。

舉例來說,母公司可以發員工認股權給其子公司員工,子公司也可以發行其員工認股權給母公司員工。當母公司員工收到子公司提供的股份獎酬工具時,母公司需要依照財務會計準則,認列薪資費用,反之亦然。然而在以往的稅法規定中,僅針對子公司員工領取了母公司所發行的員工獎酬工具時,子公司在財報上所認列的薪資費用,可以在申報營所稅時申報費用扣除。然而母公司員工收到子公司發行的員工獎酬工具時,母公司在財報上所認列的薪資費用,卻無法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申報扣除。
但新規定發布後,母公在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以就上開費用列報薪資支出作為稅上費用,並認列其對子公司投資成本之減少。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楊建華表示,員工是提供勞務給母公司,對母公司營業收入產生效益,為本業經營所必需,所以應准許母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認列為薪資支出,有助集團企業獎酬集團內的員工及留攬人才,提升競爭力。

營業人銷售保稅貨物 仍需開立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將保稅貨物銷售給其他營業人,雖該貨物仍放置於保稅倉庫,未向海關申報進口至課稅區或其他保稅區,仍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應依規定的營業稅稅率開立統一發票。除了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者或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其他營業人供外銷者,適用零稅率外,應開立應稅或免稅統一發票。
國稅局表示,近來發現A營業人自國外進口貨物,以進口報關單申報保稅貨物進儲非自用保稅倉庫之物流中心後,將保稅貨物所有權移轉與國內其他營業人,未向海關申報出倉。因買賣雙方均非屬保稅區營業人,所以無法適用零稅率,經查獲應依規定開立應稅統一發票卻未開立,除了經補徵營業稅額外,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規定可免予處罰。

企業列報員工福利 有眉角

勤業眾信昨(15)日表示,近期不少企業紛紛推出加薪或是增加福利等措施吸引優秀人才,而企業舉辦的福利項目包含旅遊活動、尾牙餐聚及摸彩獎金禮品等,公司舉辦各式供員工參與的福利活動,是否須申報為員工薪資所得是許多企業的疑問。會計師表示可以依一關鍵因素判斷是否要列報員工所得「活動是否限定特定年資或職等才能參加」。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深會計師張瑞峰表示,營利事業如果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也已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在舉辦員工旅遊所支付的費用,就必須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除非福利金不足時,而且超出部分確實是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才可以列報為營利事業的其他費用;營利事業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其員工旅遊所支付的費用,可在規定限額內以職工福利項目列報,超過的部分,則以其他費用列支。
至於營利事業招待員工旅遊支出是否要列為員工所得,就必須依照企業所舉辦的旅遊是否只限特定員工才可以參加來判斷。例如:企業舉辦員工旅遊,如果是全體員工都可參加,其所支付的費用,免視為員工所得。
但如果只是招待特定員工,例如:員工須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或業績等才能參加者。此時支出性質屬營利事業對員工的補助,企業發給應併入員工薪資所得扣繳申報,職福會發給員工的補助則免扣繳,但年底時應列單申報員工其他所得。
另外,企業也常透過尾牙餐聚及摸彩獎金禮品,慰勞員工一整年辛勞。張瑞峰表示,尾牙活動以及抽獎禮品不得動支職福會福利金,不過尾牙聚餐費用能以其他費用列支,且免視為員工所得;摸彩活動無論是營利事業或職福會提供現金或實物禮品,都屬於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應扣繳申報。
張瑞峰提醒,由於職福會的福利金含有職工薪資提繳部分,因此,如果職福會給與員工的各項補助,是以職工歷年自薪資提繳部分發給,因為是職工自行提撥,而該部分薪資已在取得年度課徵所得稅,因此免再計入員工所得課稅。

台商利用外債新規創造資金綜效

外債額度除以投注差和淨資產倍數作為計算基準外,台商還應留意被認定為高新技術和特精專新企業對外債額度計算的新規定。
外債是台商在大陸重要的融資管道,過去,外債額度不是透過傳統的投注差,就是以淨資產的兩倍作為計算基礎,為了支持發展科技與技術型企業,外管局去年又為被認定為高新技術和專精特新的中小企業,增加了現有外債額度以外的新規定。
一、「投注差」
根據早期的《外債管理暫行辦法》(發展計畫委員會、財政部、外匯管理局令第28號)及《外債登記管理辦法》(匯發〔2013〕19號),一般台資企業的外債額度,為境外股東資本金到位比例乘以「投注差」(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之間的差額),台商可在該範圍內自行舉借外債,但已在大陸上市的台資企業不適用該規定。
二、淨資產兩倍的全口徑跨境融資
2017年大陸人民銀行發佈《關於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號),除房地產行業外,台商的外債額度=淨資產×跨境融資槓桿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企業淨資產以最近一期經審計的財務報告為準,跨境融資槓桿率為2,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為1,在此基準下台商的外債額度為企業淨資產的二倍。
2020年以來,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經歷了多次調整,最近一次為上個月調整的《關於調整跨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的通知》(銀發〔2023〕145號),自2023年7月20日起企業的跨境融資宏觀審慎調節參數由1.25上調至1.5,意味著目前台商可借入外債額度已提高到淨資產的三倍。
三、高新技術和「專精特新」
上述不論是「投注差」,還是以淨資產的全口徑跨境融資,都適用符合條件的所有台商,2022年5月,大陸外匯管理局又發佈了《關於支持高新技術和「專精特新」企業開展跨境融資便利化試點的通知》(匯發〔2022〕16號),對試點區域內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和專精特新企業,可在規定額度內自主借用外債,比如上海市、江蘇省等試點地區,就規定在等值1,000萬美元內的外債無額度可自主利用,至於天津市、浙江省等試點地區,則規定企業可自主利用的外債額度為等值500萬美元。
更特別的是,對那些發展前景好、屬於國家重點支援行業和領域的試點企業,當上述三種外債額度都不夠用時,企業還可以根據融資需求提出申請,由所在地外匯主管部門經集體審議後作出決定。
大陸境內境外貸款利率常出現落差,人民幣和外幣的匯率也常有變化,這對台商利用外債的靈活特性,不管是引入境外銀行或母公司的資金,或是償還境外已使用的外債,提供了爭取不同時間段的利益契機,台商應在上述「投注差」、淨資產的全口徑跨境融資、高新技術和「專精特新」特別規定三者中仔細評估,利用外債創造境內境外資金的最大綜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