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12月22日-114年12月26日
- 個人因他方違約而沒收之定金,於沒收年度要申報所得課稅
- 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領用之統一發票不得互換或借用,以免遭受處罰
- 匿名檢舉逃漏稅,稽徵機關「無法回復」檢舉人
- 廠商誠實申報進口貨物交易價格並檢附真實發票,以免受罰
- 封存船舶貯藏室之船員自用菸酒,離境始能啟封使用,以免受罰
- 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有關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損失減除規定
- 立法院今(23)日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及「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草案
- 財政部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 查獲動物醫院漏報自費收入,業者依法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 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規定
- 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軟體年度改版,營業人或稅務代理人請儘速下載更新
- 營業人為酬勞員工而無償移轉貨物與員工,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
- 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時,切勿置之不理,以免財產遭強制執行
- 財政部115年實施9項利民便民措施
- 債權催告期間未滿,遺產管理人別忘了向國稅局申請展延遺產稅申報期限
- 115年1月1日起進口無添加糖飲料申請免徵貨物稅,籲請檢附成分分析及製造流程
- 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縱無漏稅額,仍應處行為罰
- 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買入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 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
個人因他方違約而沒收之定金,於沒收年度要申報所得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與他人訂定不動產買賣契約並收取定金,嗣後因買方未依約履行契約而沒收之定金,應於沒收年度併入當年度所得,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條第1項規定,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個人,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所得,依本法規定,課徵綜合所得稅。故交易雙方簽訂買賣契約後,買方未能履約,經雙方解除契約後,買方預付之定金遭賣方沒收,該筆沒收之定金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賣方應併入實際沒收定金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3月將名下房屋及土地與乙君簽訂買賣契約,買賣總價款3,000萬元,乙君並支付定金300萬元予甲君,嗣乙君因資金調度困難且銀行核准貸款額度不足,致未能依約支付後續各期價款,雙方解除契約,甲君因此於112年沒收該筆定金,惟甲君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申報該筆所得,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並依規定處罰。
如有漏未申報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領用之統一發票不得互換或借用,以免遭受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總分支機構領用之統一發票不得互換或借用,以免遭受處罰。
該局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購買之統一發票或稽徵機關配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不得轉供他人使用。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總機構甲公司與分支機構乙分公司為經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乙分公司於114年7-8月(期)銷售貨物,卻開立總機構甲公司領用之統一發票,並由總機構申報銷售額,雖未有實質逃漏營業稅,惟甲公司將其領用之統一發票轉供分支機構乙分公司使用之情形,已影響稅捐稽徵機關對統一發票之管理,並增加消費者取得非交易店家開立統一發票之困擾,經該局查核發現,依營業稅法第47條第2款規定處罰。
營業人如有不慎將統一發票轉供他人使用之情形,於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自動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報備實際使用情形者,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2規定,免予處罰。
匿名檢舉逃漏稅,稽徵機關「無法回復」檢舉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民眾檢舉逃漏稅,如未留下姓名及地址或電子郵件(即匿名方式檢舉),稅捐稽徵機關將無法回復辦理結果。
該分局說明,依據「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規定,民眾檢舉時,應提供以下資料:(1)檢舉人之姓名及住址。(2)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3)所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如有欠缺,稅捐稽徵機關會函請檢舉人補正,倘檢舉人未留下姓名及地址或所留資訊不完整,將無法通知補正。嗣後檢舉人如想知道檢舉案件辦理進度,因未能進行身分確認,稅捐稽徵機關也無從回復檢舉人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民眾檢舉逃漏稅,稅捐稽徵機關均以密件處理,並由專人負責管制、檢舉人身分資料予以彌封及編列檢舉人代號,以確保檢舉人身分不會洩漏。提醒民眾如欲知檢舉案件辦理結果,檢舉時應留下真實姓名及地址或電子郵件,以利稅捐稽徵機關回復辦理結果。
廠商誠實申報進口貨物交易價格並檢附真實發票,以免受罰
基隆關表示,近期查獲多起廠商虛報進口貨物價值案件,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受罰。該關提醒業者,應檢附正確交易文件,以免觸法受罰。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進口人於報關時,應依關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填送貨物進口報單,檢附發票、裝箱單及其他進口必須具備相關文件,誠實申報進口貨物價格及相關稅費。經海關查獲所繳驗發票涉有不實情事(如低報價格),除須補繳所漏稅費,並依法裁罰外,如發票屬變造或偽造,進口人亦須承擔相關刑事責任,不可不慎。
進口人報運貨物進口時應誠實申報完稅價格及繳驗真實交易文件,切勿心存僥倖,以免觸法受罰。
封存船舶貯藏室之船員自用菸酒,離境始能啟封使用,以免受罰
高雄關表示,國際航線船舶貯藏室封存之船員自用菸酒,離境始能啟封使用,以免受罰。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依據船舶需用物品申請驗放作業要點第4點第2款及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下稱運輸工具辦法)第48條規定,船員自用菸酒每船每月有合理數量限制,經海關審核數量合理及查驗無訛後,監視封存於船舶貯藏室,俟離境始能開啟;倘因特殊事故而需開啟,須向海關申請核准始得於離境前啟封。為避免危害邊境管制秩序及國課徵收,爰予重申離境或因特殊事故經海關核准,始能啟封使用上開菸酒。
高雄關強調,船舶停靠期間,海關得隨時派員登船查核封條與菸酒封存數量,如經發現封條遭破壞或菸酒數量短少情事,除須補繳相關菸酒稅捐外,並將依關稅法及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裁罰運輸業者。
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有關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損失減除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申報基本所得額時,自課稅所得額加計當年度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應依序減除前5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損失,不得逕自選擇損失扣除年度及金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如有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經稽徵機關核定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損失,得自損失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額中減除。惟減除前5年度損失時,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6項規定,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減除;當年度1無停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可供減除,或2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者,始得遞延至以後年度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課稅所得額為新臺幣(下同)—940萬元,並於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時,列報當年度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1,300萬元,及減除111年度證券交易損失300萬元後,申報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1,000萬元(1,300萬元—300萬元),自行計算基本所得額為60萬元(課稅所得額—940萬元+證券交易所得1,000萬元)、基本稅額為0元[(基本所得額60萬元—扣除額60萬元)*稅率12%]。惟查甲公司111年度經核定之證券交易損失為800萬元,應全數用以抵減112年度證券交易所得額,尚不得逕自選擇抵減金額,案經調整核定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為500萬元(1,300萬元—800萬元),基本所得額為—440萬元(課稅所得額—940萬元+證券交易所得500萬元),可供以後年度減除之證券交易損失為0元。
營利事業於計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證券交易所得時,如有經稽徵機關核定前5年證券交易損失可供減除時,應留意相關減除規定。
立法院今(23)日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及「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草案
今(23)日立法院第11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及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修正草案,延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車輛(下稱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下稱電動車輛減免稅)實施期間5年,至119年12月31日。
財政部說明,自100年1月起陸續提供電動車輛減免稅,截至114年11月底止,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約93萬輛,減免徵稅額約新臺幣(下同)289億元,免徵使用牌照稅約12萬輛,免徵稅額約92億元。為節能減碳,鼓勵民眾使用低污染車輛,以利我國電動車輛相關產業發展,達成政府119年運具電動化階段性目標及實現2050淨零排放願景,並考量燃油車輛與電動車輛為相互替代之產品,期使產業衡平發展,參採114年9月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實施期限,該部擬具上述2項稅法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朝野黨團協商獲致共識,延長電動車輛減免稅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屆期併同檢討我國車輛產業及淨零排放政策。
財政部表示,電動車輛減免稅可減輕民眾行的負擔,鼓勵民眾選擇購買低污染車輛,提升電動車輛普及率,並兼顧車輛產業之發展,對整體產業、社會及生活環境均具正面效益。
財政部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
財政部於今(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就個人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以下簡稱個人網紅),自平臺取得收入之交易模式,訂定個人綜合所得稅課徵規範,以利遵循。
財政部說明,該部114年9月10日訂定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係就符合應辦理稅籍登記之網紅及利用網紅資訊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相關付費服務之平臺,訂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準據。至於免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之個人網紅取得收入,基於有所得即應課稅原則,應課徵綜合所得稅,爰訂定本規範,重點如下:
一、個人網紅於平臺創設帳號對外經營,將創作內容(例如影音、圖文等)上傳至平臺,以表演性質之綜合勞務自力營生,且獨立負擔業務相關成本費用與盈虧風險,其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之勞務報酬(包括1平臺廣告分潤、2付費訂閱分潤、3直播收益分成、4觀眾打賞或5其他類似收入,下稱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
二、個人網紅提供創作內容(即表演勞務)透過平臺接收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臺與觀眾共同參與,爰個人網紅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其自平臺取得收入涉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及跨境活動,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屬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於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所得申報納稅。
舉例說明,境內個人網紅甲為我國境內居住者,其將創作內容上傳境外平臺A,取得網紅收入新臺幣(下同)10萬元,其中源自境內觀眾收看部分8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至勞務提供完成地均在我國境內,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100%;源自境外觀眾收看部分2萬元,因表演勞務創作地在我國境內、勞務提供完成地在我國境外,境內利潤貢獻程度為50%,依此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9萬元〔=8萬元*100%+2萬元*50%〕,並以11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所得4.95萬元〔=9萬元*(1—45%)〕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另甲應計算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海外所得)0.55萬元〔=(10萬元—9萬元)*(1—45%)〕,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境內平臺及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給付我國來源網紅收入予個人網紅,該等平臺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自115年1月1日起應依規定扣繳稅款、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俾掌握課稅資料及維護租稅公平。此外,當境外平臺銷售廣告播放勞務予境外廣告主,觀看廣告者為境內免付費觀眾時,屬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該平臺取得我國來源收入應依所得稅法第73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0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表示,考量本規範施行初期,個人網紅及平臺恐不熟悉相關規定,爰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該期限前網紅及平臺有未依規定辦理扣繳及完納所得稅者,免依稅法規定處罰,該部籲請個人網紅及平臺應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繳稅事宜。
查獲動物醫院漏報自費收入,業者依法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動物醫院應依法設置帳簿、完整保存交易憑證,並依實際經營情況如實申報執行業務所得。近期發現部分動物醫院業者收費因以現金收取,誤認稽徵機關不易掌握,致有隱匿自費收入致漏報執行業務收入情事。為維護租稅公平,確保健全稅制,該局已針對轄內是類業別加強選案查核,透過大數據交叉分析及跨機關資料比對,鎖定異常申報情況進行精準查核,以防杜逃漏稅行為。
該局舉例,日前查獲轄內動物醫院業者,其申報之執行業務所得與獸醫師僱用人數、具高端醫療設備、營業規模等顯不相符。該醫院除提供一般診療項目外,還提供許多高自費寵物癌症診治、手術、住院照護、健康檢查等。該局透過大數據交叉分析及比對金流,發現該動物醫院帳載收入、成本費用金額與實際資金存入、提領款不符,經審慎查證,核增該動物醫院111及112年度執行業務所得共計新臺幣1千8百萬元並依法補稅。該局強調,隨著科技進步,稽徵機關掌握課稅資訊的來源日益多元,查核技術也不斷精進,任何漏報收入或虛增成本的行為,將更容易被查覺,呼籲業者勿心存僥倖。
執行業務者在尚未被檢舉、尚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啟動調查前,主動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後免予處罰。該局呼籲業者務必誠實申報,以免因逃漏稅而影響商譽及受處罰鍰。
綜合所得稅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適用規定
鑑於我國自114年邁入超高齡社會,為進一步減輕扶養身心失能者家庭經濟負擔,立法院114年12月9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7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規定,自114年1月1日起,個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每人每年定額扣除額度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並維持排富規定(包括1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2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3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不適用),俟總統公布後,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即可適用,預估有35萬戶受益,增加可支配所得約10億元。
財政部表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113年3月26日衛部顧字第1131960644號令)得列報長照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為下列3種情形之一(適用對象及應檢附證明文件詳附表):
一、符合「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下稱審查標準)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
二、身心失能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8條第2項規定接受評估,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上開長期照顧服務者。
三、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之限制。
財政部提醒,勞動部114年7月30日修正發布審查標準第18條第3項,放寬年滿80歲以上被看護者,得持其身分證明文件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上開被看護者仍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始可列報長照扣除額。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為便利民眾報稅需求,該部已向相關單位蒐集長照扣除額資料,如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查調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已包含該項扣除額,可逕依查詢之長照扣除額申報,免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民眾如有長照扣除額相關稅務問題,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諮詢專線。
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軟體年度改版,營業人或稅務代理人請儘速下載更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新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電子申報繳稅軟體(BLR11500.00版),已提供下載使用,請營業人或稅務代理人儘速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重新下載安裝程式。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次改版已新增115年度統一發票字軌,營業人或稅務代理人於安裝程式後僅會更新程式版本,原已建檔的基本資料不會受影響,請營業人或稅務代理人以新版程式執行審核115年度申報資料後,再申報上傳。
營業人為酬勞員工而無償移轉貨物與員工,視為銷售貨物應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酬勞員工將其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供員工使用,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後段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並應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但是,營業人如於購入貨物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以酬勞員工有關科目全額列帳,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營業人以該貨物無償饋贈員工時,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A公司將庫存待售之10臺冷氣機,每臺時價新臺幣(下同)40,000元,轉作員工尾牙摸彩獎品,因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A公司應依時價400,000元開立統一發票,又A公司另購買10臺氣炸鍋50,000元,作為尾牙摸彩獎品,因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所支付之進項稅額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10臺氣炸鍋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
營業人如有應視為銷售貨物卻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時,切勿置之不理,以免財產遭強制執行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欠稅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得為執行標的,該第三人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時,切勿置之不理,否則執行分署得因稅捐機關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強制執行。
該局說明,欠稅人對第三人有金錢債權時,行政執行分署得向該第三人核發執行命令,禁止欠稅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該第三人向欠稅人清償。如該第三人不承認欠稅人之債權存在,或數額不正確或其他對抗請求等事由,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9條規定,應於收受執行命令後10日內,向執行分署提出書狀聲明異議。若該第三人未於上開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即稅捐稽徵機關)時,該執行命令即對該第三人具有執行力,執行分署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對其為強制執行。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因滯納綜合所得稅,遭該局移送行政執行,經行政執行分署寄發傳繳通知書,A君仍未繳納。嗣查得A君在甲公司任職領取薪資,行政執行分署核發執行命令扣押A君於甲公司之薪資債權,甲公司未予理會,亦未向行政執行分署聲明異議,又未依該執行命令將扣押之薪資交予該局或行政執行分署,該局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2項規定,向行政執行分署聲請對甲公司財產強制執行。
第三人接獲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命令,切勿延遲或不作為,如不承認債務人(即欠稅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存在,應於法定期間內向行政執行分署聲明異議,以免財產遭強制執行。
財政部115年實施9項利民便民措施
115年1月1日起,財政部實施9項利民便民措施,減輕民眾負擔,並提供更便利稅務服務,打造友善賦稅環境。
一、調高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民眾在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
二、調高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為18萬元,民眾在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
三、增訂飲料品無添加糖者免徵貨物稅及刪除部分電器類貨物課徵貨物稅規定,自115年1月1日施行:
(一)飲料品無添加糖者免徵貨物稅。
(二)刪除彩色電視機、錄影機、電唱機及錄音機等4項電器類貨物課稅項目。
四、延長購買電動車輛減免徵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實施期限5年至119年12月31日止。
五、調高115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民眾在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適用:
(一)免稅額:由9.7萬元調高至10.1萬元;70歲以上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免稅額由14.55萬元調高至15.15萬元。
(二)標準扣除額:單身者,由13.1萬元調高至13.6萬元,有配偶者,由26.2萬元調高至27.2萬元。
(三)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21.8萬元調高至22.7萬元。
(四)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亦分別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幅度調整。
六、在便民措施部分:
(一)優化綜合所得稅網路(含手機)申報服務:新增網頁無障礙專用版報稅系統,同時支援電腦及手機裝置,提供視障納稅義務人可搭配報讀軟體,達成自行完成申報目標。
(二)開放國稅查(核)定案件逾期可採線上繳納:開放國稅查(核)定案件,於繳款書填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得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線上繳納。
(三)延長行動支付租稅優惠措施:修正「查定課徵營業人使用行動支付及多媒體資訊服務機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延長施行期間至117年12月31日,除原有行動支付外,增訂查定課徵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使用具行動支付結帳功能之多媒體資訊服務機結帳收款者為適用對象及其應符合之條件。
(四)簡化旅客攜回自用舊汽車完稅價格核估作業:修正「進口舊汽車核估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第8點規定,倘旅客因留學、公務或工作而於國外旅居超過1年,提供原始新車購買契約或訂單、付款證明及在國外已領照1年以上之本人行車執照,並檢附旅居證明文件者,海關得依作業要點附表2計算折舊並核定完稅價格。
債權催告期間未滿,遺產管理人別忘了向國稅局申請展延遺產稅申報期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如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利害關係人、檢察官或稽徵機關得依民法第1178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36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經法院裁定選任後,遺產管理人應自裁定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遺產稅申報;如因客觀因素無法按期申報,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期。
該局說明,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遺產管理人須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命其向遺產管理人報明債權。在前述期間未屆滿前,無法確定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債務並自遺產總額中扣除,故由遺產管理人申報遺產稅之案件,如已依規定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可申請延長申報期限至公告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12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國稅局以利害關係人身分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114年3月20日經法院裁定選任乙君為遺產管理人確定,其法定遺產稅申報期限至114年9月20日,乙君於114年4月10日刊登公示催告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期限2年,因債權清理需待催告期滿始能確認遺產淨額,乙君乃於原到期日114年9月20日前申請延長申報期限,經國稅局審核後,准予延長至催告期間屆滿116年4月10日後1個月內,即116年5月10日以前申報遺產稅。
該局提醒遺產管理人,應注意申報期限之規定,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
115年1月1日起進口無添加糖飲料申請免徵貨物稅,籲請檢附成分分析及製造流程
雄關表示,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2項增訂,無添加糖飲料品列為免徵貨物稅之項目,鼓勵民眾選擇飲料時,以無添加糖飲料為優先選項,藉以增進國人健康。該修正規定將於115年1月1日施行,為明確界定適用範圍,使稽徵業務執行無礙,財政部乃訂定「無添加糖飲料品適用免徵貨物稅規定應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俾利民眾及相關機關遵行。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依「注意事項」第2點及第3點規定,貨物稅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之「無添加糖飲料品」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同條文第1項規定之飲料品(即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所使用之原料及生產、製造過程均無添加「糖」。
二、所稱之「糖」是指「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開之「食品中糖類之檢驗方法」所規定者,即指單醣及雙醣,包括成分為半乳糖、葡萄糖、蔗糖、果糖、乳糖及麥芽糖之各種糖類。
倘進口人對相關事宜有所疑義,除向進口地海關詢問外,亦可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探求釋疑。
無添加糖飲料品免徵貨物稅之政策即將上路,建議進口人及早預作準備,報運進口無添加糖飲料品時,倘欲申請免徵貨物稅,應主動檢附原製造商出具成分分析報告及製造流程說明等證明文件供海關審核,避免因文件不齊,導致延宕通關。
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發票,縱無漏稅額,仍應處行為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國稅局查獲短漏報銷售額,其所漏銷項稅額雖經扣減其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無漏稅額,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但仍有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違章行為,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按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行為罰。
該局舉例,轄內甲營業人於112年1至12月間銷售化妝品及美容商品,漏未開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新臺幣(下同)2千萬元,經該局於113年8月27日查獲並核定應補徵營業稅額1百萬元,另依財政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0890457254號函規定,核算甲營業人應補徵稅額扣減其自違章行為日(即自112年1至2月期之申報日112年3月14日)起至查獲日(113年8月27日)止各期累積留抵稅額最低金額後,漏稅額為0元,免處漏稅罰,但因其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仍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情形,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以其係一年內第1次經查獲,按漏報銷售額2千萬元處2%罰鍰40萬元。
營業人銷貨時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且將發票給與買受人並申報繳納營業稅,倘有漏開統一發票情形,在未經他人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應即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買入之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自110年7月1日起,營利事業出售我國境內房屋、土地,該房地如係105年1月1日以後買入,適用房地合一稅2.0,於出售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方式申報。
該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5第1項及第2項規定,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所得額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按規定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
進一步說明,申報方式為分開計稅、合併報繳,需填寫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C1-1頁,逐筆計算每筆「交易所得(損失)」及「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得出「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並以此餘額計算「分開計稅之應納稅額」,再將分開計稅之「交易所得(損失)」填入申報書第1頁第134欄減除(加回)所得以分開計稅,另將「分開計稅之應納稅額」填入第135欄合併報繳。
該所說明曾經查獲甲公司,112年1月出售110年4月購入且帳列存貨之房屋及土地,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將該筆出售之房地申報營業收入2,700萬餘元,並以稅率20%計算稅額,經本所查得房地購入及出售時點適用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稅,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稅率為45%,應填寫申報書C1-1頁與第1頁134欄及135欄,經重新計算後核定補徵稅額279萬元。
營利事業於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2.0分開計稅之房地,於辦理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應依規定填報申報書C1-1,採分開計稅、合併報繳方式完納稅捐。
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113年8月7日公布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施行,即114年1月1日起給付所得者適用。
該局稅明,本次所得稅法扣繳制度修正有三大重點:
一、修正扣繳義務人範圍,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及事業負責人等自然人,修正為事業、機關、團體或學校等本身。
二、增訂給付非居住者應辦扣繳之各類所得,其扣繳稅款之繳納、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時,其扣繳稅款繳納、扣繳憑單申報及填發期限,均延長5日。
三、修正未依規定申報及填發憑單罰則,賦予稽徵機關得依具體個案違章情節輕重或可責難程度,給予不同程度處罰之裁量權,扣繳單位之權益可獲得保障。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5年2月13日給付非居住者114年度年終獎金並扣繳稅款,其應繳納、申報及發給扣繳憑單之期限為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即115年2月22日前),而115年2月14日至22日適逢例假日及春節假期,因報繳期間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依所得稅法修正後規定,上開期間得再延長5日至115年2月27日,因申報日期末日遇假日,再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以次一上班日3月2日為申報截止日。
該局表示,114年度各類所得憑單申報期限為115年1月1日至2月2日止,建議扣繳義務人可透過網路申報,快速又便捷;倘於申報期限內發現申報資料錯誤,亦可透過網路申報軟體重新上傳,但重新上傳會覆蓋前次申報資料,於所得資料上傳前,請務必確認重新上傳資料之完整性,以免造成申報所得資料缺漏之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