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8月07日-112年08月11日

  • 營利事業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不得以進、銷貨認列
  • 檢舉逃漏稅應具名並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 透過網路平臺銷售虛擬遊戲商品(如遊戲點數、遊戲幣、虛擬寶物)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 稅捐爭議可申請納保官協助
  • 臺灣地區人民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 企業適用產創投抵 有條件
  • 《退休好生活》雇主應覈實申報投保薪資 避免受罰
  • 營業人收取押金 要課營業稅
  • 營所稅盈虧互抵 有眉角

營利事業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不得以進、銷貨認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資金需求,以存貨向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辦理融資借款,並相互開立統一發票,不得按統一發票金額認列進、銷貨。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營業所需以存貨售後買回方式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雖簽有買賣合約書且互相開立統一發票,但是該交易本質是以取得營業資金為目的,為資金融通性質,並非商品買賣交易,不得以統一發票金額認列為進、銷貨,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規定,營利事業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項下調整揭露說明,至於互開統一發票金額之差額,應按借款期間核實認列為利息支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因資金需求,與乙租賃公司簽訂買賣合約書,以商品存貨向乙租賃公司融資借款2,000萬元,並開立統一發票予乙租賃公司,借款期間為112年1月1日至112年6月30日,並取得乙租賃公司開立統一發票金額2,060萬元,差額依借款期間6個月平均計算每月應攤銷利息支出為10萬元,甲公司112年度應將開立發票2,000萬元,自營業收入調節表減除,且不得認列進貨當年度得認列利息支出為6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以存貨向租賃公司融資借款,應按融資借款方式處理,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檢舉逃漏稅應具名並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規定,檢舉人向稽徵機關檢舉案件時,應提供檢舉人姓名及地址、被檢舉者之姓名及地址(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有欠缺,稽徵機關應通知檢舉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即依上開作業要點規定不予受理。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檢舉乙君110年度出租桃園市桃園區的房屋,每月收取租金100,000元,未申報租賃所得漏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並檢附租賃合約書及每月付款紀錄等資料,經稽徵機關審視相關資料後判斷乙君逃漏稅嫌疑重大,隨即立案展開調查程序,並對乙君核定補稅及裁處罰鍰。

透過網路平臺銷售虛擬遊戲商品(如遊戲點數、遊戲幣、虛擬寶物)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隨著網路遊戲日益盛行,利用網路平台銷售遊戲點數、遊戲幣、虛擬寶物等虛擬遊戲商品,此種利用各類方式(如向其他玩家購入、僱用員工打寶等)取得虛擬遊戲商品後,利用網路平臺銷售給他人使用並收取對價,係屬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分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16條第1項及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同法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3條規定,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根據上述規定,銷售虛擬遊戲商品,應以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銷售額課徵營業稅。另取得虛擬遊戲商品之支出,倘未依法支付營業稅額並取得及保存載有進項稅額之憑證,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如向毋須申請稅籍登記之個人購買者,尚無支付進項稅額,不生扣抵銷項稅額問題。

稅捐爭議可申請納保官協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落實徵納雙方實質地位平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特別規定稅捐稽徵機關應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以下簡稱納保官),提供納稅者妥適必要之協助;納保官提供納稅者之協助有三大項目,其一為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其二為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其三為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該局舉例說明,A君出售持有5年內之房地,並自行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申報交易所得為0元,惟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國稅局函請A君提示相關資料及陳述意見,A君均未回覆。嗣經國稅局查得該案移轉登記原因為法院拍賣,乃依拍定價額減除查得之取得成本、契稅及印花稅等相關費用後,重新計算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且因符合財政部公告非自願性因素交易項目,按稅率20%核定應納稅額為60萬元。A君不服,逕向納保官請求協助,主張其無交易所得,不用繳稅。經納保官傾聽A君所陳述事實,詳細解說核定緣由及法律依據,發現A君尚有可依法提示之成本費用單據作為交易所得減除項目,經A君很快的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後,納保官即建議核定單位重新審酌,增列A君可減除成本費用金額100萬元(含仲介費、裝修費)及適用稅率20%,計算後應補徵稅額從60萬元減為40萬元,依法維護納稅者之權利。

臺灣地區人民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臺灣地區人民如有於大陸地區任職或進行投資等活動,而取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即應自行申報,個人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雖可利用電子憑證查詢、下載所得資料或向稽徵機關辦理臨櫃查詢所得資料,惟該等資料僅供參考,仍須自行檢視核對,如有非屬稽徵機關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仍應誠實申報,以免受罰。因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應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是臺灣地區人民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仍應自行填列所得發生處所之名稱及所得總額,並以財政部每年公告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111年度為4.4144比1)換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但該年度在大陸地區繳納的所得稅,得檢附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不得超過因加計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甲君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報大陸地區薪資所得約300萬元,經該局補徵稅額32萬餘元,並處罰鍰16萬餘元。甲君申請復查主張因國稅局網路查詢所得資料不全,導致漏報系爭所得,不應處罰,且其有於大陸地區繳納稅款,應自應納稅額中扣抵云云,經該局以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應提供而未能提供之所得資料範圍,且甲君經該局多次函請提示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完稅證明,均無理由而未提示,與規定要件未合,乃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因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應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臺灣地區人民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仍應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並確實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供稽徵機關核認,另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企業適用產創投抵 有條件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自2018年度起以未分配盈餘轉投資,且實際支出金額達新台幣100萬元,可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的租稅優惠,不過要留意,適用折抵的購置項目僅包含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但購買土地的投資項目不可納入。
台北國稅局說明,為促進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公司、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申請退稅辦法規定,營利事業自2018年度及往後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可在當年度盈餘發生的隔年起三年內,抵減盈餘投資實際支出的金額。

企業適用產創條例留意抵減項目
國稅局官員說明,可適用投資折抵的項目包含建築物,例如,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倉庫、建築工程場所以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建建築物效能的資本支出,得列為減除項目,但規定之實質投資範圍不包含無法能提升產業經濟動能的土地、以及非屬資本支出的器具與設備。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辦理201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報依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1億元,但經過國稅局調查後發現,甲公司列報的投資項目屬於購買土地,與產創條例規定前不符,因此國稅局核定實質投資減除金額為0元,並補徵稅款。
國稅局說明,租稅優惠是在鼓勵營利事業以年度結算盈餘,再轉投資在營運所需建築物、設備或技術,以提升經營效益,進而提升國內經濟動能,因此實質投資範圍不包括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
此外,因投資抵減的規定,要將未分配盈餘在三年內轉實質轉投資,才適用優惠,因此企業要留意若為購買機器設備等軟硬體,投資日是以交貨日為準。

《退休好生活》雇主應覈實申報投保薪資 避免受罰

工保險、就業保險及職災保險的月投保薪資是計算各項給付金額的重要基礎,為確保勞工發生事故可得到適足的保險給付,投保單位應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以保障勞工權益並避免受罰。
勞保局表示,依規定勞(就)保及職保月投保薪資應按勞工月薪資總額,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勞保局申報及調整。又月薪資總額認定,以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規定工資為準。此係強制規定,非得由投保單位 (雇主)或被保險人(勞工)自由增減。
勞保局提醒,「月薪資總額」係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包含工資、薪金及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例如:加班費、職務津貼、業績獎金、全勤獎金等,均須列入月薪資總額申報投保薪資。
勞保局表指出,被保險人(勞工)薪資,如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投保單位(雇主)應於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月投保薪資通知本局;如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本局。前開調整,均自通知次月1日生效。月薪資總額如有變動,也可以隨時申報調整投保薪資,但最遲應於每年2月底至8月底前申報調整。
勞保局強調,投保單位(雇主)如未依規定覈實申報投保薪資,經查明屬實,將依規定核處罰鍰,另經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裁罰者,並將公布投保單位違規事由,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雇主)負責賠償。
勞保局也表示,投保薪資之調整生效日為投保薪資調整表郵寄本局或專人送達本局次月1日起生效,非自被保險人實際月薪資總額變動月分起生效,投保單位於代扣員工應繳保費時請依規定辦理。

營業人收取押金 要課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除應於收取租金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外,若有另外收取押金情形,應依照當年度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設算利息,按月計算銷售額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但如果收取押金期間未滿一個月,則不用計算。
營利事業收取押金不僅要設算利息收入課徵營所稅,同時還有營業稅問題,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營利事業有押金利息情況時,也要按月或按年開立統一發票給付款人。
營業人將其廠房、設備等財產出租所收取的押金,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應按月以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設算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交付承租人;但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押金計息金額零星者,可申請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並於首月按全年之押金利息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以簡化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手續。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2023年1月1日出租廠房予給公司,收取押金新台幣200萬元,該年1月1日郵政定期儲金1年期固定利率為1.475%,設算每月押金利息為2,458元(200萬×1.475%/12),甲公司應按月開立銷售額2,341元及稅額117元(2,458/1.05×5%)的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乙公司;甲公司也可申請改為按年計算押金利息,在2023年1月按全年的利息2萬9,500元 (200萬元×1.475%),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官員表示,營業人出租財產收取租金及押金,如僅就租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押金部分未依規定設算利息報繳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服務處申請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加息免罰。

營所稅盈虧互抵 有眉角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申報營所稅,適用盈虧互抵時,虧損年度若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投資收益,虧損金額應先減除虧損年度的投資收益,剩餘的虧損餘額才能用來扣除。
投資收益是否應先從虧損金額中減除,最有名的爭議案件是十餘年前的中鋼補稅案。
當時中鋼申報營所稅,適用盈虧互抵,但並未將轉投資收益先從虧損金額中扣除,導致被國稅局補稅上億元,後來中鋼聲請大法官釋憲,但憲法法庭仍認定財政部有理。
財政部今年5月預告修正營所稅查核準則,配合憲法法庭判決,已納入相關函釋,提升至查核準則層級。
高雄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曾在1977年發布解釋令,免計入公司所得額的投資收益,應先行抵減核定虧損後,餘額才能從純益額中去扣除。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1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全年所得額300萬元,扣除前十年核定虧損扣除額250萬元(為2020年虧損金額),申報所得額50萬元。
國稅局查核後發現,甲公司在2020年有200萬元的投資收益,應先自虧損金額中扣除,因此虧損餘額剩下50萬元,甲公司只能盈虧互抵50萬元,核定課稅所得額應為250萬元,補稅40萬元,並加計利息。
國稅局提醒,公司組織的營利事業,若要適用所得稅法盈虧互抵,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才可適用前十年虧損扣除。
若虧損年度有不計入所得額課稅的投資收益,虧損金額也應先減除虧損年度的投資收益,扣除後的虧損餘額,再自純益額中扣除,以免多報前十年虧損扣除額,導致遭國稅局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