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4月24日-112年04月28日
- 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
- 公司及有限合夥事業投資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申請租稅優惠,留意3大重點
- 適用住宅法租金優惠之個人房東,應如何申報租賃所得?
- 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案件,如有繳納困難者,得於申報繳納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服務期間及租稅協助措施
- 居家照顧失能親人辛苦了!申報長期照顧扣除額可減稅?!
- 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營業人B2B交易可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 112年期房屋稅將於112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納稅義務人倘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 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列報為取得成本
- 營利事業債權逾期2年,應注意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 營業人銷售食材供締約學校烹調成學校餐點之營業稅核課規定
-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用
- 勤業眾信:股權轉換交易留意課稅問題
- 稅務管理-資產傳承 稅務規劃起手式
- 機關團體徵免綜所稅 避踩雷
- 三類企業西進 需做好稅務管理
營利事業製作移轉訂價報告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11年與其關係人間從事受控交易,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以其他足資證明其移轉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者外,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第1項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
一、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合計數(以下簡稱收入總額)未達新臺幣(下同)3億元。
二、全年收入總額在3億元以上但未達5億元,且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
(一)未享有租稅優惠或依法申報實際抵減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及前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應加徵稅額之金額合計未超過200萬元。
(二)未申報扣除前十年虧損或申報扣除前十年虧損金額未超過800萬元。
(三)金融控股公司或企業併購法規定之公司或其子公司未與境外關係人(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有交易;其他營利事業,未與境外之關係企業(包括總機構及分支機構)有交易。
三、不符合上述規定,但全年受控交易總額未達2億元者。
該局說明,為協助營利事業就其受控交易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相關規定備妥移轉訂價報告,特彙整應注意事項如附表,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
該局籲請應備妥移轉訂價報告之營利事業,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應於書面調查函送達之日起1個月內提示移轉訂價報告,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並於進行移轉訂價分析時,務必注意相關規定及按期限送交移轉訂價報告或其他替代文據。
公司及有限合夥事業投資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申請租稅優惠,留意3大重點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鑑於國際資安事件頻傳,為鼓勵國內產業強化資安防護能力,111年2月18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除延長原有的智慧機械及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適用投資抵減期間至113年12月31日外,特別新增了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投資於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的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也可享有投資抵減的租稅優惠。
該局說明,經濟部與財政部111年7月4日修正發布「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抵減辦法」,明定「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的適用範疇係為防止資通系統或資訊遭受未經授權的存取、使用、控制、洩漏、破壞、竄改、銷毀或其他侵害,確保其機密性、完整性及可用性,運用於終端與行動裝置防護、網路安全維護或資料與雲端安全維護,並具有辨識、保護、偵測、回應及復原等五大功能之一的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特別注意的是,個人電腦所安裝的防毒軟體或防火牆,因已屬於使用電腦設備時的普遍需求,與促進產業投資與創新的目的不符,所以不可適用該項投資抵減。
該局特別整理111年度投資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支出申請投資抵減須留意三大重點:
一、申請程序: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111年度投資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採曆年制者,即為112年1月1日至112年5月31日止),至經濟部建置的申辦系統格式填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申請投資抵減的支出項目證明文件,完成線上申辦作業,逾期不得再登錄;同時應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申報書規定的格式填報,如果於111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未依規定格式填報,逾期不得適用投資抵減。
二、投資抵減當年度的認定:
自111年度起,申請投資抵減的當年度改以「交貨」或「技術服務提供完成」的年度認定。如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於111年度交貨或技術服務提供完成,雖於112年才支付價款,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的年度為111年度。
三、抵減限額及抵減率: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的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億元以下,得選擇於符合規定的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其各年度投資抵減金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而且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於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
該局特別提醒,今(112)年5月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若要申請適用該項租稅優惠,請注意經濟部申辦系統登錄上傳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的相關規定,以免權益受損。
適用住宅法租金優惠之個人房東,應如何申報租賃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房東將住宅出租給符合住宅法第15條規定接受相關主管機關各項租金補貼者,於住宅出租期間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享減稅優惠,111年度每屋每月免稅額度為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
國稅局說明,依據住宅法相關規定,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俗稱保存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租給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免納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免稅額度為1萬5千元。所以符合前述資格之房東於今(112)年5月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每月租金收入在1萬5千元以內者,可以免稅;超過1萬5千元部分,可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或按財政部頒定所得年度之必要費用標準(111年度為43%)計算之餘額,申報租賃所得。
該局舉例,房東甲君111年1至12月間將名下房屋出租給領有政府租金補貼的乙君,租約言明每月租金30,000元,因甲君未能檢附相關費用憑證,所以按111年度財政部頒定房屋租賃必要費用標準43%計算,甲君於今年5月申報111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申報繳稅之租賃所得為102,600元【(30,000—15,000)元*12個月*(1—43%)】。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符合住宅法相關規定的房屋出租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應檢附租賃契約書外,如要核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者,並應提供相關單據資料,供國稅局核認,若未能檢附相關費用憑證,則依據現行財政部頒定房屋租賃必要費用標準43%計算申報租賃所得。
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案件,如有繳納困難者,得於申報繳納期間內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
5月報稅季又到了,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繳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倘有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或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致無法一次繳清稅款,得於所得稅規定申報繳納期間(112年5月1日至5月31日)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
該局說明,為協助民眾渡過後疫情經濟停滯,因受疫情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期限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免加計利息。此外,納稅義務人如未受疫情影響,但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應納所得稅,得向國稅局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並依規定酌情核准分期繳納期數,最長36期。
該局進一步說明,無論是受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免加息),或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申請分期(加息),均可以臨櫃、郵寄或電話向國稅局申請,申請書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或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下載,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
為利納稅義務人全程以線上完成所得稅申報及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稅,網路報稅系統(含手機報稅)之繳(退)稅頁籤,標有提醒納稅義務人如需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者,請先選擇「現金/票據」或「非線上」繳稅方式,於申報資料上傳成功後,點選「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不加息)」或「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申請分期(加息)」等文字,可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進行線上申辦。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團體)結算申報服務期間及租稅協助措施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112年5月1日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如期完成結算申報並瞭解疫情有關之租稅協助措施,該局特別整理彙整如表一及表二: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應依限申報及送交相關附件,並多利用查詢所得資料避免漏報,如有受疫情影響,可善用各項協助措施,以減輕租稅負擔。
居家照顧失能親人辛苦了!申報長期照顧扣除額可減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政府為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家屬的負擔,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不管是聘僱外籍看護、使用長照給付服務、使用長照機構服務或由家人自行照顧,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只要檢附符合資格的證明文件(如附表所示),就可以申報減除每人每年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另外,如於所得年度之查調扣除額資料有列示長照扣除額,得免檢附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只要符合以下身心失能資格其中一項,且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未達20%、股利及盈餘非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稅及基本所得額不超過670萬元者,均可申報長照扣除額12萬元以減少稅負:
1.符合長照失能等級2-8級,且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
2.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並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者。
3.符合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特定身心障礙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且屬重度(或極重度)等級者。
有關長照扣除額更多資訊可至財政部高雄國稅局https://www.ntbk.gov.tw/主題專區/稅務專區/所得稅類/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專區查詢,民眾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電話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即將進入召開股東會之季節,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為交際應酬用之貨物,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及財政部87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71976465號函規定,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以紀念品贈送股東,上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A公司為召開股東會向B公司購入環保餐具10萬份,取具B公司開立之銷售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稅額25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因上開贈送股東之紀念品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故A公司申報營業稅時,其進項稅額25萬元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公司贈送股東紀念品所取具之進項憑證,其進項稅額不能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申報營業稅時宜多加留意,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營業人B2B交易可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其他營業人(下稱B2B交易),若符合規定條件,可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B2B交易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欲申請B2B交易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應符合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與最近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等2項條件。另營業人之分支機構亦得申請B2B交易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是否符合前揭條件,應以其總機構申報資料認定,但該分支機構如係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9條第2項後段規定分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則以該分支機構申報資料認定。
該局指出,符合上開條件之營業人若欲申請B2B交易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業人申請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及買受人明細表」下載申請書及附件明細表填寫,送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或透過前揭網站「線上服務>線上申辦>稅務線上申辦>營業人申請(增減)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及買受人明細表」功能,線上申請。
該局提醒,營業人經核准就B2B交易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後,若發生不符合上開條件情形時,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改按逐筆交易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112年期房屋稅將於112年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5月31日;納稅義務人倘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2)年期房屋稅將於5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至同月31日,請納稅義務人於期限內繳納。
賦稅署說明,房屋稅繳款書由直轄市及縣(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填發郵寄納稅義務人,倘納稅義務人尚未收到,請儘速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亦可利用自然人/工商/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及密碼,或行動自然人憑證(TW FidO),登入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線上查繳稅款。
為利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財政部提供多元化繳稅管道,納稅義務人可持繳款書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以現金或票據繳納,稅額在新臺幣3萬元以下者,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也可以透過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金融卡、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及電子支付帳戶等方式進行繳稅。另外,還可使用行動裝置掃描繳款書上QR-Code行動條碼連結至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透過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服務業者之APP進行繳稅。各項繳稅作業細節可參閱繳款書上之繳稅說明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項下「電子申報繳稅服務」查閱。賦稅署提醒,已辦理與金融機構或郵政機構約定以存款帳戶轉帳繳稅之納稅義務人,請在帳戶內預留足額之存款,以備提兌。
該署特別說明,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相關規定,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為協助納稅義務人申請事宜,財政部於110年6月30日修正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相關規定、申請流程及申請書格式,置於該部網站「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https://www.mof.gov.tw/covid19),可自行下載運用;該專區亦設有各地方稅稽徵機關諮詢窗口,納稅義務人可多加利用。
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列報為取得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向建設公司購入房屋土地,如約定價款包含房屋裝潢費用,惟實際上並未裝潢,於出售該房地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取得成本應以實際支付金額列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9年2月間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總價1,500萬元及房屋裝潢費用120萬元,嗣甲君於111年10月間出售該房地,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依原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申報取得成本1,620萬元(房地1,500萬元+裝潢費120萬元),經該局查得甲君因故未委由建設公司裝潢,且建設公司已開立裝潢銷貨退回證明單,認定甲君虛列成本120萬元,除補徵稅款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倘訂定買賣契約後,另有協議退貨或折讓情事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申報取得成本。
營利事業債權逾期2年,應注意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9條第5項第2款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5款第2目及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中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可列報呆帳損失,並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600萬元,經查核係甲公司107年間銷售貨物予乙公司而無法收回之應收帳款,甲公司於110年1月間始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並取得確定證明書,該筆債權雖於109年12月底已逾期2年,惟於110年度取得支付命令確定證明後,始符合上開呆帳損失列報之要件,應於110年度列報呆帳損失,而非109年度,因此否准甲公司列報109年度呆帳損失600萬元,補徵稅額120萬元,該局基於愛心辦稅並輔導其更正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增列該筆呆帳損失。
該局特別提醒,前揭債權逾2年之計算,係自該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2年,又營利事業以郵寄存證函方式進行催收,應注意債務人的營業地址是否變更,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營業人銷售食材供締約學校烹調成學校餐點之營業稅核課規定
財政部於本月(24)日核釋,經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餐點(下稱學校餐點)之營業人,依採購契約供應食材、調味品、食用油、加工食品、營養品等(以下合稱食材)與締約學校烹調成餐點,且該等食材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者,其每月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限制。
財政部說明,考量學校餐點除部分地方政府免費供應外,係由受教者負擔,故地方教育主管機關常有凍漲要求,業者無法將物價上漲而增加之成本真實反映於銷售價格,以致經營學校餐點營業人與一般自由競爭市場之其他業者存有差異,是類經營型態應認屬營業性質特殊,爰該部100年4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000122850號令(下稱100年令)及102年8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200609990號令(下稱102年令)規定,營業人專營學校餐點,且該等餐點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者,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平均每月銷售額新臺幣20萬元)限制,按1%稅率課徵營業稅。另該部109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41680號令規定,經營學校餐點營業人銷售前揭範疇以外之貨物或勞務,且該部分之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者,得由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查定全部銷售額;如該部分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自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當期就其全部銷售額依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實務上經營學校餐點營業人除直接供應餐點外,另有提供食材與締約學校烹調成餐點之情形,為兼顧實務及配合政府推行營養午餐政策,爰參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意見,考量營業人供應食材與學校烹調成學校餐點,食材銷售價格、供應對象及契約應經主管機關備查等,其與該部100年令及102年令規定營業人直接供應餐點之性質及目的、監督管理機制相同,二者租稅待遇允宜一致,爰發布新令釋明。
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者,不得列報負責人薪資費用及伙食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私人獨資辦理之補習班、幼兒園、養護與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在計算執行業務所得及其他所得時,不得列報負責人之薪資費用及伙食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另按財政部67年4月26日台財稅第32701號函規定,執行業務者本人日常之膳食費,係屬其個人之生活費用,於計算執行業務所得時,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說明,於查核某私人補習班之110年度結算申報案時,發現其計算補習班所得時,列報減除獨資負責人之薪資費用240,000元及伙食費用24,000元,因與上開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及財政部函釋規定不符,不予認列為補習班之費用,是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表示,執行業務者或補習班等其他所得者,如有申報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勤業眾信:股權轉換交易留意課稅問題
股權轉換交易常有各種課稅問題,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資深會計師徐瑩瑩表示,個人股東交易上市櫃、興櫃股票所得無須納入基本所得額課稅,但應特別留意自2021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若個人股東因股份轉換方式讓與未上市櫃股票並因此取得另一間公司股權,取得股權價值超過轉讓股權價值部分屬於證券交易所得(如有證券交易損失,得自當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扣除;當年度無證券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三年內自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
個人申報綜所稅時需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以綜合所得淨額加計該證券交易所得扣除免稅額670萬元後乘以稅率20%得出基本稅額,如基本稅額大於綜所稅應納稅額,除繳納原綜所稅應納稅額外,需另就基本稅額與綜所稅應納稅額之差額繳納所得稅。
徐瑩瑩提醒,個人股東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也要留意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有關計入項目的例外規定,即交易之股票如屬:一、設立登記未滿五年且符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管理辦法(登錄創櫃版)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二、設立登記未滿五年且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申請核定的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三、設立登記未滿兩年且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2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者,其證券交易所得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此外,股東需留意股權轉換交易是否涉及房地合一稅2.0的特殊股權交易。按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符合兩大要件即構成特殊股權交易:要件一是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個人及營利事業直、間接持有過半數的國內外營利事業(排除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的股份或出資額;要件二是被交易之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的價值50%以上是由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
徐瑩瑩表示,符合該兩要件的特殊股權交易,不適用上述所得稅法停徵證券交易所得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而需按房地合一稅制2.0課徵所得;但上開股份轉換交易能否主張是企業基於經營目的進行組織架構重組而排除適用房地合一2.0特殊股權交易,建議採個案向財政部申請函釋釐清。
稅務管理-資產傳承 稅務規劃起手式
台灣是個有遺產稅及贈與稅的國家,稅率最高達20%,繼承人必須依法完稅後才能辦理遺產繼承,違反者甚至會有刑事責任,因此在資產傳承的規劃上,遺產稅及贈與稅是無法迴避的議題,甚至經常成為規劃的核心。
一般來說,資產傳承的稅務規劃可分為五大類型,包括:資產轉換、資產壓縮、資產分散、資產遞延與資產凍結,各有其適用的情況與應注意的事項。
一、資產轉換:常見的方式是將應稅資產轉換成免稅資產,例如利用指定受益人之死亡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的規定,將部分資產規劃以保單方式持有,來節省遺產稅。惟此種規劃方式要特別留意實質課稅原則的適用,最終得否免稅可能要由稅局做個案認定。
此外,也有利用農用農地免徵遺產稅,或是農用農地贈與民法1138條所定繼承人不計入贈與總額,來規劃購買農地節稅。這部分要特別留意,農地要做農業使用才符合免稅條件,而且農地移轉後要列管五年,如果在繼承或受贈後的五年內沒有繼續作農業使用,就要追繳稅款。
二、資產壓縮:常見的方式是將應稅資產的課稅價值降低,例如規劃購買不動產,因為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及贈與財產價值的計算,不動產是以公告現值為準,而公告現值往往低於市價,因此達到資產壓縮的效果,來節省遺產稅或贈與稅。
但要特別留意,繼承或受贈取得的不動產,未來出售時,是以公告現值認定取得成本來課徵房地合一稅,換言之,雖然利用資產壓縮可以減少遺產稅或贈與稅的稅基,但減少的部分可能會在課徵房地合一稅的時候被補回來,如果繼承人在取得不動產後的短期內出售,可能不但沒有節稅效果,反而要繳更多稅。
三、資產分散:常見的方式是利用分年贈與來進行,例如每年在贈與稅的免稅額度內做贈與,或是每年繳納10%的贈與稅來避免百年之後一次繳納20%的遺產稅。此種規劃方式除了要留意死亡前二年內的贈與要併入遺產外,也要考慮贈與後喪失控制權的問題,實務上可以搭配保險或信託來做規劃。
此外,實務上也有利用人頭來分散資產,但人頭本身有道德風險,而且明天跟意外不知道哪一個先到,萬一人頭出了狀況,人頭的繼承人不認帳,到時候不僅多了一筆爛帳要處理,還可能血本無歸,而且利用人頭來分散資產規避稅捐,也可能違反洗錢防制法而有刑事責任,實不可取。
四、資產遞延:常見的方式是利用配偶間相互贈與免稅的規定,將資產贈與給年紀較輕、體況較好的配偶,來遞延遺產稅的課徵,爭取分年贈與或做其他稅務規劃的空間。此種規劃方式要留意,必須要提前進行,因為死亡前二年內的贈與要併入遺產,而且生存配偶無法對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在稅務上可能產生更不利的結果。
此外,也有規劃在被繼承人過世後,由生存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來遞延遺產稅的課徵。但要特別留意,繼承人要在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將相當於請求權金額之財產移轉給配偶,否則就要追繳稅款。
五、資產凍結:概念是將被繼承人名下財產產生的收益,改由子女取得,來減少傳承的問題。常見的規劃方式是利用孳息他益的股票信託,將每年的股利改由子女取得,而不是累積到自己身上,藉此達到節省贈與稅,移轉所得稅的效果。但要特別留意,在訂立信託契約時,已確定或可得確定之股利,仍應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委託人之所得稅及贈與稅。
機關團體徵免綜所稅 避踩雷
企業綜合所得稅5月起申報,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文化、公益等機關團體依法可徵免所得稅,但相關團體申報時,常見四大錯誤,包括漏列股利收入、誤列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投資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國外股票或基金,和用往年度結餘款支出誤列為使用年度支出。
台北國稅局指出,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機關團體),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但可依免稅標準暨相關法令徵免所得稅。
就過往申報實例,台北國稅局指出,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有四大常見錯誤應避免。
首先是漏列股利收入,台北國稅局說明,機關團體獲配國內營利事業的股利,不論現金或股票,均應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以正確計算當年度餘絀數及支出比例。
第二是誤列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屬於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的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所取得的收入應計入當年度銷售貨物或勞務收總額,依免稅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
台北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常誤將承辦政府委辦業務收入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或誤認實報實銷未產生所得而未計入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收入及成本費用,影響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的正確性。
第三是投資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國外股票或基金。國稅局說明,機關團體的基金及各項收入如用於購買股票或基金,僅能購買國內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信發行的受益憑證,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即購買國外股票或基金,將不符免稅標準。
國稅局表示,機關團體最後一個常見錯誤是把往年度結餘款支出誤列為使用年度支出。
機關團體支出比率未達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的60%,且結餘款超過50萬元,須就該結餘款編列使用計畫,並經主管機關同意留供以後年度使用,以符合免稅標準規定,其於以後年度使用之金額,不得列為使用年度支出項目。例如2020年度結餘款100萬元,已報經核准留供2021年度使用,則2021年度實際依計畫使用時,不得將該100萬元列為2021年度支出,以正確計算2021年度支出比率。
三類企業西進 需做好稅務管理
針對台商大陸布局,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商務與稅務服務會計師徐丞毅表示,有三種台商是正在調整大陸布局的主要族群,一是在大陸擁有較大經營比重者、二是需要將產能外移者、三是接班無繼的台商家族企業。
他指出,在大陸擁有較大經營比重的台商,多數有意向在A股上市,但這對原本已在台上市櫃的企業來說,需額外注意證管法令規範,避免誤觸下市條款。另外,這類台商除調整部分供應鏈到海外,仍會考慮持續加碼在陸成立次集團總部,但次總部的設立涉及大陸境內訂單、人員調整、公司遷址、投資架構重組,以及承諾未來稅收貢獻等商務、財稅議題,需審慎評估成本效益。
徐丞毅表示,尋求兩地掛牌的台商不能僅考慮單邊法規要求,需拉高戰略角度到母集團,並全盤考量股權改制的相關架構重組、稅務成本、資金流程規劃、免稅重組(遞延資本利得稅)的可能性等。
他指出,台商外移產能至東南亞或印度的急迫性這兩年大幅提高,但移轉部分產能,包括人員外派、設備搬遷、技術轉移、當地產能利用率低落都會產生系列的跨境稅務管理議題,台商必須更注意相關法令遵循。
最後則是接班無繼的大陸台商家族企業,由於受到外部競爭激烈,土地、水、電與勞動成本高漲等影響,迫使台商一次性處分大陸資產,這類台商若早期有取得不動產,仍有機會在最後出場時獲利。
但徐丞毅也提醒,當前大陸不動產市況不佳、外匯管制政策模糊、不動產處分稅負,需具備熟悉大陸相關法規及金融實務者,從尋找買方、交易談判到協助款項匯出提供建議,才能避免出售後無法在境外取得款項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