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8月25日-114年08月29日

  • 兼營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申報購買國外勞務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 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應正確歸屬成本費用
  • 以個人名義經營中古汽機車買賣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 營業人1年內若被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達3次,除了處以罰鍰處分外,並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
  • 營利事業境外商品就地報廢,應取具有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列商品報廢損失
  • 提供具體事證檢舉產地標示不實
  • 個人出售預售屋後購買自住房地,不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留意銷貨收入認列年度正確性
  • 無論買受人有無索取統一發票,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 行政救濟暫緩執行案件之徵收期間計算方式變更
  •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移轉存貨或固定資產給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 營業人收受政府補助款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營利事業「會計年度結束日」與所訂之「解散日」為同一日,就該年度所得,可自行選擇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申報
  • 丹娜絲颱風風災災區,雲林縣地區之個人申請災害損失期間延長為3個月
  • 子女婚嫁,「跨年度」贈與最節稅!
  • 刻意逃漏稅 不適用盈虧互抵
  • 卓揆:3類民眾 明年免繳綜所稅
  • 海南新政對台商節稅影響分析
  • ESG最前線/永續資訊揭露 跨入GRI新時代

兼營營業人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申報購買國外勞務並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稱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如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向境外電商購買AI工具或線上服務(如ChatGPT)等電子勞務,應依營業稅法第36條及「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說明,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買受人,且買受人非屬境內自然人者,應由勞務買受人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報繳營業稅。勞務買受人為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如兼營同法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即不得扣抵比例),並視選擇按比例扣抵法或直接扣抵法,計算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納之營業稅額,併同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採比例扣抵法計算不得扣抵進項稅額,114年5月18日向A境外電商購買AI會議記錄工具,金額計新臺幣(下同)260,000元,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114年5-6月(期)不得扣抵比例為40%,甲公司應於次期開始15日內(即114年7月15日前)向國稅局申報營業稅,按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購買國外勞務應納稅額為5,200元(給付額260,000元*徵收率5%*當期不得扣抵比例40%),併同當期營業稅申報繳納。
兼營營業人如向境外電商購買國外勞務,購進之勞務非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之用者,漏未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及補繳所漏稅額,可加計利息免罰。
國稅局呼籲,隨著AI工具與雲端服務普及,企業跨境採購電子勞務情況將愈來愈多,財會單位應熟悉相關稅務處理流程,避免因一時疏忽產生不必要風險。

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應正確歸屬成本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應正確歸屬相關成本費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24條之5規定,營利事業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其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以其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除屬未自該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稅額外,不得列為成本費用。其前開交易所得減除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係按房地持有期間不同,適用45%、35%或20%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合併報繳。又營利事業如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則以前述計算之房地交易所得額,減除上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餘額為負數者,以0計算;其交易所得額為負者,得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但不得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係以不動產開發為業,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出售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地共6筆(以下合稱A房地),交易淨損失合計4,00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0元),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後,申報課稅所得負9,000萬元;另出售於111年間購入之房地共3筆(以下合稱B房地),交易淨所得合計1,600萬元,採分開計稅,因持有期間2年以內,按稅率45%計算應納稅額720萬元,合併申報繳納。惟該局查核發現,B房地其中1筆交易之裝潢成本200萬元,應屬於A房地之成本費用,經重行計算後,A房地交易淨損失合計應為4,200萬元(淨損失4,000萬元+裝潢成本200萬元),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核定課稅所得負9,200萬元;B房地交易淨所得合計應為1,800萬元(所得1,600萬元+200萬元),核定應納稅額810萬元(1,800萬元*稅率45%),補徵稅額90萬元。
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時,應留意依相關法令規定正確計算交易所得,以免因適用錯誤稅率而遭調整補稅。

以個人名義經營中古汽機車買賣應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應於開始營業前,辦妥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因此,個人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從事舊乘人小汽車或機車買賣,應於開始營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倘其向自然人購入中古汽機車供銷售,因無法取具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為免重覆課稅,依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規定,可提示相關進項憑證(包括普通收據、買賣合約書等),以購入中古車成本計算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進項稅額,但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扣抵。
該局表示,近來查獲甲君於111年至112年間,以個人名義頻繁買入與賣出中古車,與一般人自用車輛使用汰換特性迥異,2年間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560萬元,因平均每月銷售額逾2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銷售額標準,應適用營業稅稅率5%,核算應納營業稅額28萬元(560萬元*5%);並進一步查核發現,甲君大多透過中古車拍賣網站向自然人購入中古車,經取得交易金額資料,遂依營業稅法第15條之1規定,逐一計算其向自然人購入中古車成本,計算其可扣抵之進項稅額27萬元,核定補徵應納營業稅1萬元(銷項稅額28萬元-進項稅額27萬元),並裁處罰鍰。
個人倘經常性銷售中古汽機車,應儘速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凡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捐,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僅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營業人1年內若被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達3次,除了處以罰鍰處分外,並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1年內若被查獲漏開或短開統一發票達3次,除了處以罰鍰處分外,並處以停止營業之處分。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2條及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營業人停止營業處分作業要點規定,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或於統一發票上短開銷售額,於法定申報期限前經查獲者,應就短漏開銷售額按規定稅率計算稅額繳納稅款,並按該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1年內(自首次查獲之日起,至次年當日之前1日止)經查獲達3次者,並停止其營業。
該局舉例說明,甲商號分別於113年6月5日、11月10日及114年3月30日被查獲漏開統一發票,因符合在「1年內」經查獲漏開統一發票達3次,國稅局除了處以罰鍰處分外,並處以停業處分。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以免遭停止營業處分。

營利事業境外商品就地報廢,應取具有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列商品報廢損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境外商品因過期、變質或破損等因素需就地報廢,應取具有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列商品報廢損失。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在境外之商品需就地報廢者,除可依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盤點紀錄表、報廢前後照片及清運紀錄等監毀資料)核實認定報廢損失外,應於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取具下列證明文件,並經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
一、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者:應取具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之身分證明文件、經會計師簽證之報廢明細表、查核簽證報告書、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
二、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者:應取具足以證明該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身分之證明文件、報廢明細表、確實盤點並負責監毀之紀錄及過程之影帶或相片。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商品報廢損失500萬元,經甲公司說明係存放於境外之商品,因過期變質已無銷售價值,遂於境外自行辦理商品報廢。惟甲公司僅提示商品銷毀前相片及報廢明細表,未提示本國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及相關監毀資料,亦未提示報請所轄機關核備後,委託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或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之相關證明文件供核,因與前揭規定不符,經該局調減商品報廢損失500萬元並補徵稅額100萬元(500萬元*20%)。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商品就地報廢損失,應依所得稅法等相關規定取具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核實認定,以免因不符規定遭調整補稅。

提供具體事證檢舉產地標示不實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近來因美國政府對各國輸美貨品課徵高額進口關稅,故出現中國製貨品疑似透過臺灣違規轉運,偽標產地出口至美國,俗稱「洗產地」情形,藉此規避高額關稅。如發現國內廠商疑涉「洗產地」行為,請主動檢舉並提供具體事證以利海關查核。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依「海關處理走私漏稅密報作業要點」規定,檢舉人向海關檢舉違規轉運案件,得以書面、口頭、電話、電傳或其他方式,並提供檢舉人資料(姓名、身分證號碼及聯絡地址或電話),1被舉發人之姓名(含身分證或護照號碼,如係公司,其名稱、統一編號及地址)及2轉運方式(涉案貨品名稱、數量、運送方式),或3其他足供海關研判之具體事證(交易憑證、運送文件或相關資料),倘檢舉內容缺漏,海關將通知檢舉人限期補正,逾期未提供者,即無法受理。

個人出售預售屋後購買自住房地,不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財政部表示,為維護居住者權益,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繳納之房地合一所得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自住房屋、土地者,得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前開繳納稅額計算退還。邇來發現不少民眾出售尚未完工之預售屋,再購買成屋自住,主張申請適用重購退稅優惠,經國稅局查核,因不符合規定要件而否准退稅。
財政部說明,所得稅法第14條之8有關重購自住房地退稅規定,係為減輕購屋自住者之換屋負擔,爰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適用自住房地優惠,須符合以下要件: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
二、該等房屋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目的係為確保個人出售及重購之兩處房地均具有自住事實,以落實房地合一所得稅提供該項租稅優惠,保障自住換屋需求之立法意旨。有關預售屋未完成交屋,尚無法供自住使用,不適用重購退稅優惠。

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留意銷貨收入認列年度正確性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注意銷貨收入認列之年度,據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5條之2第1款規定,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以報關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但如以郵政及快遞事業之郵政快捷郵件或陸空聯運包裹寄送貨物外銷,應以郵政及快遞事業摯發執據蓋用戳記日所屬會計年度認列銷貨收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外銷貨物,於112年12月21日報關出口,113年1月30日收取貨款,甲公司將該筆銷貨收入新臺幣200萬元列報為113年度之營業收入,惟查該筆交易出口報單之報關日係在112年度,依上揭規定,該外銷銷貨收入應依報關日認列為112年度之營業收入,而非以收款日為認列依據。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外銷貨物應注意銷貨收入認列年度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如經檢視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加息免罰。

無論買受人有無索取統一發票,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無論買受人有無索取統一發票,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及第35條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並依限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以承接裝潢工程為業,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因客戶未索取統一發票,心存僥倖未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經該局查得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計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短漏報銷售額2,000萬元、逃漏營業稅100萬元,除補徵營業稅外,並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主動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倘有漏未開立統一發票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行政救濟暫緩執行案件之徵收期間計算方式變更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6月25日起,納稅義務人就稅捐及罰鍰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並暫緩執行之案件,於計算徵收期間時,應扣除暫緩執行期間之末日,由原計算至稽徵機關發單補徵之繳納期間屆滿日,變更為至行政救濟確定日為止。
該局說明,稅捐徵收期間自繳納期間屆滿日之翌日起算5年,納稅義務人收到稅單後,如對核課稅捐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該稅單於行政救濟期間,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可暫緩移送強制執行,惟依同法第23條第3項規定,該暫緩移送強制執行之期間應自徵收期間內扣除,以往該期間之末日皆計算至稽徵機關發單補徵之繳納期間屆滿日,經依最高行政法院於114年6月4日114年度大字第1號裁定指出,應自徵收期間扣除同法第39條暫緩移送執行期間,僅限於行政救濟期間之意旨,財政部爰於114年6月25日發布解釋令,計算徵收期間時,扣除暫緩執行之期間,應計算至行政救濟確定日。類此案件每件受影響期間推估約為1至2個月,該局已全面進行清查,截至114年6月30日止,依新令釋規定重行計算逾徵收期間案件計有24件,已通知行政執行機關不再繼續執行。
依法提起行政救濟並暫緩執行之案件,徵收期過後仍有10年時間可供執行,稽徵機關於時效內如查有欠稅人之財產、所得,或有隱匿或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執行、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而故不履行之情事,都將積極與行政執行分署合作追查,包括進行查封扣押財產、所得或向法院聲請管收等執行手段。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移轉存貨或固定資產給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使用統一發票之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時,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獨資商號不具法人人格,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之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其變更負責人時,儘管該獨資商號之統一編號未更動,本質上是其負責人權利義務之轉讓,所以若原負責人將存貨及固定資產移轉給新負責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2款、第32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及財政部75年10月30日台財稅第7576167號函規定,無論是否收取對價,都應視為銷售貨物,按轉讓時之時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原負責人林君與李君簽訂讓渡契約,將商號經營權轉讓給李君,並將價值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存貨與固定資產一併移轉,依上開規定,林君應以甲商號名義開立銷售額120萬元及稅額6萬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交付李君,並依法報繳營業稅;另李君取得前開統一發票,可持以申報扣抵甲商號之銷項稅額。

營業人收受政府補助款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取得政府補助款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收受政府補助款如為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之代價,應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非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收受政府有關單位補助款,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收受政府單位補助款從事研究工作,倘該研究成果歸屬甲公司所有,即該項補助款係非因提供勞務予政府單位而取得,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甲公司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報繳營業稅;反之,若該研究成果歸屬政府單位所有或公同共有,該項補助款係因甲公司提供勞務予政府單位而取得之代價,屬營業稅課稅範圍,甲公司應依營業稅法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倘因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而收受補助款,漏開統一發票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報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營利事業「會計年度結束日」與所訂之「解散日」為同一日,就該年度所得,可自行選擇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日屢接獲營利事業詢問,當營利事業所訂之解散日與會計年度結束日為同一天時,究應辦理決算申報抑或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之「決算申報」,乃就營利事業於會計年度間發生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事由時,關於當期決算所得應如何申報所為之規範;同法第71條第1項之「結算申報」,係就營利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營業所得,應如何申報所為之規範。兩者規範事項不同,各有其適用。倘營利事業「會計年度結束日」與所訂之「解散日」為同一日,就該年度所得之申報期限,係同時符合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應於次年5月底前辦理結算申報,及同法第75條規定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次日起算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故該營利事業得自行擇定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為採曆年制(所得期間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之營利事業,經股東會決議訂113年12月31日為解散基準日,並經主管機關於114年1月20日發文核准解散登記,如甲公司未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於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114年3月6日前)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解散之決算申報,嗣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於114年5月31日前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仍符合如期申報之規定。
營利事業於會計年度間發生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事由時,應注意相關規範,於期限內辦理決、結算申報。

丹娜絲颱風風災災區,雲林縣地區之個人申請災害損失期間延長為3個月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丹娜絲颱風重創臺灣中南部地區,造成嚴重災情,為讓納稅義務人有充裕時間重建修復家園,該局將轄區內雲林縣地區之個人,申請災害損失期間由1個月延長為3個月(自114年7月5日起至114年10月4日止)。
中區國稅局說明,對於民眾因災害造成之財產損失,將秉持從寬、從速、從簡原則,積極協助及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事宜。同時提醒納稅義務人除了可以臨櫃辦理與書面郵寄申請外,也可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之「災害損失專區」查詢相關資訊及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稅捐減免。

子女婚嫁,「跨年度」贈與最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可不計入贈與總額。也就是說父母每年除各自的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外,於子女結婚時,還可以各自贈與子女財物100萬元,無須課徵贈與稅;該「婚嫁時」,實務上以結婚登記前後6個月內認定。
該局舉例,小帥與小美將於115年1月結婚,若小帥的爸媽114年度無其他贈與,可於114年底前各自贈與小帥244萬元,並於115年1月小帥結婚時,再各自贈與344萬元(一般贈與244萬元+婚嫁贈與100萬元)。在「跨年度」贈與安排下,小帥的爸媽贈與金額共1,176萬元(免稅額244萬元*2個年度*父母2人+婚嫁贈與100萬元*父母2人),無須繳納贈與稅;若小美的爸媽也比照辦理,小倆口結婚時來自父母雙方跨年度贈與金額2,352萬元,均免徵贈與稅。
父母各自於子女婚嫁時贈與財物,加計當年度其他贈與,若超過344萬元者,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檢附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證明文件、贈與契約書、資金證明(如存摺或定期存單影本等)及子女結婚登記戶籍資料,辦理贈與稅申報。

刻意逃漏稅 不適用盈虧互抵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申報營所稅若想適用盈虧互抵,必須要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都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才可適用。
國稅局提醒,若公司短漏報所得稅情節輕微,雖仍可適用,但若公司是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刻意逃漏稅,則同樣不能適用。
所謂短漏報情節輕微,是指公司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占全年所得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這種情況下,仍可適用前十年虧損扣除。
舉例來說,甲公司2022年營所稅申報全年所得額2億元,並列報前十年核定虧損扣除額1,200萬元,但國稅局查核發現,該公司刻意取得假發票逃漏稅,虛列成本800萬元,遭國稅局剔除補稅並處罰,即使漏報800萬元占全年所得比率不到5%,但因是不正當方式刻意逃漏稅,同樣不適用盈虧互抵。

卓揆:3類民眾 明年免繳綜所稅

行政院會昨通過明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行政院長卓榮泰會中加碼宣布,為增加民眾家庭可支配所得,政府將推減稅政策,明年起租屋青年全年所得在六二點六萬元以下、四口家庭年所得在一六四點一萬元以下、三代同堂年所得二一二點四萬元以下,免繳綜合所得稅。
行政院去年宣布推出今年適用的報稅新制,包含調高每人「不課稅」標準的基本生活費用及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根據財政部資料,今年除基本生活費、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調高,課稅級距金額也上調,還對育兒家庭加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金額,租屋族的租金支出也加大扣除金額,約六八七萬戶適用,減稅利益約二四三億元,讓家戶能支配所得增加,減輕民眾生活負擔。
卓榮泰昨在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追加宣布,為增加民眾家庭可支配所得,每人的基本生活費會調高三千元,長照特別扣除額在修法完成後也會調高到十八萬元。也就是說,明年起租屋青年全年所得在六二點六萬元以下、四口家庭年所得在一六四點一萬元以下、三代同堂年所得在二一二點四萬元以下都免繳綜合所得稅。依財政部資料,明年基本生活費會再調高三千元、長照特別扣除額調高至十八萬元後,估計民眾的減稅利益約十億元。
政院昨除宣布減稅政策外,日前也釋出多項減稅措施。如政府日前延長節能家電退稅期間至二○二九年底,根據財政部資料,最高每台家電可退二千元,估計每年減稅四一點四億元,可汰換二四八萬台老舊耗能家電,讓民眾節省電費開銷;總統府也公告免徵無添加糖飲料、彩色電視機、錄影機、電唱機、錄音機等貨物稅,施行日由行政院定之。
無添加糖飲料免徵貨物稅部分,依財政部資料,除了促進民眾健康,每年還減輕十五億元飲料支出,估計有十五點六億瓶飲料受惠,調降售價。至於彩色電視機、錄影機、電唱機、錄音機四項電器不課貨物稅,財政部說,這每年可減輕民眾一點二億元的負擔,估計有兩萬台新購置家電受惠。

海南新政對台商節稅影響分析

海南新政將提供台商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關稅、增值稅等節稅新選項。
今年年底(2025年12月18日)大陸海南自由貿易港將啟動全島封關運作,對大陸台商產生稅務、資金、成本等不同層面的影響。
根據《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貨物進出「一線」「二線」及在島內流通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5〕12號,以下簡稱新政),台商可從以下角度進行分析:
(一)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島內自由
海南全島將建成海關監管特殊區域,實施分線管理制度:
所謂「一線」放開,是指海南與境外間為一線,除少數敏感商品及涉及安全的高風險貨物外,絕大多數貨物都可自由進出。至於「二線」管住,是指海南與大陸內地之間為二線,一線零關稅進到海南的貨物,可直接或簡單加工後進入二線,但須補繳貨物一線進口時應繳納的關稅、增值稅及消費稅。如果是二線非保稅貨物的流通則仍視為內銷,比較需要注意的是海南島內的貨物自由流通基本無限制,將形成「境內關外」的自由環境,有助企業打造加工貿易中心。
(二)零關稅、低稅率、簡稅制
海南自貿港將構建大陸最具競爭力的稅收制度,除了負面清單商品外,皆可免繳進口環節的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而且對符合條件的鼓勵類企業,企業所得稅降至15%;而核心人才的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5%的部分也予以免繳,也就是說未來海南僅在商品零售環節繳納銷售稅,將大幅降低稅制的複雜度。
(三)通關監管物流創新
海關總署制定的《海關對海南自由貿易港監管辦法》,具體措施包括「徑予放行」模式,對除需檢驗檢疫或授權管理的貨物外,多數進口貨物皆實行「申報即放行」,大幅壓縮需要報關的貨物種類;同時還執行「二線」智能監管。對零關稅貨物、加工增值免稅貨物等貨物實行「分批出島、集中申報」,將實現「單一視窗」,使全流程無紙化、智慧化和無感通關。
這項新政策將對製造業的台商帶來以下的影響:
(一)利用海南零關稅與稅負減免政策
1、零關稅進口。在海南設立工廠,對購入的高端生產設備、關鍵零部件可享受免繳關稅待遇,降低初始投資與運營成本。
2、「雙15%」所得稅優惠。對屬於鼓勵類的台商可享受15%的企業所得稅稅率,較目前的25%低10%,而核心人才的個人所得稅稅負封頂為15%,對台商高管也有較大的吸引力。
(二)利用加工增值超30%進口免關稅政策
新政策的關鍵創新點在於,只要是屬於海南鼓勵類產業目錄的製造業企業,在海南生產加工增值達到30%門檻,經「二線」進入大陸內地的貨物可免繳進口關稅,但仍需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特別適合中間品加工、高端裝備製造等環節的台商。
海南的「零關稅+加工增值免稅」新政,為台商提供了多元佈局的選項,舉例來說,台商原本就是向美國進口貨物進行加工,如果改在海南設立工廠再進口美國材料、零件,加工成設備或產品後,可以免稅價銷往大陸內地,借此降低直接對美國採購的高額關稅成本。

ESG最前線/永續資訊揭露 跨入GRI新時代

自2025年8月起,台灣政府正式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提交符合GRI(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標準的永續報告書。這不僅僅是法規遵循的門檻,更象徵著台灣資本市場正式與國際永續揭露規範接軌。對企業而言,這是一個挑戰,但更是一個重塑信任與展現價值的契機。
不同於僅強調財務面向的傳統報告,GRI的精神在於「全面揭露企業對經濟、環境與社會的影響」。其核心並非「企業要做多少ESG專案」,而是「企業如何衡量、回應並揭露自身影響」。這代表企業需要回答三個問題:影響到誰?影響在哪裡?又該如何管理?
在實務上,GRI的揭露框架有幾個核心重點。首先是重大性(Materiality)原則。GRI要求企業針對真正「重大的議題」揭露,而不是隨意堆疊活動紀錄。例如,一家化工廠若在報告中花大量篇幅談志工服務,卻輕描淡寫帶過有毒物質管理,這將無法展現其真正的風險與責任。重大性不僅關乎社會期待,更直接影響投資人對企業的信任度。
其次是量化數據與可比性。在國際投資人眼中,只有可衡量、可比較的數據才有價值。GRI框架中對排放量、能源使用比例、女性主管比例等指標的揭露,讓不同企業之間具備可比性,也讓資本市場能更有效進行決策。對企業來說,這意味著必須建立更嚴謹的數據管理與內部驗證機制。
再來的核心重點是揭露管理方法(ManagementApproach,MA)。這部分不僅是「做了什麼」,而是要說明「如何做、是否有效、下一步如何改善」。GRI透過MA的揭露,將永續報告從靜態的成果展示,轉化為一個持續改善的管理循環。這要求企業具備策略性思維,而非僅是應付檢核的報告。
此外,供應鏈責任也是GRI的一大特色。台灣製造業長期深耕國際供應鏈,國際品牌已逐漸要求上游供應商提供透明揭露。GRI報告要求企業評估並揭露供應鏈中的環境與人權議題,這對台灣出口導向企業來說尤為重要。若能提前建立供應鏈ESG管理機制,反而能成為爭取訂單的優勢。
在評論的角度來看,許多企業可能一開始會把GRI報告視為「又多了一份必交的報告」。然而,若僅停留在合規思維,就會錯失轉型契機。全球許多領先企業已將GRI報告當作策略工具:透過揭露碳排放與節能成效贏得客戶青睞;透過社會影響力專案塑造品牌資產;透過數據回饋,將永續運作納入經營核心。
因此,台灣邁入強制GRI揭露的時代,對企業來說是一場「透明化革命」。如何將永續報告從合規文件轉化為競爭利器,將決定未來誰能在國際舞台上脫穎而出。對真正願意正視永續挑戰的企業而言,GRI不只是義務,更是一種能夠放大價值的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