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7月20日-115年07月24日
- 個人出售未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土地增值稅可否列為移轉費用減除?
- 外僑納稅義務人個人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 父母贈與婚嫁子女財物100萬元內,不計入贈與總額
- 被繼承人遺留股票「應收股利」申報指南:上市櫃與非上市櫃公司認定基準
-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貨物稅案件常見錯誤態樣
- 房地合一稅應按出售權利範圍計算自住房地免稅額
- 營利事業以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應減除政府補助款
- 同一申報戶有海外所得達100萬元應併入基本所得額申報,如發現短漏報者請儘速補報補繳
-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優惠,請留意四大修正重點
- 分次收款注意時限開發票
- 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應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 放寬同性婚姻關係雙方親屬適用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使用牌照稅及所得稅相關租稅優惠規定
- 台商應注意的大陸個人貸款新規重點
個人出售未作農業使用之農地,土地增值稅可否列為移轉費用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未作農業使用之農地並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於申報房地合一稅課稅所得時,僅可減除本人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至於來自課稅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所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依財政部107年9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704570950號令規定,得列為費用減除;而該得減除之土地增值稅金額,應以本次交易繳納之全部土地增值稅,按其未自房地交易所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占本次交易之全部漲價總數額之比例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1月買進農地1筆,因未作農業使用,嗣於115年6月出售,成交價額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依法應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甲君持有期間(112年1月至115年6月)漲價總數額為80萬元;稅捐稽徵機關以前手於107年取得該筆土地其公告土地現值計算至115年6月土地漲價總數額為200萬元,核算土地增值稅為40萬元(含前手持有期間部分)。故甲君計算房地合一課稅所得時,可減除本人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80萬元,甲君實際負擔繳納前手持有期間(107年至111年12月)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所計算之土地增值稅24萬元〔40萬元*(200萬元-80萬元)/200萬元〕,得作為移轉費用減除,倘甲君未能提示移轉費用相關證明文件,依規定,另外還可按成交價額3%設算扣除移轉費用30萬元(1,000萬元×3%,上限為30萬元),合計可減除移轉費用計54萬元。
外僑納稅義務人個人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05年(2016年)1月1日起,個人因房屋、土地交易所產生之所得,應依《所得稅法》採分離課稅方式申報,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有因交易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以及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以下統稱「房地」)所取得之所得,且符合下列任一情形者,應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1) 移轉之房屋、其坐落基地持分,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土地,係於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
(2) 移轉之以設定地上權方式取得之房屋使用權,係於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
(3) 移轉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權利,係於105年(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
(4) 交易之股份或出資額,係個人或營利事業直接或間接持有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公司超過半數股份或資本額,而該公司股份或出資額價值有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但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興櫃市場交易之公司股份,不適用本規定。
房地交易所得課稅所得額計算公式:
課稅所得額 = 房地交易所得 − 依土地稅法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對於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而言,房地交易所得稅稅率依持有期間而定:持有期間未滿2年,稅率 45%;持有期間2年以上,稅率 35%。
納稅義務人應自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之次日起30日內,或以設定地上權方式移轉房屋使用權之交易日次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房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外僑納稅義務人如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將處新臺幣(下同)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父母贈與婚嫁子女財物100萬元內,不計入贈與總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有民眾詢問在子女婚嫁時,贈與現金或其他財物作為結婚賀禮,是否須課徵贈與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各自贈與其子女價值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下之財物,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說,父母除每人每年可適用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外,於子女結婚時,還可各自贈與100萬元婚嫁財物,不計入當年度贈與總額。
該所舉例說明,例如甲君的女兒於115年10月完成結婚登記,甲君於同年9月贈與女兒現金100萬元作為結婚賀禮,並於11月再贈與244萬元協助購屋。前100萬元屬婚嫁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後244萬元則可適用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因此甲君當年度贈與女兒共344萬元,仍無須繳納贈與稅。若甲君配偶亦於同年度比照相同方式贈與女兒344萬元,亦可適用相同規定。
該所提醒,稽徵實務上考量民情風俗,父母於子女完成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所為之贈與,贈與人如主張屬婚嫁贈與,並檢附已完成結婚登記之戶籍資料(如戶籍謄本),即可認定為子女婚嫁時之贈與,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
被繼承人遺留股票「應收股利」申報指南:上市櫃與非上市櫃公司認定基準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投資股票,倘被投資公司於被繼承人死亡年度配發現金股利或股票股利(即應收股利),應否併入遺產總額申報,須按「股票類型」及「基準日」加以判定。
有關被繼承人所遺有不同類型的股票,其應收股利及遺產或所得的認定基準如下:
一、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以「除權(息)交易日」為準。若被繼承人死亡時,持有的股票發行公司已經公告除權或除息基準日(即除權息交易日),而該基準日係在死亡日之前(含當日),表示領取股利的權利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確定。
二、未上市、上櫃且非興櫃公司股票:以「股東會決議基準日」為準。若該未上市櫃且非興櫃公司,並未決議公告除權基準日,則以股東會決議訂定分派該項股票股利的發放日為基準日。
三、股利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或「繼承人的所得」,關鍵在於權利取得的時點與死亡日的先後順序。若上述各類型股票的基準日發生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前(含當日),該筆股利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如基準日發生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該股利不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屬於繼承人的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持有某上市公司股票,該公司公告115年6月1日為除息日,每股配發現金股利5元;惟甲君於115年6月5日過世。因「除息日」在死亡日前發生,領取股利的權利在甲君生前就已確定,故該筆股利應併入甲君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反之,若「除息日」晚於甲君死亡日,則這筆股利不視為甲君的遺產,應併入繼承人領取年度各類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前,請先向配發股利的公司或代理證券商確認基準日,並按前揭認定原則正確區分屬於被繼承人遺產或繼承人所得,依規定辦理申報。
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貨物稅案件常見錯誤態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政府持續推動節能減碳政策及綠色消費環保意識普及,購買節能電器並申請退還貨物稅,已成為近年來普遍之消費型態,依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為第1級或第2級的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買受人於購買日次日起算6個月內,可檢附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等資料,以線上或書面方式向任一國稅局申請退還貨物稅,但民眾常因不熟悉法令規定或需要補件而影響退稅,該局特別整理常見錯誤態樣如下:
一、逾期申請:民眾應於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載交易日期的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無法申請退還稅額。
二、買受人與申請人非同一人:若統一發票或收據上載有買受人統一編號,則應由該統一編號的買受人提出申請,如退稅主體不一致,則無法領取退稅款。
三、退稅帳戶非申請人之帳戶或漏未上傳存摺封面:線上申請採用「簡化身分認證」方式時,因限採直撥退稅,存摺封面為必要資料,且退稅帳戶戶名須為申請人,如未檢附存摺或退稅帳戶名稱不符需再次補件,將影響領取退稅款時效。
四、重覆申請退稅:每台符合退稅資格之節能電器以申請一次為限,重覆申請將不予受理。
該局呼籲,為節省申請人往返補件時間,建議申請人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進行線上申辦,若一張發票有多台電器也併案申請,不僅省時省力,還能隨時查詢案件進度。線上申請時,選擇簡化身分認證方式,輸入資料確認送出後,系統將回覆「收件編號」並傳送至申請人電子信箱,請務必注意避免前述錯誤態樣並確認系統已回覆「收件編號」始申請成功,以免遭退件或補件影響退稅權益。
房地合一稅應按出售權利範圍計算自住房地免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之房地,如符合自住房地免稅要件,可享有課稅所得額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免稅額。惟出售房地權利範圍非為1/1(全)者,自住房地免稅額應按出售權利範圍計算,以避免一屋享有數個400萬元免稅額之不合理情形。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適用自住房地免稅額須同時符合下列要件: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符合上述要件者,其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下者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部分,按稅率10%課徵所得稅,但如果該自住房地是多人共有或個人出售部分持分,僅能就其出售之權利範圍比例計算自住房地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於106年買賣取得新北市房地(權利範圍1/1),嗣於112年將該房地權利範圍6/10出售予其子,自行申報課稅所得345萬餘元,並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計算應納稅額為0元。經該局以A君雖符合自住要件,惟出售房地權利範圍僅6/10,應按出售權利範圍計算核定自住房地免稅額為240萬元(400萬元×6/10),並就課稅所得超過免稅額部分,按稅率10%核定補徵應納稅額10萬餘元。A君循序提起行政救濟,主張法規未明定按比例計算,免稅額應全額扣除,案經財政部以所得稅法所稱自住「房屋、土地」係指完整房地所有權(權利範圍1/1,同一門牌號碼),若不按權利範圍計算,則同一房地採分次移轉時,將產生一屋享有數個400萬元免稅額之不合理情形。至A君日後再售出其餘權利範圍4/10,如仍符合上述自住房地要件,尚可再主張自住房地免稅額160萬元(400萬元×4/10),權益並未受損,訴願決定駁回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民眾出售房地如欲適用自住房地免稅額,請特別留意須符合自住房地要件,出售房地若屬「共有」或「僅移轉部分持分」,計算自住房地免稅額應按出售權利範圍計算,以免因申報錯誤致遭補稅。
營利事業以實質投資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項,應減除政府補助款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企業投入營運發展及提升產業競爭力,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營利事業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進行實質投資,且達一定金額者,投資金額可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惟該等投資支出如取得政府補助款,則應自實際投資金額中減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實質投資適用未分配盈餘減除及申請退稅辦法規定,營利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當年度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且實際支出金額合計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得將該實際支出金額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該實際支出金額係以營利事業興建或購置成本減除政府補助款後之餘額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提升節能效率及整體營運表現,於113年間以112年度盈餘購置空調、照明等符合節能規定之設備合計450萬元,並取得節能設備補助40萬元,甲公司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列報112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金額時,因40萬元為政府補助款,甲公司未實際支出,故僅得填報410萬元。
該局提醒,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之實質投資金額,應扣除政府補助款,以營利事業實際負擔之金額認定,而非原始支出總額。營利事業應先檢視相關投資項目受有補助款情形,以免因申報錯誤遭調整補稅。
同一申報戶有海外所得達100萬元應併入基本所得額申報,如發現短漏報者請儘速補報補繳
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已於115年6月1日屆滿,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漏報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海外所得,或誤扣除不同年度的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恐將遭補徵基本稅額或併處罰鍰。
該局說明,海外所得包括「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同一申報戶有海外所得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且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免稅額(114年度為750萬元)時,應申報並繳納基本稅額,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則僅能扣除同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其扣除金額不得超過該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如下:
(例一)未依規定申報海外所得
甲君11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申報本人海外財產交易所得650萬元,經該局查獲,加計當年度綜合所得淨額345萬元,核定基本所得額995萬元,計算基本稅額65萬元{〔(650萬元+345萬元)-111年度免稅額670萬元〕×稅率20%},扣除甲君繳納原一般所得稅額40萬元,核定補徵稅額25萬元(65萬元-40萬元)且甲君在裁處罰鍰前已繳清,罰鍰按漏稅金額25萬元的0.4倍計算後再減輕20%,為8萬元〔25萬元×裁罰倍數0.4×(1-20%)〕。
(例二)誤列報前一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
乙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基本所得額為1,390萬元,誤將111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損失625萬元列為112年度海外財產交易所得的減除項目,經該局查獲,核定基本所得額2,015萬元,基本稅額269萬元{〔(1,390元+625萬元)-112年度免稅額670萬元〕×稅率20%},扣除乙君繳納原一般所得稅額44萬元,核定補徵稅額225萬元(269萬元-44萬元),罰鍰按漏稅金額225萬元的0.2倍計算,為45萬元(225萬元×裁罰倍數0.2)。
該局再次提醒,海外所得不在稽徵機關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內,納稅義務人應主動據實申報。如發現短漏報,於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的規定。
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優惠,請留意四大修正重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我國現階段產業發展政策、落實淨零碳排目標,並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維護租稅公平,財政部與經濟部於115年5月13日會銜發布修正「外國營利事業收取製造業技術服務業與發電業之權利金及技術服務報酬免納所得稅案件審查原則」,並自發布日生效。
該局說明,本次修正重點1主要涵蓋產業範疇調整、2防範雙重不課稅機制、3明確規範申請期限及4增訂免稅適用期間等四大面向,相關修正內容重點如下:
一、擴大適用產業範圍:
配合政府重要政策發展產業,新增「氫能燃料電池產業」、「航空及無人機產業」及「船艦產業」等3項產業納入適用範圍,另刪除「智慧生活產業」及「資訊服務產業」等2項產業。
二、增訂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限制:
避免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國與我國雙重不課稅情形,如依外國營利事業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該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課徵所得稅之法定稅率未達15%者,不得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
三、明確規範申請期限:
(一) 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時點:應於契約簽訂後生效前或契約有效期間內,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提出申請。
(二) 向稽徵機關申請時點:前項申請經核准者,應於核准函發文日之次日起2個月內檢件向該管稽徵機關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
四、明確規範免稅適用期間:
核准免稅適用期間1以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或能源署申請日起算3年,其2於契約簽訂後生效前申請者,以自契約生效日起算3年,且不得逾契約有效期間;3申請授權或建廠期間較短者,以該期間為準。
該局提醒,外國營利事業如欲依前揭審查原則申請適用免納所得稅時,應特別注意其所在國家或地區所得稅法定稅率未達15%不得申請適用之規定,並依上述申請期限,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符合程序要件。
分次收款注意時限開發票
現代人購買大型家具、家電或高單價商品,採用分次付款方式已經是常態,但營業人不論是以先收訂金後收尾款,或是分期收款模式,銷售貨物要記得依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部分營業人銷售貨物分次收款時,對於發票開立時點仍有疑慮,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若約定先收取訂金,待交貨後再收取尾款者,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應於收取訂金時先按訂金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後續於實際交貨或取得尾款時,再就餘額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若約定「分期付款」的交易型態,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8條規定,營業人除於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一次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外,應於約定收取各期款項時,分別開立統一發票。
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應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交易該公司股票之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含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並檢附買賣契約書、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收付款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該局舉例,甲君於113年以每股新臺幣(下同)20元出售其於108年以每股10元購買之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200萬股,成交總價格為4,000萬元,繳納證券交易稅12萬元,惟甲君於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經該局查得,以出售成交總價格減除甲君取得A公司股票之原始取得成本2,000萬元(200萬股×10元)及出售時繳納證券交易稅12萬元,核算甲君證券交易所得1,988萬元(4,000萬元-2,000萬元-12萬元),加計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淨額112萬元,核定基本稅額270萬元【〔(1,988萬元+112萬元)-免稅額度750萬〕×20%】,除補徵稅額並依規定處罰。
放寬同性婚姻關係雙方親屬適用房屋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使用牌照稅及所得稅相關租稅優惠規定
財政部於今(23)日發布解釋令,核釋成立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下稱第七四八號施行法)第2條關係(下稱同性婚姻關係)之一方當事人,與他方當事人之直系血親及直系血親之配偶(包含與該血親成立同性婚姻關係之人,下同)或二親等以內血親及二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得比照直系親屬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適用下列租稅優惠:
一、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有關房屋所有人自住住家用房屋涉及直系親屬之規定(稅率1%或1.2%),或土地稅法第9條、第17條、第34條、第35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條有關土地所有權人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地價稅2‰或土地增值稅10%)與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先購後售亦適用)涉及直系親屬之規定。
二、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有關供身心障礙者(下稱身障者)使用車輛免徵使用牌照稅涉及二親等以內親屬之規定。
三、所得稅法第17條之2及財政部108年11月18日台財稅字第10804592200號令有關納稅義務人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得申請扣抵或退還已納綜合所得稅涉及直系親屬之規定。
財政部說明,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以符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108年5月22日制定公布第七四八號施行法,其中第2條規定,同性婚姻關係是指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其一方如為房屋所有人、土地所有權人或身障者,依同法第5條之立法說明,其與同性婚姻關係他方之直系親屬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未成立姻親關係,致渠等親屬雖設籍於同性婚姻關係一方所有之房地或渠等親屬所有供同性婚姻關係一方使用之車輛,因未符「本人直系親屬」設籍或「身障者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車輛之要件,致無法適用相關租稅優惠,影響民眾權益。鑑於該等租稅優惠規定旨在保障民眾基本生存權(含居住權)及身障者行的需求,減輕照顧者經濟負擔,爰對於成立婚姻關係當事人任一方之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或關係緊密之親屬,無論該關係係源自同性婚姻或異性婚姻,於認定及適用租稅優惠相關要件時,允應一致,不宜有差別待遇,始符合憲法平等原則及租稅中立性原則,該部乃發布令釋放寬適用對象,以落實婚姻平權,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
台商應注意的大陸個人貸款新規重點
早在2017年大陸已規定金融借款合同息費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應予以調減。
影響台商在大陸生活和經商的新規《個人貸款業務明示綜合融資成本規定》(金規〔2026〕2號),將於2026年8月1日起實施,台商未來在大陸買房、開店、裝修、買車等個人貸款或消費分期,可通過查看「綜合融資成本明示表」,確認年化綜合成本是否合理。
此次新規對台商個人的具體影響有:
1、借貸成本透明,杜絕「隱形收費」
部分網路借貸或消費分期平台,表面上以「低息」為噱頭,但實際上通過捆綁擔保費、服務費、會員費等名目,導致實際融資成本上浮。
新規要求貸款機構開展貸款業務時,應出具「綜合融資成本明示表」,將利息、分期費、增信服務費等所有相關費用,統一折算為年化綜合融資成本進行展示,並明確除已明示項目外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費用,意味台商在大陸有日常消費、資金周轉需求時,能一眼看清真實借貸成本。
2、線上線下貸款流程中關於融資成本的強制確認
對在現場辦理的個人貸款業務,應在簽署貸款合同或辦理分期前,由借款人在綜合融資成本明示表上簽字確認。對線上辦理的個人貸款業務,應當通過彈窗方式向借款人展示綜合融資成本明示表,設置強制閱讀時間,由借款人確認。
電商、信用卡分期業務,則應在消費訂單支付頁面以顯著方式清晰展示貸款本金、分期安排及收取的服務費用、收取主體、正常履約情形下的年化綜合融資成本及違約成本。
3、明確個人貸款綜合融資成本上限,超額息費可申請退還
新規要求貸款人應當在營業場所、官網等管道清晰披露借款人正常履約情形下的個人貸款綜合融資成本上限。
須注意的是,早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法發〔2017〕22號)中,就已明確了金融借款合同息費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如果台商在大陸辦理個人貸款時,發現實際支付的利息及各類雜費合計年化超過24%,或遭遇利息提前在本金中扣除的「砍頭息」,這部分超額支出在法律上將不受保護。無論是存量舊貸還是今年8月1日後的新增貸款,台商均有權要求退還超額部分。
台商在大陸辦理個人貸款,要特別關注綜合融資成本,並充分瞭解融資成本的具體項目、各項費用收取方式與標準、年化綜合融資成本水準、費用的收取主體、違約責任等關鍵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