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6月05日-112年06月09日

  • 不動產贈與移轉由受贈人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或契稅,贈與稅額算乎你哉!
  • 私人間移轉股票常見的課稅疑問
  • 海關呼籲廠商報運進口貨物時應誠實申報國際運費,以符規定
  • 已完成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未繳納稅款者,國稅局將寄發催繳通知及繳款書,請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
  • 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與列舉扣除額時限,一次看
  • 發票誤轉供其他營業人使用者主動報備可免罰
  • 營利事業申報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報廢應檢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列損失
  • 購買預售屋至成屋始出售,注意持有期間起算日
  • 財政部發布修正「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延長申請期限
  •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之課稅規定
  • 投資受控外企收益 可免課稅
  • 貨物定價 應內含營業稅
  • 境外資金回台節稅 四原則判斷
  • 台美報稅核課期間不同 雙重國籍者留意
  • 勞工到職 雇主別忘保職災險
  • 列報外銷損失 附證明文件                             
  • 免稅天堂新規 台商注意風險

不動產贈與移轉由受贈人繳納之土地增值稅或契稅,贈與稅額算乎你哉!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張先生來電詢問今(112)年想贈與名下土地及房屋給兒子,贈與土地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50萬元,贈與稅額如何計算?若由兒子繳納土地增值稅37萬元及契稅3萬元,可以從贈與總額扣除嗎?
該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5條及契稅條例第7條規定,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的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且確實係由受贈人自行繳納者,得按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自贈與總額中扣除後計算贈與稅額。但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者,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則視同為他人承擔債務,應以贈與論,須加計列入贈與總額中,已繳納稅款再自贈與總額中扣除。
該局以張先生之案例來說,贈與土地公告現值為230萬元、房屋評定現值為50萬元,若能提示土地增值稅37萬元及契稅3萬元係由受贈人(兒子)繳納之支付證明等相關資料,則贈與淨額為-4萬元(230萬元+50萬元-免稅額244萬元-37萬元-3萬元),免課徵贈與稅;若由贈與人(張先生)代為繳納該土地增值稅37萬元及契稅3萬元時,則贈與淨額為36萬元(230萬元+50萬元+37萬元+3萬元-244萬元-37萬元-3萬元),應課徵贈與稅額3萬6千元(36萬元*稅率10%)。
該局提醒,申報贈與不動產如主張受贈人自行繳納土地增值稅或契稅,自贈與總額中扣除者,需檢附該筆稅款支付證明等相關資料,以供核認,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上開稅捐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再予以扣除。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私人間移轉股票常見的課稅疑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條例規定,凡買賣有價證券,如未透過證券商而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例如買賣未上市(櫃)股票〕,證交稅之代徵人為受讓(買受)人,由代徵人向出賣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於買賣交割當日依規定稅率(買賣股票稅率為3‰)代徵證交稅,並於代徵之次日填具「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下稱證交稅繳款書)向國庫繳納。
該局進一步表示,因部分買賣股票者不諳相關規定,而發生短漏徵證交稅或股票無法過戶登記情形,該局特別彙整常見問題態樣(詳附表),提醒民眾注意。
該局呼籲,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時,可多加利用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na.gov.tw首頁/分稅導覽/證交稅/宣導資料/證券交易稅常見違失態樣檢查表(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檢視是否屬證交稅課徵範圍及應注意的事項,並可至該局網站〔路徑:首頁/服務園地/線上服務/列印繳款書/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版(連結到稅務入口網)/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登錄買賣雙方及買賣標的股票相關資料後,列印條碼化繳款書,持至金融機構繳納,以完成代徵事項。如仍有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海關呼籲廠商報運進口貨物時應誠實申報國際運費,以符規定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海關辦理事後稽核案件時,屢有查獲進口人短報國際運費,為避免進口業者因不諳法令規定或心存僥倖,致生低報完稅價格逃漏進口稅費情事,特重申報運進口貨物時,應誠實申報國際運費。
關務署說明,依據關稅法第29條規定,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前述交易價格係指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我國實付或應付價格,而貨物運至輸入口岸之國際運費,亦屬實付或應付價格之一,應列入進口貨物完稅價格計算。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國際運費受市場需求供給、經濟景氣、石油價格或天災事變等諸多因素影響,價格時有漲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開始迄今,運費波動劇烈,惟部分業者於進口貨物時,並未按實際發生之運輸費用誠實申報完稅價格,除須依法補稅外,如查獲涉及偽、變造或不實發票等情事,亦將依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關務署再次提醒,運輸業者不定期公告各類航線運費,相關費用資訊公開透明,呼籲進口人正確申報進口貨物國際運費,誠實納稅,以免海關查核時發現低報完稅價格而延宕通關,或經查獲不法情事而受罰,反而得不償失。

已完成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未繳納稅款者,國稅局將寄發催繳通知及繳款書,請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已如期於112年5月31日前完成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有應自行繳納之稅額未繳或短繳者,國稅局將於112年6月15日起陸續寄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短)繳應自行繳納稅額催繳通知及繳款書,請納稅義務人收到後儘速前往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郵局及便利商店不代收)。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期完成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經計算有應自行繳納之稅額卻未於法定繳納期間屆滿日(112年5月31日)前繳納者,應就未(短)繳稅額(即本稅)自前述法定繳納期間屆滿日之次日(即112年6月1日)起,每逾3日加徵1%滯納金至30日止,逾30日仍未繳納,另就該應繳納之本稅於滯納期滿(30日)之次日(即112年7月1日)起依112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475%),按日加計利息至繳納日止。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收到催繳通知及繳款書時如已繳納稅款者,請先檢附繳款資料並聯繫催繳通知所載經辦人員,無須重複繳納;如尚未繳納,請儘速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以避免被加徵更高之滯納金及加計滯納利息。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除於申報期限內完成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外,經計算有應自行繳納之稅額仍請於法定繳納期間屆滿日(5月31日)前繳納者,如有未(短)繳納稅款者,請於收到催繳通知後儘速繳納。

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與列舉扣除額時限,一次看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12年5月31日結束,納稅義務人如欲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或原申報採標準扣除額欲改採列舉扣除額者,請注意申請期限並儘速辦理更正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申請變更。因此,若欲變更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之納稅義務人,應於112年11月30日以前,出具原選定及變更後納稅義務人具名簽章之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今年綜合所得稅申報如原採標準扣除額或已依稅額試算通知書辦理結算申報者,嗣後如發現改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應檢附相關收據或證明文件,於稽徵機關核定前申請更正申報,否則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規定,將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提醒,欲變更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納稅義務人主體或改採列舉扣除額者,請務必於前揭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逾該申請期限遭稽徵機關否准,影響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發票誤轉供其他營業人使用者主動報備可免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違反前揭規定,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該局進一步表示,總分支機構營業人或稅務代理人統一向發票代售點購買發票時,因一次購買多家營業人發票,較易發生誤用他人統一發票或誤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的情形。發票代售點於出售發票時會附上該營業人購買發票的字軌號碼,營業人於收到新購入的統一發票,應仔細核對其持有發票的字軌號碼與其統一發票購買明細表上的發票字軌號碼是否相符,以避免誤用其他營業人購買之發票,致自己所屬之發票誤轉供他人使用而被處罰。該局說明,倘已發生類此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即可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免予處罰。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有5家分公司,由總公司購買統一發票後,再將發票分送到各分店,甲公司購買112年3-4月期統一發票時,誤將A分公司的發票送到B 分公司,B分公司的發票送到A分公司,致B分公司將其所屬發票轉供A分公司開立,A分公司將發票轉供B分公司開立,嗣經國稅局查獲,A分公司及B分公司雖已依規定於112年5月15日前將其所開立之發票向所屬國稅局申報,未造成逃漏稅,惟仍違反首揭規定,A分公司及B分公司經所屬國稅局分別處3千元的罰鍰。
該局呼籲,營業人自行檢視其開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與購買之字軌號碼是否有不符的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籍所在地稽徵機關報備,可免予處罰,但1年內以3次為限。如有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營利事業申報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報廢應檢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列損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商品報廢損失700萬元,主張該筆商品係因過期無法銷售而報廢,惟A公司未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經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經該局以不符合首揭規定為由,予以剔除,核定補稅140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報廢損失應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因一時疏忽不符稅法規定,所列費用或損失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另報廢之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如有廢品出售收入,應列為其他收入或商品報廢損失之減項。營利事業如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購買預售屋至成屋始出售,注意持有期間起算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預售屋,於建案完工取得房地所有權後出售,屬於成屋交易,應適用成屋交易所得課稅規定,房地取得日為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而非購入預售屋訂約日,亦即預售屋的持有期間不得併同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6年12月2日與A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及土地預定買賣合約書,購買B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於108年5月20日登記取得B房地所有權,復於111年12月15日辦理出售B房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君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以B房地預定買賣合約書訂約日(106年12月2日)為取得日,按持有期間超過5年,稅率20%,申報繳稅,經國稅局依查得資料,核定甲君108年5月20日登記取得B房地所有權,持有B房地期間(108年5月20日至111年12月15日)超過2年未逾5年,適用稅率35%,補徵稅款新臺幣200,000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自簽訂買賣取得B預售房地權利至完工日期間,並未出售或移轉,持有期間應合併計算。國稅局在復查決定書指出,甲君出售標的為成屋,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房屋及其坐落基地的「所有權」交易,而非同條文第2項規定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的「權利」交易,二者課稅標的不同,所以,甲君出售B成屋應自取得所有權登記日(108年5月20日)起算持有期間,而不得將預售屋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倘購買預售屋至成屋始出售,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時,應注意持有期間起算日為成屋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以免遭國稅局補稅。

財政部發布修正「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延長申請期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經營國際運輸、承包營建工程、提供技術服務或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如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收入之15%為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配合稽徵實務作業需要,通盤檢討「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於112年5月29日修正發布,重點如下:
一、符合適用規定之外國營利事業,包括外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除得自行或委託在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代理申請外,本次增訂亦得委託國內的機關、團體或學校為案件申請之代理人。(第4點)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公法上請求權時效修正之規定,修正案件申請之期限由5年延長為10年。(第6點)
三、增訂核准適用期間之規定,外國營利事業於112年5月29日以後經核准適用之案件,其適用期間最長為5年(但合約期間較短者,以合約期間為準);核准適用期間屆滿,得再提出申請。(第11點)
該局提醒,符合規定之是類案件申請日與取得收入之日相距已逾5年,惟未逾10年者,包括原已提出申請但逾5年請求權時效,稽徵機關未予受理之案件,外國營利事業均可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時限提出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核算所得額。

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上市、未上櫃且非興櫃之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依持股比例取得新股認購權,如原股東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利者,不構成贈與行為,若原股東形式上雖放棄認股,實質上係藉由其對公司董事會之掌控,洽特定人認購,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其認購價格與增資時每股淨值顯不相當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該局說明,公司辦理現金增資,原股東放棄認股,未認購部分公司可依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規定洽特定人認購,若原股東對公司董事會洽特定人之行為具直接或間接之掌控力,又該特定人為原股東二親等以內親屬,其認購價格低於增資時每股淨值,經核認放棄認股有違一般經驗法則,應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績效良好之投資公司,股東僅A、B(薩摩亞商、唯一股東為A),持股各1/2,股東A擔任該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於106年間辦理現金增資200萬元(發行20萬股),增資時每股淨值153元,新股認購價格每股10元,股東A、B均放棄認股,由股東A之子C以自有資金認購18萬股(差額股數為員工認股),涉有無償轉讓新股認購權予特定人情形,經該局查獲,分別核定股東A贈與金額1,287萬元〔(153元-10元)×90,000股〕,補徵贈與稅106萬餘元;法人股東B贈與部分,另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規定,核定C其他所得1,287萬元,補徵所得稅438萬餘元。
該局提醒,股東於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放棄認股,宜注意相關課稅規定,如有稅務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國稅局,以維護自身權益。

投資受控外企收益 可免課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制度已在2023年上路,針對個人持有CFC股權的海外投資收益,有免計入當年基本所得、申報所得稅的豁免門檻,須滿足兩情形之一,分別為一、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二、CFC當年度「盈餘低於700萬元」,即達到免課稅規定。
官員表示,個人或企業直接或間接持有在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的關係企業股份或資本額合計達50%以上,或對該關係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者,該境外企業為CFC。

國稅局表示,個人股東或其與配偶以及二親等以內親屬當年度12月31日合計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達10%以上,應就CFC當年度盈餘,按直接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的比率,以及持有期間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除了符合豁免門檻條件免計入外,同一申報戶全年的合計數未達100萬元,也免予計入。
中區國稅局表示,為了落實CFC制度精神,兼顧徵納雙方成本,《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對於個人CFC制度訂有豁免規定,而「豁免門檻」是指兩大情形之一,包含一、CFC在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或是二、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700萬元以下。
官員表示,雖然盈餘在700萬元以下享有豁免,不過仍須留意,為了避免個人藉由成立多家CFC分散盈餘,當年度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所得稅的配偶、受扶養親屬控制的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超過700萬元時,個人持有個別CFC當年度盈餘,仍應按持有比率及持有期間,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
國稅局舉例,甲君直接持有三家CFC於所在地區均無實質營運活動,持股比率皆大於50%,2023年度CFC1、CFC2及CFC3當年度盈餘分別為虧損300萬元、盈餘500萬及盈餘600萬元,雖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均在700萬元以下,仍無法豁免。
官員表示,因為屬於甲君受控的三家CFC當年度盈餘及虧損合計為正數800萬元,已超過700萬元,甲君仍應依規定申報CFC2及CFC3的營利所得,計入當年度個人的基本所得額。

貨物定價 應內含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在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消費者時,貨物或勞務的標示價格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台北國稅局說明,無論以網路或實體店面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相關定價應內含營業稅。近來發現部分店家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常以定價或報價未含營業稅為由,告知消費者要索取統一發票須另外加收5%營業稅款,誘使消費者放棄索取統一發票。
國稅局官員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第3項及第48條之1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的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如果買方不是營業人時,應以定價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的定價,未依規定內含營業稅,經通知屆期仍未改正時,可處新台幣1,5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店內陳列應稅貨物A商品,標示價格新台幣1萬元,此價格應包含營業稅,不過甲公司在銷售A商品給乙小姐時,卻向乙小姐表示A商品未含營業稅,若要索取統一發票,需要由乙小姐負擔5%營業稅款。官員表示,甲公司的行為已踩到紅線,類此定價未內含營業稅行為是違反稅法規定,甲公司如果經通知限期後仍未改正時,將遭受處罰。
另外,國稅局提醒,為加強營業稅稽徵,有效遏止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將不定期持續派員實地稽查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情形,且將以經常被檢舉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申報銷售額明顯偏低、長期巨額累積留抵稅額、透過網際網路交易或開立統一發票異常的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重點對象。

境外資金回台節稅 四原則判斷

針對境外資金回台節稅方法,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表示,可依據四大原則判斷。
一是所得判定,如資金為本金、借貸款項,則無須課稅;資金屬所得須進行稅負試算。二是課稅年度,即判斷課稅所得是否已超過五年或七年核課期間;三是稅負試算,依不同所得或資金類型,試算相對應稅負;四是稅務居民身分確認,按身分判斷有無納稅義務。
安永家族辦公室執業會計師吳文賓表示,納稅人應針對個人匯回海外資金應否補報、計算及補繳基本稅額的認定原則及檢附文件進行釐清,作為課稅與否的判斷基礎。
根據安永與聖加侖大學聯合發布的全球家族企業調查報告,歸納出全球500大家族企業的特性與趨勢。
安永家族辦公室執業會計師林志翔指出,家族企業妥善利用閉鎖性控股公司和離岸信託架構,能夠鞏固所有權與經營權,達成永續經營的目標。
受控外國企業(CFC)上路後,境外公司無法藉由保留盈餘方式節稅,安永家族辦公室執業會計師吳文賓指出,應採取三項行動,包括重新檢視全球資產比重及配置、重新檢視家族企業境內外架構,以及檢視稅務居民的身分。
安永家族辦公室執業會計師孫孝文指出,「房地合一稅2.0」已上路,不動產傳承若由個人直接持有,在出售不動產時,將依取得日期採舊制或新制計算房地交易所得;若由境內未上市櫃公司直接持有,個人出售該公司股權時,將依是否符合「特定股權交易」規定,課徵基本所得稅額或房地合一稅。
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股(或出資額)過半數的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且該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是由境內房地構成,即為特定股權交易,將視同房地交易,按股份或出資額持有期間判斷適用稅率,課徵房地合一稅。

台美報稅核課期間不同 雙重國籍者留意

台灣所得稅申報結束,會計師提醒,在台的美籍人士若未於4月15號申報,應於6月15日前完成2022稅務年度美國所得稅申報,申請展延的納稅義務人則應於10月15前完成申報。
除了申報期限,納稅義務人也應留意核課期間界定。會計師指出,一般而言,美國國稅局核課期間為三年,台灣則為五年,兩者都是自申報日起算。
針對美台最大的不同,會計師表示,美國針對應申報而未申報的納稅義務,將不會啟動計算IRS對於該申報義務的核課期間,意即對於未申報的納稅義務,IRS核課權將不受時效限制,可於後續年度任意時點啟動查核並補稅加罰;台灣針對未申報的納稅義務核課期間則為七年。
資誠稅務諮詢顧問公司執行董事蘇宥人提醒,美國法定核課期間起算日與台灣稅捐稽徵法第22條「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未在規定期間內申報繳納者,自規定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大不相同。
舉例來說,若甲持有台美雙重國籍,且應報2022年度綜所稅但未申報,台灣的核課期間將於2023年6月1日的七年後失效,但若甲同樣未申報2022年度美國所得稅,IRS追稅期限將為無限期。蘇宥人說明,由於美國稅負繁重,建議納稅義務人應謹慎檢視自身申報義務並尋求合規,留意核課期間的適用性,若有稅務相關疑問,應及早與專業人士討論,以避免衍生稅務風險和額外遵循成本。

勞工到職 雇主別忘保職災險

為勞工職災提供完整保護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去(2022)年5月1日施行,擴大納保對象。勞動部昨(6)日強調,只要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的勞工,到職日就應投保職災保險,若雇主未依規定申報加保,除有罰鍰金額外,會向雇主追繳未加保勞工所領取之保險給付金額。
原本職災保險只有五人以上事業單位、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列入強制納保。去年5月1日起,《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災保法)將四人以下事業單位強制納保;受僱自然人雇主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如臨時工及家庭看護工,亦可由簡便加保管道,為特別加保。

 

勞動部提醒,雇主應於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其加保,五人(含)以上單位強制參加勞保、就業保險及職保;四人(含)以下單位強制參加就保及職保,並可自願參加勞保。如雇主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加保,除面臨勞保應負擔保險費之四倍罰鍰及就保應負擔保險費之十倍罰鍰外,依災保法規定,應核處2萬元至10萬元罰鍰並公布違規事由。
截至今(2023)年5月10日止,災保法裁罰件數共2,082件,其中未依規定申報員工加保者計1,553件。
勞保局解釋,災保法規定,年滿15歲以上,受僱於領有執業證照、依法已辦理登記、設有稅籍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法核發聘僱許可雇主之勞工,即應以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職災保險為被保險人。截至2023年3月底止,職災保險投保單位約78.6萬家,較勞保增加19萬家;被保險人約1,107萬人,較勞保增加65萬人。
勞保局指出,即使雇主未辦理加保手續,若勞工如不幸發生職災事故,仍可依災保法規定申請相關職災給付,並由勞保局向雇主追繳給付金額。截至2023年5月底,應加保而未加保職災給付核發後向雇主追償件數計70件,應收回金額為4,527.6萬元。

列報外銷損失 附證明文件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外銷貨品若有解約、違約等情形造成損失,可列報外銷損失,提醒營利事業,除應準備合約、對方索賠文件外,根據賠償方式不同,也應準備不同的證明文件。
台北國稅局指出,常見外銷損失包括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導致損失或收入減少,或因違約而給付賠償,另外也可能是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或在貨品運送途中發生損失,可檢附證明文件,供國稅局查明,核實認列損失金額。
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外銷損失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買貨條件及損失歸屬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證明文件外,也應視賠償方式分別提出各項文件。若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未辦理結匯者,則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證明文件。
若為補運或調換出口貨品,應檢具海關核發的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的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而若在台灣以新台幣支付賠償,則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收據;若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則應檢具證明文件,但若外銷損失金額每筆在新台幣90萬元以下,可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證明文件。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辦理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外銷損失500萬元,損失原因是商品未達買賣合約規格,驗收有爭議,因此與賣方協議減收貨款500萬元,公司並提出買賣契約、協議書、國外進口商索賠及賠償等文件佐證。

免稅天堂新規 台商注意風險

有在英屬維京群島(BVI)布局的台商留意,資誠全球稅務服務會計師范香琴昨(8)日提醒,根據BVI經濟實質法新規,透過BVI支付台幹薪資,今年起也須完成經濟實質申報,揭露財務及非財務資訊,提醒台商留意規定及未來查核風險。
范香琴表示,近期陸續有設立於BVI的公司接獲當地主管機關來函,要求提供銀行往來資訊、財務報表等,並說明經濟實質申報內容。
范香琴指出,今年初發布的BVI經濟實質法施行細則更新版中,要求企業自2022年1月1日起的財務年度開始,取得收入與否並非判斷BVI公司有無從事相關活動的依據,即使沒有收入,也可能被認為從事相關活動而須進行經濟實質申報並揭露相關資訊。
最常見情況是,部分企業透過BVI公司支付高階管理人員薪資,過去由於僅是支付、沒有收入,不用申報經濟實質;但新規認為支付這類薪資屬於「集團總部活動」,自今年起須完成經濟實質通知及申報,揭露相關財務、非財務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