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4月10日-112年04月14日

  • 對國稅局核定稅捐不服,應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不因獲准分期或延期繳納而延長
  • 被繼承人生前貸與他人的債權,應列入遺產稅申報
  • 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改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 110年度書面審查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之核定通知書已公告或寄發,請詳予核對俾辦理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 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款應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減項
  • 執行業務者之執業地址,如與住所為同一處,非屬執行業務使用之相關費用不能列報
  •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112年4月15日起上線
  • 報稅撇步搶先看/存股族股利節稅 兩大攻略
  • 報稅撇步搶先看/海外賺逾百萬 納基本所得額
  • 營所稅申報 五大優惠不可不知
  • 4/28至5/31 開放這三類組織查詢111年度所得

對國稅局核定稅捐不服,應於法定期間內申請復查,不因獲准分期或延期繳納而延長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之處分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不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向國稅局申請獲准分期或延期繳納稅款,而延長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收受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核定通知書,有應補繳稅額,限繳日期為111年4月15日,又公司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於期限內繳清稅款,故申請延期12個月繳納稅款,經國稅局核准延長繳納期限至112年4月15日。如甲公司對國稅局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欲申請復查,仍應於原限繳日期111年4月15日之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捐不服,縱使因疫情延期繳納稅款,申請復查期間並不因此延長,請依原核定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以免因逾期申請而不符合救濟程序。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被繼承人生前貸與他人的債權,應列入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借款與親友或與公司間有資金往來,截至其死亡日止債權未獲清償者,其性質屬被繼承人對他人或對公司的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係被繼承人所遺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於108年間死亡,繼承人雖依法於申報期限內申報遺產稅,惟經查獲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借款與甲君,截至死亡日止其對甲君尚有債權餘額1,100萬元,繼承人漏未申報,除補徵遺產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稽徵機關提供繼承人查詢被繼承人之財產、所得及2年內贈與財產資料參考清單,僅作為申報遺產稅的參考,若被繼承人尚有其他財產,繼承人仍應詳加查明被繼承人截至死亡日所遺留財產狀況,據實申報遺產稅,以免遭到補稅及處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按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改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09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未列入選查並按申報資料大批核定之案件,係首批適用公告方式代替個別填具及送達核定稅額通知書之案件,公告日期訂為112年4月14日。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第102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當年度結算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又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第5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之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之案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1.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2.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3.當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該局提醒,本項作業之公告內容將於公告日登載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及各地區國稅局網站,並同步將公告文書黏貼於主管稽徵機關之公告欄,納稅義務人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公告訊息\核定稅額公告\營利事業所得稅(含機關或團體)結(決、清)算申報核定案件公告及查詢」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可至各地區國稅局網站(連結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查詢。若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者,請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或點選「書表及檔案下載\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營利事業各項申報書表申請書」下載申請書表,向轄區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請補發。

該局呼籲,凡符合公告作業範圍之案件,自公告日發生核定通知書填具及送達之效力。營利事業如發現核定內容有記載或計算錯誤,應依所得稅法第81條規定,於該公告日翌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或更正;若對該公告核定之稅捐處分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公告之翌日起算30日內,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復查。經公告核定之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核課期間內,另經發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

110年度書面審查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之核定通知書已公告或寄發,請詳予核對俾辦理11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便利營利事業112年5月正確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減少申報錯誤情事,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之書面審核案件已核定,並於112年4月中旬完成公告或寄發核定通知書。

該局說明,為避免營利事業因尚未取得前一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核定通知書,發生虧損扣除餘額及投資抵減餘額等前後期資料申報錯誤之情形,該局每年1月起,對於前一年度未列入選查案件,即陸續透過電腦交查進行書面審查核定。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入選查經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符合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規定之案件,業於112年4月14日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未符合前揭公告範圍之核定案件,亦於4月中旬陸續寄發核定通知書。營利事業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案件公告結果或於4月底前收到前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以利於5月辦理結算申報期初資料之正確性。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仔細核對前揭核定通知書內容,如稽徵機關核定內容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請於規定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查對更正,以保障自身權益。

營利事業取得退還減徵貨物稅款應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期費用減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購買新的電冰箱、冷暖氣機及除濕機等節能電器,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取得退還減徵之貨物稅稅額,依財政部109年7月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7360號令釋規定,實質上為購買該貨物成本或費用之減少,非屬所得性質,營利事業應將該貨物稅之退稅款列為固定資產成本或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公司111年購買節能電器兩批,其中一批帳列固定資產,並於當年度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該貨物稅退稅款應作為固定資產成本減項,按減除後之帳面金額計提折舊;另一批電器帳列當年度費用,則其退稅款列為當年度費用之減項。
該局補充說明,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應自購買日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提出申請,上例甲公司如於購買之次年度(112年)始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者,該貨物稅退稅款應於申請年度列為該固定資產未折減餘額之減項,依稅法規定計算折舊;若該貨物於111年以費用列帳者,則貨物稅退稅款應列為112年度之其他收入。民眾如有問題,可撥打免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執行業務者之執業地址,如與住所為同一處,非屬執行業務使用之相關費用不能列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日接到民眾來電洽詢,其獨資經營之診所與住所同址,水電瓦斯費用無法明確劃分自用或屬執行業務使用,該如何申報?
該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之執業場所與住所在同一處,水電瓦斯費如無法明確劃分自用或執行業務使用,以二分之一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5條規定,執行業務者租用房屋,其一部分非執行業務使用者,其非供執行業務使用之租金,應按面積比例計算,不予認列;執行業務者在其住所裝置之電話,或執行業務者之汽車,如係執行業務與家庭合用者,其相關費用,以二分之一計算。
民眾如仍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112年4月15日起上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網路申報軟體自112年4月15日起放置於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營利事業及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可先至該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於上述日期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以利112年5月1日起使用網路方式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經由網路辦理結算申報,須依規定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可依下列2種方式擇一申請:
一、簡易電子認證方式:由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點選常用服務∕「密碼申請」,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機關團體扣繳編號)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後,依序鍵入相關資料完成密碼申請,已申請簡易電子認證密碼者毋需再申請。
二、電子憑證認證方式:營利事業向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moeaca.nat.gov.tw)申請工商憑證IC卡,機關團體及其代理人(事務所)向XCA組織及團體憑證管理中心(網址:https://xca.nat.gov.tw)申請留有統一編號資訊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
該局指出,申報軟體下載路徑為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首頁/非個人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項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可分別點選「營所稅結(決)算申報」及「營所稅機關團體申報」,再至「軟體下載與報稅」下載,包含營所稅結(決)算申報程式(含建檔、審核、列印)、股東股份轉讓媒申審核申報程式、投資人明細媒申審核申報程式、設備或技術投抵媒申審核程式、公司員工取得獎酬員工股份基礎給付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媒申審核程式、以技術或享有所有權之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選擇延緩繳稅或緩課媒申審核程式、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媒體申報審核程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申報審核程式及營所稅結算機關團體申報系統等申報軟體。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先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申請網路申報身分認證,並自112年4月15日起下載安裝申報軟體,俾利112年5月1日起以網路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免出門即可完成申報,省時、安全又便利。

報稅撇步搶先看/存股族股利節稅 兩大攻略

報稅季即將來臨,存股族靠著存股票、領股利,創造穩穩現金流,但存股族們也關心股利所得如何申報才划算。對此,KPMG安侯建業建議,存股族可先觀察個人綜合所得稅率,第二步再決定採取「合併」或「分開」計稅。
另外,同一申報戶股利所得低於94萬元時,選擇「合併計稅」較優惠;而股利所得800萬元以上的存股大戶,選擇分開計稅節稅效果較佳。

KPMG安侯建業會計師葉建郎說明,存股族分配到的股利所得,自2018年1月1日起,可選擇採用「合併計稅減除可抵減稅額」及「單一稅率分開計稅」。

「合併計稅減除可抵減稅額」就是全戶股利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全戶股利合計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可抵減稅額上限8萬元,假設領取的股利為10萬元,則股利可抵減稅額為8,500元。
至於「單一稅率分開計稅」,是無論納稅義務人或配偶的各類所得採合併或分開計算稅額,全戶股利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以全戶股利合計金額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稅額,再與其他類別所得的應納稅額加總,計算應繳稅額。
不過存股族可能會困惑,股利收入究竟是選擇「分開計稅」還是「合併計稅」較優惠?葉建郎表示,若綜合所得稅的稅率介於5%至30%的投資族群,可選擇合併計稅較有利。
在合併課稅的方式下,股利可抵減稅額的上限為8萬元,以8.5%的抵減稅率來計算,若為剛起步的存股小資族,且綜所稅稅率適用5%,在同一申報戶股利所得在94萬元(8萬元÷8.5%)以下,此時利用股利合計金額8.5%計算可抵減稅額方式報稅,可創造3.5%(8.5%-5%)的節稅空間。
另外,如果是適用綜合所得稅率為40%的高所得族群,選擇分開計稅,將股利所得獨立於其他綜合所得以28%計稅,申報上相對有利。葉建郎表示,對於只有股利所得的存股族來說800萬元是分界點。
葉建郎舉例,林小姐無薪資所得,去年股利所得有800萬元,扣掉免稅額9.2萬元以及標準扣除額12.4萬元後,所得淨額為778.4萬元,因所得區間超過472萬元所以適用40%稅率,減除累進差額86.4萬元後,實質納稅額為224萬9,600元,實質稅率為28.12%。
但在只有股利所得800萬元的前提下,林小姐選擇分開計稅,實質稅率是28%,實質納稅額為224萬元,比起合併計稅,林小姐可以省下9,600元的稅額。
葉建郎表示,對於以存股維生的存股大戶來說,無薪資所得且股利所得在800萬元以上,選擇分開計稅實質稅率可以適用28%,但如果選擇合併計稅,實質稅率將高於28%。

報稅撇步搶先看/海外賺逾百萬 納基本所得額

民眾投資美股,當年度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以上時,需計入基本所得額中。KPMG安侯建業提醒,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最低稅負制),除一般綜所稅申報的各類所得及分開計稅的國內股利所得外,還包含:海外所得、部分證券交易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等項目。
KPMG安侯建業會計師葉建郎表示,海外所得收入達到100萬元,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不過基本所得額有670萬元免稅額度,因此申報戶的基本所得額未達670萬元,不需繳納稅款。
但仍要留意,基本所得額共有六種項目。葉建郎說明,除海外所得外,還需加上其他項目才能確認是否需要繳稅。如果基本所得額在計算後少於670萬元,則不須繳納稅款,但若高於670萬元,則需計算需繳納稅款。
葉建郎說明,海外所得申報年度是以「給付日」認定,而非「匯入台灣金融帳戶之日」。以股利所得為例,應在海外被投資公司分配股利年度申報,無論資金是否已匯入台灣,而對於股票交易所得,應在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申報。此外,中國大陸來源所得不屬於海外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營所稅申報 五大優惠不可不知

5月報稅季,除了個人綜合所得稅,企業也有營利事業所得稅。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會計師戴群倫指出,營利事業今年度報稅有五大新租稅優惠不可不知,包括新增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增修生技醫藥投資抵減、增訂透過專戶捐贈運動事業適用費用加成減除、增訂員工接受召集請假期間薪資費用加成減除和增訂分期納稅新措施。
在新增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方面,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於去年2月修正,新增投資於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支出可享有投資抵減租稅優惠,並明定適用期限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止。
連同智慧機械及5G系統的投資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須達100萬元以上但不可超過10億元,並以當年度抵減率5%或三年內抵減率3%,兩者擇一方式抵減應納稅額,抵減金額原則上不可超過當年度應納稅額之30%。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於110年底翻修,其中與生技醫藥公司本身有關的租稅優惠,包括刪除人才培訓支出但保留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並增訂研發人員之教育訓練費用亦得適用抵減優惠,惟抵減率由35%調降為25%,自有應納所得稅年度起五年內抵減,每年度最高抵減稅額以應納稅額50%為限,最後年度則不受限制。
此外則是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於110年底增訂第26條之2,若企業透過教育部專戶捐贈符合資格的特定對象,並取具教育部開立捐贈收據,於今年5月報稅時,即可享有捐贈金額150%列為當年度費用租稅優惠。惟為避免租稅優惠過度,該捐贈金額自所得額中加成減除的部分,應納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計算。
由於後備軍人召集優待條例自111年1月1日施行,依該條例規定,各機關團體得就其給付員工請假從事教召期間薪資金額的150%,可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但倘若該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的租稅優惠者(例如研發人員薪資已適用研發投抵),不得重複適用。
最後則是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延長至112年6月30日,如營利事業接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紓困措施,或受疫情影響(例如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而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限一次繳清稅款,於今年申報營所稅時,仍可向稅務機關申請延期(最長以一年為限)或分期(最長以36期為限)繳納稅捐。

4/28至5/31 開放這三類組織查詢111年度所得

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

112年4月28日起至5月31日止開放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可使用工商憑證IC卡或組織及團體憑證查詢111年度所得資料,查詢方式有自行查詢及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兩種自行查詢方面,營利事業持經濟部核發的工商憑證IC卡或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持國家發展委員會(業務於111年8月27日移轉至數位發展部)核發留有統一編號資訊的組織及團體憑證,可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如果是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除可利用工商憑證IC卡查詢,亦得以所得年度結束日(111年12月31日)已向稽徵機關完成登記的負責人所持有內政部核發自然人憑證或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但於111年度期間有歇業、註銷、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及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有變更負責人情事者不適用。
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112年4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得以前述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由代理人以工商憑證IC卡或組織及團體憑證,於4月28日起至5月31日止,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中區國稅局提醒,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的所得資料,是依各憑單填發單位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為申報所得稅時參考,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