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11月24日-114年11月28日
- 114年地價稅繳納期間至12月1日截止
- 不同類型呆帳損失應取具之不同證明文件
- 源自獨資或合夥營利事業的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營利所得
- 機關團體短漏報收入情節非屬輕微者,應予課稅
- 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且屬於分開計稅合併報繳者,其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 獸醫診所如有經營寵物旅館而取得收入,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 汽機車減徵退還貨物稅,購新車也適用,同時汰舊最多可退還10萬元
- 個人出售參與市地重劃後獲分配土地,應注意相關取得日之認定基準,以免漏未申報房地合一稅
- 網紅交易課稅新制上路,輔導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請網紅及平臺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 擴大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抵減適用範圍,鼓勵產業智慧轉型
- 父母無償為子女清償房貸,如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財產價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度,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 利用境外無實質營運CFC隱匿在臺員工薪資所得,小心受罰!
- 小規模營業人給付各類所得時應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 個人出售適用舊制房屋應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 財政部完成114年度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行政檢查,持續強化個人資料安全管理
- 僅提供公開資訊無法做為檢舉逃漏稅具體事證
- 交易開立電子發票後發生折讓,一律由賣方開立折讓單並據實上傳
- 不動產出租業者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依實際營業內容正確適用行業代號
- 營利事業列報減除CFC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應留意適用要件
- 符合條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核定案件,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 營利事業給付倉庫租金,應據實申報租金支出並辦理扣報繳事宜
- 線上申請查詢金融遺產服務申辦步驟
- 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應如何列帳及是否申報員工薪資所得?
- 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應申報補繳貨物稅
- 所得稅及貨物稅惠民措施
- 公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
- 公司承租宿舍供員工使用需符合一定條件,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才可准扣抵銷項稅額
- 公告11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 個人間因借貸取得的利息所得,應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公告115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 營業人每日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總數未漏開,但未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仍有違章
114年地價稅繳納期間至12月1日截止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4)年地價稅已於11月1日開徵,繳納期限原至11月30日止,因適逢假日,繳納期限順延至12月1日(星期一),該署提醒納稅義務人儘速繳納,繳款書遺失或尚未收到者,請即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也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項下「線上申請」,或至各地方稅稽徵機關網站線上申請補發。
依土地稅法第53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未於限繳日期內繳納地價稅者,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最高加徵10%),逾30日仍未繳納,將移送強制執行,籲請納稅義務人依限繳納,以免被加徵滯納金。
不同類型呆帳損失應取具之不同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營運過程中,難免會面臨債權無法收回之情形,對於實際發生之呆帳,營利事業應先瞭解債權無法收回的原因,面對不同呆帳損失發生原因,營利事業在列報時所需檢附之證明文件也不相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遇到下列2種情形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該損失應先在發生年度沖抵已提列之備抵呆帳,沖抵不足部分可列報為當期損失:一、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二、債權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
該局也進一步整理,面對上述不同類型的呆帳損失,營利事業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呆帳催收之地址,應以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為準,如債務人已倒閉、逃匿,仍應將存證函寄送至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的確實營業地址(可透過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且要留意呆帳發生原因並取具符合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以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源自獨資或合夥營利事業的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營利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自107年度起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雖免徵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惟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源自該營利事業的盈餘仍屬資本主或合夥人的營利所得,應由資本主或合夥人自行依規定併入其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非屬小規模的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的營利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併入課徵綜合所得稅,自行列報營利所得。
該分局舉例說明,轄內甲、乙君為A商號合夥組織合夥人,該商號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下同)600萬餘元,經該分局依申報數核定,惟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將A商號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其合夥比例列報營利所得辦理申報,經該分局查獲後,核定補稅18萬餘元並處罰鍰3萬餘元。
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有上述漏未申報營利所得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因漏報遭到補稅及處罰。
機關團體短漏報收入情節非屬輕微者,應予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稱機關團體)各項收支均應取具合法憑證及有完備會計紀錄,倘機關團體短漏報收入情節非屬輕微者,屬會計紀錄不完備,其結餘款應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機關團體財務收支應給與、取得及保存合法之憑證,有完備之會計紀錄,並經主管稽徵機關查核屬實。又依財政部83年6月1日台財稅第831595361號函規定,機關團體年度結算申報短漏報收入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或短漏報收入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不超過10%,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得視為短漏報情節輕微,符合前開免稅適用標準帳證完備之規定。因此,機關團體短漏報收入超過10萬元且占核定全年收入之比例超過10%者,即不符合帳證完備之要件,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基金會112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入150萬元,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支出130萬元,惟經查核發現甲基金會短漏報捐贈收入40萬元,已超過10萬元,且短漏報收入40萬元占核定全年收入190萬元之比例21.05%,亦超過10%,因不符合上述短漏報情節輕微之情形,致與免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未合,遂就當年度全部餘絀數60萬元(收入190萬元—支出130萬元),依適用稅率20%補徵所得稅12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機關團體取得各項收入,應詳實登載會計紀錄,以免因短漏報收入致不符合帳證完備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且屬於分開計稅合併報繳者,其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按房地持有期間不同,適用45%、35%或20%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前述規定計算之當年度房屋、土地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減除不足部分,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其前開交易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另外,營利事業如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則以前述計算之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上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0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分局舉例說明,國內A公司112年度交易B、C及D等3筆房地,分別產生房地交易所得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交易損失60萬元及交易所得50萬元,按房地持有期間核認應適用之稅率分別為20%、35%及45%,土地漲價總數額均為零,因當年度並無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地交易所得可減除,得自當年度適用不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所以損失60萬元可以自行選擇先減除適用較高稅率45%之所得50萬元,再減除適用稅率20%之所得10萬元。若尚有未減除餘額,得自交易年度之次年起10年內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
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時,應留意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計算交易所得。
獸醫診所如有經營寵物旅館而取得收入,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獸醫診所如有經營寵物旅館服務取得收入,非屬執行業務者提供之專業性勞務,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但執行業務者提供其專業性勞務,不包括在內。準此,獸醫師提供其專業性勞務,如動物診療行為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惟如於診療行為外,併有經營寵物旅館服務,則屬銷售勞務行為,應依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獸醫師甲君經營獸醫診所附設寵物旅館,自113年1月營業,每月銷售額40萬元以上,惟未辦理稅籍登記,其113年度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逾500萬元,除通知甲君就其經營之寵物旅館補辦稅籍登記並補徵營業稅外,另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獸醫診所如有經營上開寵物旅館服務,應儘速向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倘因一時疏忽致未依規定報繳稅款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汽機車減徵退還貨物稅,購新車也適用,同時汰舊最多可退還10萬元
為促進車輛產業發展並配合節能減碳政策,114年9月5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條文(下稱本條文),除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措施之實施期限至119年12月31日外,另增訂新購汽缸排氣量2,000cc以下小客車(下稱小型小客車)每輛最高減徵新臺幣(下同)5萬元、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每輛最高減徵2千元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新購小型小客車,並於114年9月7日以後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該車輛即可申請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最高5萬元,如同時符合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規定,得再申請退還汰舊換新最高5萬元之貨物稅,合計最高減徵稅額10萬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本條文自114年9月7日生效後,常接獲民眾詢問汰舊換新或新購車輛之可退還貨物稅金額如何認定,為方便民眾快速瞭解,將汽、機車於各種不同情形下之可退稅金額彙整如下表:

民眾如欲瞭解是否符合購買新車及車輛汰舊換新退還減徵貨物稅申請資格,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gov.tw)∕稅務資訊∕購買新車暨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汽(機)車」減徵貨物稅作業專區∕消費者自行檢核申請資格查詢。
個人出售參與市地重劃後獲分配土地,應注意相關取得日之認定基準,以免漏未申報房地合一稅
民眾出售參與市地重劃後獲分配土地,可能包含「經土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以繳納差額地價取得」之土地,需注意兩者取得日之認定不同,以免漏未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下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陳君於59年8月購入高雄市左營區3筆土地,102年間以該土地參與市地重劃,扣除各項負擔後分得A土地,另繳納差額地價取得B土地,皆於108年4月24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陳君於113年6月12日簽約出售該2筆土地,並於113年11月26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因A土地屬「經土地重劃後重行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取得日為所有權人重劃前原取得土地日(即59年8月),非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但B土地屬「以繳納差額地價取得」之土地,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即108年4月24日)為取得日,屬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應於出售該筆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自行辦理房地合一稅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重劃後實際分配土地面積與原本應分配土地面積有所差異,縱1因重劃協議約定互不找補,而無須實際繳納差額地價,或2因重劃獲配之土地未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經向重劃會價購增配之土地,仍屬以繳納差額地價方式取得,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取得日。另交易繼承取得被繼承人參與土地重劃後取得應分配之土地,於判斷該土地是否屬房地合一稅課稅範圍時,以被繼承人原取得重劃前土地之日為準,而非繼承開始日或重劃後土地完成移轉登記日。
網紅交易課稅新制上路,輔導期間至115年6月30日止,請網紅及平臺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隨著社群媒體、影音直播與線上平臺的蓬勃發展,個人透過網路創作或分享資訊而獲取收益的情形日益普遍,形成「網紅經濟」之新興商業型態;財政部於114年9月10日發布「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下稱網紅課稅規範)。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網紅將自己創作的內容(例如影片、圖片、文字等)或分享資訊授權給平臺使用,平臺利用網紅創作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服務,向廣告主或付費觀眾收取收入(例如廣告費、訂閱費),並依照與網紅的合約或粉絲人數條件等,將部分收入分潤給網紅,為明確是類交易之營業稅課徵,財政部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訂定網紅課稅規範,重點摘述如下:
一、有關稅籍登記部分:境內網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
(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實體固定營業場所、具備營業牌號或僱用人員協助處理銷售事宜。
(二)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現行起徵點為銷售貨物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5萬元〕。
二、課徵營業稅原則:
(一)符合營業人要件之網紅,提供表演勞務予平臺,自平臺取得之分潤收入,尚非屬執行業務者提供專業性勞務及個人受僱提供勞務,應課徵營業稅。
(二)平臺自廣告主或付費觀眾取得之勞務收入,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為協助網紅及平臺熟悉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規定,財政部定自114年9月10日起至115年6月30日止(申報繳納期限至115年7月15日)為輔導期間,在該期間內,網紅或平臺有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開立統一發票或申報繳納營業稅之情形者,免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52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擴大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抵減適用範圍,鼓勵產業智慧轉型
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與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及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投資抵減,原定租稅優惠期間至113年12月31日屆滿,為因應產業及科技發展需求、數位及淨零排放雙軸轉型發展趨勢,持續優化產業結構達成智慧升級轉型、鼓勵多元創新應用,爰於114年5月7日修正公布,增列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等投資抵減項目,延長實施期間至118年底,並提高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為新臺幣(下同)20億元,以強化投資誘因。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本次修正產創條例第10條之1,適用範圍新增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之相關全新硬體、軟體、技術或技術服務等投資抵減項目,另考量節能減碳相關系統設備之支出高昂,為減輕產業投資負擔,提高汰換設備意願,因此提高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由10億元提高至20億元,並延長租稅優惠實施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以鼓勵產業智慧轉型,提升企業競爭力。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於符合規定項目,其支出金額在同一課稅年度內合計達100萬元以上、20億元以下,得就支出金額按「抵減率5%(當年度抵減)、3%(分3年度抵減)」擇一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並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企業可多加運用本項租稅優惠措施,以減輕企業租稅負擔。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欲適用產創條例第10條之1之租稅優惠,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4個月起至申報截止日前,登錄經濟部申辦系統,完成線上申辦作業,並應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證明文件,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父母無償為子女清償房貸,如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財產價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度,應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期發現,子女向銀行貸款購屋後,因為失業或收入不足,難以負擔房貸,而由父母代為清償債務之情形。該局提醒,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以贈與論」,所以父母無償為子女清償購屋貸款,應課徵贈與稅。
該局舉例,甲君之子乙君113年1月購置房屋,並向銀行貸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嗣因乙君失業無法負擔高額貸款本息,於是甲君於114年間將自有之定期存款800萬元解約,無償為乙君償還貸款。經該局查獲,甲君114年度贈與總額800萬元已超過該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未於贈與日(代償貸款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遂通知甲君限期補報並補徵贈與稅額55.6萬元【(800萬元—244萬元)*稅率10%】。
該局說明,無償為他人清償債務,已使他人獲得財產上的利益,實質上與贈與財產並無差異,為防杜納稅義務人利用此種方式逃漏稅捐,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此類情況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以贈與論案件,尚不問當事人是否有贈與意思之合致,經查獲未辦理申報,稽徵機關會先通知當事人於收到通知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如逾限仍未申報,除補稅外,還會裁處罰鍰。
利用境外無實質營運CFC隱匿在臺員工薪資所得,小心受罰!
為接軌國際反避稅趨勢及維護租稅公平,自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起,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3規定,就持有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當年度盈餘,按其持有該CFC股份或資本額比率及持有期間計算認列CFC投資收益,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並應提示經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或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供查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甲公司申報其境外無實質營運之CFC為鉅額虧損,依提示CFC財務報表等資料,發現該CFC虧損原因為列報給付甲公司董事長及多名員工薪資費用所致,惟查該等人員實際勞務提供地均在中華民國境內,甲公司涉嫌利用境外無實質營運CFC隱匿在臺員工薪資所得及虛增CFC當年度虧損數,除調整正確計算CFC虧損數外,有關隱匿在臺員工薪資所得部分,則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前段規定限期責令甲公司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處以罰鍰,另就該等人員薪資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
為落實營利事業CFC所得課徵所得稅制度,國稅局均會對CFC案件進行選案查核,營利事業如有利用CFC規避我國境內納稅義務或短漏報CFC投資收益情事,應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繳所漏稅額,以免受罰。
小規模營業人給付各類所得時應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114年度將屆終了,接續115年1月的扣免繳憑單申報期將至,扣繳義務人本年度中給付各類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89條及第92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部分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即俗稱小店戶),誤認其稅捐均由國稅局核定開徵,無稅法上申報義務,致年度中給付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未依規定扣繳稅款及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有甲商號為經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於113年每月給付房東(居住者)租金新臺幣(下同)30,000元,不知應扣繳稅款3,000元(30,000元*扣繳率10%;每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2,000元者,免予扣繳)及辦理扣繳憑單申報,經該局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限期責令補繳應扣未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並處以罰鍰。
小規模營業人給付114年度薪資、租金或其他各類所得時,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115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稅款及給付金額,開立扣免繳憑單並向國稅局申報,以免受罰!
所得稅優化扣繳制度自今(114)年起跑了,給付所得之扣繳義務人改為事業、機關等法人本身,但「給付日」在113年12月31日以前者,仍應由責應扣繳單位主管或事業負責人等自然人為扣繳義務人。
個人出售適用舊制房屋應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豐原分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出售105年之前取得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因未提示或無法提示實際成本費用,而採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計入綜合所得稅申報計稅者,若稽徵機關嗣後查得實際交易成本費用,且計算所得高於按頒定標準計算者,仍應就差額補徵稅款及論罰。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個人出售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方式,如房地交易契約,已區分房屋與土地的個別價格,即按賣出房屋價格減除買入房屋價格及相關費用,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如交易契約僅明定房地交易總價、未區分房屋及土地之個別價格,依據財政部83年1月26日台財稅第831581093號函規定,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房屋財產交易損益計算方式如下:
出售房地價格—買進房地價格—相關必要費用=房地交易損益房地交易損益*【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出售時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財產交易損益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3年9月20日出售104年5月2日取得之臺中市西屯區房地,房屋及土地銷售價格總計新臺幣(下同)25,000,000元(未區分房屋、土地個別價格),出售房地當年該房屋評定現值為400,000元,甲君即以113年財政部頒定標準計算該房屋財產交易所得140,000元(即房屋評定現值400,000元*財政部頒定標準35%)申報綜合所得稅,經國稅局查得該房地原買入總價8,000,000元(未區分房屋、土地個別價格),買賣所發生費用包含仲介費、代書費、規費、契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等計1,250,000元。該房地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400,000元,土地公告現值1,200,000元,房屋價值占全部房屋土地比例為25%【400,000元/(400,000元+1,200,000元)】,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為3,937,500元【(25,000,000元—8,000,000元—1,250,000元)*25%】,調增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3,797,500元,予以補稅及處罰。
出售適用舊制房屋應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並誠實申報,若有短、漏報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補(更正)申報及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有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規定之適用。
財政部完成114年度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行政檢查,持續強化個人資料安全管理
財政部表示,為落實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下稱記帳業者)對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與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該部已授權各地區國稅局辦理114年度記帳業者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行政檢查計畫,並已完成相關檢查作業,記帳業者法規遵循情形良好。
財政部說明,鑑於個人資料保護為社會大眾關注議題,為強化記帳業者個人資料保護意識及落實相關防護措施,該部自112年起授權各地區國稅局按轄內記帳業者家數一定比率實施行政檢查。為持續強化個人資料安全管理,該部籲請記帳業者應定期檢視及更新「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並落實相關資訊安全措施,例如定期更換電腦設備密碼、執行資料備份及權限管理等,以有效防範個人資料外洩風險,保障民眾權益。
財政部提醒,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第4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記帳業者若未採行適當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或未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者,將依規定處罰,並令其限期改正,如屆期仍未改正者,將按次加重處罰。該部籲請記帳業者應確實遵循個資法相關規定,以免受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為利業者瞭解相關規範並協助自我檢查,該部已將個資法相關規定、參考範本及檢查表公告於財政部全球資訊網「記帳士資訊(記帳及報稅代理人資訊)」專區。
僅提供公開資訊無法做為檢舉逃漏稅具體事證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現今網路媒體相當多元便利,因此常有民眾搜集網路或廣播、電視等公開資訊就提出檢舉,由於檢舉人未提供可供偵查的具體事證,稽徵機關難以認定被檢舉人確有逃漏稅的事實。
該局指出,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6點規定,民眾僅以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卻未檢附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稽徵機關會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逾期未提供者得免議。因此民眾檢舉他人逃漏稅捐,務必準備下列資料:一、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供稽徵機關通知補正或函復辦理結果)。二、被檢舉者資料(檢舉個人: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檢舉公司或商號:被檢舉公司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三、檢舉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等(例如:訂購單、送貨單、付款證明、信用卡簽單、匯款單、現金簽收紀錄等),以供受理之稽徵機關查核運用。
為維護租稅公平及提升查核效率,如欲舉發違章逃漏稅,檢舉時需詳實敘明違章漏稅之事實,並提供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
交易開立電子發票後發生折讓,一律由賣方開立折讓單並據實上傳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於開立電子發票後,經買賣雙方合意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等情形,應由賣方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下稱電子發票折讓單),交付買受人收執,其為營業人者,作為記帳憑證及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之用,並依限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稱平台)存證。
該局說明,考量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已具資訊能力,財政部修正公布「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規定,買方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賣方已開立電子發票,如部分貨物有瑕疵而產生進貨折讓,不能再以紙本開立折讓單方式交付賣方,應依前揭規定先由雙方合意折讓金額後,再由賣方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依限傳輸至平台及交付買方營業人。
賣方營業人應依營業稅法第32條之1第4項授權訂定「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之資訊範圍及時限表」規定,自開立電子發票折讓單之翌日起算7日內(買方為營業人)或2日內(買方為非營業人)據實上傳存證,考量作業方式與紙本發票不同,財政部前已訂定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為輔導期,輔導期限後如未依限據實上傳,稽徵機關將依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處新臺幣1,5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得按次處罰。建議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未依規定辦理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正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前,已據實傳輸存證,可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之3規定免予處罰。
不動產出租業者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依實際營業內容正確適用行業代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基於個人與營利事業之租賃所得稅負衡平,防杜納稅義務人利用轉換納稅主體規避稅負,財政部修正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下稱擴大書審要點),自112年度起,排除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及「6811-13不動產轉租賃」適用擴大書審要點。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得、給與及保存憑證,其帳載結算事項與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未符者,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下稱營所稅申報)時,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自行依法調整,並依實際營業內容適用正確行業代號辦理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自111年度起將自有廠房出租予他公司使用,每年收取租金收入新臺幣(下同)300萬元,111年度營業收入300萬元及非營業收入53萬元,按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之擴大書審純益率8%計算所得額,辦理營所稅申報;112年度仍實際經營不動產租賃業,帳載營業收入300萬元及非營業收入132萬元,該公司於營所稅申報時,誤填報行業代號「1409-99未分類其他木竹製品製造」,並按該行業代號之擴大書審純益率6%計算所得額,嗣因未提供帳簿憑證供核,經該局依實際營業內容,按行業代號「6811-12自有不動產租賃」同業利潤標準淨利率38%核定調增所得額220萬餘元並補徵稅額44萬餘元。
出租自有不動產業者辦理營所稅申報時,應留意相關規範,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列報減除CFC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應留意適用要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規定,營利事業計算CFC當年度盈餘減除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應留意該CFC轉投資事業須同時符合「非低稅負區」且「採權益法」之適用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列報100%直接持有之CFC當年度盈餘新臺幣(下同)6,400萬元(=CFC當年度稅後淨利1.5億元—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8,600萬元)。經核甲公司提示CFC財務報表及投資架構圖,發現其誤將CFC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成本法」之轉投資事業實際分配予該CFC之現金股利8,600萬元列為減除項目,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案經否准該減除項目,核定調增甲公司CFC投資收益8,600萬元,補徵稅額1,720萬元。
營利事業列報CFC投資收益,應留意CFC當年度盈餘列報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投資損益之計算規定,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符合條件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核定案件,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按納稅義務人申報資料核定之案件,得以公告方式,載明申報業經核定,代替核定稅額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決(清)算及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如未列入選查,經稅捐稽徵機關按申報資料核定,且無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公告方式代替核定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
一、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二、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規定。
三、當年度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及上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符合透過公告送達之申報案件核定通知書,營利事業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各地國稅局網站查詢及下載;或向所轄各地區國稅局之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臨櫃查詢或申請補發。
營利事業給付倉庫租金,應據實申報租金支出並辦理扣報繳事宜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倉庫給付租金,雖倉庫地址非登記營業地,仍應據實申報租金支出,並依規定扣繳稅款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度以自有房屋登記為營業地址,自108年間起至111年底,以負責人名義向個人房東承租倉庫供甲公司營業使用,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0萬元由甲公司支付,惟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於期限內扣繳稅款及申報憑單,該局除限期責令甲公司之扣繳義務人補繳扣繳稅款90萬餘元並補報租賃所得扣繳憑單外,並依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裁處罰鍰28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提醒,個人如有出租房屋,無論係供個人住家使用,抑或供營利事業使用,皆應誠實申報租賃收入,如同一地點分別出租與多個承租人使用,則應將全部租金收入合計,核實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線上申請查詢金融遺產服務申辦步驟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蒐集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國稅局提供單一窗口受理及回復查詢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之便民服務,被繼承人為有身分證統一編號的中華民國國民者,納稅義務人除可臨櫃申請外,還可以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選擇線上申辦「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服務」。
該局說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設有「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專區,從申請到下載清單,都可在線上完成,程序簡便且不受時間或地點限制,申辦步驟如下:
一、線上申請:首先在「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申報查詢頁面,點選「線上申辦查詢被繼承人財產、金融遺產、死亡前二年內贈與、所得資料及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
二、線上下載(或補列印)金融遺產參考清單:可於提出前揭申請書後30日起90日內,使用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行動自然人憑證等為通行碼,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金融遺產資料上傳服務」申報查詢頁面查詢下載,或者自申請後30日起至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9個月內,於同一網站透過下載及安裝「遺產稅電子申辦程式軟體」,進行線上查詢下載。
國稅局推動「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納稅義務人僅需填寫一份申請書,除可查詢金融遺產外,尚可同時申請遺產稅稅額試算服務。倘納稅義務人申請案件符合稅額試算服務,收到國稅局提供的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確認申報書,仍有查對金融遺產參考清單的需求,可透過前述二種查詢路徑於線上自行下載金融遺產參考清單。
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應如何列帳及是否申報員工薪資所得?
甲耳鼻喉科診所114年度舉辦員工旅遊活動,帳務處理方式及支付費用是否屬員工薪資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以事務所名義舉辦員工國內、外旅遊支付之費用,應取得支付憑證,並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超過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25條之1規定限度(全年支付總額不得超過核定執行業務收入之2%)部分,得以其他費用科目列帳。又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外旅遊所支付之費用,免視為員工之所得。
該局說明,甲診所114年度舉辦「全體員工均可參加」之國內旅遊,該筆費用可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帳,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但如果僅招待「特定員工(如達一定服務年資、職位階層…)」旅遊部分,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屬執行業務者對員工之補助,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執行業務者舉辦員工旅遊活動,應先檢視旅遊活動係全體員工均可參加,或僅招待特定員工之限制參加條件,再判斷該筆費用是否應併計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免徵貨物稅之特種車輛,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應申報補繳貨物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免徵貨物稅之車輛,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納稅。
該局指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規定,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與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例如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等,免徵貨物稅。惟如前揭免稅車輛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免稅規定者,應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以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為納稅義務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時補繳貨物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消防局將其所有已逾公務使用年限之數臺救護車,透過臺北惜物網拍賣標售予民眾,因轉讓後不再符合免稅規定,消防局自行以車輛殘值(1,400,000元)按規定稅率(25%)計算應補徵貨物稅額新臺幣350,000元,並於實際標售日之次日起30日內繳納稅款,該局於其繳清後核發貨物稅完稅照。
持有免稅車輛之車主請自行檢視,如有未經補稅即擅自銷售或移作他用情形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徵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所得稅及貨物稅惠民措施
財政部於今(27)日行政院第3980次院會會議,就近年所得稅及貨物稅惠民措施提出以下報告:
一、所得稅惠民措施方面
(一)今年報113年度所得稅,有感減稅今年(114年)5、6月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時,財政部配合當前高齡化、少子化趨勢及居住政策,持續減輕育兒家庭及租屋族群租稅負擔。113年度擴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範圍(5歲以下修正為6歲以下,並取消排富規定)並提高扣除額度(每名子女12萬元,修正為第1名子女15萬元,第2名以後子女22.5萬元),及房屋租金支出改為特別扣除額並提高扣除額度(12萬元提高為18萬元),並配合物價指數調整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等金額,另基本生活費也上調,透過相關修法或制度性調整免稅額、扣除額方式,持續減輕民眾稅負。
(二)明年報114年度所得稅,稅負再減輕
調高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
財政部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公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金額為21.3萬元,較113年度增加3千元,預估受益戶數約202萬戶,增加減稅利益約12億元,明(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所稅時即可適用。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可望提高至18萬元
立法院第11屆第3會期財政委員會第20次全體委員會議決議修正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將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由12萬元提高至18萬元。倘經立法院會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民眾最快於明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所稅時即可適用,預估受益戶數約35萬戶,增加減稅利益10億元。
(三)持續調高115年度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116年報稅適用
截至本年10月底止,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4.13%已達綜所稅免稅額、3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應調整標準(3%),按前述上漲幅度,115年度每人免稅額由9.7萬元調高至10.1萬元(年滿70歲以上者調高至15.15萬元)、標準扣除額由13.1萬元調高至13.6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21.8萬元調高至22.7萬元,並調高課稅級距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預估受益戶數約696萬戶,增加減稅利益約144億元,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所稅時可以適用。
二、貨物稅惠民措施
(一)延長購買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減徵貨物稅實施期間4年半至118年底,以鼓勵節能減碳、促進綠色消費及節省民眾生活支出。
(二)增訂無添加糖飲料品免徵貨物稅,及刪除電視機、錄影機、電唱機、錄音機等4項電器課稅項目,自115年1月1日施行,維護國人健康及節省民眾生活支出。
(三)增訂自114年9月7日起購買2,000cc以下新小客車、150cc以下新機車分別減徵貨物稅5萬元、2千元至119年底,及延長中古汽、機車汰舊換新減徵貨物稅5萬元、4千元實施期間5年至119年底,以活絡車輛相關產業並兼顧節能減碳。
財政部表示,政府將持續盤點稅制,推動合宜租稅措施,於兼顧財政收入與租稅公平下,照顧經濟相對弱勢族群,減輕民眾生活負擔,鼓勵綠色消費並協助產業,建構優質暖心賦稅環境。
公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
財政部今(27)日公告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較113年度增加3,000元),民眾於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
114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係按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規定,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最近一年(113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355,617元之60%計算,倘申報戶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即21.3萬元乘以申報戶成員人數),超過依所得稅法規定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該差額部分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財政部表示,114年度調高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金額,預估適用戶數約202萬戶(較113年度增加5萬戶),減稅利益129億元(較113年度增加12億元),民眾於115年5月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計算說明詳參考範例)
〔基本生活費計算規定參考範例〕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無論買受人有無索取統一發票,仍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
該所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近期陸續展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稽查作業,將主動分析開立發票張數、申報銷售額異常及經常遭檢舉短、漏開發票之營業人,列為優先稽查對象。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營業人經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者,應就短、漏開銷告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款繳納外,將按該稅款處5倍以下罰鍰,一年內經查獲達3次者,將停止其營業。
公司承租宿舍供員工使用需符合一定條件,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才可准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有關公司承租宿舍供員工使用所支付租金,其進項稅額應符合「非屬酬勞員工性質」及「集中統一管理員工目的」要件,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而宿舍內員工所使用水電及瓦斯費之進項稅額,因屬酬勞員工之範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所說明,依財政部110年9月9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0840號令核釋,營業人承租員工宿舍供其總、分支機構員工使用,且符合下列各要件者,認屬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其支付租金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一)未限制供一定層級以上員工使用且非屬酬勞員工性質。
(二)為集中或統一管理員工目的。
而營業人承租宿舍,員工所使用水電及瓦斯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部分,係屬酬勞員工之範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在購買貨物或勞務時,除應依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索取載明其名稱、統一編號及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外,購買商品及用途應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所訂不得扣抵項目(包含: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交際應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與自用乘人小汽車等),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公告11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財政部公告11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詳附表),納稅義務人於116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財政部說明,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及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依所得稅法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3%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前開各項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3年度,115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3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4.13%,已達應調整標準,爰依規定按上漲程度調整115年度每人免稅額由新臺幣(下同)9.7萬元調高至10.1萬元、標準扣除額由13.1萬元調高至13.6萬元(有配偶者加倍扣除)、薪資所得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由21.8萬元調高至22.7萬元及調高課稅級距及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民眾於116年5月申報115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預估受益戶數約696萬戶,增加民眾可支配所得144億元。經前述調整後,以各種情境計算,租屋自住之單身上班族年薪64.4萬元、雙薪租屋家庭年薪110.8萬元、四口之家(租屋且扶養2名6歲以下子女)年薪168.5萬元,三代同堂(租屋且扶養1名70歲以上適用身心障礙及長期照顧扣除額長者及2名6歲以下子女)年薪218.35萬元,可免繳所得稅。
營利事業及個人免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稱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之基本所得額金額、計算基本稅額時基本所得額應扣除之金額及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保險死亡給付金額,依本條例規定,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年度之指數上漲累計達10%以上時,按上漲程度調整。個人適用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3年度,115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3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4.13%;至營利事業適用之金額上次調整年度為112年度,115年度適用之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2年度適用之指數相較,上漲6.68%,均未達應調整標準,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各項金額依稅法規定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評估後公告,納稅義務人於116年5月申報所得稅時適用。
[附115年度綜合所得稅及所得基本稅額相關免稅額、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115年度綜合所得稅速算公式]


個人間因借貸取得的利息所得,應自行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間因借貸關係所收取的利息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應計入實際收取年度的所得總額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0年3月間借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予乙君,約定借款期間3年,並按年利率3%計算利息於還款時一次給付,乙君於113年3月間如期清償本金1,500萬元,並依約支付甲君利息135萬元,但甲君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漏未申報該筆利息所得,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所漏稅額及裁處罰鍰。
該局補充,私人間資金借貸所給付的利息,因不屬於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應辦理扣繳申報範圍的所得,不會有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但民眾仍應將收取的利息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因該利息不是來自金融機構,無法適用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不得自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個人間借貸取得的利息所得,納稅義務人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短、漏報繳所得稅款者,只要在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或經人檢舉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免予受罰。
公告115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
財政部於今(27)日公告115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詳附表)。
財政部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規定,遺產稅、贈與稅之「免稅額」、「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被繼承人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課稅級距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10%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調整金額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遺產稅及贈與稅免稅額上次調整為111年,115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1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及各項扣除額上次調整為113年,115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3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課稅級距金額上次調整為114年,115年適用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與114年適用之指數相較,未達應調整標準,爰均免予調整。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各項金額依稅法規定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程度評估後公告,適用於115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
〔附115年發生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各項扣除額及課稅級距金額一覽表〕

營業人每日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總數未漏開,但未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仍有違章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營業人即使每日收入總數並未漏開,但未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仍將依規定裁處。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本法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故原則上營業人應按實際交易金額逐筆開立發票,至於彙總開立發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規定,營業人每筆銷售額與銷項稅額合計未滿新臺幣50元之交易,除買受人要求者外,得免逐筆開立統一發票。但應於每日營業終了時,按其總金額彙開一張統一發票,註明「彙開」字樣,並應在當期統一發票明細表備考欄註明「按日彙開」字樣,以供查核。另營業人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電子發票、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使用收銀機收據代替逐筆開立統一發票,或以自動販賣機銷售貨物或勞務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不適用彙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倘未即時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僅於每日結帳時,將該日營收金額合計後,彙總開立一張發票。由於此行為違反稅法上關於憑證開立及交付之規定,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其未給予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5%以下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