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6月19日-112年06月21日

  • 銷售貨物或勞務時,營業人應主動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與消費者
  • 綜合所得稅逾期如何補申報
  • 出售免徵遺產稅農業用地,應注意5年內農業使用之列管期間
  • 個人交易自住房地享有400萬元免稅額租稅優惠3要件
  • 營業人銷售與消費者之應稅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 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自112年5月11實施籲請業者留意非以貨櫃裝運之轉運及轉口貨物相關規定
  •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為您的稅捐權益把關
  • 私人間移轉股票 由受讓者付證交稅
  • 支付海外權利金 兩方式節稅
  • 網紅經濟夯 財部擬八類課稅

銷售貨物或勞務時,營業人應主動開立並交付統一發票與消費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以經常遭檢舉短、漏開統一發票或申報銷售異常之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重點對象,透過網際網路無實體店面銷售之營業人亦列入稽查範圍內。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應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為避免營業人遭處罰鍰或停業處分,呼籲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於實體或網路平臺店面銷售貨物或勞務時,不論消費者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規定主動開立並給與統一發票。

綜合所得稅逾期如何補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已於112年5月31日截止,如因疏忽或忙碌尚未辦理申報者,仍請儘速補辦。
該局表示,每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截止後,仍有不少納稅義務人未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因綜合所得稅係採自行申報制,如有應課稅之所得,依法即負有申報義務,且納稅義務人如要退稅及適用列舉扣除額者,仍須辦理補申報才可適用。辦理補申報可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分別查調本人、配偶及扶養親屬之所得資料後,填寫人工申報書並以現金繳納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即可完成補申報程序。如果有申請退稅需求的民眾,建議提供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倘趕在國稅局規定的作業時程內辦理,則可直撥轉帳退稅,快速、便利又安全。
該局特別提醒,尚未辦理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在稽徵機關未啟動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洽詢,亦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出售免徵遺產稅農業用地,應注意5年內農業使用之列管期間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而免徵遺產稅農地5年內繼續作農業使用期間之計算,依財政部75年12月24日台財稅第7576781號函規定,應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算。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7年3月2日死亡,繼承人乙君於107年5月1日申報遺產稅,經核定其中1筆土地為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免徵遺產稅,乙君於107年9月1日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並於107年10月1日辦妥繼承登記。乙君想要於112年1月1日出售該農地,但擔心遭補徵遺產稅,本件經核算農地農用管制期限屆滿日為112年3月1日(自107年3月2日死亡日起算5年),於該管制期限屆滿後始出售及辦理移轉登記者,才可以免補徵遺產稅。

個人交易自住房地享有400萬元免稅額租稅優惠3要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個人交易房屋土地同時符合下列3個要件者,得在按同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計算之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內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計算應納稅額:
(一)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該局說明,若未能符合上揭條件,適用稅率則是按照持有期間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舉例來說,李先生在106年2月1日以1,200萬元買入A屋,支付契稅等必要費用20萬元,由李先生及21歲女兒設籍居住,李先生於108年10月1日因故搬至他處並將戶籍遷出,僅剩女兒設籍居住,之後在112年6月15日以1,800萬元將該屋出售,出售移轉費用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李先生雖持有A屋超過6年,且女兒有設籍居住,但他本人未設籍並居住連續滿6年(106年2月1日至108年9月30日,僅2年8個月),而女兒為「已成年子女」,不符合前開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條件之適用主體,故房地合一稅應納稅額計算如下:
課稅所得=成交價額1,800萬元—可減除成本1,220萬元—出售移轉費用3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50萬元=500萬元
應納稅額=500萬元*稅率20%(持有期間超過5年未逾10年)=100萬元
個人自住房地租稅優惠400萬元免稅額的適用,須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交易該房地前設戶籍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如僅有「已成年子女」或「直系尊親屬」設籍及居住於該房屋,尚不符合前開條件,無法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營業人銷售與消費者之應稅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第3項及第48條之1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未依第32條第2項規定內含營業稅,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店內陳列應稅貨物A商品,標示價格新臺幣10,000元,此價格即包含營業稅,甲公司於銷售A商品與非營業人時,應就定價1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與消費者。

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自112年5月11實施籲請業者留意非以貨櫃裝運之轉運及轉口貨物相關規定

基隆關表示,為規範轉運、轉口貨物之申報方式、通關程序、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財政部以本(112)年5月22日台財關字第1121011767號令,訂定施行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就轉運申請書類別、免申報轉運申請書之條件、指定之業者申報之申請書類別、其應負之責任義務與轉運及轉口貨物之移動安全等事項予以規範,請業者注意。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據本辦法第11條規定,非以貨櫃裝運之轉運及轉口散裝貨物,以內陸運送方式經管制區以外地區時,應於監視下裝載保稅運貨工具或其他經海關核准之運輸工具後,運輸業者、承攬業者或指定業者始得向海關申請派員押運或核准加封電子封條載運。惟於本辦法實施前,上述貨物(常見貨物型態為船用品),常以一般的卡車裝載貨物,已與現行規定不符,提醒業者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延宕通關。

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為您的稅捐權益把關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正義,秉持協助服務納稅義務人之精神,積極辦理納稅者權利保護業務,該局及各分局、稽徵所設置之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可即時協助稅捐爭議之溝通協調、受理申訴陳情及提供行政救濟諮詢服務,希望藉由納保官的稅務專業及實務經驗,維護納稅者合法的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了要在工作地點置產,於112年初出售長輩贈與坐落高雄市房屋及土地,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俗稱房地合一稅)時,以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所載核定金額作為取得成本計算房地交易所得,並繳納稅款新臺幣(下同)140餘萬元。納保官審視案件時,發現該案取得成本,除未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規定,以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金額申報外,另長輩贈與時由受贈人於取得時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亦未申報減除,而有稅款溢繳情形。納保官為保障納稅者權益,主動提供甲君協助,並建議承辦人員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調整,經重新核定後退還溢繳稅款20餘萬元。甲君接獲退稅後,對於納保官能夠站在納稅者立場,主動協助查核對其有利事項,積極保障納稅者稅捐權益,心中感到無比溫暖!
該局溫馨提醒,申請納稅者權利保護方式,除以書面申請外,並可運用傳真、電話(口頭)、電子郵件及網際網路等多元方式申請,如要瞭解更多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可至本局網站首頁熱門焦點「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https://www.ntbk.gov.tw)查詢。如有相關疑義,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或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私人間移轉股票 由受讓者付證交稅

投資風氣興盛,私人間移轉股票的情況也愈來愈多,包括父母把股票轉給子女當「留學費」或「頭期款」;或是兄弟姐妹間移轉股權。財政部提醒,相關股票移轉,視情況不同,分別會被課徵證交稅、遺贈稅或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凡買賣有價證券,如未透過證券商,而是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例如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應由受讓(買受)人向出賣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於買賣交割當日依規定稅率代徵證交稅,並向國庫繳納。
其中,如果買賣轉讓標的是非屬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的股票,由於非屬證交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轉讓時免課徵證交稅,但其交易所得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而至於股票若是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因為也不屬於交易行為,同樣免課徵證交稅,但應申報遺產或贈與稅,取得稽徵機關核發免稅、繳清稅款或同意移轉證明書後,才能辦理股票移轉登記。
北區國稅局表示,如果是二等親以內親屬交易,如果能提出已支付價款證明,且已支付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應繳納證交稅;同時要檢附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取得「非屬贈與 財產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後才可辦理股票移轉登記。
至於無法取得上述支付價款證明者,國稅局表示,則將視為贈與,免繳納證交稅,但要向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 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或「贈與稅繳清證明書」以辦理股票移轉登記。
國稅局也補充,除了家人之間的移轉,如果是經法院拍賣取得股票,依證交稅條例第4條第1 項第3款規定,拍定人應代徵並繳納證交稅。
國稅局提醒,被代徵證交稅的買受人應持繳款書至金融機構繳納,超商、郵局不代收,如未於代徵次日繳納,每超過三天會加收1%滯納金至30天為止。

支付海外權利金 兩方式節稅

KPMG安侯建業昨(20)日表示,台灣企業為引進生產技術、商標權或電腦程式著作權,常有支付權利金給外國授權公司的需求,權利金扣繳節稅方式可分兩種,一、申請適用租稅協定上限稅率;二、符條件可申請權利金免稅。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會計師黃彥賓指出,若授權外國公司所在國家與台灣簽有租稅協定,台灣企業在給付權利金時可填寫上限稅率申報書,並附上外國稅務機關開出的居住者證明、外國公司開出的受益所有人證明、授權契約書及計算權利金明細等文件,無需向稅局申請事先核准,就能按租稅協定上限稅率(一般為10%)進行扣繳申報。
另外,企業也可申請權利金免稅。黃彥賓提醒,權利金免稅適用要件較嚴苛,應特別留意三種排除情形。第一、引進技術若供研發、而非生產使用,將無法適用;第二、所引進技術如未經專利登記,將無法適用;第三、所引進技術若供國外關係企業加工使用,也不能適用。

網紅經濟夯 財部擬八類課稅

 

近年網紅經濟當道,根據財政部最新委外報告,針對網紅獲利來源分成八大類,其中多數行為仍被認定是薪資所得、其他所得或權利金,依現行規定即是依綜合所得稅課徵;僅成立工作室自行販售商品是要依營所稅課稅。
由於網紅獲利模式百百種,包括直播帶貨、自行開發商品販售、平台分潤和廣告代信、接受贊助(打賞金)等,財政部也計畫在明年5月報稅季前,推出指引問答供外界參考。
例如「平台廣告分潤」方面,舉例來說,像是YouTube平台在網紅YouTuber頻道上投放廣告,網民觀看後產生收入、由平台與網紅分成,美國認定為權利金所得,主要是網紅允許平台使用其頻道投放廣告。
若是需「付費訂閱」的特別影音節目,由於網紅對創作內容享有著作權,訂閱平台與網紅間成立的約定是網紅在著作完成後必須上傳網路,提供付費會員觀看,訂閱平台為此支付費用,也屬於權利金所得。
至於網紅具備知名度後,推出自己的服飾品牌等販售周邊商品,則屬於營利所得。而代言活動,目前定義較模糊,可能為執行業務所得、其他所得或薪資所得,需依活動是由網紅自行發揮或廠商主導而區分。
網紅如取得「廣告鏈結點擊獎金」,財政部認為可歸類為其他所得;廠商請網紅寫「廣告業配」的部分,暫定為其他所得;「平台支薪與直播打賞」也歸類為其他所得,但網紅若符合稅法所稱表演人,可列入執行業務所得。
對於直播帶貨,即網紅在自己的社群頻道推銷商品、分享鏈結供人下單購買商品,取得廠商分潤,財政部表示,必須視網紅與廠商的契約內容,決定最後應定義為其他所得或是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表示,正因網紅收入來源複雜且可能非單一管道,才認為有必要提供問答集讓納稅人比較清楚如何申報;至於網紅營業支出等「費用率」如何計算,須等所得類別先定調才能進一步討論,未來會持續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