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12月1日-114年12月5日

  • 查定課徵營業人114年第4季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憑證,須在115年1月5日前申報扣減查定稅額
  • 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於總限額範圍內擇定單筆或數筆抵繳
  • 股東生前借錢給公司至死亡日未獲清償,須列入遺產稅申報!
  • 申請為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於114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
  • 遺產稅申報未成年子女扣除額如何計算?
  • 贈與稅申請延期繳納者,如對核定稅額不服,於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 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之投資抵減應注意事項
  • 境外電商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有條件可享免稅!
  • 大陸平台涉稅新規影響分析:稅務局通過平台資料、銀行流水、納稅申報三重比對,能自動判斷企業或個人有無涉稅風險

查定課徵營業人114年第4季所取得載有營業稅額憑證,須在115年1月5日前申報扣減查定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今(114)年第4季查定課徵營業稅將在明(115)年2月開徵,欲辦理今年10至12月份進項憑證扣減查定稅額之營業人,請在明年1月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與同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4條規定,採用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如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並依規定分別於1月、4月、7月、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者,主管稽徵機關將按其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但如有同法第19條第1項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如:1未取得合法進項憑證、2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3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4自用乘人小汽車等)或5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或6非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則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舉例說明:甲商號為銷售小飾品之查定課徵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元,每季應繳營業稅額原為3,600元(12萬元*稅率1%*3個月),甲商號在今年10至12月取得進貨發票,其中進項稅額共計12,000元,如依規定將進項發票之扣抵聯於明年1月5日期限前向國稅局申報者,其114年第4季營業稅額就可扣減1,200元,則甲商號第4季只須繳納營業稅額2,400元(3,600元—1,200元)。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的貨物或勞務時,別忘了索取三聯式統一發票等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並在規定期限內申報,享有扣減查定營業稅額的權益!

符合限額抵繳遺產稅之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可於總限額範圍內擇定單筆或數筆抵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現金繳納確有困難時,得於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多筆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經核准以應納遺產稅按該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占全部遺產總額比例計算限額抵繳者,因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完竣後係留待將來政府辦理撥用,與其他抵稅實物處分時受市場價格影響之情形不同,基於簡政便民,納稅義務人得就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中,自行擇定1筆或數筆與各該筆抵繳限額合計數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因抵繳筆數變少,將使管理機關易於管理,納稅義務人辦理移轉登記之手續亦更為簡便。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總額6,000萬元,遺產稅為300萬元,唯一繼承人乙,申請以遺產中4筆符合限額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地號:A、B、C、D)抵繳,該等土地之價值(即公告土地現值)各為60萬元、120萬元、180萬元及30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得為抵繳之限額比例各為1/100(土地公告現值60萬元/遺產總額6,000萬元)、2/100、3/100、5/100,合計得抵繳遺產稅額為33萬元,則納稅義務人可自行擇定1筆土地(如:A地號)之部分持分與全部抵繳限額33萬元相當部分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務必於繳納期限前提出申請,以免因逾期未繳,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股東生前借錢給公司至死亡日未獲清償,須列入遺產稅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除應列報被繼承人之股權投資外,還應檢視被投資公司資產負債表中「股東往來」科目明細表是否含有被繼承人對公司的應收債權,如被繼承人生前曾以個人資金借給公司使用,該筆款項在公司帳務上列為「股東往來」或其他應付帳款相關科目,其未償還餘額,應併入遺產總額之債權項目。
該局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債權核屬財產價值之權利,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公司資產負債表之「股東往來」貸方餘額,即屬股東對公司的應收債權,繼承人應查明死亡日之餘額,併同其他遺產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生前為A公司股東,經查A公司資產負債表「股東往來」科目之明細表,死亡當日尚欠甲君新臺幣6,000,000元,繼承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漏未申報此項債權,除補稅外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規定處以罰鍰。
被繼承人如遺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權)投資,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應主動向被繼承人投資的公司調閱死亡日的資產負債表及股東往來明細,詳加確認是否有應收債權,以免短漏報而受罰。

申請為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療(事)機構,於114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私立醫療(事)機構(下稱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申請「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財政部於114年5月28日修正發布「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放寬申請適用對象及條件,114年度申請期限將於12月31日截止,請有意願業者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中區國稅局說明,放寬後規定如下:
一、擴增申請適用對象:除醫院、診所外的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修正新增物理治療所、職能治療所、語言治療所、心理治療(諮商)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
二、放寬申請適用條件:將原提出申請年度「前三年度」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其中至少1年度經稽徵機關查帳核實認定,縮短為提出申請年度的「前一年度」,即可提出申請。
三、明定申請時程:自前一年度綜合所得稅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至當年度12月31日,均可向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該局進一步說明,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經審認符合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自認定適用年度起3年內,均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繳清稅款,原則予以書面審核,免列入執行業務所得選案查核對象;且民眾因病就醫治療、生產、接受醫療照護等醫療行為而支付該等機構的費用,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遺產稅申報未成年子女扣除額如何計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14年發生繼承之案件,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金額為每人新臺幣(下同)56萬元,被繼承人如遺有未成年子女,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18歲之年數,每年加扣56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於114年3月1日過世,遺有子女乙(96年2月1日生)及丙(101年11月1日生),因乙於甲死亡時已成年,可扣除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金額為56萬元;丙距離18歲成年(119年11月1日)尚有5年又8個月,可加扣年數為6年,每年可加扣除56萬元,6年可多扣除336萬元,其扣除額為392萬元(56萬元+336萬元),被繼承人甲遺產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合計為448萬元(56萬元+392萬元)。

贈與稅申請延期繳納者,如對核定稅額不服,於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收到繳納通知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必要時,得於限繳日期前,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惟如同時對核定稅額不服,則須在原稅單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說明,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但必要時,可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惟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於原稅單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指申請復查之起日不因延期繳納而有所不同)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應納贈與稅額為200萬元,繳納期限至114年12月10日,甲君於114年12月5日向國稅局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經國稅局同意展延繳納期限至115年2月10日。如甲君對核定稅額亦有不服,依規定必須在原繳納期限(114年12月10日)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即115年1月9日)前申請復查。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可依規定申請延期2個月繳納稅款,惟復查法定救濟期間並不因此而延長,如對核定稅額有不服,仍應於原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請復查。

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與資通安全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及節能減碳之投資抵減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自行使用之全新智慧機械、導入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之支出,以提高營運或生產效能、提供智慧服務、提升資通安全防護能力或提升能源使用效率者,向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具一定效益之投資計畫,並經專案核准者,得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支出總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新臺幣100萬元以上、20億元以下者,得選擇於支出金額5%限度內,抵減交貨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3%限度內,自交貨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且抵減方式應於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於該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不得變更。如同一課稅年度有合併適用其他投資抵減,其合計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50%為限,但依其他法律規定當年度為最後抵減年度且抵減金額不受限制者,則不受前開50%之限制。
該局進一步指出,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申請適用上開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交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登錄經濟部之申辦系統,依規定格式進行填報,並上傳投資計畫及支出項目有關之證明文件,送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逾期不得再登錄或以紙本申請,同一課稅年度以申請1次為限。例如114年會計年度屬曆年制且欲適用前揭投資抵減租稅優惠者,應於115年1月起至5月間登入經濟部申辦系統提出申請,經系統通知申辦完成者,不得再次申請或登錄修改已傳送之相關文件資料。
該局呼籲,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規定者,應注意前揭相關時程及作業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境外電商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有條件可享免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我國營利事業在給付該筆費用時,如屬我國來源所得,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由扣繳義務人(即本國營利事業)依規定辦理稅款扣繳;但若該境外電商所在地國家已與我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則可申請適用該協定減免租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截至114年10月31日,我國已與35個國家或地區簽署並生效全面性租稅協定,若境外電商是設立於與我國簽署全面性租稅協定之國家或地區者,其因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予我國營利事業所取得之營業利潤,可自行或委託代理人,填寫「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申請書」,並檢附(境外電商)所在國家或地區稅務機關出具之居住者證明、合約書影本、委任書、所得相關證明等資料,向給付人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核准減免所得稅。如該境外電商於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前,我國營利事業已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繳納稅款,則該營利事業可於取得營業利潤免稅核准函後,向國稅局辦理退還溢扣繳稅款事宜。

大陸平台涉稅新規影響分析:稅務局通過平台資料、銀行流水、納稅申報三重比對,能自動判斷企業或個人有無涉稅風險

《關於互聯網平台企業報送涉稅信息有關事項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25年第15號)實施後,所有互聯網平台都須按季度上報經營者信息與收入資料,稅務機關將自動比對企業與個人報稅紀錄,對從事電商的台商而言,過去的灰色地帶正逐漸消失,從被動應付轉為主動合規。
自2025年10月起,大陸所有電商、生活服務、供應鏈物流、跨境平台等互聯網平台企業,都需依15號公告,按季度向稅務機關上報經營者與收入資料,平台銷售金額、退款金額、匯率折算等信息進入稅務系統,代表所有在平台上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體,不論企業或個人、境內或境外,其營收信息將直接納入稅務監控系統,平台收入不再有模糊空間,未來只要平台有報送、銀行有流水、使用者有支付紀錄,稅務機關通過平台資料、銀行流水、納稅申報三重比對,就能自動判斷企業或個人有無涉稅風險。
一、政策趨勢
過去稅務機關監管方式以人工抽查、實地調查與舉報線索為主。由於平台交易量大、演算法複雜、跨境模式多樣,稅務部門難以全面掌握實際營收金額。部分台商透過境外公司開店、以第三地帳戶收款,或採用未開票交易方式,使申報收入與實際營收存在落差。從2025年開始,監管方式出現關鍵轉變,稅務機關不再依賴企業申報,而是依靠平台資料。平台需報送的核心資料包括:
1、交易總額、退款、淨收入;
2、經營者身分資料(含境外主體的證件與國別);
3、交易對應的匯率與折算方法;
4、收款方式與資金流向。
稅務系統會自動將平台資料與企業或個人的申報資料進行比對,平台收入-報稅收入=風險指標,差異越大,風險級別越高,後續可能收到提醒短信、線上核查通知,甚至直接立案稽查。
簡單說,這是一套「自動化稽查」機制。過去因信息不透明而未被查到的部分,現在將被平台資料完整呈現,企業將沒有隱瞞空間,稅務局也不必再「抽查運氣」,而是透過資料直接鎖定異常對象。
二、台商可採取的因應之道有:
1、自主對帳:調出平台後台銷售明細、銀行流水與公司會計帳,逐項比對是否存在平台收入高於報稅金額或個人帳戶收款情形;
2、建立內部自查與合規程序:建立對帳機制並納入例行工作,按季度比對平台資料與報稅資料,保存退款、匯率換算與發票紀錄。
另外若公司在大陸有固定據點或長期派員,應同時評估是否可能構成常設機構,因為大陸稅法規定,若境外公司在大陸有固定業務據點或長期派駐人員,即使公司註冊在境外,也可能被認定為在大陸有常設機構,需在大陸繳納企業所得稅,並有可能追溯補稅。
台商要注意的是,本次平台信息報送政策,目的並非加稅,而是資訊透明化管理,若台商接到稅務局短信須立即處理,儘快主動與稅務局溝通說明;另外應及早建立季度對帳制度、強化內部財務系統,避免「多平台、多帳戶」導致錯報或漏報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