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5月29日-112年06月02日

  • 扣繳義務人得於給付跨境電子勞務報酬前,申請核定外國營利事業計算所得額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以降低扣繳稅負
  •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期提送查核簽證報告書,始能享有稅法規定優惠
  • 公司欠稅不管,董事出國卡關
  • 採購股東會紀念品發票不得扣抵
  • 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稅者,請注意提兌日期及預留足額存款
  • 請把握時間辦理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並請依限寄(送)交相關附件
  • 遺產稅申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2要領備齊證明扣除沒煩惱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守護納稅者權益
  • 強化資通安全新利器,投資於資安產品或服務之支出可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 企業僱用退休族補助 放寬
  • 公司領回勞退結餘款 要稅
  • 企業列報損失費用 別踩雷
  • 欠稅遭移送 需負擔執行費
  • 新規影響台商KY上市櫃分析

扣繳義務人得於給付跨境電子勞務報酬前,申請核定外國營利事業計算所得額適用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以降低扣繳稅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網路跨境交易日益頻繁,外國營利事業經由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境內買受人取得我國來源所得之情形日益增加,財政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以及108年9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4544260號令增訂「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5點之1規定,讓外國營利事業得自行或委由代理人事先申請以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境內利潤貢獻程度(以下簡稱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所得額及扣繳稅款,以減輕徵納雙方事後退稅作業負擔。
該局進一步說明,實務上,部分跨境交易約定由國內買受人負擔該筆所得之扣繳稅款,又國內買受人未能取得該外國營利事業之授權代理申請核定淨利率及貢獻度,或未能知悉該外國營利事業已申請核定之結果,致國內買受人仍須按給付總額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使上述制度美意無法完全落實。有鑑於此,財政部110年1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1000061700號令修正上述相關規定,增訂扣繳義務人可提示其實際負擔該我國來源收入應扣繳稅款之相關證明文件者,得為申請主體,免檢附外國營利事業委任書,依相關規定申請核定適用之淨利率及貢獻度,並以該我國來源收入按核定之淨利率及貢獻度計算所得額,依規定之扣繳率扣繳稅款(我國來源收入×核定淨利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扣繳率20%)。
有關扣繳義務人申請外國營利事業勞務報酬或營業利潤適用淨利率、利潤貢獻程度相關表格可自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ca.gov.tw /服務園地/申辦書表/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所得稅)下載運用。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期提送查核簽證報告書,始能享有稅法規定優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期於今(112)年5月31日前辧理申報及繳稅,並於今年6月30日前將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或於今年6月29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若未於上開規定期限內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即不符合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之要件,應以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該局說明,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得適用相關稅法規定之優惠,例如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得適用較高之交際費限額;依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所得額中減除等。營利事業如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致當年度結算申報應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者,將影響公司權益甚鉅。
該局另提醒,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請記得檢視「網路附件上傳狀態明細表」列示之上傳狀態,務必確認上傳成功,以維護自身權益。

公司欠稅不管,董事出國卡關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疫情趨緩,邊境解封,A君趁著連續假期,安排久違國外旅遊,未料於機場辦理出境手續時,卻因公司欠繳稅款被限制出境遭海關阻卻通關,A君憤怒難平,主張雖擔任公司董事但不是董事長,公司欠繳稅款應與自己無關,為何遭限制出境?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欠繳已確定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或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欠繳稅款300萬元以上,且經審酌符合「限制及解除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條件時,得限制負責人出境。甲股份有限公司積欠營利事業所得稅2,118萬餘元,經該局審酌符合限制負責人出境條件,惟甲公司遭經濟部廢止登記,依公司法第24條及第26條之1規定,甲公司應行清算,又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如有限制負責人出境必要時,應以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經查甲公司章程未明定清算人,且股東會亦未決議選任清算人,依同法第322條第1項規定,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A君擔任該公司之董事,該局為保全租稅債權,得限制A君出境。
該局提醒,如有擔任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切勿因公司已遭經濟部廢止登記,就對公司欠繳稅款置之不理,即使不是公司董事長,亦可能因董事身分依法成為清算人而被限制出境。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採購股東會紀念品發票不得扣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每年5、6月為公司股東會旺季,公司為了感謝股東的支持,往往會準備紀念品贈送股東,由於該紀念品取得之進項憑證與業務無關,依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亦明定,所謂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包括宴客及與推廣業務無關之餽贈,故公司召開股東會,贈送股東的紀念品與業務推展無關,核屬公司對股東的饋贈,購買該紀念品所取得的進項統一發票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若公司以自行產製、進口或購買供銷售的商品轉供作為股東會紀念品,因為購買產品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轉供股東紀念品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並按商品的時價開立買受人為自己之統一發票,該統一發票的進項憑證,依上開規定,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轄內A公司經營家庭日用品買賣,向B公司購買1萬個多功能扣式手提餐盒作為股東會紀念品,並取得B公司開立銷售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的三聯式統一發票,依營業稅稅率5%計算,進貨的營業稅額為5萬元,但因為送給股東的行為非屬銷售,因此A公司在申報營業稅時,該筆紀念品的5萬元進貨營業稅額無法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誤申報扣抵之情事,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避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稅者,請注意提兌日期及預留足額存款

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即將在今(112)年5月31日截止,國稅局接獲許多民眾詢問,應補繳稅款如以繳稅取款委託書方式繳納,會在什麼時候扣款呢?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利用繳稅取款委託書轉帳繳稅者,將於今年6月9日零時起陸續辦理提兌作業,請民眾務必於今年6月8日前,自行檢視結算申報所填報扣款之帳戶並預留足額存款,以利提兌。若因納稅義務人資料填寫錯誤(如身分證字號、金融機構代號或帳號填寫錯誤或誤用已結清帳戶)或於結算申報截止日(今年5月31日)存款不足等因素,而造成無法提兌或提兌不足者,國稅局將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繳納,並就未繳納之稅款自結算申報截止日之次日起,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陳小姐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本人帳戶辦理委託取款轉帳繳納應自行繳納稅額10,000元,如該存款帳戶在今年5月31日的餘額僅有8,000元,且陳小姐在6月8日前忘記補足存款,致提兌不足,國稅局將就不足部分之金額2,000元填發繳款書通知陳小姐限期繳納,並自今年6月1日起依今年1月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1.475%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如欲瞭解提兌情形,可於今年6月15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 )經由【首頁/政府資訊公開/業務資訊查詢/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委託取款查詢】查詢提兌狀況,或可至指定扣款金融機構或郵局補登存摺查詢扣款狀況,如有任何繳稅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

請把握時間辦理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並請依限寄(送)交相關附件

截至今(112)年5月30日止,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已完成申報件數625萬件(占110年度總申報件數645萬件之97%),其中稅額試算件數141萬件,網路申報件數481萬件,兩者合計件數622萬件。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總申報件數102萬件(占110年度總申報件數103萬件之99%);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件數62萬件。
財政部說明,納稅義務人利用網路(含手機版、線上版或離線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若有依法必須檢具之相關證明文件及單據資料,可於今日24時前利用報稅系統上傳電子檔案(以手機拍照約3至5張,檔案容量每戶上限10MB),未能上傳電子檔案者,請於今年6月12日前,將紙本附件以掛號寄交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或就近送至任一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代收。
營利事業利用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其屬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其他須檢送相關書表及附件之申報案件,應於今年6月30日前將會計師簽證報告書、申報書相關頁次及相關附件,以紙本或光碟片寄交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得於今年6月29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以網路上傳前開資料。上述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之會計師簽證報告書及相關附件,倘未於上開期限前送交,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
財政部呼籲,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於今日截止,為加強便民服務,各地區國稅局今日收件時間延長至晚間7時,網路申報至晚間12時,請尚未申報的民眾把握時間完成報稅,如有依法必須檢具之證明文件,請依限送(寄)交稽徵機關,以免權益受損。

遺產稅申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2要領備齊證明扣除沒煩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時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遺產稅有關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問題,故特別提出說明,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夫妻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則不列入分配。因此,夫妻之一方死亡,生存之他方請求就財產差額平均分配,該平均分配之數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於核課死亡之一方遺產稅時,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該局說明,因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是以繼承發生時尚存之「婚後」且「有償取得」財產為計算基礎,民眾申報遺產稅時,如欲扣除該項扣除額,準備證明文件時,應從「何時取得」及「如何取得」2大要領著手,除了檢附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表及載有結婚日期的戶籍資料外,尚需就夫妻雙方截至亡故日各項財產,備齊載明取得日期及取得原因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發生且尚未清償之負債,亦應檢附原始發生日期及現存數額之相關證明,該局特別就常見財產整理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列表如下,供民眾參考。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儘可能於申報前備妥各項證明文件,可縮短稽徵機關查證時程,俾利後續辦理繼承過戶事宜。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守護納稅者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係屬特別法性質,凡涉及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者,得優先適用納保法規定。納保法之重點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得加以課稅、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合理課稅、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組織及強化納稅者救濟保障。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保法強制稽徵機關設置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納稅者如有遇到涉及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之情形,可向轄屬納稅者權利保護官申請協助,協助事項有:一、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二、受理納稅者之申訴或陳情,並提出改善建議。三、於納稅者依法尋求救濟時,提供必要之諮詢與協助。
該局提醒,納稅者如要了解更多納稅者權利保護事項,可至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網站「納稅者權利保護專區」(網址:https://www.ntbca.gov.tw)查詢或申請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

強化資通安全新利器,投資於資安產品或服務之支出可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強化國內各產業資安防護能力,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投資於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支出可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之投資抵減。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於111年2月18日修正公布,同年7月4日經濟部會銜財政部修正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除延長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投資抵減期間至113年12月31日外,並新增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投資於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亦可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但安裝於個人電腦之防毒軟體或防火牆,並不適用。適用投資抵減之範圍限於投資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抵減稅額」可採該項支出金額之5%於當年度抵減,或該項支出金額之3%於3年內抵減,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30%為限,併同適用其他投資抵減時,其當年度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不在此限。
該局特別提醒,欲適用該投資抵減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務請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之期間內,至經濟部線上申辦系統登錄並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成功完成線上申辦,且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申報書附冊第A3、A10-1及A14頁)填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送所在地國稅局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未於上開規定期限內完成經濟部線上申辦系統登錄及上傳成功,或未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依規定格式填報者,均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企業僱用退休族補助 放寬

國內產業缺工嚴重,但勞工多有早退現象,勞動部修正企業僱用退休者傳承經驗補助計畫,由原本適用對象限定退休高齡者(65歲以上),將擴大至退休的中高齡(45歲至64歲)。每名每年最高補助10萬元,每家企業一年最高補助50萬元,受理期限延長至今(2023)年8月31日止,歡迎企業踴躍提出申請。
為鼓勵企業僱用退休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於2021年訂定「僱用退休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補助計畫」。實務上,當前國內產業勞動力短缺及技術傳承斷層衝擊,加上國人普遍於50多歲就申請退休,但退休時仍有良好體能、專業知識與經驗,勞動部日前公告修正此計畫,擴大適用對象含括「已退休中高齡者」,計畫名稱修正為「僱用退休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傳承專業技術及經驗補助計畫」。
勞動部表示,事業單位如想瞭解相關措施或任何疑問,可至勞動力發展署官網「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服務」業務專區(網址:https://ppt.cc/ftMmQx),或電洽各地服務窗口。

公司領回勞退結餘款 要稅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公司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若有領回結餘款時,應記得將結餘款列報為收入,以免漏報所得遭到補稅處罰。官員表示,由於非屬例行性作業,常有公司忽略而挨罰,提醒營利事業特別留意。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對於員工選擇適用勞基法退休制度,繼續依勞基法規定提撥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已在提撥年度以薪資支出等營業費用列支,因此等到後續公司支付退休金、資遣費後,已無適用舊制員工,而依規定結清專戶、領回餘款時,就要轉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課稅。
此外,若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的累積餘額,也應轉作當年度收益來處理。
國稅局指出,先前查核轄內甲公司2021年營所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員工,在2021年間向臺灣銀行結清其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結餘款250萬餘元。
然而甲公司漏未申報這筆結餘款收入,除補稅50萬餘元外,還須負擔漏報所得的罰鍰。
官員表示,由於結清勞退專戶並非公司例行性業務,常有營利事業會不慎忽略,實務上國稅局查獲類似案件,通常都會補稅加罰,提醒公司務必留意。
5月報稅季進入倒數,國稅局呼籲,營利事業去年若有結清勞退準備金專戶並領回結餘款,記得在申報營所稅時,將領回的結餘款列報為其他收入,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企業列報損失費用 別踩雷

企業在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將投資損失列報折抵是常態,台北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在列報損失費用有幾項常見錯誤,包含超出限額,以及列報未實現損失。
因依稅法規定,除屬於存貨跌價損失、勞工退休準備金,或備抵呆帳外,營利事業在財務上暫估費用或損失,屬未實現性質,不能認定費用及損失,營利事業在報稅時要注意,以免遭調整補稅。

官員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被投資的事業發生虧損時,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不能認列。所以,如果只是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虧損,而投資公司僅依會計處理認列被投資公司虧損,其原出資額並未折減,並不符合實現的要件。
官員舉例,乙公司在申報營所稅時,列報投資損失50萬元,並說明該損失是投資海外基金造成的損失,乙公司原本申購A基金200萬元,在同年10月出售A基金轉購B基金,而B基金淨值為180萬元,但乙公司又在同年12月出售B基金並轉購C基金,而C基金淨值為150萬元,因此列報投資損失共50萬元(20萬元+30萬元)。
經國稅局調查,乙公司截至12月底並未將基金贖回,當年度也只是轉換投資標的,因此當年度列報投資損失未實現,50萬無法列報。
國稅局官員表示,財務會計與稅務課稅所得概念不完全相同,因此營利事業在報稅時必須作帳外調整,因為部分費用或損失在稅法上設有上限,所以超過上限部分無法認列,例如:交際費、捐贈、折舊、差旅費等。
國稅局舉例,甲公司2019年營所稅申報中列報乘人小客車折舊費用,以購入成本500萬元按五年計算,但稅法規定依耐用年數計列折舊時,以250萬元為限,甲公司所列報金額已經超限,就會被剔除並補稅。
另外,未實現的費用及損失不得認列,但屬短期投資的有價證券跌價損失、存貨跌價損失、勞工退休準備金、備抵呆帳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欠稅遭移送 需負擔執行費

台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若超過滯納期限未繳納,經移送行政執行,除了應繳納滯欠稅捐外,還需負擔因行政執行所產生的必要費用。
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若就納稅義務人名下的財產進行拍賣,關於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行政執行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仍應由納稅義務人負擔。
台北國稅局說明,甲環保公司欠繳2021年度營所稅,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甲公司名下有四部垃圾車,行政執行分署依規定進行查封拍賣作業。為維護該公司的權益,四部垃圾車應委由鑑價公司辦理鑑價,以評估合理的拍賣價格,而產生的鑑價費用也屬執行必要費用,須由甲環保公司負擔。
國稅局官員提醒,納稅義務人依法應納的稅捐應在期限內完成繳納,若經移送行政執行,除了原應繳納的稅捐外,還會增加因行政執行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新規影響台商KY上市櫃分析

3月31日新規會影響台商KY上市櫃,或以大陸為主要經營地的台商在台灣上市櫃,及台灣券商承接大陸台資企業的業務。
以後台商回台KY上市櫃,或大陸地區營收、資產等比重占集團一半以上的台商,要在台灣申請上市櫃,台商本身或輔導上市業務的台灣券商,都必須遵守大陸證監會於3月31日公布執行的《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當台商和台灣證券公司把注意力放在上述《辦法》的影響時,忽略了另外更重要的兩個配套文件《境外發行上市類監管規則適用指引1-5號》、《關於加強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因為不管是《辦法》還是《規定》,背景都是大陸官方重視數據外流引發的國家安全問題。
對台灣的證券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來說,未來承接大陸地區業務必須重視《規定》中所強調,要規範大陸境內企業在境外發行上市有關的保密和文件管理規定,特別是註冊在大陸境內的企業(包含在大陸的台資企業)向境外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甚至是境外證券交易所或境外監管機構提供涉及須保密或敏感的資訊時,都應履行相關保密程序。
無庸置疑,在大陸的台資企業因為是依大陸法律登記設立的法人主體,所以大陸台資企業的境外母公司或在台灣的母公司,在台灣或境外其他地區上市,也屬於此次公布的《辦法》和《規定》管轄範圍。
當然,如果在大陸的台資企業重要性對境外母公司來說影響不大,那還是有可能豁免《辦法》和《規定》要求履行的義務,根據《辦法》第15條要求,大陸台資企業作為境內企業,在符合以下兩大條件時,才屬於《辦法》管轄範圍:

(一)數字指標
境內台資企業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利潤總額、總資產或淨資產中的任一指標,占發行人同期經審計合併財務報表的比例超過50%。
(二)重要性原則
發行人經營活動主要環節在大陸境內開展,或主要經營、生產場所位於大陸境內,或實際負責經營管理的高級管理人員,多數為中國公民或經常居住地位於大陸境內。
實際上,由於是「備案」不是「審批」,所以要依《辦法》進行申報不難,大陸台資企業或台灣券商可以自行登上大陸證監會建立的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備案執行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備案系統),台資企業只要通過用戶註冊,在證監會官網(www.csrc.gov.cn)進入「網上辦事服務平台-備案服務」,將規定須登記的相應資訊與文件在網上提交即可,針對過去已在KY或海外上市的台資企業,證監會採取的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則,不需重新申報,但未來如果要再增發(SPO),要記得須在發行完成後三個工作日內在網上提交以下文件:
1、備案報告及承諾
包含發行人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發行人完整股權結構及控制架構圖,發行人及中介機構項目團隊人員名單和聯繫方式等。
2、境內法律意見書(附承諾)
比較重要的是,如果是首次公開發行上市(IPO),那就須在境外提交發行上市申請文件後的三個工作日內,除一樣須提交上述文件外,還須提交招股說明書和大陸境內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至於台灣券商部份,應自首次簽訂業務協議之日起的十個工作日內,主動透過證監會網站向大陸證監會備案,並應於每年1月31日前,向大陸證監會報送上年度從事大陸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的業務情況報告,具體操作一樣是上證監會網站,在備案系統中填寫《境外證券公司備案表》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