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7月24日-112年07月28日

  • 因調職,短期間出售房屋土地,符合法定要件,可適用較低稅率喔!
  • 申報遺產稅常見漏報項目雷區
  • 買賣、居間、代購、代收轉付等交易,開立統一發票方式大不同
  • 購買供銷售之貨物作為禮品餽贈員工,應注意統一發票開立之相關規定
  • 個人出售預售屋,請注意交易時點的報稅規定,避免被罰
  •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 颱風來襲,遭遇災損三步驟,存證報備有保障
  • 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有關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減除規定
  •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違約金,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
  •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檢視歷年已列報投資損失情形,避免重複列報
  • 企業沖抵保留盈餘 留意順序
  • 產創投抵 留意建物管制期
  • 特定股權交易 留意房地稅
  • 解除欠稅出境限制 兩方式
  • 台籍個人不同持股模式稅負比較

 

因調職,短期間出售房屋土地,符合法定要件,可適用較低稅率喔!

高雄陳小姐原於新北市工作,在110年1月購置新北市房地居住,因公司調派至高雄市,須離開原工作地而於112年5月出售該房地,可否適用調職因素較低稅率20%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1~4目規定,交易持有房屋、土地之期間在2年以內、超過2年未逾5年、超過5年未逾10年及超過10年者,分別適用稅率為45%、35%、20%及15%,另同條款第5目規定,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可按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財政部於110年6月11日以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公告適用上述優惠稅率之7種情形,包括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非自願性出售該房屋、土地,得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陳小姐購買新北市房地時已辦竣戶籍登記,且有實際居住事實,持有房地期間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情形,並附有調職證明文件,符合財政部公告因調職因素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地,除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因素外,若有符合財政部公告之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如下表),也可適用較低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不要忽視自身的權益。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申報遺產稅常見漏報項目雷區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親人死亡時,其名下如留有財產,不論金額大小,繼承人都應於親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切勿因為分配紛爭或疏於查證遺產內容,而不申報或漏報遺產項目,致遭處罰。該局分享常見漏報項目如下,提醒繼承人注意。
一、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或特定近親之財產:因贈與配偶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贈與配偶以外之他人財產未超過當年度免稅額新臺幣(下同)244萬元,亦免徵贈與稅,故常有被繼承人透過生前贈與方式移轉財產,惟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等)及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的財產,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二、存放於銀行保管箱內之物品:被繼承人死亡前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租用保管箱,該箱內之現金、外幣、黃金及珠寶飾品等財產,除符合遺產及贈產稅第16條規定屬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外,皆屬被繼承人遺產,應併入遺產稅申報。實務上曾有繼承人主張,被繼承人保管箱內之黃金是繼承人所有,不應計入遺產項目,惟繼承人無法提供佐證資料,終由稅捐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列入遺產總額計算。
三、被繼承人申請退休後死亡,由繼承人領取的退休金:死亡前已向雇主申請核准,但尚未領取的退休金,死亡後才發放給繼承人受領,就死亡時點來看,該退休金係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存在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即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申報的債權,應併同遺產稅申報。

買賣、居間、代購、代收轉付等交易,開立統一發票方式大不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現今網路科技發達,網路交易隨之蓬勃成長,常見營業人於購物平臺或線上遊戲等網站上推出代購、代訂、代買、代儲等商業行銷廣告,藉以向消費者銷售貨物或勞務。為免交易糾紛影響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兌獎權益,營業人應依各交易態樣確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透過網站、FB、LINE或IG等管道,招攬業務並揭示以代購、代訂、代買、代儲等方式進行交易者,應就營業態樣辨認其交易方式究屬「買賣」、「居間」、「代購」或「代收轉付」,俾正確開立統一發票,為利營業人充分瞭解各種交易態樣開立統一發票方式,該局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舉例說明如下:

註:營業人甲、乙、丙、丁、戊、己、庚均已辦理稅籍登記,且為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

購買供銷售之貨物作為禮品餽贈員工,應注意統一發票開立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體恤員工將原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送給員工,應檢視有無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的問題。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6年7月22日台財稅第761112325號函規定,營業人購買貨物時已決定餽贈員工,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購入當時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惟若該購買之貨物,原來係供銷售使用未決定餽贈員工,並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購買當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應於轉作餽贈員工時,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統一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自行註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入原供銷售的20個涼風扇,每個成本為新臺幣(下同)5,250元(進貨金額5,000元,進項稅額250元),適逢公司要舉辦慶生會,故將該20個涼風扇全部轉作贈品酬勞員工,因購入當時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5,000元(@250元×20個)尚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故轉贈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及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若購進該20個涼風扇之進項稅額5,000元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甲公司在將該等涼風扇轉贈員工時,應依轉贈當時之時價每個6,300元(銷售額6,000元,稅額300元),開立以甲公司為買受人之統一發票(銷售額120,000元,稅額6,000元),且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個人出售預售屋,請注意交易時點的報稅規定,避免被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促使房地交易正常化,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財政部111年5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104501470號令(下稱111年5月26日令)規定,個人於110年7月1日起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含紅單),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但個人如果在110年6月30日以前出售有獲利,則必須於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中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如有漏報,請儘快自動補報補繳,以免被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8年9月3日與建設公司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房地總價款新臺幣(下同)800萬元,甲依約分期支付90萬元後,於109年11月5日以190萬元為對價將該預售屋出售給乙君獲利,乙君繼受甲君原有權利、義務,繼續分期繳付70萬元給建設公司後,俟房價上漲,在111年1月30日又把預售屋權利以320萬元出售給丙。相關稅制如下:(一)甲君應於申報10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財產交易所得:甲君在109年11月5日(110年6月30日以前)出售預售屋獲利,屬於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要合併在109年度綜合所得稅中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190萬元,減除已支付建設公司之成本90萬元,及「實際」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註:財產交易所得「無」按成交價額3%計算費用之規定)。(二)乙君應申報房地合一稅:乙君在111年1月30日(110年7月1日以後)出售預售屋,無論有無獲利,均應在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地合一稅,並應以實際向買受人丙君收取對價320萬元為成交價(不包含買受人丙君後續支付與建設公司之款項),已支付前手甲君190萬元及建設公司70萬元為可減除之成本,計算可減除費用時,倘無法提示支付憑證或所提示費用證明金額未達成交價額3%,可按所得稅法第14條之6規定以該成交價額3%計算費用(320萬元×3%;以30萬元為限),自該筆交易所得扣除後,申報繳納房地合一稅。
該局並提醒,財政部111年5月26日令同時明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如因違反平均地權條例規定轉售紅單或預售屋遭各主管機關處罰,在計算房地合一稅交易所得時,不得減除該罰鍰金額。

營利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申報常見錯誤態樣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授權訂定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不包含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該投資金額於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得列為減除項目。
該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前,已依上揭規定以當年度盈餘進行實質投資,且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實際支出金額達100萬元者,可於辦理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倘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後,始完成以當年度盈餘進行之投資,應於完成投資之日起1年內,填具更正後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並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興建或購置之契約書影本、財產目錄、統一發票、進口報單等原始憑證影本、交貨驗收完成相關證明、付款證明等),向營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新計算未分配盈餘金額,退還溢繳稅款。
該局指出,近來審查發現,營利事業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時,常有不諳法令申報錯誤情形,特別整理表列如下案例供參考:

該局特別提醒,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已於112年5月31日截止,倘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發現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有上述錯誤態樣或不符本辦法規定事項,應主動向營業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重新計算未分配盈餘金額,以免因與規定不符而遭剔除補稅!

颱風來襲,遭遇災損三步驟,存證報備有保障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杜蘇芮颱風來襲,請民眾隨時注意颱風動向並做好防災準備,注意自身安全,若發生財產損失,可申請所得稅、營業稅等稅捐減免。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遭遇不可抗力災害時,記得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相關事宜,該局並提供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及菸酒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詳「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一覽表」)。
該局強調,對於民眾因災害造成的財產損失,將秉持從寬、從速原則,主動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該局並提醒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

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有關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減除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自課稅所得額加計之當年度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應依序減除前5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如有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得自損失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中減除。惟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6項規定,於減除以前年度損失時,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減除;當年度無停徵所得稅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可供減除,或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者,始得遞延至以後年度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中,列報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於減除107及108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各40萬元及60萬元後,申報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為700萬元(800萬元-40萬元-60萬元)。經查甲公司上(109)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額為180萬元,其107及108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應於109年度全數抵減,截至109年底止,甲公司應已無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未減除餘額,惟甲公司誤因109年度未達基本稅額之課稅門檻,於計算基本所得額時,未依序先將107及108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40萬元及60萬元,自109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中減除,致110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亦誤減除107及108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100萬元(40萬元+60萬元),基本所得額少計100萬元,經核定補繳基本稅額12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計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時,如有減除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應依相關稅法規定正確計算可減除金額列報基本所得額,以免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

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違約金,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法規定課徵營業稅。依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交易對象發生違約而收取之違約金,亦屬銷售額之一部分,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指出,營業人出租土地或房屋,因承租人遲延支付租金或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而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以及建設公司銷售房屋,因買受人違約而沒收之預收房屋款,均屬銷售額之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將房地出租給乙公司,約定乙公司如遲延給付租金,乙公司須給付相當於半個月租金之違約金10萬元,甲公司於收取後,並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銷售額,遭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取得之違約金收入,如該收入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而產生,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而遭補稅處罰。民眾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國地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限辦公時間提供服務),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應檢視歷年已列報投資損失情形,避免重複列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減資彌補虧損、合併、破產或清算等而發生投資損失,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須注意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方能申報外,尚須以歷次列報減資彌補虧損後之實際投資成本餘額,計算出資額折減金額,以免重複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上開投資損失之計算,屬被投資事業虧損而減資者,以實際投資成本乘以減資比例計算之;屬被投資事業清算者,以實際投資成本減除清算後實際分配金額計算之。惟倘在減資彌補虧損或清算前,被投資事業往年曾減資彌補虧損而列報過之投資損失,應自實際投資成本中減除,計算可列報之投資損失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投資損失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98年間以6,100萬元投資乙公司,因乙公司於109年度結束營業辦理清算,其僅取得清算分配款100萬元,爰列報投資損失6,000萬元(原始投資成本6,100萬元-清算分配款100萬元)。惟查乙公司曾於101及103年度辦理減資彌補虧損,甲公司已於101及103年度列報投資損失2,500萬元及3,300萬元,共5,800萬元,其於109年度又重複列報101及103年度已列報之投資損失5,800萬元,案經核定補稅1,160萬元並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投資損失,除應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規定外,尚須檢視歷年對被投資事業之投資損失列報情形,避免發生重複列報投資損失而遭補稅處罰。

企業沖抵保留盈餘 留意順序

高雄國稅局表示,企業在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項時要特別注意,若未按持股比例認購新股導致投資淨值減少等情形,在沖抵保留盈餘時必須依循一定順序,依序為同種類交易資本公積、86年度前盈餘、87年實施營所稅和綜所稅「兩稅合一」新制後的各年盈餘,都無可沖抵時,才能沖抵上年度及當年度盈餘。官員表示,切勿直接列在當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減項,以免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導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股權淨值發生減少數,依國際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規定,應調整投資的帳面金額及權益項目,沖抵同種類交易所產生的資本公積。

國稅局表示,如果同種類交易所產生的資本公積金額不足時,依財政部先前解釋令規定,不足數應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保留盈餘、以及87年度實施「兩稅合一」以後年度的保留盈餘,經依序沖抵以前年度保留盈餘後仍不足時,才能以交易前一年度的保留盈餘及當年度的稅後盈餘沖抵,沖抵該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可以分別列為交易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所稅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
高雄國稅局指出,轄區內甲公司在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中,列報了減項2,500萬元,主張是因為被投資公司乙公司增資發行新股,但甲公司並未依據持股比例認購新股,導致持股比例降低,投資股權淨值減少了2,500萬元,於是直接列在當年度的未分配盈餘減項。
國稅局官員表示,公司未按持股比例認購新股的情況,應依規定順序來沖抵。經查核,甲公司同種類交易的資本公積已無可沖抵,但87年度至106年度的保留盈餘仍有6,000萬元,依規定應優先沖抵,不能直接列在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的減項,最後被國稅局補稅125萬元。
國稅局官員表示,公司從事某些股權交易事項,依據國際會計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相關規定處理,而需要沖抵保留盈餘時,應依規定順序來沖抵,常見的情況包括前述未按持股比例認購新股,或是註銷庫藏股損失等情況。

產創投抵 留意建物管制期

產業創新條例下,企業適用實質投資未分配盈餘減除的租稅優惠,應注意須符合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三年內之規定,否則誤踩紅線,將面臨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得不償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公司列報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減除項目,須符合《產業創新條例》規定,官員表示企業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若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但在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的次日起或申請更正次日起三年內,將建築物轉借、出租、轉售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官員表示企業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若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但在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的次日起或申請更正次日起三年內,將建築物轉借、出租、轉售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
為鼓勵營利事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國內經濟動能,產創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在盈餘發生年度的次年起三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減除政府補助款後的投資支出金額合計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該投資金額於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時,可以列為減除項目。
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規定,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的建築物,包含營運辦公處所、管理處、分支機構、事務所、工廠、工作場、棧房、倉庫、建築工程場所及其附屬建築物,以及擴建該等建築物增加其原有資產價值或效能的資本支出。
而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已將符合規定的投資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若在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間屆滿的次日起或申請更正次日起三年內,將其轉借、出租、轉售或變更原使用目的非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部分,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以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於110年度購置建築物支出1,000萬元,111年7月申請更正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申請增列實質投資減除金額1,000萬元並退還溢繳未分配盈餘稅額50萬元。
經國稅局審核,甲公司購置的建築物坐落地址在111年度有其他營利事業設籍,不符合以盈餘購置建築物需供自行生產或營業使用規定,因此申報實質投資支出1,000萬元全數剔除,不能列為108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

特定股權交易 留意房地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稅2.0已從2021年7月1日起實施,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公司股權超過半數,且該公司價值超過半數為不動產,處分股權時須課徵房地合一稅。
官員表示,為防杜個人及營利事業藉由交易具控制力的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實質轉讓被投資營利事業的房地,以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因此所得稅法增訂,「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的國內外營利事業的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由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應依法核課房地合一稅。」

新台幣示意圖。(本報系資料庫)
國稅局說明,根據所得稅法規定,增列特定公司股權交易情況,只要同時符合「持股比率」及「股權價值」要件,也就是公司半數以上價值為不動產,且和該公司半數以上股權交易時,將被視為不動產交易、落入房地合一稅課稅的範圍,須在30日內申報,以免因漏未申報而遭補稅處罰。
而特定公司股權交易持有期間是依「超過半數股權或資本總額」時間而定,並不是以企業持有不動產期間計算,因此持有企業股權超過半數,且該企業半數價值是由房地構成者,直接納為房地合一稅2.0課稅範圍。
台北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先生在2022年間交易A公司股份60萬股,A公司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的公司,發行股數為150萬股,因甲先生持有A公司股份80萬股,已超過該公司發行股數的半數,且A公司股份的價值50%以上是由房屋、土地所構成。
因此,國稅局認定甲先生交易A公司股份核定房地合一課稅所得600萬元,並以甲先生在2011年取得投資A公司股份計算,甲先生持有股份超過十年,適用稅率15%,核定應補稅額90萬元。
甲君不服,主張A公司房地在1991年就取得,應不適用課徵房地合一稅,國稅局指出,甲先生交易A公司股份已符合一定條件股份或出資額要件,公司股權交易持有期間是依「超過半數股權或資本總額」時間而定,因此應視同房地交易核課房地合一稅,維持原核定。

解除欠稅出境限制 兩方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隨著防疫政策鬆綁及邊境解封,許多民眾規劃出國洽公或旅遊,若有欠稅已被限制出境者,於出境前須繳清全部欠稅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順利出國。
國稅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款及罰鍰達限制出境標準(已確定之欠稅及罰鍰個人在1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200萬元以上),稅捐稽徵機關經審酌符合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者,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國稅局表示,為防杜納稅義務人取巧,藉由繳納部分欠稅達到解除出境限制的目的,納稅義務人須依規定繳清限制出境列管的全部欠稅及罰鍰或提供相當財產作為擔保,才可解除出境限制。
國稅局舉例說明,A先生欠繳2021年度綜合所得稅2,800萬元,經國稅局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出境,A先生想利用假期出國旅遊,來電詢問繳納部分稅款是否可以解除出境限制。
不過依規定,被限制出境後須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才能解除出境限制,因此A先生須繳清全部欠繳稅款2,800萬元或提供相當財產擔保,出境限制才能予以解除。
官員提醒,民眾出國前要留意手邊稅單是否已繳納,另外如果民眾已經收到行政執行處寄發的傳繳通知單,千萬不能置之不理。若有相關問題可以直接向各行政執行處詢問,否則欠稅恐不是只有銀行存款或薪水可能會被扣押,甚至可能會被限制出境,而遭限制出境之欠稅人須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才可解除出境限制。

台籍個人不同持股模式稅負比較

台籍個人投資大陸不同持股模式的股權轉讓和股利分配各有不同納稅規定。
台籍個人投資大陸常見持股模式有四種,一是直接以個人身份持有大陸企業股權;其次是通過合夥企業間接持有大陸企業股權;再者是通過台灣公司間接持有大陸企業股權;最後是通過一層或多層境外公司間接持有大陸企業股權。這四種持股模式涉及的股權轉讓和股利收入各有不同的稅負規定。
一、股權轉讓
1、個人直接持有股權時,股權轉讓無需繳納增值稅,但需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的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若是通過合夥企業持股,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無需繳納增值稅;但轉讓新三板、北交所、滬深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權則屬於金融商品,需按增值所得(增值所得=賣出價-買入價,其中限售股的買入價為上市公司股票上市時的發行價)/(1+6%)×6%來繳納增值稅。要注意的是合夥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須根據財稅〔2008〕159號文規定,採取「先分後稅」原則穿透到合夥人,台籍個人需按照經營所得在5%到35%的稅率間繳納個人所得稅。
3、台籍居民通過台灣公司或境外公司持股,若是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無需繳納增值稅;但轉讓上市公司股權就需按增值所得/(1+6%)×6%繳納增值稅。無論轉讓何種公司股權,皆需按股權轉讓所得的1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直接持有股權的股權轉讓無需繳納增值稅;通過台灣公司或境外公司間接持股的股權轉讓企業所得稅最低。雖然通過合夥企業間接持有股權,股權轉讓的個人所得稅最高,但為了分離員工、合夥人的控制權與收益權,大陸台資企業若有上市規劃,常會在上市前將台籍個人作為員工持股平台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
二、股利收入
1、個人直接持有股權獲取股利
(1)從非上市公司獲取的股利免稅,依據為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20號),若所持企業的外資持股比率少於25%,則台籍個人就無法享受此項優惠,需按照股息紅利所得的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持有上市公司股權,根據財稅〔2015〕101號文規定,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若持股期限超過一年,則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所以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若持股期限在一個月以內,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若持股期限在一個月到一年間,則暫減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2、作為合夥人持股,則獲取的股利需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根據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這部分股息紅利所得不納入合夥企業收入,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紅利所得,因此所得也要按照股息紅利所得的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台籍個人通過合夥企業間接持股,因合夥企業不屬於20號文規定的外商投資企業,所以股息收入不能適用免稅。
3、通過台灣公司或境外公司持股,所獲取的股利需按照股息紅利所得的10%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