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5月15日-112年05月19日

  • 受讓證券人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後,「再沒有誰 代替你的地位」
  •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列報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應檢送哪些文件?
  • 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 入學、就業考試及體育活動等報名費收入,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 國稅局主動蒐集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料,提供民眾申報扣除
  • 民間借貸的利息收入仍要申報所得稅
  • 營利事業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計算暫繳稅額者,免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 夫妻離婚後如何列報未成年子女免稅額?
  • 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採用網路辦理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請注意附件送交期限!
  • 以他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免罰之範圍
  •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案件,未於規定期限前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視為普通申報案件
  • 扣繳義務人已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惟未依規定代扣繳稅款,請儘速自動補繳並辦理更正
  • 營業人將購買或產製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開立發票規定大不同
  • 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切勿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
  • 機關團體之財務收支應有合法憑證及完備之會計紀錄,以符合免稅要件
  • 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中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 被繼承人遺有未成年子女 遺產稅扣除額這樣算
  • 營所稅申報 留意五錯誤態樣
  • 權利金、配銷權服務費 計入貨物完稅價列報

受讓證券人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後,「再沒有誰 代替你的地位」

張小姐來電詢問,112年2月甲向乙購買A未上市公司股票,甲已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5,000元,後來因甲資金週轉困難,未付清股款,致股票未過戶,改由張小姐本人接手受讓該股票,可否申請將代徵人甲直接變更為張小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價證券如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其代徵人為受讓證券人,同條例第2項並規定,上述情況之受讓證券人依法代徵並繳納稅款後,不得申請變更代徵人。因此,原受讓證券人完成代徵手續後,如將其應受讓之有價證券轉由他人承接,應由新受讓證券人依法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不得直接申請變更原代徵人為新受讓證券人。
該局補充說明,依財政部63年8月29日台財稅第36393號函釋,經代徵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代徵證券交易稅並向國庫繳納者,未便退還其已繳納之稅款。也就是說,受讓證券人如已依「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格式填具交易股數、單價、成交總價額及計算稅額,代徵並繳納稅款,其交易行為已經完成,不能再以受讓證券人未支付股款、未辦理股票過戶等事由申請更正退稅。
如對相關稅捐法令尚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國稅局將竭誠為您服務,以維護您的權益。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外僑列報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應檢送哪些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邇來許多在臺工作之外僑詢問辦理所得稅申報時,能否列報未一同來臺之配偶、子女為受扶養親屬及應檢附哪些文件?
該局說明,所得年度在臺居留滿183天之居住者外僑納稅義務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減除配偶、子女及直系尊親屬等免稅額及扣除額後,計算綜合所得淨額及應納稅額,惟應提供親屬之基本資料、親屬關係、扶養事實等證明文件供稅捐稽徵機關審認,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分述如下:
一、配偶:
(一)配偶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居留證影本或戶籍證明影本)。
(二)關係證明文件(如結婚證書影本或經當地政府機關或駐外單位出具認證之文件)。
(三)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有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二、直系尊親屬(須年滿 60歲或未滿60歲無謀生能力者):
(一)親屬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居留證影本或戶籍證明影本)。
(二)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或經當地政府機關或駐外單位出具認證之文件)。
(三)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四)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五)未滿60歲且無謀生能力者,尚須提供公立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
三、子女或同胞兄弟姊妹(須未成年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
(一)親屬基本資料(如護照影本、居留證影本或戶籍證明影本)。
(二)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戶籍證明或經當地政府機關或駐外單位出具認證之文件)。
(三)扶養事實證明(如匯款證明或公證文件)。
(四)已成年如仍在校就學者,尚須提供教育部認可之大學在學證明、學生證影本、畢業證書影本或繳費收據等;如係身心障礙者,為醫生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等;如係無謀生能力者,為公立醫院證明或當地政府機關認證之文件等。
(五)生存證明(如公證文件、戶籍證明或足資認定其生存事實之文件)。
該局提醒,外僑納稅義務人若備齊扶養親屬(不包括伯、侄、孫、甥、舅等其他親屬)之相關證明文件,雖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不在中華民國境內,仍可列報其免稅額,籲請外僑納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申報大陸地區來源所得常見錯誤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應於112年5月辦理結算申報,個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申報,常見民眾有未將取自大陸地區的薪資所得全數申報、扣抵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憑證未經指定機構驗證,及忽略扣抵稅額有上限等申報錯誤情形,致遭補稅或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但申報案件中常見民眾未以所得總額列報,誤以大陸地區計算所得稅之應納稅所得額金額(即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後之淨額)申報,造成短漏報所得額情事。此外,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完稅證明文件,須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且所扣抵稅額上限不得超過因加計該筆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國稅局就扣抵稅額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含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之應納稅額為19萬元,不含大陸地區薪資所得之應納稅額為6萬元,可扣抵稅額限額為13萬元(19萬元-6萬元),若甲君在中國大陸已繳納14萬元稅款,則可扣抵稅額為13萬元,超過部分不能扣抵。
該局提醒,大陸地區來源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範圍,亦即納稅義務人於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向稽徵機關查調課稅年度所得資料、透過網路下載所得資料及稅額試算通知書,並不包含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資料,所以有是類所得的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自行填寫該類所得,併同當年度臺灣地區來源所得總額一同申報,以免受罰。

入學、就業考試及體育活動等報名費收入,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國內各項入學、就業考試種類繁多,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主辦單位舉辦各種考試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及考試費等收入是否應內含營業稅,及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屬營業課稅範圍,又營業稅屬消費稅性質,由營業人透過銷售價格將稅負轉嫁買受人,其實際租稅負擔者為買受人。考量民眾參加各種考試或技能檢定所支付之報名費,非屬消費行為,不需要負擔消費稅,財政部爰分別於96年7月18日及97年1月8日以台財稅字第09604521860號令及第09704507610號函釋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舉辦各種考試(含技能檢定),所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及其衍生經查明確與考試有關之其他收入(例如成績複查收入、補發證書收入、簡章收入、取消報名手續費收入等),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於申報營業稅時,無須填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免稅銷售額欄位。
該局進一步指出,公司行號為進用員工對外舉辦考試,所收取與考試相關的報名費、考試費,因屬一般營利事業,尚無法直接適用上開財政部函令規定,考量應考人參加就業考試同樣不具消費性質,財政部爰於98年5月22日以台財稅字第09800087850號令釋規定,類此報名費及考試費收入亦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該局補充說明,由於國內體育活動風氣盛行,體育團體因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所收取的報名費,主要係為使參賽者取得競賽資格,同上述應考人取得考試資格的意旨相同,與一般消費貨物或勞務性質尚有不同,依財政部99年10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904536720號令釋規定,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國稅局主動蒐集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資料,提供民眾申報扣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政府推動長照政策,減輕身心失能者家庭的租稅負擔,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每人每年可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國稅局主動蒐集適格者資料,提供民眾申報扣除。
該局指出,「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包含4種態樣:聘僱外籍看護者、在家自行照顧者、失能等級為2至8級且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及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符合其中1種態樣且綜合所得稅全戶適用稅率未達20%、股利及盈餘非按28%稅率分開計稅且基本所得額不超過670萬元,都可以減除長照扣除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便利納稅義務人於每年所得稅法定結算申報期間查詢其課稅年度長照扣除額資料,該局積極請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提供以下資料:
1.勞動部核發之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招募)許可函資料。
2.符合特定身障項目重度或極重度,或鑑定向度之身心障礙者資料。
3.經指定醫療院所診斷符合特定照護需求且已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資料。
4.經評估長照失能等級2-8級,並使用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資料。
5.失智症團體家屋住民資料。
6.入住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榮譽國民之家及衛生福利部住宿式服務機構住宿者資料。
該局補充說明,民眾在今(112)年透過手機報稅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辦理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屬於前揭各部會提供符合長照扣除額資格者的資料,報稅系統會自動帶入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長照扣除額資料,免再檢附證明文件;惟民眾如於報稅系統自行增列長照扣除額,則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附表所示)申報減除。該局舉例說明,例如實際聘僱外籍看護的被看護者,須檢附課稅年度有效的聘僱許可函影本,而在家自行照護的身心失能者,則須檢附課稅年度取得的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有效期限內的身心障礙證明影本等文件;若為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須檢附課稅年度的繳費收據等資料;如果是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者,須檢附入住累計達90日的繳費收據影本等資料。

民間借貸的利息收入仍要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親朋好友間因私人借貸所收取的利息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的利息所得,應計入實際收取年度的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但因該利息來源非金融機構,無法適用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7年間借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給乙君,約定借款期間3年並按年利率2.5%計算利息於還款時一次給付,乙君於110年如期清償本金800萬元並依約定支付甲君利息60萬元,但甲君111年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利息所得,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及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私人間資金借貸所給付的利息,因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申報範圍的所得,所以不會有扣繳憑單,因此,民眾不論有無收到扣繳憑單,均應將收取的各項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如仍有疑問,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營利事業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計算暫繳稅額者,免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制度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財政部明 (18)日核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同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時,免依同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7條及相關函令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止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暫繳申報,依規定暫繳稅額之計算方式有2種,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或公司組織、合作社及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營所稅稅率,計算暫繳稅額。
財政部表示,考量所得稅法第43條之3營利事業CFC制度之各項適用要件及所得計算,係以全年度資料為基礎(如:股權控制比率、豁免條件、CFC當年度盈餘),尚難於年度中判斷一境外關係企業是否係我國營利事業股東控制之CFC或計算應認列之CFC投資收益。為簡化行政作業及降低納稅義務人遵循成本,該部核釋營利事業選擇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計算暫繳稅額者,免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試算應認列之投資收益。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所稅應納稅額之1/2為暫繳稅額者,無須考量上年度各類所得之特性,意即其暫繳稅額仍應包含上年度依營利事業CFC制度計算之應納稅額。

夫妻離婚後如何列報未成年子女免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夫妻離婚,與前配偶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重複列報同一子女免稅額情形時,依財政部109年10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904583370號令規定,國稅局會依照下列順序認定得列報該子女免稅額之人:
(一)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二)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三)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四)衡酌納稅義務人與前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至「實際扶養事實」得參考下列情節綜合認定:1.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2.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 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3.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4.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5.其他扶養事實。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間與配偶乙君離婚,雙方同意1名尚未成年女兒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登記為乙君,惟甲君需每月給付扶養費給該名女兒至其成年;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甲君與乙君均申報該名女兒免稅額,國稅局查核時,甲君雖主張有按時給付扶養費,但因其未能與乙君達成協議,國稅局依上開財政部規定,以該名女兒係由乙君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並與乙君共同居住,由其照顧生活起居,認定由乙君列報女兒免稅額。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任何疑義,可就近向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詢問或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採用網路辦理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者,請注意附件送交期限!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今年所得稅申報期維持法定申報期間1個月,自本(112)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以網際網路申報所得稅是報稅方式的首選,不僅方便、快速又能節能減碳,省時又省力,但在申報資料上傳成功後仍應依規定期限送交附件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採用網路申報方式者,應於112年6月30日前將相關附件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可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於112年6月29日前上傳提供,上傳後請務必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確認相關資料是否上傳成功。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完成網路申報後,如為會計師簽證之結算申報案件,應依前揭期限內送交會計師簽證報告書,逾期提供者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不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有關盈虧互抵等之規定,請特別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以他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免罰之範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因登錄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其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7%以下,1年內相同違章事實未達3次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免予處罰。但若是以他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免罰範圍。
中區國稅局轄內甲公司係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於申報時將乙公司之進項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產生逃漏稅之情形。甲公司主張其係登錄錯誤,多報之進項稅額占該期全部進項稅額之比率在7%以下,符合免罰規定。經該局說明,依以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及財政部83年12月7日台財稅第831624396號函釋,所稱「登錄錯誤」係指使用網際網路申報之營業人登錄進銷項資料所發生之各種錯誤,包括資料登錄錯誤、漏登錄及重複登錄等情形,因甲公司係申報他人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非屬登錄錯誤,無上開免罰規定之適用,除依規定補徵營業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於申報時應以符合規定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注意登錄資料之正確性,以保障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案件,未於規定期限前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應視為普通申報案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第13條第1款及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第22條規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申報時應檢附會計師簽證申報查核報告書。若未於規定期限內提出該報告書,即不符合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之要件,應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以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為例,營利事業以往年度虧損原則上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符合特定條件者,即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例外依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該局最近查獲轄內甲公司採用網際網路如期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雖載明申報類別為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惟未於規定期限前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經該局將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視為普通申報案件,不符合前揭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要件,該年度不得適用盈虧互抵之優惠。
該局提醒,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112年5月1日開始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案件,採用網際網路申報者,請務必於規定期限112年6月30日前將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親送或郵寄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或於112年6月29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以符合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要件,始得享有盈虧互抵優惠。
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扣繳義務人已申報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惟未依規定代扣繳稅款,請儘速自動補繳並辦理更正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信託所得申報書之申報期限已於112年2月6日截止,提醒扣繳義務人自行檢視,如有未依規定代扣繳稅款情形,凡屬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繳並更正者,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居住者員工固定薪資時,應按全月薪資總額辦理扣繳,若該員工有填寫免稅額申報表,得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金額扣繳稅款;未填表者,則按全月薪資扣取5%稅款,惟應扣繳稅額未超過新臺幣(下同)2,000元者,得免予扣繳。若給付居住者員工非固定薪資,例如:年終獎金、三節獎金,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標準者(110年度為84,501元,111及112年度為86,001元),免予扣繳,超過則按當次非固定薪資金額扣取5%稅款。
該局舉例,某公司111年甲員工1月份固定薪資總額為80,000元,若甲員工填寫免稅額申報表內容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金額檢視,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稅款;若甲員工未填寫免稅額申報表,則應扣繳稅款4,000元(80,000元*薪資所得扣繳率5%)。另外,甲員工於1月份領到年終獎金120,000元,不論是否填寫免稅額申報表,都應扣繳稅款6,000元(120,000元*薪資所得扣繳率5%)。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營業人將購買或產製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開立發票規定大不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業務需要將自行產製、進口或購買之貨物轉供贈品使用,或捐贈給政府做公益,或餽贈給自家員工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購進或產製貨物無償移轉他人,原則應按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但為簡化作業,依購進貨物使用目的及移轉對象,發票開立有不同之規定,該局就無償移轉對象分別說明如下:
一、消費者(買受人):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為簡化作業,凡屬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贈送樣品、辦理抽獎贈送獎品、銷貨附送贈品、及依合約規定售後服務免費換修零件者,所贈送之物品及免費換修之零件,除應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二、政府:營業人購進之貨物或勞務,用以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或對政府捐獻,依規定按自我銷售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可扣抵銷項稅額,惟為簡化起見,除設帳記載外,可免開立統一發票。舉例說明,為協助政府災後救援工作,提供政府機關之免費旅運服務,屬對政府之捐贈,除設帳記載外,可免視為銷售勞務,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三、員工:營業人將購買供銷售之貨物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購入當時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惟若該購買之貨物,原來並未決定餽贈員工或交際應酬使用,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且購買當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則應於餽贈員工或交易應酬使用時,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且該張統一發票之扣抵聯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購進或產製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應視其無償移轉對象及購進貨物使用目的,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有疏漏造成短漏報繳營業稅額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商品無償移轉他人,統一發票開立態樣表

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切勿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投資境外基金、債券及股票等理財工具,其處分、贖回或轉換利得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報繳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獲短報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8,800,000元,予以補稅及處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已如實於網路申報系統自行輸入海外財產交易所得11,000,000元及誤選取「採標準費用率80%」,計算所得為2,200,000元,非故意短漏稅額云云,案經該局查明甲君係透過國內金融機構投資各類海外金融商品,依該機構寄發給甲君的海外所得明細表載明:「海外所得之成本係採移動平均法計算」及「財產交易所得11,000,000元」,已明白揭示該海外所得的成本計算方式及係已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的淨所得,自不能再以標準費用率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予以復查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時值報稅期間,民眾如對金融機構提供各類海外所得明細資料計算的所得有疑問,應主動向往來銀行查明,切勿於報稅時自行變更所得金額,以免因短報所得額遭受補稅處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機關團體之財務收支應有合法憑證及完備之會計紀錄,以符合免稅要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機關團體之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之憑證,有完備之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機關團體如經查獲短漏報收入,除短漏報之收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占核定全年收入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外,即屬會計紀錄不完備情形,當年度全部結餘款將被補稅,還會遭處罰鍰。

該局指出,國稅局對個人或營利事業結算申報年度所得稅列報捐贈扣除額或捐贈費用之資料,會運用在機關團體捐贈收入之勾稽查核,該局曾於查核轄內某協會之108年度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案件時,依通報資料查得該協會未將受領捐贈款項據實帳列收入,致辦理申報時短漏報收入150萬元及所得稅30萬元,遭該局以其會計紀錄不完備,未符合前揭免稅標準規定,就其全部結餘款補稅123萬元,並就漏稅額30萬元處罰鍰18萬元,該協會未提起行政救濟業經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之憑證,詳實記載帳務,並如實申報;另可在年度所得資料查詢期間(本年度查詢期間為112年4月28日起至5月31日止),使用數位發展部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所得資料作為參考,減少疏漏發生。機關團體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中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僅能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投資海外金融商品獲取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屬個人基本所得額中海外所得的課稅範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及申報,如當年度有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依「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及查核要點」規定,得自「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且扣除數額以不超過該財產交易所得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未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亦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4,800萬元,經該局查獲補徵個人基本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罰。甲君主張應扣除110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損失4,000萬元,以實際淨所得課稅,經該局依上開要點第16點第3項規定駁回甲君復查申請確定。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當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在「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縱該年度無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該財產交易損失未抵減餘額,依規定不能跨年度扣抵,民眾應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被繼承人遺有未成年子女 遺產稅扣除額這樣算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民眾詢問,被繼承人遺有未成年子女,遺產稅所規定未成年子女之扣除額規定該怎麼算。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扣除額,現行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
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111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之繼承案件,加扣至成年年齡20歲;112年1月1日以後發生的繼承案件,加扣至成年年齡18歲)。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數額為限。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111年死亡,遺有未成年子女乙1人,該未成年子女8歲,可扣除金額為50萬元,再加上距離20歲成年尚有12年,每年可加扣50萬元,12年計可加扣600萬元,所以該未成年子女可適用扣除額650萬元。
至於另一案例是被繼承人丙君112年死亡,遺有成年子女丁1人,丁君聲請拋棄繼承,由未成年孫子戊(8歲)繼承,雖戊君距離18歲成年尚有10年,但其繼承權係丁君拋棄而取得,依規定只能扣除丁君拋棄繼承前之扣除額,故僅有50萬元。

營所稅申報 留意五錯誤態樣

台北國稅局表示,2022年度營所稅申報至5月31日止,國稅局整理常見五項申報錯誤態樣,包含海外所得未申報、未依實際經營的行業別適用同業利潤標準、固定資產計算提列折舊費用錯誤、修繕費支出金額超過8萬元要列為資本支出,以及外銷業務產生損失為提供證明文件等。

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避免因誤報致遭補稅處罰,國稅局官員提出五類常見錯誤。一、營利事業出售境外公司的股票以及期貨商品所得,誤以為是停徵的證券、期貨交易所得。官員說明,目前我國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不過境外發行的股票以及期貨商品所得不屬於此範圍,所以每年報稅時,營利事業要將投資境外金融商品所獲取的各類海外所得,併計營所稅額申報。

第二、營利事業經營兩種不同行業,卻未依實際經營的行業別,適用同業利潤標準,僅以其中一個事業的利潤標準計算成本。官員指出,使用同業利潤標準申報的營利事業,大多為會計帳簿還未健全的公司,如果同一營利事業有不同行業別,應個別依照行業標準稅率,計算課稅所得額。
第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的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的耐用年數提列,以免超提折舊費用。官員表示,稽徵機關對於超提折舊部分,無法認定將剔除補稅,並加計利息徵收稅額。
官員補充,如果資產已達耐用年數表規定使用年限,營利事業仍繼續使用時,可以就剩餘殘值,再自行預估使用年數及殘值,計算每年可再提列的折舊費用。
第四、營利事業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修繕費支出其效能超過兩年,且支出金額超過新台幣8萬元,應列為資本支出。例如:廠房內加裝冷暖氣設備,應列為資本支出。
第五、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產生的損失,依規定除了取得發生損失的證明文件外,如果損失金額每筆超過90萬元,還須檢附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作為認列外銷損失的依據。

權利金、配銷權服務費 計入貨物完稅價列報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18)日表示,企業買賣合約中載明有權利金、配銷權、服務費或其他名稱的無形資產費用,依據《關稅法》第29條規定,進口人應將權利金計入貨物完稅價格向海關申報。
根據財政部關務署說明,國際貿易的交易狀況多元,權利金是否應計入完稅價格,須視個案而定,一般可從授權協議書或銷售合約內容加以判定,但實務上也有權利金是支付與賣方無關的第三方,且未簽訂書面合約的情形。進口人需了解交易條件,並依規定正確申報,即可避免因權利金而成為海關事後稽核的對象。
普華國際貿易諮詢股份有限公司經理郭維智解釋,權利金是否應納入完稅價格需多方考量,依合約內容、銷售條件、交易關係等因素多方評估,以免違反關稅法而造成補稅或多納付稅款。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李益甄說明,企業需檢視是否符合法規,以避免海關事後稽核而需要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