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8月03日-115年08月07日

  • 繼承人於遺產稅繳清前,可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以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 個人捐贈財產予本人、配偶及3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董監事之財團法人,應留意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
  • 旅客攜帶洗錢防制物品應注意申報規定
  • 因身心障礙而負擔符合規範具醫療性質輔具之相關支出,不論係購買或租賃方式,均可檢附相關文件,就其實際負擔支出核實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 欠稅人利用行政救濟期間意圖脫產,財產立即實施假扣押
  • 核釋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給付利息所得之扣繳規定
  • 營利事業欲申報適用盈虧互抵,應注意相關要件
  • 股東借款給公司,死亡日未受償餘額應列入遺產申報
  • 公司借入資金無償或低利貸與他人,應依規定調減利息支出
  • 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廢止時,扣繳義務人應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辦理申報
  • 台商須注意的人民幣利率管理變化,人民幣存貸款利率管理將進一步自由化與市場化

繼承人於遺產稅繳清前,可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以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如因故無法一次繳清稅款,可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先行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遭地政機關列管。
該局說明,被繼承人遺產中遺有不動產,繼承人於遺產稅繳清前,可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申請核發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即可據以向地政機關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但全部遺產稅款未繳清前,不得就該公同共有不動產為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之應納稅額為100萬元,繼承人分別為配偶A君及3名子女。因繼承人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以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A君乃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即4分之1)繳納25萬元(100萬元×1/4)的遺產稅。於繳納稅款後,向國稅局申領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以辦理不動產之繼承登記。
該局特別提醒,遺產稅由全體繼承人負連帶清償責任,如逾期仍未繳清全部稅款,不因繼承人已按應繼分繳納部分稅款,而免除移送強制執行。為免影響自身權益,仍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清全部稅款。

個人捐贈財產予本人、配偶及3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董監事之財團法人,應留意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捐贈財產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若受贈單位屬於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該筆捐贈得不計入捐贈人當年度贈與總額。該標準包含須符合捐贈人、配偶及3親等以內親屬擔任受贈單位董事、監事之人數比例限制規定。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3款及「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祭祀公業財團法人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或贈與總額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對財團法人組織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捐贈之財產,捐贈人及其配偶及3親等以內之親屬於受贈單位擔任董事或監事,其人數超過全體董事或監事人數3分之1,即無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之適用;另董事長為董事互相推舉產生,亦應列入計算前開全體董事人數。
該局舉例,甲君擔任某財團法人基金會董事長,113年間捐贈現金500萬元予該基金會,並主張該筆捐贈不計入贈與總額。該基金會設董事(包含董事長)5人,其中甲君與董事乙君為兄妹關係,甲君誤認董事長不須列入董事人數計算,惟本案甲君、配偶及3親等以內親屬擔任董事之人數為2人(董事長亦應列入計算),依比例計算為5分之2,超過3分之1限制,爰該筆500萬元捐款仍應計入甲君當年度贈與總額課徵贈與稅。

旅客攜帶洗錢防制物品應注意申報規定

基隆關表示,隨著暑假旅遊旺季持續熱絡,為協助旅客順利通關並落實洗錢防制措施,提醒旅客出入境攜帶現金、有價證券、黃金及其他有洗錢之虞物品,達洗錢防制法及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下稱申報辦法)申報規定者,應主動向海關申報;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者,海關將依洗錢防制法相關規定裁處及通報,籲請旅客注意申報規定,避免因疏忽或誤解法規,導致財物遭沒入或罰鍰。
基隆關說明,依申報辦法第3條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旅客出入國境攜帶現金部分,1新臺幣以10萬元為限、2人民幣以2萬元為限,3其他外幣則以等值1萬美金為限;非現金部分,4有價證券總值以等值1萬美金為限、5黃金以等值2萬美金為限、6其他有洗錢之虞物品(如鑽石、寶石及白金等)以等值新臺幣50萬元為限,攜帶以上物品超過限額者,均應主動向海關申報。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出入境旅客攜帶新臺幣或人民幣超過上述限額部分,雖經申報仍不得攜出入;攜帶黃金(或其他有洗錢之虞物品)逾2萬美金者,則須另向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申請輸出(入)許可證並向海關辦理報關驗放手續,應特別留意,以免影響通關。
基隆關提醒,上述各項洗錢防制物品申報金額均以每位旅客於同日單一航(班)次個別計算,且無年齡限制。

因身心障礙而負擔符合規範具醫療性質輔具之相關支出,不論係購買或租賃方式,均可檢附相關文件,就其實際負擔支出核實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財政部於本(115)年5月27日發布解釋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而購買或租賃下列具醫療性質之輔具支出,得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一、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6條第2項授權訂定「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第5條附表所列之醫療輔具。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第2項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預防壓瘡輔具」3類輔具。
該所進一步說明,為簡化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檢附文件之作業程序,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或租賃上開醫療性質之輔具,已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納稅義務人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列舉扣除;未申請補助或主管機關未予補助者,應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核實列舉扣除。

欠稅人利用行政救濟期間意圖脫產,財產立即實施假扣押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之跡象時,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以為稅捐保全。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3年間出售房地,但在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因列報不符合規定的免稅額,經該局核定補徵稅額新臺幣140餘萬元。甲君收到稅單後申請復查,但稽徵機關同步查得其正在辦理名下另外2筆不動產的移轉過戶,意圖利用行政救濟期間脫產。
該局進一步指出,考量甲君名下除刻正辦理移轉的2筆不動產外,僅有少數股票、投資及銀行存款等高流動性資產,為防範其變現脫產,立即向管轄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並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及時扣押其存款及債權,同時查封正在出售中的不動產,成功阻斷其買賣交易。甲君為能順利完成過戶交屋,最終同意繳清全部稅款,案關稅收順利徵起。

核釋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給付利息所得之扣繳規定

財政部於今(6)日發布解釋令,核釋網路借貸平臺業務事業(P2P平臺業者)為借貸雙方提供資金借貸媒合相關服務,並控管借貸款項金流移轉者,於給付借貸款項之利息所得予出借人時,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說明,近年網路借貸平臺業務逐漸發展,部分P2P平臺業者提供借貸媒合服務,且參與借貸交易利率之訂價及交易管理,並向借貸雙方收取服務費用,借貸款項之利息係由P2P平臺業者指示銀行或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或由平臺自行代理收付,P2P平臺業者對資金移轉具有實質控制及管理,為利息所得之給付人,屬所得稅法第7條第5項及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為明確扣繳義務,該部發布解釋明定P2P平臺業者給付借貸款項之利息所得予出借人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相關事宜,借款人免再就該利息辦理,以簡化程序。
財政部提醒,本解釋令自發布日施行,本解釋令發布日前給付之利息所得,應由出借人就收取之利息所得併入當年度所得辦理所得稅申報,免由P2P平臺業者補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營利事業欲申報適用盈虧互抵,應注意相關要件

在景氣波動商業環境中,營利事業「轉虧為盈」是其經營目標,然以往年度營業虧損,原則上不得扣抵本年度盈餘,但營利事業若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即可將過去10年內經稽徵機關核定的虧損,自當年度純益中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若欲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盈虧互抵」規定,將過去10年內的核定虧損自當年度純益中扣除,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四大要件」方可適用。
一、組織性質:營利事業必須是公司組織(如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夥、醫療社團法人或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服務機構社團法人。
二、會計帳冊簿據完備:必須具備完整、確實之帳簿紀錄與原始憑證。
三、藍色申報或會計師簽證:虧損年度及欲申報扣除年度,均須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之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
四、如期申報:依所得稅法第71條第1項、第75條第1項與第2項及第76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每年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當期決算申報或清算申報期限內,依規定辦理相關所得稅申報,計算應納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依限辦理所得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年5月31日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業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下同)850萬元,並列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第1項但書規定扣除110年度核定虧損350萬元,申報課稅所得額500萬元,應自行繳納稅額100萬元,惟甲公司因會計人員疏失遲至114年7月15日始完成稅款繳納,因未能於法定申報期限內繳納稅款,致未能符合如期申報要件,國稅局否准其適用盈虧互抵,調增甲公司課稅所得額350萬元,及補徵稅額70萬元,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股東借款給公司,死亡日未受償餘額應列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如被繼承人生前借錢給其投資經營公司,於死亡日尚有未受償的借款餘額,因屬被繼承人遺留對公司的債權,應列入遺產申報。
該局說明,國內的中小企業大多屬家族企業,股東個人與公司間常有資金借貸往來,若股東借款給公司,公司列於資產負債表的負債項下,意即公司對股東負有清償借款之義務。因此,股東死亡時,公司尚未償還股東之債務,屬股東對公司的應收債權,繼承人應列報遺產。
該局進一步說明,查核被繼承人A君遺產稅申報案時,發現A君為甲公司負責人,依其死亡日時甲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所示,流動負債項下有「股東往來」700餘萬元,經查係A君對甲公司之債權,惟繼承人未於申報期限內申報該筆債權,除補徵稅額外,並遭處罰鍰。
該局提醒,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在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若被繼承人有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者,除應注意申報所遺投資價額外,如尚有對公司的應收債權,亦應併計遺產總額申報,以免因短漏報遺產而遭受處罰。

公司借入資金無償或低利貸與他人,應依規定調減利息支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向金融機構或他人借入資金支付利息,同時將資金以未收取利息或收取利息偏低方式貸與他人者,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不得列報利息支出。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因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原則上得列報為費用;惟如借入資金後,將資金無償貸與他人,或收取利息低於支付之借款利息,等同將借入資金供他人使用,其相當於貸出款項所支付之利息或差額,應自利息支出中調減,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4年度向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萬元,年利率2%,列報利息支出100萬元。惟經查核發現,甲公司同年度將其中1,500萬元無息貸與A股東供其個人使用,依查核準則第97條規定,應按無息貸與金額計算相當之利息30萬元(1,500萬元×2%),自列報之利息支出中調減,不得認列為費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有資金貸與他人情事,應審慎檢視資金來源及借貸條件,並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自行調整利息支出,以免稽徵機關查獲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廢止時,扣繳義務人應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辦理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有解散或廢止時,扣繳義務人應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之法定義務,包括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義務。是扣繳義務人於年度中給付各類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其扣免繳憑單申報期限為次年1月底前(如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申報期限延長至2月5日止),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財政部81年5月6日台財稅第810147156號函及87年3月26日台財稅第871935947號函規定,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A商號經臺北市商業處113年9月30日核准歇業登記,該商號於113年1月至同年9月給付甲君租賃所得計1,170,000元,扣繳義務人雖已依規定扣繳稅款計117,000元,惟未於臺北市商業處113年9月30日核准歇業登記發文日之次日起算10日內之法定申報期限即113年10月10日(因是日適逢國慶假期,依法順延至113年10月11日)前申報扣繳憑單,遲至114年5月間始自動補申報,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處罰鍰。

台商須注意的人民幣利率管理變化,人民幣存貸款利率管理將進一步自由化與市場化

瞭解人行對存貸款利率管理邏輯的變化,對台商資金管理至關重要,特別是在2026年6月8日人行發布《人民幣存貸款利率管理規定(徵求意見稿)》後,可以看出人行準備進一步完善市場化利率管理制度的決心。
本次徵求意見稿主要體現出四大變化。
一、 從制度層面進一步確立金融機構自主定價原則,將自主定價作為利率形成機制的重要基礎。
二、 統一存貸款計息核算和利率展示標準,規範年化利率表達、計息天數、複利計算等要求,統一計息基準,原則上按照自然年的實際天數計算,進一步規範不同業務計息口徑,提升金融產品定價透明度,解決長期存在的計息口徑差異問題。
三、 完善貸款利率相關管理規則,優化貸款罰息等定價安排,強化合同約定,增強金融機構根據客戶風險、市場條件進行差異化定價的空間,提高利率與風險匹配程度。
四、 明確高息攬儲、不當利率競爭等行為的監管要求,將市場化背景下的存款競爭約束納入制度化管理,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大陸的利率市場化從1996年啟動,按照先外幣後本幣、先貸款後存款、先大額後小額的三大方向推進。2000年到2003年先完成外幣利率市場化後,2013年全面放開金融機構貸款利率管制,人行僅保留部分政策性利率的管理權力;到了2015年,人行推出大額存單並取消存款利率浮動上限管理,至此存貸款的行政利率管制基本全面放開。
在2019年,人行深化LPR(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形成機制改革,打通了政策利率往貸款利率傳導的通路,並在2022年落實存款利率市場化的調整機制,優化存款定價體系;到了2024年取消所有地區層面的個人住房貸款利率政策下限,減少行政干涉利率運作方式。
目前的利率管理框架,人行已不再通過行政方式直接決定金融機構存貸款利率,而是依託政策利率、市場利率傳導機制和利率管理規則,實施間接調控,形成三層漸進的市場化利率管理體系,在賦予金融機構自主定價權的同時,維持整體利率環境平穩運行。
所謂三層漸進的市場化利率管理體系,第一層是宏觀政策的引導,人行以七天逆回購操作利率作為主要政策利率,依託利率走廊和公開市場操作,及中期借貸便利(MLF)等貨幣政策工具調節市場流動性,引導銀行間存款類金融機構七天質押式回購利率(DR007),由這些貨幣市場利率手段確保政策利率平穩運行。
第二層強調透過市場傳導。政策利率變動,通過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形成機制傳導至貸款的定價,並通過存款利率市場化調整機制,引導銀行結合市場利率變化合理調整存款利率。
第三層為金融機構自主定價與監管。金融機構根據資金成本、風險及市場供求自主確定存貸款利率;人行依託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及相關監管措施,結合現場與非現場監管、窗口指導等方式,達到規範市場定價行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