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2年03月20日-112年03月25日

  • 營利事業出售衍生性金融商品,應注意出售損益的財稅差異
  •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留意常見錯誤!
  • 汽車汰舊換新先後,申請退稅要確認的事
  • 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如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者,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進口人以預估發票價格辦理報關先行驗放案件,海關主動發送通知提醒按期補正
  •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如係「情節輕微」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應扣除保險給付及國外就醫往返的交通費
  • 個人購屋貸款利息非屬房地交易所得的成本費用
  • 國稅局加強查緝營業人利用新興支付工具BNPL之交易逃漏稅
  • 個人經營網路代購業務,應辦理稅籍登記
  • 掌握欠稅人財產動態資訊,及時實施假扣押確保債權
  •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常見的錯誤情形
  • 因應菸害防制法已於本(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籲請注意相關規定
  •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六大錯誤,一次報您知
  • 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應注意常見三大錯誤
  • 個人購買房屋土地有「價款折讓」,出售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列報為取得成本
  • 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 均不課贈與稅
  • 申報遺產稅前 上線先試算
  • 特定股權交易 須報房地稅
  • 出售專利權 收益要課稅
  • 台商大陸房產過戶子女稅費分析
  • 輕症免隔離20日上路 快篩陽勞工怎請假?勞動部給答案

營利事業出售衍生性金融商品,應注意出售損益的財稅差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進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應注意財務及稅務上認列基礎的不同,財務上應於期末或出售日計算金融資產評價損益,以公允價值變動認列為當期評價損益,但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條第2項及第63條規定,未實現的評價損益應帳外調減,俟出售時,以售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申報出售資產損益計入課稅基礎。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依據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第9號「金融工具」規定,持有衍生性金融商品,並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者,出售時應先進行評價,將資產帳面價值調整至出售日之公允價值,認列金融資產評價損益;另於期末時,帳上持有之金融資產也應調整至期末公允價值,認列評價損益。兩者皆會計入當期損益,但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特別注意,評價損益屬尚未實現之損益,應予帳外調整,實際出售該資產時應以售價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計算出售資產損益,計入課稅所得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間以6千萬元購買衍生性金融商品,並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108年底該資產公允價值1億元,財務上認列評價利益4千萬元,因屬未實現之利益,辦理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帳外調整減除;109年7月按公允價值1億3千萬元出售該金融資產,財務上應將帳面價值調整至出售日之公允價值,認列評價利益3千萬元,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申報當年度評價利益3千萬元,惟正確應申報出售資產利益7千萬元(按出售時實際成交價1億3千萬元減除其原始取得成本6千萬元計算),致10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短漏報課稅所得額4千萬元,遭該局調整補稅及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需特別注意財務及稅務處理上的差異,於結算申報時自行依法調整所得額,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而受罰。營利事業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留意常見錯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暨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將於今(112)年5月開始,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避免錯誤遭補稅,該局彙整常見申報錯誤或疏漏態樣如下:
(一)營利事業獲配屬大陸地區的現金股利,應以該筆現金股利總額列報,誤以該筆現金股利扣除大陸地區所得扣繳稅款後的現金股利淨額列報,致漏報投資收益。
(二)營利事業出售外國公司於境外發行的股票所得,非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的證券交易所得,屬應稅所得,卻誤列報為停徵的證券交易所得。
(三)經海關出口外銷貨物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規定,應以外銷貨物報關日所屬的會計年度認定銷貨收入,卻誤以貨物交貨或收款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收入。
(四)營利事業購買新車且列為固定資產,如於次一年度以後才汰換舊車,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或第12條之6規定者,於汰換年度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應於申請時將該退稅款列為該運輸設備未折減餘額的減項,卻誤未列報減除。
(五)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案件者,應依實際經營項目正確填報行業代號並按所適用擴大書審純益率計算所得額,卻誤選用其他行業代號並以較低純益率申報,致所得額計算錯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於申報所得稅時,請確實注意檢視有無上述情形,如有相關疑問,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s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提供說明。

汽車汰舊換新先後,申請退稅要確認的事

為促進汽車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在115年1月7日以前,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的中古汽車,並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汽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可定額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5萬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購買新車想要申請退還貨物稅的民眾注意,如選擇「先汰舊、後換新」,請確認新車交車期程;如為「先換新、後汰舊」,請確認舊車應在何時以前完成報廢,以免影響退稅權益。
該局表示,車主選擇「先汰舊、後換新」者,新車交車期程可能因不同車型車款及是否為進口車而有不同,為免因延遲交車而影響退稅權益,宜先確認交車期程。例如:甲於111年6月1日報廢舊車,同年8月1日訂購新車,遲至112年1月5日始交車及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因已逾法定6個月內完成車輛汰換期間,將不適用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
至於車主選擇「先換新、後汰舊」者,因於購車時尚未完成其舊車汰除,與「先汰舊、後換新」新車交車時已符合退稅要件,車商可馬上辦理退稅遞件申請不同。該局提醒購車民眾,宜先確認應在何時以前完成舊車報廢,以免逾期辦理而影響退稅權益。
該局指出,換購新車期間是以「舊車報廢完成日」為基準,計算是否符合報廢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的要件。依據「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規定,「報廢日」是按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所載回收日期或公路監理機關核發加蓋戳記的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所載日期的「最後完成日」來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乙於111年8月22日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嗣分別於112年2月4日及9日完成舊車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則以112年2月9日為報廢日,該始日不計算在內,起算日為112年2月8日,往前逆算6個月與起算日相當日(111年8月8日)之次日111年8月9日為6個月期間之末日,因乙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日期在111年8月9日(含)以後,符合6個月內購買新車的要件。
該局進一步指出,乙的新車如果是在111年8月8日(含)以前所購買,就不符合報廢前6個月內購買新車的規定。因此建議民眾,選擇「先換新、後汰舊」時,要確認舊車報廢的最後期限,並提前完成舊車車籍報廢及車體回收,避免因6個月期間計算錯誤或其他因素耽擱,導致逾期辦理而影響退稅權益。

 

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如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者,所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如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者,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111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1004648950號令規定,營業人承租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下稱自用乘人小客車),有下述情形之一者,核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所支付之營業稅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車輛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2.承租人於租賃期間得行使購買租賃車輛選擇權,且得以明顯低於選擇權行使日該車輛公允價值之價格購買。3.租賃期間達租賃車輛經濟年限四分之三。4.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給付現值達租賃車輛公允價值百分之九十。5.其他足資證明租賃車輛已移轉附屬於該車輛所有權所有之風險與報酬。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承租非屬前述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倘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並將車輛集中或統一管理者,核非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係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始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租賃公司承租自用乘人小客車,租賃期間3年,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52,500元(含營業稅),並約定租賃期間屆滿將小客車所有權移轉予甲公司,此租賃方式係屬上述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甲公司每月支付租金之營業稅進項稅額2,500元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申報前揭不得扣抵進項稅額之情形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息免罰。

進口人以預估發票價格辦理報關先行驗放案件,海關主動發送通知提醒按期補正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進口人以預估發票先行辦理報關,繳納保證金提領貨物,應於放行後4個月內補送正式發票,為精進便民服務,海關於補正期限屆滿前1個月主動發送訊息【錯單或應補辦事項(N5107)】通知,提醒報關業者或進口人按期補正,以免影響權益。
關務署說明,貨物進口時若買賣雙方尚未議定交易價格,進口人未能即時檢具正式發票報關,則應於報單上主動聲明,並檢具預估商業發票、進口貨物押款放行申請書及交易合約等佐證文件,向海關申請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貨物,於貨物放行後4個月內補送正式商業發票供海關審核,其有正當理由者可予延長,延長期限不得逾進口放行後1年。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以往此類案件於補正期限前,海關係以電話或人工發送訊息方式通知,增加行政負荷,此次精進作業於補正期限到期前1個月由系統自動發送N5107通知(代碼「H23:進口押放案件,待補文件期限將至,請儘速補件或申請展延」),有效提升作業效率。該署提醒報關業者或進口人,於收到該訊息時,儘速於補正期限前辦理補正或申請展延,以免因逾期而遭沒入保證金。

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如係「情節輕微」仍可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許多企業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致營業收入驟減而產生虧損,依所得稅法第39條但書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但當年度結算申報如有漏報營業收入等違章情形,除屬「情節輕微」者外,將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要件,不得就以往年度核定虧損申報扣抵。所謂「情節輕微」必須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已被查獲:扣抵年度之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之比例不超過5%;虧損年度之短漏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所得額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虧損金額之比例不超過5%。
尚未被查獲: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其短漏報情節輕微之適用標準,依第1點金額或比例加倍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前十年核定虧損本年度扣除額100萬元,惟查其所涉103年度(虧損年度)短漏開統一發票,致生短漏所得額80萬元,依虧損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稅額13.6萬元(80萬元*17%),已超過10萬元,且短漏報所得額80萬元占全年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虧損金額600萬元之比率13.33%(80萬元÷600萬元),亦超過5%,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要件,致不得適用盈虧互抵。甲公司不服,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循序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最高行政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在案。

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應扣除保險給付及國外就醫往返的交通費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時,應注意本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支付對象需為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的醫院,而且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國外就醫往返交通費、旅費,均不得扣除。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所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的立法意旨,係針對人民因身體病痛接受治療而支付的費用,因屬生活中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可以扣除,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醫藥及生育費200餘萬元,經該局函詢保險公司並檢視其提示的單據等資料,查得其中有部分醫藥費受有保險給付,另有支付交通費等非屬醫藥費範圍的費用,合計150餘萬元,該局以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予以減列該筆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核定甲君110年度綜合所得稅補徵稅額16餘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列舉符合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的適用條件,如係未扣除保險給付而申報錯誤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

個人購屋貸款利息非屬房地交易所得的成本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可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列舉扣除額,加計其他列舉扣除項目金額,與標準扣除額比較,從高擇一自所得總額中予以減除;然而,個人房地合一稅交易所得,係以售價減除實際購入成交價格及支付之費用,核算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納稅義務人因房屋持有期間繳納的房貸利息,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扣除。
該局說明,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3點及第15點規定,取得成本是指購入時的成交價額,以及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的必要費用,包括契稅、印花稅、代書費、公證費、裝潢修繕費用等,但取得房屋所有權後,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均屬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費用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8月出售於106年8月買賣登記取得之房屋及土地,該房地於購入時作為抵押物向銀行申辦貸款,甲君於房屋出售前已繳納的貸款利息27.3萬元,在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將該貸款利息列報為成本費用,自所得中減除。經該局查核該貸款利息的貸款期間自106年8月起至111年8月止,係甲君登記取得房地所有權後發生而支付的購屋借款利息,屬房屋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費用減除,經該局剔除補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在房屋持有期間,如因增置、修繕或改良的支出,可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達2年以上者,則可以列為出售房地的成本,自房地售價中予以減除。

國稅局加強查緝營業人利用新興支付工具BNPL之交易逃漏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疫情影響讓許多人失去了固定的收入,催生新型支付工具「先買後付(Buy Now Pay Later, BNPL)」得以遲延付款及彈性的支付方案,提供消費者多種選擇,無須於網路披露金融資訊及可彈性運用財務配置等特性,BNPL交易付款模式已獲得消費者青睞,並成為購物支付新趨勢之一,國稅局已針對此種支付方式加強蒐集金流資料,查緝營業人有無運用此交易模式逃漏稅捐。
該局進一步表示,使用BNPL方式交易,多以線上申請,申請簡易又快速門檻不高,消費者在尚未付款前就能收取貨品,並檢視是否符合所需,不符即可直接取消訂單退還物品,無需等待退款,此種消費型態深受年輕消費者所喜愛,而商家透過與BNPL業者合作,可開拓新的客群,致BNPL巿場成長快速;該局積極蒐集相關金流資料,經與其營業稅申報資料勾稽比對,選查銷售額偏低之業者,以遏止營業人藉由BNPL業者收款隱匿營業收入來逃漏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經營美容護膚及化妝品業務,因美體美容課程大多屬高單價之產品及服務,銷售對象以剛畢業之年輕女性上班族為主,為減輕消費者付款壓力,遂與BNPL業者合作,嗣該局依蒐集BNPL業者之金流與該公司申報資料勾稽比對,查獲甲公司109年度短漏報銷售額1,400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額70萬餘元外,依加值型及非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35萬餘元。
該局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短漏開統一發票並短漏報銷售額之情形,如有一時不察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處罰。

個人經營網路代購業務,應辦理稅籍登記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因疫情影響,許多民眾無法出國購物,「海外代購」強調不用出國也可以買到跨國商品亦隨之興起;倘當月銷售貨物或勞務達起徵點者〔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者〕,即必須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平均每個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即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以取得代價,視為銷售貨物。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應按佣金及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委託人。
該局舉例,轄內甲君於國內成立臉書及LINE私密社團,粉絲好友逾萬人,提供加入社團之粉絲好友下單,由甲君以自己名義向境外乙公司代購精品服飾及支付貨款,甲君於收到進口之貨物後,委託國內貨運業者丙公司運送商品與買受人,嗣經該局查獲,甲君109年度代購精品服飾銷售額1,048萬餘元,未辦稅籍登記,除補徵營業稅51萬餘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鍰51萬餘元。
該局呼籲,網路商品代購業者請自行檢視,當月代購商品銷售額達8萬元,應盡快向住(居)所或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於其網路銷售網頁及相關交易應用軟體或程式(APP)清楚揭露「營業人名稱」及「統一編號」。

掌握欠稅人財產動態資訊,及時實施假扣押確保債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查證其有規避稅捐執行的跡象,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以防杜納稅義務人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落實稅捐保全措施。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可於規定繳納期間(含展延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若發現納稅義務人藉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期間,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情形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就蒐集的相關事證,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並於取得執行名義後與行政執行分署協力執行扣押程序,以確保稅捐債權。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收到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補徵繳款書,繳納期限為111年6月25日,該公司以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且不能於繳納期限繳清稅捐為由,於111年6月20日申請延期繳納稅款,經該局核准延期至112年5月25日繳納稅款。嗣該局查得甲公司於111年8月1日將名下不動產辦理買賣移轉登記、於10月17日擅歇他遷不明及10月21日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顯有藉核准延期繳納稅款期間脫產及規避稅捐執行的情形,該局為及時維護稅捐債權,立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嗣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扣押甲公司名下其餘財產,促使其繳清所欠稅款。
該局提醒,為避免納稅義務人利用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期間隱匿或移轉財產,影響稅捐徵起,該局積極掌握巨額欠稅人的財產動態資訊,若發現有逃避稅捐執行的跡象時,即啟動假扣押機制,確保稅捐徵起。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常見的錯誤情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為第1級或第2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買受人自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載交易日期的次日起6個月內,可檢附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等資料,以線上或書面方式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的貨物稅,每臺減徵金額最高以新臺幣2,000元為限。

因應菸害防制法已於本(112)年3月22日修正施行,籲請注意相關規定

據財政部國庫署表示,本(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行政院已核定與加熱菸有關條文自本(3月22日)日施行,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亦於同日依該法第7條規定公告加熱菸為指定菸品。
依前開法條規定,衛福部公告指定之菸品,業者應於製造或輸入前,向該部申請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經核定通過後,始得為之。該署提醒欲產製加熱菸者,不論是否取具菸製造業許可執照,應向衛福部申請審查並通過後,再向財政部申請新增「其他菸品」產品種類、或設立許可,並俟取得換(核)發之菸製造業許可執照後,始得產製經核定通過之加熱菸。至取得菸進口業許可執照之業者如欲進口加熱菸,應先向衛福部確認該菸品是否業經審查通過,倘未經審查通過,應向該部申請審查並俟通過後,再辦理進口之相關事宜。
該署指出,就加熱菸應否納為入境旅客隨身攜帶品項,經財政部與衛福部等機關會商共識,基於維護國民健康及菸害防制之立場,不予納入,爰入境旅客隨身攜帶之菸品品項僅限捲菸、菸絲及雪茄,至加熱菸則不得攜帶入境。
該署籲請國人入境時如攜帶菸品,務必誠實申報,且不得攜入加熱菸,違反者,將視攜入加熱菸是否經衛福部核定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而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57條,或菸害防制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下同)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或5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沒入、或銷毀、退運該菸品。

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六大錯誤,一次報您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於本(112)年5月開始,茲臚列近期查核發現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常見六大錯誤或疏漏態樣,以協助營利事業正確申報納稅:
一、營利事業於製造費用項下列報無形資產之攤折,惟查該無形資產係屬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計提攤折之規定。
二、營利事業未編製各式成本表,會計師簽證雖按財政部頒訂同業利潤標準申報營業成本,惟查該營利事業係經營2種不同行業,應分別依實際經營行業代號之同業利潤標準申報營業成本。
三、營利事業銷售舊制房屋及土地,其買賣合約及統一發票已劃分房屋款及土地款,且房屋款未明顯較時價為低,應按前揭買賣合約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3款規定,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及土地公告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
四、營利事業外幣定期存款到期時以換單方式再續存,並於換單時認列兌換損益,惟仍為外幣定存未兌換新臺幣,其因匯率變動產生之帳面兌換損益,屬未實現之兌換損益,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第1款及第98條第1款規定,不得列報兌換損益。
五、醫療財團法人列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前十年虧損扣除額,包含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虧損,致多計虧損扣除金額。
六、營利事業誤將租賃改良物支出列報為實質投資支出作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金額,該租賃改良物非屬取具所有權之建築物範圍,與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第2條規定不符,不得列報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金額。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確實注意檢視有無上述情形,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填報。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研發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應注意常見三大錯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下稱辦法)規定,最近3年內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得就其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且應在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認定之申請,並在辦理當年度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文件,送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所在地國稅局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以符合程序要件。
該局進一步指出,為協助營利事業正確適用該項投資抵減優惠,特別整理列報較常見三大錯誤態樣,加強提醒,避免遭剔除補稅:
(一)依辦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按支出金額15% 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按支出金額10%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在當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舉例說明,該局轄內甲公司已於申報時擇定按支出金額15% 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惟於申報期間屆滿後更正改按支出金額10% 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甲公司仍應按申報時擇定之抵減率15% 適用投資抵減。
(二)依辦法第13條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在內。舉例說明,該局轄內乙公司因研究發展支出向各級政府機構申請並取得研究補助款,惟未自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核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調減該項政府補助款並計算得適用投資抵減稅額。
(三)依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列報專用於研究發展所購置之專用技術、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之費用,應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始得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舉例說明,該局轄內丙公司列報專用於研究發展所購置之專用技術,漏未向經濟部工業局提出專案認定申請,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否准該項專用技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特別提醒,今(112)年5月辦理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營利事業若要適用該項研發投資抵減租稅優惠,必須於今年2月1日至5月31日間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多留意相關規定,慎防錯誤,以免權益受損。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個人購買房屋土地有「價款折讓」,出售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列報為取得成本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購入之房屋土地於訂定買賣契約書後方取得價款折讓,致實際支付金額小於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於出售該房地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即契約書所載房地買賣總金額扣除價款折讓金額)申報取得成本。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6年2月間與建設公司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契約書,約定買賣價款新臺幣(下同)1,350萬元,另於106年4月間與建設公司簽訂協議書,取得價款折讓142萬元,建設公司並開立銷貨折讓證明單,嗣甲君於111年4月間出售該房地,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依買賣契約書所載金額申報取得成本1,350萬元,並未扣除價款折讓金額,經該局查得其實際僅支付買賣價款1,208萬元(1,350萬元-價款折讓142萬元),乃認定甲君虛列成本142萬元,除補徵稅款並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時,倘訂定買賣契約書後,另簽訂減價或折讓金額等協議,則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申報取得成本。如有相關法令適用之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 均不課贈與稅

中區國局指出,最近有民眾詢問父親過世,若他實際繼承的遺產低於應繼分,是否會被課徵贈與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民法應繼分規定之設置,其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限制;因此,繼承人取得遺產之多寡,自亦毋須與其應繼分相比較,從而亦不發生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問題。故無論蔡先生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申報遺產稅前 上線先試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民眾申報遺產稅,2022年1月1日起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對於符合一定條件的遺產稅案件,納稅義務人只要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透過臨櫃或線上申請,由國稅局主動蒐集整理繼承人、扣除額及遺產等資料,於受理申請後30日內,提供試算通知書及確認申報書,納稅義務人確認試算內容無誤,只要在申報期限內,採線上登錄回復確認或掛號郵寄或到國稅局臨櫃遞送確認申報書,就可以輕鬆完成遺產稅申報,省時又省力。
申請稅額試算服務的適用對象,即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辦理拋棄繼承者。
適用時須同時符合四大條件。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且有身分證統一編號的本國國民。遺產總額新台幣3,000萬元以下,且被繼承人無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遺產種類以不動產、存款、投資理財帳戶、電子支付帳戶、記名式儲值卡、基金、上市、上櫃及興櫃之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保險及汽車為限,且須符合規定金額或條件者。扣除額:以列報配偶、子女、父母、身心障礙、死亡前未償債務、公共設施保留地及喪葬費等七項扣除額並符合規定條件為限。
南區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利用線上或洽任一國稅局、各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臨櫃申請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時,併同勾選申請稅額試算服務及延期申報。申請案件如經檢核不符合以上適用條件者,國稅局也會以「不符合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通知不符合原因,並提供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便利納稅義務人如期辦理申報。

特定股權交易 須報房地稅

勤業眾信表示,房地合一稅2.0自2021年7月1日生效,增列特定公司股權交易情況,只要同時符合「持股比率」及「股權價值」要件,也就是公司半數以上價值為不動產,且和該公司半數以上股權交易時,將被視為不動產交易、落入房地合一稅課稅的範圍,須在30日內申報,以免漏未申報遭補稅處罰。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深會計師陳建宏指出,特定公司股權交易持有期間是依「超過半數股權或資本總額」時間而定,並不是以企業持有不動產期間計算,持有企業股權超過半數,且該企業半數價值是由房地構成者,直接納為房地合一稅2.0課稅範圍。

圖/經濟日報提供
陳建宏解釋,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權,是按個人交易股票的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規定課稅,並進行申報。然而,在房地合一稅2.0正式上路後,應先判斷個人在交易股權時,若同時符合「持股比率」及「股權價值」,則股權交易應屬於房地合一稅課稅範疇。
第一要件、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或出資額超過該營利事業的50%;第二要件、處分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的價值50%以上是由台灣境內的房屋、土地所構成,則該處分利得就須按股份持有期間,課徵房地合一稅。
陳建宏舉例,資產管理A公司,其股權價值有九成以上是由不動產構成,且股東持有股權50%以上,若A公司進行股權交易時,就落入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並不是依照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另外,陳建宏提醒,房地合一稅申報可主張扣除必要費用,包含手續費以及其他相關必要費用;未能提示證明文件,或所提示的費用證明金額未達成交價額3%,稽徵機關將按成交價額3%計算費用,並以新台幣30萬元為限,不過實際支付費用大於推計費用時,若能提供合法支出憑證,國稅局會給予認定。
陳建宏提醒納稅義務人,因事先將費用憑證保存完整,以免遇稽徵機關要求提示實際費用發生的證明文件時,無法主張費用的抵扣。

出售專利權 收益要課稅

智慧財產權觀念愈來愈普及,若個人有出售移轉無形資產等情形,須特別注意稅務問題。
台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專利權,所獲利益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並依出售價格減除必要成本後計為財產交易所得;但如果無法提出成本證明,可依總收入三成做為成本、剩下七成計為所得課稅。
國稅局官員表示,個人出售專利權給予他人而收取的價金,減除相關成本或必要費用後的餘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的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但無法提出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可以參考財政部解釋令的規定,依收取價金的30%計算成本,以及必要費用。
官員舉例說明,甲先生在2020年7月1日以500萬元出售專利權給A公司,並在2020年7月15日辦妥專利權讓與登記,不過甲先生辦理202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經國稅局查獲。
甲先生主張,無法提供研發專利權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國稅局以甲先生收取的價金500萬元,扣除成本費用150萬元,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為350萬元,除了補徵所漏稅額,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
台北國稅局呼籲,個人出售專利權,所獲利益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民眾如果有漏未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加息免予處罰。

台商大陸房產過戶子女稅費分析

台商在將大陸房產過戶子女前,應審慎計算相關稅費並進行規劃。
台商將大陸房產過戶給子女,須考慮因素很多,因為大陸的房產分為住房和非住房,轉讓方式有買賣、贈與和繼承,以下只討論住房過戶的成本,在不考慮限購前提下,比較三種不同過戶方式的稅費差異。
一、差異不大的稅費
不同過戶方式的印花稅差異不大,由於個人買賣住房免徵印花稅,只於贈與和繼承房產時要繳納萬分之五印花稅,還可能有優惠,所以印花稅的差異很小。
二、差異比較大的三個稅種
1、契稅
各地契稅稅率有0%、1%、1.5%、2%、3%至5%等不同規定,其中北京、上海、廣東、福建等大部分地方稅率為3%,但不同交易方式契稅又有不同優惠,例如繼承父母房產可免繳契稅;至於贈與、買賣等則常需繳納3%契稅。子女如果是購買家庭第一套住房,且面積在90平米以下契稅為1%,若是90平米以上契稅是1.5%,「北上廣深」之外地方購買家庭第二套住房,以90平米為界限,契稅稅率分別為1%和2%,都不符合以上條件,那契稅就是3%到5%。
2、增值稅
增值稅率包括0%、總額5%、差額5%(售價和買入成本的差額)。子女接受父母贈與房產或繼承父母房產,目前都不需繳納增值稅。若是父母將住房賣給子女,則父母須視情況繳納增值稅,持有房產如果不滿二年,需按交易總金額5%納稅,如果超過2年,並且房子不在「北上廣深」則免繳增值稅。但若是在「北上廣深」,則要繼續區分房子是否為普通住房,若是普通住房則免增值稅,若是非普通住房就要按「差額」繳納5%增值稅。普通住房的定義很嚴格,大概只有「老破小」才可能算普通住房,上海大部分住房交易都要按「差額」繳納5%增值稅。
3、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最複雜、差別最大的稅種,稅率包括0、總額1%至3%、差額20%。子女繼承或接受父母贈與房產,雙方都不須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子女未來出售繼承或受贈得來的房產,就要嚴格按售價與父母當初買價的差額繳納20%個人所得稅,除非這是子女家庭的唯一住房,且居住滿五年,也就是只要「滿五唯一」就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
買賣住房分兩種情況,如果屬於「滿五唯一」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但若不符合「滿五唯一」則有兩種計算方法,一是按合同總額的1%至3%繳納,具體比例看各地規定,或是按「差額」的20%繳納,因為稅務局一般不嚴格計較購房成本是否明確,所以買房人有機會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計算方法。
舉例來說,父母在上海花600萬元買入一套非普通住房,滿二年且不是唯一住房,在市價1,000萬元時過戶給子女,後又過二年子女以1,200萬元出售該房產,假設當時也不是子女的唯一住房,在過戶給子女時,如果按1,000萬元買賣,父母和子女的個人所得稅、增值稅、契稅共計要繳納55萬元,但若是贈與,則需繳納30萬元契稅和1萬元印花稅;如果是繼承情況下,就只需要繳納0.5萬元印花稅,並支付不超過3萬元的公證費。
以後當子女出售房產時,購買、受贈、繼承三種情況得來的房產需要分別繳納24萬元、120萬元和120萬元個人所得稅,其他稅費則沒有差別,兩次交易,購買、受贈、繼承三種情況合計稅費分別是79萬元、151萬元和123.5萬元,也就是房產增值越多,三種轉讓方式的稅費差異越大。
如果子女沒有購房資格,那繼承是唯一方法,假設父母的住房過戶給子女後,子女在可預見的將來也只有一套住房,那繼承當然是最佳方案,否則也許買賣才是最節稅的過戶方式。

輕症免隔離20日上路 快篩陽勞工怎請假?勞動部給答案

輕症免隔離「0+n」20日下周一上路,若勞工快篩陽性,該怎麼請假?勞動部今指出,勞工如身體不適無法出勤,可持「快篩陽性證明的照片」,向雇主請普通傷病假,雇主應發給半薪,期間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若勞工希望照常出勤,雙方可協議居家遠距上班,雇主不能要求勞工請假。
勞動部指出,快篩陽性勞工如有症狀,身體不適無法出勤,可持「快篩陽性證明的照片」,向雇主請未住院之普通傷病假,病假日數1年內未超過30日的部分,雇主應發給半薪。另外,快篩陽性的勞工請病假者,自篩檢陽性日及次日起5日內,雇主不得扣發全勤奬金。
若快篩陽性勞工在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想要照常出勤上班,勞動部說,雇主應尊重勞工意願,雙方也可協議改採居家上班或遠距上班,但雇主不可以要求勞工不要出勤,也不能要求勞工必須快篩陰性才能返回工作場所工作,如果片面要求勞工不要出勤,因屬雇主受領勞務遲延,仍應照給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