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12月8日-114年12月12日

  • 科學園區保稅貨物復運進口應繕具G7報單並重新登入保稅帳
  • 購買新汽(機)車申請退還貨物稅懶人包!
  • 非營利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注意報繳營業稅
  • 金管會提醒機車車主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 進口人自行銷毀存倉逾期貨物以節省成本
  • 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自住房屋、土地,符合相關規定者,可適用400萬元免稅額租稅優惠
  • 父母一年內贈與兩名子女婚嫁基金合計888萬元免課贈與稅!
  • 遺產稅逾30萬元繳現困難,可以用股票抵繳
  • 向國稅局申請查詢金融遺產資料,會先收到聯徵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 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
  • 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及勞務,標示價格應內含營業稅
  • 營利事業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應依規定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
  • 翻拍中獎發票冒領獎金,將追回獎金並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 修正發布「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
  • 外商生技行業IPO新路徑,台商投資於大陸的生技公司可利用香港H股實現IPO目的

科學園區保稅貨物復運進口應繕具G7報單並重新登入保稅帳

高雄關表示,科學園區園區事業保稅貨物出口後,因故退貨復運進口,依據「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保稅區及自由貿易港區貨物電腦化管理與通關自動化之配合」規定,應繕具G7(國貨復進口)報單且「進口人(納稅義務人)海關監管編號」欄或「原出口保稅廠商海關監管編號」欄應填報海關監管編號,並按一般復運進口貨物之規定辦理通關手續,經放行提領進廠後存入成品倉庫,並重新登入保稅帳。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依「復運進出口案件之報單核銷作業規定」第2點規定,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輸往國外之保稅貨物復運進口,免核銷原出口報單,惟應於G7報單中申報原出口報單號碼、項次,無須提供原出口報單副本或影本。其「納稅辦法代碼」欄之填報,若該保稅貨物復運進口後不再出口者,填報「55」;復運進口後將再出口者,填報「99」。
高雄關提醒業者,相關填報資訊請參考財政部關務署網站首頁/資訊匯流/線上查詢/代碼查詢/關港貿作業代碼及通關作業及統計代碼,以及首頁/貨物通關/預報貨物通關報關手冊/出口篇章節。

購買新汽(機)車申請退還貨物稅懶人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4年9月7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購買新小型小客車或新小型機車,同時報廢舊汽(機)車者,最高可享退還貨物稅新臺幣100,000元(汽車)或6,000元(機車)。
該局說明,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退還減徵新車貨物稅,須透過新車之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款撥付方式二選一,1可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將國稅局或海關核定之退稅款轉交新車車主;亦可經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申請將退稅款由國稅局或海關直接撥付新車車主。
該局指出,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申請退還貨物稅應檢附申請書、明細表及下列證明文件:

非營利機構銷售貨物或勞務,仍應注意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接獲某機關團體來電詢問,其出租空閒場地收取租金,是否需要報繳營業稅?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另同法第6條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營業人:二、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因此,即使是非營利機關團體,只要有銷售貨物或勞務的行為,仍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機關團體之組織型態與課稅原則,與一般營利事業不同,其收入性質可分為「與創設目的有關收入」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屬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部分,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課徵營業稅。如屬非常態性交易且未辦理稅籍登記者,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就每筆交易的每次銷售額,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於交貨或收款時,填寫5聯式「機關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申報銷售額與營業稅繳款書」(簡稱407繳款書),將記帳聯及扣抵聯交付買受人作為記帳及扣抵憑證,並於銷售之次月15日前,持憑收據聯、收款機構留存聯及報核聯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營業稅(郵局不代收),以報核聯代替銷售額申報,毋須另行申報。

金管會提醒機車車主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

金管會進一步說明,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第49條規定,機車投保義務人未依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經公路監理機關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執行交通勤務,或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併同舉發者,將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本法第51條之1規定,投保義務人於本保險期間屆滿逾6個月,仍未依本法規定再行訂立本保險契約者,金管會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依法投保本保險,倘不幸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致車外第三人或車內乘客傷害或死亡,可於法定給付範圍內(每一人死亡給付200萬元、失能最高給付200萬元及傷害醫療最高給付20萬元)移轉應負賠償責任,以減輕經濟負擔。
另為利民眾瞭解自身投保情形,金管會已委託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有效電子式保險證查詢平台」查詢投保情形,未投保者請儘速洽產險公司辦理投保或續保事宜。另為提供更完善服務,金管會已與環境部合作,於該部之機車排氣定期檢驗資訊管理系統網站增加上開查詢平台之友善連結,金管會並已督導產險公會製作宣導海報及電子文宣,提供環境部協助轉知機車排氣定檢站協助宣導,以利民眾透過多元管道查詢投保情形並即時投(續)保,以維權益。

進口人自行銷毀存倉逾期貨物以節省成本

基隆關表示,進口貨物因故會有由納稅義務人放棄、逾期不報關、逾期不繳稅、或是不得進口卻未依限辦理退運等情形(以下合稱逾期貨物),逾期貨物原則上由海關依法變賣或銷毀,但即便是可變賣的貨物,仍須等待符合條件的投標人得標後合法售出,銷毀則須視海關年度契約銷毀量以為妥適安排,致處理期程長短不定,納稅義務人如希望能早日處理逾期貨物,以免徒增存倉成本,可主動向海關申請自行銷毀。
基隆關說明,逾期貨物無法變賣時(如經檢驗或檢疫不合格的物品),海關依關稅法第96條規定通知納稅義務人限期在海關監視下自行銷毀;屆期仍未銷毀者,由海關代位銷毀,惟海關的銷毀契約廠商須依政府採購流程辦理,且實務執行上受貨物屬性、案件數量及櫃場位置等影響,須達到一定的銷毀數量,始能安排銷毀作業,致使處理期程延長,衍生倉租、貨櫃延滯費及銷毀費用。為縮短處理流程,降低業者成本負擔,業者宜優先選擇向海關申請自行銷毀。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為避免久候海關執行代位銷毀,建議進口人多加利用環境部公告許可的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網站(https://waste1.moenv.gov.tw/Grant/GS-UC60/QryGrantData.aspx),查詢合格環保廠商,並向該關遞交銷毀申請書、委託環保公司代為銷毀的委託書及銷毀計畫書等文件辦理自費銷毀,該關將配合監視銷毀,縮短貨物滯倉時間。

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自住房屋、土地,符合相關規定者,可適用400萬元免稅額租稅優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自住房屋與土地,如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所定要件,可享有課稅所得新臺幣(下同)400萬元以內免稅、超過部分按10%優惠稅率課徵房地合一稅之租稅優惠措施。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自住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400萬元免稅優惠,應符合以下3項要件:
一、 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該房屋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連續滿6年。
二、 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 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房地合一自住租稅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6年間向乙建設公司購買房屋、土地,買賣契約約定總價為1,500萬元,交屋後甲君即將戶籍遷入該房地並實際居住滿6年,期間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情形,嗣後甲君於113年間出售該不動產,售價為1,800萬元,相關稅費10萬元,原應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列報所得額290萬元(1,800萬元—1,500萬元—10萬元),因適用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故可再減免400萬元免稅額,最後課稅所得額為0元,不用繳納房地合一稅。
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無論有無應納稅額都要記得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父母一年內贈與兩名子女婚嫁基金合計888萬元免課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不計入贈與總額。目前實務上稽徵機關以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認定為「婚嫁時」。因此父母各自於子女結婚當年度所為之贈與,除可適用免稅額外,分別對於每一名子女結婚登記日前後6個月內不超過100萬元之贈與,還可以不計入贈與總額,免繳納贈與稅。
該局舉例說明,父甲君於114年1月1日贈與子丙君244萬元(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母乙君同日贈與女丁君244萬元。其後,子丙君及女丁君分別於114年2月14日及5月20日結婚,甲君及乙君各自再於114年6月6日,分別贈與丙君婚嫁基金100萬元及丁君婚嫁基金100萬元,並檢附結婚登記資料證明符合婚嫁贈與規定。父母雙方贈與總額合計888萬元【〔244萬元(免稅額)+100萬元(子婚嫁基金)+100萬元(女婚嫁基金)〕*2】,仍可免繳贈與稅。
父母贈與子女婚嫁基金時,應檢附結婚登記資料,若未能檢附證明,將列入贈與總額計算,超過年度免稅額244萬元部分,需依法課稅。

遺產稅逾30萬元繳現困難,可以用股票抵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新臺幣(下同)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可在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的上巿或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愈早繳清稅款,即可愈早辦理遺產繼承登記事宜。
該局指出,申請以上巿、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可抵繳稅額多寡係依申請抵繳日期與死亡日期的收盤價而定,1若申請抵繳日收盤價高於死亡日收盤價,就可以申請以股票價值全額抵繳;反之,2若申請抵繳日收盤價低於死亡日收盤價時,可抵繳的稅額即有限制,可抵繳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遺產稅額*(該上巿櫃股票價值/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經核定全部課徵標的之遺產價值5,000萬元,應納稅額為300萬元,因所遺存款僅200萬元,尚不足100萬元,繼承人乃以甲君持有之A上巿公司股票(死亡日收盤價100元,其持有10萬股,遺產價值為1,000萬元)申請抵繳遺產稅,因申請抵繳日該股票每股收盤價135元,高於甲君死亡日收盤價,則可以該股票1萬股(死亡日收盤價100元*1萬股)全額抵繳遺產稅100萬元。但若該股票於申請抵繳日收盤價僅90元,較甲君死亡日收盤價為低時,股票可申請抵繳遺產稅額僅能按比率計算,可抵繳稅額為60萬元(應納稅額300萬元*該股票核定遺產價值1,000萬元/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5,000萬元)為限,故以甲君死亡日收盤價每股100元換算,繼承人僅能以6,000股股票申請抵繳遺產稅60萬元。
申請股票抵繳時,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

向國稅局申請查詢金融遺產資料,會先收到聯徵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為提供全國民眾更便捷查詢過世親人金融遺產機制,財政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進行跨部會合作,民眾可就近洽任一國稅局或六都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詢金融遺產資料,並提供掛號郵寄或由網站自行下載兩種資料回復方式。
該局進一步說明,受理查詢之金融遺產包含存款、基金、上市(櫃)及興櫃股票、短期票券、保險、期貨、保管箱、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債務等,無論民眾選擇何種資料回復方式,其中有關被繼承人債務資料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會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先行以掛號郵寄回復申請人,其餘金融遺產資料將於申請後30日內,依民眾選擇回復方式由國稅局掛號寄出或提供民眾線上下載,民眾若先收到聯徵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請勿驚慌,其餘金融遺產資料將於申請後30日內寄到,或提供民眾線上下載。
申請人向稽徵機關申請後,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之「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專區,以「申請書序號」及「被繼承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查詢申辦進度。

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

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2次會議今(9)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特別扣除額)規定,自114年1月1日起將扣除額度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俟總統公布後,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
財政部說明,自108年度起所得稅法第17條增訂長照特別扣除額,個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定額扣除12萬元,並訂定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可使政府資源有效運用。鑑於我國老年人口快速成長,自114年邁入超高齡社會,為進一步減輕扶養身心失能者家庭經濟負擔,經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獲致共識,自114年1月1日起,每人每年長照特別扣除額由現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預估有35萬戶受益,增加可支配所得約10億元。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提高長照扣除額度,民眾於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該部將配合修訂相關申報書表及說明,並責成各地區國稅局積極規劃後續稽徵作業及加強宣導,俾利各界充分瞭解。

營業人銷售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及勞務,標示價格應內含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對於應課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定價應內含營業稅,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2項明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邇來發現部分店家標示產品價格說明未含營業稅,消費者購買產品後欲索取統一發票,營業人告知須按標示價格再外加5%營業稅,阻卻消費者索取統一發票之意願,以規避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類此未依規定於標示價格內含營業稅之行為,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1規定,經稽徵機關查獲且經通知依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處新臺幣(下同)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A店家銷售應稅之甲產品,標明定價為52,500元,此價格即已包含營業稅,A店家於銷售時,應依該定價開立含稅總額52,500元之統一發票;若買受人為營業人者,開立之三聯式統一發票應分別載明銷售額50,000元及營業稅額2,500元;若買受人為非營業人,則應就定價52,500元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營業人應自行檢視所標示之商品定價是否已內含營業稅,切勿於消費者購買索取統一發票時,始告知要另加收營業稅款,以免受罰。

營利事業交易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應依規定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防杜個人及營利事業藉由交易其具有控制力之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實質移轉被投資營利事業之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土地,以免稅證券交易所得規避或減少房地交易所得之納稅義務,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明定,於該法條自110年7月1日施行後,凡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之交易,視同房地交易,應課徵房地交易所得稅,不適用同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所構成者,該交易視同房屋、土地交易;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因此,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符合前述規定之非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者,係房地交易所得課稅之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乙公司非屬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係經營不動產買賣業務,其資產主要為土地、房屋,股權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甲公司於111年10月20日買入乙公司股份60萬股,持有乙公司60%股份,於112年7月30日出售乙公司股份6萬股,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5百萬餘元,甲公司於申報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未將該股權交易所得依規定報繳所得稅,而係填列於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項下,經該局審核後按房地交易所得規定補徵稅款2百萬餘元(持有期間2年以內,適用稅率45%)並裁處罰鍰。
納稅義務人於交易股權時,應注意出售所得是否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如有未按規定申報納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款,加息免罰。

翻拍中獎發票冒領獎金,將追回獎金並移送司法機關究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翻拍他人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透過財政部統一發票兌獎APP(下稱兌獎APP)冒領中獎獎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將追回獎金,並移送偵辦刑責。
該局說明,若取得電子發票證明聯且對中五、六獎及雲端發票專屬百元獎時,可透過兌獎APP,將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拍照上傳,並設定領獎帳戶以兌領獎金。惟曾經接獲民眾反映,其持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至實體據點兌獎,卻被告知中獎獎金已被兌領,經查係民眾於中獎後曾將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上傳至Facebook等社群軟體,卻遭人翻拍,並透過兌獎APP冒領中獎獎金。所轄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即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具函向翻拍冒領獎金者追回其獎金,並移送司法機關究辦,以維護中獎民眾之兌獎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A君在社群網站翻拍其他民眾上傳分享之中獎電子發票證明聯照片,並以手機使用兌獎APP掃描該照片上之QRCODE兌獎,致財政部兌獎系統誤以A君為中獎人,而將中獎獎金匯入A君帳戶內。該局調查後,將A君相關不法事證移送司法機關,案經判決確定,A君犯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相關規定處以刑責。

修正發布「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

財政部於今(12)日修正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名稱並改為「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下稱本規範),自115年1月1日施行。
財政部表示,現行本規範提供導入行動支付且符合一定要件之小規模營業人經申請核准者,自核准當季至114年12月31日,屬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新臺幣(下同)20萬元,仍由主管稽徵機關按稅率1%查定課徵營業稅(下稱查定課徵)之租稅優惠,以鼓勵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鑑於本規範將屆期及賡續落實加速推動行動支付政策目標,並配合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備餐不收錢政策,爰修正本規範,修正重點如下:
(一)延長本規範施行期間至117年12月31日。
(二)除原有行動支付外,增訂查定課徵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使用具行動支付結帳功能之多媒體資訊服務機(下稱KIOSK)結帳收款者為適用對象及其應符合之條件。
(三)訂定停止適用條款(1、2)
1.使用行動支付結帳收款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 單季行動支付比率(行動支付銷售額占查定銷售額比率,下稱行支比率)為零。
(2) 累計行支比率未達設定目標(第1季至第4季累計行支比率未達5%;第5季及第6季、第7季及第8季、第9季及第10季、第11季及第12季,各該2季累計行支比率分別未達9%、13%、17%、21%)。
(3) 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
2.使用KIOSK結帳收款申請者:單季實際銷售額達240萬元。
(四)訂定財政部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0890452799號函(下稱89年函)所列大眾化消費飲食店(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依本規範申請核准者,不適用該部101年11月28日修正發布「稽徵機關核定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作業要點」(下稱使用發票要點)改使用統一發票按稅率5%課徵營業稅之規定,即可繼續免使用統一發票及按查定銷售額適用1%課徵。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我國已導入收銀機發票、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後,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使用統一發票日趨方便,且近年消費者意識抬頭,民眾相當重視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據以對獎,復為配合衛福部備餐不收錢政策,特別提供大眾化消費飲食店使用行動支付或KIOSK結帳收款,依本規範申請核准者,於115年1月1日至117年12月31日,即使符合使用發票要點第4點所定應使用統一發票情形,仍可繼續適用查定課徵之3年緩衝期間,爰配合修正89年函刪除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於本規範屆期後,即自118年1月1日起不再屬營業性質特殊營業人,是類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20萬元者,屬小規模營業人,仍適用查定課徵;已達20萬元者,自118年1月1日起應使用統一發票,並將請各地區國稅局針對是類營業人加強宣導,並輔導使用行動支付或KIOSK,同時提醒其自118年1月1日以後應使用統一發票並建議使用電子發票接軌行動支付及KIOSK,期提高我國電子發票及雲端發票使用率,落實減碳目標。
財政部最後說明,為便利營業人諮詢與瞭解本規範修正規定,已將相關資訊及各地區國稅局諮詢窗口更新於該部網站「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專區」(https://reurl.cc/XaEvR7)項下,營業人可多加利用。

外商生技行業IPO新路徑,台商投資於大陸的生技公司可利用香港H股實現IPO目的

因香港資本市場熱度不斷提升,過去類似人體幹細胞、基因診斷與治療技術開發和應用等,一度被列為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因外商投資《負面清單》部份開放,到香港IPO成為可能的選項。只要是依法在大陸設立的外商獨資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不管是循H股架構或搭建合規的境外控股的上市架構,都可作為籌資時的思考重點。
一、上市路徑清晰
由於政策的開放,直接重塑了企業上市架構的搭建方式。過去,企業為了繞開禁令,不得不仰賴結構複雜、合規性又存在爭議的VIE股權架構,最後才能通過一系列協議實現的安排,達到對境內內資運營主體控制的目的。
但企業現在可以直接利用在特定自貿區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作為香港H股(是指在中國內地註冊,但於香港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上市的主體,相較於VIE架構,這種新路徑下的H股結構更為清晰和直接,也基於《外商投資法》和新政策的明確定義,合規基礎更為牢固,能夠顯著降低企業在向大陸證監會進行備案,及向香港聯交所遞交申請時所遭遇的監管障礙,降低IPO失敗的風險。
二、須克服三大難點
對打算赴港上市的外商生技企業來說,新政策下要注意業務重組與主體變更兩大重點,先是企業需先在政策開放的特定自貿區內設立一家全新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作為未來香港上市主體;其次是將原有公司的生技業務相關核心資產、智慧財產權及核心人員,合規、完整的轉移到該自貿區新設的外商投資企業中。
實務中企業會有三大合規的難點,1首先是臨床試驗主體與批件(IND)的變更。由於藥品臨床試驗申請(IND)批件,一般都以原內資公司名義獲得,企業必須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及其藥審中心提交臨床試驗主體或申請人變更申請。這要求企業提供新舊主體的關聯性、業務延續性,並證明變更後的品質管制體系與臨床資料的完整性和可溯源性不受影響,關鍵是必須確保所有在研管線(Pipeline)下的IND批件能夠合法的過渡至新外商投資企業名下。
2其次是IP權屬轉移與智慧財產權的合規,3最後是稅務及外匯的合規。須小心資產轉移涉及複雜稅務處理,包括國有資產評估,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等涉及的股權、資產轉讓等稅務問題,可能需爭取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規定等,如果有跨境資金往來,就還須符合外匯管理部門的規定。
針對外資開放生技行業投資的政策,尤其是在自貿區內的試點,為外商在大陸的生技企業赴港上市提供了全新快車道。一方面解決了股權的架構合規性問題,也能使外商充份利用香港H股上市的優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