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9月01日-114年09月05日

  • 營業人因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中獎統一發票,不給獎
  • 結婚當年度若採合併申報,配偶所得應確認匯入申報
  • 國稅局提供「遺產清單」查調
  • 如何繳納逾期稅單?
  • 欠稅不繳又脫產,小心遭假扣押及管收
  • 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應定期檢視個資檔案安全計畫
  • 醫師列報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
  • 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400萬元免稅優惠,應注意持有期間及設籍規定
  • 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予二親等以內親屬,應保存支付價款證明申報贈與稅
  • 營利事業申報外銷損失應檢附證明文件
  • 購買節能電器退稅優惠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
  • 贈與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之股票,注意贈與「時價」正確申報財產價值
  • 外籍人士繳清欠繳稅款後始准出境
  • 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得不實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均遭補稅及處罰
  • 符合特定情形之中獎發票不能領獎!
  • 新住民從事網路交易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 虛報房地合一稅裝修費用,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 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應包含稅後淨利(損)以外純益(損)項目計入未分配盈餘數
  • 營利事業於計算出售免納所得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易所得時,應依規定分攤相關成本費用
  • 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逾新臺幣百萬元以上須併入基本稅額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 被繼承人重病期間提領存款無法證明用途者應列入遺產課稅
  • 自11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新青安貸款的撥款案件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以確保無自用住宅民眾的購屋權益
  • 閒置固定資產,折舊提列不可中斷
  • 汽車修理廠隱匿對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短漏報貨物稅
  • 先進製造業企業增值稅新政解析,今年5月28日起先進製造業企業增值稅抵減有最新政策

營業人因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中獎統一發票,不給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給獎目的,係鼓勵一般消費者索取發票,防杜逃漏稅捐,以增加稅收,同時也讓消費者有憑證可以保障自身的消費權益;依統一發票給獎辦法(下稱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第9款及財政部108年1月7日台財稅字第10704616110號令規定,買受人為營業人,不論是否已申請稅籍登記,其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發票如果中獎,屬於營業性質的交易,不給獎。
該局說明,未申請稅籍登記之營業人,雖以個人名義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發票之買受人未載明營利事業名稱或統一編號,形式上雖符合給獎辦法之規定,惟依上揭規定,其取得之中獎發票,均不適用給獎辦法給獎之規定,經國稅局查獲將追回獎金。
該局舉例,轄內A君113年9-10月兌領中獎獎金計新臺幣(下同)2,300元,該中獎發票計7張,由甲公司(網路交易平臺)開立,品名均為「手續費」;經該局查得A君當期共取得甲公司開立之發票計185張,品名多為「手續費」、「運費」等與營業有關,經A君說明前揭發票為其透過網路平臺銷售服飾及生活日用品,支付平臺之手續費,未辦稅籍登記;該局除具函向A君追回中獎獎金,並輔導其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繳所漏銷售額920萬餘元及營業稅46萬餘元。
營業人不論是否已申請稅籍登記,其購買貨物或勞務取得之中獎發票,不得兌獎;未辦理稅籍登記之營業人,在未經檢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儘速向所屬國稅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結婚當年度若採合併申報,配偶所得應確認匯入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於課稅年度中結婚,當年度可選擇與配偶「合併」或「分開」申報綜合所得稅,如選擇合併申報,配偶之所得資料不會自動匯入報稅系統,須由申報人自行輸入或經由配偶身分認證後匯入所得資料,如因疏忽漏報,將依法補稅並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2年度結婚,113年5月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於申報系統輸入配偶資料選擇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惟未輸入其配偶之薪資所得新臺幣(下同)72萬餘元,經該局查核後補稅3萬餘元,並裁處罰鍰4千餘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因第一次與配偶合併申報,誤以為報稅系統會自動帶入配偶所得資料,並無逃漏稅意圖,不應受罰。案經該局以甲君係使用自然人憑證透過報稅系統申報,系統於所得及扣除額下載注意事項即註明「您與配偶於課稅年度結婚或離婚,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並於自行輸入配偶基本資料及勾選結婚登記時,出現紅字標示「112年度結婚或離婚登記者,可選擇合併或分開申報。填寫配偶資料即為合併申報,配偶所得亦應匯入申報。」等提醒文字,甲君未核對申報內容即上傳送出,致生漏報情事,仍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駁回其復查申請。
納稅義務人利用網路申報綜合所得稅,應詳閱系統提醒並逐一核對申報內容,確保資訊完整無誤,如發現有漏報情形,請儘速向國稅局辦理補申報。

國稅局提供「遺產清單」查調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國稅局提供「遺產清單」查調,更自109年7月1日起新增了「金融遺產資料」查詢,並於111年1月1日起擴大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單一窗口申辦作業讓遺產稅申報更便利!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只需攜帶下列證件,即可就近向國稅局全功能櫃檯申請辦理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死亡前2年贈與、所得之遺產清單,及申請向10大金融單位查詢被繼承人死亡時之存款、金融機構貸款、上市(櫃)及興櫃有價證券、期貨、人身保險、保管箱等金融遺產資料。
一、身分證明文件。
二、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謄本。
三、與被繼承人關係之證明文件,如納稅義務人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應檢附遺囑正本及影本、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裁定書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及影本。
四、如為委託他人辦理另附委託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倘納稅義務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有身分證統一編號,且未拋棄繼承者,尚可申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及併同申請延期申報遺產稅。

如何繳納逾期稅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繳納期限屆滿後3日內,納稅義務人除可持繳款書至有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郵局不代收)外,也可利用信用卡、晶片金融卡、電子支付帳戶、自動櫃員機轉帳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等e化方式繳納;應繳稅額在3萬元以下,還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
繳納期限屆滿第4日起,只能到有代收稅款的金融機構繳納,並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超過30日還會被加徵滯納利息,遇到假日也照樣核算。

欠稅不繳又脫產,小心遭假扣押及管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有效徵起稅捐,如納稅義務人未繳納應補徵稅款並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跡象時,稅捐稽徵機關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向法院聲請就其名下財產實施假扣押,移送強制執行後,如行政執行分署認有符合管收事由,亦可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向法院聲請管收。
該局說明,轄內甲君於網路販售遊戲幣,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漏報銷售額,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及罰鍰計400餘萬元,甲君於國稅局啟動調查後,將名下房產贈與其母,又將名下車輛過戶他人,有隱匿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之跡象,該局立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獲准,並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嗣經行政執行官綜判其脫產行為及網路平台出金多筆款項流向不明等事證後,認定符合管收之要件,依法向法院聲請並獲裁定准予管收。
欠稅人如有計畫性脫產、蓄意隱匿財產,或信託登記予第三人、虛列債權參予分配等逃避稅捐執行之情事,國稅局均積極掌握名下財產異動情形,適時依法聲請假扣押、假處分及民事訴訟等作為,並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密切合作,以維護國家租稅債權。

保稅倉庫物流中心應定期檢視個資檔案安全計畫

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表示,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業者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措施,防止個人資料遭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確保資訊安全與營運穩定。
依「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規定,該計畫內容應涵蓋辦法第3條至第22條所定各項組織架構與作業程序,包括人員權責、資料分類管理、存取控管、風險評估、通報機制等,並應隨法令修正及實務需求定期檢視更新,維持制度適法性與有效性。
臺中關提醒,海關自112年起即定期辦理行政檢查,實地查核業者是否依規定訂定並落實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檢查方式包含審查計畫書內容及作業執行情形,協助業者提升資安風險應對能力。

醫師列報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開業醫師申報執行業務所得時,列報醫療院所醫療用機器及設備之折舊費用,應以不短於7年之耐用年數,逐年平均提列。如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續提折舊。
該局說明,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醫療用之機器及設備耐用年數為7年,與生財器具耐用年數為5年之規定不同。再依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30條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採用平均法,並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逐年依率提列,有殘值可以預計者,應先自成本中減除殘值後,以其餘額為計算基礎;按短於規定耐用年數提列者,其超提折舊部分,不予認定;於耐用年限屆滿仍繼續使用者,得自行預估可使用年數並重新估計殘值後,按平均法計提折舊;續提折舊之公式為:折舊=(原留殘值—重行估列殘值)/估計尚可使用年數。
該局指出,近期查核某診所112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案件,發現該診所購買醫療設備新臺幣(下同)250萬元,預估殘值40萬元,誤以5年提列折舊費用42萬元〔(250萬元—40萬元)/5年〕,經依正確耐用年數7年計算,每年折舊額應為30萬元〔(250萬元—40萬元)/7年〕,剔除超限金額12萬元。

適用房地合一稅自住400萬元免稅優惠,應注意持有期間及設籍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保障自住需求,落實居住正義,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自住房地,符合下列各項要件,出售房地之課稅所得在400萬元以內者,可免納所得稅,超過400萬元者,只就超過部分按稅率10%課徵所得稅: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6年。
二、交易前6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6年內未曾適用房地合一自住租稅優惠。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4年8月1日出售其於108年5月16日買賣取得之A房地,自行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所得1,000萬元並減除自住房地免稅額400萬元,自行繳納應納稅額60萬元,該局於查核時發現,甲君於A房地持有期間(108年5月至114年8月),僅有甲君之兄長乙君設戶籍並居住該房地,甲君雖持有A房地超過6年,惟非其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戶籍並居住於A房地,經核定不符合自住房地之適用要件,否准其扣除免稅額及適用優惠稅率,核定應補稅額140萬元。
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如要適用自住房地之優惠,應留意前開自住三要件。

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予二親等以內親屬,應保存支付價款證明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予二親等以內親屬,即使該不動產未在中華民國境內,無需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出賣人仍應填寫贈與稅申報書向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並提供買賣雙方收取價款及買受人資金來源的確實證明,倘經稽徵機關審認買賣屬實者,即免以贈與論,無須課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規定課徵贈與稅;又依同法第5條第6款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除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支付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故國稅局對於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財產買賣,均會加以審核收付資金是否屬實。
該局舉例,甲君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內的國民,於111年度移轉境外不動產予女兒,未申報贈與稅。經該局參考租稅協定夥伴國提供甲君於該國出售房產稅務資訊,函請甲君限期申報贈與稅或提出說明,甲君雖依限提供買賣契約書及當地不動產鑑價證明文件,主張係以「買賣」移轉該不動產與女兒,惟未能提示女兒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應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故按查得資料,核定該贈與房產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7,790,000元,應納贈與稅額1,535,000元〔(17,790,000元-免稅額2,440,000元)*稅率10%〕。
國人倘有出售位於境外不動產予二親等以內親屬情形,務請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並檢附買賣契約書及收付價款確實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審認。

營利事業申報外銷損失應檢附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的產品外銷,受到國際經濟狀況影響變更契約,或外銷產品出貨延遲、運輸途中損壞或其他因素,導致營利事業發生外銷之損失,此時應注意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以利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之1規定,營利事業經營外銷業務,因解除或變更買賣契約致發生損失或減少收入,或因違約而給付之賠償,或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之意外損失,或因運輸途中所發生損失,經查明屬實者,應予認定。至於外銷損失之認定,除應檢附買賣契約書(應有購貨條件及損失歸屬之規定)、國外進口商索賠有關文件、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所出具足以證明之文件等外,並應視其賠償方式分別提示下列各項文件:
一、以給付外匯方式賠償者,其經銀行結匯者,應提出結匯證明文件,未辦理結匯者,應有銀行匯付或轉付之證明文件。
二、補運或掉換出口貨品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報單或郵政機關核發之國際包裹執據影本。
三、在臺以新臺幣支付方式賠償者,應取得國外進口商出具之收據。
四、以減收外匯方式賠償者,應檢具證明文件。
但外銷損失金額每筆新臺幣(下同)90萬元以下者,得免附國外公證或檢驗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600萬元外銷折讓,惟查甲公司是因延遲交貨,與買方協議減收價款,屬外銷損失範圍。依前揭規定,甲公司應提示買賣契約書、協議書、國外進口商索賠及賠償文件佐證,且經國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驗證,惟該公司無法提示,致遭剔除該筆外銷損失,不予核認。

購買節能電器退稅優惠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達節能減碳目標及鼓勵民眾購買節能電器,總統於114年6月13日修正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條文(購買能源效率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退還減徵貨物稅),延長適用期間至118年12月31日止。
該局說明,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凡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以下合稱節能電器)非供銷售且未退換貨者,每臺最高減徵貨物稅新臺幣2,000元,買受人可於購買日(即統一發票或收據記載交易日期)之次日起6個月內,以網際網路或書面方式向任一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買受人應檢附文件如下:
一、買受人為自然人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居留證影本。但買受人以網際網路申請者,免附。
二、銷售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或免用統一發票銷售人開立載明統一編號之收據影本;統一發票或收據應載明廠牌、品名及型號。但取得銷售人開立雲端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者,免附。
三、以線上申請方式,可將銷售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影本或免用統一發票銷售人開立載明統一編號之收據影本以附加檔案方式上傳,免再寄送紙本資料。
該局進一步表示,經濟部能源署於114年10月31日前另有住宅家電汰舊換新節能補助,購買能源效率第1級之冷氣機及電冰箱如符合經濟部住宅家電汰舊換新節能補助規定,除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外,也可向經濟部能源署申請補助,該局並特別整理節能電器優惠措施比較表供民眾參考(詳附表)。

請多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

贈與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之股票,注意贈與「時價」正確申報財產價值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贈與具有高爾夫球會員證之股票,誤以發行會員證公司之每股淨值申報為免稅案件,經該局調整為贈與時該會員證之市場價值,並予以補徵贈與稅款。
該局說明,經營高爾夫球場之公司如果是採股東制招募會員,其股票價值除表彰該公司股東權益外,還包含球場會員資格。因此,這類股票的贈與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應以「贈與時的市場價值」為準,而非單純的公司淨值。
該局舉例,A先生於114年8月8日贈與1股未上市(櫃)且非興櫃的甲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股票給兒子B先生,贈與日甲公司股票每股淨值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惟甲公司股票兼具高爾夫球會員證性質,該高爾夫球會員證當月市場行情價為320萬元,A君申報贈與甲公司股票的贈與價額應為320萬元,扣除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後,應納贈與稅額為7.6萬元〔(320萬元—244萬元)*10%〕。
納稅義務人申報贈與稅時,應注意相關估價規定,正確申報贈與財產價值。

外籍人士繳清欠繳稅款後始准出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欠繳稅款,稽徵機關得依法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不予辦理出國手續;如已出境者,於其再度入境時,須繳清欠繳稅款後始准出境。
該局舉例說明,荷蘭籍甲君於111年度受僱於某外商機構在臺分公司,欠繳綜合所得稅150萬餘元,該局依法通知內政部移民署不予辦理出國手續,惟當時甲君早已因公司調職而離境。嗣甲君入境出差欲出境時,於機場遭攔阻,立即電洽該局表明願意繳清稅款,惟其在臺已無銀行帳戶,亦無足夠現金可資完稅,經該局告知可以參加我國繳稅作業之發卡機構所發行之信用卡繳納,然甲君所持信用卡非屬參加我國繳稅作業之發卡機構所發行,只能眼見預訂飛機離去。幾經波折,終倖尋得在臺友人支援代為繳清稅款,該局即向內政部移民署解除甲君之出境限制,甲君終得順利返國。

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得不實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均遭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指出,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取得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其虛報進項稅額已構成逃漏營業稅者,除補徵稅額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另營業人如將該不實憑證列報為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業成本或費用,核屬虛增成本或費用應予剔除,除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漏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又營業人因短漏報營利事業所得額,致同步短漏報未分配盈餘,亦可能產生短漏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情形,相關漏稅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處1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查獲110年度無進貨事實取具之不實統一發票〔銷售額新臺幣(下同)3,600萬元、稅額180萬元〕,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經該局查有漏稅額,除依法調整補稅外,並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處450萬元罰鍰;該局亦查獲該公司將前述不實統一發票全數虛列為營業成本,致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未分配盈餘申報均有漏稅情事,經剔除虛列之營業成本3,600萬元,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558萬元及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147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按漏稅額分別裁處罰鍰。
營業人無進貨事實,切勿以不實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及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相關成本費用。如自行發現違反相關規定,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符合特定情形之中獎發票不能領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規範了統一發票即使中獎也不能領獎之情形,其中包括1統一發票消費金額為0元、2統一發票已被註記作廢,或3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及營業人等。有關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之情形,除了常見有記載買方營業人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外,倘買受人有營業行為卻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者,該買受人性質仍屬營業人,該中獎統一發票仍應依規定不予給獎(詳本週報#1)。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因使用折價券而取得店家開立之零元發票,乙君因購物退貨卻留有已註記作廢之發票,另丙君為貼補家用,經常性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貨物但未辦理稅籍登記,並取得網路銷售平台開立之交易手續費發票。上述3張發票經核對發票字軌號碼,分別對中統一發票號碼獎五獎、六獎及雲端發票專屬獎百元獎,惟因前揭發票屬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故均不能領獎。

新住民從事網路交易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新住民開始經營網路交易銷售,銷售額如已達起徵點〔現行銷售貨物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銷售勞務為5萬元〕之月份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為防杜網路交易逃漏稅捐,稽徵機關積極蒐集相關資訊流、物流與金流等資料,並將課稅資料加值轉換為具參考價值之課稅資訊,運用風險導向加強選案查核,以有效維護租稅公平。
舉例說明,該局主動蒐集數位化資訊,以AI分析方法篩選潛在逃漏稅捐之網路賣家,掌握新住民甲君於網路平台銷售東南亞各式生活用品及保養品,且利用社群平台經營粉絲專頁,自112年3月網路交易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惟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嗣經利用智能稅務應用系統(STS)分析交叉比對,查得甲君112年3月至113年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銷售額達1千8百餘萬元,除補徵本稅91萬餘元外,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如從事網路交易且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即依法報繳營業稅,如有疏漏,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儘速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並補報繳稅款,以免遭補稅處罰。

虛報房地合一稅裝修費用,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如持有房地期間有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2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以下合稱裝修費),可包含於成本中申報減除。
該局說明,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如列報減除裝修費,應有修繕(裝潢)事實,並檢附合法憑證(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載有收款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收款金額及日期等資料之收據)、修繕合約、修繕項目明細表(估價單)、付款證明及修繕前後照片等相關憑證;若無修繕事實,以不實憑證虛列成本,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3年2月間出售其107年7月間取得之A房地,於申報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時,列報裝修費新臺幣(下同)320萬元,惟僅檢附估價單,經該局函請甲君提示統一發票及給付證明等相關裝修事證,甲君表示發票已遺失且無法提示其他證明文件;為求慎重,該局進一步向裝修公司查得該裝修案係承作甲君擔任負責人之乙公司所屬辦公室裝修工程,且裝修費用是由乙公司支付,爰該局認定甲君無修繕事實以不實之單據虛報可減除成本,剔除裝修費320萬元,補徵稅額64萬元(320萬元*適用稅率20%),並處所漏稅額2倍以下罰鍰。

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應包含稅後淨利(損)以外純益(損)項目計入未分配盈餘數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有列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額」減除項目,應併計稅後淨利(或淨損)以外純益(或淨損)項目計入未分配盈餘數。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未分配盈餘申報減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係指營利事業次一年度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查定之本期稅後淨利(或淨損),加計或減除本期稅後淨利(或淨損)以外純益項目計入該年度未分配盈餘數後之稅後純損金額(意即申報次一年度虧損時,需先考慮以年年度之累計虧損或未分配盈餘)。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減除「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次一年度虧損額」項目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經查甲公司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112年度財務報表列載本期稅後淨損2,000萬及本期稅後淨損以外純益項目計入未分配盈餘數400萬元,依上開規定計算可減除之虧損額應為1,600萬元,甲公司短漏報未分配盈餘400萬元(2,000萬元—1,600萬元),經該局核定補徵稅額20萬元(400萬元*稅率5%),並裁處罰鍰。
營利事業列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特別留意相關法令規定,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並處罰。

營利事業於計算出售免納所得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易所得時,應依規定分攤相關成本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其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惟於計算免稅所得時,應依規定分攤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4款規定,營利事業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土地,如為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尚未被徵收前移轉,其交易所得免納所得稅;其有交易損失者,不適用同法第24條之5(交易損失遞延10年或抵減其他稅率)自課徵房地合一稅之房地交易所得及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規定。而前開免納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依營利事業免稅所得相關成本費用損失分攤辦法(下稱分攤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依該辦法規定分攤其相關之成本、費用或損失。又依分攤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以房地買賣為業者,於計算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時,其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成本、費用、利息或損失,應作個別歸屬認列;其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應依規定計算免稅收入之應分攤數。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房地買賣為業,於112年6月10日出售於111年9月10日取得之土地共40筆,出售價款新臺幣(下同)共5,000萬元、取得成本共4,000萬元,申報免徵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1,000萬元。惟經查得其交易之土地為上述免納所得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甲公司未依分攤辦法規定計算應分攤之營業費用,該局按出售免稅土地收入占全部應免稅收入比例計算分攤無法直接合理明確歸屬之營業費用600萬元,核定免徵所得稅之土地交易所得400萬元(出售價款5,000萬元—成本4,000萬元—分攤營業費用600萬元),調增課稅所得額600萬元,補徵稅額120萬元(600萬元*稅率20%)。
營利事業出售免納所得稅之土地,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計算免稅土地交易所得,以免遭調整補稅。

同一申報戶海外所得逾新臺幣百萬元以上須併入基本稅額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等海外所得,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且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670萬元(113年度起,免稅額調高為750萬元)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
該局說明,因海外所得非屬國稅局提供查詢所得的資料範圍,致每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民眾自行利用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詢的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清單,未登載海外所得資料,而心存僥倖,致未如實申報海外所得。
該局特別說明,日前查獲民眾甲君於112年度取得應申報海外所得合計金額美金95萬餘元,依規定匯率核算新臺幣計2,791萬餘元,與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行申報基本所得額614萬元不符,涉有短報基本所得額情事,經甲君坦承不諱,遂核定補徵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435萬餘元,裁處罰鍰217萬餘元。
民眾應誠實申報所得,倘自行檢視發現有短報或漏報海外所得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自動補報繳免罰之規定。

被繼承人重病期間提領存款無法證明用途者應列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提領之存款,納稅義務人如不能證明該資金用途,所提領之存款應列入遺產申報課稅。
該局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因重病無法處理事務期間舉債、出售財產或提領存款,而其繼承人對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不能證明其用途者,該項借款、價金或存款,仍應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生前因病住院期間,其銀行帳戶提領2,000萬元,該局查核發現已全數結購外幣匯至甲君之境外銀行帳戶,經向醫院查證甲君住院期間已無意識,無法處理事務,雖甲君配偶乙君表示,甲君國內銀行帳戶存款係由其提領用以償還甲君境外債務,並提示甲君境外帳戶至繼承日已無餘額佐證,但乙君無法提供清償債務及資金證明,因此,該局依法將該提領款項2,000萬元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
多數人以為只要在被繼承人生前提領現金,就不會被計入遺產,但如果是重病期間提領者,繼承人應保留相關憑證或單據供稽徵機關查核,若無法提出證明,應依規定併計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以免因漏報遭到補稅。

自11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新青安貸款的撥款案件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限額,以確保無自用住宅民眾的購屋權益

為落實協助無自用住宅民眾購買自住房屋的政策,並同時考量銀行辦理不動產貸款的風險,銀行依據財政部所定「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原則」核貸的撥款案件,自114年9月1日起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有關「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的總額。相關解釋令金管會業於114年9月4日以金管銀國字第1140272984號令發布。
金管會前已要求各銀行貸款額度應優先提供民眾「首購」、「自住」及「已承諾」的房貸案件,對放款償還回收的額度,優先支應前揭案件貸款,並建立購置住宅貸款流量控管機制,及督導銀行公會設置「銀行購置住宅貸款資訊揭露專區」提供各銀行諮詢及申訴窗口以利民眾查詢。惟考量部分銀行因配合政策辨理各項自用住宅貸款,致依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計算的比率偏高,民眾向各分行申請辦理自用住宅貸款時,銀行多以額度受限等理由無法受理。
經跨部會協商並取得共識,考量財政部針對「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精進方案」已要求公股銀行強化各項徵審措施,包括新增借款人限貸一次的規定,並持續督導公股銀行全面檢視相關貸款管理機制,落實徵授信審核、強化貸後管理及稽查,以確保依「公股銀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原則」辦理的貸款,符合購屋自住的政策目的。
金管會亦提醒民眾於辦理購置不動產貸款前,應審慎評估自身財務狀況,並建議預先做好相關規劃:
一、銀行辦理房屋貸款皆需依授信5P原則,就借款戶資歷(people)、資金用途(purpose)、償還來源(payment)、債權保障(protection)及未來展望(perspective)等進行評估,以決定是否核貸及相關核貸條件。爰即使屬於上開3類房貸案件,仍須通過銀行的審核,才能獲得貸款,或是核貸條件與預期不同。
二、銀行核貸後可能會依該行資金期程安排撥款時間,有貸款需求的民眾宜考量交屋期程,預留時間。
三、另銀行鑑價金額與實際購屋的成交金額可能不會相同,因此取得的貸款金額可能與預計不同,亦請民眾預為考量。
金管會再次重申,銀行應建立妥適的金融商品銷售文化及法令遵循制度,辦理房屋貸款業務時,不得以購買房貸壽險商品做為貸款的搭售條件或於貸款過程中不當勸誘,金管會將透過日常監理及金融檢查,督導各銀行落實執行。

閒置固定資產,折舊提列不可中斷

營利事業受美國對等關稅影響,縮減生產規模,甚而將部分生產線上設備暫停使用,對此,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2項規定,固定資產之折舊,應逐年提列不得間斷;其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外,應繼續提列折舊;其未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因在閒置期間未實際供生產使用,故其折舊費用計算為0元;惟若採用平均法、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縱閒置未使用,仍應依據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依上開查核準則規定繼續提列折舊,不得中斷。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9年1月購置機器設備1台供生產使用,成本300萬元,預估殘值50萬元,耐用年限5年,採平均法計提列折舊,每年應提列折舊費用50萬元,甲公司112年下半年受經濟景氣影響,產量鉅幅下滑,致該機器設備閒置未使用,故甲公司就該設備僅提列112年上半年折舊25萬元,並於113年下半年景氣回升機器設備恢復使用時,續提113年下半年折舊費用25萬元,經稽徵機關發現其112及113年均未依查核準則規定按年提列折舊,乃輔導其更正補列112及113年度折舊費用,各增加25萬元。
營利事業購置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應按不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耐用年數,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逐年提列不得間斷,如未依規定提列者,應於應提列之年度予以調整補列,不得自行遞延於以後年度補提。

汽車修理廠隱匿對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短漏報貨物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該局近期查獲甲汽車修理廠對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卻開立品名為汽車零件、材料及工資等之統一發票,隱匿汽車修理廠對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之事實,經國稅局查獲補徵貨物稅並處罰鍰。
中區國稅局說明,該局運用稅務資料庫交查發現轄內甲汽車修理廠開立品名為汽車零件、材料及工資等大額統一發票予買受人,似有異常,經該局查核發現甲修理廠係在已稅車輛新領牌照登記日前,及新領牌照登記次日起1年內,改(加)裝車身,且改(加)裝車身貨物稅完稅價格超過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而甲修理廠卻未依規定報繳貨物稅,結果被補徵貨物稅及裁處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109年6月4日台財稅字第10904575510號令規定,汽車修理廠商對已稅車輛、已稅底盤或車身(以下合稱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所稱「產製」,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辦理貨物稅廠商登記,得免辦產品登記,而採逐件申報繳納貨物稅。據此,1廠商於已稅車輛出廠或進口後至新領牌照登記日(含)前,改(加)裝車身應按含改(加)裝車身之整車價格計課貨物稅,並由各裝置廠商就其改(加)裝部分,完納貨物稅;2如廠商已稅車輛在新領牌照登記日之次日起1年內,改(加)裝車身且貨物稅完稅價格在1萬5千元以上者,亦應就改(加)裝車身課徵貨物稅。
經營汽車修理業者,請自行檢視是否有漏報繳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應納貨物稅情事,凡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予處罰之規定。

先進製造業企業增值稅新政解析,今年5月28日起先進製造業企業增值稅抵減有最新政策

2023年9月,大陸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43號公告《關於先進製造業企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明確2023至2027年期間,符合條件的先進製造業企業,可按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增值稅稅額。
2025年5月28日,工信部、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於2025年度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先進製造業企業名單制定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工信廳聯財函〔2025〕217號,以下簡稱 「新政」),相較於「工信廳財函〔 2023〕267號」、「工信廳聯財函〔2024〕248號」文件,新政核心變化體現為門檻更高、範圍更窄、監管更嚴。
一、資格條件新增研發指標與合規紅線
新政延續企業資格的三項基礎要求:1具備高新技術企業(含非法人分支機構)資格、2為製造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32024 年度製造業銷售額占比超過 50%。 同時新增兩項硬性要求:
1、研發指標需年度單獨達標
新政明確,企業2024年度的研發支出占比、研發人員占比、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占比,均需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 號)規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條件。
與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時「近三年研發費用總額占比」、「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占比」的要求不同,新政強調「入圍前一年度單獨達標」,更看重研發投入的持續性。 例如:甲企業2024年10月新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但若2024年單年度研發費用占比或高新技術產品收入占比不達標,就不能進入2025年度享受政策的名單。
2、36個月合規性限制
新政新增,企業申請進入名單前36個月內,不得存在騙取留抵退稅、出口退稅或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形,且不得因偷稅被稅務機關處罰兩次及以上。 例如:乙企業2023年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處罰,即便研發指標、製造業銷售占比等均符合條件,仍會被直接排除。
二、加計抵減範圍收窄
1、關聯交易進項稅額全額排除
此前,總分支機構間、同一控制下的企業間發生應稅交易時,其進項稅額可正常計提加計抵減額。 部分企業借此通過「左手倒右手」的方式虛增交易金額,人為擴大進項稅額以多抵稅款。
新政明確,此類內部關聯交易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2、委託加工回購僅算加工費
此前,企業將原材料、半成品銷售給另一企業加工,再對加工後的半成品或者產成品回購的,原料採購環節的進項稅額、以及加工回購環節的全部進項稅額,均可計提加計抵減額,存在同一批貨物疊加享受優惠的問題。
新政要求,委託加工回購環節僅能就半成品或者產成品加工費部分的進項稅額計提加計抵減額,原材料或半成品本身的進項稅額不得重複計算。
三、強化日常動態聯合監管
工信、科技、稅務部門按職責分工,對名單內企業實施動態監控,工信和科技部門負責核查企業製造業行業屬性、高新技術企業資質維持情況,稅務部門負責核查一般納稅人身份、2024年度研發指標及製造業銷售額占比等情況。
若監管中發現企業不再符合享受加計抵減條件,該企業自不符合條件之月起不再享受政策,稅務部門將追繳已享受的加計抵減稅額並加收滯納金; 若存在騙取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或虛增加計抵減額的行為,除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外,企業還將面臨行政處罰,並被納入信用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