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5月1日-112年05月5日

  • 財政部籲請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尚未依稅籍登記新制辦理變更稅籍登記者,請儘速辦理,以免受罰
  • 死亡給付之退職金、慰勞金或撫卹金及勞工退休專戶之退休金應否列入遺產?
  • 111年度各類所得暨免扣繳憑單尚未申報者,請儘速至所轄稽徵機關辦理
  •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薪資所得滿300萬元適用租稅優惠相關規定
  • 進出口廠商面臨匯率變動的兌換損益,應於實現時認列!
  •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注意三事項
  • 大陸來源所得 應申報所得稅
  • 個人海外所得逾百萬 要報稅
  • 企業營所稅 今年有四大協助措施
  • 中小企研發租稅抵減 先辦認定3

財政部籲請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尚未依稅籍登記新制辦理變更稅籍登記者,請儘速辦理,以免受罰

財政部表示,網路銷售稅籍登記新制自112年1月1日實施,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未依新制規定申請變更稅籍登記免處行為罰之輔導期間,已於112年4月30日屆至,該部籲請尚未辦理變更稅籍登記增列網路銷售稅籍應登記事項之營業人,儘速向國稅局申請辦理,以免受罰。
財政部說明,隨著網路、數位科技快速發展及新冠肺炎疫情加速改變民眾消費習慣,營業人利用自有或他人網路平臺、行動裝置應用程式(APP)或其他電子方式銷售貨物或勞務(下稱從事網路銷售)情形日益普遍,鑑於其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如同實體固定營業場所之營業地址,屬重要資訊,為健全稅籍及強化稅籍管理效能,111年8月8日修正發布稅籍登記規則,自112年1月1日起,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稅籍應登記事項增列「網域名稱及網路位址」及「會員帳號」;同規則第8條第4項規定,111年12月31日以前已辦妥稅籍登記且至112年1月1日有從事網路銷售之營業人(下稱已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應於112年1月15日以前向國稅局申請變更稅籍登記,登記事項增列上開資訊。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於愛心辦稅原則,該部以111年8月8日台財稅字第11104610672號令規定,已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稅籍登記者,於112年4月30日以前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罰;自112年5月1日起未依前開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應依法處罰,並請各地區國稅局加強宣導上開規定及積極輔導該等營業人依規定辦理,截至4月底已有98%已完成申請變更稅籍登記,財政部呼籲目前仍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尚未依稅籍登記新制辦理變更稅籍登記者,請儘速主動向國稅局辦理。
財政部提醒,國稅局將於近期發函通知目前仍從事網路銷售營業人限期辦理變更稅籍登記,各該營業人於國稅局第一次通知後即依限辦理者,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逾限仍未辦理者,將依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請營業人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死亡給付之退職金、慰勞金或撫卹金及勞工退休專戶之退休金應否列入遺產?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但是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係雇主為勞工及勞工本身歷年提繳之金額及孳息,屬勞工個人所有,於勞工死亡時,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至於死亡人之遺族領取上述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應否申報綜合所得稅,則須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及第14條第1項第9類之規定,依法徵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李君因工作意外死亡,遺有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500萬元及任職公司給付之撫卹金100萬元,依上述規定,李君勞工退休專戶之退休金500萬元應併入其遺產總額核算遺產稅,撫卹金100萬元屬李君遺族所得,可免列李君遺產申報。另因李君係工作意外死亡,其遺族領取之撫卹金100萬元,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可免納所得稅。
該局提醒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之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111年度各類所得暨免扣繳憑單尚未申報者,請儘速至所轄稽徵機關辦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1年度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期限已於112年2月6日截止,逾法定申報期限尚未申報者,請逕向申報單位所屬稽徵機關辦理,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凡屬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扣繳義務人自動補報繳或填發者,可減輕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新設立營業人及扣繳單位常因未諳法令規定,於給付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時,漏未扣取稅款而未向國庫繳納扣繳稅款,亦未依同法第92條規定向立管稽徵機關申報,提醒扣繳義務人如有111年度或以前年度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或已依規定扣繳稅款而未依規定期限按實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者,扣繳義務人應儘速自行補報繳。
該局舉例說明,甲扣繳義務人111年度給付房東租金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扣繳稅額60,000元如期繳納,惟今(112)年1月底前未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經該局查獲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除責令限期填報或填發扣繳憑單,並按扣繳稅額處20%罰鍰,裁罰12,000元。如甲未經查獲前,即自動申報或填發,則可減半處罰。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薪資所得滿300萬元適用租稅優惠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吸引外籍專業人才來臺工作,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以下簡稱攬才法)第20條規定,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首次核准來臺工作,在我國居留滿183天且薪資所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的課稅年度起算5年內,超過部分300萬元可享有半數計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之優惠。
該局說明,依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辦法第3條規定,申請適用前揭租稅優惠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文件或持有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就業金卡,且同時符合以下3項規定:(1)因工作而首次核准在我國居留、(2)在我國從事與其經認定之特殊專長相關之專業工作、(3)於受聘從事專業工作之日或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5年內,在我國未設戶籍且非屬所得稅法規定之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始可適用;又前述「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日」及「取得就業金卡之日」前者指勞動部或教育部核發外國特定專業人才聘僱(工作)許可函所載的聘僱期間始日,後者為就業金卡所載發卡日期。
該局舉例說明,本國籍雇主甲公司與日籍人士A君108年1月簽訂首次聘僱契約,聘僱期間108年2月1日起為甲公司提供服務,A君108年度薪資所得未滿300萬元,109年調薪後,109及110年度薪資所得逾400萬元,嗣於111年1月10日取得就業金卡,A君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申請適用前揭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租稅優惠規定;但由於A君於就業金卡發卡日(111年1月10日)前3年度在臺居留各年度皆逾300天,屬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與申請適用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之規定不符。
該局最後提醒,企業於招聘外籍人士時,應熟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有關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規定,符合租稅優惠條件的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應於各該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填報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減免所得稅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提出申請,以免影響外籍人士可能之租稅優惠權益。

進出口廠商面臨匯率變動的兌換損益,應於實現時認列!

國內企業於進、出口買賣貨物時,如有新臺幣與外幣間的兌換損失或盈益,應注意損益認列時點。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進、出口買賣貨物,且雙方約定交易金額以外幣支付,於進、出口貨物時,以當日匯率換算新臺幣,作為進貨或銷貨的入帳金額,嗣後營利事業實際收付帳款時,再以結匯日匯率計算,原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變動所產生的收益或損失,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的規定,列為當年度的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如只是因匯率調整而產生的帳面差額,因屬未實現兌換損益,在稅務申報時就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1年11月7日出口商品予國外A公司,雙方約定價格為50,000美元,出口當日甲公司依美元匯率32元,列報銷貨收入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如於111年12月31日仍未收款,以當日美元匯率30.3元計算,帳上會有兌換虧損85,000元【美元50,000*(32-30.3)】,但因該筆虧損係因匯率調整產生的帳面差額尚未實現,於稅務申報時,不得列為111年度損失;嗣後甲公司於112年1月10日收到國外A公司支付貨款50,000美元,結匯匯率為30元計算,實際發生兌換虧損為100,000元【美元50,000*(32-30)】,所以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報兌換虧損100,0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向國外進、銷貨的兌換損益,如僅因匯率變動而發生帳面上的差額,不能列報損益,應於實現時才能列報當年度損益,且應有明細計算表供國稅局核對,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可扣抵稅額注意三事項

隨著經濟全球化,國內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頗為常見,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的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為避免發生重複課稅,境外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可申報扣抵本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境外所得額在計算可扣抵稅額時,要注意下列三事項:
1.境外所得額,係指取得國外收入減除其所提供相關成本費用後的所得額,而非逕按國外收入全數作為國外所得。
2.可扣抵境外稅額,係指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的所得稅,按實際繳納稅款日的匯率換算為新臺幣金額,營利事業應提出該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扣抵的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
3.境外所得如係依租稅協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的所得或訂有上限稅率的所得,因未適用租稅協定而溢繳的國外稅額,不得申報扣抵。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取得泰國公司給付的權利金收入1,000萬元,境外扣繳稅額150萬元,甲公司因取得該筆收入的相關成本費用200萬元,甲公司列報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因加計該國外所得而增加的結算應納稅額為160萬元【(1,000萬元-200萬元)×20%】;雖然甲公司在泰國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為150萬元,未超過可扣抵稅額上限160萬元,但依我國與泰國簽署「駐泰國台北經濟貿易辦事處與駐台北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權利金的上限稅率為10%,因此,甲公司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僅能列報100萬元(1,000萬元×10%),其溢繳的境外稅額50萬元(150萬元-100萬元)可向所轄國稅局申請居住者證明,並檢具泰國稅務機關規定的申請文件,依租稅協定向泰國稅務機關申請退還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申報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時,應將取得的收入減除相關成本及費用計算出境外所得,再依國內適用的稅率計算可扣抵稅額的限額,並且注意有無租稅協定的適用。

大陸來源所得 應申報所得稅

報稅季展開,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如果有中國大陸來源所得,應主動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併同台灣所得課稅。官員表示,常有民眾誤以為大陸所得屬海外所得而漏報,提醒納稅人留意。
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民眾前往大陸地區任職或投資,產生大陸來源所得,依規定應併入台灣所得課徵綜所稅。
國稅局表示,綜所稅是自行申報制,有所得就要申報,由於大陸所得並非國稅局提供查調所得範圍,過去常有民眾忽略,或誤以為大陸所得屬海外所得、僅須計算最低稅負。
國稅局提醒,大陸所得仍應誠實申報,以免受罰,並以財政部每年公告的綜所稅結算申報新台幣與人民幣折算率換算,今年申報去年度所得折算率為4.4144比1。

個人海外所得逾百萬 要報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報稅時個人取得投資海外公司盈餘分配的股利,依規定同一申報戶的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100萬元以上,應全數併計個人基本所得額,而同一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應申報及繳納稅款。

官員表示,同一申報戶的海外所得全年合計數達100萬元,海外所得就必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而基本所得額如果超過670萬元,要先扣除670萬元後,再針對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先生為香港某公司董事,2020年間將香港銀行帳戶存入多筆資金合計875萬元,經國稅局調查發現,款項來源是甲先生投資香港公司的盈餘分配,甲先生漏未申報這筆海外營利所得,除了補徵個人基本稅額,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國稅局官員提醒,海外所得非屬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民眾利用電子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查詢的所得資料,皆僅供參考,如果有其他所得,仍應誠實辦理申報基本所得額及繳納基本稅額。
官員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果有類似情形未依法申報者,在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案件,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即可免罰。
另外,官員指出,除了海外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項目外,其他須計入的項目還包含特定保險給付、有價證券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採列舉扣除額的「非現金捐贈金額」(如:土地、納骨塔、股票等)、個人綜合所得稅的「綜合所得淨額」,以及選擇分開計稅的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
國稅局補充,民眾在海外投資基金、債券、期貨、股票等商品,都屬於海外所得的「財產交易所得」。在處分境外金融商品產生的損失,屬於「海外財產交易損失」,要注意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在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

企業營所稅 今年有四大協助措施

今年報稅季未再因疫情而延長,但部分和疫情相關的四大繳稅紓困措施(協助機制)仍持續,財政部指出,企業申報營業所得稅時,可注意是否適用相關減免。
第一是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得按80%計算,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企業如受疫情影響,111年度營業收入淨額較110、109或108年度任一年度減少達30%,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標準得按80%計算。
第二是各項疫情補助免納所得稅,該局指出,因疫情依紓困條例等規定,自政府領取各項補助款,免納所得稅,列為取得年度免稅收入,必要成本費用核實認列。
至於第三是員工防疫隔離假等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營利事業給付員工防疫隔離假、防疫照顧假、疫苗接種假期間薪資的200%於減除政府補助款後金額,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減除。
最後則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提醒,企業如受疫情影響,使得稅金繳納困難,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依限申報及送交相關附件,並多加利用網路查詢所得資料避免漏報受罰。如有受疫情影響者,可善用相關協助措施,減輕租稅負擔。

中小企研發租稅抵減 先辦認定

中小企業研發支出想用於租稅抵減,必須依規定期限申報,財政部指出,中小企業應於營所稅申報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
財政部說明,中小企業投資於研究發展的支出,得依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抵減,抵減方式有兩種,中小企業可以二擇一,但選定後即不可以改變。
中小企業在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的限額,可選擇:一、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二、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自當年度起三年內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台北國稅局表示,中小企業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主體依法辦理「公司」登記,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所定基準的事業,且最近三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者。
以中小企業會計年度屬曆年制者為例,111年研究發展支出如欲適用投資抵減,112年2月起至5月底止申請研究發展活動認定;申請日認定以申請文件送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日為準。
此外,有四種情況要併同研究發展活動認定申請,一併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包括有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或使用的專用技術;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的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委託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研究,或聘請國外大專校院專任教師或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費用;與國內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所為支出欲申請專案認定。
台北國稅局提醒,中小企業111年度研究發展支出如欲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之投資抵減,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申請,以免影響適用的租稅優惠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