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10月20日-114年10月23日

  • 因應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災情,申請車輛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從優從寬辦理
  • 營業人自建停車場供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者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 營業人自建停車場供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者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 民眾可以持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療機構開立之醫療收據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嗎?
  • 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依法應扣除受保險給付金額
  • 「羽毛球」非屬「球」海關籲正確申報「羽毛球」稅則號別第9506.99.00號
  • 如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之房地遭法院拍賣,仍應於30日內辦理申報
  • 集資購買公益彩券若中獎了,分配中獎獎金需備妥相關出資證明文件
  • 報運貨品出口時,無論商標是否在我國註冊,應確實依規定申報及確認是否經合法授權
  • 遺產稅額在30萬元以上,有繳納困難時,可申請分期繳納
  • 營利事業申報CFC盈餘時,應留意調節項目之計算
  • 違約金與賠償款須依性質判斷是否開立發票
  • 營利事業因債權逾期2年而列報呆帳損失,應注意是否取具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 境外最終母公司也能網路送交國別報告!
  • 一年內被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3次,將受停業處分!
  • 營業人重複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須賠付溢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
  • 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KY股所獲配之股利,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 企業所得稅預繳新規分析,台商應注意最新企業所得稅預繳最新規定的影響

因應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災情,申請車輛汰舊換新減徵退還貨物稅從優從寬辦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10年1月8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新車最高可減徵貨物稅汽車新臺幣(下同)5萬元或機車4千元,及依同條例第12條之6規定,自106年8月18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報廢符合規定之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新車最高可減徵貨物稅40萬元。
該局說明,114年9月23日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造成花蓮縣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災損嚴重,1受災戶如因中古車遭毀損滅失,無法取得中古車行車執照或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等資料;或者 2災損前已購買新車,原計畫報廢中古車,因災損使中古車車體滅失,或
3因災後重建而延遲報廢車籍等情形,該局為維護受災戶權益,申請退稅案件將依下列規定從優、從寬辦理:
一、適用對象:持有村里長、警察機關、鄉鎮市區公所或相關機關開立因114年9月23日花蓮堰塞湖溢流造成車輛毀損滅失證明之車主。
二、檢附證明文件:
(一)中古車行車執照影本:得以其他證明文件替代,如監理機關文書。
(二)環保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影本或廢機動車輛回收證明影本:得以村里長、警察機關、鄉鎮市區公所或相關機關開立災害損失證明替代。
(三)報廢完成日之認定:得以114年9月23日或車籍報廢日,從優認定。

營業人自建停車場供員工使用並收取費用者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自建停車場供員工使用,向員工收取停車費,係屬營業人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營業人自建停車場供員工使用,向員工收取停車費,係屬銷售勞務行為,按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最遲應於「收款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提供停車位供員工使用,向員工收取每月新臺幣(下同)1,000元停車費並從薪資中逕行扣除,甲公司應於收款時即「發薪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員工做為收款憑證。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有前述情形惟漏未開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出售舊制房屋應按實際成交金額及成本,核實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民眾出售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或105年以後繼承但被繼承人係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屬於舊制財產交易所得,應以實際成交金額及取得成本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額,併入個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不得逕按財政部訂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申報。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或繼承或受贈時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故個人出售舊制房屋時,應依上開所得稅法規定核實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出售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如因民眾無法提示證明且稽徵機關亦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稽徵機關才會按財政部每年訂定「各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計算所得額。
該分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2年度出售103年取得之新竹縣房屋,因出售房地總成交金額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以上,申報出售該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時,逕依實際售價按出售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之17%計算財產交易所得133萬餘元。嗣經該分局輔導甲君依前揭所得稅法規定,以實際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重新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應為496萬餘元,甲君經輔導後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113萬餘元。
不動產交易已有實價登錄成交金額可供查詢,於出售屬舊制房屋時,應以實際成交金額及取得成本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並妥善保存相關憑證,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額致遭補稅及處罰。

民眾可以持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療機構開立之醫療收據列報綜合所得稅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嗎?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辧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持有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私立醫療機構開立之醫療收據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須注意要符合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如受有保險給付或政府補助部分,則不得扣除。
該所說明,自費就醫診所因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之私立醫療機構,所持之醫療收據無法列報醫藥費扣除額,損害報稅權益。為維護民眾就醫報稅權益,財政部於114年5月28日修正「財政部認定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審核要點」,放寬申請適用對象及條件,符合財政部認定者,民眾可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之稅務資訊查詢「經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名單」,確認就醫或看診之私立醫療機構是否符合列報扣除規定,以利正確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本次審核要點修正重點:
(一)申請適用對象從醫院及診所放寛增加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所、聽力所及助產機構。
(二)申請年度前一年依法按帳簿憑證資料及實際所得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且無重大違章。
(三)申請時程為前年度所得稅法定或依法展延結算申報期間屆滿次日至當年度12月31日止。
符合上開適用條件非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的私立醫療(事)機構,請踴躍申請,申請經認定為會計紀錄完備正確者,且自認定適用年度起3年內均依法設帳、申報及繳清稅款,可適用書面審核並免列為選案查核對象,亦同時維護就醫報稅權益。

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依法應扣除受保險給付金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申報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1公立醫院、2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3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保險給付部分,應自列報之醫藥費及生育費用中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查獲一案例,甲君於申報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支付A醫院醫療費用333萬元,查核時發現該醫療支出受有保險公司醫療保險給付333萬元,因甲君未於申報時扣除保險給付部分,遭核定扣除保險給付並補徵稅額。

「羽毛球」非屬「球」海關籲正確申報「羽毛球」稅則號別第9506.99.00號

基隆關表示,邇來業者進口「羽毛球」常以「球」稅則申報,惟財政部114年9月5日以台財關字第1141023812號令核示,自同年9月15日起,羽毛球歸列稅則號別第9506.99.00號「其他本章未列名之其他運動或戶外遊戲用物品及設備;游泳池及袖珍游泳池」期符合世界關務組織(WCO)所訂定的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籲請業者正確申報,以免影響通關權益。
基隆關說明,過往業者多將羽毛球申報於稅則號別第9506.69.90號「其他球」,惟查羽毛球英文名稱為「shuttlecock」,由羽毛及半圓球狀軟木組成,外型與一般球類迥異,並非「ball」,爰非稅則號別第9506.69.90號「其他球」的範疇,參酌各國海關稅則分類案例,應歸列稅則號別第9506.99.00號「其他本章未列名之其他運動或戶外遊戲用物品及設備;游泳池及袖珍游泳池」。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稅則號別第9506.69.90號,屬ECFA早收清單臺灣方面減讓稅號,羽毛球現歸列的稅則號別第9506.99.00號,則非屬之;此一調整將影響自中國大陸進口業者成本計算,若申報錯誤,恐延誤通關或涉及補稅風險,不可不慎。
基隆關再次提醒,業者倘欲了解進口貨物應歸列的稅則,可於進口前,依指定格式填具申請書,並提供貨品相關資訊,向進口地海關申辦稅則預先審核,相關資訊可至「關港貿單一窗口網站https://portal.sw.nat.gov.tw/PPL/index,點選『稅則稅率』項下(GC433)稅則預審相關資料下載」。

如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之房地遭法院拍賣,仍應於30日內辦理申報

個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所得,不論交易有無應納稅額,皆應於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房地交易日之認定,原則以該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如該房地係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則以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為準。若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致其持有之房地遭法院拍賣,且持有房地期間未滿5年,因該筆房地交易屬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交易類型,可適用較低稅率20%計算房地合一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1年3月1日以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購入A房地,嗣因無力清償債務,該房地經法院執行拍賣,拍定價金為400萬元,拍定人乙君於113年2月25日領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甲君縱因拍賣價金不足額清償債務,而未獲配拍賣價金,仍應於113年2月26日起算30日內按非自願性交易之稅率20%報繳房地合一稅,以免遭稅捐稽徵機關補稅裁罰。

集資購買公益彩券若中獎了,分配中獎獎金需備妥相關出資證明文件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集資購買公益彩券,若幸運中獎,所獲配之中獎獎金按出資額比例分配,此行為雖非屬贈與,免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惟若遭檢舉或調查時,仍應提出集資購買證明文件,方能舉證集資之事實。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集資購買公益彩券應自行留存集資購買之證明文件(如:出資者姓名、購買日期、購買地點、足資證明已支付款項等文件),並建議可拍照提供予各出資者留存備查,不僅可作為獎金分配依據,亦可提供日後國稅局查核審認。
集資中獎獎金分配完畢後,規劃將部分獎金贈與他人時,應留意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報運貨品出口時,無論商標是否在我國註冊,應確實依規定申報及確認是否經合法授權

高雄關表示,無論是否在我國註冊之商標,出口貨物本身或其內外包裝或容器有商標標示者,出口人應於出口報單正確申報所標示之商標;如未有商標標示者,應申報「無商標」。經海關查明未依規定申報或申報不實之商標案件,涉違反貿易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將移送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依該法第28條規定予以警告、罰鍰或停止一定期間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等處分。
高雄關提醒業者,輸出之貨品有商標標示者,應自行查明所標示之商標權利歸屬,不得有仿冒情事,經海關查明與出口報單申報不符者,依據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規定,海關得要求出口人提供該商標所有權人指定標示或授權使用或其他能證明無仿冒情事之文件供查核放行。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海關為確認有無侵害商標權並取得商標權人聯絡資料,得請求商標專責機關智慧財產局協助提供。依海關執行商標權益保護措施實施辦法第7及8條規定,海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進出口貨物顯有侵害商標權之虞,應通知商標權人及進出口人確認進行侵權與否之認定,經商標權人認定進出口貨物有侵害商標權情事,並提出侵權事證時,依據商標法第97條規定,案件將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遺產稅額在30萬元以上,有繳納困難時,可申請分期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收到繳款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惟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可以在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稅款,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申請分期繳納者,須加計分期利息,每一期利息都是從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至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計算,利率有變動時,依變動後利率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死亡後,僅遺留存款150萬元,其餘均為不動產及股票,經核定遺產稅額為360萬元,繳納期限至114年12月10日。納稅義務人如不能一次繳納現金,可於114年12月10日前向國稅局申請分18期繳納。本案可分期繳納金額為360萬元,每期20萬元,並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114年12月11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年利率1.725%),分別加計利息如下:
一、第1期繳納起迄日為114年12月11日至115年2月10日,如納稅義務人於114年12月9日至銀行繳納,因繳納日在起息日前,故第1期分期毋須加計利息。
二、第2期繳納起迄日為115年2月11日至115年4月10日,如納稅義務人於115年2月11日至銀行繳納,銀行應加收114年12月11日至115年2月11日計63日之分期利息595元〔即本稅200,000元*63日/365日*1.725%(利率未變動)〕;其餘各期依此類推。
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稽徵機關將就未繳清之稅款餘額一次發單通知補繳,並依規定加計利息。

營利事業申報CFC盈餘時,應留意調節項目之計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對轄區內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進行受控外國企業(下稱CFC)查核作業,其中營利事業已申報CFC符合豁免規定案件,將加強查核CFC是否符合實質營運活動構成要件及CFC當年度盈餘是否符合微量豁免門檻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申報100%直接持有之CFC當年度盈餘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當年度稅後淨利6,000萬元—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5,850萬元*CFC持有該事業股權比率100%),因符合700萬元微量豁免門檻規定,無須計算CFC投資收益。經核甲公司提示CFC及其轉投資事業之財務報表,發現其列報該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時,誤按CFC財務報表所認列該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5,850萬元計算,依營利事業認列CFC所得適用辦法第6條規定,應以該轉投資事業財務報表之當年度稅後淨利(損)及稅後淨利(損)以外純益(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合計數1,000萬元計算,核定甲公司CFC當年度盈餘5,000萬元(=當年度稅後淨利6,000萬元—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1,000萬元*CFC持有該事業股權比率100%),因CFC當年度盈餘大於700萬元,不符合微量豁免門檻規定,故調增甲公司CFC投資收益5,000萬元。
營利事業列報CFC源自非低稅負區採權益法認列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損益時,應以該轉投資事業財務報表數據為計算基準,以免因申報錯誤而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違約金與賠償款須依性質判斷是否開立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營業人於交易過程中所收受的違約金或賠償款,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應視該款項是否與銷售貨物或勞務有關而定。
該分局說明,(1)屬銷售行為取得之賠償款:若賣方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買方支付的賠償款,性質與銷售收入相關,應併入銷售額並開立發票申報營業稅。(2)非屬銷售額之賠償款:若係買方向賣方請求之賠償款,屬於對實質損害的填補,並非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取得之對價,無須課徵營業稅,亦免開立發票,可僅以收據處理。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規定,銷售額係指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一切代價及附帶費用。例如,營業人延遲付款,供應商加收利息,此利息屬於營業收入,應開立發票。若供應商交付瑕疵貨物造成買方損失,供應商支付之賠償金則屬補償性質,非銷售額範疇,不課徵營業稅。
倘若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之違約金或賠償款,未依規定開立發票,建議在未經檢舉或稅捐稽徵機關、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屬國稅局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得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因債權逾期2年而列報呆帳損失,應注意是否取具符合規定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逾期2年之債權,經催收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如僅取具郵政事業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尚不能認屬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8款規定,營利事業債權有逾期2年,經催收後,未能收取本金或利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應取具1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2以拒收或人已亡故為由退回之存證函或3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至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包含依法聲請支付命令、強制執行或起訴等程序之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實際發生之呆帳損失新臺幣300萬元,甲公司說明係銷貨予乙公司之應收帳款,債權已逾期2年,經催收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並提示郵政事業退回之存證函,經查郵政事業所載退回原因係招領逾期,尚非債務人拒收,與前開規定不符,尚不得認列。惟嗣後如取得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得於存證函送達或退回年度認列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境外最終母公司也能網路送交國別報告!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期有營利事業洽詢,我國國別報告網路送交機制是否得由境外最終母公司自行送交,不必透過境內關係企業,以確保集團營運資訊更有保障。
該局說明,自109年5月1日國別報告與集團主檔報告線上送交系統全面開放以來,已有不少營利事業選擇網路申報。為滿足境外母公司對資訊安全之要求,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連結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提供英文版「國別報告送交系統」(Country-by-Country Report Submission System),只要境內關係企業以工商憑證申請專用帳號及密碼(路徑: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首頁\非個人\營利事業所得稅\國別報告及集團主檔報告送交),並授權境外最終母公司使用,境外最終母公司即可以該組帳號及密碼進行資料匯入、建檔及上傳,亦可查詢送交日期、次數及異動紀錄,具備高度安全性與便利性。
營利事業如屬跨國集團成員,且在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B6頁填報需送交國別報告者,務必在會計年度結束後1年內完成送交,例如會計期間為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最遲須於114年12月31日前送交。

一年內被查獲短漏開統一發票3次,將受停業處分!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業人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規定,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1年內(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一日止)經查獲達3次者,停止其營業,有關停止營業處分之期間如下:
一、營業人1年內(指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下同)第1次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者,其期間為7日至14日;第2次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者,其期間為14日至28日;第3次以上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者,其期間為2個月以上,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二、營業人1年內經核定停止營業處分達3次者,國稅局於次年再為停止營業處分時,不受前款規定之限制,其期間為3個月以上,但最長仍不得超過6個月。(1/1~12/31中達停業三次後,每次皆為3~6個月)
該局舉例說明,該餐廳分別於113年5月3日、同年11月22日及114年4月18日經國稅局查獲漏開統一發票1年內達3次,除了處以罰鍰外,並核定於114年5月停業7日處分(1年內第1次)。嗣經該局又於114年8月22日再次查獲該餐廳短、漏開統一發票,經核定停業處分則屬1年內第2次,將處以停業14日處分。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營業人重複開立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須賠付溢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兼顧消費者及營業人權益,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取用及配賦電子發票字軌號碼時,建議以自動化方式取代手動輸入,以免重複開立或列印電子發票字軌號碼,致發生賠付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情事。
該局說明,依據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5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營業人重複開立或列印主管稽徵機關配給之統一發票字軌號碼,致代發獎金單位溢付獎金者,營業人應賠付溢付獎金。營業人自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取號後,可將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匯入該平台或自行開發之電子發票系統,開立電子發票,或將電子發票字軌號碼配賦予委任之加值服務中心,由加值服務中心代為傳輸電子發票資訊。
該局進一步說明,1營業人於整合服務平台開立電子發票時,應選擇「自動選號」功能,由系統依序開立;2營業人自行開發之電子發票系統應具備自動選號及重號檢核等功能,由系統自動比對、檢核;3營業人配賦字軌號碼予加值服務中心時,應先與加值服務中心確認自動匯入字軌號碼之操作方式,避免手動輸入字軌號碼而發生異常情事。

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KY股所獲配之股利,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如有投資KY股所獲配之股利,應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而KY股係非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成立,且未經我國政府核准登記在境內營業之外國發行人,其依外國法律發行之股票未在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經我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核准來臺掛牌買賣之股票。因此營利事業投資KY股所獲配之股利,係因投資於外國公司所取得之股利收入,尚無所得稅法第42條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甲公司透過乙證券商購買KY股,於112年獲配股利新臺幣(下同)55萬元。甲公司誤以為購買在臺灣上市掛牌股票取得之股利或盈餘,皆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而未將KY股配發之股利收入併計112年營利事業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甲公司短漏報股利收入55萬元,除補徵稅額11萬元(55萬元*稅率20%)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現今投資理財標的選擇多元,營利事業獲配股利時應特別留意相關股利是否屬外國公司配發之股利,以免結算申報時因一時疏忽而短漏報課稅所得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

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之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2新股權利證書、3股款繳納憑證及4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交易該公司股票之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係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含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1買賣契約書、2證券交易稅繳款書、3收付款紀錄或4其他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個人如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則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但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該局舉例,甲君於110年以每股新臺幣(下同)500元出售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30,000股,成交總價格為1,500萬元,繳納證券交易稅4.5萬元。惟甲君於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經該局查得,以上開成交總價格減除甲君取得A公司股票之原始取得成本492.5萬元及出售時繳納證券交易稅4.5萬元,核算甲君證券交易所得1,003萬元(1,500萬元—492.5萬元—4.5萬元),加計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淨額102萬元,核定基本稅額87萬元【〔(1,003萬元+102萬元)—免稅額度670萬元〕*20%】,除補徵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78萬餘元外,並依同條例第15條規定處罰。

企業所得稅預繳新規分析,台商應注意最新企業所得稅預繳最新規定的影響

2025年7月7日,大陸稅務總局發布17號公告《關於優化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新規」),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對於查帳徵收的居民企業,按月預繳的,從2025年9月份申報期開始使用新版報表;按季預繳的,則從2025年第三季度申報起啟用。
本次修訂主要內容如下:
一、專用設備抵免政策預繳環節可自主選擇享受
企業購置並實際使用符合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可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從當年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可在往後五個納稅年度內結轉抵免。對比稅務總局2018年第23號公告,該優惠僅能在年度匯算清繳時適用。
新規允許企業結合自身經營情況自主選擇,既可在預繳申報時適用,也可在年度匯算清繳時適用。若選擇預繳環節適用,無需等到次年匯繳,可實現稅額即時抵扣,降低企業資金占用。
二、強化出口業務申報管理
1、明確收入分類填報
新版申報表在「營業收入」項下新增明細欄次,分別填報自營出口收入、委託出口收入、出口代理費收入,通過強制分類核算避免漏報錯報。
2、代理出口業務穿透式申報
對於以代理方式(包括通過市場採購貿易、外貿綜合服務等)出口貨物的企業,新規要求在預繳申報出口代理費收入時,同步附報《代理出口企業受託出口情況匯總表》,詳細填寫實際委託出口方的公司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和出口金額等情況。
若存在多層代理關係,則需穿透至最終境內生產銷售主體,不得填報關行、貨代公司等非實際委託出口方或非境內主體。例如A公司代理B公司出口,而B公司實際受境內生產企業C公司委託,則A公司需直接填報C公司的資訊及對應出口金額,而非填報B公司。代理企業需特別注意合規操作,若未按要求穿透填報,該筆業務將被視為自營業務,由其承擔相應出口金額應申報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三、調整總分機構稅款分攤計算方法
新規將原僅適用於年度匯繳環節的總分機構稅款分攤計算方法,推廣至預繳環節統一執行,企業先對截止到本月(季)度應納所得稅額進行總分機構間分攤,再由總、分機構分別抵減其已分攤預繳稅款,並計算本月(季)度應補(退)所得稅。
對於不存在分支機構註銷、前期分攤計算不準確等情況的匯總納稅企業,新舊方法分攤結果完全一致,企業無需額外調整;但若存在上述特殊情形,新方法將通過全量分攤方式,對全年分攤稅款重新計算。
四、職工薪酬新增附報事項
新版申報表將職工薪酬分為兩類填報:
1、已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薪酬
填報企業會計核算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薪酬,包括工資薪金、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社保費、住房公積金、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等全部薪酬類型的累計發生金額。
2、實際支付給職工的應付職工薪酬
僅針對工資薪金,填報企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下工資薪金借方發生額累計金額,也就是實際發放金額。
需要注意的是,稅控系統會勾稽比對:(1)已計入成本費用的職工薪酬,加上折舊攤銷、購買材料、辦公費等各種發票金額,與當年度的成本費用總額;(2)實際支付的職工薪酬與個人所得稅申報資料。若差異過大,稅務系統將觸發預警,企業可能面臨後續核查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