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11月17日-114年11月21日

  •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符合要件者得扣減查定稅額
  • 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應留意計收利息合理性
  •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業者落實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以免受罰
  • 營利事業贈送樣品列報廣告費應注意事項
  •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如以外幣記帳或繳納,應留意換算新臺幣匯率之規定
  • 虛報貨物進口案件,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或同意抵繳稅款,可減輕裁罰倍數
  • 統一發票稽查持續執行,無論買受人有無索取統一發票,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受罰
  • 營利事業未於法定期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將依法加徵滯怠報金
  • 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取得發票,應確認實際交易對象,以免受罰
  • 繼承人持有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亦可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 營業人使用多平台開立電子發票應自行拆分字軌號碼,避免字軌重複使用
  • 「基本生活費」對稅額之影響
  • 飼料免徵營業稅認定範圍
  • 營利事業虛報薪資,雖經核定虧損,仍應受罰
  • 農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贈與總額
  • 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應留意支付對象之限制
  • 大陸靈活用工平台稅務風險分析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符合要件者得扣減查定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如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並於規定期限內申報者,可就該進項稅額之10%扣減查定稅額。
該局說明,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係由稅捐稽徵機關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於每年1月、4月、7月及10月底前填發前1季之繳款書通知繳納,惟為鼓勵小規模營業人索取統一發票,以加強進銷項勾稽,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5條規定,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其名稱、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當期」各月份進項憑證,無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不得扣抵情形,且依規定分別於1月、4月、7月及10月之5日前,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者,得按該進項稅額之10%於當期查定稅額內扣減,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114年1月至3月經國稅局查定每月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稅額為1,500元(150,000元*1%),114年第1季查定營業稅額為4,500元(1,500元*3),該商號當期因營業所需購買貨物或勞務,而取得符合規定之進項憑證,進項稅額為6,000元,並依限於同年4月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扣減,依前揭規定,可自查定稅額內扣減進項稅額600元(6,000元*10%),當期應納稅額為3,900元(4,500元-600元),其餘尚未扣減之進項稅額5,400元(6,000元-600元),次期得繼續扣減。
查定計算營業稅額之小規模營業人如取具得扣減查定稅額之進項憑證,應注意於規定期限內申報屬當期各月份之進項憑證,以免喪失扣減查定稅額之權益。

公司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應留意計收利息合理性

為保障公司股東及債權人之權益,公司法規定公司間需有業務往來或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才可以將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且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設算利息收入。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籲請營利事業注意相關規定,以免發生調整補稅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國稅局查核發現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資產負債表列載其他應收款新臺幣3,000萬元,經查該款項係甲公司貸與同業乙公司之短期融通資金,並以年息1%利率收取利息,因該約定利息顯有偏低情事,乃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就資金貸與期間按112年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年息2.867%)核定調增利息收入。
營利事業資金貸與股東或他人,應留意計收利息合理性,以免因有偏低情事而調增利息收入補稅。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業者落實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以免受罰

基隆關表示,為落實監管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對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維護與管理,財政部於111年2月8日訂定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下稱安維辦法),業者應落實個人資料檔案的安全維護及管理措施,以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基隆關說明,依據安維辦法第6條規定,若業者發生保有的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安全事故,應立即採取適當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的損害,如:查明事故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有關事實、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研議預防機制,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等。
基隆關呼籲,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 保有個人資料檔案的業者,倘未採行適當安全措施、未訂定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得處新臺幣(下同)2萬元以上 2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15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最高可處1,500萬元罰鍰。

營利事業贈送樣品列報廣告費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贈送樣品之廣告費,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始得認列。
該局說明,依查核準則第78條規定,營利事業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者,應取具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贈送樣品並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方得列支廣告費。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廣告費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將展示商品作為樣品贈送顧客轉列為廣告費,惟甲公司僅提示內部產品出貨單,未能提供受贈人出具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收據,核與前揭規定不符,案經剔除所列報之廣告費200萬元,補稅40萬元。
營利事業列報贈送樣品之廣告費,應留意相關法令規定須備妥之證明文件,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如以外幣記帳或繳納,應留意換算新臺幣匯率之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為防杜營利事業利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未具實質營運活動之受控外國企業(CFC)以規避稅負,我國自112年度起施行營利事業CFC制度,因CFC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財務報表數據多以外國貨幣表達,營利事業申報時應留意CFC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以外國貨幣記帳或繳納之金額換算新臺幣之匯率基準,以正確計算CFC當年度盈餘。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第4項規定,CFC當年度盈餘各組成項目如以外國貨幣記帳或繳納,應按當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如無該匯率,以現金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以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五位)換算為新臺幣;如該外國貨幣非臺灣銀行牌告外幣,應以CFC主要往來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如無該匯率,以現金買入匯率)折算為臺灣銀行牌告之任一外幣金額,再依前段規定辦理。
該所舉例說明,A公司持有100%受控外國企業甲公司,甲公司112年度盈餘除CFC本期稅後淨利外,無其他組成項目,依甲公司112年度經我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其記帳貨幣為美金,並列報本期稅後淨利美金20萬元,經按112年度臺灣銀行每月末日之牌告外幣收盤即期買入匯率計算之年度平均匯率為31.1,A公司應列報其100%持有之甲公司112年度投資收益新臺幣622萬元(美金20萬元*換算匯率31.1)。
營利事業申報CFC當年度盈餘,應留意換算新臺幣匯率之規定,CFC制度旨在提升我國反避稅機制效能,同時兼顧跨國營利事業合理營運需求,如經檢視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或短漏報CFC投資收益情形者,凡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虛報貨物進口案件,裁罰處分核定前補繳或同意抵繳稅款,可減輕裁罰倍數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鼓勵受處分人積極履行稅捐義務,並提高稽徵行政效益,對於虛報進口貨物名稱、數量 、重量、品質、價值、規格,及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等違法行為,倘受處分人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或符合「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同意以足額保證金抵繳」之要件,可減輕裁罰倍數。
關務署舉例說明,如甲廠商因虛報進口貨物價值,逃漏進口稅款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依緝私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下稱裁倍表),應處所漏進口稅額3倍之罰鍰3,000萬元,但甲廠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上開逃漏稅款或同意以足額保證金抵繳,因符合裁倍表所列之減罰要件,依法可處所漏進口稅額2.5倍之罰鍰2,500萬元。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貨物於放行前申請退運出口經海關核准或以書面聲明放棄之情形,亦可適用減輕裁罰倍數 。海關特別提醒,受處分人申請復查之權利不因適用裁倍表減罰規定而喪失,亦不影響後續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之權益,籲請受處分人可多加利用裁倍表之減罰要件規定,以減輕財務負擔。

統一發票稽查持續執行,無論買受人有無索取統一發票,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苗栗分局表示,屢有民眾檢舉其消費購物時店家未主動開立及交付統一發票,影響消費者兌獎權益,爰將針對屢被檢舉、容易漏開統一發票及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展開統一發票稽查作業。如經查獲營業人有漏開統一發票或短開銷售額情事,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
該分局舉例說明,近日執行統一發票稽查作業查獲苗栗市A店家未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並交付買受人,且查1年內遭查獲短漏開違章紀錄已達3次,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處以罰鍰並停止其營業。
該分局特別提醒,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無論於實體店面或者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不論買受人有無索取統一發票,均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主動交付買受人,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因疏忽而受罰。
倘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未於法定期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將依法加徵滯怠報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未於法定期限內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者,須在接獲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補行申報,如逾期仍未申報,稽徵機關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行加徵怠報金。
該所進一步說明,採歷年制之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辦理結算申報,如未申報即違反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稽徵機關應依同法第79條規定填具滯報通知書送達納稅義務人,營利事業於接獲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補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超過30,000元,最低不少於1,500元);若逾15日仍未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另行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超過90,000元,最低不少於4,500元)。
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雖無須計算及繳納應納之結算稅額,惟逾期未辦理結算申報,仍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前述滯、怠報金。

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取得發票,應確認實際交易對象,以免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發票,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除補徵營業稅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惟營業人如經查明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處罰者,免予處罰。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貨物取得乙公司開立之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23萬餘元,經甲公司提供交易資料及付款證明等,並供認實際銷貨人及收款人為丙君,案經丙君所在地稽徵機關查證屬實,丙君因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已依法補稅處罰;丙君銷售貨物給甲公司,卻交付乙公司開立之發票,甲公司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2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免予處罰。
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取得發票時,應確認實際交易對象與發票開立人是否一致,並妥善保存交易相關資料及付款證明,以免遭補稅處罰。

繼承人持有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亦可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部分繼承人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可向國稅局申請核發「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先行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遺產遭地政機關列管。
該局說明,如被繼承人遺產中遺有不動產,惟因繼承人無法會同繳納稅款,致未能於地政機關規定期間內辦理繼承登記時,部分繼承人可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並於繳納後申請核發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據以向地政機關先行辦理不動產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但全部遺產稅款未繳清前,不得就該公同共有不動產為分割登記或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為450萬元,繼承人為配偶A君及子女B君、C君等3人,因繼承人間對遺產分配尚未達成協議,無法會同繳納稅款,A君乃向國稅局申請按其法定應繼分(即3分之1)繳納150萬元(450萬元*1/3)的遺產稅,並於繳納稅款後,向國稅局申領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部分繼承人雖已按應繼分繳納稅款,但遺產稅是由全體繼承人負清償責任,如逾期未繳清全部稅款,仍將一併移送強制執行。

營業人使用多平台開立電子發票應自行拆分字軌號碼,避免字軌重複使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為應行記載事項之一,如重複開立相同字軌號碼電子發票,屬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除通知限期改正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下同)1,500元、不得超過15,000元。且該字軌號碼如有中獎,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尚須賠付國庫溢付的中獎獎金。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如同時透過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整合平台)及一個或數個加值中心系統開立電子發票,應提前於匯入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時拆分字軌號碼,分別放入不同的發票開立系統,避免發生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重複開立的情形。
為鼓勵營業人自行檢視開立電子發票的正確性,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重複開立且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時,於未經檢舉、未經國稅局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國稅局報備並已依實際交易資料申報,且無短報、漏報營業稅額者,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規定,免予處罰,但1年內發生第3次就無法免罰。
該分局舉例說明,營業人甲因將相同字軌號碼電子發票重複上傳到整合平台存證,有重複開立相同字軌號碼的電子發票給買受人乙跟丙的情形,經查證係因甲分別透過整合平台及加值中心開立電子發票,惟未事先將字軌號碼拆分至不同開立系統所致,本案雖甲於上傳電子發票資訊時發現錯誤,並向買受人丙收回重複字軌之發票作廢重開,尚無電子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情事,惟其仍有同一字軌號碼重複上傳情形,甲可於發現電子發票開立或傳輸錯誤時,主動向所轄國稅局以書面敘明情形備查,避免日後經國稅局通知電子發票開立異常時,無法釐清錯誤原因。

「基本生活費」對稅額之影響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說明,所謂「基本生活費」是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最新一年全國每年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而定之。依財政部公告113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新臺幣(下同)21萬元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可計算出申報戶基本生活費用總額,該費用總額超過可減除之免稅額及扣除額(包括標準或列舉扣除額、儲蓄投資、身心障礙、教育學費、幼兒學前、長期照顧及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差額(即基本生活費差額),得自申報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該所舉例,以一家4口(納稅者本人、配偶及未滿70歲父母且均無身心障礙)為例,假設該申報戶113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為100萬元並採用標準扣除額,113年度基本生活費總額為84萬元(21萬元*4人),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為70萬元(包括免稅額38.8萬元、標準扣除額26.2萬元、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5萬元),得自綜合所得稅總額中減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為14萬元(84萬元-70萬元),經計算該申報戶應納稅額為8千元(100萬元-70萬元-14萬元)*5%。若納稅人新增一筆捐贈,致列舉扣除金額提高為30.2萬元,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為74萬元,得減除基本生活費差額為10萬元(84萬元-74萬元),應納稅額仍為8千元(100萬元-74萬元-10萬元)*5%。前述兩種情況,納稅人雖改採列舉扣除金額,惟免稅額及扣除額合計數仍未超過基本生活費總額,故雖其列舉扣除額增加,惟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之基本生活費差額亦相對減少,故應納稅額維持不變。

飼料免徵營業稅認定範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支持農業發展,穩定畜牧及漁業產品供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9款規定營業人銷售飼料可免徵營業稅,惟免徵營業稅之飼料需符合飼料管理法第3條之規定,該局於查核實務中發現營業人主張銷售免稅飼料,因無相關證明文件而經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供給家禽、家畜或水產動物營養或促進健康成長之飼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營業稅:
一、辦妥飼料製造登記證或飼料輸入登記證,且該等登記證尚在有效期限內者。
二、符合經濟部公告飼料類國家標準(CNS)者。
三、外包裝或容器標示內容足資證明係供飼料使用者。
四、其他相關交易文件等資料足資證明係供飼料使用者。
五、經行政院農業部個案認定者。
該局舉例,轄內甲公司經營銷售飼料業務,惟其銷售之產品無法提供符合飼料管理法第3條規定飼料之證明文件,不符前揭免稅規定,經查獲112年間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銷售額合計180萬元,誤開立免稅統一發票,核有漏稅之情事,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7款規定補徵營業稅額9萬元及裁處罰鍰。
營業人銷售符合前揭規定範圍之飼料方可免徵營業稅,並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統一發票,如有漏開統一發票或課稅別錯誤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虛報薪資,雖經核定虧損,仍應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虛報薪資,經查證屬實,即使當年度課稅所得額剔除該虛報薪資後仍為虧損而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處罰。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受獎勵免稅或營業虧損,致加計短漏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者,應就短漏之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依規定倍數處罰。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所舉例說明,A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原核定課稅所得額為-2,000,000元,嗣經甲君檢舉虛報其薪資所得1,200,000元,經所轄稽徵機關調查後,A公司因無法提示支付甲君薪資費用之證明及投保資料,重新核定A公司課稅所得額為-800,000元,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A公司漏報所得1,200,000元,按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20%計算漏稅額為240,000元,雖無應納稅額,仍應依規定裁罰90,000元。
營利事業應如實申報員工薪資,倘因疏忽致有短漏報所得情事,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一律免除。

農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贈與總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受贈人自受贈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若是1受贈人死亡、2該受贈土地被政府徵收或3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等情形而未作農業使用者,則無需追繳贈與稅。

營利事業列報國外佣金支出,應留意支付對象之限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除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佐證居間仲介事實外,尚需注意支付對象之限制,始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佣金支出。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2條規定,佣金支出應依營利事業所提示之契約或其他具居間仲介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但營利事業支付國外佣金之對象,如以1出口廠商或其2員工、3國外經銷商、4直接向出口廠商進貨之國外其他廠商(代理商或代銷商不在此限)為受款人者,則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佣金支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經查甲公司所提示合約、出口報單、匯款單及居間仲介往來郵件等資料,查得其中200萬元係支付予乙君之佣金,而乙君為甲公司出口至香港A廠商之員工,依前開規定,不予認定,遂調減佣金支出200萬元,補徵稅額40萬元。
營利事業列報佣金支出,應特別注意相關稅法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大陸靈活用工平台稅務風險分析

靈活用工做為合法商業模式,必須做到業務流、合同流、資金流、發票流四者一致的要求。
台商為合規列支成本並簡化人力,常與用工平台合作招聘臨時用工人員,但又常因此被稅務機關要求補繳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帶來一定的稅務風險。
1、用工平台的資質審核
台商企業與平台合作前,應先瞭解平台背景、市場口碑和經營狀況;並查看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是否包含稅務、人力資源服務等;還要核實是否有《委託代徵代繳資質證書》、《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2、用工平台承擔的核心功能
平台負責發布用工招聘信息,與用工人員簽訂勞務合同,並完成用工人員的平台註冊。平台在系統內完成工作的派發、執行、考勤、交付和驗收,上述記錄時間戳記必須在勞務合同簽訂日期之後。另外,平台需保留用工人員提交的工作成果(如設計稿、代碼、施工現場圖片等),以及企業內部驗收確認記錄(如驗收郵件、系統確認截圖)。
在上述業務管理流程落實到位後,平台方可進入結算與開票環節。平台向企業開具的發票項目名稱須與實際業務內容相符,不得含糊開具軟體服務費、信息服務費。平台收到企業支付的總服務款(包含平台的中介服務費和應支付給用工人員的勞務報酬),應按勞務報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並將剩餘的應發勞務報酬支付給用工人員,確保資金流清晰可查。
3、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風險
平台作為中介方,為用工雙方提供信息對接與資金結算服務,並代開發票。若平台僅負責代發報酬,未實質參與業務管理,稅務機關可能認定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缺乏真實業務支撐,構成虛開增值稅發票的法律和稅務風險。
2024年3月兩高司法解釋規定,對依法不能抵扣稅款的業務,通過虛構交易主體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將入罪的核心轉移到是否騙抵增值稅款。因此,即使靈活用工平台業務是真實、合法,但如果該業務本質上屬於不能依法抵扣稅款的業務,那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屬於虛開的範圍。
4、事後補開發票是否合規?
若企業直接在異地招聘、管理臨時工並進行工程施工,雙方構成勞務關係,企業為實際用工與報酬支付主體。事後為獲取發票而引入平台補簽合同、補開發票,應留意是否合規?
上述操作中,平台並非真實用工或服務主體,僅作為事後介入交易鏈條的開票角色,人為的分開真實用工關係,虛構出平台向企業提供人力資源服務的交易假象,導致開票主體與真實交易主體不符。稅務機關有可能質疑業務發生在前、合同簽訂在後的合理性,以及資金是否存在回流等問題。企業難以舉證在無合同或平台記錄情況下,與異地用工人員間存在真實合規的業務,極有可能引發稅務稽查,被認定為虛開發票。
靈活用工做為合法商業模式,必須以真平台、真業務、真發票為底線,做到業務流、合同流、資金流、發票流一致的要求。台商不應存有花錢買票的僥倖心理,風險防控關鍵在於業務實質重於形式,並留存業務真實性的完整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