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9月30日-114年10月03日
- 營業人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於實際抵用時得按折讓後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災區,災害損失申報期限放寬,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
- 結婚當年度綜所稅選擇合併申報,配偶所得一併申報計算稅額
-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可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釀災,國稅局公告申報繳納期限展延
- 給付非居住者股利之扣繳規定
- 營業人未辦稅籍登記即擅自營業,每月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其未依規定取得或未給予憑證均依法處罰
- 營業人購入贈送員工之中秋禮盒,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因應花蓮馬太鞍堰塞湖溢流災情,北區國稅局主動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共度難關
- 尚未辦理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儘速補辦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加徵怠報金
- 海外空殼公司 難豁免CFC
- 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新政分析,台商應注意稅務總局最新7號、20號公告對增值稅納稅的影響
營業人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於實際抵用時得按折讓後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透過促銷提升買氣,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消費者於下次消費持券抵用時,營業人得按折讓後金額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營業人於促銷期間隨貨附贈現金抵用券,因當次消費時尚未發生折抵價款之情事,應按當次消費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嗣後經消費者持該抵用券折抵消費金額時,營業人已確定給予消費者折抵價款,則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即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銷售額合計欄按實收金額(折讓後金額)填列。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店推出促銷活動,凡消費者之消費金額達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以上者,即可獲贈金額100元之現金抵用券(下次消費始可折抵)。消費者乙君於甲商店當次購物金額達1,000元,甲商店即開立金額1,000元之統一發票並贈送100元之現金抵用券給乙君;嗣後乙君再次至甲商店購物800元,並以前次消費取得之100元現金抵用券及現金700元付款,則該現金抵用券應按銷貨折讓處理,即甲商店於開立統一發票之金額欄填列800元,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現金抵用券折讓金額100元,總計欄則按實收金額(即折讓後金額)填列含稅總價金額700元。
營業人倘以贈送現金抵用券作為促銷方案,供消費者下次消費時折抵,當次消費仍應按實際售價開立統一發票。嗣後消費者持該現金抵用券折抵價款時,營業人已實際發生銷貨折讓之事實,始得按銷貨折讓後實收金額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應多加留意,避免因統一發票金額開立錯誤,而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公司送車不是免稅!受贈人須併入所得課稅
營利事業贈與財產(車輛、不動產、股票或其他資產)給個人時,無須申報贈與稅,但受贈人應以受贈財產時價,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換言之,公司贈送財產給員工、股東或其他個人,雖不必繳納贈與稅,但收取財產之個人仍必須依法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贈與稅課徵對象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贈與財產之行為,非贈與稅課徵範圍;惟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但書及第14條第2項規定,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無適用免納所得稅規定,並應以受贈時該財產之時價為所得額,申報受贈年度之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14年9月贈與個人甲高級房車1輛,時價新臺幣(下同)350萬元。依上開規定,A公司對甲之贈與,A公司無須申報贈與稅,惟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於115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主管稽徵機關列單申報,並應於同年2月10日前填發350萬元「其他所得」之免扣繳憑單給甲,由甲將該筆所得併入114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並繳納綜合所得稅。
營利事業贈與行為不課徵贈與稅,但個人取自營利事業贈與之財產,並無免稅的規定,應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漏稅遭罰。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災區,災害損失申報期限放寬,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應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造成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地區嚴重災情,為讓民眾有充裕的時間整理家園及清點損失財產,災損申報期限延長至114年12月31日,並調高個人書面審核標準金額與簡化申報審查程序。
該局調高個人書面審核標準金額與簡化申報審查程序說明如下:
(一)書面審核標準由新臺幣(下同)30萬元提高至60萬元。
(二)申報不動產災損可依地方稅務局資料認定,車輛報廢則以監理單位資料認定,其他動產災害損失得憑村(里)長、村(里)幹事簽章證明之損失清單核認,免附證明文件。
該局補充說明,為緩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捐壓力,於114年10月1日公告展延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及國稅局發單開徵各類國稅稅目的報繳期限,採從優、從速、從寬及從簡原則審查認定。
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該局網站災害損失減免專區(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資訊及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稅捐減免,快速又省時。
結婚當年度綜所稅選擇合併申報,配偶所得一併申報計算稅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的受扶養親屬,有各類所得都必須合併申報並計算稅額。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辦理結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可自行選擇與配偶各自分別申報或合併辦理申報,倘選擇合併申報,應將配偶結婚當年度的所得一併申報,以免發生短漏報所得的違章情事。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與配偶乙君於112年12月結婚並登記,113年5月間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甲君以自然人憑證登入報稅系統,經下載本人的所得、扣除額資料,並增列配偶的免稅額,選擇合併申報及適用標準扣除額,卻忘了再以配偶的憑證下載所得、扣除額資料,即上傳完成申報,導致漏報配偶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73萬元,經該局查獲補稅3萬餘元及處罰鍰5千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嗣後又自行撤回復查,全案確定。
納稅義務人如經自行檢視有前述案例所稱短漏報配偶所得的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完成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應加計的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可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7月28日訂定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並保障生存配偶的財產權,以落實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意旨,避免繼承人須負擔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配偶財產(擬制遺產)部分之遺產稅的情事。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處理原則,適用於憲法法庭判決公告日113年10月28日起,已發生繼承事實,但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的遺產稅案件,以及繼承事實發生在113年10月28日以後的遺產稅案件。
該處理原則的兩大重點:(一)遺產稅繳款書拆分成「全體繼承人稅單」及「配偶稅單」,以符合租稅公平合理原則。(二)將擬制遺產(排除被繼承人原有特有財產),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納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下稱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基礎,保障配偶財產權益。

該局就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的計算原則舉例說明:
(一)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3月1日死亡,繼承人為其配偶乙君及子丙君,甲君生前於114年1月1日贈與1筆結婚後投資獲利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現金予配偶乙君,甲死亡時還有婚後存款及投資合計2,900萬元,配偶乙清點婚後財產計200萬元(不含前開受贈現金1,000萬元)。繼承人114年6月15日申報甲君遺產稅,經該局核定甲君遺產總額3,900萬元。
(二)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被繼承人甲君的剩餘財產:
被繼承人婚後財產2,900萬元+視為被繼承人的現存財產1,000萬元=3,900萬元
生存配偶乙君的剩餘財產:
200萬元(婚後財產,不含受贈配偶的1,000萬元現金)
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
(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剩餘財產3,900萬元—生存配偶之剩餘財產200萬元)÷2=1,850萬元
上述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計算方式,適用113年10月28日以後遺產稅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釀災,國稅局公告申報繳納期限展延
強颱樺加沙挾帶豪雨襲台,致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釀成重大災情,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已依稅捐稽徵法第10條規定,公告114年9月與10月份申報繳納及發單開徵之各類國稅稅目有關申報繳納期限展延事宜,緩解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稅捐壓力。
該局說明,凡轄區內花蓮縣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地區之納稅義務人及扣繳義務人,申報繳納期限展延如下:
一、貨物稅廠商114年9月份出廠貨物應納貨物稅之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二、菸酒稅廠商114年9月份出廠菸酒應納菸酒稅之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三、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廠商114年9月份出廠特種貨物或銷售特種勞務,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四、自動報繳營業稅之營業人於114年10月(資料所屬年月114年9月)應按月申報繳納之營業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五、114年9月份查定課徵營業人按月查定之營業稅,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0日。
六、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其繳納期間在114年10月1日至10月10日者,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0日。
七、扣繳義務人給付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應扣繳之所得,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申報扣繳憑單,其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14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八、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特殊會計年度結算及暫繳申報期間截止日在114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九、個人交易符合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之標的,其申報繳納期間截止日在114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者,申報繳納期限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十、各稅核定課徵或補徵案件(含罰鍰)開徵繳納期限在114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之案件,展延至114年11月17日。
十一、其他應申報之稅目,法定申報期限在114年9月23日至10月15日者,展延申報期限(含自繳案件之繳納期限)至114年11月17日。
納稅義務人若因災害影響不能於前揭展延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於展延繳納期限內向轄屬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多36期(每期1個月),相關資訊請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
給付非居住者股利之扣繳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規定繳納。
該局補充說明,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有上述股利所得時,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所扣稅款繳納、扣繳憑單申報核驗及發給期間延長5日。
營業人未辦稅籍登記即擅自營業,每月銷售額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其未依規定取得或未給予憑證均依法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應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倘未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現行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經查獲有未依法給予他人憑證或未取得進貨憑證者,應分別依法處罰。
該局說明,營業人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此行為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5條及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擇一從重處罰;至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該局舉例,甲君1年內經第1次查獲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向乙公司進貨金額合計200萬元,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並於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400萬元,經稽徵機關查獲,除核定補徵稅額20萬元外,並依營業稅法第45條、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則按查明認定之總額200萬元,處2%之行為罰。
營業人應辦妥稅籍登記始可營業,且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及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係屬2個獨立行為,故將依法分別處罰,不可不慎。
營業人購入贈送員工之中秋禮盒,取得之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購買禮品贈送員工,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向乙公司購買30盒月餅作為秋節禮品贈送員工,取得乙公司開立進貨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及進項稅額4千元三聯式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當期銷項稅額,經該局查獲,前揭進項稅額4千元為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乃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除補徵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營業人如有誤將購入秋節禮品贈送員工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因應花蓮馬太鞍堰塞湖溢流災情,北區國稅局主動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共度難關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9月23日因強颱樺加沙帶來豪雨,馬太鞍溪堰塞湖發生溢流,造成花蓮縣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嚴重災情,該局將主動調減查定課徵營業人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協助營業人度過難關。
該局說明,查定課徵營業人係依核定之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每三個月寄發一次繳款書。受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災情影響,花蓮縣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受災店家營業收入減少,甚至無法營業,為減輕營業人的營業稅負擔,該局秉持從寬、從速、從優、從簡原則,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主動調減花蓮縣光復鄉及鳳林鎮長橋里、萬榮鄉明利村受影響範圍之查定課徵營業人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
該局提醒,花蓮縣除光復鄉、鳳林鎮長橋里及萬榮鄉明利村受災區域外,其它地區查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若因此次花蓮災情而無法營業致影響查定銷售額者,亦可向國稅局申請扣除未營業日數之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並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災害損失減免專區」查詢相關資訊及線上申請減免查定營業額。
尚未辦理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儘速補辦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加徵怠報金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對我國經濟之影響,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由114年5月31日展延至114年6月30日,未於114年6月30日前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112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該局即將寄發滯報通知書通知辦理補報手續。
該局說明,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與未分配盈餘申報之營利事業及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如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者,按核定之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另徵10%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10%滯報金;滯報金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如逾補報期限,仍未辦理申報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之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另徵20%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20%怠報金;怠報金之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海外空殼公司 難豁免CFC
反避稅風潮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提醒,企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若名下受控外國公司(CFC)未具備「實質營運活動」,即使在當地掛有營業處所或僱用員工,也可能被認定不符規定,須將盈餘計入投資收益課稅。
北區國稅局表示,台灣自2023年起正式實施CFC制度,目的在防堵企業利用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空殼公司,藉此規避稅負,除非符合豁免條件,例如當年度盈餘低於新台幣700萬元,或確實具備實質營運活動,否則都必須將CFC盈餘依持股比例計入當年度所得課稅。
所謂實質營運,是指CFC在登記地有固定營業處所並僱用員工,且其投資收益、股利、利息、權利金、租金及資產出售等所得,占營收淨額及非營業收入總額合計數必須低於10%,才符合規範。不過,國稅局發現不少企業僅以低額租金發票或名義僱用員工作為佐證,卻無法證明公司實際在當地經營,容易在查核時被駁回。
舉例來說,甲公司聲稱全資持有的CFC-A公司在登記地有營業場所並僱用員工,符合豁免要件,但經查,其全年租金僅約2萬元,沒有水電支出,員工實際任職地點也不在登記地,與規定明顯不符,國稅局依規定計算,要求甲公司認列CFC-A公司投資收益6億元,補徵稅額1.2億元。
國稅局強調,CFC制度除提升反避稅機制效能,也兼顧跨國企業合理需求,但若要適用豁免條件,企業必須能提出充分證明文件,呼籲企業結算申報時應全面檢視海外子公司實際營運狀況,依規定格式完整揭露資訊。
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新政分析,台商應注意稅務總局最新7號、20號公告對增值稅納稅的影響
2025年8月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第7號公告《關於完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稅務總局第20號公告《關於辦理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有關徵管事項的公告》,之前的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皆已作廢。
7號公告針對不同行業企業的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做出重大調整,重點支持製造業、科技創新和環境保護行業,收窄了可以享受全額退還留抵退稅的行業範圍。
一、製造業等四個行業
原退稅政策規定,小微企業和13個行業可以享受按月全額退還增值稅增量留抵稅額、一次性退還存量留抵稅額;7號公告僅保留1製造業、2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3軟體和資訊技術服務業、4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業四個行業(以下簡稱製造業等四個行業):
1、沒有門檻
未來製造業等四個行業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沒有門檻要求,只要有期末留抵稅額,就可以按月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雖然房地產和其他行業也可以按月申請退還,但退稅前六個月皆需符合退稅條件之門檻。
2、退還比例最高
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100%。
與原退稅政策相比,將增量留抵稅額調整為當期期末留抵稅額。增量留抵稅額是指與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稅額。7號公告按當期存量而非增量計算,實現真正100%退還留抵稅額。
二、房地產行業,政策維持不變
房地產行業的退稅比例、金額和申請門檻,自2019年4月實行退還政策以來未曾變更過。申請退稅門檻為,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1申請退稅前連續六個月(若按季納稅的,連續兩個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2第六個月(按季納稅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稅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特別需要注意的是,連續六個月是指申請退稅前六個月的每個月新增留抵稅額都要大於零。
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新增加留抵稅額×進項構成比例×60%。房地產行業納稅人若不符合本行業的退稅條件,也可適用其他行業的政策申請退稅。
三、其他行業
除以上五個行業外的其他行業申請退稅也有門檻,1申請退稅前連續六個月期末留抵稅額均大於零,且2第六個月期末留抵稅額,與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新增加留抵稅額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
允許退還的留抵稅額=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相比新增加留抵稅額,不超過人民幣1億元的部分×進項構成比例×60%+超過1億元的部分×進項構成比例×30%。
其他行業的增量計算與房地產行業有所不同,是相較於申請退稅前一稅款所屬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而非2019年3月31日。
台資企業可選擇將期末留抵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也可以按照7號公告規定,在符合留抵退稅條件的次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完成本期增值稅納稅申報後,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若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政策,一次性將已退還的增值稅即徵即退、先徵後返(退)稅款全部繳回,自全部繳回次月起按照規定申請退還期末留抵稅額。需注意的是,按照上述規定全部繳回已退稅款後適用留抵退稅政策,自全部繳回次月起36個月內不得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