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4月06日-112年04月07日

  •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 所得歸屬 以移轉登記日為準
  • 註銷稅籍後復業 須重新登記
  • 公司售地所得 應列整地成本
  • 遺囑信託 財產可專款專用
  • 遺囑信託需求大 信託公會教戰
  • 台商處分大陸股權 課稅大不同
  • 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損失 國稅局:須與業務有關
  • 出租土地 費用不能扣抵
  • 買賣無權狀建物要繳契稅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 所得歸屬 以移轉登記日為準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所得歸屬年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之2規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
若兩者皆無從查考時,稽徵機關應依其買賣契約或查得資料認定。北區國稅局日前查獲A公司於2020年間出售2014年以前購買取得的房屋及土地,並於2020年12月底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雖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但未將出售房屋利益600萬元併計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
A公司於接受調查時指出,因買方貸款程序遲延,故於2021年1月買方完成付款後始辦理點交,並同時開立統一發票,因此誤以為出售房屋利益的申報年度是以統一發票之開立年度為準,並無隱匿逃漏稅的意圖。
北區國稅局認為,公司組織應採用權責發生制,該公司既已於2020年12月將房屋所有權移轉至買方,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出售收益已確定應收,應予入帳及併計202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損益。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如有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與統一發票開立日期為不同年度的情形,應特別留意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所得歸屬年度來列報相關損益。

註銷稅籍後復業 須重新登記

台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核准註銷登記後,如果後續要恢復營業,應在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若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除了追繳稅款,可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停止營業。
國稅局官員指出,稅籍登記用途為供報繳營業稅,無論申請公司或行號皆需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另外,營業人可向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稽徵所(分局),備妥相關申請文件提出申請。
辦理稅籍登記時,所需申辦文件有五項,包含一、營業人設立事項表申請書;二、負責人身份證、戶籍謄本及影本一份;三、合夥組織加附合夥契約副本一份;四、公司組織及其他組織,主管機關核准成立的證照、組織章程等影本;五,總機構所屬對外營業的其他固定營業場所申請登記時,應檢附總機構營業登記核准函影本。
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另外,營業人應在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者,依營業稅法第45條規定,除了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可以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者,可按次處罰。且納稅義務人如果有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營業,除了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最重可停止營業。
台北國稅局舉例說明,A商號在2020年向稽徵機關申請註銷登記並經核准後,仍繼續營業並以A商號負責人甲先生的銀行帳戶收取營業收入,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銷售額新台幣2,000餘萬元。國稅局除了通知A商號限期補辦稅籍登記,並補繳所漏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依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公司售地所得 應列整地成本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營利事業為出售土地而進行地上物拆除整地所產生之損費,應視為土地出售實際成本之一部分,同時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未來出售土地時,應自該項出售土地增益項下減除,合併計算損益。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計1,400餘萬元,經該局查核,發現該筆列報損失係甲公司為出售土地而進行地上物拆除及整地相關支出,基於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其相關費用應屬為使土地達可出售狀態之支出,應列為出售土地成本,經該局轉正列為土地成本,予以補稅290餘萬元。

遺囑信託 財產可專款專用

台灣人口高齡化,老年長期照護與財產管理需求成為重要課題。合庫銀行表示,一名癌末病患黃先生,離婚並單獨監護未成年兒子,因時日無多,擔心往生後前妻取得監護權與遺產掌控權,透過銀行信託,確保身故後財產可專款專用於兒子,簽約兩天後,黃先生即不幸離世。
合庫銀行指出,原本黃先生想藉由公證遺囑,並與銀行簽訂「遺囑信託受任契約書」的方式,確保兒子受領的遺產得到保障,但計畫趕不上變化,客戶病情急速惡化,考量黃先生的身體狀況可能無法維持到完成信託簽約(需量身訂做契約)。

在深入瞭解客戶的需求後,合庫建議先將黃先生遺產中最想要獲得信託保障,也就是保險的身故保險金(保單受益人為其兒子)的部分,以兒子的法定代理人名義與合庫簽訂制式化保險金信託契約,確定未來信託財產的給付內容及運用方式,並透過律師完成代筆遺囑,於遺囑中載明名下其他財產於身故後的分配方式及保險理賠金交付信託,確保財產可專款專用於兒子。
因黃先生病情急轉直下、情況相當緊急,在行員積極接洽並趕赴醫院辦理相關手續下,三日內委託律師完成遺囑訂立,並簽訂保險金信託契約,簽約完成兩天後,黃先生即不幸過世。由此案例可感受到信託機制與遺囑搭配的重要性,及民眾辦理信託常具有高度的即時性需求。

遺囑信託需求大 信託公會教戰

我國將在2025年邁入超高齡社會,民眾成立遺囑信託進行資產規劃,避免遺產分配紛爭之需求將更為殷切。信託公會秘書長呂蕙容表示,信託成立方式有「契約」、「遺囑」二種,但有關遺囑信託部分,僅於信託法第46條訂立相關規範,至於遺囑信託成立生效要件及執行等事項,則無明文規範,信託業者要如何順利辦理遺囑信託,實有研究探討必要。
呂蕙容指出,近年來遺囑信託的運用逐漸受到實務界及民眾的重視,主要是以遺囑的傳承方式,有一些優點,例如上一代對於財產的掌控權無須太早交給下一代,以保留對財產處理的彈性;在財富傳承實務運用上也可以指定隔代繼承,減少財產多次傳承的無謂減損;也可以保護子女從繼承取得的財產,不用計入夫妻差額分配請求權,避免因婚姻問題而外流到非家庭成員。
有部分基於稅賦的考量,尤其在房地2.0課稅下,不動產如透過遺產轉移,下一代未來處分不動產時,計算不動產持有期間,是以被繼承人取得不動產時間開始計算,如果原屋主的不動產是在2015年底前取得,還可以採不動產稅負舊制繳納,較為有利。
呂蕙容提到,依我國民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進行遺產分割前,就被繼承人銀行帳戶之存款屬「公同共有關係」,所以在我國也同樣有任一繼承人無法單獨提領被繼承人存款支應繳稅與喪葬相關費用的情況。如果委託人於生前設立遺囑代用信託,生前具有安養信託的功能,死後財產可順利傳承並可免除遺囑做成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引發的效力及遺產暫時凍結無法提領問題,是值得推廣的信託模式,建議信託業可以創新設計與現行安養信託、有價證券信託或家庭理財信託等各種信託相結合,以提供客戶更完整的信託服務。
信託公會蒐集信託業者辦理遺囑信託實務遇到的問題,委外研議實務作業程序、遺囑信託前、中、後應備的文件(例如遺囑執行受任書、遺囑信託受任同意書或約定書等文件)等,並對辦理實務遇到之問題(如遺囑執行或稅務等),提供相關建議及應注意事項。此外,也參考日本遺囑代用信託制度,一併研議於我國設定遺囑代用信託之相關契約條款,提供信託業者參考使用。

台商處分大陸股權 課稅大不同

近年台商個人處分大陸股權的情況增加,KPMG稅務投資部China Practice執業會計師劉中惠指出,兩岸稅制規範不同,且直接與間接持股大陸公司在處分股權時的課稅方式不同,建議留意相關所得性質判定及歸屬年度。
此外,台商若有可於台灣抵繳個人綜所稅的部分,記得要拿大陸繳交的所得稅完稅證明辦理兩岸文書認證。
台籍個人直接處分大陸公司股權,依據大陸的個人所得稅法,因其處分標的為大陸境內資產,將被視為大陸境內所得,應課徵20%大陸個人所得稅。
另外,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台籍個人處分大陸公司股權所得須併同台灣地區來源所得,按所得級距課徵(最高40%)的綜合所得稅,不過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的稅額可自應納稅額扣抵。
至於台籍個人間接處分大陸公司股權(例如個人透過轉讓境外公司的方式,間接達到轉讓大陸公司的效果),從規定層面來看,通常不會產生大陸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
但依大陸2020年第三號公告定義,若被轉讓的境外公司股權在交易前三年內的任一時間,其資產的公允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大陸境內不動產,便會被認定為大陸境內所得。
會計師提醒,這類交易在大陸境內除了有20%個人所得稅,另一方面,台籍個人直接轉讓的是境外公司股權,屬中華民國海外所得,應併計入基本所得繳納20%稅額,所得申報方式可能造成台籍個人面臨被重複課稅的問題。
KPMG稅務投資部China Practice協理任之恒表示,不論採取直接或間接處分大陸股權的交易模式,實務上不少大陸稅局都會要求檢附由當地評估機構出具的價格評估報告,作為成交價格的合理性依據。

例如對於投資成本的認列,大陸主管機關一般會先以標的公司實收資本為依據,如有股本溢價等其他情形,則要求額外檢附匯款單據及驗資報告等進一步佐證。
劉中惠也提醒,依據大陸稅務法令,非居民個人財產轉讓所得按20%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重於非居民企業轉讓財產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建議台商賣股前要先謹慎分析。

營利事業列報費用、損失 國稅局:須與業務有關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的損失,或家庭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的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高雄國稅局強調,營利事業列報之費用或損失,就算取具合法憑證,且未超過所得稅法規定限額,仍須與業務有關,始得列報。
舉例來說,高雄國稅局查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甲公司列報交際費100萬元,雖未逾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限額,但進一步查核後發現,其中三筆金額計80萬元,發票品名為沙發、寢具及電視等。
高雄國稅局表示,因甲公司無法合理說明該項支出供業務上使用的關聯性,故依相關規定剔除該筆交際費80萬元。
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要列報與業務無關的費用或損失,以免不符稅法規定,反遭剔除後補稅。
此外,營利事業列報費用及損失,如果未經取得原始憑證,或取得憑證已記載事項不符,也不予認定。
財政部指出,費用及損失的原始憑證,除統一發票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九條規定填記,其為收據、證明者,應載有損費性質、金額、日期、交易雙方姓名或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其他必要記載事項。
至於其為經手人之證明者,亦須載有損費性質、金額、日期及其他必要記載事項,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出租土地 費用不能扣抵

陳先生和陳太太在台南市大內有兩塊農地,租給光電公司種電,2020年收到租金49萬3,200元,光電公司開給扣繳憑單。49萬元租金收入全數被國稅局算成租賃所得。陳先生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他質疑為什麼出租住房可以扣43%的費用率,出租土地什麼都沒得扣?
陳先生的訴願案敗訴。爭取費用失敗對陳先生影響不小,因為和光電公司的租約一簽就是20年。
出租房子可以扣費用 出租種電卻不行?
加計49萬多元的租賃所得後,陳先生綜合所得總額達163萬多元,適用稅率12%。為這租金,要繳近6萬元綜所稅。
出租的兩塊地由陳先生和陳太太共同持有,都是陳先生持分三分之二,陳太太持分三分之一。租金各收32萬8,800元、16萬4,400元,兩人「稅在一起」,同屬一個綜所稅申報戶。陳先生主張適用2020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和出租住房一樣,減除43%的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住房會折舊,需要定期修繕,以維持其住房功能。但出租土地,沒有其他需要支付的費用,土地不會折舊,也不需要定期維修。所以出租土地沒有訂定費用率。
國稅局表示,在陳先生所提的費用標準中,明文規定: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43%。
陳先生提適用另一條,同樣也是2020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的規定,針對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36%費用,不負擔水費者減除3%。
南區國稅局指出,租約的第1條就約定:用於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及週邊設施與台電電網併聯而需埋設電線之土地,不得供作其他用途使用。陳先生和陳太太出租的土地不適用農地規定,因土地沒有做農業使用。
還有什麼可以扣抵
陳先生雖然表示,當時光電公司支付租金,先扣了健保補充保費,但也因健保補充費不是租金費用,不能抵免,但可以列舉扣除,列在勞健保費項目。
陳先生雖積極找出各種扣抵項目,但兩塊地沒有抵押貸款,因此沒有貸款利息支出可抵免,南區國稅局詢問台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的新營分局,稅務局指出,陳先生、陳太太的兩地號在2020年度屬於課徵田賦的一般土地,沒有繳納地價稅的紀錄,也無法抵免。

買賣無權狀建物要繳契稅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近日有民眾詢問,數月前購買未辦保存登記房屋,近期要繳房屋稅,稅單上納稅義務人仍是前屋主的名字,該如何更正。官員表示,買賣未辦保存登記,也就是無建物所有權狀的房屋,雖不用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仍需由雙方當事人向地方稅務局申報繳納契稅,才能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
稅務局說明,未辦保存登記的房屋,因不必向地政機關辦理產權登記,所以民眾常誤以為買賣移轉時就沒有報稅的問題。其實依據《契稅條例》規定,不動產的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
買賣雙方應在買賣契約成立日起30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後,才能變更房屋納稅義務人名義。
稅務局提醒,未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三天,加徵應納稅額1%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