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6月16日-114年06月20日
- 遺產稅稅額試算經「確認」才算申報!
- 營利事業對賑災基金會辦理0403花蓮震災勸募專戶之捐款,不受金額限制,得全額列報當年度捐贈費用
- 符合居住者規定的外籍人士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 災害損失申請稅捐減免
- 利用自宅經營餐飲業,雖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
-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受贈之財產已併入贈與人遺產總額課稅,繼承人應如何申報該筆被繼承人受贈財產的遺產稅?
- 節能電器減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
- 汽機車汰舊換新退還減徵貨物稅,應留意相關規定
- 營業稅起徵點調高後容易誤解之二件事
- 中古車市場熱絡,申報進項稅額請留意
- 營利事業因匯率變動所列報之兌換損益應以已實現者為限
- 請依限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以維護租稅優惠權益
- 申報期已接近尾聲,營利事業應留意提交受控外國企業經會計師簽證財報或替代文據期限
- 個人交易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須符合特定條件始得免計入所得基本稅額
- 納稅義務人取自大陸地區來源薪資所得,應自行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以免受罰
- 申報進口貨物勿將預付款項填列為應減費用以免受罰
- 營業人因進口貨物瑕疵退運出口,應於取得海關退還營業稅額當期(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 獨資或合夥營利事業的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營利所得
-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繳納,如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應在原稅單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 個人出售未經簽證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應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 個人出售連續繼承房地,得併計持有期間
- 連續繼承股票 申報兩關鍵
遺產稅稅額試算經「確認」才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便利民眾辦理遺產稅申報,提供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納稅義務人於收到稅額試算通知書並不代表遺產稅已核定,亦不等同完成申報,須回復確認才算正式申報完成,回復方式可選擇線上確認回復或填妥確認申報書至任一國稅局臨櫃遞送或以掛號郵寄至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局。
該局說明,遺產稅稅額試算除了臨櫃辦理外,亦可採上網申辦,即可完成申報流程,線上申報作業可透過3步驟完成:
第一步【申請】: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被繼承人配偶或子女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或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以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行動自然人憑證、行動電話認證、金融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等驗證方式提出申請,並可同步申請延長遺產稅申報期限。
第二步【下載】:國稅局將於受理申請後30日內產出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及確認申報書,並依申請人勾選方式以掛號郵寄或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下載試算書表。申請人也可於申請後30日起90日內,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s://tax.nat.gov.tw)以前述憑證或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所載之查詢碼登入下載試算書表。
第三步【回復】:申請人經核對試算書表後,若確認無誤,可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前述憑證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進行線上登錄回復確認,即完成申報。
稅額試算通知書僅為協助申報之便民措施,並非屬稅額核定處分,納稅義務人仍應確認試算內容是否無誤,如確認有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所列以外之財產、不同意試算書表內容或有其他應調整事項,仍請依法於申報期限內辦理申報。
營利事業對賑災基金會辦理0403花蓮震災勸募專戶之捐款,不受金額限制,得全額列報當年度捐贈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發揮愛心及時送暖之捐款,除協助災民度過難關外,同時也能享有節稅權益。營利事業113年度對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下稱賑災基金會)辦理0403花蓮震災勸募專戶之捐款,不受金額限制,得全額列報當年度捐贈費用。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6條規定,營利事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不受金額限制;對機關團體之捐贈,得在不超過營利事業所得額10%限額內列為當年度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賑災基金會0403花蓮震災專案捐款全數配合行政院政策及指示,盤點災區需求,統合各項災害復原重建經費,用於災民之災害援助、緊急醫療、收容安置及復原重建,營利事業對該基金會上開專案捐款屬對政府(衛生福利部)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得全額列報當年度捐贈費用。
營利事業113年4月4日至5月3日對賑濟專戶之捐款,請記得保留賑災基金會所開立載明「重大災害救援0403花蓮震災募款專案捐款」事由之收據,並於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憑以列報捐贈費用。
符合居住者規定的外籍人士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下稱居住者)指(1)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2)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外籍人士如符合前述居住者的規定,其113年度的所得應於114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填具結算申報書,向稽徵機關申報綜合所得總額、免稅額及扣除額,有應納稅額者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外籍人士如居住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請向臺北國稅局或高雄國稅局(總局)外僑股辦理申報,如居住地不在臺北市或高雄市,請向申報時居留證地址所在地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申報。
災害損失申請稅捐減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提醒營利事業及民眾,若有財產因震災、風災、水災、火災等不可抗力災害受損,記得先拍照存證,並於期限內申請災害損失減免。
該分局就各項國稅減免規定說明如下: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徵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或免稅貨物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稅款之退還或銷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產製廠商或菸酒進口商,其已稅或免稅菸酒消滅或受損致不能出售者,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申請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退還或銷案。
利用自宅經營餐飲業,雖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仍應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利用自宅經營早餐、麵食、小吃、點心及飲料店等,雖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然因有銷售貨物之營業事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28條規定,仍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利用自家住宅1樓部分空間販售點心三明治,為節省經營成本,甲君並未設置牌號及僱用員工,由其一人獨自經營,且該店面為小本生意,自認收入不多,不知道只要有銷售貨物之行為即應於開始營業前辦理稅籍登記,經該局查獲通知甲君限期補辦稅籍登記並依法核處。
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受贈之財產已併入贈與人遺產總額課稅,繼承人應如何申報該筆被繼承人受贈財產的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若被繼承人生前因受贈取得的財產,於贈與人死亡時,已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計遺產課稅,參照財政部72年2月23日台財稅第31174號函規定,被繼承人該筆受贈的財產,仍可列為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的財產。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2月1月贈與兒子乙君1筆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1,500萬元,嗣於同年5月8日死亡,該筆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計甲君的遺產總額課稅,乙君於法定申報期限內申報甲君遺產稅,並全數繳清稅款。114年4月12日乙君死亡,被繼承人乙君的繼承人丙君電洽該局詢問,要如何申報被繼承人乙君死亡時所遺留該筆受贈土地的遺產稅?經該局輔導說明,丙君依前揭規定將該筆不動產列為不計入被繼承人乙君遺產總額的財產,順利完成被繼承人乙君的遺產稅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旨在避免同一筆財產因近期內連續繼承而被重複課徵遺產稅,故被繼承人生前因受贈取得的財產,於贈與人死亡時,已依同法第15條規定,視為贈與人之遺產課徵遺產稅,並繳納稅款,嗣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後5年內接續死亡,為免被重複課徵遺產稅,受贈人受贈的財產仍可適用前揭規定,不計入受贈人的遺產總額課稅。
節能電器減徵貨物稅期限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表示,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以下合稱節能電器)減徵貨物稅之優惠措施,原於114年6月14日截止,財政部爰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將購買前揭節能電器得免徵貨物稅之期限延長至118年12月31日止。
該所另特別提醒,民眾在購買節能電器時,必須在購買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向任一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國稅局並已提供沒有憑證或讀卡機的民眾採「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線上申請,只要透過網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選擇「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依照步驟登錄並上傳退稅帳戶存摺封面及相關附件影像檔,經國稅局審核並與金融機構比對完成身分確認後,退稅款就會直接撥入申請人指定帳戶,完成線上申請後可立即取得收件編號,方便隨時查詢案件進度。
汽機車汰舊換新退還減徵貨物稅,應留意相關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汽、機車(下稱新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政策,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10年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於規定期限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新車最高可減徵貨物稅汽車新臺幣(下同)5萬元或機車4千元。
該局說明,依「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規定,民眾於完成報廢車輛及購買新車且完成領牌登記後,由新車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6個月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
該局彙整汽機車汰舊換新退還減徵貨物稅相關規定(如附表)。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有1輛出廠已滿8年,排氣量125CC的舊機車欲報廢,適逢朋友乙君於114年5月購買1輛158CC國產機車,並於114年5月6日辦理新領牌照登記。因新舊車主非同一人,經新舊車主二人以書面同意由乙君領取退稅款,故甲君只要在114年11月6日前將舊機車的車體及車籍完成報廢,再由新機車產製廠商於甲君完成報廢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其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稅,即可退還新機車貨物稅予乙君。
| 汽機車汰舊換新退還減徵貨物稅相關規定 | |||
| 項目 | 汽車 | 機車 | 備註 |
| 報廢或出口中古舊車條件 | 舊汽車登記期間滿1年年且出廠滿10年 | 舊機車排氣量150cc以下,登記期間不限但出廠須滿4年 | 舊汽車登記期間得合併計算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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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車條件 | 須於舊汽車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車新領牌照登記 | 須於舊機車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車且完成新車新領牌照登記 | |
| 新、舊車主關係 | 汽車新、舊車主須為同一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 | 機車新、舊車主無限制(即無須同一人、配偶或親屬) | |
營業稅起徵點調高後容易誤解之二件事
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自今(114)年1月1日起調高,買賣業等「銷售貨物」業別之起徵點由每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調高至10萬元,裝潢業等「銷售勞務」業別之起徵點由每月銷售額4萬元調高至5萬元。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每月查定銷售額未達調整後起徵點之營業人,將不會收到營業稅查定課徵核定稅額繳款書,並同時列出容易誤解二件事,提醒營業人注意。
第一,誤以為從事網路銷售應申請稅籍登記時點,一律按調高後起徵點判斷:
依財政部109年1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12340號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得暫時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於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因此,從事網路銷售應申請稅籍登記時間點,應按行為時營業稅起徵點標準判斷。
第二,誤以為經營實體店面只要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就可以不用辦理稅籍登記: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營業人之總機構及其他固定營業場所,應於開始營業前,分別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稅籍登記。因此,經營實體店面營業人,不論當月銷售額是否達營業稅起徵點,都應該在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林先生自113年10月起於網路銷售文具商品,113年10月至114年2月每月銷售額分別為6萬元、7萬元、9萬元、8萬元及9萬元,依行為時113年度「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規定,銷售貨物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8萬元,113年12月銷售額9萬元已達起徵點,應即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林先生誤以為114年1月1日起營業稅起徵點已調高,其每月銷售額均未達調高後起徵點可以不用辦理稅籍登記,如經查獲,將遭受處罰。又如果林先生同時經營實體店面,就必須在實體店面對外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與營業稅起徵點無關。
中古車市場熱絡,申報進項稅額請留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中古車商向個人購買中古汽車及機車時,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5條之1及「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規定,取具及保存相關進項憑證及計算進項稅額,才能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售稅額。
該局說明,中古車商向個人、政府機關或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等收購中古汽(機)車時,因無法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依營業稅法第15條之1及前揭注意事項規定,得以買賣合約書、讓渡書或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及其他憑證,作為進項憑證,逐輛以購入成本按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計算進項稅額,並於申報各該輛中古汽(機)車銷售額當期,逐輛比較進項稅額及銷項稅額,取其小者作為可扣抵進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中古車商應檢附「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併同申報書辦理申報,至於前述相關進項憑證申報時可暫免檢附,但應依規定妥善保存,於稽徵機關要求提示時提供查核。
該局舉例說明,甲中古車商於114年1月以新臺幣(下同)315,000元向小王購入中古汽車1輛以備銷售,進項稅額經計算為15,000元〔315,000元÷(1+5%)× 5%〕,同年4月間以420,000元售出,銷項稅額為20,000元〔420,000元÷(1+5%)× 5%〕,該輛中古汽車之進項稅額未超過其銷項稅額,甲中古車商於申報該輛中古汽車銷售額當期(即114年3-4月期)營業稅時,該筆進項稅額15,000元可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另甲車商於113年11月以210,000元向小規模營業人丙購入供銷售中古汽車1輛,進項稅額經計算為10,000元〔210,000元÷(1+5%)× 5%〕,114年4月間以168,000元(含稅)賠售,銷項稅額為8,000元〔168,000元÷(1+5%)× 5%〕,因該輛中古汽車之進項稅額已超過其銷項稅額,超過部分不得扣抵,該輛中古汽車銷售額當期得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為8,000元。
該局最後提醒,中古車商應注意前開計算及申報進項稅額規定,以維其權益,俾免因違反規定受罰。
營利事業因匯率變動所列報之兌換損益應以已實現者為限
今年以來新臺幣升值,在匯率劇烈波動下,營業事業因收付外幣或外幣交易所產生之匯兌損益,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認列金額應以已實現者為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9條及第98條規定,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應以實現者始能計入當年度損益,若僅因年終匯率調整而產生之帳面差額,則屬未實現損益,在稅務申報時就不能列報為當年度損益。故營利事業向國外銷貨或進貨,雙方約定以外幣收付價金,於進、出口貨物時,按當日匯率換算新臺幣入帳,未來收付外幣時,因結匯日的匯率可能已變動,此時因入帳匯率與結匯匯率之差額,即屬已實際發生兌換損益,該金額可列入當年度損益計算課稅所得。
該局舉例,甲公司於114年2月10日報關出口商品交易總金額為10萬美元,當日美元匯率為32.5元,銷貨產生應收帳款,入帳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萬元,嗣後甲公司於114年5月2日收到5萬美元應收帳款,按當日結匯匯率30元計算,產生兌換虧損12.5萬元【即5萬美元×(32.5元-30元)】,因該兌換虧損已實際發生,甲公司於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列報為損失;至於到年底仍未收取之外銷貨款,甲公司於財務會計上,雖須按年底(114年12月31日)美元即期匯率進行評價調整,但因該匯率評價調整所產生之兌換損益僅係帳面差額,尚未實現,屬「未實現損益」,甲公司於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兌換盈益或兌換虧損時,應以已實現者才能計入當年度損益,且應備妥匯兌損益明細計算表供國稅局核對,以免因誤列或資料不全而遭國稅局調整補稅。
請依限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以維護租稅優惠權益
營利事業採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方式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依所得稅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可按同法第37條規定適用較高之交際費限額,若符合一定要件者,還可享有同法第39條但書有關前10年核定虧損自當年度所得額中減除之租稅優惠。但如因疏忽申報程序,逾期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則申報案件會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處理,而無法享受前開租稅優惠。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113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間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延長至114年6月30日止;營利事業如採委託會計師簽證方式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除應如期申報及繳納稅款外,也應將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於申報期限內送交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但若營利事業採網路申報者,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可延至114年7月31日前送交,或於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以符合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之要件。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甲公司雖於113年5月30日以網路辦理結算申報,且於結算申報書封面載明申報類別為會計師簽證申報案件,並由簽證會計師於申報書封面簽章,惟遲至113年7月10日始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因甲公司送交日已逾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附件送交末日(原為113年6月30日,因假日順延至113年7月1日),甲公司112年度結算申報案件則被視為普通申報案件,而無法適用較高交際費限額及盈虧互抵。
該局特別提醒,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已進入尾聲,請依限送交結算申報相關附件,如係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系統上傳送交附件資料者,也請記得檢視「網路附件上傳狀態明細表」列示之上傳狀態,務必確認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檔案顯示「上傳成功」,以免漏未上傳而影響權益。
申報期已接近尾聲,營利事業應留意提交受控外國企業經會計師簽證財報或替代文據期限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今年是第2年辦理營利事業受控外國企業(CFC)稅制申報,去年部分營利事業因未於申報期限內檢附CFC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亦未於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提示,致影響其CFC盈餘之計算及盈虧互抵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以下簡稱CFC辦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規定,營利事業應於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附CFC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倘無法依限提示,應於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示,延長之期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並以1次為限。又依同辦法第7條第5項及第8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需依限檢附前開文據,始得選擇適用「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工具(FVPL)」之評價損益遞延至實現時計入CFC當年度盈餘,及經稽徵機關核定之CFC各期虧損,始得於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10年內自該CFC當年度盈餘扣除之規定。
該局近期查核轄內甲公司112年度申報CFC損益時,查得甲公司雖於結算申報時,列報其投資之CFC A公司112年度虧損600萬元,但因甲公司未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內檢附CFC A公司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文據,又疏忽未申請延期提示,遲至113年10月始提示CFC A公司之財務報表供國稅局查核,依CFC辦法規定,甲公司於認列CFC投資收益時,該CFC A公司虧損數額於未來10年內無法自CFC A公司當年度盈餘中扣除。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隨著結算申報期間即將進入尾聲,營利事業如未能於結算申報期限內如期檢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或替代該財務報表之其他文據,應於今年6月30日前以書面方式敘明理由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提示或選擇於申報書第B7頁「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CFC)所得明細表」勾選「併同本次申報案件申請延期提示文據」申請延期提示。
個人交易未上市櫃公司股票須符合特定條件始得免計入所得基本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公司所發行股票,其出售時的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依規定計算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於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3款第1目規定,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之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配合培植新創事業以帶動產業轉型政策及防杜規避稅負,發行或私募之公司同時符合下列規定者,免予計入:
一、設立未滿5年。
二、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認定辦法」第3條規定核定或視為核定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核定函在有效期間內。
三、持有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時價合計未超過其實收資本額50%。
該局舉例,A公司111年5月27日登記設立,於113年2月22日經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核定為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有效期間為發文日起2年內。甲君為創始股東持股40%,其於113年12月25日將全部持股出售。交易日該公司持有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時價合計超過其實收資本額50%。甲君交易股權時,雖公司設立未滿5年且在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核定函之2年有效期間內,但因公司持有中華民國境內之房屋、土地時價合計已超過其實收資本額50%,因此,甲君仍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以其出售時的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計入基本所得額。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交易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倘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中華民國境內房屋、土地所構成者(以下簡稱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自110年7月1日起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規定課徵房地合一所得稅,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個人倘有交易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也應留意是否屬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或出資額,如符合規定屬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該股權交易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以免事後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被罰。
納稅義務人取自大陸地區來源薪資所得,應自行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派遣員工前往大陸地區任職,該員工所領在大陸地區來源薪資所得,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應併入個人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倘經查獲漏未申報,除依法補徵稅款外,應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112年度被派駐大陸工作,其取自大陸地區來源所得折合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在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未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甲君以為,以自然人憑證查調所得,並無大陸地區薪資所得資料,所以不必申報。然而,依據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查詢課稅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作業要點規定,提供納稅義務人查詢之各類所得資料範圍,並未包括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且所查詢、下載之所得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之所得資料,仍應依法辦理申報,甲君未依規定申報大陸地區薪資所得,致有短漏稅額情事,除補徵稅額30餘萬元外,並依所得稅法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申報進口貨物勿將預付款項填列為應減費用以免受罰
高雄關表示,近日有商民申報進口貨物,誤將「預付款項」列為應減費用,短報完稅價格,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遭追徵稅費並處以罰鍰。
該關進一步說明,依據關稅法第29條規定,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即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對於國際買賣交易常發生之「預付款」,係賣方為確保履行契約及降低棄單風險,要求買方預先支付部分貨款,具有訂金性質,屬於實付交易價格一部分,其金額應計入完稅價格,不得列為應減費用而自完稅價格扣除。
高雄關提醒,依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等規定,應減費用係指已列入所申報完稅價格內,但依交易價格規定可以扣除者,如廠房、機械及設備等貨物進口後,從事的建築、設置、裝配、維護或技術協助等費用;進口後的運輸費用及遞延支付(如 D/A 付款條件)所生利息等合計金額。
營業人因進口貨物瑕疵退運出口,應於取得海關退還營業稅額當期(月)申報扣減進項稅額
營業人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業依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該進口貨物因故復運出口且不再進口,並經海關退還退運出口貨物繳納之營業稅者,應於取得退稅當期(月)營業稅申報書之進項稅額,扣減海關退還之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5條第2項後段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營業人因瑕疵、交易取消等因素,將進口貨物退運出口後不再復運進口,並向海關申報出口報單類別為「G3外貨復出口」及統計方式為「82已完稅進口之外貨因故復出口不再進口」,因此類情形屬進貨退出,若營業人於貨物進口所繳納營業稅,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發生進口貨物退運出口,經向海關申請並取得核退進口貨物溢繳之營業稅,形同進項稅額之減少,營業人應自行填具「海關退還溢繳營業稅申報單」,以海關核退稅款當期(月)為報繳營業稅之期(月)別,區分「進項及費用」與「固定資產」分別填入營業稅申報書進項「退出、折讓及海關退還溢繳稅款」欄(申報書第40、41或42、43欄)。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3年12月間進口一批貨物金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繳納海關代徵進口營業稅額15萬元,並於申報113年11-12月期營業稅時,申報該筆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後因其中部分貨物有瑕疵缺損,甲公司將部分貨物計80萬元退運出口至國外供應商且不再復運進口,並向海關申請退還營業稅,於114年2月收到海關核退營業稅4萬元,則甲公司應於申報114年1-2月期營業稅時,填報於申報書第40欄80萬元、第41欄4萬元列為該期進項稅額之減項。甲公司如漏未申報上開退稅額4萬元,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虛報進項稅額處罰。
該局提醒,營業人如自行發現漏未申報海關已核退之營業稅款,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轄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補繳之稅款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獨資或合夥營利事業的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營利所得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107年度起,雖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該營利事業的盈餘仍屬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的營利所得,應由資本主或合夥人自行依規定併入其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非屬小規模的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的營利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規定併入課徵綜合所得稅,自行列報營利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A商號獨資資本主,該商號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新臺幣(下同)250萬餘元,經該局依申報數核定,惟甲君辦理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漏未將前開取自該商號之盈餘列報營利所得辦理申報,經該局查獲後,核定補稅30萬餘元並處罰鍰6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申報綜合所得稅,如有上述漏未申報營利所得之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以免因漏報遭到補稅及處罰。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繳納,如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應在原稅單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繳納,經國稅局核准並核發新稅單,如對核定應納稅額不服,應在原稅單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該申請復查的期限,不會因為納稅義務人申請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經國稅局核發新稅單而得以展延。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之繼承人乙君於113年10月1日收到該局寄發的甲君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應納遺產稅額為新臺幣36萬元,繳納期限至113年12月10日止,嗣乙君於113年12月8日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申請延期繳納,經該局核准延期繳納至114年2月10日止並核發新稅單。乙君對該局核定的遺產稅不服,誤以國稅局核准延期繳納的新稅單限繳日期來計算申請復查的期間,於114年3月1日始向國稅局申請復查,經該局審查本案原稅單之繳納期限屆滿日為113年12月10日,乙君應以繳納期限屆滿日113年12月10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即申請復查期間自113年12月11日起算至114年1月9日屆滿),其於114年3月1日始申請復查,已超過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間,是該局乃駁回乙君之復查。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對國稅局的核定稅捐處分不服,應留意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限,以免因逾申請復查的法定期間而遭國稅局以程序不合駁回。
個人出售未經簽證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應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未經簽證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應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該局呼籲,民眾出售股份時,應先查明是否屬於簽證發行的股票,如果是未經簽證發行的股票,無須繳納證券交易稅,但有交易所得須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若是漏報,國稅局會追繳個人的財產交易所得,補徵綜合所得稅及罰鍰。
該局說明,股份有限公司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之有價證券,股東轉讓持有股份時,雖無須課徵證券交易稅,惟其交易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取得該股份之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計算財產交易所得,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舉例,甲君於110年間以每股100元購入A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50,000股,取得成本合計5,000,000元,嗣於112年間以每股400元出售全部持股予乙君,成交價額20,000,000元,必要費用100,000元,因A公司未辦理股票簽證發行,該公司股票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之有價證券,免予課徵證券交易稅,惟其交易所得係屬財產交易所得,甲君於申報112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以股份轉讓價額20,000,000元減除甲君原始取得成本5,000,000元及必要費用100,000元,將財產交易所得14,900,000元併入其個人所得總額,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民眾如有轉讓未經簽證發行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未依規定申報財產交易所得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所在地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個人出售連續繼承房地,得併計持有期間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屋及土地,如屬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適用房地合一稅制,記得要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另依財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規定,如屬連續繼承取得的房地,得將連續各次繼承之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父親於74年間買入A房地,於108年2月15日死亡,由甲君母親繼承A房地;甲君母親於111年5月10日死亡,由甲君繼承A房地。嗣甲君以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出售A房地予乙君,並於111年7月2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依下列方式申報及繳納房地合一稅:
一、先判斷是否為房地合一所得稅制範圍:甲君自母親繼承取得A房地,係甲君母親於108年2月15日(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
二、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按出售時的成交價額為6,000,000元減除(一)取得成本2,309,200元〔(公告土地現值2,200,000元+房屋評定現值100,000元)×物價指數100.4%〕;(二)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地而支付的費用:甲君提示仲介費及規費等單據憑證300,000元,所計算後的餘額3,390,800元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額。
三、計算持有期間:甲君父親於74年間取得日至乙君111年7月2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計算持有期間超過10年,按適用稅率15%計算應納稅額508,620元,並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即111年8月19日)申報繳納,即可完成報繳手續。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出售房地合一所得稅制範圍的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
連續繼承股票 申報兩關鍵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若在短期內連續繼承親人股票、獲配股利等情況,應留意遺產稅計算方式。主要有兩關鍵,首先,死亡前五年繼承財產已納遺產稅,就不再計入遺產課稅,其次,要留意除權息時間。
台北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向稅局詢問短期連續繼承的稅務問題,遺產稅主要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財產為課徵標的,為避免同筆財產因短期間連續繼承,而一再被課徵遺產稅、加重納稅人負擔,《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財產已納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這是第一個關鍵。
國稅局表示,針對短期內連續發生繼承事件時,「先死亡」的被繼承人所遺股票若已繳納遺產稅,在其死亡日後配發的股利(也就是除權息交易日在死亡日之後),就屬於「後死亡」被繼承人的所得,未列入先死亡的被繼承人遺產課稅,應列入後死亡被繼承人的遺產總額來申報遺產稅,因此,除權息時間是另一個關鍵。
舉例來說,陳先生(化名)2024年1月2日死亡,繼承人為配偶陳太太與兒子小陳,經國稅局核定為有稅案件並已完納遺產稅,其中陳先生遺有某公司股票300萬股,陳太太應繼分繼承150萬股,並於2024年7月獲配股票股利3萬股,陳太太同年11月10日死亡,遺有死亡前繼承陳先生的股票與股票股利。
國稅局解釋,陳太太繼承陳先生的股票150萬股,屬已繳納遺產稅範圍,依遺贈稅法規定,申報為不計入遺產總額財產;但陳太太繼承股票後所獲配的股票股利3萬股,屬陳太太的所得,陳太太死亡時,該股票股利不屬於已繳納遺產稅的財產範圍,在陳太太身故後仍應計入遺產總額,由小陳申報遺產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