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5年07月13日-115年07月17日

  • 115年度醫療(事)機構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符合資格者開始申請
  • 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之結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 證券交易稅申報違失態樣
  • 核釋個人交易繼承或受贈取得舊制房屋之所得計算,納入按物價指數調整機制
  • 出售繼承或受遺贈房地,得併計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以利適用較低稅率
  • 營業人申報外銷勞務適用零稅率,應注意勞務在國外使用之要件
  • 落實居住減壓、全齡住宅照顧政院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修正草案及《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個人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申報或已申報有短漏報所得者,請儘速補申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 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應扣除相關成本費用,並以所得額計算境外所得可扣抵限額
  • 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請注意勿重複扣除成本
  • 台商香港與回台上市比較

115年度醫療(事)機構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符合資格者開始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落實醫療(事)機構稅務管理並維護民眾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之權益,財政部於114年5月28日修正「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放寬申請適用的對象及審核條件,請符合資格之機構踴躍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本年度申請期間為115年6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符合下列適用對象及申請資格之醫療(事)機構,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一、適用對象: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私立醫療(事)機構〔包括1醫院、2診所、3物理治療所、4職能治療所、5語言治療所、6心理治療(諮商)所、7聽力所及8助產機構〕。
二、申請資格:醫療(事)機構須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規定設帳、登帳、給與他人憑證、自他人取得憑證及保管帳簿憑證,且收支之記載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一)具備業務收入收據,並依序編號。對於業務收入應逐筆開立收據並自留存根。收據應記載事項包括(1)收據編號、(2)收據日期、(3)醫療(事)機構名稱、地點及統一編號、(4)病患姓名、(5)收費項目及其金額、(6)收費總金額。
(二)業務支出均已取得合法憑證且薪資及租金等給付已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稅款並填報扣(免)繳憑單。
(三)提出申請年度之前1年度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且無涉有短漏報收入占全年度總收入之比率超過5%或短漏報收入超過50萬元之情形。
該局進一步說明,非健保特約私立醫療(事)機構業經財政部認定符合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自認定適用年度起3年內,已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且無經人檢舉或涉嫌違章短漏報所得額之情事,其執行業務所得申報得以書面審核,免列入稽徵機關選案查核對象;又民眾因病就醫治療、生產、接受醫療照護等醫療行為而支付予該等機構之費用,則可自機構申請年度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此舉不僅提升醫療(事)機構的聲譽,也可保障民眾報稅的權益,可說是創造機構與民眾雙贏的局面。
該局提醒,醫療(事)機構已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符合上開申請規定者,可於本年底前提出,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醫療(事)機構。

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領回之結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若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記得將結餘款列為當年度其他收入,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該所說明,營利事業依據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已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營利事業在支付適用舊制退休金之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後,因已無適用舊制退休制度之員工,乃向市政府申請註銷其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領回結清剩餘本金與利息,應轉作當年度收入處理。
該所舉例,甲公司113年度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與適用勞退舊制員工結清年資後,已無適用舊制退休金員工,乃向當地市政府申請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帳戶,並請領結清剩餘本金與利息合計新臺幣48萬餘元,惟甲公司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將該筆剩餘款列報為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除遭補稅外,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注意結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如有剩餘款,應列報其他收入,若因一時疏忽未列報該項收入,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稅款,可免予處罰。

證券交易稅申報違失態樣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買賣有價證券如由持有人直接出讓與受讓人者,依規定由受讓人(證券買方)於交割當日代徵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於次日填寫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
中區國稅局特別整理常見的錯誤態樣,提供民眾自行檢視並正確申報證交稅。常見違失態樣說明如下:
一、誤認特定交易免課證交稅:將親友間移轉股票誤認非經集中市場交易,無須繳納證交稅;惟依規定只要買賣證券交易稅條例所規範之有價證券,即應繳納證交稅。
二、短漏報成交價格:按面額、帳面價值申報為成交總價;惟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應以買賣實際成交價格申報成交總價並計算應納稅額。
三、稅率適用錯誤:證券買受人應於交割之當日依交易總價格按0.3%稅率代徵證交稅,誤按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之其他有價證券(例如基金)適用稅率0.1%繳納,致短漏報繳證交稅。
該局提醒有價證券買受人自行檢視,有無依規定代徵繳納證交稅。如因一時疏忽造成短漏報繳證交稅額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向稅捐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稅款,即可免予處罰。

核釋個人交易繼承或受贈取得舊制房屋之所得計算,納入按物價指數調整機制

財政部於今(15)日發布解釋令,個人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屋後出售,如該房屋係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規定(即舊制)計算房屋交易所得課稅,得比照房地合一稅新制規定,以出售時之房屋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下稱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財政部說明,現行房地合一稅新制規定,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取得房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得將繼承或受贈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列為成交價額之減項,以適度減緩物價上漲造成名目所得增加之影響。考量出售適用舊制課稅之房屋亦面臨相同情形,為使所得之計算更為公平合理,該部爰發布解釋令,明定個人出售繼承或受贈取得舊制房屋,如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房屋實際成交價額者,可將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按交易日所屬年月物價指數占繼承日或受贈日所屬年月物價指數之比率調整後,自房屋成交價額中減除(詳釋例),以適度減輕物價上漲造成課稅所得增加之影響。

出售繼承或受遺贈房地,得併計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持有期間,以利適用較低稅率

民眾蘇先生來電表示,因故須將繼承取得的非自住房地出售,但擔心因持有未滿2年,是否將適用最高級距稅率(45%)繳納高額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的房地,依財政部104年8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404620870號令規定,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房地合一所得稅規定申報課稅,惟考量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能因有照顧遺屬或繳納遺產稅等需求,須於短期內出售房地,如因持有期間較短而適用高稅率,未盡合理,故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4項及財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規定,於計算持有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持有期間合併計算,以利適用較低稅率,保障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權益。
該局以蘇先生案件為例說明,85年5月1日蘇先生的祖父買入A房地,再由蘇先生父親於113年5月1日祖父亡故時繼承,最後由蘇先生於115年5月15日父親亡故時繼承取得,若A房地於115年8月15日出售移轉,因蘇先生取得A房地之被繼承人(即父親)取得日在105年1月1日以後,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蘇先生本人雖只持有3個月,惟尚得併計祖父及父親的持有期間,即自85年5月1日祖父持有起日至115年8月15日出售移轉日止,以合計持有期間超過10年適用稅率15%,而非以蘇君個人持有未滿2年之45%稅率課徵,節省稅率差達30%。
出售繼承或受遺贈取得房地,可利用地政機關登記資料留意歷次被繼承人或遺贈人取得歷程,以利計算適用稅率之持有期間。

營業人申報外銷勞務適用零稅率,應注意勞務在國外使用之要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勞務予國外客戶申報適用零稅率,除須取得外匯收入證明文件外,尚須符合勞務使用地在國外之要件。
該局說明,邇來有營業人誤以為接受國外客戶之勞務訂單,取得外匯收入,即可申報適用零稅率。然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營業稅稅率為零;又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款規定,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時,應取得外匯結售或存入政府指定之銀行之外匯證明等文件。因此,營業人銷售勞務予國外客戶,縱取得外匯收入證明文件,如該勞務係於國內使用,仍不得依上開規定適用零稅率。
該局舉例說明,本國甲公司接受國外A公司委託,對國內乙公司提供資訊軟體服務,並由國外A公司自海外匯付勞務報酬新臺幣(下同)840,000元(含稅)予甲公司,甲公司將該筆勞務報酬申報適用零稅率,經該局查核以該勞務雖由國外A公司下單並支付外匯,但甲公司提供之資訊軟體服務,實為乙公司在國內使用,非屬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乃核認該外匯收入840,000元(含稅)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40,000元〔(840,000元/1.05)*5%〕。
營業人如取得國外匯入之勞務報酬時,應檢視雙方服務合約及實質商業流程,確認勞務使用地是否在國外。倘有誤適用零稅率之銷售額,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

落實居住減壓、全齡住宅照顧政院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修正草案及《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落實居住減壓、給予全齡住宅照顧,逐步實現更友善的生育環境,行政院會今(16)日通過內政部擬具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修正草案及《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表示,為落實「台灣人口對策新戰略」的18項家庭支持措施,全面減輕家庭育兒與經濟壓力,行政院已陸續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就業保險法》、《軍人保險條例》、《所得稅法》、《房屋稅條例》及《土地稅法》等修正,以及考試院函送本院會銜之《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將7項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同時,教育部也修正發布就學貸款辦法,於下半年的新學年度施行。今日針對居住減壓部分,行政院再通過《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及《都市更新條例》等修正,以滿足青年成家育兒租屋及年長者安居需求,給予全齡住宅照顧,逐步實現更友善的生育環境。
卓院長指出,考量全國屋齡逾30年住宅高達6成,且危老重建需求日益增加,本次修正《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著重於刪除重建計畫申請之落日條款,使重建走向常態化;同時提高「婚育宅」或社福設施等容積獎勵,以減輕青年家庭負擔,並達到提升居住安全的政策目標。
在《都市更新條例》修法部分,卓院長強調有3項重點:第一是擴大自主都更推動模式,新增由所有權人主導,委託「全案管理」機構辦理;第二是檢討容積獎勵機制,提高民間捐贈社宅容積獎勵,優先作為「婚育宅」使用;第三是建立自主都更信保機制,由各級主管機關提供信保,將有助於提高民眾自主都更意願,並加速擴充婚育宅供給量能。卓院長指示該兩項法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並請相關部會共同支持,早日完成修法程序,展現政府推動自主都更、改善居住安全、減輕青年家庭育兒負擔的堅定決心。
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一、《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修正草案部分:
(一)1刪除本條例施行前依《建築法》已拆除之危險建築物申請重建適用,以及2修正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構由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並授權地方政府得訂定合法建築物認定自治法規等規定。(修正條文第3條)
(二)1增訂變更重建計畫程序、重建與已報核都更事業範圍重疊之處理方式、得排除《國有財產法》限制之適用,並2刪除施行期限等規定。(修正條文第5條、第6條)
(三)1增訂依建築基地住宅使用總樓地板面積比率及規模給予不同容積獎勵上限、社宅或其他社福設施之容積獎勵額度,並2刪除時程獎勵等規定。(修正條文第7條)
(四)1增訂協議合建之產權移轉得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116年5月31日以前提出重建計畫申請且尚未核准者得適用修正前規定,並2修正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執行情形補助。(修正條文第9條、第11條及第14條)
(五)修正條次與項次。(修正條文第8條、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及第16條)
二、《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
(一)增訂全案管理機構條件、監督管理與業務。(修正條文第3條、第22條、第28條)
(二)1修正全案管理機構於都更事業計畫記載事項,並2延長禁止處分期限規定。(修正條文第36條、第54條)
(三)1增訂原建築容積獎勵適用、無償捐贈社宅並優先出租婚育家庭使用、自主都更容積獎勵,並2修正施行前擬訂報核適用等規定。(修正條文第65條)
(四)1修正稅賦減免實施年限,並2增訂自主都更申請融資貸款信用保證之條件。(修正條文第67條、第72條之1)
(五)修正實施者違規處理措施,並配合住宅法修正所引款次。(修正條文第76條、第84條)

個人綜合所得稅逾期未申報或已申報有短漏報所得者,請儘速補申報及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東港稽徵所表示,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至115年6月1日止,納稅義務人如因一時疏忽,未能於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或已完成申報後發現有短漏報所得之情形,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申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東港稽徵所說明,逾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而補申報案件須採人工方式辦理,納稅義務人應自行填寫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如有應補繳稅款,並應填具綜合所得稅自動補報稅額繳款書,向金融機構(郵局不代收)繳納應納稅額及依法加計自動補報利息,再檢附相關資料,親自送交或郵寄至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申報。
納稅義務人如有未依限申報綜合所得稅或短漏報所得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後免予處罰。若未依前揭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嗣後經稽徵機關查獲有未申報或短漏報應課稅所得額情形,除依規定免罰者外,將須補繳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以罰鍰。

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應扣除相關成本費用,並以所得額計算境外所得可扣抵限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收入,列報依境外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於限額內扣抵應納稅額,惟留意需以扣除相關成本費用之所得額計算限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8億1,000萬元及應納稅額1億6,200萬元,其中包括當期自境外取得權利金收入1,100萬元及繳納之扣繳稅款220萬元,已取具納稅證明,並列報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220萬元【8億1,000萬元*稅率20%-7億9,900萬元*稅率20%】。經查核發現,該公司計算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上限係以收入總額為基礎計算,並未扣除相關成本費用,經攤計相關成本及費用530萬元後,重新計算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上限為114萬元【8億1,000萬元*稅率20%-8億430萬元*稅率20%】,並核定甲公司境外所得可扣抵稅額為114萬元,補徵稅額106萬元。
營利事業於計算可扣抵稅額之限額時,應注意境外收入是否已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而非以收入總額計算可扣抵稅額之限額,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請注意勿重複扣除成本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投資海外金融商品(如境外基金、股票、債券等)產生的利得,屬海外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由於海外所得並不在稽徵機關提供的查詢所得範圍,民眾必須自行彙整主動申報,申報時應正確填報收入與成本,避免漏報而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透過金融機構投資海外金融商品,金融機構提供的個人各類海外所得資料明細通知(對帳)單或海外所得通知書會詳細載明所得類別及金額,其中所得類別代號76財產交易所得,是扣除成本費用後的淨所得,納稅義務人不可再自行扣除成本費用,避免因重複扣除致短漏報所得而受罰。
該局近期查獲轄內甲君113年度投資海外金融商品獲利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包含營利所得100萬元、利息所得100萬元、財產交易所得800萬元),其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時,將海外財產交易所得金額填報收入欄位,並按20%計算所得額,即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160萬元〔800萬*20%〕。但經查明金融機構寄給甲君的海外所得資料,已清楚列示各類所得之淨所得,甲君申報時重複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導致短報基本稅額,除核定補稅外並處罰鍰。
納稅義務人如對金融機構提供的個人各類海外所得資料明細通知(對帳)單或海外所得通知書計算之所得有疑問,應向該金融機構查明,以維護自身權益;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錯誤情形,於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或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適用免罰規定。

台商香港與回台上市比較

台商若選擇H股上市須同時滿足香港及大陸證監會的法律要求。
台商在香港或台灣上市,從法令、上市成本及時程安排等都有不同規定,在規劃上市地點時,應了解當中的不同並選擇最適合的資本市場。
一、香港可用大陸公司股份申請上市
大陸台商回台上市,須透過開曼公司作為境外控股公司申請上市,架構重組過程中要注意符合大陸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股東還須負擔股權轉讓所得稅,台籍個人或台灣公司股東還需留意,轉讓大陸公司股權是否適用台灣CFC制度,是否要在台灣申報納稅。
若是在香港上市,除可採取較為熟知的紅籌架構,也就是透過由境外控股公司申請上市外,符合條件的大陸境內股份有限公司,還可透過所謂的H股方式,直接以大陸公司作為主體申請香港上市。對於大陸台商而言,H股模式可減少部分股權重組程序,縮短上市準備時程,降低因架構重組所衍生的稅負成本。
二、香港上市成本相對較高
香港上市的專業分工非常細致,以H股申請香港上市為例,至少有保薦人、審計會計師、內控會計師、行業顧問、公司及保薦人的香港與大陸律師及印刷商等中介機構共同參與,還需依個案要求,額外委託專業機構出具意見。其中保薦人作為上市申請人與香港監管機構間的主要溝通橋樑,須對公司狀況進行全面盡職調查,確認申請公司是否符合香港上市條件。整體香港上市成本遠超台灣上市所需的花費。
三、招股書揭露完整及需要驗證
香港上市招股書需完整揭露公司訊息,保薦人須依規定執行盡職調查,包括訪談管理階層、查閱合約、實地訪查、客戶及供應商訪談等,以確認有合理基礎支持招股書內容。
香港聯交所於2026年推動精簡招股書內容,要求招股書主體部分不超過300頁,以提升資訊品質。比較特別的是,香港上市需在招股書中說明與關聯人士進行的持續性關聯交易,若上市公司預計掛牌後持續與關聯人士進行採購、銷售或提供服務等交易,須於遞表前預估未來各年度交易金額上限,並於招股書中披露給香港聯交所及大眾知悉,上市後若實際交易金額預計超過核准的年度上限,則需履行公告、獨立股東批准等程序,因此遞表申請前的關聯交易預估金額及合理性都需接受驗證。
四、均須完成大陸證監會備案程序
大陸台商回台上市或以H股方式赴香港上市,均須依規定向大陸證監會完成境外上市備案程序,香港H股上市取得備案通知書的時間點會影響上市聆訊及掛牌時程,因此大陸台商除須符合香港上市規則及相關監管要求外,也應同步瞭解大陸證監會的備案規定及須符合的法律規範,這部份會增加上市合規及盡職調查的複雜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