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12月29日-115年01月02日

  • 商民不服海關核發之處分書,須依正確格式提起救濟
  • 為提升申報金融機構遵循意願,落實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制度,修正發布申報金融機構減免罰規定
  • 為協助營業人提升ESG資訊品質,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新增永續報告書模板
  • 「基本生活費」對稅額之影響
  • 落實反傾銷措施,維護國內產業公平競爭環境
  • 營業人銷售貨物,於交貨前已先收取貨款,應即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 核釋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 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國內外股利收入應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
  • 對行政救濟加計利息不服,可依法提起救濟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加收運費等費用,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 小規模營業人給付所得時需依規定扣繳稅款及依限辦理114年度扣(免)繳憑單申報
  • 台商決定IPO前,須先做好員工薪酬、公司治理及股權結構三大規劃

商民不服海關核發之處分書,須依正確格式提起救濟

臺北關表示,商民如對海關所作成之處分書不服,依法得提起行政救濟,以維護自身權益。惟救濟程序因處分法律依據不同而有所差異,例如不服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作成之處分,應先向海關申請復查,經海關重新審議作成復查決定後,如仍對復查決定不服者,得再提起訴願,臺北關提醒商民注意救濟程序上的區分,避免誤用程序。
臺北關進一步指出,復查與訴願兩類救濟途徑所使用之申請表格並不相同。該關於寄送處分書時,均會檢附相應之復查申請書或訴願書,商民可據以填寫;或至該關網站(網址:https://web.customs.gov.tw/taipei/,路徑:便民服務/書表下載/行政救濟)下載表格運用。另提醒,無論係提起復查或訴願,均須於收到處分之翌日起30日內提出,請商民一併留意救濟期限。
臺北關最後提醒,該關設有納稅者權利保護官(下稱納保官),協助納稅者進行稅捐爭議之溝通與協調。

為提升申報金融機構遵循意願,落實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制度,修正發布申報金融機構減免罰規定

財政部114年12月24日修正發布「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下稱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之1、第2條之2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裁罰倍數參考表)稅捐稽徵法第46條之1規定部分,放寬免罰要件,提供明確且合宜裁罰金額,鼓勵申報金融機構遵循。
財政部說明,為符合國際稅務資訊透明標準,106年依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6項規定訂定發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下稱CRS辦法),107年修正發布「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之1、第2條之2、第24條及「裁罰倍數參考表」涉稅捐稽徵法第46條之1規定部分,另為確保申報金融機構確依CRS辦法規定辦理盡職審查及申報,110年增訂發布CRS辦法第53條之1及第53條之2,明定由各地區國稅局擔任檢查機關,確認申報金融機構遵循CRS辦法之情形。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係參酌各地區國稅局自110年底起對所轄申報金融機構進行書面或實地檢查之實務經驗,通盤檢討修正減免處罰標準及裁罰倍數參考表,放寬免罰要件,期以提高國稅局通知前申報金融機構自動補完成盡職審查或申報義務之誘因,以及配合完成遵循事項免罰等方式,進一步提高申報金融機構之遵循度,修正重點如下:
一、減免處罰標準
(一)將違章情形由「短漏報」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分別修正為「錯誤申報」及「未申報」,俾符合現行作業程序;於國稅局通知前,自行更正申報、補報未超過一定數量或比例者,增訂免予處罰規定。
(二)未依規定進行盡職審查,而於國稅局通知前,自行依規定辦理盡職審查且自動更正申報或補報者,增訂免予處罰規定。
(三)就「錯誤申報」、「未申報」及「未依規定進行盡職審查」,均增訂「首次裁處且配合完成遵循事項」之免罰要件。
二、裁罰倍數參考表
配合前述減免處罰標準修正內容,分別就「未配合提供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3項第1款應另行蒐集之資訊」、「申報金融機構未配合接受檢查」、「申報金融機構『錯誤申報』或『未申報』」及「未依規定辦理盡職審查」等違章情形,衡酌立法目的、其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訂定明確且合宜之裁罰金額。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之減免處罰標準及裁罰倍數參考表自114年12月26日(發布日起算第3日)生效,依該標準第25條規定,申報金融機構於修正前所發生應處罰鍰之行為,於114年12月26日尚未裁罰確定者,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申報金融機構者,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財政部鼓勵申報金融機構,善盡CRS盡職審查及申報義務,完善我國與協定夥伴國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機制,提升我國稅務資訊透明,維護租稅公平。

為協助營業人提升ESG資訊品質,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新增永續報告書模板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在永續發展已成全球趨勢下,營業人使用電子發票不僅是推動數位轉型,更是實踐ESG(環境保護、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的關鍵行動。導入電子發票,可減少紙張浪費與降低碳排放(E),提供零接觸消費與提升顧客便利性(S)及減少人為錯誤與優化發票管理(G),已被視為符合永續精神的實務措施之一。
該局說明,為協助營業人更便利地盤點環境績效,財政部已於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提供「電子發票減碳計算」,輸入電子發票、雲端發票及電子發票證明聯開立張數等資料後,即可自動計算企業因使用電子發票所減少的碳排放量,方便企業納入ESG永續報告書揭露。
該局指出,今(114)年平台首頁除上述可計算減碳情形之功能外,另新增「減碳計算產製永續報告書模版」功能(網址:https://www.einvoice.nat.gov.tw/ptl001w/calculate),營業人只要輸入前段所述之電子發票開立張數等資料,即可自動套用產出「永續報告書」內容,不僅減少營業人需手動整理資料的時間與負擔,也能提升ESG資訊揭露的完整性,有助強化企業形象。
使用電子發票不僅能降低紙張及郵件遞送耗用,減少環境負荷,落實節能減碳,也能透過資料數位化提升資訊透明度,增進企業治理效能,同時兼顧社會責任。

「基本生活費」對稅額之影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所謂「基本生活費」是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新一年全國每年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而定之。依財政部公告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新臺幣(下同)21萬元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可計算出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用總額,該費用總額超過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所舉例,以一家4口(納稅者本人、配偶及未滿70歲父母且均無身心障礙)為例,假設該申報戶113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100萬元並採用標準扣除額,113年度基本生活費總額為84萬元(21萬元*4人),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為70萬元(包括免稅額38.8萬元、標準扣除額26.2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5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稅總額中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為14萬元(84萬元-70萬元),經計算該申報戶應納稅額為8千元(100萬元-70萬元-14萬元)*5%。若納稅人新增一筆捐贈,致列舉扣除金額提高為30.2萬元,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為74萬元,得減除基本生活費差額為10萬元(84萬元-74萬元),應納稅額仍為8千元(100萬元-74萬元-10萬元)*5%。前述兩種情況,納稅人雖改採列舉扣除金額,惟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仍未超過基本生活費總額,故雖其列舉扣除額增加,惟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亦相對減少,故應納稅額維持不變。

落實反傾銷措施,維護國內產業公平競爭環境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因應部分低價進口產品傾銷致損害國內產業,我國採取反傾銷措施,以消除不公平競爭並提供產業合理經營環境。目前課徵反傾銷稅的產品共12項,包括1毛巾、2過氧化苯甲醯、3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4不銹鋼冷軋鋼品(300系)、5特定鍍鋅及鋅合金扁軋鋼品、6碳鋼鋼板、7特定鋁箔、8陶瓷面磚、9浮式平板玻璃、10平面印刷用版材、11麥芽釀造啤酒及12特定熱軋扁軋鋼品,114年1月至11月徵收反傾銷稅共新臺幣5.5億餘元。
關務署補充說明,反傾銷案件係依據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及經濟部分別按權責嚴謹調查認定,日前財政部於114年12月15日公告對自韓國及中國大陸產製進口冷軋扁軋非方向性電磁鋼品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刻由經濟部進行產業損害調查,財政部將於接獲該部通知調查結果翌日起70日內,完成傾銷調查初步認定並決定是否臨時課徵反傾銷稅。另為防止調查期間進口商大量進口涉案貨物,致破壞反傾銷措施之救濟效果,該案申請人亦申請對開始臨時課徵反傾銷稅之日前90日內進口貨物回溯課徵反傾銷稅,因此,該期間進口之涉案貨物如符合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2條規定,將須課徵反傾銷稅。關務署籲請商民於進口此類產品時,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關務署提醒,如無法確定反傾銷稅之課徵範圍、課徵期間、課徵對象及稅率等,請至該署官網(https://web.customs.gov.tw/貨物通關/反傾銷及平衡稅措施/現行課徵項目)查詢,亦可事先洽詢進口地海關。

營業人銷售貨物,於交貨前已先收取貨款,應即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於交貨前已先收取貨款,應即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從事買賣業之營業人,應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但發貨前已收取貨款部分,應先行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王先生向甲櫥櫃公司訂購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之進口餐櫃1組,於114年11月支付訂金60,000元,雙方約定於115年1月底交貨。甲櫥櫃公司於114年11月向王先生收取前揭訂金時,依規定應開立金額6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王先生,嗣後於115年1月底交貨時,再就交易餘款開立金額140,00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王先生。
營業人自行檢視倘發貨前已預收貨款,是否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因一時不察,而未開立統一發票致漏報營業稅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轄區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核釋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財政部於今(30)日發布解釋令,核釋政府機關(構)委託非營利性質法人辦理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分別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1款、第4款及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第1項第2款、第5款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下稱房地稅)之規定,自115年(期)起免徵房地稅。所稱「公共化教保服務機構」,指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下稱幼照法)第9條規定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及依同法第10條規定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所稱「公共化托育服務機構」,指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75條規定辦理之「公設民營托嬰中心」及依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核定「推動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實施計畫」辦理之「社區公共托育家園」。
財政部表示,為推動幼托整合機制,我國於100年間制定幼照法,該部配合上開機制及教育部以「改制後之幼兒園」(包含非營利幼兒園)係教育部門主管之教育機構,屬學前教育階段,視同學校管理之意見,於102年及103年間發布解釋令,核釋公立幼兒園及各級地方政府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供園舍、辦公或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地稅。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因應少子女化衝擊,行政院114年9月19日核定「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115年至118年)」,現行各級政府應配合推動擴大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量能,且教育部業修正幼照法規定,增列中央政府機關(構)亦得為非營利幼兒園之委託主體。為利政策推行,財政部參據教育部、衛福部意見及現行法令規定,發布令釋核釋公共化教保及托育服務機構使用之公有房地免徵房地稅,俾營造友善育兒環境,滿足育兒家庭之幼兒教育照顧及嬰兒托育需求。

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之國內外股利收入應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應於申報本(114)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即11-12月)時,將當年度收取國內外股利收入,彙總加入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規定辦理兼營調整。
該局說明,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於年度中所收取之國內外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為簡化報繳手續,得暫免列入所屬期別免稅銷售額申報,俟年度結束時,彙總加入當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應納或溢付稅額,並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之規定,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調整稅額,併同該期營業稅申報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本年1月取得國外A公司分配之現金股利新臺幣(下同)800萬元,另於本年8月取得國內乙公司分配股票股利700萬元。甲公司申報本年1-2月及7-8月營業稅時,得暫免將上開股利收入列入所屬期別免稅銷售額申報,俟於申報本年11-12月營業稅時,應將上開股利收入共1,500萬元彙總加入當期免稅銷售額申報,並依規定辦理兼營調整。
兼營投資業務營業人取得國內外股利收入,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兼營調整;如經稽徵機關查獲未依規定辦理兼營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補徵所漏稅額外,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罰。

對行政救濟加計利息不服,可依法提起救濟

對復查決定後收到繳款書上所載「行政救濟加計利息」有疑義,應如何提起救濟。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加計利息在於填補徵納雙方因行政救濟程序延緩退還或徵收本稅所生損失,以資平衡雙方損益關係,故凡經行政救濟後,應退應補之稅款,均應加計利息,一併退補,以示公允。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復查決定有應補繳稅款者,自該項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額,依各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說明,對復查決定後所填發繳款書上之應補稅額未有不服,僅對所載「行政救濟加計利息」不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惟如對復查決定後之應補稅額仍有不服,依法提起訴願時,該復查決定後所填發繳款書上所載「行政救濟加計利息」部分之處分尚不生效力;俟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後,對所填發繳款書上所載「行政救濟加計利息」不服時,始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提起復查。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加收運費等費用,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又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如有加收運費或其他費用,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甲君於購物網站訂購商品新臺幣(下同)400元,因不符該網站所定消費滿額即可免收運費之規定,須另支付運費80元,則該筆訂單銷售金額480元,該購物網站應開立金額480元之統一發票交付甲君。
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加收運費外,營業人如對民眾額外收取安裝費或服務費等費用,亦需併入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請自行檢視如有短漏報銷售額及稅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小規模營業人給付所得時需依規定扣繳稅款及依限辦理114年度扣(免)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小規模營業人(即俗稱小店戶)年度中如有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依所得稅法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4年向居住在境內的乙君承租店面開設A小吃店,該小吃店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A小吃店每月給付租金新臺幣(下同)25,000元給乙君,應依規定的扣繳率10%扣取稅款2,500元(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於次月10日前將上個月所扣稅款,填寫各類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向國庫繳納,並於115年2月2日前將上一年內全年給付各類所得(含租金)及扣繳稅款數額,開立扣繳憑單向國稅局辦理扣繳申報,或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含信託)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軟體並完成安裝,進行憑單網路申報作業。
114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間為115年1月1日起至同年2月2日止,倘於申報期限內發現申報資料錯誤,亦可透過網路申報軟體重新上傳,但重新上傳會覆蓋前次申報資料,務請確認上傳資料完整性。

台商決定IPO前,須先做好員工薪酬、公司治理及股權結構三大規劃

一、員工薪酬與費用歸屬
私人公司常因金流、稅務考量等因素,存在由不同關係企業代為支付費用的情況,但上市公司需要清楚反映各個營運主體的實際營運成果,必須要能夠獨立計算收入、成本及費用,因此相關人事費用與營運成本須由上市主體自行承擔,才能真實呈現上市主體獲利能力與經營績效。
實務上常見部分員工的薪酬由非屬上市主體下的境外公司發放,不僅在帳務結算與成本歸屬上無法符合上市規範,也容易引起主管機關注意。近年來,台灣已開始實施受控外國公司法,台灣國稅局實務上也有案例認定,若境外公司未具備實質營運功能,對在境外對台籍人員發放的薪資,可能被視為隱匿薪資所得。
公司除了可能被要求補繳未扣繳的個人稅款並處以罰款外,相關台籍人員還可能面臨補徵綜合所得稅風險。另外還要注意境外公司註冊地對經濟實質定義的要求,以免因發薪安排而衍生其他合規問題。
二、員工股權激勵
上市公司可透過股權對員工進行激勵,在會計處理上,為提高激勵效果,員工認股價格常會低於公允價值,與公允價值間的差額須認列為薪資費用,並直接反映於公司損益中,如此一來就可能影響資本市場對公司價值的評價,因此,如何以最大利益的股權激勵方案,在維護股東權益與提升員工激勵效果間取得平衡。
三、完善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是企業競爭力的重要指標,各地證券主管機關都要求申請IPO的公司,須具備基本公司治理架構,上市後繼續透過各項評鑑與揭露制度,持續要求公司與國際治理準則接軌。
以董事會組成為例,各地對董事會組成及獨立董事資格與人數要求都不同,如何在符合法令規定前提下,選任對公司實際運作與長期發展有正面幫助的董事成員,為上市前很重要的工作,例如台灣法令規定,獨立董事不得於IPO前兩年內,與公司有超過新台幣50萬元專業服務往來,甚至在IPO審查過程中,還可能進一步要求完全不存在往來關係,要視個案情才能判斷。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大陸於2024年修訂公司法,新增了要求須設置職工董事,如何選任合適的職工董事,也是IPO前須考量的重點。
最後,引入具有產業背景、通路資源或品牌影響力的策略投資人,也有助於提高外界對公司的評價。吸引優質策略投資人參與公司IPO,可強化公司競爭優勢,是IPO前的重點工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