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5月22日-112年05月26日

  •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或實際交付年度先者為所得歸屬年度
  • 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移轉餘存貨物之處理
  •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結餘款時,應將該筆結餘款列報為領回年度其他收入
  • 非跨境電商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請多利用網路辦理所得稅申報
  • 夫妻分居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須符合規定之認定標準
  • 開放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等申報資料,得另採媒體申報
  • 營業人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應以雙方交換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如何適用?
  • 豪雨災損 可申請減稅
  • 公益團體租金收入 要報稅
  • 暫停營業 應先申報核備
  • 台商以土地作價出資涉稅分析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或實際交付年度先者為所得歸屬年度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於110年11月10日簽訂買賣契約書出售不動產予買受人B公司,於110年12月30日辦妥移轉登記,A公司因整地需要延至111年1月10日始將該不動產交付予B公司,則A公司出售不動產的所得,應依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申報為110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額,如果A公司漏未申報該不動產交易所得,屬經檢舉或經國稅局、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者,須補稅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營利事業出售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房屋、預售屋或其坐落基地,則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以訂定買賣契約之日所屬年度為所得申報年度;若僅出售房屋使用權,則以權利移轉日所屬年度為所得申報年度。

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移轉餘存貨物之處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除原負責人死亡,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外,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並將餘存貨物轉讓與新負責人時,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故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並將餘存貨物移轉與新負責人者,其貨物之移轉,依上開規定,視為銷售;至其銷售額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規定,應按餘存貨物之時價認定,開立統一發票與受讓人。受讓人取得該項發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依法扣抵銷項稅額。惟如獨資商號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並繼承餘存貨物者,依財政部88年3月11日台財稅字第881901692號函釋,非屬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之範圍,可免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林先生獨資經營使用統一發票之「穩賺商號」多年,因年事已高,為享含貽弄孫之福,決定將該商號轉讓與蔣小姐經營,並將時價新臺幣(下同)105萬元(含稅)之餘存貨物轉讓與蔣小姐。依上開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由林先生之穩賺商號開立銷售額100萬元、稅額5萬元統一發票與蔣小姐受讓後之穩賺商號,如該批貨物仍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可由蔣小姐之穩賺商號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如林先生過世,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其繼承人繼承之餘存貨物,則免視為銷售貨物,無須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結餘款時,應將該筆結餘款列報為領回年度其他收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如有領回結餘款,應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該筆結餘款列報為領回年度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就其員工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於提撥年度以薪資支出等營業費用列支,嗣因營利事業於支付該等員工退休金及資遣費後,已無適用勞動基準法舊制支付退休金之員工,依規定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而領回之結餘款項,應轉列領回年度其他收入課稅。又營利事業因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計算清算所得時,勞工退休準備金或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之累積餘額,亦應轉作當年度收益處理。
該局指出,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工作年資之員工,於110年間向臺灣銀行結清其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結餘款新臺幣(下同)250萬餘元,惟甲公司漏未申報該筆結餘款收入,除補稅50萬餘元外,還須負擔漏報所得之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並領回結餘款,務必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領回之結餘款列報為其他收入,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非跨境電商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請多利用網路辦理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非跨境電商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外國營利事業(下稱外國營利事業),如有取得財產交易或在臺投資證券之借券交易等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申報系統」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網路申報。
該局說明,外國營利事業倘無法自行辦理營所稅申報,可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下稱納稅代理人),負責代理申報及繳稅,納稅代理人以自己身分進行網路申報驗證,登入系統後依電子申報步驟進行建檔,並將申報資料上傳,經檢核無誤,列印已配賦收件編號之收執聯自行留存,即完成申報程序。該網路申報系統採網頁版報稅模式,免下載申報程式,只要逐步依頁面指示輸入資料即可完成申報,且該系統已設定各項常見所得類別及稅率,可直接勾選所得類別,由系統自動帶入適用稅率,減少誤用稅率之情形,附件上傳容量亦無上限,兼具智慧性及效率性之電子申報系統,省時又便利,請多加利用。
該局指出,納稅代理人可持已參加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所核發晶片金融卡,透過線上繳稅服務網(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即時轉帳繳稅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列印附條碼繳款書(35Q),並至各代收稅款金融機構以現金或票據臨櫃繳納稅款,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可至便利商店繳納。
該局呼籲,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取得前述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其營所稅申報期間係自所得發生日起至次年5月31日止,爰於111年度取得者,應自行或委任納稅代理人於112年5月31日前辦理申報納稅,為避免所得稅申報期間人潮擁擠,請多採用網路辦理申報及繳納稅款,享受“少走馬路,多用網路”的好處。

夫妻分居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須符合規定之認定標準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採家戶申報制,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應合併辦理結算申報,但是結婚或離婚的當年度,夫妻雙方可選擇分別或合併申報,若因夫妻分居而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除符合法定事由而得各自辦理申報及計算稅額外,仍應據實於申報書上填寫配偶的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勾選分居情形,分別辦理結算申報,再由稽徵機關合併計算全部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分居之夫妻符合以下認定標準者,得各自申報及計算綜合所得稅:1、符合民法第1010條第2項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向法院聲請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2、符合民法第1089條之1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經法院酌定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者。3、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者。4、納稅義務人或配偶取得前款通常保護令前,已取得暫時或緊急保護令者。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與配偶於108年間結婚,嗣因夫妻感情不睦而分居,各自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雙方並在申報書勾選夫妻分居,經該局以甲君與配偶110年度仍有婚姻關係,且未符合前述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事由,爰合併計算全部應納稅額後分別向夫妻開單補稅。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自109年7月起即與其配偶分居,應准予分開申報,經該局以不符合規定,駁回甲君之復查申請。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夫妻分居情形,應注意是否符合法定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規定,如僅因夫妻分居、感情不睦之原因,導致無法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者,可分別填報申報書,並應於申報書上註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正確勾選分居字樣,以利國稅局歸戶合併計課所得稅。

開放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等申報資料,得另採媒體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提高營利事業網路申報效率及便利性,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30頁「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明細表」及第A31頁「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申報明細表」,於申報期間得另採媒體方式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或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辦法規定申請適用相關租稅減免優惠者,應依規定填報申報書租稅減免部分第A30頁或第A31頁,並可利用營利事業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以符合規定格式之CSV檔直接匯入申報系統進行網路申報。此外,倘申報項次大於1萬筆致無法使用「CSV檔匯入」功能者,亦得將第A30頁及第A31頁申報資料依規定格式轉為媒體申報檔,經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提供之審核程式審核無誤後,檢齊媒體光碟及媒體檔案遞送單1式3份向所在地國稅局任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該局呼籲,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自112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請營利事業及委任代理人多加利用網路辦理申報,並得搭配第A30頁或第A31頁之媒體申報方式,體驗更有效率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服務。

營業人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應以雙方交換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日前接獲營業人詢問A公司與清潔公司簽訂辦公室清潔服務合約,合約價格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清潔公司同意以A公司所生產之市價7萬元清潔用品抵付服務費,A公司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以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貨物或勞務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8條及第25條與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2條規定,於換出時,以換出或換入貨物或勞務之時價,從高認定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所稱時價,係指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本案A公司與清潔公司簽訂清潔服務合約,價格雖為6萬元,惟A公司交付之清潔用品市價為7萬元,則A公司應就銷售清潔用品開立7萬元之統一發票交付清潔公司,並應取具清潔公司所開立清潔服務收入7萬元之統一發票。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將貨物或勞務與他人交換,未依前揭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遺產稅身心障礙扣除額如何適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被繼承人遺有父母、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如未拋棄繼承權且屬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嚴重病人,在申報遺產稅時,每人可以增加扣身心障礙扣除額新臺幣(下同)618萬元。但被繼承人本人則不適用身心障礙扣除額的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月間死亡,其子乙君為繼承人,甲君於110年取得重度身心障礙手冊,乙君於111年度取得中度身心障礙證明,則乙君申報遺產稅時,因甲君為被繼承人本人、乙君的身心障礙等級為中度,都不符合前揭身心障礙扣除額之規定,所以沒有可列報的身心障礙扣除額。
該局提醒,被繼承人之父母、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符合上述規定者,於申報該項扣除額時,應檢附社政主管機關核發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專科醫生診斷證明書影本,供國稅局核認。但已拋棄繼承者,則不能再主張扣除身心障礙扣除額。

豪雨災損 可申請減稅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日豪雨來襲,民眾若遇到災情造成財產上損失,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房屋稅、地價稅、牌照稅等稅捐減免。
稅務局表示,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可在災害發生日起30日內申請減免房屋稅。
官員補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三成以上未達五成,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佔整棟面積五成以上,免徵房屋稅。
在地價稅方面,如果因山崩、地陷、流失等環境限制,或技術上無法使用的土地,地價稅全免。稅務局表示,受災土地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要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提出申請。
另外在牌照稅方面,豪雨造成淹水災情,可能使停放在地下室的汽、機車損害,稅務局表示車輛因災害受損,導致無法使用,必須進廠修復,或因災害受損無法使用時,民眾可自災害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

公益團體租金收入 要報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益、慈善機關團體若取得租金收入,應申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依規定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表示,符合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依規定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中若屬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所得稅;而銷售貨物勞務「以外」收入,主要以捐款為大宗,若用於創設目的支出達到收入六成以上,則這部分收入則可適用免稅。
中區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租金收入屬銷售勞務收入,應辦理結算申報,並依規定課徵所得稅。國稅局舉例,甲機關團體2021年提供場地給他人使用,並收取租金12萬元,結果未辦理結算申報,在經過國稅局通知後,甲團體才補辦結算申報。
財政部官員提醒,機關團體銷售貨物勞務收入應依法課徵所得稅,除非銷貨以外收入小於公益支出,不足以支應,才可將銷貨收入扣除不足支應部分,有餘額再課稅。

暫停營業 應先申報核備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果因故決定暫停營業,應在停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核備,每次停業期間最長不能超過一年。停業期間屆滿仍要繼續停業,應在停業期間屆滿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展延停業。
另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營業人停業當期無論有無銷售額,都要在次期開始的15日內,填寫營業稅申報書,並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文件,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
官員表示,如果營業人在期限內未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逾期30日內,每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能少於1,200元,最高1.2萬元;營業人逾期申報30日以上,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最少3,000元最高3萬元。如果無應納稅額,則滯報金為1,200元,怠報金為3,000元。
台北國稅局舉例,甲公司為按期申報營業稅的營業人,規劃自2023年4月15日起暫停營業,甲公司應在4月15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停業,當期營業稅(3月至4月)應在5月15日前向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甲公司自停業開始的下一期起,可免再申報營業稅。
國稅局呼籲,營業人暫停營業應依規定申報核備及辦理營業稅申報事宜,停業當期即使無銷售額,仍應依規定在期限內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逾期受罰。
此外,官員表示,營業人如果未在停業前向國稅局申報核備,除了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可處1,5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可按次處罰。

台商以土地作價出資涉稅分析

2023年12月31日前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權屬向全資子公司增資視同劃轉,可免徵契稅。
台商在大陸取得的土地都是一定年限的使用權,所以以土地作價出資等同於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會被視同為轉讓無形資產,並涉及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印花稅,至於被投資的一方因取得土地使用權,也會涉及須繳納契稅和印花稅。
一、增值稅及附加稅費
台商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選擇適用一般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作為銷售額,按9%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根據《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7號),若是在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後的餘額作為銷售額,按5%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同時也要依增值稅金額為計算基礎,計繳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附加。
二、土地增值稅
根據《關於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1號),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對其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徵收土地增值稅。同時也明確該優惠政策不適用於房地產轉移任意一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情形。
21號公告對「改制重組」並未進行明確定義,實務中對改制重組認定口徑不一,導致各地主管稅務機關對於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是否徵收土地增值稅的執行標準也不一致,台商應事前與當地稅務局溝通。
三、企業所得稅
根據《關於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台商以土地使用權對外投資,應對土地使用權進行評估並按評估後的公允價值扣除計稅基礎後的餘額,在計算確認轉讓所得後,可選擇在不超過五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遞延納稅政策。
若符合《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等規定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也可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不確認轉讓所得。
四、印花稅
台商作為投資方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的稅率為0.05%;被投資方則須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增加額繳納稅率0.025%的印花稅。
五、契稅
《契稅法》規定,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的被投資方需繳納契稅。根據《關於繼續執行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7號),在2023年12月31日前,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權屬向其全資子公司增資視同劃轉,可免徵契稅。
台商擬以土地使用權出資與協力廠商直接合資新設公司,由於不是全資子公司,新公司無法免繳契稅,但若台商自身先以土地使用權作價設立全資子公司,則子公司可免繳契稅,之後協力廠商再對子公司增資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