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ATaxnews 電子週報114年05月19日-114年05月23日
-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應依限檢送會計師簽證報告書
- 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注意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 無人承認繼承遺產賸餘現金解繳國庫
- 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基金之相關收益,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 股票投資人年度所得即使未達所得稅起徵點,但有股利所得,要完成所得稅申報程序才可退稅
- 小規模營業人年度中改使用統一發票,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營業人酬勞員工禮品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 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注意得減除移轉費用上限規定
- 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可使用線上申請直撥退稅
- 營利事業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而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減少數,應列為變更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
- 營利事業已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嗣後支付員工退休金應先由該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之數,才能以費用列支
- 營利事業暫停營業,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 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
- 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納稅義務人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擴大適用年齡,提高扣除金額,取消排富規定
-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須係屬醫療性質,並符合規定之醫療院所,且受有保險給付或政府補助部分不得扣除
- 納稅義務人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享有稅負減免,應注意適用要件
-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稅額扣抵應留意有無租稅協定適用
-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S
- 綜所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最高可扣除18萬元
- 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所稱「以往年度之虧損」,包含86年度以前年度之虧損
- 營利事業對0403花蓮震災捐款列報捐贈費用規定
- 因應美國關稅政策變化,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留意113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調整重點
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應依限檢送會計師簽證報告書
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如期於今(114)年6月30日前完成申報及繳納稅款,併同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送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至採網路辦理結算申報者,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可延至114年7月30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送交,或於114年7月31日前以紙本或光碟片方式送交。若未能於前開規定期限內提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即不符合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案件之要件,將視為普通申報案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者,可享受同法對使用藍色申報書者所規定之各項獎勵,如得依同法第37條規定,適用較高之交際費限額,及得依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將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當年度純益額中減除等。惟營利事業應於上開規定期限內檢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逾期將視同普通申報案件,無法享受簽證申報案件之各項獎勵。
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請記得檢視「網路附件上傳狀態明細表」列示之上傳狀態,務必確認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檔案顯示「上傳成功」,以免影響權益。
營利事業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發支出投資抵減,應注意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產業創新或中小企業研發創新,營利事業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第1項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當年度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得選擇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營利事業應特別注意上述抵減方式一經擇定不得變更,且無論選擇何種抵減方式,申報抵減稅額均以當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30%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其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研究發展活動之研究發展支出金額為2,000,000元,甲公司如選擇採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即113年度)應納稅額,其113年度投資抵減稅額雖為300,000元(2,000,000元*15%),惟因超過113年度應納稅額之30%即120,000元(400,000元*30%),故甲公司113年度可抵減應納稅額之金額為120,000元,且其餘投資抵減稅額180,000元(300,000元—120,000元)不得供以後年度抵減;甲公司如選擇於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0%限度內抵減應納稅額,則甲公司113年度投資抵減稅額為200,000元(2,000,000元*10%),於限額內抵減113年度應納稅額120,000元後,剩餘投資抵減稅額80,000元(200,000元—120,000元),可留供以後2年度(即114至115年度)抵減各該年度應納稅額。
營利事業適用研發支出投資抵減之抵減方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擇定,且在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即不得變更。
無人承認繼承遺產賸餘現金解繳國庫
財政部國庫署說明,依據民法第1185條規定,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於民法第1178條所定公示催告期限屆滿,經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歸屬國庫。無人承認繼承遺產多由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如:律師、地政士、會計師等)代為處理,倘有賸餘現金,由該遺產管理人辦理解繳國庫事宜。
財政部國庫署進一步表示,為利遺產管理人辦理前述繳庫事宜,該署於其網站登載相關作業說明(國庫署首頁\業務導覽\庫政管理及歲入籌編\業務資料\無人繼承遺產賸餘現金繳庫注意事項),俾供查詢運用。
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基金之相關收益,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基金所取得之投資收益及處分利得,均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向國內金融機構購買的基金,以基金的註冊地來區分,可分為國內基金及國外基金,國內基金係指在國內登記註冊的基金,處分國內基金之利得,依現行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惟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國外基金係指基金註冊地在我國以外地區,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核准後在國內銷售之基金,營利事業處分國外基金之利得,屬境外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此外,國外基金配發孳息等投資收益,亦屬境外所得,亦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投資某金融機構代理銷售之國外基金,於112年度處分時獲利新臺幣70萬餘元,甲公司誤將該利益認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停徵之證券交易損益,於辦理年度結算申報時,漏未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經該局查得,除依法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處罰。
股票投資人年度所得即使未達所得稅起徵點,但有股利所得,要完成所得稅申報程序才可退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7年度起,個人獲配公司、合作社或其他法人以其87年度或以後年度盈餘所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可採全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的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戶可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可抵減稅額大於應納稅額的差額可申請退稅。
小規模營業人年度中改使用統一發票,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小規模營利事業於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當年度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查定銷售額與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合併申報營業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小規模營業人年度中改為使用統一發票,除應將查定銷售額合併已開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一併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營業收入外,如免用統一發票期間之實際營業額經調查發現高於原查定銷售額時,應按其實際營業額併計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A商號原為免使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113年1至6月每月查定銷售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元,後因營業規模變大,於同年7月1月起改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7至12月開立統一發票銷售額為3,500,000元。所以A商號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營業收入總額應為4,580,000元(=180,000元*6個月+3,500,000元)。如A商號經調查發現113年1至6月免用統一發票期間實際營業額為1,500,000元,高於原查定銷售額,則A商號應申報當年度之營業收入為5,000,000元(=1,500,000元+3,500,000元)。
營業人酬勞員工禮品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營業人為酬勞員工而餽贈員工之貨物,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已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未申報為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立統一發票,以資簡化。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該貨物購入時原非為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係以進貨或有關費用科目列帳,其購買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後來轉作酬勞員工時,需依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該自行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需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專為犒賞員工購入之禮品,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若將原為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轉為禮品犒賞員工時,因其進項稅額已扣抵銷項稅額,即應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另該統一發票扣抵聯應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以免因違反規定而補稅處罰。
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應注意得減除移轉費用上限規定
個人以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土地(下稱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如出售房地係同一份契約,個人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成交金額3%計算費用,金額上限應以土地交易價格占房地交易總價之比率攤計。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6後段規定,個人交易適用房地合一稅制之房地,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者,稽徵機關得按成交價額3%計算其費用,並以新臺幣(下同)30萬元為限。該金額係參考不動產服務業仲介買賣每「件」收取佣金收入平均數訂定,故個人以新制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分售,惟訂定同一份契約出售房地,計算交易損益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者,同一份契約之各出賣人(即個人與營利事業)攤計費用合計上限為30萬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以新制土地與A建設公司訂定合建分售契約,約定土地與房屋價金比率分別為45%及55%;嗣後,甲君及A建設公司就交易之房地共同與買方訂定同一份買賣契約,出售房地總價為12,000,000元(即土地總價5,400,000元、房屋總價6,600,000元),倘甲君申報出售土地之房地合一稅時,未提示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證明文件,其可減除是項費用之金額為135,000元(上限300,000元*土地總價5,400,000元/成交總價12,000,000元),非直接以土地成交總價5,400,000元*3%計算移轉費用。
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可使用線上申請直撥退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為達節能減碳目的,鼓勵民眾汰換老舊、高耗電的電器,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下稱節能電器)除了可以節省荷包外,還可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每臺最高減徵新臺幣2,000元。
該所說明,除臨櫃申請外,可透過網路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稅務資訊/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使用簡化身分認證申請(限直撥退稅),申請人免使用憑證即可登入申請,登錄身分、帳戶、發票(或收據)及電器產品等資訊,並上傳統一發票或收據(如屬雲端發票及電子發票證明聯免附)、退稅帳戶存摺封面及電器之保證書或保固卡即可完成申請。
採用線上申請方式並選擇直撥退稅,用手機或電腦即可申請,且退稅直接撥入帳戶更快收到款項,又可避免退稅支票遺失及前往金融機構辦理兌現之不便。
營利事業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而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減少數,應列為變更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後,因會計準則版本變動而追溯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應列為變更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109年1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800614920號令規定,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因國際財務報導準則或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之會計準則版本變動、採用新發布會計公報,或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其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增加數」,為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規定之「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其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為同條第2項第7款規定之「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應併計變更會計準則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數額,計算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列報減除「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損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新臺幣(下同)4,000萬元,經查其內容係甲公司於112年度由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變更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而追溯調整產生之期初保留盈餘淨減少數,依上揭規定,應列為變更會計準則當(112)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甲公司誤列為111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項,經該局調增未分配盈餘4,000萬元,補徵稅額200萬元(4,000萬元*稅率5%)。
營利事業已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嗣後支付員工退休金應先由該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之數,才能以費用列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日後支付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應儘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付,不足之數,才能以費用列支。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復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已依前開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以後職工退休或資遣,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先由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支付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薪資支出新臺幣(下同)1億元,經查其內容含括支付2名受僱員工退休金800萬元,惟甲公司係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於提撥年度列報於薪資支出項下,嗣甲公司實際支付退休金時,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尚有5,000萬元,並無不足支付情事,甲公司未先由該準備金專戶內支付,而逕由公司銀行帳戶撥付,並全額列為111年度費用,核與上開規定不符,爰予以剔除退休金費用800萬元,補徵稅額160萬元。
營利事業暫停營業,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經核准暫停營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及財政部68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38268號函規定,仍應於規定期限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有應納稅額者,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該局進一步說明,倘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通知,而依限於接到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報,經核定有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第108條規定,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若逾限補報或仍未補報,稽徵機關將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中暫停營業,其未於113年5月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該局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補辦申報,甲公司於法定補報期限內補辦,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該年度應納稅額為400,000元,另加徵30,000元(400,000元*10%=40,000元,上限30,000元)滯報金。
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境外電商營業人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逾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新臺幣(下同)60萬元者(自114年4月7日起由48萬元調高至60萬元,該日之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應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外國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經由網際網路或其他數位方式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條第4款規定之境外電商營業人,其年銷售額逾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者,應自行或委託報稅之代理人,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境外電商課稅專區/營業稅專區/申請稅籍登記(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cbec-tax-area/business-tax)申請稅籍登記,並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外國A公司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自113年起運用自行架設之網站銷售電腦軟體,當年度銷售予境內自然人之銷售額為40萬元,未逾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得暫免申請稅籍登記。嗣A公司因生意興隆,其114年1月至4月6日之銷售額合計已達50萬元,已逾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應即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請稅籍登記,並依規定開立雲端發票報繳營業稅。
境外電商營業人若因未諳法令規定,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之年銷售額已逾應申請稅籍登記之年銷售額基準,而未申請稅籍登記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申請稅籍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可加息免罰。
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納稅義務人可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無法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財政部提供稅捐協助措施,納稅義務人得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及財政部114年4月17日發布「稅捐稽徵機關受理納稅義務人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審核原則」規定,納稅義務人倘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提供協助措施、營利事業收入減少或個人被減薪、非自願離職、工作日減少或其他情形,致不能一次繳清稅捐者,皆可提出申請,國稅局受理後將秉持從速、從寬、從簡原則,儘速審理回復。
該局進一步說明,適用稅目包含綜合所得稅、房地合一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納稅義務人可使用憑證或透過所得稅電子結算申報及繳稅系統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以「線上申辦」方式申請,或自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下載「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申請書(國稅適用/地方稅適用)」,填妥後連同相關證明文件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臨櫃申請或郵寄申請。
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擴大適用年齡,提高扣除金額,取消排富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自113年1月1日起,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適用年齡由5歲以下擴大至6歲以下,亦即爸媽在幼兒0至6歲的每一年都可以申報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總共可以扣除7次;依每一申報戶扶養6歲以下子女人數,第1名子女扣除額度由新臺幣(下同)12萬元提高為15萬元,第2名及以上子女每人扣除額為22.5萬元。另外取消高所得者(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依規定扣除金額者)無法適用扣除的排富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113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期間為114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甲君育有3名子女,分別是1歲、3歲及6歲,甲君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可申報扣除3名子女的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第1名子女可以扣除15萬元,加上第2名及第3名子女各自可以扣除22.5萬元,共可扣除60萬元〔15萬元(第1名)+22.5萬元(第2名)+22.5萬元(第3名)〕。惟若3名子女之年齡分別為1歲、3歲及8歲,因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6歲以下子女人數為2人,故可扣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為37.5萬元〔15萬元(第1名)+22.5萬元(第2名)〕。
綜合所得稅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須係屬醫療性質,並符合規定之醫療院所,且受有保險給付或政府補助部分不得扣除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必須是給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才能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列舉扣除;至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名單,已公告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路徑:首頁/稅務資訊/經財政部核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診所)〕,民眾可於該網站查詢就醫或看診之私立醫療機構是否符合列報扣除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度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新臺幣(下同)30萬元,其中屬於乙牙醫診所之醫藥費為20萬元,惟經該局查得乙牙醫診所非屬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亦非屬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故否准認列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20萬元,並核定補徵稅額8萬元。
納稅義務人申報列舉扣除醫藥及生育費時,若扣除金額係依國稅局提供查詢之資料申報,得免檢附繳費單據;若有增修扣除金額情形,仍應檢附繳費單據供稽徵機關審核。
納稅義務人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享有稅負減免,應注意適用要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負擔,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可依規定每人每年定額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
該局說明,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設有排富條款,有下列三種情形不適用:一、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二、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114年度為750萬元)。而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規定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有下列3種情形:一、依法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二、身心失能者,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期照顧服務。三、自112年度起,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之限制。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受扶養親屬乙君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0,000元,該局以甲君適用稅率為20%,否准認列該項扣除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適用稅率並未超過20%,仍可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云云。經該局以所得稅法規定適用稅率20%即應列入排富範圍,乃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納稅義務人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應注意適用要件,並檢附證明文件,但如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經由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調年度所得及扣除額之資料,包含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者,可逕依查詢之資料申報扣除,免再檢附相關證明。
營利事業列報境外稅額扣抵應留意有無租稅協定適用
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為避免雙重課稅,營利事業境外來源所得若已在所得來源國繳納所得稅,可在規定限額內扣抵因加計國外所得所增加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但須注意境外所得若是來自與我國簽訂有租稅協定的國家,則應留意該所得是否有依協定向他方締約國申請減免所得稅,如未申請適用協定,恐會影響營利事業扣抵稅額之權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24條規定,境外所得的課稅依據,應優先適用租稅協定之規定,也就是營利事業取自協定他方締約國的所得,應先依協定規定,就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或訂有上限稅率的所得,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減免,如營利事業未向他方締約國申請適用租稅協定減免所得稅而溢繳國外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該溢繳之稅額不得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於我國之應納稅額。
該局舉例,甲公司112年度向泰國A公司收取服務報酬500萬元,並取得泰國稅務機關核發繳納所得稅75萬元之憑證,甲公司於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境外所得已繳所得稅之扣抵稅額75萬元,但依我國與泰國簽署之「駐泰國台北經濟貿易辦事處與駐台北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第7條第1項營業利潤規定,一方領域之企業,除經由其於他方領域內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外,其所得或利潤僅由該一方領域課稅。經查甲公司於泰國並無常設機構,是其取自泰國A公司的服務報酬(即營業利潤),依前揭協定規定,應由我國課徵所得稅,泰國免予課稅。因甲公司未向泰國稅務機關申請適用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致溢繳境外所得稅額75萬元,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36條第2項規定,不得申報扣抵我國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營利事業取得境外所得應留意有無租稅協定減免所得稅之適用,如有適用租稅協定情形而未申請者,營利事業可向所轄國稅局申請我國居住者證明,並檢具相關申請文件,依租稅協定向他方締約國稅務機關申請減免或申請退還溢繳稅額,以維自身權益。
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盈餘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南區國稅局提醒,綜合所得稅申報期即將於5月開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將經營的獨資或合夥組織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列報為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的營利所得。
該局表示,自107年度起非屬小規模之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71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時,雖無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之營利所得,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另該所得不屬於結算申報期間國稅局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納稅義務人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所載的全年所得額申報其營利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甲獨資商號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全年所得額150萬元,其資本主A君於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申報自網路申報系統下載之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漏未列報前開取自該商號之盈餘,致漏報營利所得150萬元,經國稅局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如一時疏忽漏未申報營利所得,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額並加計利息,可免受罰。
綜所稅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最高可扣除18萬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我國境內「無自有房屋」而須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每一申報戶每年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得以在新臺幣(下同)18萬元為限,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該局說明,為落實照顧無屋族群租屋需求之政策意旨,總統於113年1月3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將房屋租金支出項目改列特別扣除額,使選擇標準扣除額之納稅義務人也能列報,且扣除上限額度由12萬元提高為18萬元,另增訂排富規定(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在20%以上、股利按28%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750萬元者無法適用)。考量實務上部分特殊情形,民眾雖有房屋,但仍有另行租屋居住需求,財政部113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56750號令核釋5種特殊情形,包括房屋受災、毀損、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該等人持分合計非全部、符合就業、就學、就醫等因素須異地租屋,且持有房屋合計僅有1屋等情(詳附件),民眾之自有房屋仍可視為非其自有房屋,其另行租屋居住仍得申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持有臺北市之房屋,其子女乙、丙2人113年分別就讀位於新竹及臺中之大學,在學校附近租房子自住,乙、丙2人全年租金支出分別為12萬元及9.6萬元,合計21.6萬元,若甲君、其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合計僅持有1屋,可列報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18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時,應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租金付款證明影本,以及於承租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載明自住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二擇一)等資料,若符合財政部核釋之5種視為非自有房屋情形者,應另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詳附件)供國稅局審核。
所得稅法第17條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額視為非自有房屋應檢附證明文件一覽表 | |
視為非自有房屋情形 | 應檢附證明文件 |
一、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之房屋。 |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相關公告文件影本、載有建物座落及評估日期之「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危險標誌」影本。 |
二、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5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相關公告或認定文件影本。 |
三、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 無須檢附。 |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僅有前3款以外之1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一、服務單位在職證明影本、學生證影本(或就學繳費收據影本)、就醫繳費收據影本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影本。 二、納稅義務人書立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無法於自有房屋居住而需異地租屋之切結書。 三、納稅義務人書立房屋於課稅年度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切結書。 四、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有第1款及第2款房屋,應併附各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
五、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之自有房屋。 | 法院裁定書影本、通常保護令影本、暫時或緊急保護令影本。 |
營利事業當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所稱「以往年度之虧損」,包含86年度以前年度之虧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虎尾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可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所稱「以往年度之虧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累積盈虧,亦包含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虧。
該所舉例說明,查核某公司111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111年度稅後淨利43萬元,資產負債表帳載累積盈餘37萬元,卻申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虧損43萬元,該公司主張其86年度以前累積盈餘為83萬元,87年度以後累積虧損為46萬元,因未分配盈餘申報自87年度開始,故應僅就87年度以後之累積虧損申報減除。惟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8條之10第1項規定,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是指截至上一年度決算日止,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待彌補虧損數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累積盈虧,亦應包含營利事業截至86年度以前之累積盈虧。因該公司截至111年度止之帳載累積盈餘37萬元,爰尚無應彌補之以往年度虧損,致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項目「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多計,短漏報未分配盈餘,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第1項規定處以罰鍰。
營利事業對0403花蓮震災捐款列報捐贈費用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協助災民重建,行政院責成衛生福利部所轄公設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依照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設立勸募專戶,接受外界捐款,故營利事業透過該專戶對災區捐款,可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項規定,視為對政府之捐贈,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憑該基金會所開立已載明「重大災害救援0403花蓮震災募款專案捐款」事由之收據,全額列報捐贈費用,不受金額限制;但若營利事業係直接對一般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捐款,則依同條第2項規定,得認列之捐贈費用以不超過營利事業當年度所得額10%為限。
因應美國關稅政策變化,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留意113年度營所稅結算申報調整重點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表示,財政部為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113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公告展延為今(114)年5月1日至6月30日(當日24時前),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網址https://tax.nat.gov.tw)下載申報軟體,以網路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並於線上繳納稅款,免出門即可輕鬆完成報稅。如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而繳稅困難者,也可申請免加計利息延期或分期繳稅。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使用網路辦理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營利事業,若採用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或使用藍色申報書,或有境外、大陸地區可扣抵稅額、申報書各頁加附之明細表或計算表、其他各項相關文件、財產目錄採附件申報、申請適用租稅減免、適用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者,亦可於今年7月30日前透過電子結算申報繳稅系統,上傳相關附件資料(申報書附件資料封面得免加蓋營利事業及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章),免再於同年7月31日前以紙本方式遞送或寄交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機關或團體亦同)。
另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如有符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因應美國「對等關稅」政策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支持或協助等相關措施者,或其他因受美國「對等關稅」政策影響,致營業收入減少,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稅捐者,均可透過電子申報繳稅系統連結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提出申請;亦可自行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辦,或以紙本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送交或郵寄至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提出申請,不受應納稅額金額多寡限制,延期最長1年,分期最長可達3年(36期),以降低國人繳稅負擔。
營利事業及機關或團體請多加利用網路辦理113年度結算申報及上傳附件,並線上繳納稅款,或採多元管道繳稅及辦理直接劃撥退稅,可節省排隊等候時間及兌領退稅支票作業流程!