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10月07日-114年10月09日

  • 出口人於貨品出口前宜確認產地標示是否符合貿易法相關規定
  • 機器設備不得作為欠稅之擔保品
  • 於稅捐稽徵機關選案查核前,自行發現所得稅結算申報錯誤情事者,儘速自動辦理更正並補繳稅款,可加息免罰
  • 營業人結束營業時,將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 跨境網購電商貨物前,應先確認該貨物是否涉有輸入規定
  • 請多利用線上申請補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安全快速又便利
  • 大陸新稅收徵管法重點分析,台商應注意新版稅收徵管法引發的納稅變化

出口人於貨品出口前宜確認產地標示是否符合貿易法相關規定

基隆關表示,邇來查獲出口人報運國貨出口,貨品外箱標示MADE IN TAIWAN,惟內包裝標示MADE IN CHINA,除責令辦理退關,另移請主管機關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議處,籲請出口人報運出口貨物務必確認產地標示是否符合貿易法相關規定。
基隆關說明,依貿易法第17條第2款及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14條至第17條相關產地標示規定:輸出貨品係在我國產製者,應以具顯著性及牢固性方式,於貨品本身、內包裝或外包裝上擇一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臺灣製造」或同義的外文;如係外貨復出口者,其原產地標示得予保留,外貨進口時未標示產地者,得依原樣出口;外貨在我國進行加工後復出口時,得標示「在臺灣加工」、「在臺灣加工之工序」或同義的外文字樣,且應同時以顯著及牢固方式標示原產地。
基隆關呼籲,輸出貨品未依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規定標示產地,貿易署得依同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予以警告、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或停止其1個月以上1年以下輸出、輸入或輸出入貨品,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出進口廠商登記。

機器設備不得作為欠稅之擔保品

A公司滯欠稅款,遭國稅局通知所轄地政事務所,對公司持有之土地辦理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因公司急需資金,欲以公司之機器設備作為欠稅的擔保品,請國稅局塗銷對土地之禁止處分登記,因機器設備不易變價及保管,與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不符,無法作為欠稅擔保。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特別說明,提供納稅擔保的目的在確保稅款徵起,並如期能在短期內處分變現。因機器設備的價值會隨時間逐年遞減,且市場流通性及變現性有限,故其變價、保管及價值之估算等實務作業操作有其困難,不符合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規定。
該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11條之1所稱相當擔保,明列有黃金、公債、銀行存款單摺、土地、房屋及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的財產。A公司可提供上揭黃金、銀行存款等易於變價及保管、無產權糾紛且能足額清償的財產作為擔保品,才能塗銷對土地之禁止處分登記。
納稅義務人收到稽徵機關寄發之繳款書,經檢視核定內容無誤,儘速於期限內繳納,避免因逾期未繳而增加滯納金及利息負擔,甚或財產遭受禁止處分,影響其處分移轉財產之權益。

於稅捐稽徵機關選案查核前,自行發現所得稅結算申報錯誤情事者,儘速自動辦理更正並補繳稅款,可加息免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期限由114年5月31日展延至114年6月30日,籲請營利事業再次自行檢視申報內容是否正確。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如自行發現申報內容有不符稅法相關規定,主動向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就補繳之應納稅款,自原繳納期限截止日之次日(即114年7月1日)起,至補繳之日止,依114年度1月1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即1.725%)按日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營業人結束營業時,將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結束營業時,將所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者,視為銷售貨物,應以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後,如有餘存貨物,該等餘存之貨物在原購進時所支付之營業稅,已依法申報扣扺銷項稅額。營業人如將餘存之貨物抵償債務,貨物之所有權即移轉與債權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及第25條規定,視為銷售,應以時價(即當地同時期銷售該項貨物或勞務之市場價格)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間結束營業,因積欠A君債務,遂將該公司餘存之貨物移轉予A君以抵償債務,惟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經該局查獲,甲公司113年度移轉予A君之貨物時價為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是核認甲公司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1,000萬元,除補徵營業稅50萬元外,並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
營業人倘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規定,致漏未報繳營業稅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跨境網購電商貨物前,應先確認該貨物是否涉有輸入規定

臺中關表示,聖誕節將屆近日於海運快遞貨物查獲多件聖誕裝飾植物產品(如原木接假樹葉)案件,經移送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依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24條規定裁罰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臺中關說明,依據海運快遞貨物通關辦法(下稱海快通關辦法)第3條規定,屬關稅法規定不得進口之物品、管制品、侵害智慧財產權物品、進口生鮮農漁畜產品、活動植物、保育類野生動植物及其產製品,不得在海運快遞貨物專區辦理通關。另常見貨物如食品、藥品、通訊產品、輪椅、美容儀器、家用電器、襪子及毛巾等多涉及輸出入規定或屬應課徵貨物稅及反傾銷稅,依海快通關辦法第12條規定,皆不得採取簡易申報通關,應以一般進口報單申報進口;惟實務上仍常見前述海運快遞貨物以簡易報單辦理通關。一旦經海關發現,即要求進口人或報關業者將簡易申報改為以一般進口報單申報,或自海運快遞專區移至其他貨棧辦理通關作業,造成貨物通關時間延宕。另如經海關查驗結果發現實際來貨與申報內容不符,不論是出於偽報、匿未申報、短報或漏報,均構成虛報行為,除移請主管機關裁罰外,進口人還可能受到刑事處分(如違反藥事法、植物防疫檢疫法等),或依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裁處罰鍰或沒入。

請多利用線上申請補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安全快速又便利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欲申請補發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者,可利用線上服務,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點選線上服務/電子稅務文件/線上申請/營所稅,即可線上申請,並可隨時查詢進度及線上下載相關文件,免至國稅局臨櫃辦理,安全快速又便利。
該局指出,經由電子稅務文件服務核發之資料係依據電子簽章法規定產製,與國稅局核發的紙本文件具有同等效力。非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可使用工商憑證;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可使用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代表人之自然人憑證或已辦理註冊健保卡;機關或團體可使用組織及團體憑證,無須出門,即可利用線上服務,自稅務入口網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之電子稅務文件,申請後如欲確認申請進度,可至同項下「進度查詢及文件下載」瞭解案件進度,案件結案後亦可由「進度查詢及文件下載」項下逕行下載電子稅務文件及簽章檔。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如需申請補發核定通知書,可多加利用線上申請電子稅務文件服務,隨時申辦,迅速核發,省時安全又便利。
(聯絡人:營所稅組葉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273)

大陸新稅收徵管法重點分析,台商應注意新版稅收徵管法引發的納稅變化

2025年3月,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布《稅收徵收管理法(修訂徵求意見稿)》(簡稱修訂草案),標誌大陸稅制將趨向透明化、數位化與法治化。
對台商來說,此次徵求意見稿變化較大的部份分析如下:
一、擴大反避稅範圍:從企業到個人全覆蓋
過去稅務機關主要針對企業間的關聯交易進行反避稅審查;而草案將監管範圍明確擴展至納稅人與其關聯方間的業務往來,例如公司與自然人、自然人與自然人間的交易都是關注重點,所以台商個人與關聯方的交易也將納入反避稅審查範圍,未來只要缺乏合理商業目的,就容易成為稅務機關關注對象,但草案並未給出合理商業目的的認定標準,非常容易因不同地區稅務機關執法尺度不同帶來不同稅務風險。
二、電商與跨境平台監管:交易全面透明化
首次將電商和跨境交易平台納入稅收徵管範圍,要求報送交易方身分資訊與涉稅資料。台商在大陸通過電商平台銷售,過去可能存在漏開發票、低申報情況,未來這些都將因在平台報送機制下而被自動捕捉;若各平台上的銷售資料與企業財務報表不一致,就可能直接成為稅務稽查依據。
《互聯網平台企業涉稅資訊報送規定》(國務院令第810號)規定,電商平台需從2025年10月1日起,向稅務機關報送平台內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身分資訊及收入資訊。雖然草案還在徵求意見,但電商已開始向稅務機關報送收入等涉稅資訊,台商應儘快建立內部的稅務申報對接機制,並規範合同、發票、出入庫與結算,確保平台資料與財務報表相符。
三、大數據與第三方信息:稅收監管進入「穿透式」時代
稅務機關可綜合利用依法獲取的第三方資訊進行風險分析,明確稅務機關可以核查納稅人的支付方相關帳簿、資料,通知平台經營者、電子支付服務提供者的納稅相關情況,複製納稅人的財產登記資訊和身分資訊,同時將納稅人登記註冊地、貨物託管處、相關物流企業、匯款和證券交易結算資金帳戶、非銀行支付機構的支付帳戶等,都被納入未來稅務檢查範圍。
上述資訊最普遍的如銀行帳戶流水、不動產交易記錄、第三方支付資料(如支付寶、微信支付)等。故以往通過現金或個人帳戶隱瞞收入或支出的方式,未來都有可能被大數據比對發現,台商必須特別注意涉及個人帳戶的收支業務,降低因稅務比對核查衍生的風險。
四、取消「先繳稅後申訴」
大陸稅務爭議處理一直有個問題,那就是企業必須先繳納爭議稅款,才能進入復議或訴訟程序,但此次草案取消了「先繳稅後申訴」的限制,允許納稅人在未繳納爭議稅款的情況下,就直接申請復議或訴訟,這樣在爭議期間就無需動用大量現金繳稅,避免因資金鏈緊張影響正常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